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4-29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9篇)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1

吴 军

〔内容摘要〕 通过分析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煤炭 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作者介绍〕 六盘水市税务学会

作为煤炭资源主产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产品的旺势需求、价格上扬,我们的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抓好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对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拓展税收增收空间,具有深远现实的意义。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存在下列影响该行业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

1、企业分布范围广且交通条件差。

以水城县国家税务局玉舍分局目前所辖的煤炭生产企业来说,53对煤井遍及五个乡,且大部份企业多座落在深远偏僻的山区,最远的企业距离分局所在地达45公里,加上煤炭运输车辆多为几十吨的重车,使得路况本来就差的简易矿山路更为崎岖不平,而分局人员少又承担着大量的阶段性工作,日常税收管理的深入难以为继。

2、企业生产行业性特点明显,原煤产量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我市煤炭生产均为地下作业,其生产时间、班组,投入生产工人数及班组产量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尤为重要的是:作为发放生产工人个人工资的原始依据——班组工人个人产量记录,生产工人基本不保存,损毁现象较为严重,导致税收管理员取证困难,增加了准确掌握企业月生产总量的难度。而且,由于各个企业因矿井深度、地质条件及生产设备等要素条件的不同,使得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能耗物耗测算法推定的企业月生产数量与实际生产数量存在较大误差。

3、企业营销不规范,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困难。

目前,煤炭生产企业的大部份营销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大量现金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且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与业主个人储蓄账户在使用上主次不分,部份企业的基本结算账户多用于银行划解税款,个人储蓄账户却成为结算资金的“基本账户”,混用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现在我国银行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税银两家的信息交换机制也未建立,税务机关难以有效掌握纳税人开设账户及资金流情况;②购销合同签定随意性较大。除了与水钢等大型企业签定的合同较为正规外,与其他一些私营性质的需煤方签定的购销合同可以适时涂改;③由于国税、地税、运管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互通机制,拥有运输车辆的煤矿企业不但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而且还利用“市场参考价格”及地税部门对运输营业税实行定额征收的缺陷,人为剥离计税收入,侵蚀增值税税基。

此外,从少数企业的日常咨询中了解到一个应引起关注的问题,有些业主反映经常接到“两广”地区的不明电话,告知能让企业取得“包认证”的运输发票。如果此事属实,那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的就不仅仅是困难了。

4、企业设置账簿不规范,财务核算不严谨,给税收管理员的日常账务检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由于绝大部分煤炭生产企业都是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尽管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建制(部份企业还使用财务核算软件),但业主自己心里装着一本“账”,且所聘请的财务人员或为兼职或为业主本人的亲朋好友,其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大多是事后从业主处取得,业主给什么就做什么,财务核算环节事前审核原始凭证的监控功能缺失,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账务处理不但难以体现客观性的记账原则,而且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整个生产销售过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部份业主个人或对几家煤矿享有所有权或在几家煤矿占有股份;还有的就是一个财务人员同时兼做多家企业的会计。从面上来说,尽管这种现象能给税务人员的检查带来些许的方便——也就是少了些往返的麻烦,但是,企业之间财务信息的互通,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的却是更大的困难。

5、从依法治税的角度而言,对煤炭生产企业实行依税务机关核定的“市场参考价格”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管理方式,不仅没有法律根据,而且也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①纵观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除了有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预缴税款管理方式的法规依据外,尚未有对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预缴税款管理方式的相关依据。依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现行的对煤炭企业实行依“市场参考价格”预缴增值税的管理方式应属政策扩大适用。②“市场参考价格”难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税收日常管理的深入难以为继,税务人员对各企业产品规格、质量、供求关系等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不可能完全掌握,“市场参考价格”核定,往往是参照历史数据及经验,采用加减法人工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核定模式,而且煤炭市场价格变数较大,所制定出来的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出入较大,就同一企业而言,其销售价格也有低于参考价格的情况(如电煤),这不但给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不便,也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③由于行政公信力的客观存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参考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人剥离计税价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还美名其曰“井口价”。

针对上述影响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因素,结合当前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的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力求突破。

1、调整充实基层分局人员,把懂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具有较高素质税务干部充实到税收征管一线,实施专职税收管理员制,并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和信息技术等知识的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财务会计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工商、地税、银行、煤炭、运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办法,甚至可以考虑借鉴公安部门刑侦工作中的“线人”制度,建立有专人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的“线报”办法,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以增强税务机关对煤炭企业产品流、资金流及自有货运车辆等情况的掌控能力。

3、加大对货物运输发票特别是来自省外、市外地区货物运输发票的检查核实力度。实行“两票”同行,即针对煤炭企业有销售必有运输的特点,销售方或购货方所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以进行双向比对,确认企业运输费发生的方向及销售行为的真实性。

4、加大对企业建账建制工作的督促力度,规范企业营销行为。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严格要求企业依照《企业财务核算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做收做支现金。规范使用银行基本结算账户,除了小额现金支出使用备用金外,所有大额度资金结算全部通过银行进行。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实行重点管理,防止企业利用销售过程中部份购货方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产生。规范会计代理行为,防止企业利用其相关会计信息的互通做“串账”现象的出现。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2

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 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1.1 交易信息确认的影响

传统交易环境下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均可通过对其原始数据的核查加以确认, 交易金额如有改动, 都会留有痕迹, 通常不难察觉, 如有疑问还可以由专家通过司法鉴定加以鉴别。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交易的相关数据主要以磁性介质方式存在, 其录存的数据内容有可能被改动且改动后不易留下痕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无法准确地确定交易主体、交易地点和交易的课税对象, 这必将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和风险。

1.2 数据处理、传递自动化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交易数据由销售等业务子系统导入财务子系统直接加工处理, 进而自动生成纳税税基, 这促使税收征管人员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交易数据的收集、传递和审核上。另一方面, 如果系统程序中存在隐患, 也会增加对税收征管不利的风险。例如, 销售等业务子系统直接为财务子系统提供数据, 但由于子系统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性钩稽关系, 使得业务子系统与财务子系统在数据衔接上存在“隐患”。由于数据处理和传递的自动化, 税收征管部门防范企业偷税漏税、确定企业真实税基的任务将更为艰巨。

1.3 纳税控制方式的影响

传统交易的交易地点固定, 交易形式和付款方式单一, 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而在基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交易中, 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 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 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 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 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部门改变纳税控制方式迎接日益激烈的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变得尤为急迫而重要。

2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与传统交易相比, 电子商务具有省人、省力并高效、快速实现物资转移等特点, 因此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在采用和推行电子商务, 它给现代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2.1 税务登记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 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 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 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 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 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一大难题。

2.2 常设机构及税收管辖权均难以确定

(1) 常设机构难以确认。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是国家对企业所得能否行使征税权力的重要判断标准, 它具有相对固定性或永久性。按照国际惯例, 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 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 才能够被认定从该国取得所得, 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大量的消费者和厂商在因特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 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 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收入来源国失去了对该类贸易所得征税的权力, 进而会导致国际税收纠纷。

(2)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范围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 很多企业将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 企业的众多业务处理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 从而使交易活动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 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活动的税金。对于电子商务征税不管选择“属地原则”还是“属人原则”原则, 在确定谁拥有课税的管辖权时都有困难。

2.3 国际税收问题加剧

(1)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交易的形式, 因特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 这导致中介作用的削弱, 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 逃避税收, 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 使得企业集团的内部高度一体化, 从而引发更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

(2) 电子商务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 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软件和机器来完成, 从而使企业可利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各种形式的避税变得更加容易。

2.4 信息化支撑不够

税收征管本身需要充分占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加工。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纳税人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对税收征管信息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目前的情况是:税收征管软件滞后, 全国税收征管还缺乏一个完整、规范、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许多工作还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征管信息资源分散, 与外部门的联网不到位, 信息共享程度差, 形成信息孤岛, 不能实现对税收征管信息的有效分析和利用。

3 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应对策

3.1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只有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 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 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技术问题解决了,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无纸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从而避免了无纸化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2 构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新税收征管模式

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征管很难确定机构交易地点、金额和税收管辖权, 而交易地点、金额等数据又是纳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在考虑电子商务和网络特点的基础上, 将电子商务交易新的数据流程和起重要作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考虑进来, 建立一个以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银行为中心的新税收征管模式, 从根本上控制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具体模式见图1。

以上述税收征管模式为基础,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具体问题, 本文对以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为中心和以银行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方案分别加以阐述。

(1) 建立以ISP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模式。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从网络硬件提供商那里批量购入拨号接入服务, 为其用户 (包括客户和网上商店) 提供接入服务;从网络软件提供商那里购买各种应用软件, 为其客户和网上商店提供各种应用服务。借助于网络硬件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 ISP能够监测静态IP地址, 对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用户进行身份验证, 跟踪监控用户的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基于此, 税收征管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ISP控制未进行税务登记而进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用户。对于未进行网络税务中心认证的用户禁止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同时通过IP地址查明具体违规用户, 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其进行网络税务中心认证;另一方面, 通过ISP能够监测静态IP地址, 监控用户的电子商务交易情况, 税务部门可以非常便利而精确地知道ISP的用户每个月所有交易的单据, 进而避免企业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逃税的行为。

(2) 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模式。银行为客户和网上商店提供资金转账服务。电子商务交易必然涉及资金流, 资金的处理过程离不开银行的参与。从网络商业模型图可以看出, 银行是同时与客户和商家相联系的实体, 因此可以将银行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部分, 为实现电子商务征税提供帮助。目前, 网上交易支付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线支付, 分为闭环型电子货币支付和开环型电子货币支付;一种是离线支付。

1) 在线支付。无论是在线服务或是销售数字化产品, 都必须有支付和结算的过程。在线支付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及其应用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闭环型电子货币是指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后, 一次支付的余额信息必须返回发行主体进行结算。对于闭环型电子货币支付, 银行可追踪经济活动中的整个资金流向, 采用“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征管模式进行征税。开环型电子货币是指电子货币的余额信息在个人或企业之间可以辗转不断地流通下去, 信息的流通路径没有限定的终点。对于开环型电子货币, 由于其流向不能被追踪, 因而较容易逃税。要解决这一问题, 一方面, 税务机关应该与银行、网上商店建立连接, 加强其对开环型电子货币使用过程的监控;另一方面, 在开发国际通用的适于金融交易的身份认证标准中, 软件设计者可以建立一个嵌入Web浏览器的体系, 以监控网上金融交易情况。

2) 离线支付。由于离线交易的是有形产品, 必然涉及货物的输送及货款的流动和支付, 银行可以通过对支付体系的监控实现电子商务征税。因为交易双方通过银行结算支付, 银行可以掌握交易人的姓名、交易的订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 税务机关能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确定纳税额。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起的作用是:对电子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对互联网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 不论是在线支付还是离线支付, 都能进行跟踪, 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3.3 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1) 加强税收的国际间合作。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开放性、流动性、隐蔽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掌握其跨国交易的真实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 收集纳税人来自各国的信息情报, 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 有效防止企业偷逃税款。

(2) 加强税收管理的国际协调。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 由此也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虽然税收政策、原则的制定是一国的主权, 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积极做好国际协调工作, 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抵制, 使双重征税或避税范围扩大, 从而收不到良好效果, 与最初目标背离。因此, 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 加强国际情报交流, 尊重国际税收惯例, 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 制定适合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3.4 加快信息化建设

(1) 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 实现资源共享

税务机关间应建立起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工作联系, 促进工作的发展。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要实现微机联网, 实现资源共享, 互通信息, 使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 充分利用税务稽查部门获取到第一手涉税资料, 有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同时, 征管部门获得的资料也可以通过网络传递到各有关税务稽查单位, 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2) 大力开发和应用针对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征管软件

为适应企业交易等业务网络化, 数据获取和处理的自动化, 税收征管部门研究开发和使用专门的征管数据库系统和征管软件显得尤为关键。

1) 要建立简单的税收征管数据库管理系统, 将企业财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导入征管工作人员的电脑中, 通过Excel电子表格系统和Access数据库或其他专用的数据库系统将数据转换出来, 利用这些信息, 分析企业纳税情况, 直接与实际征管工作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以此寻找税收征管工作的突破点。

2) 研究开发和运用专门的税收征管软件, 直接对被查财务软件进行稽查和征管, 考察财务软件的功能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分析电子数据的正确性, 获取相关纳税数据, 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必须提升税收征管中应用计算机的层次, 把传统征管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技术性经验注入计算机程序, 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税务信息网络, 最终实现以计算机征管为主体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赵惠芳.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博弈分析[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1) .

[2]刘德庆.浅议电子商务的课税原则[J].税务研究, 2007, (2) .

[3]曹雯婷.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析[J].商场现代化:学术版, 2006, (23) .

[4]Jiang, Chaohui、Xu, Shiqing.Professional Market Tax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J].Computer Engineering, 2006, 32 (2) :268-270.

[5]李九斤, 徐畅.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如何完善税务稽查[J].财会月刊, 2007, (3) .

[6]李雪若.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学术版, 2005, (3) .

[7]Gilbert E Metcalf, Lan Parry.Tax Solutions[J].Issu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6, 22 (3) :20-22.

[8]刘全华, 刘川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会计电算化, 2004, (9) .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3

房京坤(1989—)女,汉族,山东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袁丹(1990-),女,汉族,陕西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薛耀洁(1987-),女,汉族,河南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淘宝网电子交易收入的不断增长。淘宝网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采取传统方式征管,必然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探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征管; 合理化

2013年,“双十一”网络购物异常火爆,淘宝总交易额达350亿。马云关于电商应该征税的表态,更让人们相信电商征税已经不远。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电商这一新型商务形式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对其加强税收征管,使得目前电商税收管理上还是空白。现在,随着网络监管方式的改进,特别是天猫网络销售全部通过支付宝交易,让网络销售额非常准确、透明、公开地展现出来,这给税务部门准确征税提供了便利。我们也看到,作为交易平台的淘宝网,税收征管中依然存在很多难题。

一、淘宝网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一) 税法依据的税收要素不清晰。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造成了课税对象性质不清和纳税时间和地点的难以确定,从而使现行税收要素对淘宝网网店不能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困难。

1、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互联网的用户具有流动性、隐匿性的特征,在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环境下,淘宝网网店经营者参与网上交易非常容易,不用进行税务登记,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专用的域名,这就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外,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非常容易地改变经营场所,造成了具有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的纳税主体,从而具有不确定性,使我们对纳税人的身份判定造成不便。

2、课税对象的性质难归类。 在数字资源被转变为物质形态之前,税务机关就很难确定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销售劳务所得,纳税人所得类型、适用何种税率、享受何种优惠等也都难以确定,由于淘宝网网店经营活动具有不同的的特征,如交易手段网络化、信息数字化、交易性质电子化,即使中国税法规定凭借课税对象的性质需要制定不同的课税依据,但税务机关很难把淘宝网网店经营商务交易对象依据现有的课税对象分类依据加以分类确定,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3、税收来源的监控难实施。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不但网上交易服务器比较容易转移、地点不固,而且很少受到时间、空间上的约束,税务机关很难利用传统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监管和控制。淘宝网网店利用地理上的差异,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这就对稅务机关及时、有效的征税造成了不良影响。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的出现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带来了黑色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极高超,交易结果极隐蔽。

(二)淘宝网交易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冲击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技术手段的不完善,使税务机构无法对淘宝网店对相关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网络提取、交易过程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查询,这就使税务机构完全被排除在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活动之外,纵容了网络交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审计基础,而且加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2、对税收申报的影响。我国网上申报没有针对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网店经营者的电子申报,仅仅针对企业性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搜寻网店经营者的网上交易信息,具有非常巨大的成本,因为众多网店经营者的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提供真实的账簿、凭证。

3、对税款征收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减少了商品货物的流转环节,直接由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卖给消费者,伴随着中间环节作用的减弱,其一,弱化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作用和中间机构的牵制作用,也相应弱化了其税收监管;其二,税务机关需要向相对于中间商少得多的大量分散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这就造成了征税成本过大,进而较低的税收管理的行政效率。

4、对税务检查的影响。互联网给税收稽查带来很大困难。一方面面对查账凭证无纸化的特点,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原有的审计基础。另一方面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使得税务检查的难度更大。税务机关由于电子支付的匿名使得无法有效检查纳税人资金往来情况,从而造成税务检查成本上升,效率下降。

2011年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从事淘宝网电子交易活动的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金皇冠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税款以及罚款、滞纳金共430余万元。以此为借鉴,探讨淘宝网税收征管的对策与建议。

二、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拓展现行实体法,规范网络贸易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

对增值税法修订,首先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淘宝网电子交易纳入增值税的扩围之内,为了解决淘宝网电子交易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我们需要对网络进行交易的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结合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水平,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均统一征收增值税,我们采取简便可行的办法是淡化课征对象,全面的实施增值税。结合淘宝网网店务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对网络交易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范,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界定的拓宽,形成规范化、网络化的网络交易征税。

(二)规定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一方面,要求淘宝网电子交易企业与传统企厂商一样,在网站上展示税务、工商登记号,不得进行删除。另一方面淘宝网网店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填写《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网络的网址增设域名、服务器所在位置、计算机密钥的备份以及电子银行账号等有关网络资料,进行淘宝网网络交易资源信息库的建立。

(三)推广网络发票。

2012 年 2 月,伴随着《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出台,提出了进行网络发票应用试点的工作。电子发票的领取需要营业范围的确定及税务部门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进行确认之后方可进行。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防伪技术、编码。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研发并使用网上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

(四)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配合。

税务机关检测网店的交易金额需要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交易记录系统或者依据支付给网站其佣金或费用,从而实现定额征收。为了使税务机关得到网络交易商的积极主动配合,一方面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给其代扣代缴的网络交易商,另一方面要处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以实现对纳税人的稽查。

(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管理监控体系。

淘宝网电子交易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所以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税收管理的监控体系,从淘宝网电子交易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登记到申报纳税、税务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税款入库每个环节进行税收管理的监控。

实现对网商征税,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让网商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最为重要的是,淘宝网网商单日销售350亿,说明网商经营模式已经成熟,为了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也应当开始对电商进行征税。对淘宝网电子交易合理征税将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而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梁伟样. 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J]. 经济论坛,2003(6).

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4

近年来,地税部门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征管信息化建设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就如何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税务人员信息化管理意识和理念还很淡薄,片面地认识和理解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内涵。部分税务人员把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仅仅理解为外在的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却忽视了对税收管理理念、方式和内容以及税收管理运作程序等多方面深层次的变革要求。也有税务人员把税收信息化建设当成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技术开发和业务需求之间存在被割裂的现象。

(二)基础数据采集不全面。在征管和报税软件中,目前普遍重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专用发票等涉税数据的收集,而对于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等大量相关数据基本没有或无法采集。因此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数据传递、存储技术不完善。一是数据传递不及时。据了解,全国只有极少数地区实现了以地(市)级局为

单位的数据库集中,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县级局或以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数据库,大量而分散的小数据库需要通过网络并经数据库复制技术,才能将基层的征管数据逐级传到市地局,不仅时效性、可靠性差,而且准确程度不高。二是数据安全隐患大。一方面由于各级在思想上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受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系统内技术力量、管理体制、资金等条件的制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其三,税务系统目前尚未建立灾难备份中心,一旦遇到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大量数据将彻底消失。

(四)信息不能共享。目前,国税、地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尚不具备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整个征管信息化系统大大小小的30多个应用软件在不同领域自成一体,形成了“信息割据”的局面。目前,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数据外,大量的日常征管信息也无法实现跨区域交流共享。

二、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树立管理新理念。税务人员必须树立起信息化管理的新理念,消除在纸介质条件下去理解信息化的思想障碍,全面树立信息化税收征管理念。税务机关应该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加强信息

化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将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一体化管理。

(二)提高数据准确度。首先要加强税管员的责任意识,全面采集,税收征管相关业务数据的采集中,不能仅仅采集与税收征管直接相关的数据,还要采集与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动用、商业往来、财务报表及金融信用等。其次要严把质量关,要把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作为一项硬指标,在引导税务工作人员及干部充分认识数据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二级、三级审核和考核机制,进行严密考核,保证税收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质量。

(三)改进数据存储手段。一是搭建高质量数据平台,深化数据利用。一方面,要研究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一线操作人员及各级数据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减少或者杜绝垃圾数据产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在市一级地税机关内部设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数据规划,监督数据的采集、加工的全过程,做好系统运行后数据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与业务部门配合,加强对数据使用价值的研究,深度开展数据分析,使系统数据能够得以充分利用。二是尽快落实网络、数据安

全措施。在落实防火、防盗、防雷电等相关初级保护措施的同时,要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利用网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安全机制设置,拒绝非法用户进入系统和合法用户越权操作,避免系统遭到破坏,防止系统数据被窃取和篡改;采用具有容错功能的服务器和具有双机热备份技术的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并有适当的应急措施;健全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采取身份认证、密码签名、访问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网络和数据库安全管理。

(四)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实现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走一体化道路,实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建立起一个包含网络、硬件、数据标准以及软件一体化的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两级的集中处理。应该尽快实现不同主体硬、软件的兼容性,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的集成度,减少以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实现与其他公共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采用“逐级推进”的方式来完善我国信息交换的保障体系。要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重点是做好国地税之间、税务与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要以纳税人银行资金信息共享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储户实名制,使税务部门能抽取出所有银行的数据,利用金融部门的优势,发挥其对税源监控的协作能力。要以代码的唯一性为最终目标,实行公民和企业代码统一制和代码终身制,从根源上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监管成本。

(五)推进组织结构调整。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中的组织结构调整应以把传统的结构庞大的税务机构体系改造成一个以信息化支撑的扁平的税务机构体系,从而降低过去较高的税收征管成本、改变信息传递的失真现象。按照属地管理及分类划片管理的原则,在县区范围设立一个或几个直属于县区同城通办的办税网点、对于农村乡镇,按照机构收缩的原则,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度地保留设置一些同城通办的办税网点,以便对税收宣传、税政咨询及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六)推进业务流程重组。在规范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等相关制度。其次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严格税务登记、强化户籍管理,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户籍档案。再次要统一内外部信息的业务标准和数据标准,规范征管流程中的信息载体——表单证书,将内部使用的表单证书简化或者逐步取消及更新。

(七)推进信息人才战略。一方面,要打破传统的管人、用人机制,体现信息化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公平、公正,建立能级管理制度,并辅之于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以激励基层干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录用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对税务干部计算机综合运用知识的培训等途径,吸收信息人才的新鲜血液,改善现有税务人员及其知识结构,以满足和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5

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出租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纳税人特别是个体纳税人对此知之甚少。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以下几种地方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另外,凡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还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还应缴纳印花税。据我们调查统计,个人出租房屋的,70以上的除出租房屋外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往往忽视了对这个群体的宣传,他们也根本不关心税收,好象税收与他们无关。正因如此,他们一般不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更谈不上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房屋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还有几种情况,其一,纳税人拒不提供出租合同;其二,纳税人单方面伪造一份假合同提供给税务机关,故意降低合同载明的房屋租金;其三,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同时首先达成口头协议,在正式合同中故意降低合同中载[本文转载自[-http:///找文章,到]明的房屋租金,专门用于欺骗有关部门,而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却按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的金额;其四,有些出租房屋双方根本不签订正式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为数不少,约占30,多见于出租双方是熟人或者有中间人担保。不管属于以上哪种情况,虽然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其营业额,但因核定的营业额往往会有偏差,致使征纳双方矛盾加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了被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房屋出租双方一般没有在出租合同中单独注明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只注明几间房屋,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确切计税面积。有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一般是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闲置的临街房地产出租出去,往往只是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一部分。其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单独注明这片出租土地的面积,这就使税务机关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无据可查,给征收工作造成困难。

4、部分纳税人故意抬高房屋租金收入中的扣除费用以少缴税款。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部分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一规定,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故意抬高这部分费用的金额,想用此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事实上,据我们了解,大约90的承租人的水电费、电话费等都是由其自己直接交到有关部门,与出租人和房屋租金没有关系,出租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根本不包括这些代垫费用。

5、某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结算房屋租金时不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这又给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设了一道坎。有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修理、装修,以修理和装修费用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有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了某种劳务或支付了某种商品,以劳务和商品价值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这些情况,承租人一般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凭据以证明其支付的劳务、商品的价值或费用的金额。税务部门需要核定房屋出租业的计税营业额,这无形之中就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6、相当一部分个体纳税人采取“软抗税”的方式来对付税务人员。他们不以实施明显的暴力为手段而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房屋出租业应纳的各项税款,与税务人员软磨硬泡,或者托关系、找门路向税务人员说情,或者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向税务人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能拖就拖,能漏就漏。象这样在无明显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况且我们的日常征税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公安机关的配合。不管怎么说,这种“软抗税”现象往往会造成欠税甚至死欠却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目前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增强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税法宣传我们年年搞,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过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毕竟还很淡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税法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税法宣传方面,在注重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非纳税人的宣传;在注重于税法宣传月中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日常工作中的宣传;在注重于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宣

传的同时,还要注重于各种网络媒体上的宣传;在注重对普通公民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在注重对成年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少年儿童的宣传。总之,要通过多形式多角度的税法宣传,全面增强全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2、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使之能积极配合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联合房管部门和工

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合同的管理工作,要求出租双方必须要签订正式的真实的房屋出租合同,从源头上堵住房屋出租业税收流失;联合土地管理部门搞好出租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的认定。在基本掌握了出租房屋的座落地点、租金、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出租人等资料后,再逐一进行分析,分类别为其建立档案,建立健全有关明细帐,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要求房屋出租人在有关出租事项变更后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利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3、加大集中清理检查力度。结合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定期地对全部工商业户进行检查,凡属租房经营的都要对房屋出租人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清理。凡采取暴力手段抗税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建议有关部门对“软抗税”现象进行法律界定,同时借鉴某些发达国家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6

麦德龙、好又多、家乐福、欧倍德,加上本地的苏果、苏宁、等连锁商业龙头,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字已经逐渐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他们在南京仅几年时间,已经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有的已经开设分店,扩大投资规模,随着规模扩大,出现了一些税收征管问题噬待解决。

一、收入种类繁多,避重就轻混淆税种交纳

连锁超市经营方式一般分为专柜经营和自营。专柜经营采取引进手工作坊或者特色商品销售,由超市统一收款。超市与专柜供应商签定合同,规定供应商每期应达到的最低销售额,如达不到则由该供应商补足或者撤场。月末结算供应商开具进项票时增大扣点,即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额少开金额。因此一些供应商为能继续在超市经营,在没有达到最低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照最低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虚假的销售,无形中增加了超市的当期进项税额,降低了税负。

自营收入主要来源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业务收入种类繁多,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平销返利等等。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上述文件对不属于平销返利的收入没有明确的解释和划分,如上架费、展示费实际操作中均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高低有联系,因此各类超市极容易将各类其他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甚至将属于平销返利收入以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的名义交纳营业税。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收入管理是连锁超市税务征管和稽查的基本点。加强对专柜经营供应商监管,将专柜经营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要求其向超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资料,接受超市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加强超市其他业务收入的评估审核,进一步明确各类收入的内涵和外延,要求超市提供和供应商的供销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明确收入标准,对恶意混淆收入的纳税人比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富余票”现象制肘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目前连锁超市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三种:收银机开出的卷式发票、大额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个人购买商品时开具卷式发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卷式发票换开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商业超市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实际的销售额,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数额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余票”的现象,而目前的“票、表稽核”只是针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进行核查,不能杜绝“富余票”。“富余票”现象的出现为连锁超市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问题。

为此,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该成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加强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管理,严格控制超市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限额,超过规定数量的一律不预批准。其次,在发票开具上要求连锁超市收银机开票必须打印客户名称以便换开时核对,可以采取企、事业单位专机开票形式。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严格要求换票方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复印留存备查,在换开时还要提供销售柜台的购货证明(可用卷式发票代替),并将其购货证明附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后面。最后,在换开内容上严禁开具用于个人消费和福利用品如:食品、烟、酒等等。

三、会计电算的实行和核算资料的高度集中管理,给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

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系统控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

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

在财务账册数据管理上,目前连锁超市实行高度集中化管理,以好又多和欧倍德为例,其原始财务资料和会计核算均在总店上海,连锁门店只负责货款结算和财务资料的传递,只有进入其网络才能查询或处理数据(如输出会计报表等)。因此,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的稽核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资料,需要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可能须事先通知他们准备或者临时生成。这样,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则取决于企业。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需要到核算地开展工作,增加了税收成本。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要重视企业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进一步规范并细化财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明确企业报送财务软件的资料必须包括财务软件的名称、功能、整个系统的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企业必须每年将各门店的财务帐册打印成纸式的帐簿并由各门店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加强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和认识,熟悉并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

现行《征管法》对纳税人帐簿、凭证的设置和保管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对保管地点没有做明确规定,建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帐簿保管地点做明确规定。

四、地方政府的行为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

随着国外的各个跨国商业巨头的涌入,他们的经营方式主要采取在不同行政区域,建立多个门店开展连锁经营活动。如:好有多在南京秦淮、鼓楼、栖霞设立了三个门店、欧倍德在雨花、栖霞有两个门店,这些门店都由其在中国地区某一个总店管理,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核算地集中在总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该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财税[2003]1号)文

件又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连锁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根据税源经济政策对各部门确定税源考核指标,因此他们感到连锁企业门店在本地经营却在外地纳税,大多采取不支持态度,结果绝大多数连锁企业只能把理应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店铺,在各地注册成一个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这种做法不仅使连锁企业不能在众多的新老店铺、经营效益好与差的店铺之间统算盈亏,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而且每个店铺都是纳税单位,要增设财务人员,增加了管理环节和费用。纳税地点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连锁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7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 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特别是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凸显。目前的税收制度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来说很多条款不太适应, 电子商务给原有的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了新问题与挑战。面对这样的问题, 我们在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相关的原则, 采取相应的措施。

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

1.1 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相结合

税收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调节作用, 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型行业更是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对于新兴的行业, 税收要对其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电子商务是一个比较新的产业, 在发展初期税收一定要对其扶持, 不应该对其的发展构成阻力。电子商务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对企业来说能够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率, 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 我国信息化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 很多方面还不成熟, 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地址资源非常有限, 企业经营模式固守不前, 信息化程度非常低, 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再就是很多税收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1.2 公平税负原则

电子商务和传统的商务发展基本一致, 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 从电子商务来看, 应该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和传统的贸易税收保持一致。同时, 电子商务的模式也在发生着改变, 由传统的风险投资转变到传统行业的投资, 电子商务是在传统行业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的优势, 把很多商品、服务通过网络实现了跨越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按照相关政策, 电子商务和传统的没有大区别, 应该按照一样的税率进行征收, 但是电子商务是一个比较新的产物, 在发展初期阶段, 我们一定要采取积极的鼓励制度, 在发展初级阶段, 我们要加大对电子商务的辅助, 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 互联网的兴起, 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技术支持。早在上世纪90年在中国电子商务就被提出讨论, 只是受到当时的历史条件限制, 基础设施的限制, 人们认识不到位, 同时国家相关政策也基于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目的而被搁置。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近几年电子商务得到了非常快的发展。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已经开始把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法规文件, 在具体的操作上进行了一定的实验。

(1) 2007年7月, 全国首例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交易逃税案宣判, 被告人张某, 他所经营的网络公司就是以不开发票, 不记账的方式在网上进行大规模的交易, 在短短的时间内, 通过电子商务这个平台偷逃税款近11万余元, 被判有期徒刑2年, 缓刑2年, 罚金6万元, 其所在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说明国家对一些非法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打击。

(2) 2008年7月, 北京工商局出台了电子商务监管《意见》, 该《意见》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 北京的所有营利性网店必须经过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以经营, 否则按照非法经营处理, 该《意见》只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贸易, 不针对传统上的经营者, 同样对于个人的买卖也同样生效。

(3) 2008年11月10日, 北京市地税局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细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它是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 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 这种税收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4) 2009年两会前夕,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信息显示, 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电子商务税务的问题, 希望建立一个大的协议框架, 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来看, 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 但是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一个历史大的趋势, 这也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目前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目前的议程, 或许只是一个开始, 但是凡事都有一个开始, 只要国家相关政策能够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 那么这个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是非常有必要的。

3 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探析

(1) 电子商务税额相当可观,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额在不断的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 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 同比增长了近一倍, 如果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税的话, 那么国家税务机关就能征收到720亿元的税款。

(2) 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这种交易具有交易范围广、超越空间、无区域限制等特点。因此在商品流通过程中, 不同国家的商品会受到不同的冲击, 发达国家的优势产品就会通过电子商务这个平台更具有优势, 严重阻碍了发展国家的贸易发展, 如果没有一个相应的税收作为保护机制, 发展国家的很多商品在电子商务上不能很好的进行销售。因此从保护本国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也亟待解决。

(3)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的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 很容易被用作逃税的一个工具, 国家辅助新兴的事物, 但是不能让电子商务日益成为避税的温床。国内企业主要通过B2C、C2C电子商务平台出售商品,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之间没有开具正式的发票、很多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 导致大量的税收无形中流失, 很多企业在利用电子商务不征税的优惠, 在故意做着逃税的非法活动, 这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电子商务的免税是国家出于对一些新事物的辅助, 但是很多商家在利用这个优惠, 这样就会严重威胁国家的经济利益, 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已经成为国家机关关注的一件事情, 但是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还有很多区别之处, 它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务模式, 课税存在许多难题。

首先, 业内人士最担忧的问题, 就是对电子商务进行相应的征税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否会有害。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 主要是B2B、B2C、C2C三种类型, 其中C2C的主要构成为个体店主, 这种形式在国外有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C2C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带动下, 正呈快速发展的态势, 并且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 如果对C2C进行相应的征税, 那么电子商务的很多优势就会丧失, 这对税收工作者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其次, 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 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很强的虚拟性, 在网络上进行交易, 填写的都是电子文字, 这个过程中, 很多交易不能被发现。同时还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即时性、无形化、隐蔽性的特点, 税务对其监控非常困难, 造成了征税的困难, 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我国应该加大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研究, 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税务队伍, 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同时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通过对税务部门的骨干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培养出一批具有网络知识的主力军, 在业务中通过网络进行相应的工作, 通过网络可以实现征税, 稽查和服务的基本功能, 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新需要。

电子商务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非常高的流动性, 同时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这就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同时也对各国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可以跨越国界, 很多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国界, 这就给电子商务的征税带来了很大的难处, 为了消除这种难度, 国际社会一定要加强合作, 进行很好的合作。在以后的税务协调方面不再局限在消除关税壁垒上, 而是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 信息资源共享, 在稽查技术, 在征税的方式上要做到一致, 尽量避免避税的可能性。

4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采取的措施

4.1 解决“常设机构”问题

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的一个平台和现实中的企业交易的平台有着相似之处, 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交易平台看, 其中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它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 很多企业的产品交易不需要企业真实的参与, 只要通过一个网页和一些软件就可以实现, 这样能够让企业跨越空间, 企业交易所用的这些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 这对于传统的概念给予了很大的挑战, 很多条件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概念, 但是网络或者网页需要一些基本的硬件设施, 那就是有形的, 这些就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

4.2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对待电子商务的征税我们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实现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目前我国的相应的法律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们只有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才能够让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建立起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4.3 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培养“网络税收时代”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技术人才的监管不到位,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前沿性的学科, 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相应的征税方面, 一定要培养一批相关的技术人才,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在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 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缺乏相关的技术人才, 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 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在对待电子商务这个高科技税收征管方面, 我们必须运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 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 从而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力度, 保证国家的税收, 通过相应的法律, 税务机关可以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 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 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 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4.4 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 与以往的传统的税款的缴纳有着很大的不同, 它可以实现电子运营商代扣代缴, 即从支付体系入手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 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 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对于从事网上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建立网络交易时, 可以借助电子商务这个平台, 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 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 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参考文献

[1]葛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经济师, 2003, (05) .

[2]李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经济, 2005, (6) .

[3]邓远军.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J].税务研究, 2002, (7) .

[4]邓春妮.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9.

[5]王根贤.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2, (4) .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8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土地权属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权属的税收征管环节中,时常遇到一些税收政策未予明确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土地权属转移问题。这些问题界于政策之外,基层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扰,易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欠税,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这些特殊情形进行了梳理,并对其成因和对策进行了探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征管遇到的问题

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种特殊情形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以此为由形成欠税。

第一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也未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与出让方(国土部门,下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迁进度等原因生产土地纠纷,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如:某房地產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2亿元,土地面积9.32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亿元。出让方由于厂房拆迁进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导致双方产生土地纠纷,受让方以此为由不办土地使用证,对该宗土地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但已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项,但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受让方也已实际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3亿元,土地面积9.8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2亿元,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该公司实质上也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仍以未办土地使用证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因特殊原因(如拆迁遇上钉子户等)导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时提供给受让方使用。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1.5万㎡中因拆迁遇上钉子户导致有3000㎡土地不能开发,该公司对这部分土地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属于生地,需通过开发才能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属于生地(如荒山等),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前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对荒山进行平整,荒山平整成为熟地后才能开发。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对等,导致纳税义务时间认定难

由于地方政府部门间未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地税部门的土地交易信息来源,主要依靠基层征管人员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资料,以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既需要通过合法有效渠道证实这些资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时间了解整个土地交易过程,从而产生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欠税问题。

(二)违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导致土地计税面积认定难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代表国家对外出让土地。由于拆迁、补偿、安置等种种原因,造成当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响了纳税人按合同总土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证。于是,纳税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让合同的办法,分期办理部分土地使用证,分期申报部分土地计税面积,给地税部门核定土地计税面积带来难度,给纳税人少申报土地计税面积带来理由。

(三)纳税人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导致税收政策执行难

纳税人在前期签订土地招标拍卖成效确认书,取得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受当时政策、市场、资金等因素影响,推迟房地产开发计划。在利益的驱动下,能推则推迟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规避政府“两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无偿收回,一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收闲置费”的风险,从而达到拿地扩大土地储备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认定为企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则以未实际交付土地使用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而达到困扰基层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对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过程,正确认定纳税义务时间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的来源主要有政府出让和企事业单位转让,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过拍卖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让方将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征用非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耕地的,受让方自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化解认识误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此同时,少数企业利用四种特殊情形与地税部门周旋,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作为地税部门,应通过报刊、媒体、网络、短信平台等载体进行税法宣传,以及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面对面税法宣传,为纳税人解疑答惑,促进征纳互动,改善了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只有解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才能真正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

(三)巧用先征后补政策,合法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针对第一、三种特殊情形,由于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让方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国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政府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就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谈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税部门先征)后补(政府补偿)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而产生的损失,又合法规避企业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徐波.强化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8.11.

[2]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04.

浅议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篇9

河曲县地方税务局张满贵刘剑英

煤炭是河曲县的主导产业。多年来,煤炭产业对河曲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煤炭行业交纳的税费成为全县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煤炭行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个人承包经营煤矿的出现,给煤炭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一些经营主体纳税意识淡薄,瞒报产量,现金交易不入账,不建帐或帐外设帐,乱摊乱挤成本和费用,造成税收的流失。针对煤矿企业存在纳税户分散、私营企业较多、产量难以掌握、平均税负较低等特点,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是煤矿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从外部管理入手。

1.通过安监部门提供的核定开采能力及当年的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的产量,核实和核定煤矿当年的产量。同时可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年动用储量计划,核定其当年的产量。

2.通过煤炭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工资总额和用电量、火工品消耗量以及坑木等矿用消费品的消耗量测定煤矿的产量,然后与企业帐务记载的产量相核对。

3.通过检查煤矿销售煤炭的过磅单,掌握煤炭的销售量,并与企业的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的产量和销量。

4.对个体承包煤矿派驻专管员,蹲点监控,了解和掌握煤矿的真实产量并由此推算全年的产量,随时与煤矿记载的产量相核对。

二、加强对煤炭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煤炭企业所得税是目前税收流失较多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在煤炭价格涨幅较大的情况下,所得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成为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必须下大力加强征管。

1.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设立财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建立有关制度,实行规范化的财务管理,账簿、报表、原始凭证及反映产量、销量的台账、小票要齐全,并严禁帐外设账。税务机关要对煤矿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随时检查,凡有账外账、两本账,或虽有帐务但很不健全的,弄虚作假的,轻者可督促其改正,补交税款,情节较重的除补缴税款外,要实施严厉处罚。

2.税务机关要在核定产量的前提下,加强对所得税的监管,根据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对各类煤矿的采煤成本及相关费用进行合理测定,精细管理,建立煤价与税收联动机制,在合理界定煤炭收益与成本的基础上,实行科学严格的征管方式,保持煤矿及煤矿之间合理的税负水平。

3.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严格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对隐瞒或少计收入,虚列成本,乱摊乱挤成本及费用,将个人家庭消费及其它不合理开支计入成本费用的,要严格审核剔除,不能在税前列支的严禁税前列支,以维护成本的真实性,确保所得税应收尽收。

4.对实行所得税按附征率计征的煤炭企业,要随着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的波动,适时调整应税所得率,可试行与价格联动的阶梯式纯益率计征法,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保证纳税企业合理的负担水平,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具体计征率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测定。

三、加强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

对煤炭行业的税收征管,要按照科学化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建立科学严密无缝的煤炭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

1.所有外销的煤炭,都必须持由煤炭销售公司统一结算,禁止销售不入账。

2.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煤炭销售公司的配合。凡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煤炭企业,由税务部门向煤炭销售公司提供企业名单。煤炭销售公司应按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签订销售合同并发售出库单。煤炭销售公司要建立煤炭销售台帐,详细登记销售煤炭的纳税人名称及销售数量,并定期通报税务机关。为获取准确翔实的涉税资料,及时掌握签订合同、销售数量、缴纳基金等信息,与企业申报纳税的情况相对照,判断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也可探讨与煤炭公司建立委托代征关系,从源头上堵塞现金交易、倒票行为和不开票结算形成的税收漏洞。同时可依托煤运公司的营业站点,对各项煤炭税费实行一个口径、一次统验,对煤炭的过磅、验票、计价、纳税实行集中管理.3.加强对煤矿纳税情况的分析和评估。要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在此基础上,按月编制分析报告,对重点煤炭企业和个体承包煤矿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客观的描述和评价,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资料。

四、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加强税法宣传和教育,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是搞好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煤炭

行业税收流失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1.要深化税法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和诚信意识,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税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和政策,让税法广泛普及和深入人心,同时要大力表彰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为其建立诚信纳税档案。

2.国、地两税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在联手打造诚信纳税环境的同时,国、地两税要建立每季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情报资源的对接机制和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交换,定期互通稽查和案件立查情况。

3.与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审计局、煤炭销售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税收环境整治和税收执法检查,在资源整合、安全监管、税案查处、证照管理、审计监督、对外销售等方面为税收执法提供相关协助,编织反偷逃税的网络。

上一篇:2022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下一篇:电脑xp系统安装教程——步骤9:设置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