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2024-05-03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精选8篇)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1

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民[1983]安56号[83]政干字第20 号

1983年6月21日发布自1981年10月起实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继续保留。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政府接收之月起补发。属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而未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按《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项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

第三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项规定,需发给护理费的,应是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并由师以上单位的医疗机构证明,军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护理费,离队前由军队发给,移交政府后,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发给。离队前不符合发护理费条件的,移交政府后,因公负伤致残或原在部队期间因战因公所致伤残或矽肺病加重,已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原享受护理费的标准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并按上述移交政府后报批程序办理。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接收之月起执行。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而未享受的,也按同样报批程序,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

(一)项所称“相当奖励”是指退休干部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荣立的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的功。在衡量确定其等级时,一般情况下,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可按二等计算,丙等功、中功、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单位,其个人不提高退休生活费。由地方授予荣誉称号或予奖励的个人,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

(二)项所称“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是指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的缺氧地区,沿陆地国境特别艰苦的县、自治县、旗境内的地区,驻岛部队按现行规定享有海岛生活补助的海岛,及当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特别艰苦地区的地区。所称“连续工作”年限,不包括中间调离上述地区的时间。凡符合此项规定条件的干部,退休时无论在何地区工作,均应按此项规定提高退休生活费。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亦适用于《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他们当中,符合该条提高退休生活费条件的,由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和武装部门共同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享受提高退休生活费待遇。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也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重新评定,并按上述程序报批。评定后的退休费标准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此项评定工作,原部队政治机关要予以积极协助。

第七条 接《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的交接和安置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安置地的民政部门要及早作出计划方案,劳动、人事、公安、教育、商业、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的落实他们的落户、医疗、家属工作安排、子女转学等事宜。住房建成后,就地安置的,应抓紧办理交接手续;易地安置的,等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转学等事宜基本落实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即将《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由团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交接。不需建房的,经军以上单位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团以上单位派人(持不需建房的证明)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交接。

军队退休干部的档案,由接收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八条 要求在城市安置的退休干部对于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一般应予接收。对于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的,该地是中小城市(五十万人口以下)的一般应予接收;该地是大城市(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如父母身边无直系亲属、干部未婚或干部身边无子女的,一般应予接收。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军队退休干部住房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现明确如下:①建房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由建委承担。具体分工按[81]建发综字528号和计基[1982]197号文件执行。

②住房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统建、分建、购买、自建(指回农村安置的)等多种办法解决。

③夫妻双方只给一方分配住房。夫妻双方由部队同时退休,按职务高的一方分配住房;夫妻双方一方离休,一方退休,一般情况下,职务高的一方退休可分配住房,职务相当或职务低的一方退休,应随离休干部居住。住地方公房(指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本人要求分配住房的,可以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房交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人口较多居

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房。

④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是指回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农村(含城市效区的农村)。凡回农村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按国发[1982]29号文件规定,取得批准机关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进住时,本人和配偶必须将户口迁到农村。退休干部的配偶系农村户口的,应尽量回农村安置。

⑤在安置地点(指城镇)原有私房(指本人有房产权)的,一般不再分配住房,如需维修、扩建,可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拨给本人一部分经费和建筑材料。所拨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维修或扩建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

⑥从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进住的,其住房由民政部门安排以后退休的军队干部居住。

⑦住房建成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民政部门管理;退休干部进住前,所需住房看管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和侵占住房。退休干部的房租费按当地机关干部住公房的标准收缴,所需补贴,按当地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⑧已经确定接收并已拨款建房的,其安置地点原则上不再变动。

⑨《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不补发家具费。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七条所称随迁人员,应包括干部退休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其他亲属;所称“无子女照顾的”,是指无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有成年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而不能照顾的;所称“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应当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有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八条所称“按当地标准供应”,是指按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粮、油标准低于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的,应予提高;高的可不降低。

第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所称“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包括搬进住房前的上述费用。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条所称“退休当年的生活费”,是指退休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除退休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外,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本取暖补贴、护理费(均按安置地区规定的标准计)、福利费及残废金等,均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当年所需的其它经费,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的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军队退休干部从交给政府安置后的下一年起,所需各项费用,按财政部(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医疗费用,由安置地区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编列预算支付,超支部分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军队退休干部交政府安置后,应同当地国家机关中的退休干部一样,享受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以及安置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种优待。

第十四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必须依靠退休干部供养的下列人员:

(一)父(含抚养退休干部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含抚养退休干部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其他必须依靠退休干部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或其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民政部门,应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精神,会同组织、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军队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组织生活、医疗和物质、文化生活等各项待遇提出安排意见,报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称“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是指《暂行规定》公布前已经按照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六六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七五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办理退休的军队干部。所称“退休生活费”,是指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退休生活费基本部分。

第十七条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中,凡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国发[1980]253 号及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1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改办离休后,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政治部,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最大最重要的革命根据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以及自然地理等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还有不少群众住在危旧土坯房里,喝不上干净水,不能正常用电,一些红军和革命烈士后代生活依然困窘;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脆弱等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振兴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尽快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其自身比较优势,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战略需要;是建设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机遇。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现实基础薄弱等困难和问题,又具有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区位条件相对优越,是珠三角、厦漳泉地区的直接腹地和内地通向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特色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之称;正处于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市场开发潜力大;国家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原中央苏区人民思富图强、负重拼搏的意识不断增强。当前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已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奋力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全面振兴和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苏区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为切入点,着力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以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以承接产业转移为抓手,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以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着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原中央苏区范围内,赣南具有特殊地位,面临特殊困难,要把支持赣南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协同推进原中央苏区整体振兴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力争两三年内使突出的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快实施一批增强“造血”功能的工程和项目,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转型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创新,开放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强区域合作,构筑开放平台,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国家扶持,自力更生。充分考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特殊地位和当前面临的特殊困难,国家在资金、项目和对口支援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苏区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发展。

(五)战略定位。

——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集中力量打好新阶段扶贫攻坚战,编制实施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开发、群众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稀土、钨稀有金属产业基地。依托本地资源和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发展新材料和具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建设世界最大的优质脐橙产业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

——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依托赣州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和快速通道建设,建成连接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商贸中心。

——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推进南岭、武夷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江河源头保护和江河综合整治,加快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我国南方地区生态安全。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文化发展创新,提升苏区精神和红色文化影响力,建设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打造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

(六)发展目标。到2015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尽快完成赣州市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等任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城镇化率大幅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到2020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凝聚振兴发展民心民力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振兴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最突出的民生问题,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振兴发展的积极性。

(七)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适应城镇化趋势,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土坯房改造方式。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农林场危房改造,“十二五”末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八)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力度,2014年底前解决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鼓励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安全监测系统。

(九)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支持赣州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加大投入,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赣州市部分农村不通电或电压低问题。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推进县乡道改造和连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和通达深度。

(十)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积极研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等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支持解决上述特殊困难对象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四、大力夯实农业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牢振兴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以吉泰盆地、赣抚平原商品粮基地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基本农田保护,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投入,积极推行“单改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将适宜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十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建设面向东南沿海和港澳地区的重要农产品供应基地。做强脐橙产业,加快脐橙品种选育和改良,推进标准化、有机果园建设,支持贮藏、加工、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家脐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建立脐橙交易中心。对脐橙实行柑橘苗木补贴政策和“西果东送”政策。大力发展油茶、毛竹、花卉苗木等特色林业,支持油茶示范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蜜桔、茶叶、白莲、生猪、蔬菜、水产品、家禽等特色农产品。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研究开展脐橙、蜜桔、白莲保险。支持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赣州、吉安、抚州等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十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布局,引导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壮大实力,增强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拓展农业功能,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建设农民创业基地。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振兴发展支撑能力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十四)建设赣州综合交通枢纽。编制赣州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与周边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高效连接,把赣州建成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赣(州)龙(岩) 铁路扩能改造,建设昌(南昌)吉(安) 赣(州)铁路客运专线,规划研究赣州至深圳铁路客运专线和赣州至韶关铁路复线,打通赣州至珠三角、 粤东沿海、厦漳泉地区的快速铁路通道,加快赣(州)井(冈山)铁路前期工作,加强赣州至湖南、广东、 福建等周边省份铁路运输通道的规划研究,提升赣州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造扩建赣州黄金机场,研究建设航空口岸。适时将赣州黄金机场列为两岸空中直航航点。加快赣江航道建设,结合梯级开发实现赣州一吉安一峡江三级通航,加快建设赣州港。

(十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铁路网络,加快鹰(潭)瑞(金)梅(州)铁路、浦(城)梅(州)铁路、广(州)梅(州)汕(头)铁路扩能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规划研究吉安至建宁铁路。研究瑞金火车站升级改造。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赣州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兴国一赣县、寻乌—全南、乐安—宁都—于都、广昌—建宁、金溪一资溪一光泽等高速公路。加大国省道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力争县县通国道,重点推进通县二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支持三明沙县机场新建工程,扩建吉安井冈山机场、龙岩连城机场,研究建设赣东南机场和瑞金通勤机场。

(十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研究论证瑞金电厂扩建项目,规划建设抚州电厂、粤电大埔电厂“上大压小”工程等电源点项目。推进国电井冈山水电站前期工作。支持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建设赣州东(红都)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抚州至赣州东(红都)500千伏线路。提高县网供电保障能力,建设石城、崇义、安远等县220千伏变电站。取消赣州市220千伏、1 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贷款地方财政贴息等配套费用。推进樟树一吉安一赣州、泉州一赣州、揭阳一梅州一赣州等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依托蒙西至华中电煤运输通道建设,解决赣州地区煤运问题。支持建设赣州天然气及成品油仓储基地。

(十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提高赣州等市城镇防洪标准。开展上犹江引水、引韩济饶供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韩江(高陂)大型水利枢纽前期工作,继续支持廖坊灌区工程建设。加快章江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尽快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逐步扩大赣南苏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覆盖面。将一般中小型灌区新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中小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以及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建立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六、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

坚持市场导向,立足比较优势,着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积极推动优势矿产业发展。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作用,加大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促进稀土、钨等精深加工,发展高端稀土、钨新材料和应用产业,加快制造业集聚,建设全国重要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列为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区域,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稀土产业基地和稀土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升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按照国家稀土产业总体布局,充分考虑资源地利益,在赣州组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国家稀土、钨矿产品生产计划指标向赣州倾斜。研究支持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与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国家对稀土、钨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研究论证建立稀有金属期货交易中心。

(十九)加快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发挥现有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轻纺、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等产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集群。支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国内整车企业在赣州等市设立分厂。支持军工企业在赣州、吉安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支持赣州新型电子、氟盐化工、南康家具以及吉安电子信息、抚州黎川陶瓷、龙岩工程机械等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二十)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编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规划,加大对革命旧居旧址保护和修缮力度,发挥革命旧居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央苏区历史博物馆、中央苏区烈士陵园、东固革命烈士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支持在瑞金建设公务员培训基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列入国家旅游发展战略,支持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赣南与井冈山、闽西、粤东北的旅游合作,以瑞金为核心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景区和经典线路,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赣州、吉安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

(二十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推动建立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支持赣州、抚州创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推动赣州、吉安综合物流园区及广昌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和服务外包,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信用评估、广告会展、培训认证等商务服务业。适应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

(二十二)推动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调整行政区划,增设市辖区,推动赣县、南康、上犹与赣州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章康新区,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吉泰走廊城镇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十三)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加大长江和珠江防护林工程以及湿地保护和恢复投入力度,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改善林相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将赣州、吉安列为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支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扶持力度,加强草山草坡保护和利用。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继续实施崩岗侵蚀防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加强赣江、东江、抚河、闽江源头保护,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治理。深入开展瑞金、上犹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支持开展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将赣州市居住在库区水面木棚的农民纳入“渔民上岸”工程实施范围。

(二十四)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完成赣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十二五”末完成所有县城生活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支持赣州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整治,加大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建设赣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陡水湖、万安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加强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参与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支持赣州建设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积极开展共伴生矿、尾矿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稀土综合回收利用产业。支持赣州、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赣州开展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实施低碳农业示范和碳汇造林工程。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八、发展繁荣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二十六)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3年全面完成赣州市校舍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小学、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对赣州市的倾斜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债务,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对赣州等市进行倾斜。建立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扶持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向赣州等市倾斜,扩大部属师范大学的招生规模,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赣州等市中小学任教。支持江西省与有关部门共建江西理工大学,扶持赣州等市高等院校和稀土、钨、铀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支持赣州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验。

(二十七)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赣州市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增设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童、肿瘤等专科医院和市县两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持人口大县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江西省平均水平,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升区域性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全科医生。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支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瑞金、龙南等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

(二十八)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支持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及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惠民工程,支持赣州市加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十二五”内提前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闻出版资源配置上给予赣州倾斜,支持赣州按照市场化方式创办客家出版社。推动抚州黎川发展油画艺术。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十九)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支持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支持赣州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

(三十)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积极主动为基层群众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加快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综合性基层平台建设,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内容,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提高乡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水平。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振兴发展注入强劲活力

坚持以改革开放促振兴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三十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赣州发展成为较大的市,依法享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权。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经济林确权流通。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支持和鼓励赣州市在城乡统筹、扶贫开发、投融资等方面先行开展政策探索。研究设立瑞(金)兴(国)于(都)经济振兴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验。

(三十二)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发挥自身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和产业转移推进机制,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支持设立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有序承接东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推动赣州“三南”(全南、龙南、定南)和吉泰走廊建设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在条件成熟时,在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按程序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推动瑞金、龙南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在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未设立开发区的县(区、市)设立产业集聚区。支持设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十三)推动开放合作。强化与珠三角、厦漳泉等沿海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以赣州“三南”至广东河源、瑞金兴国至福建龙岩产业走廊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开放合作新格局。支持建设赣闽、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吉泰走廊开放开发,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打造重要的经济增长带。建立完善区域内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密切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周边重要经济区的协作互动。鼓励与沿海地区加强铁海联运等合作。深化与台港澳地区在农业、环保、电子信息及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支持省级出口基地升级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特殊困难和问题,应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

(三十四)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

(三十五)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中央财政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财力补助。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化解赣州市县乡村公益性债务,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向原中央苏区倾斜。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三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给予倾斜。中央在赣州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资金配套。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在安排赣州市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项目时,提高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

(三十七)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功能,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深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设立村镇银行。

(三十八)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资金配置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并实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政策。

(三十九)国土资源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倾斜。支持赣州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的,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开展稀土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不突破开采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支持对稀土、钨残矿、尾矿和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因资源枯竭而注销的稀土、钨采矿权,允许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或安排其他资源地实行接续。对稀土、钨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在国家下达新增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时给予倾斜,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四十)生态补偿政策。将东江源、赣江源、抚河源、闽江源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和完善,研究将贡江、抚河源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国家加大对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

(四十一)人才政策。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鼓励中央国家机关在瑞金设立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原中央苏区倾斜,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十二)对口支援政策。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支援。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指导协调。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抓紧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本意见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四十五)弘扬苏区精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振奋精神、不等不靠,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原中央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开创振兴发展工作新局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3

13.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14.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当前要重点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对尚未确定经营者或其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附近的部队、生产建设兵团或其他单位进行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4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986年2月4日)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1985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6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这一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为本机关服务的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浴室、招待所、礼堂、印刷厂等,有条件的也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照章纳税。

四、党政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营网点,应当继续兴办。但必须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着重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主办机关应加强领导。

五、《规定》中所说的“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即: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5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设山东菏泽机场的请示》(鲁政呈〔20xx〕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黄庄村附近。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4C,新建一条长2600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2030年旅客吞吐量9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6500吨的目标设计,新建航站楼1万平方米、站坪机位7个;配套建设通信、导航、气象、供油、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三、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山东省共同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四、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6

【发布文号】皖发〔2006〕5号 【发布日期】2006-03-07 【生效日期】2006-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6〕5号 2006年3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准确把握我国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加强“三农”工作、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新阶段“三农”工作指导思想的集成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安徽发展又一次重大历史机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担负起历史重任,不断开创改革发展的新局面,努力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跨越。

(2)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做好“三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培育和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为中心,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动力,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惠及当代、泽被后世的民心工程。

(3)科学谋划,准确把握,务求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握好以下五项原则:坚持把培育和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放在优先位置,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运用外部资源和力量,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实力;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为农民提供“平等机会”,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加大国家扶持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工作中要注意做到“五要五不”,即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4)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劲的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2006年,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认真落实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政策,新增税收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逐步实行统筹分配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确保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5)统筹城乡产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推进城乡产业对接,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将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流通体系,构建城乡双向、顺畅的流通网络。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结合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统筹城乡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为“三农”服务,重点抓好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6)强化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各市尤其是带县较少的市要通盘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加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农村建设的投入,组织城市有关单位和企业帮扶农村。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源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组织城市科技、教育、医疗等方面人员下乡服务,建立农业、林业、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制度。从今年开始,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一年。加大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的工作力度。认真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7)建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和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正确导向,在指导思想、发展战略、政策取向、规划布局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安排城乡建设,构建平等和谐、良性互动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宏观管理、公共服务等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主动把新农村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通盘筹划部署。

三、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8)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抓好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研发,狠抓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提高农业科技整体实力。开展现代农业科技行动,争取在五年内把全省农作物主推品种全面更新一次,使主要农作物的优质品种覆盖率达到55%以上,自育品种在省内市场占有率达到40%以上。省财政要确保农业科研投入达到法定增长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麦高产攻关,逐步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继续抓好粮食丰产科技示范工程、农村科技信息化工程和星火科技富民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农机富民工程”,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9)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强力推进“121强龙工程”,利用国家农产品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省财政农业产业资金、加快皖北地区发展资金、工业“三高”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着力扶持一批竞争力和带动力较强的龙头企业。用足用好国家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大力扶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推进林业产业化。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企业所得税。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争取五年内使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翻一番。筹备成立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10)推进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业,构筑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体系、农产品国内销售体系、农产品出口体系、农村市场运行监控服务体系。用三年时间建设和发展乡村日用消费品连锁店8000个,农资连锁店6000个,消费品和农资配送中心215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50个,绿色批发市场30个,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30个。加强农产品贸易摩擦预警研究,开展农产品对外贸易知识培训,促进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加快农业林业减灾防灾体系、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

(1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认真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开展水稻产业提升行动,搞好小麦、水稻、大豆良种繁育基地、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标准粮田和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力争五年内全省粮油订单面积达到3000万亩以上。完善粮食主产县奖励政策,稳定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12)实施农业东向发展。利用我省农业优势,推进产品东进、资金东引、产业东接。建立与东部省市农产品产销协调长效机制,积极开拓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市场。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引导东部资金投向我省新农村建设。积极融入长三角地区的产业分工体系,打造与东部地区互动发展的农产品加工生产基地、生态农业基地、旅游休闲基地和技能型人才输出基地。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利用中国国际徽商大会(香港)以及各种行业招商、点对点招商活动,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

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13)加速农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循环农业,继续抓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增加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培育市场知名品牌。抓紧实施畜禽水产良种工程,积极发展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优质高效林产品原料基地,发展木竹和经济林果等林产品精深加工,实施苗木花卉产业化发展工程、沿江沿淮林纸一体化工程、林业“百千万”增绿增效工程。推进“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建设,大力发展农业旅游和乡村旅游。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以资源循环为重点,推进循环农业发展,加快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14)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抓住国内产业转移加速、需求升级机遇,大力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支持毗邻苏浙地区县(市)率先发展,不断拓展农民发展空间,努力实现县域经济发展的新突破。各级财政可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向县域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倾斜。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建设。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减轻县乡财政债务负担,增强县级自身“反哺”能力。

(15)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取消一切限制农民创业的政策规定,革除一切束缚农民创业的体制弊端,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和创业环境。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废止限制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放宽涉农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创办涉农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简化农村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对农村经纪人实行“低门槛准入”政策。

(16)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渠道。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加强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17)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通过科技直通车、农业卫星网络、农科教空中课堂等形式,扩大农民培训覆盖面。加大“阳光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规模。支持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定向或订单培训,提高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率。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改善培训条件,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18)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以实施整村推进为中心,着力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争取在五年内使已经规划的3000个重点村,初步具备自我脱贫的能力。“十一五”期间,每年投入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2.5亿元,改善重点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每年投入财政发展资金3000万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转移培训。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

(19)加强农田水利和耕地质量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整治中小河道、加固病险水库、更新改造排涝泵站,逐步提高防洪排涝标准。发展节水灌溉,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开展江淮丘陵区和部分山区灌区水源建设。抓好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土地出让金纯收入的20%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70%要用于支持标准农田建设。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20)加强生态建设。加强农业生态示范园建设,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五年内全省林木覆盖率提高并稳定在33%以上,集镇绿化覆盖率提高到25%以上,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和山区村庄绿化覆盖率分别提高到60%、45%和25%以上。省财政建立山区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重点支持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资金,重点支持长江防护林建设;安排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全省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坚持不懈推进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

(21)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再解决4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实施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在五年内新改建通村路6万公里,建设农村公路客运站点1.1万个,实施农村渡口改桥梁工程项目500个。发展山区小水电建设,五年内完成1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

(22)编制村镇规划和实施人居环境治理。编制完善乡镇规划,今年内完成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工作,五年内完成所有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修订完善国有农场规划。加强对宅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免费向农户提供具有多种特色的房型设计图纸。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努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抓好农村改厕工作,力争五年内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大力普及沼气,推广清洁能源,用五年时间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130万个。

六、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23)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增加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机制试点。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到2007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修订完善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有计划分步骤推行学校标准化建设。

(24)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五年内基本覆盖农村全体居民。健全农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乡镇卫生院“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完善村级卫生组织,加强乡村医疗人员培训。强化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5)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鼓励农民兴办文化产业,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同时广开资金筹措渠道,逐步形成政府与企业、社会团体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实现农村文化事业投入的良性循环。

(26)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与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可先行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落实军烈属优抚政策和各项救灾救济政策。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

(27)推进文明乡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努力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组织城市文明单位对口帮扶农村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塑造文明向上的农村新风貌。加强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创建活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农村各种矛盾纠纷。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乡村建设,依法打击各种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七、全面推行农村综合改革

(28)深入推进“三项改革”。扩大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继续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创新乡镇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扎实稳妥地精简机构和人员,确保乡镇机构人员编制只减不增。深化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深化农村学校人事和财务等制度改革。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改革,规范县乡财政行为,完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

(29)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行“一个转变、三个建立、一个改进”(即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改进农村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完善新农村建设的体制机制环境,全面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按照强化服务能力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乡镇工作重点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推动基层干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高效务实的工作效率和适应新任务要求的方式方法,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并完善乡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

(30)统筹推进农村其他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着力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推进金融服务“三农”。省农发行要调整职能定位,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省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省农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实施“金融服务计划”,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作用。支持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社区金融机构,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发展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积极落实安徽省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信贷协议。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筹建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粮源、活跃粮食流通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主产区与主销区粮食经营合作关系。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全面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行用水户协会参与农村供水和灌溉排水工程管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逐步剥离办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示范作用。

八、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31)搞好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切实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把共产党员先进性体现在新农村建设中,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32)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定并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五年规划,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推进“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扩大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提高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开展选派第三批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工作。

(33)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争取在五年内使全省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完善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支持农民自主开展新农村建设。广泛开展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九、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广泛动员,精心组织

(34)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落实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下更大的决心、拿出更多的投入、进行更扎实的努力,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握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使建设新农村的各项措施切实符合实际、符合农民意愿。要切实加强对县乡村干部的培训,使他们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明确思路、增强本领。各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加强协作,支持基层大胆实践,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促进派。

(35)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导。对带县少的市、经济重镇和广大农业地区进行分类指导,在时空上把握好建设节奏,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放手让各地走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新农村建设路子。组织实施“千村百镇示范工程”,从农民积极、干部主动、条件比较成熟的村镇抓起,选择1000个左右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和100个左右的镇,率先进行示范建设,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其打造成各具特色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镇。

(36)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从农民群众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入手,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鼓励农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建设美好家园。支持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

(37)组织全社会共同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建立全社会参与建设的激励机制,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对乡村进行结对帮扶,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有利的外部环境。

(38)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良好开局。2006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局之年,各地要从现在做起,立足当前、立即行动、抓紧规划、狠抓落实。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起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规划先行的要求,各市、县(市、区)都要立即着手制定本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有序推进各项建设工作。各级财政要切实肩负起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责,大幅度增加支农投入,着力提高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通过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2006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项目支出31.1亿元,比上年增长20%,占省级项目支出的36.3%,比上年提高1.53个百分点。

当前是我国农村政策最好的时期,是农村发展空间最大的时期,也是团结群众、调动农民积极性最有利的时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发扬安徽人民改革为先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再创辉煌,为加快安徽奋力崛起而努力奋斗。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7

一、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 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们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 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大力实施精准扶贫, 不断丰富和拓展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 不断开创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

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中西部一些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 剩下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较深, 减贫成本更高, 脱贫难度更大。实现到2020 年让7000 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 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和办法, 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事关人民福祉, 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 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 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 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不辱使命、勇于担当, 只争朝夕、真抓实干, 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 决不让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掉队, 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

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 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 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 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 咬定青山不放松, 采取超常规举措, 拿出过硬办法, 举全党全社会之力,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 总体目标

到2020 年, 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 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贫困县全部摘帽, 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三)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夯实组织基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 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坚持政府主导, 增强社会合力。强化政府责任, 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 鼓励先富帮后富, 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坚持精准扶贫, 提高扶贫成效。扶贫开发贵在精准, 重在精准, 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 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 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 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保护生态, 实现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扶贫开发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 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 让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

——坚持群众主体, 激发内生动力。继续推进开发式扶贫, 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 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 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 注重扶贫先扶智, 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 创新体制机制。突出问题导向, 创新扶贫开发路径, 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创新扶贫资源使用方式, 由多头分散向统筹集中转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 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变;创新扶贫考评体系, 由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脱贫成效转变。

三、实施精准扶贫方略, 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四) 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这个关键环节,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打好基础, 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条件。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 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5000 万人左右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 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 建立精准扶贫台账, 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 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 对已经脱贫的农户, 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抓紧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重点县退出, 由县提出申请, 市 (地) 初审, 省级审定, 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县退出后, 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 抓紧制定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 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 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精准扶贫成效, 既要看减贫数量, 更要看脱贫质量, 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 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 发展特色产业脱贫

制定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政策, 统筹使用涉农资金, 重点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等。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 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 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 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依托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 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水电、煤炭、油气等资源, 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探索水电利益共享机制, 将从发电中提取的资金优先用于水库移民和库区后续发展。引导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分别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 主要用于吸引企业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

(六) 引导劳务输出脱贫

加大劳务输出培训投入, 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 以就业为导向,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 引导企业扶贫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 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 实现靠技能脱贫。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 开展好订单定向培训, 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 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 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七) 实施易地搬迁脱贫

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 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 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 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 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要紧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 编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小城镇、工业园区安置搬迁群众, 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 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力度, 创新投融资机制,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提高补助标准。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 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 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

(八) 结合生态保护脱贫

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 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 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 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 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九) 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 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国家教育经费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倾斜。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 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 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留得下、稳得住的一专多能教师, 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 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加快标准化建设, 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 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努力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

(十) 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

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 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 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 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 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 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建立全国三级医院 (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 与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关系。完成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 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为贫困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 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 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针对性措施, 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 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 低保标准较低的地区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尽快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改善供养条件。抓紧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有需求地区可以实施“以粮济贫”。

(十二) 探索资产收益扶贫

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 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 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要强化监督管理, 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 带动贫困户增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 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 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十三) 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社区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 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 提高救助水平, 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破除发展瓶颈制约

(十四) 加快交通、水利、电力建设

推动国家铁路网、国家高速公路网连接贫困地区的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提高国道省道技术标准, 构建贫困地区外通内联的交通运输通道。大幅度增加中央投资投入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铁路、公路建设, 继续实施车购税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转移政策, 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 加快完成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的建设任务, 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和危桥改造, 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加强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水利项目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等建设向贫困村倾斜。对贫困地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给予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抗旱水源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和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 全面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 制定贫困村通动力电规划, 提升贫困地区电力普遍服务水平。增加贫困地区年度发电指标。提高贫困地区水电工程留存电量比例。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支持光伏发电设施接入电网运行, 发展光伏农业。

(十五) 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 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 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 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

(十六) 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

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 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 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 提高补助标准, 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 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加大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力度。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大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力度, 支持农村山水田林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 涉及贫困村的, 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以整村推进为平台, 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 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十七)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

出台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指导意见, 加快实施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 扩大革命老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 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 出台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的特殊政策措施。改善边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办学条件, 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体系, 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积极发展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职业教育, 加强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完善边民补贴机制, 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特殊需要, 集中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 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 使边民能够安心生产生活、安心守边固边。完善片区联系协调机制, 加快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规划。加大中央投入力度, 采取特殊扶持政策, 推进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脱贫攻坚。

五、强化政策保障, 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

(十八) 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

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 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 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扶贫的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 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 积极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 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从2016 年起通过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规模, 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 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 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 以扶贫规划为引领, 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 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 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 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坚决从严惩处。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 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 强化社会监督, 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十九) 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向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 用于支持扶贫开发。设立扶贫再贷款, 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运用适当的政策安排, 动用财政贴息资金及部分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 对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 拓宽扶贫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 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 中央财政给予90% 的贷款贴息, 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 创新金融产品, 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 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 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负总责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 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 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通过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等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

(二十) 完善扶贫开发用地政策

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 专项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央和省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 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 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 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二十一) 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

加大科技扶贫力度, 解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基金) 对科技扶贫的支持,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 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六、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 合力推进脱贫攻坚

(二十二) 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

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力度, 建立精准对接机制, 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贫困户。东部地区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 逐步增加对口帮扶财政投入, 并列入年度预算。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扶贫协作, 鼓励东西部按照当地主体功能定位共建产业园区, 推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流动。启动实施经济强县 (市) 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携手奔小康”行动, 东部各省 (直辖市) 在努力做好本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 更多发挥县 (市) 作用, 与扶贫协作省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结对帮扶。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三) 健全定点扶贫机制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定点扶贫工作,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确保各单位落实扶贫责任。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县“百县万村”活动。完善定点扶贫牵头联系机制,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定点扶贫工作。

(二十四)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 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移, 自愿包村包户, 做到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或爱心人士结对帮扶。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 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工商联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 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发挥好“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着力打造扶贫公益品牌, 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 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 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七、大力营造良好氛围, 为脱贫攻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十五) 创新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 系统总结我们党和政府领导亿万人民摆脱贫困的历史经验, 提炼升华精准扶贫的实践成果, 不断丰富完善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 为脱贫攻坚注入强大思想动力。

(二十六) 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扶贫济困传统美德, 振奋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精神, 坚定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 凝聚全党全社会扶贫开发强大合力。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改变落后风俗习惯, 善于发挥乡规民约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 激发贫困群众奋发脱贫的热情。推动文化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 集中实施一批文化惠民扶贫项目, 普遍建立村级文化中心。深化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推动贫困地区县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十七) 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全面宣传我国扶贫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 准确解读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 生动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丰富实践和先进典型。建立国家扶贫荣誉制度, 表彰对扶贫开发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加强对外宣传, 讲好减贫的中国故事, 传播好减贫的中国声音, 阐述好减贫的中国理念。

(二十八) 加强国际减贫领域交流合作

通过对外援助、项目合作、技术扩散、智库交流等多种形式, 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减贫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减贫理念与经验。履行减贫国际责任, 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对全球减贫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八、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十九) 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

实行中央统筹、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负总责、市 (地) 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坚持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 出台重大政策举措, 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 (地) 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 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 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党政主要领导要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 每年要向中央作扶贫脱贫进展情况的报告。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要向市 (地) 、县 (市) 、乡镇提出要求, 层层落实责任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 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 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发挥优势, 积极参与地方扶贫开发。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统筹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内优秀干部, 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 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 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 有计划地安排省部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也要选派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切实转变作风, 把严的要求、实的作风贯穿于脱贫攻坚始终。

(三十) 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 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好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 提高贫困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 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驻村,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求, 精准选配第一书记, 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 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加大驻村干部考核力度, 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对在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 要重点培养使用。加快推进贫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继续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在有实际需要的地区, 探索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开展村民自治, 通过议事协商, 组织群众自觉广泛参与扶贫开发。

(三十一) 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

抓紧出台中央对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 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 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省份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要加快出台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办法, 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加快落实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贫困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要求。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 严禁铺张浪费, 厉行勤俭节约,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 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重大涉贫事件的处置、反馈机制, 在处置典型事件中发现问题, 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水平。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 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 实现数据共享。

(三十二) 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

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 (地) 、县 (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 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加大培训力度, 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

(三十三) 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 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贫困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 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 篇8

问:《意见》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认真履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大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劳动关系总体保持稳定。但是,劳动关系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还比较多,导致一些地方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仍有发生,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随着广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较大压力与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以下简称中发1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意见》,对广西贯彻落实中发10号文件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问:《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将中发10号文件部署的各项工作按照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八大部分提出具体措施和落实任务分工。

问:广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切实加强广西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区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保障到位,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队伍建设,推进全社会形成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保持全区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

问:《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哪些基本权益?

答: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权益:职工劳动报酬的权利、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问: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二是推进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是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问: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问: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加强和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二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三是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问:如何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答:一是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二是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三是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四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五是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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