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奖励办法

2024-04-25

教师奖励办法(精选8篇)

教师奖励办法 篇1

为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教师在各项活动中发挥所长,鼓励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更大的成绩,加强学校的教科研工作,完善激励机制,三甲乡教育管理中心研究,对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教师予以奖励。

一、教研成果奖

1、承担各级公开课、示范课,乡、县、地、省级分别奖100、200、300、400元。

2、教师在教育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按教师所得稿费金额付给相应的稿酬。(新闻稿件的发表按“三甲乡教育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宣传信息、教学故事撰写激励的通知”执行)。

3、教师参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征文比赛,县级一、二、三等分别奖励60、40、20元;地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80、6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20、100、80元;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160、120元。

4、教师作学术讲座,乡、县、地、省分别奖100、200、300、400元。

5、课题组在县、地、省、国家级获奖,分别奖600、1000、2000、3000元。

二、指导学生奖

由学校选送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或竞赛获奖的:

1、指导学生在各种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奖50元。

2、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含各类专业研究会)组织的各项竞赛获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40、20元,地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60、4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80、60元,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160、120元。

3、指导学生参加地级以上非教育部门(如刊物等)组织的大奖赛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

三、教师竞赛奖

教师个人参加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各项竞技比赛(优质课、演讲赛、实验竞赛等)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80、60元;地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20、100、8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160、120元,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300、200元。

四、先进集体奖

所任班级评为“文明班级”或“先进班集体”的,乡、县、地、省分别奖60、100、160、200元。

五、教学成绩奖

任教的科目参加县级检测评比获奖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奖金。

五、各种荣誉称号

1、每年按条件评出乡内“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教育名师”等,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2、对在各个岗位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教师节授予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师德标兵”、“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在七·一建党节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在三·八节表彰“三八红旗手”等。

5、在五·四青年节表彰“优秀青年教师”等。

六、专业化水平和学历提升

1、工作成绩突出,进修研究生学历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上级部门补助的四分之三外,个人应付的四分之一费用由管理中心承担一半。

2、连续三个学期平均分或进步分位于全乡第一名,由管理中心安排全免费外出培训或学习。

教师奖励办法 篇2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教师奖励办法 篇3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篇4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台八十五教字第三一一三○號函核定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教育部台(85)參字第八五○八一一○五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符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未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下列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一、全時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但以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事先同意者為限。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未符合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者,得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考慮學校人員調配狀況;並應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審查教師進修、研究計畫,以免影響學校教師及行政工作。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師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

二、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雜費。進修、研究人員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故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鼓勵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尚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稚園園長(主任)及教師。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依廢止前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進用之試用教師。

凤阳县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篇5

信息发布员:王芳 信息审核员:周广文

凤教体字〔2015〕26号

关于印发《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凤政〔2014〕93)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阳县财政局

凤阳县教育体育局

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7日

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

一、为激励全县广大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全县教育创品牌、创特色、出成果,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设立“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每年50万元,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专款专用。

三、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的奖励对象为在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

(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教师,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

(三)获得省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四)获得市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五)获得市级名校长、名教师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六)优质课等课堂教学评选,获得国家、省、市奖次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七)创造发明奖:表彰奖励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创造发明活动中获奖的教师。获得省三等以上创造发明奖,每项奖励2000元。

(八)学科竞赛辅导奖:辅导学生参加文化课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省奖项,每人次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四、获奖教师由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有关文件进行统计,在凤阳教育体育网公示,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以上奖励范围以外的奖项,由教育体育局党委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五、以上同一类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中永中学教师教科研专项奖励办法 篇6

中永中学教师教科研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校教科研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参与教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升学校的教研品位和教师的教研能力,以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发展。特制订此奖励办法。

第四条 课题类奖励

1.奖励标准(计量单位:每项课题)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结题奖

省级

市级

区级

2、奖励方法

(1)1/3奖励课题主要负责人,1/3奖励课题结题执笔人,1/3奖励课题组成员。

(2)上述课题必须是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其中结题但没有获奖的课题,给予相应的奖励,以表鼓励。具体奖励可以参照“结题奖”的奖励标准。

(3)受奖课题的负责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课题结题报告的文字稿、电子稿;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论文(案例)类奖励

1.奖励标准(计量单位:每篇论文)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级

市级

区级

2、奖励方法

(1)受奖励的论文(案例)必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获奖论文(案例)。

(2)同一篇论文(案例)不重复发奖,取最高奖次。与他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占2/3,其余共占1/3。

(3)受奖论文(案例)的作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受奖论文的电子稿;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名优教师及先进教师奖

1、奖励标准(计量单位:每项荣誉)

先进类别 奖励金额

先进类别 奖励金额

校级先进 200

规范达标优秀者 500

市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

2000

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 500

市教坛宿奖、中坚、教坛新秀 200

区教坛新秀、中坚 600

市学科骨干 800

区学科骨干、区课改之星 300

2、奖励方法:

(1)以学期为单位发放,且为一次性奖励

(2)其他单项先进,省、市、区未给予任何奖励的视情况酌情给奖。

(3)同一学期分级获奖的不重复发奖,取最高奖次。不同学期获奖的,可以分级给奖。

(4)受奖教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优秀团队奖

1、奖励标准(计量单位:每项荣誉)

优秀团队奖先进类别

奖励金额

先进类别

奖励金额奖励金额

校先进教研组、备课组

每人50元

区先进教研组、备课组

每人100元

新老结对合格结对奖

指导师200元

市先进教研组、备课组

每人200元

2、奖励方法:(1)以为单位发放,且为一次性奖励

(2)校先进教研组、备课组评选按校先进教研组、备课组评选办法执行

(3)新老结对合格结对奖按中永中学新老结队制度进行考核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7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 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 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 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 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 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 (含专业合作社) 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 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 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 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 (户、合作社) 发展生猪生产, 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 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422号) 同时废止。

教师奖励办法 篇8

奖励办法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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