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4-04-15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选8篇)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1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9月7日发布。《意见》要求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同时,健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等,都在《意见》中予以了明确规定。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

《意见》明确,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完善学校编制管理办法,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

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鼓励支持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

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小学任教

《意见》要求,继续实施并逐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小学、教学点任教的新机制。

根据《意见》,将修订《教师资格条例》,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健全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

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学倾斜

《意见》明确,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意见》要求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意见》还要求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

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2

意见把师德建设作为考评学校工作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 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意见提出, 要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

意见提出, 我国将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 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 (职称) 系列, 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 (职称)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实现教师职务 (职称) 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3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订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法律法规,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订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4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机构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同时,还存在认证服务供给不足、认证评价活动亟需规范、社会认知与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二)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特性,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通过3—5年努力,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1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5

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意见》提出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文件。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市场运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提高产销组织化程度。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流通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等流通方式,特别是要支持合作社在公益性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推动实施对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适当给予店面租金补贴等政策,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支持专业合作社增添田头冷库、冷链物流、快速检验检测、包装分级等设施设备,提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贮运加工能力,推动产销合作,帮助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要大力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把农村经纪人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行为规范、采购营销量大、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产品营销大户,在活跃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产品平衡供给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加快推进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要抓好规划指导。顺应农产品生产布局的变化,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研究制定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着力提高规划实施的前瞻性和约束性,确保规划能够落到实处,引导产地批发市场实现合理布局,避免无序竞争。要抓好升级改造。进一步严格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加强与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信贷投入,支持定点市场开展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环保卫生处理系统以及交易厅棚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拓展业务功能。充分发挥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的作用,加强经验交流和行业自律。要抓好示范带动。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的要求,紧紧依托优势产区,围绕主导品种,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将其打造成为相关产业的物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播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会展贸易中心,形成与优势产业布局相匹配的现代农产品流通布局,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主产区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完善营销促销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农业会展经济。继续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品牌农业展会,鼓励地方围绕特色产品举办会展活动,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办展形式,提高办展水平,增强展会吸引力,推动构建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相结合,综合性和专业性相补充的会展营销促销平台。支持主产区在产区和销区举办各类特色优势产品产销对接活动。要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农业信息网站在农产品营销方面的独特优势,完善网络促销平台,促进农产品网上对接,将网络促销平台打造成永不落幕的交易会。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研究解决物流配送半径限制、网上交易缺乏信用、鲜活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等实际问题,推动扩大网上交易规模。要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积极稳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严格认证审查,严格证后监管,全面建立退出机制,维护“三品一标”品牌形象和公信力。鼓励发展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动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产品商标注册登记,在市场竞争中培育、管理和创建自有品牌。

四、加快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要强化信息采集监测。完善信息采集平台,拓宽信息采集来源,加大信息采集频度,提高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生产实时动态监测,2012年要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扩大到580个重点县,在全国选择50个肉牛主产县、100个肉羊主产县动态跟踪存栏、出栏等情况,继续做好200个水产养殖重点县养殖生产和80家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监测。要强化信息分析预警。结合当地实际,聚焦重点品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合作,构建大协作、大联合的工作格局,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完善农产品预警分析体系,加强对苗头性、趋势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定期对农产品产销情况进行会商分析、研判预警。要强化信息发布引导。加大“金农工程”实施力度,建设12316信息平台,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加强与电视、广播等媒体合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发布,不断增强基层面向农户的信息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当前鲜活农产品信息服务中存在的生产者“看不到、听不懂、用不上”问题,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缓解买难卖难。

五、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深化专项整治。巩固已有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加强检验检测。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地县两级执法监督抽查工作,强化检打联动和综合执法。尽快启动实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快投资建设地级,补充完善县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要加强农业标准化。依法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清理步伐,抓紧转化一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一批执法急需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断扩大“三园两场”建设比例和规模,支持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创建,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加快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管理,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力争到2012年年底实现全国所有乡镇基本实现“有机构、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搞好沟通协调,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监督检查,在抓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和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一道全面推动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平稳运行,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对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6

各村(社区)、单位:

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教育是基础,加快**教育的发展,教师是关键。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我镇新一轮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要求。为了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素质决定教育质量。近年来,我镇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师德师风建设得到加强,教师队伍的结构不断优化,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有了很大提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逐步走向制度化,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镇师资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学历水平不高,市级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少,师德水平、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仍然偏低,教师队伍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仍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必须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放在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上认真抓紧抓好抓实,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工作目标,以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工作重点,以“重引导、重培养、重提高、重创新”为工作方针,建立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的有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为加快教育的新一轮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建设,达到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水平明显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和业务技能有明显提升,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并充分发挥作用,教育人才优势不断转化为教育质量优势的目标。三年内实现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为100%,其中,学前教育教师大专率80%以上,小学教师大专率95%,本科率6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率85%以上,并且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培养出4—6名市级以上的名教师、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适应教育形势发展需要,师德好、学历高、能力强的教师队伍。

四、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严把教师准入关。公办中小学招聘教师,以重点高校全日制应届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为主,招聘在职的教师,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地市级以上先进教师、原则上年龄在38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通过严格把关,招收一批学历高、素质好、能力强的教师。因为编制问题不能调入的,通过适当增加教师编制安排优秀教师到教学岗位上。完善教师招聘机制,严格执行科学的考核办法。镇成立教师招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招聘教师的增编审查、监管考核程序以及决定招聘等工作。

(二)提高行政队伍管理水平。按照“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的理念建设校长队伍。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机制,健全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通过引进、选拔等方式,充实校长队伍。强化校长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到名校挂职锻炼、参观学习等形式,加速校长教育理念的提升,提高校长管理能力。加强校长后备人才的培养,做好校长后备人才的规划,大胆使用、重点培养有潜质的中层干部。通过灵活多样、开放高效的培训,开阔中层干部的视野,提高中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构建一支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高层次、高素质的教育管理干部队伍。镇财政每年拨专款10万元作为教育行政队伍的培训经费。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践行师德规范。充分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师德教育,立高尚师德,树教育新风。从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工作事业心与责任感、坚持依法执教廉洁从教等方面,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师德高尚、业绩突

3出的先进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不合格的调离教学岗位或予以解聘,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大继续教育的力度。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提高学历层次。小学教师在40周岁以下、中学教师在45周岁以下凡未达到本科学历的,在5年内必须通过进修达到对口专业本科学历的要求。逾期未达到本科学历,又未成为市镇学科带头人的,将调离教学岗位,只保留教师的基本待遇,直至继续进修达到为止。镇公办学校教师经学校同意,参加对口专业学历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后,由镇财政给予补助,标准为本科学历一次性补助1万元;研究生学历一次性补助2万元。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重视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开展教师岗位培训和业务进修,支持教师终身学习,不断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各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探索校本研修的规律,采取有效的培训方法,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镇财政每年拨款20万元作为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

(五)重视青年教师培养。重视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进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事业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重视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通过教学岗位培训、师徒帮带、学科基本功竞赛、评选优秀青年教师等活动,提高教学能力。大胆使用青年教师,对师德好、业务能力强、表现优秀的作为学校后备干部培养,4条件成熟的尽快提拔到行政领导岗位。

(六)建立学科带头人评选制度。为了造就一批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的行家,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的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建立**镇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制度。选拔教育理念先进、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育科研效果显著、教学成绩突出的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为30—50名,可连选连任。凡评上学科带头人的,由镇财政每年每人给予2000元的特殊补贴。

(七)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育人成绩优异和教育科研成果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教学质量差、经考核不称职的公办教师,调离教学岗位,只保留基本待遇,并安排到非教学岗位,直至学习培训达到岗位考核要求后,方可重新安排教学岗位,同时恢复教师的全部待遇。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7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 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 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 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 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 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 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 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 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抓紧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健全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 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落实整改措施。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实行资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 广泛实行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四) 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 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二、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 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 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 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 确保达标排放。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 加大处罚力度, 采取限期整治措施, 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关停取缔。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 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六) 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 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 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 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 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 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七)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以运行核设施为监管重点, 强化对新建、扩建核设施的安全审查和评估, 推进老旧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 促进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环境保护。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 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 推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 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

(八) 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 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 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 提高水质达标率。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完善考核机制。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等湖泊污染治理。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 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重点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 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 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 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九)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 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开展污染减排技术攻关, 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科技重大专项。制定环保产业统计标准。加强环境基准研究, 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加强高等院校环境学科和专业建设。

(十) 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 扩大连片整治范围, 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 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 切实减少面源污染。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 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和农药包装无害化处理。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 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十一)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山地带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修复, 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 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三、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二) 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坚持在发展中保护, 在保护中发展, 不断强化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 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十三) 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 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 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 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 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 完善收费标准, 推进征收方式改革。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 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十四) 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国家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 扩大监测范围, 建设国家环境监测网。推进环境专用卫星建设及其应用, 提高遥感监测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 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 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的研发应用, 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十五) 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 加强国家环境监察职能。继续实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环境保护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结合地方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 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 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和队伍建设。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

(十六) 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目标任务, 完善政策措施, 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 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 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8

《意见》提出了九个方面36条具体措施。

一是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二是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海綿城市建设,推动绿色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三是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加快特色镇发展,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加快城市群建设。

四是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五是完善土地利用机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六是创新投融资机制,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多渠道保障城镇化资金需求。

七是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八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支持力度,鼓励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尽快实现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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