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2024-04-24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精选4篇)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篇1

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大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合法设置,整洁美观。

本规范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宣传)台、太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

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及 升空气球。

(五)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设置者应在一日内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0天。

(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

(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 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十)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一)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十二)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四)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五)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十六)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十七)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十八)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 m,含3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 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 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 m,不含8层),20层以下(60 m,含20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7m。

(四)层高20层(60 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 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广告。

(五)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六)广告牌底部与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0.5 m。

(七)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八)广告牌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宽度不得超出所设位置的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 m,广告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的,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 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石墙面。

第六条 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宽度小于4 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柱式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 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 m。

(三)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2.5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 m,总高度不得大于4.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道路红线40 m以 2上的地段,牌面规格可适当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 m,且牌面高度应与之协调。

(四)双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3m,且应与道路顺向设置,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1 m,总高度不得大于2.5 m。牌面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

(五)立牌式落地广告牌的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 m、宽度不得大于1.2 m,厚度不得大于0.2 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0.6 m;

大型立牌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总高度不得大于9 m(含底座),宽度不能大于1.8 m,厚度不得大于0.5 m。底座高度不得大于0.5 m,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 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

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本身协调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媒体,单幅规格控制在高2 m、宽1.5 m、厚0.2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单幅规格控制在2.5 m以内。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持平,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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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型立柱式广告应设置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 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 m,立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的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 m、宽15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 m;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单幅规格为高不得大于6 m、宽不得大于18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0 m;广告牌柱高不得超过18 m,其牌面的底端距离地面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 — 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

(十)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一)在建设工地设置围档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5 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大于0.5m),单体规格长度不得大于12 m(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且应结合周边环境协调设置,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第七条 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的一般规定

(一)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 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三)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需美观整洁。

(四)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 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第八条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三)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第九条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一)横幅

1、长度不得大于15 m,宽度不得大于1.2 m; 2、二层以上(7 m,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3、在道路同侧多条设置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 m以上。

(二)竖幅

1、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5 m; 2、八层以上(24 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33、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三)巨幅

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 m。

第十条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以上类似条款执行。

2第四章 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以漏空形式为主。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

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 m,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0.3 m。相邻店面的招牌标识,在其规格、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等方面应当统一有序,相互协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标识,其广告牌顶端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5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的下沿,且距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 m,厚度不得大于0.3 m。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挑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 m;

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设置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 同一建筑物上的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在四层以下建筑物上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5 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7m;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

(三)利用本单位所属沿路实体墙设置的,原则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内容。

(四)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设置的招牌标识,形式以动感变化的为主。

第十五条 设置镂空字的一般规定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镂空字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亮化,且其配电等设施应当做隐蔽处理。

第十六条 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四、五款内容。

第五章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 m、单体字≥3 m)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保证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没有安全影响,并满足其抗震构造要求。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在有效设置期限内,设置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其续延使用时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

22的可续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除外。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篇2

本文所指店招牌, 包含利用建筑物、构筑设施及场地等载体所设置的, 与企业单位或商铺注册登记名称相符, 用以表明企业单位或商铺名称 (标识) 以及区分企业、行业类别的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原则上, 如无特殊需求通常实施一店一招。

1 城市店招牌设置现状和问题

相应于我国城市商业化的无限繁荣, 由店招牌设置而衍生的各种负面现象随之越来越多。首先是对城市形象及视觉环境的破坏:店招牌不规范设置或损旧失修, 影响和破坏了城市特定区域相关建筑设施的面貌以及公共空间的氛围和特质, 使得诸如整条街道、整个区域乃至整座城市的视觉环境失去和谐美感;其次成为城市色污染和光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许多大面积、高饱和的招牌色彩加上夜晚争奇斗艳的霓虹灯光, 极易引发视疲劳和视错乱等生理、心理问题, 给置身其中的人们带来诸多不良的感知和体验, 从而影响了人的生存质量, 危害了人的身心健康。对此, 本文结合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 就店招牌设置提出相应的规范原则和控制实施方案。

2 店招牌规范设置“和谐”原则

2.1 与城市区域功能相和谐原则

商业商务、行政文化中心、文物保护区、绿地景观区等特定区域以及居住区、一般街道、交通型道路等非特定区域所承载的功能是不同的, 其间的店招牌设置也应有所不同, 应能反映各区域的功能特性, 适应其功能要求。例如繁华商业街, 新、异、特应是这一区域招牌设置的最大特点;而风貌保护区则首先以建筑原貌的保护为要, 招牌设置应严格控制;商务中心高档、高层建筑较多, 招牌设置应充分体现城市的科技水平和文化品位;居民区其安详、宁静的特性决定了该区域招牌不宜过多过大而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而交通干道两侧的招牌设置则以不遮挡和干扰交通指示设施为宜。

2.2 与所属建筑环境相和谐原则

建筑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体部分, 附着于建筑的店招牌应成为建筑整体的有机部分, 在位置、尺度诸方面与建筑相适应, 并针对不同风格类型的建筑制定不同的店招牌设置标准。如:欧式建筑注重建筑形式与装饰艺术的共存和交融, 任何格格不入的附属物都将破坏建筑整体风貌, 所以店招牌应尽量点缀其中, 与其高贵典雅的风格样式和谐统一;中式仿古建筑除木架结构外, 现在也多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饰以白墙黛瓦, 店招牌设置宜采用与其建筑风格相匹配的匾额和招幌, 或提炼出典型的中式元素, 再造现代与传统结合的新古典样式的店招牌。

2.3 与人的感知体验相和谐原则

店招牌好比企业或商家的名片, 就传达功能而言, 是将其名称、商号等信息通过文字、色彩等视觉要素明确传达给受众, 同时让受众感知其业态属性、经营特色及文化价值取向, 引导需求与方便选择;就导视功能而言, 是在有效识别和引发兴趣的基础上指示和诱导受众进入店铺, 将初期的视觉注意转化为进一步的心理感知和情感体验;就审美功能而言, 设置合理、形式美观、色彩和谐的店招牌, 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知觉情趣和审美能力, 还有助于消除城市视觉环境中可能给人带来生理、心理上的消极、负面的感知和不良体验的因素, 从而真正优化人的生存质量。

3 店招牌规范设置“四控”模式

3.1 控制规格尺度与位置

店招牌按其与建筑物的位置关系可以分为附着式和独立式两大类。不同类型的店招牌根据所依附建筑高度、结构的不同, 在设置规格、尺度和位置上应有所差异。

独立式店招牌不依附于建筑物而设置, 有单立式和组合式之分, 多设置于商务楼、宾馆、商场等大型建筑所属区域的开放场地或建筑内部底层大厅。根据与所属建筑环境相和谐原则, 独立式招牌体量的大小以及距离位置应充分考虑其认知范围, 并与周围环境的空间尺度相适应, 不可因体量太大而影响行人的视线和景观效果。

附着式招牌形式多样, 且依托建筑物本身的构造进行设置。根据与所属建筑及人的感知体验相和谐原则, 其设置规范如表1所示。

3.2 控制招牌内容与字体

文字是店招牌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规范控制首先在于其文字内容的真实合法性, 即招牌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名应保持一致, 并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以注册商标、标志替代。其次, 为尊重国人的情感需求和认知习惯, 店招牌不应滥用“洋”名称, 外企原名称字号使用时应有中文标注以利于识别。如主招牌必须使用外文、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或名人题字的, 应配置辅助识别的规范性副牌。

另外, 店招牌文字的字体必须是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错别字、缺漏字及二简字的误用现象应当彻底杜绝, 繁体字、异体字当慎用, 创意或装饰字体因增减或改换笔划可能引起误识误解也应慎重使用。其次, 文字排版应疏密得当, 总长度不宜超过底板的2/3;字体尺寸比例协调方有形式美感, 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3, 以保证识别性和可视性;其厚度宜控制在10cm之内, 太厚影响侧面美感, 太薄则不利于立体效果的呈现。

3.3 控制色彩配置与光源

建筑色彩构成城市色彩的主色调, 而店招牌依附于建筑的特性, 使其色彩与建筑色彩必然统构于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大面积的建筑外立面色彩自然而然成为店招牌固有的环境背景色, 对店招牌色彩的配置有着重要的影响。如图1所示, 店招牌色彩规划设计应以所依附建筑物为单位, 参照“建筑色”的基本倾向, 设定与“建筑色”和谐统一的“衬底色”色带, 由此共同构成店招牌的背景色调, 并衬托出具有对比、统一双重特质的“招牌色”, 使店招牌设置获得最佳的审美效果和感知效应, 并有效控制色彩污染。

如图2所示, “建筑色”的色彩通常倾向于纯度低于2级的暖色、冷色灰度色;“衬底色”一般在纯度低于4级的色彩范围内选取;而“招牌色”则可以在全色彩范围内选择。

同样, 店招牌灯光设置不仅应考虑城市亮化的整体规划要求, 同时要与建筑形式风格相适应, 即起到聚焦视线、先声夺人的作用, 又要防止光污染的产生。如繁华商业街区为体现城市经济的繁荣, 店招牌灯光设置可以不作过多限制, 但应配合街道整体格调合理规划和规范设置, 主商业设施和景观高潮点可以有控制地放宽尺度;商务中心和行政文化中心等高档街区的店招牌及灯光设置应充分体现科技先进性和时尚性;居民区和交通要道的店招牌应禁止使用强刺激的灯光工艺, 不得滋扰居民的日常生活, 更不能干扰交通信号的正常实施。

3.4 控制材料工艺与安全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层出不穷, 店招牌材料的运用有了更多的选择。但总体而言, 店招牌应多选用耐腐抗击, 有较好持久性等适合于户外的材料;字体材料应具有易造型、透光率高、可视度强等特性, 如内置光源的吸塑字, 白天色彩丰富, 夜晚醒目时尚, 适用于繁华商业街区;高档街区、高档品牌的店招字体可采用不锈钢等本身不发光、不透光的材质, 字体直接附着于建筑墙体, 配合字块背面光源的使用, 可以彰显品质卓著、内敛高雅的内在气质。

就安全控制而言:店招牌设计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框架结构的荷载能力和稳定性;支架应附着于承重外墙上, 否则应作加固处理以防止危害性事件的发生;电气设备和元件应采用绝缘防腐、防老化的室外用器材, 功率配备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以保证店招牌安装和使用的绝对安全。

4 结语

尽管通过规范设置和控制实施, 可以使那些可能对城市景观及整体视觉形象造成破坏的店招牌减少, 但是如果只有法律法规文本而没有实际的监督管理, 企业、商户和设计公司在没有严格监控下, 不会完全遵循规范要求。所以, 如何使政府相关部门的宏观把控和设置实施过程中的监查得以真正落实, 如何使企业、商户以及设计、施工部门对导则规范能从理解、认同到自觉执行, 当成为今后城市店招牌规范设置研究工作的重中之重。

摘要:作为城市文化经济发展的衍生物, 店招牌设置的规范与否, 对形成完美的城市整体意象和良好的公众感觉体验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本文在相关课题研究的基础上, 本着现实客观的态度对国内店招牌设置的现状以及所产生的问题加以综合分析, 明确店招牌设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提出对店招牌位置尺度、文字内容、色彩光源、材料工艺以及安全维护等规范设置与控制的具体实施方法与措施。

关键词:店招牌,规范设置,原则,控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S].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2008.

[2]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Z].2003-12-19.

[3]江苏省城市户外广告 (店招牌) 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S].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篇3

条例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

(三)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 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公示制度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设置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四条[区域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等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和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地区,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并严格控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在局部地段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以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三)适宜设置区:是指商业用地和会展用地等一些商业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的地区,应当相对放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创新;商务办公区和休闲娱乐区,可以结合建筑裙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影响日常办公、休闲活动、周边生活及交通安全的除外。第五条[各区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规划适量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点位;分别确定禁止、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路段;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提出控制要求,对重要节点、路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各区(功能区)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各区(功能区)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重要地区及路段]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是指中心城区及其他城区所属的城市门户地区、主要商业区、滨水地区等。具体地区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重要路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城市主、次干路。具体路段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第七条[规划规范]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是指《珠海市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指《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交通设施标志]《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九条[影响情形]《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非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以外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禁止区域]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

(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体现地理区域优势,文化、经济活动的平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建筑物);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第十二条[建筑设置] 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大型设施]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大型支架、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亮度控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控制亮度是指在商业区、商务办公区等适宜设置区内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1000cd/㎡;在其他地方设置的,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400cd/㎡。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垂直视角是指当建筑物与道路夹角小于120°时,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十米内的垂直投影区域。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设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刀旗)的,只允许设置与经批准的公益性活动有关的广告设施,不得设置与该公益活动无关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设施。

设置权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防止损坏]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七条[稳固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八条[用电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用电应当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第十九条[设置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应当包含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施工验收报告是指由设置权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是指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新建与续期设置的,设置权人应当提供施工验收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责任]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设置许可机关备案。

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除提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应当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量控制]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置地点]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招标、拍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中的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延期申请] 设置期满,需延续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设置许可机关申请。

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转让登记]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

第三十一条[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统一设置。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四章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置应当先向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向设置许可机关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设置许可机关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车身设置要求]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以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并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禁止在车身外侧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第三十四条[景观要求] 设置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当协调美观;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当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维护管理]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招牌规划]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三十七条[招牌内容] 招牌内容应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牌的单位名称和设置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以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名称招牌] 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十九条[建筑招牌设置]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且不得超出墙体外沿;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

(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当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招牌高度具体按《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单一单位招牌]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或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块招牌。

第四十一条[多个单位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设置招牌广告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在建筑物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外墙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均按照户外商业广告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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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门面招牌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用于表示本单位(经营门店)名称的设施。

第三条 门面招牌内容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第五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设计,合理布局,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六条 设置门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门面招牌的位置。

第八条 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门面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第九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部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

(二)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紧贴墙面设置。

第十条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底板应采用同一色系,做到协调、美观。

第十一条 门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门面招牌。

第十三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竖排设置的宽度不超过0.5米,高度不超过大门高度,厚度不超过5厘米;以铭牌形式设置的高度不超过0.4米,宽度不超过0.6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

(二)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三)经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第十四条

设置在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的经营门店招牌应当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繁华商业街道经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第十五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超出本规范规定设置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武汉市城管局。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中关于门面招牌设置的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附:

(一)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材料:

1.亚克力吸塑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2.铝塑板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3.铝塑板面版+水晶字(或金属字)

4.铝塑板面版+烤漆字(或其他硬质字)

5.3M画布或加厚电脑喷绘画布灯箱+不锈钢或铝合金等包边

6.其他硬质材料

(二)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光源:

1.LED满跑、勾边或内置

2.印制电路、光导纤维或超薄导光板

3.内置霓虹灯、满跑霓虹灯、七彩渐变霓虹灯或勾边、勾字霓虹灯

4.内置混变色荧光灯

5.LED+霓虹灯+跑马灯等混合光源

6.其他新型光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对《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规范》的修改意见请于7月28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城管局。

址:武汉市胜利街305号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处

编:4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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