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探讨论文

2024-04-29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探讨论文(精选9篇)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探讨论文 篇1

在各领域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探讨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为了规范和有效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减少投诉发生,应当认真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性采取治理通病、加强执法和落实五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等措施,从而促使施工单位一线管理和作业人员形成良好的质量意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从源头上解决质量投诉的产生,最终将投诉制度向司法制度转化。

【关键词】投诉;质量;对策

引言

投诉是我国现行体制下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解决社会各类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解决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通常以信访形式出现,是社会民主进步过程中伴随的必然产生的一种特殊制度。随着房地产建设进入理性投资阶段,房地产开发热潮中的产品已经进入使用期,质量问题逐步显现,迎来了工程质量投诉高峰时期。处理投诉成为监督机构日常工作,投诉在成为社会参与监督建设工程质量之利器、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同时也耗费监督机构大量人力物力。

1现阶段工程质量投诉的特点

1)投诉一般不涉及结构安全问题,结构裂缝、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异常情况的案例,都是居民共建住宅,共用相邻基础,不同时期建设且层数差距较大引起的质量问题邻里纠纷。龙岩市永定区超过70%投诉集中在外墙、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部位渗漏水,以及墙体与主体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裂缝方面,渗漏水、墙体裂缝问题分别占问题总量的53%、24%。投诉问题分类情况占比如表1所示。

2)同一小区相同问题不同住户重复投诉情况比较多,而且集中表现为公共部位,如屋面、外墙,重复投诉一般不会出现在卫生间渗漏等邻里间的质量问题。墙体裂缝、装修面层脱落等问题的重复投诉,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小区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同一类问题重复投诉情况如表2所示。

3)投诉处理效率低,一次处理完成率只占总件数32%,如表3所示。4)公共建筑基本不存在质量投诉,商品住宅质量投诉最多。

2造成工程质量投诉的原因分析

2.1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政府监管主要针对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保证了居住安全,其他方面仅仅依靠行业自律,而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片面追求建设速度,争取利益最大化和资金快速回笼周转,本应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监管的监理单位在接受开发商委托监理,报酬要开发商支付的条件下,也只能充当“花瓶”,起个摆设作用,从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经现场检查和查阅质量控制资料发现,一般商品住宅工程,进入砌体工程施工以后,施工单位“三检”制度未落实,监理平行检验没有执行,隐蔽验收“纸上谈兵”,所有应当真实反映建设过程实际的质量控制资料,都是“闭门造车”做出来的。比如,天棚腻子抹灰,基层没有处理干净,没有按配合比要求掺加胶粘材料,导致脱落;填充墙砌体顶部与框架梁底间顶砌不严、塞缝不实、工艺间歇时间不足,没有或不规范设置防裂网、拉结钢筋等造成墙体开裂;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防水层厚度不足,细部处理不规范不仔细造成渗漏水;造成外墙渗漏的原因,则是外墙砌体除存在前述造成裂缝的问题外,还存在水平、垂直灰缝不饱满,找平层水泥砂浆未按配比施工,面砖勾缝不密实等。

2.2开发商钻制度的空子逃避责任一些开发商完成一个开发项目即将公司注销,下次开发项目又另起炉灶,将遗留问题甩给物业及政府部门。公共建筑,不是没有质量问题,而是其产权单位或使用者有自己的物业维护制度,没有把问题抛到社会上,上交给政府。这就是为什么商品住宅质量问题投诉多的原因。

2.3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相关专业知识和维权意识缺乏,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如何使用了解不够,造成对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保修期外的`质量问题,本可以自行解决问题的没有采取措施解决,导致投诉。

2.4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大一些执法部门信访投诉往往只停留在程序层面的书面回复上,没有跟踪落实投诉处理结果。对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故意拖延执行保修义务的,因为很多施工单位都在外省外地,执法过程麻烦且耗时耗力,执法力度就大打折扣。这就造成屋面、外墙渗漏等公共部位要施工单位维修处理的,重复多次投诉,反而是上下层邻里关系要对卫生间等防水部位漏水处理的,基本上都可以一次办结。

3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的几个误区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只要看到质量投诉即批往质量监督机构处理;2)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陷入充当经济调解员的角色,不能自拔;3)投诉人认为商品房质量问题维修责任都是施工单位;4)投诉人认为凡是经过投诉的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4处理对策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投诉处置机构,由该部门统一受理投诉事项,对超过保修期或在使用过程中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告知非本部门受理,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1]。对于受理的投诉,按问题类别,分别建议行政领导批往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建设、村镇建设和质量监督等业务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牵头处理。近年监督机构受理投诉案件数量呈现出逐步下降趋势,主要的一方面是近年质量治理取得一定成效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分类梳理投诉事项后,分流了大量不属于质量监督机构处理的质量投诉,比如,城乡居民自建房的质量问题投诉。近年区监督机构办理投诉事件数量情况如表4所示。

2)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终身制。大力推进政府全面监管向“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转变,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在工程质量源头上,唤醒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思想意识,并将之牢牢深入贯彻落实到每个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使得良好的质量行为成为“日常习惯”。

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应当承担质量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恶意拖延保修时间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立案处理,记录不良。

4)加大宣传,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宣传要深入社区,要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等关系投诉处理的重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广泛宣传,特别要向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宣传,并对其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使之能加以运用到处理相关质量问题,将投诉消灭于萌芽状态,避免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对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不加分析、不进行分类处理,反而鼓励甚至鼓动住户进行投诉的不利情况。

5)提高居民素质。一些投诉的产生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当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由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负责维修。如果个人素质不高,导致损坏无法得到及时维修,则造成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还有一些投诉人则将一般质量问题无限放大,以此达到个人要求高额经济赔偿的目的。因此,以案说法,以例明事,提高居民素质也能有效减少投诉。

6)负责处理投诉的职能部门,要清楚明了地解决投诉事项。针对诉求,明确告知处理结果,不要拖泥带水,该用技术处理解决问题的,决不以经济赔偿方式解决。比如外墙局部渗水,处理时间长且麻烦,有的施工单位就会提出“私了”,并要求处理投诉人员帮忙,如果此时不坚持技术处理,默许甚至出面调解“私了”,就会陷入双方无穷无尽的经济纠纷中,因为,只要外墙渗漏事实存在,投诉就一定还会发生。

7)对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已经注销的,或者无法短时间内联系到维修责任单位的,符合《福建省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规定维修内容的,建议先用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然后以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5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根源在于工程实体质量,本质是各方主体终身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投诉制度在法律之外寻找到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投诉问题长期、多次得不到解决,一方面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规模性的暴力对抗,或者产生各类社会悲剧。因此,将工程质量投诉消灭于源头,即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福建省住建厅开展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三年行动、住房城乡建设部用5年时间在全国集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的目标所在。要高悬《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之剑,大力推进社会法治化、诚信化建设,逐步引导质量投诉制度向司法制度转化。

参考文献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探讨论文 篇2

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会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 还会影响到人们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生活工作, 因此, 其质量必须要保证合格。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工艺都在创新和改进, 对于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也要进行相应的变化, 从而适应技术方法的变革。然而, 近年来, 建筑工程的规模日益扩大, 这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现存问题, 对改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质量监管部门执行的, 对工程中的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和结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1.1 施工前

工程施工前, 首先要收集项目区域的各种施工资料, 并进行工程设计, 这对于之后的具体施工是至关重要的。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就是对这些勘察、设计资料的审查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 要通过法律手段给予一定的制裁。同时, 勘察和设计要结合相应的标准规范, 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

1.2 施工中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整个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指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包括对地基、主体结构工程等。一个建筑项目的工程量很大, 不可能对每个部分都进行质量检查监督, 可以采取抽查的方法。对于在现场中的实体进行质量检查, 需要采用适合的仪器设备, 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监督工作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够促使在整体上掌握工程的质量情况。

1.3 竣工后

工程竣工后也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工程需要重新施工, 直至合格之后才能使用, 否则会给社会和人们的安全带来威胁。即使工程投入使用之后, 也要注意质量监督, 发现损坏的要及时地维修, 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2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现存问题

2.1 缺乏质量责任意识

目前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往往只是察看施工现场, 施工前和竣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欠缺, 同时, 现场施工的监督也只是走马观花, 一般情况下, 都不能查出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成了走形式。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参建工程的各方单位对监督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进而降低了质量责任意识。这样即使质量出现问题, 质量监督人员也不能发现, 问题区域不能及时修正, 工程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2.2 质量监督人员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 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数量不能跟上工程的发展速度, 这样人均负责监督管理的工程量显著增加。一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的工作量非常大, 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之后的情况都要检查监督, 而现在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这样也就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能很好地执行, 处罚违规行为时, 有时也只能是形式上的罚款等, 监管力度不足, 降低了监督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2.3 对质量监督工作误解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如发现问题, 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 促使工程达标, 但是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很大, 质量监督只能通过抽查来进行, 因此, 在质量监督管理中也可能会有不合格的项目漏掉。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就将责任都归于质量监督工作不到位, 这是不合理的。公众和工程参与各方要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 质量监督人员要抓好自身工作, 工程参与各方也要自律, 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监管者和被管理者的共同努力。

2.4 对施工前和竣工后的管理工作重视不足

在施工前需要对勘察和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达标之后才能许可施工, 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然而, 目前对于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得很少, 很多工程都是在施工过程中才办理许可证。同时, 在竣工之后应该还要继续进行质量监督, 从而及时地发现问题并修护, 但现在这个环节的质量监督也很薄弱。这就导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质量监督机构也有很大的责任。

3 改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具有强制性, 这需要法律的支持, 因此, 要改善质量监管工作。首先,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从根本上保障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其次, 在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中还要制定具体全面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要涵盖项目中的各个工作环节, 能够促进各项工作的联系和彼此之间的配合, 促使工程能够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3.2 明确职责

针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要根据监管人员的特点, 合理地分配岗位, 使他们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从而增加工作效率。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工作的具体化, 体现了政府对于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视。对于不同的岗位, 要明确其职责, 避免不同岗位之间的工作有重复和漏洞, 监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观念, 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还要加强监管人员专业性的培训和教学, 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工程项目和检查监督手段。

3.3 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由于目前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不足, 必须加大执行力度。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和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价, 并对检测数据全面准确地记录。检查工程质量时, 可以采取巡查的方式, 事先不予告知, 且时间、位置不予确定, 随机抽查, 可以使数据更为真实可靠。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按照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并记录质量监督档案, 合格之后才可继续进行。

3.4 加强社会监督

除了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之外, 社会上也存在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目前监理公司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形式, 受建设单位的牵制, 并没有达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政府要给予这些监理公司支持, 同时加强对其管理, 促进其提高整体素质。监理公司也要加强自身建设, 培养质量监管人才, 履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职责。这样便能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广泛的实施, 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3.5 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工程项目质量监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进行监管工作时, 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正确地记录检测数据, 发现问题, 立即报告, 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从而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和理解, 增强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从而促进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

4 结语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整个工程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 涉及了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各个环节, 同时, 由于目前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 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工作量和难度也随之增加。要改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工作,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加强监管力度, 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加强社会监督以及与政府监督管理的合作。只有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才能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大, 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要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就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技术在不断创新, 质量监管工作也须进行变革, 才能适应工程项目的发展。然而, 当前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分析了其现存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施工

参考文献

[1]张家有.浅谈装饰工程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督管理[J].农家科技, 2011, (4)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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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春刚, 朱士灿, 谢阿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14) :171.

[4]钟建堂, 徐志勇, 王孝忠.中国石化成立天然气工程项目管理部[N].中国石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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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探讨论文 篇3

【关键词】混凝土;质量检查;处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当中,混凝土的应用非常广泛,不管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还是砖混结构的建筑,都离不开混凝土。而混凝土质量的好坏,既对建筑结构的安全,也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有很大影响,因此在施工中必须对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有足够的重视。要判定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就必须对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普通混凝土质量检查取样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和配合比相同的混凝土组成。每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全部标准试件的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在工程验收中有时会出现普通混凝土取样方法、试件标准不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这个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里只强调常用的2种试件标准。

1.1 一般普通混凝土试件: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及抗冻试块为正方体,试块尺寸用标准数值,每组3块。 在混凝土工程质量检查验评中必须注意,当采用非标准试块:100mm×100mm×100mm和200mm×200mm×200mm立方体试块确定强度时,必须将其抗压强度分别乘以系数0.95和1.05,将共折算成标准试件的抗压强度。

1.2 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系采用顶面直径d为175mm,底面直径D为185mm,高度h为150mm的圆台体或直径和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试件在移入标准等护以前,应用钢丝刷将顶面的水泥藻膜刷去。

2.混凝土質量缺陷检查及处理措施

2.1 混凝土质量缺陷检查,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1.1 对于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墙,考虑到其装饰效果属于主要使用功能,故将其表面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确定为严重缺陷。

2.1.2 至于各种缺陷的数量限制,规范条文说明中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手册》对一般缺陷做了如下解释。

①少量露筋。梁、柱非纵向钢筋的露筋长度一处不大于10cm,累计不大于20cm;基础、墙、板非纵向受力钢筋的露筋长度一处不大于20cm,累计不大于40cm;②少量蜂窝。梁、柱上的蜂窝面积一处不大于500cm2,累计不大于1000cm2;基础、墙、板上蜂窝面积一处不大于1000cm2,累计不大于2000cm2;③少量孔洞。梁、柱上的孔洞面积一处不大于10cm2,累计不大于80cm2,基础、墙、板上孔洞面积一处不大于100cm2,累计不大于200cm2;④少量夹渣。夹渣层的深度不大于5cm,梁、柱上的夹渣层长度一处不大于5cm,不多于二处,基础、墙、板上的渣层长度一处不大于20cm,不多于二处;⑤少量疏松。梁、柱上的疏松面积一处不大于500cm2,累计不大于1000cm2,基础、墙、板上疏松面积一处不大于1000cm2,累计不大于2000cm2

各个构件的统计单元 柱:每个柱从下层的楼板顶面(一层从基础顶面)到上层的梁底,算一个统计单元;梁:每个梁从柱与柱、梁与柱、或梁与梁之间,算一个统计单元;板:按纵、横轴线划分统计单元,每一块算一个统计单元;墙:不论横轴、纵轴,每两道轴线间算一个统计单元。

2.2 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处理措施

2.2.1 表面抹浆修补处理 对于数量不多的小蜂窝、麻面、露筋、露石的混凝土表面,主要是保护钢筋和混凝土不受侵蚀,可用1:2-1:2.5水泥砂浆抹面修整。

对于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无影响的细小裂缝,将裂缝加以冲洗,用水泥浆抹补。如果裂缝开裂较大较深时,应将裂缝附近的混凝上表面拉毛,扫净洒水湿润,先刷水泥浆一道,然后用1:2-1:2.5水泥砂浆分2-3层涂抹总厚度柱制在100mm-200mm左右,并进行压实抹光处理。

2.2.2 水泥灌浆与化学灌浆措施 采用水泥灌浆或化学灌浆的方法补修响结构承载力或防水、防渗性能的裂缝,以此恢复结构的整体性和抗渗性。

2.2.3 细石混凝土填补措施 对孔洞事故的补强,可在旧补混凝土表面采用处理施下缝的方法处理将孔洞处疏松的混凝土和突出的石子剔凿掉,孔洞顶部要凿成斜面,避免形成死角,然后用水刷洗下净,保持湿润后,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捣实混凝七的水灰比宜控制在0.5以内,并掺水泥用量万分之一的铝料,分层捣实,以免新旧混凝土接触而几出现裂缝。

3.无损技术检测混凝土强度方面

3.1 回弹法的发展及应用

回弹法是瑞士工程师施密特发明的,所以也称施密特锤法。它是通过测定混凝土表面硬度来推算抗压强度的一种结构混凝土现场检测技术。国外对这一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虽然近20年不少国家竞先研制了各种新型的混凝土非破损检测现代化仪器和测试方法,但传统的回弹法仍然不失其在现场应用的优越性。

回弹法是用一个弹簧驱动的重锤,通过弹击杆(传力杆),弹击混凝土表面,并测出重锤被反弹回来的距离,以回弹值(反弹距离与弹簧初始长度之比)作为与强度相关的指标,来推定混凝土强度的一种方法。

3.2 超声法的发展及应用

混凝土的超声检测是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用声学的方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可以追溯到30年代,那时以锤击作为震源,测量声波在混凝土中的传播速度,粗略地判断混凝土质量。

案例---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篇4

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 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上诉案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993年5月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省四建承包建设敦煌大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1993年5月8日开工,1994年8月1日竣工;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200币万元(以中国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工程款委托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贷款支付;工程质量等级达到省优,奖励5万元。工程如期开工后,因在组织验槽纤探中发现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需修改设计,于同年6月1日停工,直至10月下旬恢复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敦煌大酒店未能及时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加之多次变更局部设计造成反复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1995年4月2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56.4万元将客房部分的装潢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保修期限三个月。同年8月29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00万元将客房以外的装修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工程于同年9月1日开工,1996年1月28日竣工,保修期一年。同年10月10日,敦煌大酒店又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从原预算中剔除的部分项目以10万元包死价交回省四建六分公司施工,室外竖向工程按现有的马路、围墙、场地、大门一次性70万元包死。

1996年1月,上述各项工程全部完工。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根据合同的约定,经敦煌大酒店委托,由中国建设银行敦煌市支行于1995年1月18日和1996年8月19日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经会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三方工程技术人员现场丈量核实,确认工程造价为31,075,464元,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时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双方于1996年1月6日和29日签字确认原预算中剔除部分及室外工程造价为800,095元,装潢工程造价为5,070,139元:装修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为400万元。以上合计敦煌大酒店工程总造价为40,945,698元。同年4月17日,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双方财务人员对己付工程款、欠款进行核对,确认敦煌大酒店已付工程款35,144,392.40元(其中包括设备款1,674,553元),尚欠5,801,305.60元,其中省四建未做工程造价为24,826元。

此前,敦煌大酒店于1995年12月26日对土建安装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工程质量优良”。1996年1月18日,该工程经敦煌市质量监督站核验为优良工程,后又经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复验,被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评定为省优质样板工程。同年1月29日,敦煌大酒店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主要项目质量优良,设备及家俱完好无损,同意验收”;同月31日,敦煌大酒店对装潢工程进行了验收,意见为“平整洁净,整洁完好”。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省四建均做了维修整改。同年6月4日,敦煌大酒店监理工程师刘国瑞在省四建关子《敦煌国际大酒店回访和质量问题整改工作报告》上签署了“以上问题作了认真整改”的意见,并加盖了敦煌大酒店的公章;同日敦煌大酒苦接管整个工程;7月11日,敦煌大酒店向敦煌市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险收报告》,请求对敦煌大酒店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敦煌大酒店未交纳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如期进行。此间,敦煌大酒店又多次要求省四建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省四建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多次派人对排水、客房家俱、装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敦煌大酒店原工程部负责人薛永申签认“维修整改完毕”。1997年3月,敦煌大酒店在开始试营业。省四建为此于同年3月26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三次致函敦煌大酒店,告知该工程未经国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督促其尽快与质检部门联系组织验收。但敦煌大酒店仍未经验收的工程全面投入经营、使用至今。

1997年6月,敦煌大酒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同年7月21目,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针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召集各有关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敦煌国际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省四建对该《纪要》中与其有关的责任表示认可和愿意执行,但因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提出异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1997年10月18日,省四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敦煌大酒店支付拖欠工程款5.801.305.60元及滞纳金等。1998年12月7日,敦煌大酒店以省四建为被告,西北设计院、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反诉,请求赔偿因一楼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等。

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根据敦煌大酒店的请求,委托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复核,结论认为造成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西北设计院的设计一层自承重的内纵横墙(240、120厚砖墙)均没有设置基础梁,外墙(370厚砖墙)虽原设计有基础梁,后又同意取消;排水管道埋设标准偏低(室内直埋排水管);设计4.2m厚的回填垫层且又用作自重墙地基:内纵墙基础与地沟墙之间的间隙小于10cm等问题与国家颁布的标准不符;“对此质量问题的产生应负重要责任”。

省四建在施工时对回填土夯压不密实和自己订购使用的排水铸铁管个别管壁厚偏薄,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是造成墙体严重开裂的直接原因;框架柱与隔墙、内纵墙与隔墙拉结质量差,是造成隔墙与框架之间竖向裂缝和卫生间隔墙裂缝的原因之一,“对此质量问题的产生应负直接责任”。敦煌大酒店在大楼散水坡旁边没有防水措施,将楼前楼后草坪花池土层进行翻松处理、浇水,使部分土层处于饱和状态,导致部分水侵入墙基、软化基土,加快基土沉陷;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决定取消客房壁柜砖隔墙,造成部分走廊纵墙内倾斜.顶棚受压拱形变位:“对墙体裂缝负有一定责任”。

气地质队在该大楼约地基勘探中对地基土工程性质未作全面试捡与深入的评价,给设计、施工对回填土的质量控制造成模糊概念,“对墙体裂缝原因负有一定责任”。对此鉴定意见,敦煌大酒店、西北设计院、地质队均认为敦煌大酒店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己无关;省四建对与其有关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

1999年8月5日,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因省四建对敦煌大酒店主楼一层非承重墙体裂缝负有直接责任,撤销了敦煌大酒店为省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决定。本院二审期间,合议庭会同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设计院三方一同查看了敦煌大酒店一楼工程质量情况。由于基土下沉,一楼客房部部分内隔墙出现倾斜,敦煌大酒店已将一层客房关闭,二层以上继续营业。另据三方介绍,敦煌大酒店工程采用的是框架结构,因地面下沉,一楼非承重墙出现裂缝、倾斜,不至影响二层以上的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签订的四份合同(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省四建请求敦煌大酒店偿还工程欠款和赔偿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单、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由敦煌市建设银行审计核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书和1996年4月17日双方财务人员核对工程已付款、欠款的材料等证据所证实,依法应予支持。但对未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应从工程欠款额中予以扣除。

敦煌大酒店辩称的建设银行审计核定的工程结算款不实,应以其委托审计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唯

一、合法、有效凭据,并以此为由认为超付了工程款,要求省四建返还,因大酒店单方委托审计,违背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条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省优工程奖的诉讼主张,虽然有合同约定,但因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已于1999年8月5日撤销了敦煌大酒店工程为1995省优一级样板工程,因此,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催要欠款人员差旅费的诉讼主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敦煌大酒店反诉要求省四建对土建工程施工中未按设计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的四处工程返工重作的主张,质证中未能举出相关的直接证据,而省四建在质证中提供了与此反诉请求相关的、由敦煌大酒店下达的变更施工通知、变更施工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图纸等证据,因此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对一楼客房、冷冻机房、厨房等处墙体下沉、倾斜、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从基础予以彻底排除的反诉主张,根据其申请,为了查明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依法委托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依据该站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相关证据说明:敦煌大酒店工程在建设单位投入使用15个月就发生一楼非承重墙体下沉裂缝,不是施工单位省四建一方造成的。首先,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对该工程的个别部位设计违反了国家颁布实施的规范标准,而且对甘肃省建设委员会1993年1月31日甘建发(1992)441号《关于敦煌国际大酒店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中第三个问题曾明确指出设计“应考虑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的批复意见,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诸如一楼墙体应设计基础梁而未设计,将砌墙体直接座落在回填土薄厚不等的垫层土,一楼地基下直埋管道而不设置检漏地沟等,因而未能有效解决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的影响”,为一楼墙体下沉裂缝埋不了无法回避的隐患;因填土务压不实和地表水的渗漏等,只是加速了问题的暴露:因此,设计单位对此质量问题应承担重要的责任。

施工单位省四建在施工过程中,回填土的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自购的排水管个别管璧厚度偏薄,加之个别地段管道埋置的设计违反规范标准,导致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等原因,对造成地基不沉,墙体开裂应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敦煌大酒店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的情况下,在大楼周围6m内种植草坪、花坛,并采用漫灌式浇水,致使大量排水渗入楼体地基下;由于一楼未设计基础地梁,加速了地基下沉,恶化了一楼墙体的裂缝;对此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地质勘察单位地质队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虽然存在着几处资料不完善的地方,而作为使用该勘探资料的设计单位,并未对勘察报告提出任何异议,反诉原告也未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地质队对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部分墙体下沉裂缝不应承担责任。

这一反诉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鉴于省四建已认可,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尽快加固整改,根据实际情况,西北设计院、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对客房装潢质量和两项未完工程完成整改的反诉请求,因省四建均已作了维修整改,并有敦煌大酒店相关人员签验的证据证实,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均已超过;同时敦煌大酒店在工程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两项未完工程中的发电机房隔音板未施工,是因当初约定由敦煌大酒店负责购回材料后通知施工单位施工,但是至今未接到购回材料并进行施工的通知;院内喷水池喷砂未做,是因为敦煌大酒店决定喷砂改贴瓷砖,但对贴什么规格和颜色的瓷砖,敦煌大酒店领导意见不一致,至今施工单位未接到通知,对这两项未施工的项目有省四建在庭审中当庭递交的未完工程项目款24,826元的退款结算书所证。

敦煌大酒店对退款结算书既未举出反证,也未提出异议,该未完工程款应从工程欠款中扣除。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工程质量未达优良的违约金9万元的反诉请求,因造成一楼墙体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不是省四建一方所为,故这一反诉主张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7,932,494元的反诉请求,由于其多次修改设计、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造成停工,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责任不在省四建;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近三年才提出反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的反诉请求,因其未提供造成损失的具体构成和相关合法证据,且该工程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4项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确认1995年10月10目与省四建签订的80万元《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因该协议符合1993年5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的精神范围,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应认定合法有效,对这一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返还已超付的工程款771,359元及利息、231,408元、保修金1.550.815元的反诉请求,因中国建没银行敦煌市支行的结算书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给予了认可,而且工程款结算审核单位是大酒店自己委托的,该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审计支出682,995元的反诉清求,因敦煌大酒店未向法庭提供支出审计费的任何票据,且该项工程价款已由建行审计核定,敦煌大酒店单方再审计,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其审计费用应自己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所签订的《建没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均为有效;

二、敦煌大酒在给付省四建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三、省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四、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问题,应增设墙基地梁,进行加固,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省四建做好加固维修施工的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敦煌大酒店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第三人西北设计院拿出加固整改设计图,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40%;

五、敦煌大酒店其它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敦煌大酒店和西北设计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敦煌大酒店上诉称:敦煌大酒店主楼一楼墙体出现变形、开裂、地基下陷等严重质量问题完全是由省四建施工中造成的:一审法院委托的约鉴定人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省四建共同属于甘肃省建设委员会,敦煌大酒店工程是经其复验、推荐,才被评为省优质工程的,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和责任重新委托中国质量检测中心子以鉴定;一审法院对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予以回避,依据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的错误鉴定结论由相关各方分摊责任,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据甘肃省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明建设银行的工程款结算违背客观事实,是虚假的,请求重新委托有关部门据实进行结算:一审判决主文的第四项缺乏可执行性。

西北设计院上诉称: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鉴定内容不真实;敦煌大酒店质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省四建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并使用了不合格产品造成的,与设计无关,一审判决对于设计部门责任的认定和判决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认定敦煌大酒店的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又基于省四建的认可,由相关各方承担责任,不但相互矛盾,而且省四建的认可不能表明西北设计院也认可;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质量问题,责任应由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敦煌大酒店与西北设计院之间是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应依设计合同约定。

省四建答辩称:省四建依据合理、合法的结算向敦煌大酒店索要工程款是正当的;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省四建属子不同的政府部门、职能机构和企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建筑安装条例》的规定,敦煌大酒店将未经验收约工程投入使用,质量责任应由自己承担;鉴定意见是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一审法院的依法委托,组织在甘肃的建筑行业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权威人士,依照建筑设计规范及法规,通过实地检测、分析论证后得出的科学结论;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赌偿22,613,105元损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省四建对于鉴定结论中自身责任的认可与敦煌大酒店反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两回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签订的四份合同(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敦煌大酒店主张双方于1995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没有依据。根据双方1993年5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以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中国建设银行敦煌市支行会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所作的结算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应认定有效;敦煌大酒店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签字认可的工程款额支付拖欠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敦煌大酒店以自已单方委托甘肃省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主张建设银行的工程款结算是虚假的,证据不足,重新委托结算的请求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省四建将敦煌大酒店工程交付后,敦煌大酒店应依法履行其申请验收义务,但由于其不交纳相关费用,致使工程未能验收,对此敦煌大酒店应负完全责任。由于敦煌大酒店采用框架结构,目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仅限于一楼,对此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设计院均予以认可。敦煌大酒店请求省四建、西北设计院、地质队赔偿因严重工程质量特别是一楼客房部非承重墙裂缝问题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和国务院《建筑安装条例》“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敦煌大酒店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和使用方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责任。

但鉴于省四建对于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鉴定结论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且对于一审判决其承担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加固费用的30%未予上诉,可准予省四建对于敦煌大酒店一楼的整改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敦煌大酒店一审中以省四建为被告,西北设计院、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的反诉,因其与西北设计院、地质队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其对西北设计院、地质队的诉讼请求超出本案的反诉范围,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反诉一并审理不当,敦煌大酒店可依据委托设计合同和委托勘探合同另行对西北设计院、地质队提起诉讼。

据此,最高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整改加固,省四建承担其费用的30%。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工程质量的缺陷(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下沉裂缝)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首先,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对该工程的个别部位设计违反了国家颁布实施的规范标准,诸如一楼墙体应设计基础梁而未设计,将砌墙体直接座落在回填土薄厚不等的垫层土,一楼地基下直埋管道而不设置检漏地沟等,因而未能有效解决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的影响”,为一楼墙体下沉裂缝埋不了无法回避的隐患。设计单位对此质量问题应承担重要的责任;其次,施工单位省四建在施工过程中,回填土的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自购的排水管个别管璧厚度偏薄,加之个别地段管道埋置的设计违反规范标准,导致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等原因,对造成地基不沉,墙体开裂应负直接责任;再次,建设单位敦煌大酒店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的情况下,在大楼周围6m内种植草坪、花坛,并采用漫灌式浇水,致使大量排水渗入楼体地基下;由于一楼未设计基础地梁,加速了地基下沉,恶化了一楼墙体的裂缝;对此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对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各方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本案在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敦煌大酒店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和使用方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责任,但鉴于省四建对于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鉴定结论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且对于一审判决其承担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加固费用的30%未予上诉,可准予省四建对于敦煌大酒店一楼的整改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5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

构安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

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

2、重大事故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四、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处理:

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

2、重大事故处理

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经济处理

1、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0元,项目部1000元;

2、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项目部5000元;

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项目部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探讨论文 篇6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人通过文字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受理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机构依照本办法予以受理、调查、认定质量问题、划分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约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当本着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投诉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以外的合同纠纷。

投诉受理机构的投诉电话及办公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时,应当认真了解和听取投诉人的陈述意见,详细记录或者留存以下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投诉的,留存投诉人签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投诉的质量问题及处理要求;

(三)投诉工程地点、名称等基本状况;

(四)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已向建设单位、保修单位反映协商处理的情况。

(六)需要掌握的其它情况。

同一投诉事项的投诉人众多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投诉问题清楚并具备核查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且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投诉人向上级投诉的,上级投诉受理机构不重复受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投诉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尚未交付使用或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由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投诉受理机构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房地产开发单位处理;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范围以外的质量问题以及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纠纷,由投诉受理机构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并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已经交付使用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由投诉受理机构按照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过保修期限或者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以及因使用人、第三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用户或者责任方自行处理。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超出国家规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现场调查确认质量投诉事实,核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情况;

(二)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纸、文件以及施工、材料检验、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资料;

(三)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需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验算的,应当委托其验算。对检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上一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申请投诉受理机构组织专家分析确定;

(四)认定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通知投诉人和有关责任人。

第八条 投诉受理机构处理质量投诉,应当听取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投诉受理机构形成的书面处理意见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二)经调查认定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质量责任的划分及承担主体;

(四)处理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投诉处理结果的申诉途径;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将书面处理意见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抄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于使用功能缺陷、装饰装修缺陷,以及其他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选择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负责返工、保修;

(二)依据房屋销售合同或者《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屋销售单位承担保修义务;

(三)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第十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的质量问题,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整改书面决定,明确整改要求、期限,并抄送投诉人;

(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处理建议函,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三)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四)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交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责任的划分和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原施工单位返工修理;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原施工单位返工修理;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原施工单位返工修理,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承担连带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整改、返工修理义务的,投诉受理机构可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方案、返工修复。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承诺的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检测鉴定费以及返工修理费、保修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质量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程度分担。建设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投诉人或保修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检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另行委托上一级检测机构再检测的,检测鉴定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第十三条 质量投诉处理一般应当于30日内办结,如需延长处理时间的,须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投诉人直接向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投诉申请转当地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 处理质量投诉形成的文字、图纸、声像等资料应当建立投诉档案,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申请对处理结果的审查。上一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六条 上一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经审查认定原处理程序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结果明显失当的,批转回原投诉受理机构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也可以直接处理。

下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批回的质量投诉,必须认真复核,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复核意见需报送上一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受理质量投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投诉人就工程质量缺陷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质量投诉申请。

第十九条 专业工程质量投诉,由专业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排水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篇7

工程质量问题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例如,结构倒塌、倾斜、错位、不均匀或超量沉陷、变形、开裂、渗漏、强度不足、尺寸偏差过大等。

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如下。

1 沟槽塌方

1.1 问题表现

在挖槽过程中或挖槽之后,槽壁土方局部或大部分坍塌或滑坡,严重的甚至出现边坡失稳现象。

1.2 问题分析

1)边坡稳定性计算不当,边坡稳定性未按照土体性质包括允许承载力、内摩擦角、孔隙水压力、渗透系数等进行计算。

2)在有地下水作用的土层或有地面水冲刷槽壁时,没有预先采取有效的排、降水措施,土层浸湿,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凝聚力和内摩擦角降低,在重力作用下失去稳定而塌方。

3)槽边堆土过高,负重过大,或受外力震动影响,使坡体内剪切力增大,土体失去稳定而塌方。

4)土质松软,挖槽方法不当而造成塌方。

1.3 正确做法

1)槽壁坡度应根据土壤类别、土的力学性质进行确定。

2)沟槽较深时,宜分层开挖。人工开挖多层槽的中槽和下槽,机械开挖直槽时,均需按规定进行支撑以加固槽壁。

3)掌握排水系统和现状排水管道情况,做好地面排水和导流措施。当沟槽开挖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将水位降至槽底以下不小于0.5 m,并保持到回填土完毕。

4)挖沟槽土方应妥善安排堆存位置,堆土下坡脚与槽边的距离最小为1 m,堆土高度不超过2 m。

5)沟槽挖方时,在竖直方向,应自上而下分层,从平面上说应从下游开始分段依次进行,随时做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沟槽见底后应及时施工下道工序,以防止扰动地基。

2 槽底隆起,出现流砂或管涌

2.1 问题表现

1)在沟槽开挖过程中,槽底隆起,出现流砂或管涌现象。

2)流砂现象使沟槽开挖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时会造成沟槽周围地面的大面积塌陷,危及施工现场其他结构物的安全。

2.2 问题分析

1)粉质砂土或粉质黏土层在地下水位高的情况下,因施工挖土和抽水,造成地下水流动和随之而来的流砂现象。

2)沟槽开挖深度较大,沟槽边堆载过多;采用钢板桩支护时插入深度不足。

3)地质资料不清,不知道有粉砂、细砂夹层,采取集水坑排水法。

2.3 正确做法

1)施工前对地下水位、地层情况,滞水层及承压水层的水头情况作详细的调查,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技术措施。

2)采用井点法人工降低地下水位,使软弱土得到固结,提高槽底以下土层的凝聚力和内摩擦角值,形成抵抗管涌和隆起的强度。

3)减少地面荷载或交通动载的影响。

4)经过计算的钢板桩插入深度和结构刚度,应超过槽外土体滑裂面的深度和侧向压力,并达到切断渗流层的作用。

5)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程进行开挖过程中的支护作业。

6)掌握气候条件,尽量缩短施工作业面以减少槽底部暴露时间。

7)采取措施防止因邻近管道的渗漏而引起的支护坍塌。

8)当发生管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尽快回填土或砂,待落实降低地下水、槽底下部土体的加固等技术措施后再进行作业。

9)一旦发生隆起,必然产生滑坡、支护破坏,甚至造成已铺设管道不同程度的损坏,因此必须确定补救方案。原则上进行卸载、整理和恢复支护,重建降水系统,并对槽底加固处理,而后继续施工。

10)发生流砂现象后,应马上停止集水井抽水,然后改排水方法为井点法降水。

3 沟槽回填土沉陷

3.1 问题表现

1)在农田或绿地中,使已种下的农作物或林木花草遭受破坏;在建筑物旁,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在铺装的道路上,使铺装的结构层遭到破坏。有的几次修补几次下沉,一则影响交通,甚至造成交通事故;二则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管材的受力特点是要求管道胸腔和管顶以上都要夯实形成卸力拱,以保护管体。如不夯实,会造成管顶以上松土下沉,将管体压裂,甚至压扁。

3.2 问题分析

1)没有认真清除和处理沟槽中的积水、淤泥、有机杂物。虽经夯实,但在饱和土上未能夯实,有机杂物一旦腐烂,必造成回填土下沉。2)松土回填,未分层夯实或超厚夯实,一经地面水浸入或经地面荷载作用,造成沉陷。3)使用压路机碾压回填土沟槽,在检查井周围和沟槽边角碾压不到的部位,未用小型夯具夯实,造成局部漏夯。4)部分槽段,尤其是小管径或雨水口连接管沟槽,槽宽较窄,夯实不力,没有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3.3 正确做法

1)分层铺土进行夯实,铺土厚度应根据夯实或压实机具性能而定。

2)应在充分做好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 cm范围夯实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尽早使用压实机械,在管顶以上不同覆土厚度,使用不同吨位压实机械。

3)每种回填土都应做出标准密度。回填土料应在最佳含水量和接近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夯实,每个分层都应按照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频率,做压实度试验,直至达标为止。

4)沟槽回填土前,须将槽中积滞水、淤泥、杂物清理干净。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砖及大于10 cm的干硬土块、含水量大的黏土块及冻土块。

5)铺土应保持一定的坡度,采用排降水的沟槽,一定要在夯实完毕后,方能停止排降水作业。不得带水回填土,严禁使用水沉法。

6)凡检查井周围和边角机械压不到位的地方,一定要有补夯措施,不得出现局部漏夯。

7)非同时进行的两个回填土段的搭接处,应将每个夯实层留出台阶,台阶长度应大于高度的2倍。

8)当出现局部小量沉陷时,应立即将土挖出,重新分层夯实。

9)当出现面积、深度较大的严重沉陷时,除重新将土分层夯实外,还应会同设计、建设、质量监督、监理等部门共同检验管道结构有无损坏,如有损坏应将其挖出换新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有起因,而事物的摧毁消亡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其总以细小事开始。因此,预见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施工隐患,从细小之处着手,做到防微杜渐,严格把好施工的质量关,杜绝施工隐患,是在施工与管理过程中都应重视与推行的。

摘要:列举常见的市政排水工程质量问题,从问题表现,原因分析,正确做法三方面进行阐述,以引起广大从业人员的关注,提高认识,在施工中做到防微杜渐,重视施工质量,做好每道工序,切实提高施工质量。

关键词:施工排水,质量问题,正确做法

参考文献

[1]GB50268-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

浅析桩基础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篇8

桩基础;施工质量;处理方法

南方地区属丘陵地带,地质情况比较复杂,从基础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角度考虑,房屋采用桩基础的质量相对比较保证、安全系数比较高。近年来,桩基础在南方地区的采用比较广泛。桩基础工程施工对质量的要求高,施工工序多,因此影响桩基质量的因素较多。通过对影响桩基质量的关键作分析与处理,有利于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现重点讲述打(压)桩施工中常见质量问题的类别、原因分析、常用处理方法。

一、桩基施工常见质量问题类别及原因分析

打(压)桩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有:单桩承载力低于设计值,桩倾斜过大、断桩、桩接头断离、桩位的偏差过大等五大类。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1、单桩承载力低于设计要求的常见原因有:

(1)桩沉入深度不足;

(2)桩端未进入设计规定的持力层,但桩深已达设计值;

(3)最终贯入度过大;

(4)其他,诸如桩倾斜过大、断裂等原因导致单桩承载力下降;

(5)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地层剖面、地基承载力等有关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桩倾斜过大的常见原因:

(1)、预制桩质量差,其中桩顶面倾斜和桩尖位置不正或变形,最易造成桩倾斜;

(2)、桩机安装不正,桩架与地面不垂直;

(3)、桩锤、桩帽、桩身的中心线不重合,产生锤击偏心;

(4)、桩端遇石子或坚硬的障碍物;

(5)、桩距过小,打桩顺序不当而产生强烈的挤土效应;

(6)、基坑土方开挖不当。

3、出现断桩的常见原因:

除了桩倾斜过大可能产生桩断裂外,其他原因还有三种:

(1)桩堆放、起吊、运输的支点或吊点位置不当;

(2)沉桩过程中,桩身弯曲过大而断裂。如桩制作质量造成的弯曲,或桩细长又遇到较硬土层时,锤击产生的弯曲等;

(3)锤击次数过多。如有的设计要求的桩锤击过重,设计贯入度过小,以致于施工时,锤击过度而导致桩断裂。

4、桩接头断离的常见原因:

设计桩较长时,因施工工艺的需要,桩分段预制,分段沉人,各段之间常用钢制焊接连接件做桩接头。这种桩接头的断离现象也较常见。其原因,除了2节中(1)~(5)外,还有上、下节桩中心线不重合;桩接头施工质量差,如焊缝尺寸不足等原因。

5、桩位偏差过大的常见原因,测量放线差错;沉桩工艺不良,如桩身倾斜造成竣工桩位出现较大的偏差

二、常用处理方法

打桩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切忌自行处理,必须报监理、业主,然后会同设计、勘察等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作出正确处理方案。由设计部门出具修改设计通知。一般处理方法有:补沉法、补桩法、送补结合法、纠偏法、扩大承台法、复合地基法等,下面分别简要介绍:

1、补沉法。预制桩人土深度不足时,或打入桩因土体隆起将桩上抬时,均可采用此法。

2、补桩法。可采用下述两种的任一种:

(1)桩基承台前补桩。当桩距较小时,可采用先钻孔,后植桩,再沉桩的方法。

(2)桩基承台或地下室完成再补静压桩。此法的优点是可以利用承台或地下室结构承受静压桩的施工反力,设施简单,操作方便,不延长工期。

3、补送结合法。当打入桩采用分节连接,逐根沉人时,差的接桩可能发生连接节点脱开的情况,此时可采用送补结合法。首先是对有疑点的桩复打,使其下沉,把松开的接头再顶紧,使之具有一定的竖向承载力;其次,适当补些全长完整的桩,一方面补足整个基础竖向承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补打的整桩可承受地震荷载。

4、纠偏法。桩身倾斜,但未断裂,且桩长较短,或因基坑开挖造成桩身倾斜,而未断裂,可采用局部开挖后用千斤顶纠偏复位法处理。

5、扩大承台法

由于以下三种原因,原有的桩基承台平面尺寸满足不了构造要求或基础承载力的要求,而需要扩大桩基承台的面积。

(1)桩位偏差大。原设计的承台平面尺寸满足不了规范规定的构造要求,可用扩大承台法处理。

(2)考虑桩土共同作用。当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要扩大承台并考虑桩与天然地基共同分担上部结构荷载。

(3)桩基质量不均匀,防止独立承台出现不均匀沉降,或为提高抗震能力,可采用把独立的桩基承台连成整块,提高基础整体性,或设抗震地梁。

6、复合地基法

此法是利用桩土共同作用的原理,对地基作适当处理,提高地基承载力,更有效的分担桩基的荷载。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

(1)承台下做换土地基。在桩基承台施工前,挖除一定深度的土,换成砂石填层分层夯填,然后再在人工地基和桩基上施工承台。

(2)桩间增设水泥土桩。当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在桩间土中干喷水泥形成水泥土桩的方法,形成复合地基基础。

7、修改桩型或沉桩参数

(1)改变桩型。如预制方桩改为预应力管桩等。

(2)改变桩人土深度。例如预制桩过程中遇到较厚的密实粉砂或粉土层,出现桩下沉困难,甚至发生断桩事故,此时可采用缩短桩长,增加桩数量,取密实的粉砂层作为持力层。

(3)改变桩位。如沉桩中遇到坚硬的、不大的地下障碍物,使桩产生倾斜,甚至断裂时,可采用改变桩位重新沉桩。

(4)改变沉桩设备。当桩沉人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大吨位桩架,采用重锤低击法沉桩。

8、其他方法

(1)底板架空。底层地面改为架空楼板,以减填土自重,降低承台的荷载。

(2)上部结构卸荷。有些重大桩基事故处理困难,耗资巨大,耗时过多,只有采取削减上部建筑层数的方法,减小桩基荷载。也有采用轻质高强的隔墙或其他材料代替原设计的厚重结构而减轻上部建筑的自重。

(3)结构验算。但出现桩身混凝土强度不足、单桩承载力(接154页)偏低等事故,可通过结构验算等方法寻找处理方案。如验算结果仍符合规范的要求时,可与设计单位协商,不作专门处理。但此方法属挖设计潜力,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万不得巳时用之,且应慎之又慎。

(4)综合处理法。选用前述各种方法的几种综合应用,往往可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

(5)采用外围补桩,增加周边嵌固,防止或减少桩位侧移等。

总之,桩基施工质量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应及时通过业主、监理与设计部门联系,按设计部门的设计修改通知或会议纪要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1.彭圣浩.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1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篇9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方案

东润玺城C-1建设项目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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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问 题 整 改 处 理 方 案

编制(技术负责人)

审核

(项目经理)

审批(公司技术总工):

河南荣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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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问题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的特点。因此,应加强质量风险分析,及早制定对策和措施,重视工程质量问题的防范和处理,避免已发生的质量问题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一、工程质量问题成因

由于建筑工程工期较长,所用材料品种复杂;在施工过程中,受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方面异常因素的影响;使生产的工程质量问题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这使得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也错综复杂,往往一项质量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虽然每次发生质量问题的类型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对质量问题排查与分析发现,目前本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表要在一下几个方面。(1)混凝土浇筑后存在涨模,墙体根部局部麻面;

(2)混凝土浇筑前垃圾清理不到位,造成浇筑后的梁底夹渣、顶板有锈迹;

(3)模板加固不到位,造成混凝土浇筑完成拆模后出现模板拼缝处错台;

(4)由于工人操作原因和管理不到位个别构造柱箍筋加密区,箍筋加密不够;

(5)个别外架拉接点不规范。

二、原因分析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一个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发生,河南荣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方案

既可能因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中存在错误,也可能因施工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也可能因使用不当,或者由于设计、施工甚至使用、管理、社会体制等多种原因的复合作用。本工程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松懈和工人的不规范操作造成的,这些都是可以避免出现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会加强管理再次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三、处理整改方案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问题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问题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3.1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属于修补处理这类具体方案很多,诸如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可进行剔凿、抹灰等表面处理,一般不会影响其使用和外观。对较严重的问题,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补强处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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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往往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对某些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无法采用加固补强修补处理或修补处理费用比原工程造价还高的工程,应进行整体拆除,全面返工。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问题,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例如,有的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纠正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产生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可不做处理。又如,某些隐蔽部位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及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②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例如,混凝土表面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不做专门处理。

③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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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到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④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4)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检测

①对于本次工程中的事件及时通知监理及甲方,思想要明确,态度要端正,不抱侥幸心理,不隐瞒事实。

②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中心重新进行回弹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对结构处理,检测结果合格,可以判定砼结构合格,如果低于设计强度就请原设计单位进行核算目前的砼强度是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如果低于设计值尚能满足设计要求,该砼可以使用,如果核算后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就必须由设计单位出相应的补强措施或返工。

3.2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依据质量问题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

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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