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2024-04-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共9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1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2001-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52号2001年12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12期)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继续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自今年6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深入开展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清理纠正了越权减免税,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但是,全区税收秩序不规范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各地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开展情况也不平衡,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漏洞,进一步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务求查深查透。要加强工作指导,提出防范措施,制定相应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巩固和扩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成果。

二、二、继续打击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自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已连续查获了4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今后,各地要继续把打击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

(一)针对近期我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所呈现的流动性、团伙性和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作案的特点,要认真研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律,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健全监控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力求在案发初期及时作出反应,并严厉查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每一起案件都要一查到底,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链条和网络。

(二)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对全区2001年办理过出口退税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中发现有骗税嫌疑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予以彻底清查。要深入分析发生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提出预防骗取出口退税的有效措施。

(三)要对一些投资不按规定时限到位、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大对长期零、负申报、企业规模大纳税少和长期亏损仍正常经营甚至增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检查力度。

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积极做好协调督办工作,加快案件查结速度。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尽快受理,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税务、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税务和公安机关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三、开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要加大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加油站的整顿力度。在建筑业税收检查方面,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从源头搞好摸底排查。从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每年的审验和考核通报中,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进展和取费、决算情况;从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统计、审计、信贷部门了解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信息。在充分搞好调查摸底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房地产开发业的税收检查,要与城建管理、房屋、产权管理、银行等部门及时取得联系,摸清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的规模,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要先做好调研准备工作,搜集线索,寻找突破口,以便集中力量,标本兼治,彻底规范这些行业的纳税行为。同时,各地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新 税收征管法,切实抓好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查补税款的执行入库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损失,坚决杜绝“检查紧,处理松,执行难”的现象,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四、四、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核心是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全区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针对前一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改进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征管基础建设。要强化领导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整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要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五、五、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舆论宣传,形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强大声势。要公开曝光一批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分化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风尚,努力实现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2

文号:深府办〔2010〕88号[内容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在市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支持下,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资产和业务规模居国内大中城市前列,但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够健全、业务运作不规范,甚至还存在违规经营等现象,不仅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妨碍了整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进程。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和紧迫。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调推进,把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规范公司行为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严格审核标准与加强业务指导相结合、敦促问题整改与加强机制建设相结合、鼓励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违规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确保融资性担保市场运行有序,结构优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各项要求,指导推动我市规范整顿工作。联席会议由陈应春、袁宝成同志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工贸信委。

(二)职责分工。

市科工贸信委牵头负责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和担保同业公会参与;其他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协助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规范整顿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本市担保公司和外地担保公司在深分支机构,均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公司制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内容。

1.市场准入。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近3年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3.经营行为。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风险集中度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风险管控。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5.高管和从业人员。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规范整顿方法和步骤

(一)方法。

规范整顿工作坚持以清理、整顿为手段,规范为目的的原则,采取统一标准条件、自查整改、审核验收的方式,成熟一家,审核验收一家。未通过市科工贸信委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违者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时间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不再为未经审核验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审核验收和变更登记。

(二)步骤。

1.自查整改(2010年10月—12月)。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风险控制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等方面,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市科工贸信委要求,报送审核验收材料。

2.审核验收(2010年12月—2011年3月)。市科工贸信委依据审核的标准与条件,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核验收工作,对符合审核验收标准与条件的担保公司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3.变更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后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持市科工贸信委审核验收合格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根据市科工贸信委审核批复文件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持市科工贸信委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阶段总结(2011年4月)。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科工贸信委于2011年4月20日前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延期整改(2011年3月—9月底)。对近3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2011年3月底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申请可给予6个月宽限期进行整改。宽限期内,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六、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拨备缺口大、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违法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清理和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在规范整顿工作中要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三)依法查处。依法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秩序。

(四)防控风险。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业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3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2005-10-19 【生效日期】2005-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志华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问题,并在市国土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整顿和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相应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二、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要坚持依法行政,运用经济等手段,以煤、铁、砂石等矿种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逐步减少固体矿产的开采,关闭小型以下生产规模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对环境污染、浪费资源严重的矿山,确保到2007年底将现有固体矿山数量减少70%。

(二)无证勘查和开采、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遏制。

(三)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四)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五)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编制。凡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企业要尽快组织编制。

(三)清理整顿独立选矿厂。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选矿厂切实进行清理整顿。凡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无《北京市开办选(洗)矿厂批准证书》的独立选矿厂,均为非法选矿厂,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吊销其他有关证照。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独立选矿厂,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适合北京生态环境要求的矿山环境恢复技术标准,建立经济保证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规费征收等做好基础工作。凡未做储量核实的矿山企业,应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储量核实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储量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确保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和国家收益不流失。

(六)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

四、工作安排

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和清查阶段。2005年10月至12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织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12月底前完成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清理整顿任务及排查工作。

(二)整顿阶段。2006年1月至12月,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10月,全面完成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4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140号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2004-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

(内政办字〔2004〕1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四月六日)

近年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矿业权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疏于管理等原因,个别地区、矿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无证勘查开采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一些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一些采矿权人违反

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非法转让或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颁发采矿许可证,引发了权属纠纷。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国土资

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部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与节约并举,贯彻节约优先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为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做好资源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

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重点矿区、热点矿种、优势矿产等进行专项整治;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解决矿山布局和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矿业权市场建设。通过整顿和规范化管理,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配套法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发证,越权发证,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发证的要及时彻底纠正,该注销的予以注销,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妥善处理解决。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适应的勘查采矿行政许可制度。

(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重点矿区整治工作

重点矿区包括大中型矿产地和热点矿区。对矿区内的矿业权设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周边小矿分布情况、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占用及其地质资料完备程度、矿区内违法勘查开采和破坏浪费资源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切实解决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矿山布局不合理和资源保护问题。

2?优势矿产整治工作

开展对钨、锡、稀土等的专项整治工作。对钨矿开采企业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钨矿山企业是否有超额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是否将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收购单位等。如有上述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开展对锡、稀土开采企业开采条件和开采及选矿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为优势矿产的宏观调控打下良好基础。

3?非法转让整治工作

坚决打击非法出租、转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行为。凡采矿权人因合资、合作或兼并、联合、重组等改制导致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承包勘查开采或“出租”以及其它形式名义,将矿山整体或部分转由他人勘查开采、经营,而坐收各种费用的;以承包勘查为名将探矿权擅自转由他人行使的,均属非法转让,要坚决予以查处。

4?对以采代探的整治工作

依法查处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的行为。

5?煤炭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精神,结合重点矿区整治工作,对矿区资源储量规模在一亿吨以上的大中型矿产地内的煤炭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属于下列情况的要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2)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3)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4)资源已经枯竭,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5)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而又拒不改正的。

对持有已废止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查处。对其它矿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也要进行清查整顿。凡四证不全、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不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以及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也要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此次整治工作。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部署,对各盟市的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各盟市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认真履行保护资源,维护本地区正常和良好的矿业秩序的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本地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矿业开发项目立项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经成立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矿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采用盟市申报,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盟市的立项申请必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储量报告。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公开竞争有偿出让制度,凡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逐步解决矿业权使用“双轨制”问题。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培育和规范我区的矿业权市场,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三)全面推进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进一步加强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凡被停止开采的矿区、吊销和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区、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矿区、空白矿区和需要进一步整合的矿区都要纳入专项矿区规划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发证权限的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矿区开发利用规划要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今后,凡新设立采矿权和扩大矿区范围的,没有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以防止大矿小开,有矿乱开的现象,逐步解决矿区布局不合理及资源破坏和浪费的问题。

(四)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各项制度建设

严格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监督职能,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各盟市要做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和执行矿山动态巡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矿山年检制度和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使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

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对非法勘查采矿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炸封硐口;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违法不究、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等现象。

五、整治工作和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发证全面检查工作在6月15日前结束,6月底之前各盟市向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10月底以前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11月15日前提交整治工作报告。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予6月中旬和12月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全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5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

豫政〔2005〕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为了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突出问题的重要决策。为了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及后续加工业一直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保障。省委、省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连续多年部署开展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并从2004年下半年开展了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保持了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提高了煤炭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综合利用的水平。但是,我省一些地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出现反弹,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一些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目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事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大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准确把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求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通知》精神,从河南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确保2007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矿产资源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相对聚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和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基层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及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严格按照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确定的原则和整合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返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3.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铁路、公路安全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河南省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对调查程序、人员组成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5.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在重点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金、铝、钼、铁及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重打击采富弃贫、收富拒贫等违法违规行为。凡设计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开发利用指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组织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评价指标、矿山占用储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矿山企业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加快推进全省资源整合工作。各省辖市要在加快完成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选择本地区其他主要矿产,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煤炭等有关部门,对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加工、销售涉及的开采生产总量、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的小煤炭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虽未到期,但原整合方案中规划2006年底前关闭的小煤炭企业,今年年底前全部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不准任何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为其变相完善有关法律手续,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和规范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制订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计划。后备资源配置要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倾斜。依托矿产资源进行粗加工的企业,必须就地拉长产业链条,搞好精深加工,否则不予配置后备资源。要通过规划引导,调整矿业生产布局,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有序开发,防止恶性竞争,防止大矿小开和重复布点,提高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矿区和发证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的问题。原无偿获得的采矿权、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价款,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4.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省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

5.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权限,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的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凡利用资源引进省外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并经省政府批准。凡参与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及科技人才队伍,防止盲目参与资源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理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地质勘探周转金制度。加大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的资金投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索建立省内重要矿产战略储备制度。凡参与省外、国外资源勘查开发的企业,省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属于国家所有,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探矿权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8.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按照一级市场政府垄断、二级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市场体系;按照严格准入、违法必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人信用体系;按照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捕获及时、沟通有效、协调有力的原则,加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建立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动态监控体系;按照种类齐全、配套完善、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南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变更为河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整顿和规范的分工、原则、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不设置新的矿业权。

(二)加强协调,严格执法。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在统一行动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确需单独进行的检查活动,应当相互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问题,各部门要共同查处。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整顿与规范期间新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要做到进度服从质量。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要确保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他矿种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省辖市要在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6

分类:

颁布单位: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暂行办法》施行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工作内容。通过规范整顿,使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工作重点为: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慎性经营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全省规范整顿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在此时限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省金融办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市(地)监管部门在辖区内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申报登记。担保机构到所在市(地)监管部门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登记期限到期后,各市(地)监管部门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自查与整改。经登记确认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清出融资担保市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四)审核验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达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的辅导工作,由市(地)监管部门组织申报,省金融办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完成。各市(地)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完成审核验收后,市(地)监管部门应向省金融办书面报送工作总结。省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尽可能缩短规范整顿时间。

(二)自主选择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三)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担保机构可正常经营业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规定申请报批。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7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为巩固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今年继续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现将《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上运输市场整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工作重点和目标后直接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2002年12月 15日前将本年度实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情况的总结报部。

附件: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为实施航运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在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分区域、有重点的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现就2002年全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2002年航运市场规范整顿重点与工作目标

根据2001年全国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进展情况,结合我国航运市场整顿状况,确定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重点是:

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继续开展并完成2001年确定的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船舶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秩序;规范和整顿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国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市场。

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公司,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船舶,为水路运输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改善航运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二、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重点工作

(一)继续开展 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

1、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

在2001年专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辽宁、山东两省已形成对本地区客滚船运输企业改革重组方案,要在2002年6月 30日前完成渤海湾客滚运输企业重组工作;重组后从事渤海湾客滚船运输的企业只能新造客滚船,不得再进口二手客滚船从事渤海湾客滚运输。请有关交通主管、海事、船检部门严格把关。

2、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

在2001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快个体船舶公司化进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体船舶经营人组建法人企业的工作。部重申,个体船舶不得再经营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长江海事局和有关海事部门应严格督查运输船舶。

2002年下半年,有关航管、海事、船检部门要结合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船舶的复核检验,调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运力结构,淘汰一批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多的船舶。

3、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

在完成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企业资质达标,促进企业加快船舶更新改造的同时,取消琼州海峡运输管理中的“运力对等、经济对等”管理方式。在琼州海峡滚装运输市场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运输环境,以促进运力更新和结构调整。

请广东、海南省交通厅共同研究,并于2002年5月31 日前形成实施意见报部。在研究制订取消“运力对等、经济 对等”的实施措施时,对“港航合一”企业给取消对等带来的 障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 以消除。

4、继续规范和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对公司资质条件的跟踪制度和不良记录警示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公司,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对出现安全、服务不良记录的公司要及时发出警示;禁止改造旅游船投入市场;规范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和旅游销售人之间的关系,坚决落实船长负责制。

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请长江海事局加强监督管理。

(二)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部对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在2001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2002年4月 30日以前,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符合资质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事省际运输的,由部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别由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知照有关部门。从 2002年 8月1日起,各有关海事监督部门,要查验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合法《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才予放行。各有关航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督查。

为巩固2001年对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清理整顿成果,要对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等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一次抽查。请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对在长江、珠江干线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进行抽查,抽查率应在20%以上。由长江、珠江航务局牵头成立抽查工作组,运管、海事、船检、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参加。主要查验船舶是否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对查验的船舶应做出记录与评估,对查验发现存在明显缺陷的船舶,要报部备查,必要时,由部决定是否对这类船舶进行重新检验。

请江苏省交通厅对外省(市)投资者在南京地区设立的从事油品和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一次调查。查明这些经营者在南京设立公司的主要原因,并将投资人所在地、船舶检验等情况于6月 30日前报部。以后这类调查再扩大到其他省份。

(三)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经营秩序

规范和整顿国际船舶运输公司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规范和清理,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交通部批准,符合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要取消其国际海运经营资格并予以公布。本项工作于 2002年 6月底完成。

无船承运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市场的重点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新制度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自今年6月1日起,要组成多个市场调查组,分片进行检查,对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经营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查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身份,同 不具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订立协议运价的班轮运输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内地与港澳间航线是特殊的国内航线,为加强对这一航线的管理,今年4月至 12月 31日期间,对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运输船舶进行规范和整顿。其中1000吨以上(含)船舶由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行整顿,1000吨以下船舶由部组织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整顿。整顿的重点是,公司和船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取得批准,是否有从事或参与走私等不良记录。

(四)开展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全国航运市场整顿方案和交通部2001年第1、2号令的要求,2002年年底以前,全国普通货船(含散货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商品车滚装船、件杂货船等)运输经营人应达到交通部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各地要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自2002年4月起,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人,包括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经营人,将分期、分批予以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得再从事水路客货运输。

各地要比照上述办法,对合格运输经营人和被取消资格的运输经营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五)开展国内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国际班轮内支线运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要对内支线经营人的资质进行核查,要求内支线运输经营人在运力规模、管理人员,船舶配备,运输组织等方面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内支线运输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严禁没有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人变相经营内支线运输。对境外班轮公司租用内支线航线和舱位情况进行调查。

本项工作由部组织实施,请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配合。

(六)开展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2年4―12月,在2001年水上客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开展国内旅游船、高速船运输市场的专项整顿工作。整顿重点区域是渤海湾、舟山群岛、长江干线、桂林漓江、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整顿的主要内容是经营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人的运力规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配备船员,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项整顿工作由部负责协调,请辽宁、山东、河北、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禁止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为了保障水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剧毒化学品目录。待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经营者,一律不得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届时,部将发文提出贯彻实施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8

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

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勘查开采、不按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湖北经济、建立和谐湖北的高度,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是,到2007年底,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在整顿中,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

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全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武汉市周边地区的采石场,鄂东地区河道铁沙开采区,鄂东南地区大中型铜铁矿区周边的小矿区,鄂西地区的煤矿区,江汉平原地区的盐矿和石膏矿区,宜昌、保康和荆襄磷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整治。

(六)深入开展以磷矿为主的优势矿产开采秩序的专项整顿。对磷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严格总量控制,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七)开展以盐矿、石膏矿、磷矿和煤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惩制度,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先进典型,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保护资源。

(八)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本通知发布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案件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管理,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达到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出现的不顾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以及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向鼓

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剩余储量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的矿井原则上不再扩界。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8号)的规定,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进市、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制。要将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保护性开采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含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各市(州)以及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市(州)及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市(州)、县(市)四级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查找阶段(截止2005年12月底);第二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底);第三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按照“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立足长远”的原则,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上一篇:压实党员执行责任,构筑电网安全堡垒下一篇:儿童诗课外阅读指导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