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2024-04-27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共9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1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六日川委办〔2000〕34号)

去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全面开展专项工作大检查,依法规范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强行征收代金;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费)变相平摊;中小学乱收费,结婚“搭车”收费等“三乱”禁而不止;层层分配以劳折资任务;农民上交资金尾欠日渐突出,乡村负债十分沉重;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农民死亡的恶性案件,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今年,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实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民负担确有减轻、因涉及农民负担引发的案件确有减少两个目标开展工作,坚决把农民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继续执行集体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各地在编制集体提留统筹费预算方案时,绝对数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要控制在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确定的预算方案要张榜公布,逐项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户手中;要凭卡向农民收取资金,开具统一的四川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集体提留统筹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挪用;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要以出劳为主,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折资数要控制在总工日一半以内,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不超过5元;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农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乡镇进行专项审计。

二、二、严格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费)。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据实计征,不得超额征收或预征税款。农业税的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以征收实物为主,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费)要依法据实征收,不得以支定收、层层加码,也不得变相按人头、田亩平摊或承包征收。

三、三、加大对农村“三乱”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力度。各地要在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的基础上,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农民公布;农村教育集资要依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审批,但不得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人均年集资额不得超过7元,除此之外禁止其他一切集资行为;禁止非法向农民罚款和变相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今年要重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结婚“搭车”收费和农民建房、用电乱收费等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各地对此要组织专项工作检查,务必取得明显的成效。

四、四、坚决精简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各地要按照地方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转变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行政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采取坚决措施精简乡镇机构和清退超编人员。要精简村、社(组)干部人数,压缩日常行政开支;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尽可能“一肩挑”,村、组干部要交叉兼职。农村中、小学校应合理布局,可以几个村联办小学,坚决清退不合格民办教师,不准再请代课教师。

五、五、积极稳妥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农村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切身利益,这是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有关县要积极搞好试点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摸索经验,为全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借鉴。

六、六、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要继续抓好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两件大事。今后,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责任。各有关涉农部门都不得向下级提出过高过急、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取消一切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规定。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要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建设先进县(市、区)活动,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民主意识和政策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不得动用警力和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坚决杜绝因逼迫农民而造成的恶性案件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通过正当途径与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增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自觉履行对国家、对集体应尽的义务,主动缴纳合理税费。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3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4

【发布文号】川委办[2000]88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

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

(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自发文之日起,除海关缉私罚没物资、法院查封扣押债物资、税务部门收缴的抵税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各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当事人的物资及赃物,均应纳入同级财政(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由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直接管理。

(三)罚没物资、赃物的处理及移交。各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为国家财政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办理:

1.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政治性物品、破坏性物品、毒品等违禁品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国家禁止交易的违禁品、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情况下,可由收缴单位组织销毁。

3.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收缴单位可就近委托商业部门进行处理,并于3日内将处置过程及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得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4.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在无偿移交给接收部门后,需报同级财政备案。

5.对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没收的专卖、专营物资如烟草、药品、盐等,以及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财物在报经同级财政备案后,可交由专卖、专营机构进行处理,但变价收入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6.对各级执罚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暂收、暂扣物资在未结案时,可暂由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并不得挪作他用。一经结案并经认定应予没收的暂收、暂扣物资,在结案后应立即移交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一切罚没物资、赃物、充抵罚款物资,执法部门在收缴后应于5日内移交同级财政;对依法没收的房屋等不动产,执法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产权证等有关资料。

(四)财政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在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管费、维修费、宣传费、估价鉴定费等,在拍卖或处理的价款中列支。执法部门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由执法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五)执法部门罚没决定错误的,罚没物资应予返还。原物已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价款、处理价款已上缴财政的,做退库处理。

三、三、建立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资格的审查、认定制度

全省凡经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省政府或市、地、州政府(行署)指定具有拍卖公物资格的各类拍卖企业,必须向省财政厅、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四川省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许可证》。经审验合格并取得“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方可承担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拍卖。

四、四、规范罚没物资及赃物的公开拍卖、变价制度

对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物资及赃物,凡属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各级财政罚没物资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及时对物品进行评估或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对罚没物资及赃物人格进行评估、计算、确认,在此基础上移交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统一拍卖或公开变价处理。

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或处理价款,由财政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及时缴入同级金库。

五、五、清理罚没项目,规范罚没行为

为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省委、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行政、刑事执罚单位的罚没项目进行清理摸底,编制《四川省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种类手册》,并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有罚没权的执法部门颁发《四川省行政、刑事罚没许可证》。各级执法机关的罚没行为都必须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亮证罚没。

六、六、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各类罚没物资是国家罚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赃物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是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罚没物资“收支两条线”工作的领导,各级执法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将罚没物资、赃物及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纪检、监察及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证国家罚没收入的完整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纳入同级财政罚没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及个别执法单位擅自越权处理罚没物资及赃物的,一经查实,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处理。

凡未申办《四川省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财政性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拍卖。对擅自参与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由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取缔其拍卖资格。

七、七、各市、地、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领导机构,应责成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协调有关单位,积极主动地推动本地罚没物资“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5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93号 【发布日期】2006-08-27 【生效日期】2006-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还很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农民负担的成因和特点,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负的关系,在谋发展中做到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民主商议、不搞强迫命令,引导扶持、不搞包办代替,在加快发展中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

二、落实减负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严禁截留、克扣农民各项补助款,严禁平调、挪用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各项费用,严禁平调、挪用“一事一议”资金,严禁乡村举债办事,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清欠,严禁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

三、实施重点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农民负担重点监控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监控。对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要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管和重点督查,通过开展综合治理,纠正违规做法,直至问题解决。被确定为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对象在监控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获得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优秀名次。实施重点监控部门应将被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四、严明减负纪律。各地要在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地区落实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底前,省里还将组织一次省级减负大检查。对局部出现的农民负担反弹苗头,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对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对问题多发区,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强化工作责任。做好新时期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障工作必需的经费和条件。要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考核办法,真正将其作为考核、任用县乡领导干部和考核县级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负担已得到明显减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当前,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国务院办公厅”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四、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抓好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选择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六、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在推进“一事一议”中,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所议事项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

七、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八、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6

【发布文号】穗文〔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讨论调研阶段工作的通知

(穗文〔2008〕1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按照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意见,现将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讨论调研阶段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根据粤委办〔2008〕23号文关于“可将第二阶段讨论调研时间延长至4月底结束,决策部署阶段集中在5月份完成”的要求,请已经完成调研任务的单位,进一步抓好调研课题的论证完善工作;还没有完成调研任务的单位,要抓紧时间,认真落实并全面完成讨论调研阶段的各项任务。

各单位讨论调研阶段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市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讨论调研阶段工作的通知

粤委办〔2008〕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驻粤各单位党组(党委):

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主持召开省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阶段讨论调研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会议认为,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在继续深化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迅速动员部署,扎实组织推进讨论调研活动,全省形成了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大调研格局,第二阶段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形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调研课题针对性不强、调研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确保全省讨论调研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提高调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讨论调研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思想更加重视。讨论调研阶段是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讨论调研是否扎实深入有效,是检验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也是关系第三阶段决策部署是否准确科学的重要基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识搞好讨论调研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研究制定调研方案,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切实把讨论调研工作落到实处。

2.主题更加鲜明。突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紧紧抓住影响和阻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发展路径、利益格局和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着力拿出真正有利于破解发展难题、推动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避免主题模糊、“新瓶旧酒”。

3.重点更加突出。讨论调研阶段时间紧、任务重。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区分轻重缓急,深入分析查摆影响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重点研究提出推动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思路,防止调研课题面面俱到、泛泛而谈。

4.视野更加开阔。各地各部门讨论调研既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又要克服单纯地区、部门利益和视野的局限,自觉着眼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主动衔接省委、省政府重大课题调研方向,积极把握全省推动新一轮科学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使调研课题和决策部署更加符合全省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

5.决策更加民主。在讨论调研过程中,要关注民意、广集民智,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建言献策。调研过程和调研成果要以适当方式听取和吸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确保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6.督查更加有力。为确保讨论调研阶段工作扎实有效,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巡视督查形式,及时发现讨论调研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及第一阶段工作不力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

7.宣传更加活跃。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继续引导人们活跃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围绕第二阶段讨论调研工作的重点加强舆论引导,重点围绕“如何解放思想”、“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的好形式、好做法,大力宣传通过讨论调研转变发展观念、破解发展难题、创新发展模式的好经验、好典型,为推动讨论调研营造舆论氛围。

8.调研更加深入。为保证深入调研、提高调研质量,为下一阶段决策部署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可将第二阶段讨论调研时间延长至4月底结束,决策部署阶段集中在5月份完成。要把讨论调研与推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边调研、边决策,边实践,思路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在实践中检验完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7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8

浙委办„2010‟66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年6月8日)

为有效维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及其周边地区良好的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青少年学生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段时间来,个别省发生了校园重大恶性安全事件,给部分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我省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虽然总体良好,但不能因此而在思想上、工作上有丝毫松懈。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吸取其他省发生的校园重大恶性安全事件教

—1— 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举一反三,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严防类似案件在我省发生,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抓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深入抓,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学校社会联动”的校园安保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事前风险评估;对学校和广大师生反映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区域和难点问题,要落实措施,坚决加以整治和解决。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校园内部安全稳定的管理职责,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指导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制,把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名工作人员,加快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奖惩到位。建立健全学校保卫组织机构,落实保卫力量。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对列入县级以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学校,必须设臵学校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对其他未列入县级治—2— 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校园外部及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加强治安巡逻,落实巡逻工作责任制,严防敲诈、抢劫和伤害师生等暴力案件发生,特别是在上下学等重点时段,要加强维持校门口治安、交通秩序的力量。根据需要,可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岗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的涉校违法犯罪案件,加大侦办力度,做到快侦快破,震慑犯罪。加强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检查、检测,坚决杜绝病车上路接送学生以及超速、超载、无牌无证等车辆非法接送学生的现象发生。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学校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指导师生正确使用;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师生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教职员工熟练掌握防范火灾的基本常识和逃生技能。

(四)各级综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完善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教育、卫生、工商、城建、文化、通信、新闻出版等部门,每学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校园及其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和清理在校园周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室、录像厅、—3— 歌舞厅以及非法经营餐饮、书刊、音像的摊点等,严厉打击校园周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校园安全防范经费投入,确保校园保卫人员、警用装备器械以及技防设施配备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推进校园安全防范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

(六)各级宣传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对突发性校园安全事件组织有关新闻媒体依法有序开展报道,报道要有利于事件的处臵,防止渲染、炒作,防止产生诱发效应。要切实加强互联网监管,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要充分报道各地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方面的积极措施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对校园安全的信心和防范意识。

(七)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工作校(园)长负责制,严格落实校(园)长的校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实名登记、巡逻防护等各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门卫查验和内部巡查,在学生上下学等出入高峰时段,安排学校行政领导和教师在校门口值班,维护秩序,坚决防止社会无关人员及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制造事端。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全面落实安全防范知识进课堂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4— 安全隐患档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类学校要制定完善校园疏散逃生、防范突发暴力性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做到每学期至少演练一次以上,确保一旦出现紧急突发情况能迅速有效处臵。

三、大力加强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一)加强人防建设,严防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制造事端。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校园保安队伍建设,强化对校园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选派政治可靠、品行端正、业务过硬的人员担任学校保安。每一所学校(幼儿园)都要根据校园规模,配足相应的保安人员。公安部门要根据校园保安的工作特点,定期对学校保安人员进行安全防范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

(二)加强技防建设,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科技含量。严格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外围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体育场馆、体育场制高点、网络中心、配电房、重要办公室等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求助)装臵、视频安防监控系统、CK报警系统以及红外线入侵报警系统等,监控中心要落实专人值守看护,并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切实加强对学生上下学、寄宿制学校夜间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监控和巡护,及时对存在隐患的校门、围墙、教室和宿舍门窗进行改造加固。落实人员、经费,及时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

—5— 保技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三)加强物防建设,提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每一所学校(幼儿园)必须配备一些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提高保安人员的自防能力,确保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臵。

四、努力形成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合力

(一)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公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协作配合,依靠属地群防群治队伍,开展校地、园地联防,加强警校共建,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制度和校园综治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分析研判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各类矛盾因素,形成源头预防治理有效、内部安全管理有力、外围治安防控严密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维护校园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力争不发案、少发案,坚决杜绝重大涉校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和高危人员的管理控制。乡镇(街道)、社区(村组)要认真排摸涉校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居住在校园周边的对社会严重不满、有极端行为倾向、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等高危人员,以及与学校、师生存在重大矛盾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重点人和事,要认真排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化解和管控措施。存在上述人和事的家庭,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管控措施。学生家长要切实负起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特别是在学校节假日和学生课余时间要加强安全监管,预防绑架、溺水、—6— 交通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社会各界要关心支持学校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三)强化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督导检查。各地要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加强督查指导,狠抓责任落实,对安全隐患多、治安状况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进行清理规范,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教育部门要认真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组织人员每学期对学校开展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保障不到位而导致校园重大恶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当地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于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涉校暴力性事件频发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篇9

川府办发电〔2007〕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去冬以来,我省气温异常偏高,日照偏多,部分地方降水明显偏少,出现了大面积的冬干和春旱。受不利气候影响,今春森林火警火灾呈多发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上升3倍,受害森林面积是去年同期的317倍。省气象部门预测,省内大部地区平均气温3月略偏高,4月偏高,3—4月盆地内有中等强度的春旱发生,其中盆地中、北部的部分地区春旱较常年偏重,我省春季森林防火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政府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判断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

二、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专栏、标语等媒介,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制作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形成声势,扩大宣传教育广度,保证宣传教育深度,提高宣传教育成效,切实增强林区广大群众依法安全用火的意识,从源头上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落实措施,确保野外火源管理到位

各地要认真推行重点林区村建立专职巡山员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确保野外火源管理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狠抓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针对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对森林公园、坟头等重点部位和智力障碍等重点人员要采取超常规措施,通过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增加临时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做到路口有人把,山头有人看,坟头有人守,真正把野外火源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协作,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要立足于防大火、救大灾,高度重视森林防火预警机制建设,全面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气象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林业部门要全方位监测林火,做好森林火险分析;公安部门要全力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财政、计划部门要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各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责任区火险形势开展检查督促。武警森林部队要全力以赴,投身预防和扑救的第一线,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要加大对边远林区的巡护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扑火人员到位,高效处置火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五、科学组织,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一是突出保护重点。将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重要设施和村寨的安全置于首位,正确处理扑救重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最大限度避免伤亡。二是科学指挥、科学扑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形、不同林分、不同天气条件合理制订灭火方案,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好“群防群治”与“专业灭火”的关系,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主要负责扑救,群众负责清理火场和后勤保障。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灭火。三是提高现场指挥能力。加强一线灭火指挥员教育培训,特别要尽快使乡镇干部熟练掌握安全灭火的基本战术、火场组织指挥的基本要领,防止盲目指挥、盲目扑火引发人员伤亡。四是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在村组、居民区周边等重要部位开设防火隔离带,严防家火上山和火烧连营。

六、健全机构,加强扑火专业队伍建设

切实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的办事机构,人员不足的要充实,力量薄弱的要加强,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林区施工单位要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积极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落实建队经费,提高装备水平。在充分发挥专业扑火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作用的基础上调动公安消防、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内卫部队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预防和扑救工作。

七、加强值班,严格规范报告森林火情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实情,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了解火场基本情况,掌握火势发展动态和工作部署安排。对卫星监测发现的热点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按照统一报告、归口管理的原则,森林火灾信息工作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程序和格式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OO七年三月一十六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损失率连续16年控制在1‰以下,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确保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省已连续4年出现暖冬、高火险天气日数不断增多的情况,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森林防火事关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管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春季草原防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管理制度,避免和防止草原火情引发森林火灾;旅游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气象部门要负责做好火险形势分析和火灾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做好发布“高火险气象警报”工作和继续做好人工降雨、增雨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要帮助建立全省森林火警免费报警电话。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干警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我省普遍推行的林区单位划片包干责任制、林业部门岗位责任制、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片区责任制都是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办法,要继续坚持执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责任制奖惩办法并将森林防火绩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实际修订森林防火考核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失职、渎职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各级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件》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以及防火期在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省和重点林区要建立林火信息监测中心,逐步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

通过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和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重点抓好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完成对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分管县(市、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计划烧除、化学除草、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就近组织力量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扑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一、二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要按照《四川省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足够力量的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专业扑火队人员工资、装备经费等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武警森林部队要在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快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积极参与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合理布局建设直升机野外停机坪,妥善解决地方配套经费,充分发挥航空护林飞机在偏远林区巡护、快速运送扑火人员和物资、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的优势,满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五、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继续加大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物资储备等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装备的建设。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本着业主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适当补贴,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要制订完善的森林防火总体规划,要从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出发,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同时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好航空护林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

六、强化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推进依法治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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