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2024-04-18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精选8篇)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1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法律(法学)专业学位与法学(非法学)专业学位,不管在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要求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很多考生都没办法好好区分。聚英厦大考研网整理了两者之间的异同处,希望能助你正确区分,正确选择合适的专业,准确备考。

相同点:两者都是专业学位硕士的类别之一

不同点

1.专业代码

035101法律(非法学)

035102法律(法学)

2.初试科目

法律(非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法律(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3.报考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特殊要求

法律(非法学):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法律(法学):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4.学制

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学制一般为3年;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学制一般为2年。

5.试卷结构及考试内容

法律(法学)硕士考试试卷采用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该专业分为专业课一和专业课二。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五种题型;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论述题四种题型。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2

一、法律和道德概述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 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 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 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 有着不同的道德观, 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 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 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 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 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 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只从它的内容角度上来讲, 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也即真、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 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 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 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然而在研究法律的同时, 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 这就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然而, 道德除了有价值性以外, 还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 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 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 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密不可分的, 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 随着物质基础的变更和发展, 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和变更。第三, 道德具有共同性, 主要体现在内容上, 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 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 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 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 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 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主要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首先,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 什么是可以做的, 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其次,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再次, 法律具有校正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 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 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二、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的存在形式, 他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产生的机制不同

道德是从人们的观念和对社会的判断中生出, 而且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 很少把它写出来并向大家公布, 而法律刚好相反, 它是由国家专门的机关制定, 并且必须写出来向大家公布, 不然就不能算法律了。在对行为的判断上, 道德相对而言就比较模糊。我们很多行为从道德上很难判断是对是借, 是好是坏。但对一个行为从法律上判断是违法还是合法就明确得多。在判断标准上, 道德是多元的, 而法律是一元的。不同的人在道德上的标准可以是不同的。对同一件事, 因为各人的道德标准不同, 就会有很多评价结果, 但同一件事, 在法律上就只应该有一个结论是正确的, 不会出现有多种结论。

(二) 表现的方式不同

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 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 作为“社会意志”, 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

(三) 调整的范围不同

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 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法律是外化的, 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定外部行为, 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然而, 法律上要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区分这种行为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

(四) 内容和机制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 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三、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 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 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 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一)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其实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意识问题, 是人们意识产物, 可以说人自己制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有纠纷, 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 本质也是为解决一些问题。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 都有共同目的, 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 从根本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 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现在, 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 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 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 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因此, 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 哪些不是犯罪行为, 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 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一方面, 它们在某些内容上, 相互重合、相互渗透, 国家宪法一般包含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又是道德的规范之一;另一方面, 道德的作用范围较广泛, 有些范围法律涉及不到, 而道德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 起着法律所不能起的作用。如“不许闯红灯, 禁止违章建筑, 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 禁止不正当竞争, 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二)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动补机制

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 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 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 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 效益增大, 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 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 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 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的支持, 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才能使有不同动机、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

(三) 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 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 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 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 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 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3

[关键词]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联系;区别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属于法学基本范畴,也是实现法律运行操作中必须给予充分把握和高度重视的概念,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在法律责任理论中,到底什么是法律责任,长期以来法学界并没有取得共识,因此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责任。本人较同意下面的观点:“法律责任一词在法学中有两种含义,第一是本义,第二是引申义。采用本义的法律责任一词”[1],通常被用来描述因违法所导致的某种法律后果(违法是原因,责任是后果),这是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含义,也是最常见的含义¬——称之为一般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政责任都是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引申义的“法律责任”往往是指与违法行为毫不相干的某些法律后果——称之为特殊法律责任。本来定义上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如后果说、处罚说、资格说、责难说、义务说等。[2]比较这几种说法,可以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义务,但这种法律义务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义务,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是一种新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调查行为的有限性,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约束。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分内应做之事;其二是当事人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是社会成员“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而产生的后果,前者可谓“第一性法律义务”,后者可谓“第二性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本来定义上的法律责任或一般法律责任)法指“第二性法律义务”。不论“第一性法律义务”,还是“第二性法律义务”,既然以法律义务为依据,它的履行自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法律制裁,由强大的公共权力迫使义务人被动的履行义务,但是“第一性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是潜在的,是应当为,而“第二性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是显在的,是必须为。因此,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国家权力确认,并由国家权力保障其实现。这一新的法律义务(“第二性法律义务”)有别于一般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作为违法者因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可能,但并不等于法律制裁的实现。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3]。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因此,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不同。

(二)产生根据不同

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解释:第一是理性约定。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一定义务而导致的法律上的负担。这种负担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可以分解为:为什么违背义务必须、必然导致不利负担,即义务必须遵守的另一个侧面,因而法律责任的根据在简约意义上可被歸结为义务为什么必须遵守问题。第二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人们理性本质的最基本层次,是以知理性与实践理性产生的前提。因而在一定意义上看,意志自由也成了约定之生成的主观前提。意志自由奠定了责任的道义归责性和法律归责性的主观基础。第三是行为选择自由。行为选择自由是在之前二者基础上的新的综合。行为自由可以在两个层面上理解,其一是作为实践活动的基本性,它是人的本质的基本方面,正是人的选择自由奠定了人的社会本质,在行为选择的实践中,人才能不断地成为更完整的人。其二从现实的个人活动来看,它是在既有约定和意志自由的前提下,直接赋予法律责任以正当性的元素。可以说,是个人理性的选择了被约束,同时在此一般约束下又以自己具体的自由选择行为引发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机制。以上三点就是法律责任的产生依据。而法律制裁是国家根据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是国家运用其物质力量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国家运用强大的公共权力迫使义务人被动的履行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应履行的义务,以履行或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的义务。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责任作为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可能,但并不等于法律制裁的实现。虽然行为主体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在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超过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自首或立功,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不起诉,在公法案件中权利方当事人不起诉不受理的情况,如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而且即使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相同,其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对其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也有可能不同,这是因为还要具体分析违法的各个具体构成要素。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联系

(一)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存在依据

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对应内容的主体角色转换,由义务人对他人所负的“第一性法律义务”对应于国家权力。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最后屏障,是国家基于义务不履行“第二性法律义务”或侵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义务不履行“第一性法律义务”即侵犯法律权利只是产生法律制裁的可能,只有继续不履行“第二性法律义务”即侵犯国家权利才会使法律制裁成为现实。法律的动作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也是国家基础由道义力量到物质力量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由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和违法行为为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归结和追究为始终。

(二)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及其不被履行为可能存在的前提和可能发生的依据,以法律制裁的进行为可以推知的后果和可以以来的后盾,或者说,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分别以义务人对法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为其首尾,违法行为(即对“第一性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是法律责任的起点,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归宿,其包含了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对法律制裁的认可,而法律制裁是国家根据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是国家运用其物质力量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其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干涉。而法律责任体现的是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私权利对国家的侵害。

总之,没有违法、违约的行为,就不会有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参考文献

[1]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1997 (5).

[2]魏清沂.法理学[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111.

[3]杨峥嵘.法学通论[M]北京:对外贸易经济大学出版社,2009:22.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4

法律硕士法条精选:宪法学职权

宪法学几种职权总结

一、质询案:

全国:(1)一个代表团,3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2)常委会1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和“两高”质询

县以上:(1)10以上代表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及“两院”质询(2)省、自治、直辖区的人大常委5人以上,县人大常委3人以上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检质询

乡:代表10人以上对本级的人民政府部门质询。

二、罢免权

全国:(1)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副主)席、国务院人员、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提出罢免案(2)常委会无此项的 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两高”院长罢免案

乡:主席团、1/5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

三、提议案权

全国:(1)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查可以提议案

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10名代表以上联名(无“两院”提议案权)

乡: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议案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另注意:中央、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不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乡人大设主席,主席、副主席不任行政机关职务。

上文就是关于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职权的相关法条,是常考的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一定要谨记,抓住重点,认真复习,打好基础,争取考试的胜利。

凯程法硕协议班师资力量

凯程2018法硕考研辅导班正式开始报名,欢迎同学们前来咨询。

最好的师资——权威更要应试,我们就搞“双重标准”!凯程法硕名师不仅仅是法硕辅导界的名师,更是高价聘请从名师中筛选出的表达最清晰、内容最应试的第一流老师授课。凯程教学老师的生存法则:“赢者通吃,余者弃用”,凯程聘请老师:仅仅是名师还不行,还需要懂得考研,懂得考生!

最好的方法——教与学相辅相成,不懂方法的辅导班不是好的辅导班!我们否定只懂得依靠名师招揽学生的传统忽悠式辅导班,我们追求给予学生本质需求的最高标准满足:考研最高分。我们给予学生的不仅仅是最应试知识,更是如何最高效有效获取知识的方法和途径。“没有方法的辅导班,不是好的辅导班”!

最好的环境——60人小班精英教学模式,让你与辅导名师零距离接触!

我们承诺专业课60人小班教学,零距离与各校教授名师互动;有的辅导班虽然也有名师授课,但却是四五百人挤在一起上大课,号称“挤破头的辅导班”。“超过100人的辅导班,不是好的辅导班”,小班才能出精品,小班才能出效果,凯程就是小班,就是精品!

最好的管理——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我们推荐考研集训营管理教学模式,我们认为中国教育界所总结出的“高三住校封闭教学”模式是最高效的应试辅导模式,凯程集训营就是这种理念下的考研辅导产物。学生入住集训营,每日在宿舍、食堂和教室间三点一线,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外界干扰,集中精力进行考研复习!

最好的公共课——考名校得高分,必须同时注重公共课 我们的学生目标都是211或985法硕名校,那么只注重专业课辅导而忽视公共课辅导,学生考试结果非常容易“折戟考场”!凯程英语与政治坚持聘请考研界顶尖一流老师授课,政治超豪华阵容:张鑫、李海洋、卢营,英语超豪华阵容:白子墨、靳姝、惠新华!

现在关注凯程官方法硕微信号(凯程法硕考研),将会免费获取: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1、法硕辅导刑法第一人、凯程法硕教研室主任、北大刑法学教授陈永生老师的2018刑法导学课;

2、法硕辅导法理学第一人、凯程法硕教研室副主任、北大法理学博士陈璐琼老师的2018法理学导学课;

3、凯程集训营校长王哲老师2018核心考研方法课;

4、凯程考研心灵规划导师徐影老师2018法硕考研规划课;

5、凯程学员、北大清华法硕成功学长珍贵视频经验谈。

凯程法硕推荐名师阵容——这些老师的课程需要听,亲,你“造”么? 刑法学: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知名法硕辅导专家。庄乾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知名法律培训老师。

民法学: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具有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讲课生动而富有激情,善于把握法硕考研的重点、难点,被称为民法领域里的青年才俊。

岳业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人大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洪江:毕业于清华大学,某高校教师,多年的法律培训授课经验,好评如潮。

法理学:

白斌:中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授课非常生动,应试性极强。

陈璐琼: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内知名法硕老师,重点突出,特别受到广大考生喜爱。

宪法学: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权威法律硕士名师,核心专家。

王里万: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博士,导师胡锦光,年轻实力派辅导名师,授课条理清楚,讲解考点准确到位,参与教材编写,教学经验丰富。

法制史:

马志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主任,法硕名师。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5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是

A、社会公益性

B、技术规范新

C、国家强制性

D、国家引导性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法的基本特征

2.首次将“法”界定为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工具的学者是

A、亨利•梅因

B、马克斯•韦伯

C、卡尔•马克思

D、罗斯科•庞德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3.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别称的是

A、民法法系

B、日耳曼法系

C、罗马法系

D、央格鲁法系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大陆法系的概念

4.我国刑法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则所包含的逻辑结构要素是

A、假定和行为模式

B、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C、假定和法律后果

D、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5.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新原则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法律的溯及力

6.我国X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X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制定后,不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该法规虽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仍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

D、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参考答案】B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考查知识点】中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的正式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分

7.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甲破坏供电设备,导致其地发生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法院审理时认为,甲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属于

A、历史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限制解释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

8.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吧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立法者都应当从自然科学家中产生

B、立法者应该在制定法律时多听听自然科学家的意见

C、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尊重科学性和规律性

D、立法者不必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考虑立法问题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法律制定的原则

9.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利用其掌握的城市居民低保资格复核权,收受申请人好处费,被上级机关撤销主任一职,陈某受到的法律制裁属于

A、行政处罚

B、刑事制裁

C、民事制裁

D、行政处分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律制裁、行政制裁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司法活动范畴的是

A、交通警察处罚交通违章者

B、司法局审查发放律师执业证

C、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D、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

11.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

B、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都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模式

C、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最被严格禁止的D、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

12.李某因车祸致双腿残疾,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全责。李某遂向法院起诉,除要求王某赔偿30万元医疗费外,还主张对她因车祸向受侵害的“正常行走权”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主张的“正常行走权”属于法定权利

B、王某赔偿30万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C、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因王某的肇事行为而产生

D、交通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

13.甲、乙双方在油画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一试三份,经双方鉴定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中包含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B.该约定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C.该约定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义务性规则 D.该约定不关涉甲乙双方行为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法律规则中的种类

14.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

A.法律编纂 B.法律清理 C.法律汇编 D.法典编纂

【参考答案】 C

【考查知识点】法律制定的特征

15.最早提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分类的学者是

A.蒲莱士 B. C.西耶士 D.洛克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宪法的分类

16.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体现的宪法基本原则是

A.法治 B.权力制约 C.人民主权 D.人权保障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宪法原则

17、关于我国的宪法监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国务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18、下列关于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工作方式

B、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组织形式

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最高原则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爱国统一战线

19、甲与同村另外四名选民在外打工,不能回原籍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甲的下列做法,符合我国选举法的是()

A、口头委托在原籍的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B、与另外四人共同委托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C、书面委托同村选民乙按照甲的意愿代为投票

D、经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同意,由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委托投票

20、下列关于我国“八二宪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采用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始于“八二宪法”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八二宪法”和四个修正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现行宪法

C、“八二宪法”仍将国家机构一章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前

D、“八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好的传统与基本原则,废弃了“七五宪法”与“七八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82年宪法的特点

21、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职权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自治条例 D、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职权22、2012年6月,我国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根据我国宪法,设立三沙市的权力属于()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海南省政府 D、民政部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国务院的职权23、2012年7月1日,在国家主席胡锦涛的监督下,梁振英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据此,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国家主席负责

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C、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由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中国公民担任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特别行政区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25.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

A、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B、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

C、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

D、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公民的平等权

26.2012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从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

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

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加,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报告

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加,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参考答案】B(考研教育网整理)

【考查知识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27.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力是

A、劳动权

B、财产权

C、社会保障权

D、休息权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28.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国家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29.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B、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须年满40周岁

C、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位

D、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国家主席

30.《竹书纪年》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做作圜土”这里圜土是指

A、法庭

B、监狱

C、刑罚

D、刑书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 夏朝监狱

31.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司法责任制度的是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A、三宥之法

B、三风十愆

C、三赦之法

D、五过之庛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西周司法官责任制度

32.春秋时期,郑国大夫私自修订法律,并书之于竹简,称为“竹刑”。这位大夫是

A、邓析

B、叔向

C、子产

D、范宣子

【参考答案】A(考研教育网整理)

【考查知识点】竹刑的修订者

33.《法经》中规定量刑原则的篇章是

A、盗法

B、网法

C、捕法

D、具法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经》的内容

34.秦始皇三十三年,咸阳令审判一起盗羊案件时,误将系羊绳圈的价值计入赃值,与秦律规定的计赃方法不符。依照秦律,该县令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所触犯的罪名是

A、不直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纵困

C、失刑

D、擅刑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秦律中的罪名

35.汉武帝时期颁布的“六条问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A、民事法律

B、监察法律

C、经济法律

D、诉讼法律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六条问事的性质

36.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延昌三年,冀州阜城之民费羊皮为葬母而卖女为婢,按律当死。此案在朝野引起巨大争议,后经宣武帝权衡各方意见,做出最终裁决:“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关于此案判决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亲属相犯,罪不至死

B、为伸张孝道,可特赦罪责

C、诏令与律条冲突时,须依律断案

D、子女的人格从属尊长,不受法律保护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北魏时期法律原则

37.首次明确区分律和令,从而解决了秦汉以来律令混杂问题的古代律典是

A、晋律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新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晋律的内容

38.依照唐律的规定,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是

A、误杀

B、过失杀

C、斗杀

D、戏杀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唐代六杀”

39.为防止冤错案件,宋朝规定在犯人翻供且所翻情节关系重大时,案件改由另一司法机关重新审理。该制度是

A、翻异别推

B、鞠谳分司

C、三司推事

D、履冤理雪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宋朝法律制度(考研教育网整理)

40.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该专门机构是

A、理藩院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大理寺

C、宣政院

D、大宗正府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 元朝专门审理机构

41.明洪武三十一年,某省布政使上书皇帝,嘉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依照《大明律》的规定,该上书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内乱

B、左官

C、奸党

D、谋大逆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明朝奸党罪

42.清朝光绪年间,某官员甲因犯罪而被发配新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甲被判处的刑罚是

A、发遣

B、刺配

C、充军

D、流刑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清朝刑罚制度

43.清末变法修律中,清廷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该草案共分五编,其中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的部分是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A、总则

B、债权

C、物权

D、继承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大清民律草案》内容

4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普通法院实行的司法审级是

A、三级两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四级两审制

D、四级三审制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司法审级

45.人民代表会议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该政权组织形式确立于

A、土地革命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

【考查知识点】

二、多项选择题:46一63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46.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有

A、少数民族的习惯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属于根本法

C、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

D、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际惯例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47.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法部门的有

A、彩票法

B、知识产权法

C、劳动合同法

D、法院组织法

【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法律体系

48.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广

B、法律规则一般较具体,法律原则比较抽象

C、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法律原则可以成为解释法律规则的依据

D、法律规则是司法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不能直接在司法过程中适用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49.2012年6月我国完成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地方的改革工作,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A、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B、这有利于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利益的干扰

C、这符合宪法关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定性

D、这符合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参考答案】

【考查知识点】

50.A、B、C、D、【参考答案】

【考查知识点】

51.下列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A、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

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出生而取得

C、外国人在中国只具备行为能力,不具备权利能力

D、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也可能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参考答案】AD

【考查知识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52.下列选项中,属于美国联邦政府宪法原则的有

A、议会至上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有限政府

C、分权制衡

D、联邦与州的分权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联邦制的特点

53.下列关于宪法优位的说法,正确的有(考研教育网整理)

A、法律必须受宪法的约束

B、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C、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宪法依据

D、宪法优位要求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上遵循法律优位原则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法治原则之宪法优先

54.国务院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该规定的宪法依据包括

A、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B、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2004年宪法修正案

55.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中,涉及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内容有

A、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人人平等,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C、民族平等,即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

D、地区平等,即各行政区域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选举的原则

56.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下列选项中,对这一规定理解正确的有

A、该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

B、该规定与宪法平等原则相抵触

C、政府对残疾人差别对待须负举证责任

D、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社会保障权

57.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该条文,下列理解正确的有

A、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B、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C、“依照法律”包括对国家征税权的约束

D、该条中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公民的纳税义务

58.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C、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D、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节、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村民委员会

59.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

A.一断于法

B.刑无等级

C.轻罪重刑

D.明德慎罚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战国时期 立法指导思想

60.根据宋朝的法律规定,能够继承家庭财产的人包括

A.庶子

B.命继子

C.在室女

D.出嫁女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宋朝财产继承制度

61.下列选项中,以六部官制作为分篇体例的国家律典有

A.《宋刑统》

B.《大明律》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C.《大清律例》

D.《大清现行刑律》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六部官制体例

62.下列选项中,属于《大清新律例》规定的刑罚种类的有

A.流刑

B.管制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大清新律例》刑罚种类

63.下列关于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立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确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

B.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C.吸收了外国民法的最新学理

D.肯定了包办买卖婚姻习惯的效力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中华民国民法》立法特点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参考答案】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着一定的差别。但是这两种作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卫华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考查知识点】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65.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

【参考答案】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2)业务领导。(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66.简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考研教育网整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的过程中制定的,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历史意义在于:

(1)《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2)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3)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临时约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和严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宪观念的问题,也有具体条文和立法技术的问题,但这些并不影响其历史意义。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67.近年来,有些人民法院在推进和谐司法过程中,推出了制裁文书中的“法官后语”,试图体现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结合,下文是一起案件的案情判决和法官后语:

黄某因意外死亡,黄某单位分别给予其父母和其妻周某的补偿款2万元和9万元。黄父、黄母拿到2万元补偿款后,诉诸法院,要求儿媳周某另行返还部分补偿费用于养老,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给付原告1万元,并在法官后语中写到:“法律虽然可以公正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真诚以待、敬老爱幼、互相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今后应深思的问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判决后周某主动将1万元给付黄父和黄母。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什么是法律文化?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参考答案】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考查知识点】法律文化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改法官后语反映了哪一个层面的法律文化?

该法官后语是否体现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结合,为什么?

68.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行为。”

请结合材料分析下列问题:

(1)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可能限制公民哪些宪法权利的行使?宪法对这些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为什么行政强制行为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

【参考答案】

(1)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只能设定法律保留以外的行政强制。而且,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强制必须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前提下为之。如果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已制定了法律,而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得再增设行政强制。

69.《唐律疏议 断狱律》:“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见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过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问题:

(1)唐律处理疑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依照唐律的上述规定,疑罪分为哪几种情形?

(3)唐律关于法官处理疑狱的规定是什么?

(4)如何评价唐律的这一规定。

五、论述题:70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70.联系当前实际,论述现代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参考答案】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意味着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现代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从而达到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现代法治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之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法律之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的法治原则,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是法治的首要条件。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要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这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

权力保障原则是指法治国家要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目标。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以确保结果的公正,具体包括回避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制度和程序公正。

【考查知识点】法治的内涵、法治国家与法治的基本原则、法的价值、法治国家的标志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6

2018金融硕士考研备考研习:宪法学重

点透析

(五)一、什么是国家性质?如何理解不同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答: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国家性质是宪法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各国宪法对此都有反映,但不同类型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反映方式是不一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总是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把资本主义国家描绘成超阶级的“全民”国家。为此,资本主义宪法总是用“主权在民”等词句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社会主义国家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国家,他们不需要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因此社会主义宪法总是公开宣布自己的国家性质。

二、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理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明确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我国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1982年《宪法》开宗明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也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

金融硕士考研全面解析

一、专业介绍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金融硕士项目主要培养具有坚实金融学理论基础和较高应用技能的专业人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现代计量分析手段解决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既了解国际金融业的前沿发展,又能密切联系中国的实践,具备比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潜力,可以适应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工作。

二、院校排名

目前全国排名前10名的院校有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各位考生可参考各院校排名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院校。

三、学费情况

随着2015年各学院招生信息颁布,各院校招收金融硕士学费情况也相继颁布。考生报考金融硕士,学费大约在每学年8000-54000元之间。

四、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要求

《金融学综合》是 2011 年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科目之一。《金融学综合》考试要力求反映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科学、公平、准确、规范地测评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入学,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金融专业人才。

六、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

1、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金融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2、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

3、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充分了解金融理论与实务,系统掌握投融资管理技能、金融交易技术与操作、金融产品设计与定价、财务分析、金融风险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很强的解决金融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

七、人才培养目标

金融硕士项目主要培养具有坚实金融学理论基础和较高应用技能的专业人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现代计量分析手段解决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能力。

八、就业方向

1、当前金融硕士就业的六大方向

页 共 2 页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金融学专业这几年从整体上看,在报考方面比较热门,金融学专业职业前景普遍被看好,但根据实际就业情况看,两极分化比较严重,据中国人大校友观察统计发现,知名院校的金融学硕士,如果导师影响力较大,在校期间注重实践,同时研究功底比较深厚,刚出校门拿到20万以上年薪者,不在少数。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

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7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 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 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 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 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 具有守法精神, 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 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 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 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 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 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 极少接触社会实践, 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 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 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 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 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 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 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 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 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 增强了互动性, 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 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 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 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 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 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 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 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 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 学生就业困难, 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 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 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 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 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 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 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在现有模式下, 诊所式法律教育势必会和原有的教育模式产生一些冲突。比如在课时的调整上, 原有教育模式下理论课程的学习几乎占满了四年大学教育, 现在要腾出时间给同样需要大量时间的法律诊所就必须对原有课程的课时加以调整。在资源上,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讲授课本的教育方式相比需要较多资金和物质投入, 这在一些本就不以文科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 缺少相关资金投入的条件下, 更显得难以实现。在师资上, 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加以指导, 这又必然导致在教师岗位上新一轮的竞争。

4结语

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恰恰忽略了这一点, 越是希望速成培地养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多种法律岗位需求的多面手, 就越是事与愿违。可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有百利而无一害, 今后必然引起更多的重视与关注。

参考文献

2018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篇8

关键词:新法律现实主义;勃兴过程;中国法学;反思;借鉴

一、前言

从法学和法治角度进行分析,当代中国法学还面临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法学教育及研究的方向,还关系着法学的学术品味及学术价值。在目前学派众多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学术立场上还是指导理念上,各种学说、方法论、流派等都不能只看其中的一面,所以多元化的标准最为合理,但是在根本性的问题上,这些方法之间毕竟有一些地方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很难对其做出选择,也很难以中和,所以本文在不否定其他法学方法的前提下着重的评价了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倡导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并以此来对我国的法学进行反思。

二、新法律现实主义的诞生

在2004年的6月,在美国一群法律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聚集在麦迪逊威斯康辛大学,在此并举行了一次重大的会议,该会议主要讨论了一个新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研究日程创制模式与创制概念,这次会议日程主要提到了“一个关于寻求构建法律问题因素、政策及经验性研究的三重进路,和老一代法律现实主义者研究的东西一样,但也有不同之处,即在法律领域中沉淀了新一代的独特见解。”随后,在2005年斯图尔特·麦考利教授发表了一篇堪称宣言的论文,即《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随着该论文的发表,“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流派迅速在美国国土上蔓延,因此斯图尔特·麦考利教授也被称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领军人物。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为随后的美国法学和社会研究领域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

托马斯·J.麦尔斯与卡斯·R. 桑斯坦曾在《新法律现实主义》中提到,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出现以及新法律现实主义者正在实践卢埃林的预想,即对事实与结果进行大规模定量分析,即新法律现实主义研究希望从大量数据的基础上与可验证的前提下来探索司法裁决的本源。与此同时,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主张了定量分析研究,重视数据和实践,这让新一代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可以去研究并实现老一辈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理论和思想,让老一辈的设想有了实现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新一代法律现实主义研究在新的社会环境和学术背景中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和推广。作为法律和社会运动的新成果,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和形成主要建立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它的兴起有一点水到渠成的感觉,也是时代发展催生的新产物。

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特征

(一)立场的中立性

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新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了一种法律乐观主义的理念,并将该理念作为了新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该特征被看成是政治对法律的独立性侵蚀的一种回应。在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中,新法律现实主义者积极的评判现有法律中的缺陷和不足,也在研究现有法律对国家内外的变革产生的积极作用,新法律现实主义要求了在法律的研究上要善于运用社会学的力量和工具,让基层对社会和法律的运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再者新法律现实主义者在研究过程中认为要重新对政策交涉与法学研究进行思考,并认为这是向着实用主义方向前进。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服务于政治,政策利用法律手段得以实施,这使得法律的独立性无法得以彰显,那么相对的法學研究也必将成为服务政治的工具,那么法学研究也比较丧失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研究成果也不具备客观性,所以新法律现实主义不仅要让基层认识社会和法律的运作程序,也要将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关系理清,以保证新法律现实主义研究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二)进路的经验性

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提倡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经验性研究方式,它主张的是“上下贯通”的研究。所谓的“自下而上”的经验性研究指的是从社会的基层的生活中遭遇的事实入手,前提是没有经过法律职业或没有经法院渗入的事实,从基层开始探讨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规范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但也不否定“上层”研究,以达到分析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形成的目的,客观的进行评价。采用“自下而上”研究进路的对象通常是很广泛的,研究的范围也比较广,如法律影响力的研究,法律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关联等,所以这一研究进路一般都超出了正式法律的研究范围。所以新法律现实主义者对正式的法律影响力时刻保持怀疑的态度,也应该采取经验性的工具来寻求正式法律分类的途径。同时,“自下而上”研究进路还需要研究者对统治集团与权力主体保持高敏感度,忽略这一点那么研究必将不完整,成果也将不具备科学性[2]。

(三)视野的全球性

新法律现实主义提倡的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虽然它不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和定律,但也不会对同类问题给出同一的答案。我们知道每个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文化是不同的,那么政策的确定、法律的定义也将有所差异,但也必然是通过事实来验证的。而检验新法律现实主义是否成功关键在于新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担当。从全球角度来看,新法律现实主义所要承担的责任便是构建或创新出一种适合全球化时代的“自下而上”的研究进路,并不断的研究制度的操控者和决策者。由于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性,任何一个国家照搬美国的法律制度的尝试必将失败,为了实现新法律现实主义促进全球民主的法制进程这一目标,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自我完善或改善,如本土化的法律研究。

(四)方式的综合性

法学是一门高深的独立学科,但是法律缺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使得法学研究必然不能将法律因素和其它因素分离,也不能忽视人们生活对法律的影响。加上新法律现实主义经验性研究包括的内容广泛,研究范围也较广,不仅要涉足社会领域和法学领略,还需要对两者的结合做出更多的研究,关注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这必然会使得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通过综合性的研究和对话,新法律现实主义者能够构建出跨学科的理论,并使新法律现实主义的认识出现多元化。如有的学者不避讳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和治理的有限性,但也极大的终结了法律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

nlc202309041702

四、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人们对于新法律的现实主义意义的探索越来越多,而且变得日益兴盛。由此可见,现代人类对于新法律的现实意义的追求很迫切,引起了当前国内对于新法律的现实意义的追捧热潮。那么对于新法律的现实主义追寻的重大意义在哪?为什么值得如此之多的人去探索,值得思考,下面就针对新法律的现实主义意义进行讨论。

(一)学术贡献意义

之前的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对某一项社会活动、经济计划以及管理方式进行检验,需要依靠其是否能够实现可行性价值与可欲性的理想一致,并且可以有效的促进这一价值在社会活动中的实现。提出的理想与价值可以有效的促进这些理想的实现,证实该计划的可行性。曾经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在美国引起了大众的研究,它体现了固守法学的逻辑以及基本原理,但是这些仍然缺少了社会的实践,只有贴切实际生活的法学,才能够完成使用第一手资料对其客观事实进行论证和研究。新法律的理念给我们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研究领域,同时还有很多的学者不断的强化自身的法律自治性,以确保不会受到社会的影响,因此新法律现实主义所强调的研究社会的互动问题时,对于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改革。由于一些学者意识到法律的实效性要借助其背后所存在的道德和价值基础才能实现。

(二)理论限度意义

新法律的现实主义给我们塑造了一种多元化的研究手段,使得人们能够在研究中发现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同时使得我们对于法律不会盲目崇拜,还能够对法律背后的利益链条具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根本上实现对社会、环境进行关注,但是法律又有着其自身的缺陷,另外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存在着理论上的不足。

1、法律延伸

新法律现实主义作为法律的延伸,其一直都是采用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同时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强调的不是某种假设性的观点,而是通过事实来证明,使得他们相信事实本身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可能要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离,非常容易形成新法律现实主义中所倡导的事实而被抛弃。

2、法律风险

针对新时代法律现实主义进行批判时,很可能造成人们很难寻找出哲学上的回击点,也可能会因此变得一蹶不振,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过去的法律理念中现实主义没有对法律的性质和概念进行一个预先设定。当然在新法律现实主义中也未从哲学上实现假设和思考,因此当被质问哲学的问题时,可能也会因此被迷惑。研究中没有以哲学的经验作为基础时,其存在着很大的研究风险,而且研究过程中仅对较大的数据材料以及事实现象等重视较难,难以实现全面对素材细节进行描述[3]。

3、法律独立性

新法律很多都是从老一辈的法律发展而来,其既存在着一定得共性,同时也具有一定得独立性,因此在此期间需要吸取更多的教训,同时需要远离政治上的被动,才可以有效的实现新法律主义者对其立场给予不确定性回应。新法律现实主义理念的确立应在理性和权利之间,那么这就需要在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反思

所谓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那么新法律现实主义其实就可以被看作为一面镜子,通过它来反映出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利于我国对于法治理念的研究。目前,我国在法律的研究上存在着很多的现代化情绪以及规范,这些均与我国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具有很大的关联。法制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法律移植,通过引进外来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尽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西方法和法治的一种社会共识趋势。到目前为止,法律移植依然是法学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移植概述

很多国家的法律,在建国初期都存在着法律移植,尤其是今天法律移植成为主导,很多的政治当权派将其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目前也有很多的决策者和权利主导者通过法律移植来实现其政治企图,很多的法律移植逐渐渗透在人们的立法改革之中。法律规则以及制度的设计者需要重视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考察,不断对本国的国情实施调查,以满足法律移植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改善。

(二)法律中心介绍

随着社会制度不断完善,对很多制度都进行了移植,国家政府部门在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体现了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法律教育制度、法学研究以及法律职业等群体进行法律移植均所有扩大。国家之间的权利博弈中极易出现国际接轨现象,同时这也可能造成法律在移植过程中没有中心可言,极易造成轻率移植。

(三)法律中心論的重要性

法律中心论断以及法律的形式主义占据了主要的话语权,并且对法学和立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不论这些概念背后牵扯的利益究竟是什么,从人民的角度来看,不会去关心法律的道德基础如何,也不会去追究社会环境以及基本的事实。法律研究学家提出了法律信仰、法律学家共同体等概念也无法解决这一现状,有时候也会被这些理念所支配,遭受现实的嘲弄。由此看出法律在进行变革的故从中离不开法律中心论,其中心论要依据当国人民的特色以及现状才能够完成制定出符合要求的法律。

六、结束语

总体来说,新法律现实主义可以对传统法学方法进行思考,新法律现实主义并不否定法治的功能和价值,但同样不认为法治是万能的,新法律现实主义也没有主张非法律手段和非正式的制度来代替法制,而是寻求一种多元化的路径。对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方向应该是法制和社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目前的法学情况来看,新法律现实主义代表的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经验性的实证研究,这是研究理论本质的基础和起点,而并非是意识形态和结论。

参考文献:

[1]何志鹏,高宇,徐晓等.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2008年年会综述[J].当代法学,2012,22(6).

[2]苗连营.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路径之反思[J].河南社会科学,2010,(5).

[3]王学辉.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上一篇:秋天真美的作文下一篇:弘扬民族精神国旗下讲话四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