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2024-04-15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通用12篇)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篇1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津贴(1-4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5-10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一次性护理费

工伤赔偿合计

1级伤残

90%×120个月

24个月

15个月

60%×120个月

219个月

2级伤残

85%×120个月

22个月

14个月

50%×120个月

198个月

3级伤残

80%×120个月

20个月

13个月

40%×120个月

177个月

4级伤残

75%×120个月

18个月

12个月

30%×120个月

156个月

5级伤残

50个月

16个月

10个月

6级伤残

40个月

14个月

8个月

7级伤残

25个月

12个月

6个月

8级伤残

15个月

10个月

4个月

9级伤残

8个月

8个月

2个月

10级伤残

4个月

6个月

1个月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

丧葬补助金

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数额

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配偶40%,其他30%,孤老幼加10%,按月发,以工亡者月工资为基数和上限。

48-6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死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年

8年

6年

4年

3年

2年

1年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

3个月平均工资

6个月工资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篇2

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读者阿东陈述:

主持人,我想向您咨询有关社保的问题,譬如一个打工者25岁时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并开始买社保,买15年到40岁就到期,42岁时又转到第二家企业工作并开始买社保,买15年后到57岁到期。听说60岁后可领取生活补助,那么,这个打工者是否可以领取两份养老金?买社保后领取的经济补助是否是15年到期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换工作后是否可以继续购买社保?

答:1.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其中的一项。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惟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工作,养老保险的账号只有一个,换工作后仍然用原来的账号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累计满15年或以上,到达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至终老。这里的15年是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最低年限,退休金的高低跟参保的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工资的高低有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退休金越高。

2.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的数额不是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的数额是有公式计算的。譬如:李先生2007年7月1日开始参保,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李先生的缴费工资的11%缴纳养老保险费,李先生本人按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25年后,李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32年6月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假设2006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資每年均按5%的幅度增长,那么,203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389元,因为李先生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1,到2032年6月止,李先生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99974.91元,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137465.5元,李先生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如下:基础养老金=(7389×1+7389)÷2×25×1%=1847.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9974.91÷139=719.25(元)(未含利息),则从2032年7月起,李先生首次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566.5元。

养老金核定后的水平不是一成不变,每年7月随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变动而调整。

2.讨取工伤赔偿须按哪些步骤?

深圳市公明镇读者谭东林陈述:

我在厂里发生了工伤事故,左手被线刀切断了手指,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医生说我的左手小指、无名指、中指已切断,食指筋骨折断,伤口康复后也已不方便,会影响生活。现在,厂里叫我回厂休养,老板、经理都不理我,从未提起给我任何赔偿。请问:我应该怎样向厂里要求赔偿我的工伤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我是否需要先到医院鉴定伤残级别,然后去劳动局寻求帮助?

答:1.关于工伤赔偿的步骤,各地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不会有很大差别,一般按以下步骤:

(1)向你单位(工厂)所在地的劳动和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你可以向单位(厂方)要求支付医药费和停工保薪期内的工资以及住院补助金;劳动保障部门会向你(或你所在单位)送达《伤残鉴定通知书》,按照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伤残鉴定;

(3)你可以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要求相应的赔偿。一般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缴交了工伤保险,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保险,则由单位按保险待遇支付。如果和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再就业补助金。

2.因为伤残赔偿金本身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发给伤残补偿金,一般不重复支持再赔偿精神损失,但是,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考虑。

特约主持:赵平

2013工伤赔偿标准 篇3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4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xx年全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计算方法: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法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起工伤引发的赔偿纷争 篇5

卫书文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因工负伤会引发这样一起长达8年的赔偿纠纷,而且还没有等来一个结果。

事情还要追溯到11年前。1996年,江苏省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沛县三建),因发展不景气,号召职工自谋生路。同年的7月26日、29日,公司分别出具介绍信、印章刻制委托书,给内部职工曹振华刻制了“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区”公章一枚,后因曹交不起管理费,第二年公司再没给曹出具过任何的手续,“五工区”也未参加年检。

1998年7月24日,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第二桥梁工程处(以下简称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与江苏省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区(以下简称五工区)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大桥二处承包的盐城三支河小桥(不包括基础钻孔桩)交由五工区参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和事故处理费由五工区自理。

1999年6月1日,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应公安部门的要求为大桥二处盐城工地职工颁发了《上岗证》,为项目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包括民工)颁发了《施工证》,卫书文和工友们都接收了这些证件。

1999年8月9日,作为钢筋工的卫书文,在施工工地安装钢模时被模板压伤,后经医院诊断,腰骨12节挫伤,致使压迫腰椎神经,造成受伤部位以下没有知觉,下肢不能活动。

同年9月11日,卫书文与五工区达成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五工区除支付卫书文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约1.4万元以外,再一次性补偿给卫书文3.5万元,卫书文亲属保证不再向五工区索要任何费用。

事情到这里本来已相安无事,怎知在2000年6月,经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卫书文的工伤已构成工伤伤残二级,需大部分护理。3个月后,卫书文以工伤争议为由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大桥二处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3.02294万元。

2000年9月17日,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卫书文在大桥二处承建的工地施工中因工负伤,依法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人沛县三建无桥梁施工资质且其下属五工区无独立法人资格,大桥二处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大桥二处应承担卫书文因工负伤的法律责任,第三人沛县三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裁决大桥二处一次性支付卫书文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1.27565万元,扣除第三人沛县三建已支付的4.9万元,实际应支付16.37565万元。

对于这份《仲裁裁决书》,大桥二处表示无法认可,于是向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裁决,确认卫书文与第三人沛县三建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就在这年12月,盐城市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纷争

盐城市城区法院调查后认为,沛县三建资质等级为“建筑二级”,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和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其对承包项目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第三人沛县三建出具介绍信及印章刻制委托书,刻制了“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区”公章,后以此名义与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合同,应视该工区为沛县三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行为属沛县三建的授权行为,而五工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沛县三建应承担五工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且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关于第三人一方人员的工伤责任的承担,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规章的规定。卫书文虽未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在第三人所属的第五工区工作,第三人系受益人,是用工主体,故卫书文与第三人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大桥二处与卫书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沛县三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大桥二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9月25日,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城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桥二处与卫书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与第三人沛县三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沛县三建应支付卫书文各项费用共计16.37565万元。

对于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沛县三建表示不服,沛县三建认为,城区法院的判决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城区法院认定的沛县三建因为有建房资质,所以也应具有相应的建桥资质,是标准的用推理代事实,事实上沛县三建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建桥资质,五工区与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没有获得公司的授权,而且在与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五工区的公章就已经作废,五工区既无公司的授权书,又无建桥资质,更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与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承包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苏劳仲案字[2002]第089号《仲裁裁决书》证实了这一点。

同样,沛县三建认为,卫书文与五工区并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卫书文是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项目经理部原经理柯昌顺的弟弟柯昌席(又名张绪)以大桥二处的名义招来的工人,为此大桥二处还给了柯昌席5000元招工费,卫书文到了工地后,是大桥二处发给他《上岗证》和《施工证》的,卫书文在大桥二处的工地干了7个月,工资都是在大桥二处领的,在卫书文出事的前一个月,五工区的所有人就被赶回了家,在沛县三建与大桥二处签订的合同的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五工区与大桥二处的合作是参与施工,既然是参与,就说明该工程是两家,按工程款78万元分配,大桥二处掌握56万元以上的主动权,占了整个工程的70%,而法院判决赔偿时大桥二处却连“连带责任”都没有,只让沛县三建赔偿,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

观点

针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著名法学专家、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201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6

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4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4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3年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篇7

摘 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一直是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存在的四种救济模式的梳理与分析以及对竞合背后的法理与实际分析,综合四种模式的优点,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方法—部分兼得模式。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模式;部分兼得

一、工伤事故中侵权的情形

工伤事故如果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而导致人身损害;第二种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前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模式,而对于后者,理论界则观点不一。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讨论和分析。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赔偿模式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对于此问题的解决方案,世界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替代模式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此种模式下,劳动者能够避免诉讼的繁琐,而工伤保险的补偿范围和补偿程度较低,使得救济只及时但很不充分。此外,也有人认为,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侵权损害赔偿,免除了侵权人的责任,放纵了侵权行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二)选择模式

允许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进行自由选择,但一旦选定不能更改,且两者不发生追偿。此模式充分赋予了工伤职工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流于形式。侵权损害举证难,期限长,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急于获得赔偿的劳动者往往迫于无奈选择赔偿数额较低但稳定及时的工伤保险赔偿。

(三)兼得模式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不排斥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劳动者可以享受双份利益。此模式无疑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然而其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很多学者认为,在替代模式下,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总和可能会超过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导致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而受益,这明显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均能够主张,但主张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害。补充模式为众多国家所推崇,认为其兼具取代模式和兼得模式的优点,且避免了其大部分劣势,既使工伤职工获得了较为及时充分的救济,又避免了其获得双重利益,而且还能避免侵权者逃避法律责任。

三、部分兼得模式的选择

任何模式都需要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劳动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首先,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其次如果因工工伤,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对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的费用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导致被害人身体残疾,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具体的赔偿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二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主张的部分兼得模式,即对于后者的兼得。工伤职工既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对于医疗费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确定费用,工伤职工只能主张一次。

部分兼得模式具有其合理性。首先,第三人侵权下工伤事故本身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必须采取部分兼得模式。另外,部分兼得模式并没有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部分兼得模式下,医疗费等可用金钱衡量的费用只主张一次,而因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是无法弥补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因此并没有出现所获赔偿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第三,部分兼得模式有其内在法理支撑。《社会保险法》明确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但对于其他费用则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而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这也印证了部分兼得模式的合理性。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纷繁复杂,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实务的混乱,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谢增毅.《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再认识-基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3]雷涌泉.《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關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 6期.

湖南长沙工伤赔偿标准 篇8

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赔偿(保留劳动关系)

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备注】:上述赔偿均由长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到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至六级工伤赔偿(保留劳动关系)

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五至六级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关系)

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至十级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关系)

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七至十级工伤人员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领取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备注】: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a、配偶:本人工资的40%/每月

b、其它亲属:本人工资的30%/每月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篇9

南昌工伤赔偿标准:抢救和工伤认定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工伤赔偿标准,抢救和工伤认定这一类情况。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送伤者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情况紧急时,应送最利于抢救的医疗机构抢救。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无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工伤赔偿? 篇10

2012年5月28日中午11点,张某骑自行车外出为工友买菜,在回砖厂的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在地,卡车司机逃逸,张某当场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卡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一直未婚,亲人只有一个姐姐,即赵平的妈妈。由于张某平时不爱说话,很少与人沟通和联系,因此,当交通警察联系到赵平妈妈告知张某的死亡信息时,距其死亡已有两天时间。赵平妈妈因受打击而病倒。

张某死亡后,赵平去砖厂整理其舅舅遗物时,砖厂不仅不予理睬,还表示张某早就不在砖厂干了,让赵平代张某从砖厂负责人刘齐处领了一百多块钱的工资,赵平问砖厂相关负责人:“我舅舅在这工作这么长时间,砖厂是否应该考虑对他进行赔偿?”但是砖厂方面表示,张某死亡与砖厂没有直接关系,不会对其进行赔偿。而后赵平通过张某的工友了解到,张某确实一直在此矿厂工作,砖厂未与任何工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保险,请问:

1、在张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张某与砖厂的劳动关系?

2、张某可否申请工伤赔偿?

律师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或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所以,赵平可向其舅舅工作砖厂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赵平的母亲为申请人,以砖厂为被申请人,确认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本案因目前没有能够证明赵平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来确定赵平舅舅是否在砖厂上班,从而达到证明其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赵平舅舅是2009年3月经李军介绍到砖厂工作,那么李军可作为证人出庭做证,证明赵平舅舅在砖厂工作的起点时间及工作内容,另还可找与其舅舅死亡前在砖厂一起工作的工友证明其舅舅工作的终止时间及工作内容,这样就确定了其舅舅被砖厂雇佣事实的存在,从而确定其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赵平的母亲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司法实践中,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有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才可以去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赵平的母亲只有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才可申请工伤赔偿。

本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39条及第62条的相关规定,若赵平的母亲申请工伤赔偿成功,可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此,提醒广大打工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定保留好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保留交纳保险、工资单、工作卡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争议发生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五六级工伤标准及赔偿 篇11

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2级;(20)单肌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

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篇12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因残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

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

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

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

①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②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③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④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⑤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⑥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3、七到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⑦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⑧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⑨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⑩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②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③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④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注: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发至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不得低于伤残津贴标准。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a、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b、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支付)

⑤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⑥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3、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无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至十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①五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

②六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

③七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

④八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

⑤九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4(系数)×月工资

⑥十级,(预期寿命D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注:月工资是指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岁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岁 24 20 16 12 8 4

40-50周岁 18 15 12 9 6 3

50-55周岁 12 10 8 6 4 2

50-60周岁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至六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接触劳动合同。

十、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保险基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③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①②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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