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24-04-30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精选7篇)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篇1

第36号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第二十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篇2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

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 报 企 业:(公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本表用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表二填写近三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六、表六和表七中的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工程、经济系列依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七、表

五、表

六、表

七、表

八、表九及表十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八、兼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在表中只填写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及机构的基本情况。

九、乙级、暂定级申请表填写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现资质等 级 批准时间

申请 类型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新核定□指标类别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审查认定值 达标情况

综合指标

1、注册资本

2、机构章程--―--―

3、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4、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6、技术、经济专家库--―--―

7、升级年限

人员指标

1、技术经济负责人

2、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3、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

4、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业绩指标 代表工程业绩(亿元)

诚信记录

1、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存在串通招投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 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负 责 人(签字):

初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初审部门的印章应为本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部门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查。

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机构此次填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企业也不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机构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经济性质 ×××× 成立时间 ××年××月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等级及取得时间

开户银行及账号 ××××银行×××××××

注册资金 ××××万元

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街(路、道、巷、乡、镇)××号(村)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学历 ×× 电话 ×××××××

技术经济负 责 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职称和执业注册资格 ×× 从事工程管理年 限 ××年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 ×× 人,其中具有3年代理资格以上的人数 ×× 人 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 ××× 人,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 人

营业范围 主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兼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资金及经营 情 况 资产总额: ×× 万元 资本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法人资本金:××万元 所得税: ××万元

负债总额: ×× 万元 个人资本金: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 营业盈余: ××万元 资本收益率: ××%

现资质等 级 证书编号 此次申请级别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组核定□

近三年内代理经营情 况近三年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 万元计中标金额:

二、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代理项目

序号 工 程名 称 委托单位 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 招标代理工程中标金额(万元)中标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 间 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评价意见 ×××× ×××× ××××××年××月××日 ×××× ×××× ×××× ××

×××× ×××× ××××××年××月××日 ×××× ×××× ×××× ××

填表说明:

1、“工程名称”一栏与中标通知书中工程名称一致;

2、“委托单位”一栏与委托合同中委托单位的公章一致;

3、“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一栏与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一致,起始日期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时间;

4、“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和“中标通知书编号”与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5、“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和“评价意见”一栏与业主评价意见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6、附件材料中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排放顺序同本表。

三、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四、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及注册资格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年××月××日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历 职称及专业 是否离退休 身份证号 码 执业注册证书类别及等级 执业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按技术经济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其他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的顺序依次填写;

2、附件资料中注册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的排放顺序同本表。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专职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历 是否离退 休 身份证号码 职称 职称专业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已在表五填写过的专职人员不用填此表;

2、附件资料中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的排放顺序同本表。

七、技术经济专家库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号 专业及突出业绩 联系电话 是否退休 ××× ×××××× ×××证书号:××× ×××××× ××× 是或否

××× ×××××× ×××证书号:××× ×××××× ××× 是或否

×××证书号:××× ×××××× ××× 是或否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

办公条件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简历

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职能结构情况(用框图表示)

附件2: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

(样表)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号 缴费起止时间 缴费基数 缴费金额

年/月 年/月

保险审核章:

审核员:

日期: 年 月 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篇3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7、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申请材料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四)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供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上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原件相符章);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篇4

2018-03-06 15:04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889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登记营业范围包含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匹配的专职人员,并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信息登记,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招标控制价的,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支付,也不得提出以财审、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等不合理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并在招标控制价的暂列金额中单独列项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的要求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并符合省厅的文件规定。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其中项目负责人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项目组成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以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保缴费累计时间计算。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每年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的学时不少于10个学时,其他专职人员不少于5个学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培训主体对培训质量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专职人员的培训情况等信息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招标人可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组成员的培训要求。

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不得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省厅将另行制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标代理业务承接的具体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扣分:

(一)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

(二)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

(三)违规代收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四)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

(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招标文件等材料;

(八)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双随机”检查、专职人员业务水平测评等方式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进行抽查抽测,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篇5

2010年11月05日 10:2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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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

二、提交材料

(一)初始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级),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4)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5)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

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6)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

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或乙级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原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

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

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1)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

见应有管理部门备案章);

(12)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三)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

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4)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

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5)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6)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 应有管理部门备案章);

(7)市建委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乙级(含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接件;

2、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验原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4、市建委审查并公示;

5、市建委审批并公告;

6、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出件。

(二)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接件;

2、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验原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4、市建委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6、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评审、补充完善材料时间除外)。

(二)乙级(含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补充完善材料

以及公示、公告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6

六、承办机构

市建委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一丰商务团队内部下设工商注册服务、财务税务服务、行政许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法律维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及其它商业服务八个咨询代理部门,另外设立了三家分所。

热线电话:***(疑难专线)60622051(24小时咨询)68712105(服务总机)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须知 篇7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关系合同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关系合同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关系合同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标有单位名称的评标专家库查询结果)。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

(一)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三)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

(一)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

(一)和

(三)第3、4、5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人均不少于10平米);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7、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专职人员还应提供职称证书、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9、技术经济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延续记录)、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10、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延续记录)、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11、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及继续教育证明)经历证明;

12、评标专家资格证、聘书(提供注册在本单位的材料);

13、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申请表二中所列资格有效期内代理业绩),每项业绩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表(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表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

案(所属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诚信记录”栏签署意见)。

注:(1)专职人员(注册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2)社保证明: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及缴费凭证(名单按规定式样填报,须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印章,甲、乙级提供近三年凭证);

(3)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材料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五、六、七项的人员必须与企业信用档案〈网上〉填报一致)及电子文档或光盘一份(甲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光盘一式二份,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及光盘各一式二份);

2、附件资料一套(甲级二套)。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

3、附件资料应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排列,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签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标明页码和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清晰、可辨;

4、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

5、专职人员的资料,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排列顺序应与上述相同;

6、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按顺序合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申请乙级、暂定级的所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二)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认定的,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建设部审批;属于省建设厅审核认定的,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并公布;

(三)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原资格证书办理领证手续。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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