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事诉讼答辩状

2024-04-25

企业民事诉讼答辩状(共11篇)

企业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1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

(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

(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企业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2

一、引起企业诉讼的原因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与外部发生各种关系, 如果自我保护意识差, 法律意识不强, 就有可能导致诉讼纠纷的发生,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企业诉讼制度不健全。

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完备, 工作中不按章办事, 合同管理无章可依, 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 草率签订对外经济合同、协议是造成企业被动应诉的主要原因。如2005年某企业给付搬迁款的过程中, 由于搬迁负责人与村主任颇为熟悉, 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交付货款, 事后对方一口否认, 虽最终挽回损失, 但引来了不必要的诉讼麻烦。

(二)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业务能力有待加强。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 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制订及合同管理等过程中,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能严格依法把关, 及时、准确的发现其中的缺陷、漏洞, 往往容易造成诉讼纠纷, 在诉讼纠纷中, 缺少有利证据, 造成不利的诉讼结果。

(三) 合同签订前缺乏科学的审查论

证和充分的准备, 企业在与外部往来签订合同时, 不按照规定报审计、财务、法律等部门审查, 甚至有的企业业务部门认为, 审查程序过于“繁琐”、苛刻, 不经相关部门的审查就签订合同, 往往给企业带来诉讼纠纷, 给企业赞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加强企业诉讼管理的措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运营不可能不出现诉讼纠纷, 发生纠纷后, 必须有效应对和化解诉讼风险, 以避免诉讼损害。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就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完善内部诉讼管理机制。

(一) 加强企业诉讼组织领导,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诉讼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 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这就要求企业适合生产经营实际, 加强对诉讼纠纷的领导, 设置专门机构, 并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 使企业员工有所遵循, 作到人人有专责, 工作有程序, 办事有标准, 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同时规章制度完善的过程, 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在出台制度时,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包括它的提出、调查、审核、修改、完善等.只有这一系列的步骤一一到位, 才能确保企业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诉讼纠纷。

(二) 提高企业法律人员素质, 对诉讼纠纷实施精细管理。

在企业的诉讼实践中, 企业主动参诉时少, 被动应诉时多。而且在诉讼过程中, 由于自身管理的原因常常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更是企业涉诉的一大特点, 这就要求对诉讼纠纷实施精细管理。

1、要注意诉讼管辖权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首先要注意掌握一些诉讼管辖方面的知识, 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法律成本, 甚至可以直接避免诉讼。比如处理劳动争议之前, 要先搞清楚是属于劳动仲裁立案范围还是属于民事诉讼立案范围, 在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避免出现不予受理立不了案的情况;其次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法》也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对方的请求已过时效或者超过时效的理由不成立, 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讼时效是比较有利于举证的, 好处就在于时间短, 有利于证据保存提供。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 企业必须承担比职工大多的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 应该说更加加重了这种责任,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都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处罚的, 对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性也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 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做到有依据和符合程序, 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 避免日后在诉讼中提供证据不充分而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处理依据的问题。

不同案由的诉讼案件, 适用不同法律政策、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文件, 合法有效的合同、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也可做为处理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种依据的效力并不是一样的, 司法机关适用的原则是, 在效力层次上适用高位法优先于低位法, 合同和企业内部规章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也作为处理依据。因此, 要求企业自身加强对法律的了解、掌握、熟悉, 不能由于企业内部规章自身存在问题, 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 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 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首先是协调好与业务单位之间的关系。诉讼案件的重要起因之一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冲突, 从长远利益角度考虑, 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能够大大降低诉讼案件的发案率, 减少损失, 节省人力物力。其次是协调好企业内各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个别企业内部发生诉讼案件责任部门、法律部门、其他协助部门相互推诿责任, 造成诉讼久拖不决的现象。从大局考虑, 相关部门应尽心竭力, 相互配合, 高速、有效的处理好诉讼案件。最后要加强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增进了解, 使其更多、更详细的了解企业, 消除偏见, 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 要有效预防、减少经营风险, 就需要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不断健全组织机构,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建立和完善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查机制, 加强合同管理及诉讼管理, 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 要避免不必要诉讼案件的发生, 就必须完善企业管理方式, 规范经营行为, 实施精细管理,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降低经营风险。

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篇3

关键词:审前程序 答辩失权 诉讼效率

一、我国答辩制度现状

(一)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

由于《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进行突然袭击的这种行为虽然有违诉讼平等原则,但是在法律上任然是合法的。这种现象在庭审过程中较为常见,国内的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被告答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得到规范,随意性太强,致使其成为了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由于这种有违诉讼平等原则的现象存在,导致民事诉讼的社会与法律基础遭到破坏,因为民事诉讼简单的理解就是当事人间的争讼,而当事人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当事人间争讼的基础。

(二)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打答辩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不是围绕着原告诉求进行答辩,在内容上也反映不出被告對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见解和意见。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庭审法官必须确保当事双方在庭审各项程序上有均等的机会确保其均等性。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随着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将会暴露,里面的内容将涉及到原告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等,而这些内容被被告得知后,被告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应对被告,而被告如果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答辩要求故意的隐瞒自己的观点,这样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就会被剥夺,使的原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导致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破坏。

二、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程序公正的保障依赖于答辩失权制度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属于司法公正,其中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平等的诉讼权利、地位以及待遇。之所以说答辩失权制度能保障程序公正,是因为答辩失权制度中能够明确规定要求被告必须在答辩期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与依据进行阐述。这样就给双方创造了平等的进行诉讼活动的机会。

(二)答辩失权制度是现实诉讼效率的前提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帮助法官及时的发现真实做出合理的裁判,这样就很好的避免了由于开庭次数过多而导致人力物力的过度损耗,使得诉讼的成本得到合理的控制,从而更好的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能提升法院的裁判质量。与此同时,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使得被告能够及时的提交答辩状,这就使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焦点很容易被发现,当事双方对诉讼的结果将会有一个估计,这样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更容易的被当事双方接受,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一)答辩失权的期限的规定

必须明确的规定答辩失权期限,只要期限一过被告就将失去答辩权,答辩权利行使法定要件当中必须包括答辩失权期限。虽然《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例如第一百五十条,但是这并不是严格的答辩失权期限,因为并未有规定没有提交答辩状,将失去答辩权。

(二)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

一旦出现答辩失权的情况,法院有权将答辩不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此时法院就可以以这种自认的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的举证作为依据直接判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可以将不答辩以及不应诉的当事人一方直接视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举证以及请求的承认,此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此同时,答辩失权制度当中还必须对提起再审的相关条件作出限定,一旦出现在庭审过程当中由于不答辩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当事人,不能再以《民事申诉法》当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提起再诉。

(三)答辩失权的内容

答辩失权的内容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的规定答辩行为对之后的辩论行为的拘束力,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当事双方都不能推翻原来答辩内容,应该以最初的答辩内容为依据。另一方面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必须对答辩状的内容作出形式上的要求,例如答辩的真实理由与证据都应该在答辩状如实的写出。人民法院必须将应诉通知书与答辩通知书一起送达给被告,而答辩通知书当中必须对答辩的内容、期限以及预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

(四)答辩失权的例外

若经查明由于当时人因为客观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答辩期间内进行答辩,在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规定任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例如:当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状时,而经查明当事人确实并不知情,这时不知情的当事人任然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此外,一些案件如涉及国家、集体以及公共利益,即便当事人不对相关问题进行抗辩,但是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审查。

三、总结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过的答辩失权制度,首先就答辩制度现状进行阐述,从中发现目前答辩制度的一些漏洞,然后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两个方面就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对怎样进行合理的答辩失权制度给出了一些看法,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有利于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肖良平.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J].求索,2006

[2]胡胜,陈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J].上海大学学报,2008

(责任编辑:刘 璐)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4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称我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已尽了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王某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此事有证人李福为证。因此,作为快乐晚年公寓(gongyu)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我对被答辩人王某的脚部冻伤并未施加任何违法行为,并无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辩人王某所称其在7时许在公寓外叫门一个小时爬进公寓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公寓的大铁门之内有一个门斗(为挡风避寒所用),门斗里面是折叠门,且没有锁上,一推即可进入,当时屋内有人,但未听到叫门声。此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被答辩人称其叫门一个小时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此外,即便其在门斗内未进入屋内,也不可能发生冻伤。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辩人只是脚部冻伤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冻伤,这是令人不解的。庭审笔录显示被答辩人出走时天气不冷,同时其自己可以住双拐走,并且到了转盘处,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个小时,被答辩人前后说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辩人外出之前进行的劝告和其发生冻伤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我正是出于保护被答辩人王某的身体健康才对其进行好言相劝,而其无视我的好言劝阻不顾身体状况和天气仍执意外出,发生体力不支走不动,并摔倒于外面马路,从而发生拐杖损坏,棉鞋丢失,脚部暴露于外面,才导致其冻伤这一后果,该损害后果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能把此损害责任盲目推加给答辩人,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与原则。因此,我作为公寓老板对于住户的相关注意义务已经履行,并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四、我说明一下在案件事实上有许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辩人在其所谓于1月10日受冻伤后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若果真因为10日冻伤,被答辩人会立即去医院治疗,怎么可能等到43天以后才去医院治疗?换言之,这43天内被答辩人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受伤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时刚刚发生损伤时是完全可以以较小代价将损害弥补,而被答辩人却耽误最佳救治,实属恶意扩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辨明是非真伪,作出正确裁判。

2、根据王某的父亲所说,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某,明知其子有残疾,却未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将其安全送回。我公寓在被答辩人外出后曾打电话告知其父,其父理应保障其子王营安全顺利返回公寓,反而却不顾父子情意,对其置之不理,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亲见到他后,未管被答辩人,也说明被答辩人当时思维意识行为都很正常,且此后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承认曾去过烧烤店,在那里是否饮酒值得怀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户是生活能够自理的人,公寓负责住户的吃饭和洗衣服,对于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辩人的外出公寓无权干涉,在已经明确进行劝阻未果之下,其仍坚持外出,并且在马路摔倒后不能行动,从而使自己脚部受伤,公寓不应负责。

4、如果被答辩人真的无法进屋,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电话或向公寓对面的超市求救,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乃至扩大,因此,可以断定,被答辩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双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某

个人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5

XX人民医院

住址:XX市XX路七号

因XXX要求XXX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XXX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6月10日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XXX是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XX的伤害赔偿应由XX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XXX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XXX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XXX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XX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XXX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人民医院

怎样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6

被答辩人李四,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因被答辩人李四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1.被答辩人李四与被继承人李甲之间无收养关系。被答辩人自称其过继给李甲做养子,无任何书面凭证,而法律也不承认新中国成立前嗣子的合法性。被答辩人虽然于20XX年X月李甲去世时自称为养子并参加了葬礼,但事实上,40多年来,被答辩人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且李甲晚年时,被答辩人李四也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被继承人也不承认有这个养子。

2.答辩人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理应继承李甲的全部遗产。答辩人是被继承人依法经公证收养的养子,来一直承担着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又终生未娶,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其遗产应该由答辩人全部继承。

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民事答辩状副本X份;

2、李甲收养李四的公证书及附协议书复印件X份。

问: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答: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问:不交答辩书法院能继续审理案件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问:如何写答辩书?

答: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

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企业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7

2008年3月, 甲公司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总承包施工甲公司开发的高科广场D座工程, 总承包价为3300万元 (暂定价) , 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1日;合同价款计算依据及承包方式:依据审定后的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和费用按照某省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有关文件执行;包工包料。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 工程施工到四层, 给付地下室部分工程价款的75%, 付款时间不超过下月10日, 地下室以外部分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75%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90%, 甲方收到竣工决算后30天内, 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的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 甲方拨付3%的工程保修金。

竣工验收: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 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 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 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发包方不得动用, 若发包方已经使用, 即视同交验完毕。

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中双方约定:已完工程验收后, 乙方应在30日内提出决算, 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日内审核完毕, 或提出审核意见,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 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 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 可根据问题性质, 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如甲方收到决算后45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 即视同工程决算已经批准。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 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保修金, 双方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 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 按工程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 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保修期, 土建部分为一年, 屋面防水为三年。甲方应在土建保修期满后20天内, 将剩余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 乙方公司进场组织施工。

2009年2月, 双方又签订了高科广场D座地下地库工程施工合同, 总承包价暂定为458万元, 结算方式等其它事项同上一份合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009年4月, 双方就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达成协议, 其中约定:关于甲方前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 给乙方造成的停工损失及违约问题已经解决, 甲方承诺今后按合同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再次违约, 乙方可一并连同以前计算向甲方索赔。

2009年7月23日, 双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明确工期为540天, 所有与甲方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 如果由于甲方或甲方分包单位原因导致总体工程未按期完工, 不因此而影响甲方按合同支付乙方工程款90%, 甲方逾期支付每日应承担应付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乙公司组织施工完毕后, 于2010年1月4日向甲方聘请的工程监理公司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给予竣工验收安排, 监理公司予以了书面签收。同年4月份, 甲公司开始将高科广场D座商品房向购房人交付使用。

2010年6月14日, 乙公司向甲公司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 工程总价为5022万元, 甲公司予以签收。其后6月23日, 甲公司又以特快专递通知乙公司, “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尚未报质检站验收, 还未进入决算阶段, 请乙公司取回决算文件, 待竣工验收后再行上报”。

为此, 双方产生工程竣工结算纠纷。乙方针对甲方一边积极向商品房购房人积极交房, 一边又恶意拖延竣工结算的局面, 在当地聘请了律师向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要求:1、按照乙方结算价, 立即支付工程款1061万余元;2、要求甲方 (被告) 承担下欠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66.5万元, 滞纳金6万余元, 逾期支付90%进度款违约金153万余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初审程序中,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承包方报送的决算书能否作为结算工程的依据, 争议较大, 法院同意被告申请, 决定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乙方公司口头上不同意鉴定, 但实际参加了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认为工程造价应为4247万元。因此, 2012年3月初审法院以鉴定价格为依据, 减去乙公司的诉讼主张中未包含的工程保修金127万元, 判决被告甲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278万元, 并从2010年2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90%进度款的违约金23万余元, 驳回了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判决后, 乙公司不服, 来京聘请本律师代理二审,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从初审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 参加造价鉴定的程序、初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分析, 本案中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主要原因是, 原告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 该主张的权利没有主张, 不该主张的权利却坚持了, 其教训值得其他总承包企业吸取。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程承包人应当充分重视合同中关于“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等特别约定, 如有类似合同约定, 承包人应旗帜鲜明地坚持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为最终结算价, 不要轻易同意造价鉴定。

1、双方合同特别约定, 发包人收到决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 或提出审核意见。若甲方收到决算后45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 即视同工程决算已经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 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 则视同认可。该规定的出发点和目的, 就是为了遏止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行为。

3、本案中甲公司在接收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后, 实质上并没有对竣工结算书本身提出审核意见, 更没有对竣工结算书之内容提出否定性审核意见。因此, 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应视同发包人认可该结算书。

本案中, 承包人在起诉状中是以自己报送的结算价计算工程总造价的, 但在诉讼过程中, 当被告 (发包人) 提出造价鉴定后, 承包人用自己的行为表明同意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造价鉴定, 最后鉴定结果对原告严重不利。

本案中, 甲公司在已实际占用工程、且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后, 虽然以《通知》的形式回复承包人称:目前工程尚未报质检站验收, 还未进入决算阶段, 为此, 请贵公司取回你们所送的决算文件, 待竣工验收后再行上报。承包人认为:该《通知》并没有对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其次, 该《通知》更证明了甲公司是在故意地、无期限地拖延结算, 是极不诚信的典型。2010年元月3日之前, 甲公司就通过非常手段, 实际占用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 并交予第三方装修装饰;2010年元月3日, 承包人呈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但甲公司故意不组织竣工验收;2010年4月, 甲公司开始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成套商品房;据此,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1条约定,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发包方已经使用, 即视同交验完毕。换言之, 该工程已视为验收合格、且已交付, 法律后果是应直接进入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程序。

2010年6月14日, 承包人向甲公司报送决算书, 甲公司签收后, 以上述《通知》回复, 显然是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 而不是正常的结算行为, 其目的显然是达到拖延给付工程款的目的。

二、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 明确主张工程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不应主张滞纳金。

1、承包人作为原告, 应按照合同条款内容, 同时主张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 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承担工程款利息、并同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关于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双方在合同第14-2款中约定, 甲公司 (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 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拖欠工程款, 就应支付利息;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 只要有当事人约定, 应按约定计算。

关于拖欠工程款违约金的标准, 本案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为日千分之一, 是合法的。

2、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对于未按时支付的进度款和下欠的竣工结算款, 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本案中, 承包人作为原告, 对发包人未按时支付75%工程进度款部分, 只主张了利息, 却未明确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75%至90%进度款部分, 仅注重主张了违约金, 却未明确主张利息;对于下欠的竣工结算款, 又仅注意主张了利息和不该主张的滞纳金, 未明确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承包人作为原告, 应根据案情的发展及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本案中, 原告在起诉时,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 因此, 诉讼请求中主动扣减了工程总价款3%的保修金, 此部分工程款未列入诉讼请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 在一审期间, 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已经届满了, 原告没有能主动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未将3%的工程款在此次诉讼中一并主张, 导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27万工程保修金另案诉讼解决。

本案原告正确、妥善的维权方法, 应该是:在初审过程中, 一旦保修期届满, 只要一审诉讼程序还处于最后一次开庭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之前, 原告应及时提出变更、增加关于工程保修金返还的诉讼请求, 将其列入被告拖欠的工程一并主张。

为什么要及时主张呢?另案诉讼对承包人有什么风险?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与民事答辩状 篇8

答辩人因自诉人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自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答辩人在于自诉人的争执中造成自诉人轻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

(二)答辩人同意赔偿自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和摊位租赁费1000元,但其他赔偿要求于法无据,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

……

在此,答辩人郑重承诺,愿意依法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对答辩人的行为正确认定,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市××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乙

xxx年×月×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篇9

答辩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年X月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

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

20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

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

20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

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自年11月开始,答辩人的设备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

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三、答辩人租赁的设备一直完好无损,现在只使用空压机、吹瓶机、烤箱、小秤、铁床(两台)天平秤、

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

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仇XX

企业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10

企业经营管理沙盘大赛是一种以沙盘为载体融角色扮演 (CEO首席执行官、CSO营销总监、CFO财务总监、COO运营总监) 、案例分析和专家诊断于一体的体验互动、学习竞赛并存的活动, 通过直观的企业经营沙盘, 模拟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 譬如企业整体战略、产品研发、生产、市场、销售、财务管理、团队协作等, 而且寓教于乐, 竞赛者在游戏般的比赛中体验完整的企业经营过程, 学习管理知识, 掌握管理技巧, 感悟经营思路和管理理念。

2 企业经营管理沙盘大赛现场答辩引发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的问题

作为一名工商管理专业课老师, 有幸带队参加由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2010年大学生企业经营管理沙盘模拟大赛全国总决赛, 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多所院校的250多位领导和老师观摩了预赛、决赛、现场答辩整个比赛环节。其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最后的现场答辩环节, 考验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专业知识提炼能力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

在现场答辩中, 很多小组在进行自我陈述时, 讲解得非常详细、具体, 唯一不足的就是感觉像“拉家常”, 不能够用专业的语言来阐述, 也不能很好地提炼小组制定的企业经营战略。在回答评委老师提出的专业知识问题时, 也表现出答非所问、答错、答偏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熟悉的问题。比如, 问到某一小组的营销总监“关于营销和销售的区别”时, 学生表现有点紧张, 最后答出这两个概念没有区别, 是等同的。还有, 评委老师问到某一小组的财务总监“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区别”, 学生回答说对这个问题不太清楚。再比如, 评委老师问到“什么是波士顿矩阵, 简述一下你们小组的产品是属于波士顿矩阵中哪个类别?”、“什么是计划?位于战略管理金字塔的哪一个层次?”、“请用SWOT分析工具进行战略环境分析?”。学生在回答类似的专业问题时不够准确或者根本不知道怎么回答。

3 高职院校学生专业知识掌握不足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企业经营管理沙盘大赛现场答辩引发的代表小组的学生专业知识掌握不足问题只是高职院校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的一个案例代表和缩影。目前在全国高职高专院校教学中, 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积极性不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学生不爱听理论知识, 考试时突击一下, 考完之后就还给老师了。对大多数理论知识是强行记忆, 没有很好地理解和运用。究其原因, 主要体现在学校办学特点、教师教学方法、学生学习特点等三个方面:

第一, 在高职院校办学特点方面, 主要培养高技能人才, 即“理论知识够用为度, 强调实践能力培养”。在这样一种办学模式下, 可能更注重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及在校企合作企业实习的经历。在专业知识设置以及教学方面, 不如本科院校系统、深化。

第二, 教师在教学方面, 所讲的知识点重点不够突出, 导致学生记忆不够深刻;另一方面, 在讲解专业知识时, 过于理论化, 显得比较枯燥和生硬, 学生理解困难, 在记忆和运用方面效果也不好。

第三, 学生学习特点方面, 表现为以下几点。

3.1 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兴趣

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情绪化较强, 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而对于内容枯燥的内容则学习效率较低。而专业课程的学习一般难度较大, 内容较为枯燥。

3.2 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动机

动机是导致人的特定行为的重要原因。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动机多种多样, 而且也随着学生生活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个人的成长经历的不同而发展变化。高职高专学生往往存在更多的意志障碍, 表现为学习动力不足, 在课堂上可能注意力不够集中, 对老师讲解的专业知识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消化。

3.3 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方法

高职高专阶段的学习不同于中学时期的学习, 初高中阶段班主任及其它任课老师都会给学生安排好学习目标, 并全程跟读;新生入学后, 对高职高专的学习活动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 由“要我学”到“我要学”转变。高职高专学生在学习时, 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比较差, 大多数学生还没有听记课堂笔记的习惯。

3.4 高职高专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缺少系统化的理论基础

很多高职高专院校在开设课程方面, 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学习特点。在高中阶段, 主要学习语文、数学、外语等基础课, 对专业课没有一点了解, 对专业知识学习的接受能力和领悟能力有限。

4 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例提出提高学习专业知识积极性的措施

第一, 在提高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兴趣方面, 老师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或参加的学生工作实践, 增强教学的互动性, 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例, 比如在讲到SWOT分析工具时, 可以实行任务导向式教学, 让学生以学生会班干部竞争为例, 利用SWOT分析学生会班干部竞选环境的机会、威胁以及自身的优势、劣势。通过给学生设置一个熟悉的情境, 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加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第二, 在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方法方面, 引导学生先预习, 对相关知识点有个大致的了解, 在课堂听讲的过程中也要养成记笔记的好习惯, 对一些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要善于归纳和总结, 学会用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来记忆。

第三, 在课程设置方面, 要考虑学生对专业知识学习的循序渐进性。在大一时就应该先开设专业基础课, 在有了大概的了解之后学习后面的专业知识相对容易接受一些。以工商管理类专业为例, 要先学习管理学原理、企业经营战略、生产运作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 再进一步学习现场管理、项目管理、流程管理等课程。

第四, 在教学方法方面, 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 如图片教学、视频教学、案例教学等。通过声音、文字等形象的方法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例, 在讲到现场管理中的5S管理 (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提高素养) 知识点时, 可以去观察校园环境或食堂、超市, 拍一些做得很好或需完善的图片作为素材, 帮助学生理解5S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操作措施。另外视频教学也是一个很好的教学方式, 可以给学生播放现实企业中5S管理的一些操作流程, 让学生在观看中总结理论知识点。

强化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需要学校、教师、学生三方共同努力,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因此, 在课堂内外, 要善于总结和归纳重要的知识点, 并努力拓宽自己的思维, 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杨利民.高职学生学习特点分析及教育策略[J].宿州学院学报, 2005, (3) .

[2]丁振中.高职院校的学生特点与德育对策[J].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 (1) .

[3]李华.高等学校教学方法创新的探讨[EB/OL].www.govyi.com.2008 (11) .

民事答辩状 篇11

答辩人:×××,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住××××××××××。电话:××××××(转)

答辩人:×××,女,1957年8月1日生,傣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住×××××××××××××。电话:×××××

被答辩人:×××,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

被答辩人:×××,女,1962年8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相邻权妨害的事实。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不存在妨害被答辩人相邻权的事实。

1、不存在所谓村里的历史通道或空地。

被答辩人称:“两家房屋相邻,中隔有1.5米左右至4米多不等宽的历史通道和空地”(起诉状第一页倒数第二行)。甚至要求“巷内道路打通”,恢复村里“公共通道”,其诉求如此蛮横和无理。在答辩人自己的宅基地上要求打通成公共道路?什么时候开始答辩人的宅基地成了村里“公共通道”?现在答辩人施工建房完全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合法进行。杉松桥村第二任村长汝松亮(住临安镇干河村村民委员会杉松桥村1号)在其证明中也证实,“集体并没有卢荣保的走路巷(属于自己的老地基上)留下公共道路”。该块地块原来属于答辩人家的老地基,答辩人母亲卢会英(1990年去世)英在世时在该老地基上栽种石榴树等树木,答辩人卢荣保与温秀珍结婚(1983年)后也一直在该地块种植桉树等作物,收获后所得资金后用于下石脚。现今双方争议的所谓“公共道路”,以及包括被答辩人红砖墙围墙内的一定面积地块都属于答辩人家的老地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老房子相邻处,原来并非现在被答辩人所砌的红砖墙。在1998年前有答辩人盖的一处厕所(该厕所位于现今答辩人家红砖墙以内,已经被其占去),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该厕所被卢荣康的姐姐和其女儿一起推倒,在侵占形成既成事实后,在侵占的土地基础上围起了一道红砖围墙,该地基的变更未经任何合法手续与农村宅基地变更程序。以上事实和情况杉松桥村前会计汝兴元、第二任村长汝松亮,现任村长汝洪伟皆可证实,请人民法院调查走访具体事实情况,以正视听。

被答辩人称:“将村民通往田间的道路封堵”(起诉状第2页第一行)。通往答辩人家房子相邻处的水田,有其他通道存在,而且也便捷,有什么理由来限制答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首先,并非只有通过答辩人的宅基地才能通往水田,不是唯一的通行道路,还有其他道路通往邻近水田,而且也较为便捷,法律上的相邻通行权的妨碍,必须是只有通过答辩人宅基地才能到达水田一个途径,如果不对某个人的不动产权利进行限制,无法维护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其次,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上不是历史形成的通道,只是答辩人下了石脚,但并未砌墙,很少有人通过此去邻近水田;最后,被答辩人的水田并未在房子附近,只有相邻水田的承包人才能就妨碍其去水田的通行提起诉讼,被答辩人没有权利就此提出妨碍通行。

2、答辩人在建设房屋时,对于与卢荣康家围墙相邻处已经预留了20多公分的滴水沟。

首先,1998年原告在老房子(40多平方米)之外,获批129平米面积的建设用地(见证据2:建水县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年原告在该获批的土地上下了地基石脚围起来,并在新批的建设用地上盖了两间石棉瓦房。在原告获批后建石脚和石棉瓦房后一年,被告在其老房子与原告的地基相邻处砌起一堵红砖墙。答辩人宅基地获批并下了石脚后,在石脚范围内的未起墙的与卢荣康家相邻处(当时卢荣康家房子还未砌红砖墙),已经预留了足够空间。其次,答辩人建设石脚在前,被答辩人砌红砖墙在后,现在双方形成的邻近空间格局,被答辩人也有责任,相邻各方理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各自相让,都预留适当滴水空间,我方适当预留,被答辩人并未与此相待。目前,答辩人现场施工起围墙时,对于相邻的两家地基之间也预留20多公分的滴水沟。

其次,与被答辩人卢荣康家老房子相邻的卢荣辉(住临安镇干河村村民委员会杉松桥村92号)长期进行年糕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并未采取任何污水处理措施,在答辩人未建设滴水沟之前,卢荣辉家的生活与生产经营污水常常直接漫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两家相邻的地面。被答辩人所称:“雨水”、“生活污水”直接灌入其家中,在未建设滴水沟之前,恰恰主要缘于自己亲哥哥卢荣辉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污水的排放。现今答辩人在两家相邻处建设并疏通滴水沟,使得产生的污水能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水田。答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已经考虑了双方雨水和污水排放的需求,主动预留并疏通排水沟,双方目前相邻处为各自围墙,也不存在“今后雨水、生活污水将直接灌倒原告家中”的事实。

3、被答辩人卢荣康家存在历史形成的大门,现今的开门要求属于权利滥用。

首先,法律上对于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限制,必须出于最低的容忍义务的需要,也就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限制必须出于法定的必需,仅有通过限制不动产相邻人的权利此一个途径,才能维护另一不动产相邻人的利益,如果还有其他合法途径实现该目的,不能对前一不动产相邻人的权利予以限制。被答辩人卢荣康的老房子本来就有门(见证据2:相片

3、相片

4、相片5和相片6),该门为被告卢荣康家历史形成的出口,自1998年,十三年一直在使用。(卢荣康家老房子最起初的门,开在目前卢荣辉家新房子与临街的马路处,当时卢荣康和卢荣辉等兄弟并未分家,后来即使分家后,卢荣康分得现在的老房子,卢荣辉在邻近起了新房子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卢荣康老房子的通行还是经过卢荣辉家通行,到1998年卢荣康才在现在地点开了门)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与卢荣康老房子的门之间仍有较大的空隙与间距,前后相距4米到5米之间,对于被答辩人卢荣康而言,在原来历史形成的且一直使用的旧门基础上重立新门完全可行,所争议的地块并非唯一开门处,并不影响被答辩人卢荣康家老房子的通行,并不构成法律上相邻权的妨碍。在2011年8月9日××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758号】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在8月19日前拆除堵路的路障后,被答辩人于8与13日用堵路的材料和砖头将小门封堵起来。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答辩人此处开门十三年之久的事实不容抵赖。

其次,与答辩人的地基相邻的被答辩人卢荣康老房子的一堵红砖围墙,正是在答辩人施工的当中,临时被被答辩人自己拆掉一半(见证据2:相片

6、相片7和相片8),早不拆晚不拆,现在推倒欲建门,且正对答辩人的宅基地地基重建。如果遵照房屋历史所形成的各自格局,彼此相邻的此处应该是相邻的两堵墙。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理应考量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历史格局与状态。被告的老房子有出行通道,长期以来被告一直沿用原有通道通行至今,不必另行开辟通道。而且答辩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建设房子时,已经尊重被答辩人的历史通道,且预留了足够的空间,被答辩人即使要盖5米宽的大门也足够。

答辩人在属于自己的老地基上建房,其合法合理,相邻的两家地基之间已经预留滴水沟,被答辩人欲开新门的需求完全可以在不限制答辩人不动产权利的前提下得以实现,并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相邻权的妨害。无论是根据各自房屋的历史原因所形成的格局,还是按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相反构成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妨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被答辩人有开门的权利,但是在不能满足法律上必要的前提下,不能因为被答辩人的无理开门要求,而使得答辩人的合法宅基地权利得不到维护。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1、被答辩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答辩人在起诉书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物权法》第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通道恢复原状。”,被答辩人竟然以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法律依据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被答辩人欠缺法律理由,适用法律错误。

2、被答辩人侵占答辩人宅基地的事实在先,就两家相邻处其所侵占的围墙附近土地没有合法权利,根据欠缺合法性的该处不动产权利主张相邻权,缺少法律依据。

侵占事实如前所述,法律上主张相邻权必须是地理条件上处于“相邻”的各方。就答辩人现今所主张的“中间相隔有1.5米左右至4米宽”的空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该空地并未相邻,因为被答辩人就其所侵占的现今红砖围墙范围内土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既然就该争议空地,被答辩人在法律上并未构成与答辩人法律上“相邻”的要件,其主张妨碍相邻权没有法律根据。

三、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相邻权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答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纠纷,源于答辩人在自己合法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过程中,被答辩人蛮横和无理的干涉与妨碍。首先是妨碍和阻止施工、而后是语言威胁和暴力相向,最后是野蛮的堵路行为。在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2011)建民初字第758号依法要求被答辩人拆除路障后,心存报复和不满,再次启动司法程序。

所争议地块儿和被答辩人红砖墙以内的一定地块儿皆属于答辩人的地基。当年答辩人在该获批的土地上下了地基石脚围起来,并在新批的建设用地上盖了两间石棉瓦房。卢荣康和卢荣辉家的老房子(该老房子现归卢荣康所有)朝北,卢荣保、温秀珍的老房子和新房子朝南,彼此相邻。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老房子相邻处,在1998年前有答辩人盖的一处厕所,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厕所被卢荣康的姐姐和其女儿一起推倒,在侵占的土地基础上围起了一道围墙,该厕所所占地块现今在被答辩人家红砖墙范围以内。

2011年6月中旬,答辩人开始在地基的基础上建设围墙,施工到与被答辩人老房子相邻处,但考虑到被答辩人侵占土地后已经砌好一堵红砖围墙的事实,答辩人在该红砖围墙朝南已经预留20公分的滴水空间(见证据3:相片7),即使在如此万般退让之下,被告方还是横加干涉,阻碍施工的进行,甚至带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威胁,严重妨害了原告方在自己受法律保护的建房用地上的用益权的行使。

2011年7月8日,卢荣辉和卢荣康的儿子卢瑞,并邀约了两个他们的朋友,一共四人来到原告施工的现场,卢瑞对原告所雇佣的包工头尚发国(联系电话:***)称:“如果继续干,砍伤两个给你们瞧瞧„„”,当时尚卫明等小工也在现场。尚发国说:“人家给钱来找我们干,今天要将工程做完”。卢瑞称:“你给我整整试试„„„”。由于被告的暴力威胁与阻挠,原告无法在自己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土地的利用与建设。

2011年7月14日10点左右,二被告组织自家亲戚约六七人,拉来石头,在卢荣辉与卢荣友房子之间的巷子中靠卢荣辉家一边,建起约三米长的石脚(见证据2:相片

1、相片2和相片3),二被告所建成的该三米长石脚堵住了原告方正常出行的唯一通道———卢荣辉家房子与卢荣友家房子之间的小巷子,新建的该石脚占去该巷子一半的路面。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经过村委会和当地政府三次调解无效。答辩人本着宽容与和谐处理邻里关系的原则,双方产生纠纷之后,接受村委会的调解,并同意村委会7月12日提出的第一个调解方案:退到正房子石脚。即使作出如此的让步和牺牲,被答辩人仍不同意。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答辩人所立的大门石脚要立在何处,在第一个调解方案中,答辩人已经在自己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范围内往里退让,牺牲了一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权;7月13日村委会提出第二个调解方案:大门石脚退到卢荣康土基墙对齐,每家留0.50公分。答辩人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作出更大牺牲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仍不同意,私心昭昭。被答辩人的理由在于:被告卢荣康的老房子以后要开新门的要求。对于被告提出的该要求本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立新门的需求在现有条件下就可以满足,根本构不成对原告用益权的限制,其纯属以牺牲原告对自己宅基地的合法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利。

2011年7月19日,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侵害自己相邻通行权的事实,依法向建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758号已经依法结案。被答辩人败诉后,其不服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又以答辩人侵害其相邻权为由诉至法院。每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为此,每个人起诉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但是,在完全背离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如此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再者,被答辩人侵占答辩人的宅基地的事实在前,且未经任何合法变更手续,而今竟得寸进尺,以相邻权妨碍起诉答辩人,其私心昭昭,我们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驳回其无理诉求。

综上,请求××县人民法院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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