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24-05-02

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精选10篇)

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篇1

桂林政发〔2006〕26号

各市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桂政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条例》和《通知》对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不太明确,加上各地对《条例》和《通知》规定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执行时难以掌握,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没有统一标准,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管理较为混乱,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行为有所抬头,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和范围

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我区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为:

(一)原木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木。

(二)原条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条。

(三)锯材类。包括各种规格枕木、板材、方材和剖开材。

(四)芯板类:包括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

(五)树木、树蔸类。树木,指采挖移植的乔木、灌木,包括幼树和树桩,胸径5公分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树蔸,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六)商品竹材类。

(七)木片类。包括利用各种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木片。

(八)单板类。包括各种规格的单板。

(九)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装运过货物的旧包装箱除外)。

(十)门窗(框)类。包括各类木制门窗框(不包括旧房折除的门窗框)。

(十一)木炭类。包括各种木炭。

二、关于薪材运输管理问题

薪材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生活燃料用的木材。凡是超出农村居民生活自用燃料以外的木材,必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

凡是运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作为经营加工原料的木材,按原木、原条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不得以薪材名义进行运输。

三、关于“三剩物”运输管理问题

“三剩物”是指木材加工剩余物、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为了充分利用木材资源,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效益。“三剩物”不实行凭证运输管理。运输边皮废料、木糠、刨花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运输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的,必须持有伐区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注明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出自的伐区、采伐证编号、批准采伐数量以及其他能证实所运输造材或采伐剩余物来源合法的依据。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加大对木材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制止非法采伐的林木进入流通领域。各地要开展一次以整顿木材流通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木材的违法行为。对以薪材名义运输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用烧材木材的,一律按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严肃查处。要加强对经营木材加工单位特别是中高密度纤维板和木片生产企业原材料收购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非法收购木材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木材运输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要依法保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发木材运输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申办木材运输证的前置条件,不得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索贿受贿。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采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对特色木材加工较为集中或木材产品出省运输较多的地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本着便捷的原则,可以在当地派驻出省木材运输证签发机构,也可以依法委托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尽可能地减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申请木材运输证的成本,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特此通知。

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篇2

根据多年体育教学经验, 结合我校体育实际情况, 近几年我们对体育教学模式进行了探讨。我们的做法是:从改革教学组织形式入手, 打破自然班级进行教学的模式, 实行多班分项男女分组教学;由原来的单一教师上课改变为多位教师分专项上课;由一种上课方式改为必修和专项选修相结合的方式上课。为此, 我们将其命名为“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本教学模式在我校已经施行4年,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 加强交流, 探索科学的体育教学模式, 特将我们的做法进行总结。

1 “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设计

1.1 教学目标

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 使学生获得体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学会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学生学习主体作用、体育特长和学习潜能, 建立平等、民主、和谐、愉悦的师生关系;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 学会自主学习, 培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学生创新意识;转变教育观念,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要成为体育活动的指导者、协调者、合作者和参与者。

1.2 设计原则

(1) 科学性原则。教学模式的设计要符合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身心特点, 符合学校体育教学的组织规律, 有利于促进学生体育活动的开展和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体育教学组织实施管理。 (2) 主体性原则。把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作为教学模式设计的出发点, 把学生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作为教学模式设计的归宿。因此, 在教学模式的运用上, 教师要想方设法激发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动机和热情, 启发学生主动积极思维, 引导学生自主自觉学习。 (3) 发展个性原则。充分利用体育课开放性课堂的教学优势, 使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相应练习手段, 达到充分发挥和发展学生个体爱好、潜力、优势、特点。

1.3 教学安排

第一学年列为必修课程, 第二学年安排为选修课程。一年级采用分班上课的形式, 二年级采用多班分选修项目上课的形式, 第三学年学生外出顶岗实习不安排体育课。根据我校教学实际, 设置六个选修项目, 每个学生限选一个项目。选修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形体与健美、兵乓球和武术散打。每学年进行一次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内容如下:50m跑、坐位体前屈、800m跑 (女) 、1000m跑 (男) 、测量身高、体重、肺活量。

2 “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实施

2.1 教学对象

“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从2004年9月在2004级新生中开始实施, 至2009年7月已完成了2004级至2007级学生的教学。除船舶驾驶专业、轮机管理专业上航海体育课、运动训练专业上竞技体育课外, 其余各专业均按“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到目前为止已实施的年级及人数如下:2004级1216人, 2005级1137人, 2006级1004人, 2007级1280人, 合计共有4637名学生参加了“多班分项目”的体育教学。

2.2 实施过程

2.2.1 准备阶段:

主要是学习教育理论, 提高对分项目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编制教学方案, 确定分项目教学负责人和成员。

2.2.2 教学调查:

发放调查问卷3357份, 主要询问学生对体育课实行教师分项任课制的态度、对《体育教学大纲》内外的教材和课程内容喜欢情况等。结果发现, 对体育课实行教师分项任课制学生持肯定态度的达99.83%, 学生喜欢的项目排序依次为:篮球、武术、形体与健美、兵乓球、排球、足球、羽毛球、踢毽子、溜旱冰、游泳、桌球等。

2.2.3 教学组织:

考虑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年龄、生理、心理和体育基础等特点, 我们决定在一年级必修课上加强体育基础理论知识教学, 加强和提高体育技能, 全面发展学生的身体素质, 进一步学习和巩固健身方法和手段, 逐渐培养学生的爱好特长。第一学年末时, 给学生充分的时间思考, 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在6门选修课中选修一个项目。

3 “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效果

教学过程中, 我们一直注意观察、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感受。教学结束后, 我们对学生的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进行了测试, 并总结出“多班分项目”教学所达到的教学效果。

3.1 学生的身体形态、素质和机能水平提高。从体质健康标准的各项平均成绩来看, 学生的身体形态、素质和机能水平均有所提高 (见表1、表2) 。

3.2 符合学生实际情况, 便于因材施教, 区别对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 并发挥学生的个性及特长, 塑造学生的个性, 使学生身心得到全面的发展。

3.3 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所长, 做到“人尽其才”, 发挥专长, 发挥其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促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在专长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准, 拓深自己的知识面, 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实现良性循环。

3.4 有利于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通过选修课, 大部分同学都能够参与到学校体育各项活动中去, 带动了班集体活动的积极性, 同时也提高了班集体的凝聚力, 达到了全民健身的目的。

4 结论

“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的实施符合素质教育与终身体育的时代精神, 有利于提高学生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水平, 有利于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有利于因材施教, 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有利于培养学生自我锻炼方法和意识的增长, 有利于学生发挥主体作用, 有利于发挥学生的潜在能力, 使学生爱好、特长得到充分的发展, 促进了学生个性质量的发展。

摘要:运用试验法和教育经验总结法,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体育课中采用“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 “多班分项目”体育教学模式的实施符合素质教育与终身体育的时代精神, 有利于提高学生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水平, 有利于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有利于因材施教, 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有利于培养学生自我锻炼方法和意识的增长, 有利于学生发挥主体作用, 有利于发挥学生的潜在能力, 使学生的爱好、特长得到充分的发展, 促进了学生个性质量的发展。

关键词:体育教学,“多班分项目”,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文汇报, 1999.6.17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9

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篇3

关键词 广西 海洋运输业

一、广西发展海洋运输业的优势

广西地处祖国西南部,南邻北部湾,面朝东南亚,东邻经济强省广东,是我国西部唯一的沿海又沿边的地区,是我国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口。广西不仅具有海上便利的交通条件,同时也是一个海洋资源大省,广西海洋领域近似陆地面积,海岸线长1595公里,浅海面积6488平方公里,滩涂面积1005平方公里,岛屿651个。①除此之外,广西近几年还迎来一系列发展机遇,不仅具有北部湾国家级经济区的政策优势,而且广西抓住国家建设“中国—东盟海上合作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和“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等重要机遇,发展海洋经济、优化海洋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在海洋经济已经是目前广西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国—东盟关系快速发展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广西作为中国面向东盟的门户,与东盟国家的联系日益紧密。广西又是海洋资源大省,拥有沿海沿边的独特地理优势,毫无疑问,海洋运输业作为一个直接连接东盟国家的产业,在广西与东盟国家的经贸联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于广西优越的海上交通条件以及自身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努力,广西海洋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的良好势头。2013年广西海洋生产总值8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1%,占广西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3%,约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四城市(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生产总值的18.7%,占沿海三市(北海、钦州、防城港)生产总值的44.6%。同年,广西主要海洋产业较快发展,全年实现增加值462亿元,比上年增长17.3%。其中,海洋渔业比重最大,增加值171亿元,占37.0%;第二位是海洋交通运输业,增加值111亿元,占24.0%;②可见广西交通运输业的有较快发展。

二、广西海洋运输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虽然广西拥有发展海洋运输业优越的自然条件和一系列政策优势的支持,而且广西海洋运输业近年也有所增长,但是宏观层面的增长并不意味着广西海洋运输业的发展不存在问题,尤其是中国—东盟互联互通这一中国—东盟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在这个视角下来探讨广西海洋运输业的发展前景及提出相应的建议,对广西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制定明确的海洋运输业发展目标

互联互通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广西是西南地区通向我国沿海、东南亚乃至世界各地的重要交通要道。面临新的战略机遇,广西需要积极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但是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互联互通建设的工作是属于中央政府管辖,广西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通常涉及国家主权、事权等问题,因此,广西海洋运输业要想融入21世纪海上丝路的大发展中,就必须要做大量实质性工作进行推动,不仅要打好自身的基础,还要有大局观,制定切合实际的广西海洋运输业发展目标。

(二)加快广西外向型经济发展

海洋运输业属于海洋第三产业,广西海洋产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广西首府南宁的举办,广西近年来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有了较大进步,无论是广西的外贸还是吸收的外资额都有较大幅度增长,除此以外广西的城市建设、交通设施、人文精神风貌都有提高,广西的企业也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广西外向型经济在广度和深度的二维发展有利于扩大需求,加快广西建设航空站、港口、口岸、高速公路等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为广西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促进区域、次区域合作

次区域合作已成为推动中国和东盟合作的重要动力,赢得各国领导人的普遍重视,交通合作是许多区域或者次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广西自身拥有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个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平台,而且这个平台有助于聚集更多合作机制落户广西,广西同云南一道代表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标志广西在区域合作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广西还积极参与北部湾合作,加强以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为基础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加强人文交流的软互动,二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广西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提高互联互通水平。

注:本文为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广西海洋运输业的发展前景研究——以中国—东盟海上互联互通为分析视角”(YCSW2014124)的成果

注释:

①广西海洋资源及发展海洋经济的构想[J].南方国土资源,2006(4):35.

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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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关于辽宁省、广西、安徽省、江西省公路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件领取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即日起发放通过2013年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新获证和换发证及增项人员证书;返还参加2013年试验检测继续教育人员的证书。

一、发证时间:2014年2月20—21日(周四、周五)、27-28日(周四、周五)、3月7日(周五)

二、领取地点: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甲)

三、领证要求:

1、资格证书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本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前来领取的,代领人须携带本人和持证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领取。

2、单位统一领取的,经提前预约确定代领人的身份后领取。

3、2013年试验检测考试换发证及增项人员须将原证书上交后方可发放新证。

4、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在其它时间领取须预约,领取地点在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预约电话:024-318970

31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领取2013年检测工程师证书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已经收到部质监局2013年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检测工程师证书由本人领取,需执本人身份证领取;请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其代领人和被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省内试验检测机构统一领取的需持介绍信及人员名单集中领取。

换发证件人员领取新证时,须交回原证。

领取地址: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60号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电话:0771-2616826(请先打电话咨询后再去领取)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领取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通知

安徽省各有关试验检测单位: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现发放2013年6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检测工程师证书,请各单位派员持相关证明至安徽省交通质监局综合处领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由单位统一报名考试的,由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办理领取手续,亦可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领取。

2、个人报名的,由个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

3、领证时间:2014年1月20日至2月28日(工作日)。

4、领取地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856号 安徽交通质监局

5、联系人:李书瑶 联系电话:0551-6468256

5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江西省领取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通知

江西省各位试验检测工程师考生:

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已制作完成,请各位通过考试的考生尽快到我站领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书领取要求

(1)考生个人领取证书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找人代领须同时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统一领取证书的,须开据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领取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获证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出具获证人员身份证原件、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3)证书需要增项的考生须拿旧证来换取新证。

二、证书领取期限

获证人员请在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2月20日的工作日

之内来我站领取证书,逾期概不办理。

三、领取地点

地 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49号交通科技大楼1208室 联系电话:0791-86633007

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篇5

关于印发《大连沿海水路运输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为加强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调整运力结构、保障安全运输,维护经营秩序,发挥公共资源优势,满足市场和公共需求,提高经营人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大连市沿海水路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1— 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大连市沿海水路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沿海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及安全营运管理。

第三条 从事大连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不断提高优质服务质量,保障大连沿海水路运输安全、便利、快捷、有序。

第四条 大连沿海水路客货运资源属公共资源。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沿海水路运输的运力发展、结构调整、航线规划、市场准入等进行宏观调控,发挥公共资源的优势,满足市场和公共需求,为社会服务。

第五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是大连沿海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交通(口岸)局是辖区内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二)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

—2— 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三)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四)客运船舶是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不论其是否装载货物视同“客船”。主要包括常规客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船。

(五)货运船舶是指核定乘客定额11人以下的船舶。主要包括普通货船、滚装货船、液货危险品船、拖船、驳船等。

(六)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七)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八)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

(九)高速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经营大连沿海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领取船舶

—3— 营业运输证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经营大连沿海客货运输的企业应自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且自有船舶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物船舶运输的企业,至少自有2艘普通货物船舶,累计500总吨;

(二)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的企业,危险品船舶累计600总吨;

(三)经营液化气船舶运输的企业,液化气船舶累计1000立方米;

(四)经营旅客运输船舶的企业,至少自有2艘客运船舶,累计300客位;

(五)经营港内交通运输船舶的企业,应为企业自有船舶; 凡从事大连沿海旅客、货物运输的企业,其经营的船舶均为企业自有船舶。船舶为共有时,经营企业所持船舶股权比例不低于51%。

新建船舶严格按照船检部门的技术规范建造。玻璃钢客船不再进入大连沿海旅客运输市场。

第九条 新设立大连沿海客运企业,其中至少有一名持股25%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沿海客运有效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参股,取得经营资质后,3年内持有股比均不低于25%。

第十条 从事大连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管理机构应有2名以上专职管

—4— 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二)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管理机构应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主管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取得相应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筹建与开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向企业(拟)注册所在地的水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资信证明;

(七)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适任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八)经营旅客运输要提供船舶停靠港口意向书;

(九)安全管理制度;

(十)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十一)筹建客运企业须有参股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

—5— 法人营业执照》;

(十二)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制式)。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水路运输企业,由批准机关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有效期为一年。取得筹建资格的水路运输企业,在筹建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延期申请,或筹建延长期满未能开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企业开业应提交下列申报开业材料:

(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水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目录,已取得符合证明的要提供相关证书;

(六)主要管理人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有效期2年以上);

(七)经营旅客运输要提供船舶停靠港口合同,客运船舶、旅客保险的相关文件;

(八)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提供资质评估报告;

(九)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制式)。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应持原《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到批准机关申请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6— 第四章 增减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增加运力或更新运力,应在船舶拟购建前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水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增或更新船舶主要技术资料;

(四)新增或更新客运船舶要提供停靠港口意向书;

(五)新增运力申请书(制式)。

第十六条 企业更新运力或减少运力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水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减少运力的要提供船舶下线的原因说明、船舶转卖合同,提出注销船舶营运证件申请书。因减少运力致使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六个月之内如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关运力发展证明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经批准新增或更新运力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新船的购建,办理船舶上线营运。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或停业、歇业的,应按照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法人代表、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经营人应向当地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由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和规费。

—7— 第十九条 从事大连沿海旅客运输船舶,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大连沿海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从事货物运输的,应积极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

第二十一条 从事大连沿海旅客运输船舶应按批准的航线、停靠港(站、点)及班次从事运输。

(一)客运船舶航线的首次经营许可期限为6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航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经营。首次经营期满,再获准的经营许可年限为3年。

(二)营运后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取消或增加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

(三)如需取消或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七日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并由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

(四)客运船舶停航超过6个月以上仍没有复航的,取消该船的营运资格,吊销船舶营运证。

(五)旅客运输企业需增加、减少航班或在临时性航线运营时,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二条 从事大连沿海货滚运输的滚装货船,应按核准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应在

—8— 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货物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结算。客运企业应按公示的旅客票价收取运费。

客运价格的调整应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无异议后报经行业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公告15日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水运管理部门报送月度营业性客、货(车辆)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参加核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安全状况、优质服务等情况的考核。

(一)对经营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企业的经营资质;

(二)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停业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企业的经营资质;

(三)因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被旅客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停业进行整顿。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设备的运输。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船舶消防、救生等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运输船舶要按货物积载要素及船舶稳性要求合理

—9— 配载,不得超员超载运输,装载车辆要绑扎牢固。滚装客船旅客与车辆上下船时,实行车客分流。

第三十条 运输船舶应具备有效的证书。按照规定配置安全航行的助航设施设备和通讯设备,按照船舶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船员。并按规定的适航风级、能见度要求,安全航行。

第三十一条 客运船舶抵港前向港口申报泊位,报告所载旅客、车辆及货物情况。离港前要与港口客运站办理旅客、车辆书面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客运船舶不得承运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化学品和超重车辆。

第三十三条 运输船舶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施救,同时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质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运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做到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接受检查时,应主动提供有关证书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实答复查问情况。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0— 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交通局2001年10月31日印发的《大连沿海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大交发〔2001〕203号)和原大连市交通口岸局2003年4月3日印发的《〈大连市沿海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大交岸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路 运输 规定 通知(共印60份)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0日印发

报市局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汇报 篇6

2010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汇报

今年来,海事处在市局、县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安全,保畅通”工作中心,以全面开展“强化责任,提高效能教育实践”活动,借助“创先争优,争做东平先锋活动”为载体,內强素质,外树形象,海事队伍凝心聚力,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现将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机构,夯实管理基础

年初县局加大对海事处的支持力度,增强领导班子,增加执法人员,并配齐了执法车辆。目前,海事处共31名执法人员,设有六个海事基层所、安全科、航道科、综合科、东平湖海事水上施救中心、12395指挥中心、施救大队共12个科室、基层所。市局投资新建了大安山海事所、老湖海事所,新购进两艘巡逻艇和一艘施救船。海事处的硬件设施有了很大的改观,为管理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模式

我处从软件建设入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目标,成立文明行业创建领导小组,签订创建责任书。为更好地进行行业监管,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严格执行“一岗

双责”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逐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治理水路“三乱”责任书》,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规范了档案、台账,政务公示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开监督电话。在我处形成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海事人员新形象。

三、严格安全监管,确保平安畅通

我处全体人员紧紧围绕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监管为中心,认真履职,抓好我县水运公司和浮桥企业的本质安全建设。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全县13家水运公司(企业)分别签订了《2010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强化了水运企业的主体责任。

2、加强了源头管理。一是管理模式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划分区域,落实人员,实行驻地化管理。二是包保责任制。海事执法人员对包保企业进行现场监管,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上级精神的贯彻,规范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

3、加强现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渡运活动

在节假日、黄金周及重要活动中,我处执法人员驻守在码头、浮桥一线,做好现场安全监管和水上安全保障工作。

并加大对“三无”船舶和非法渡口的打击力度,做到早发现,及时取缔,确保我县水路运输的安全。

四、规范航道建设,保障安全畅通

我处航道科加大对航道的管理力度,重新规范了旅游航道,对航标、警示牌等设施进行了补设、粉刷和维修。联合相关部门对东平湖各旅游航道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清理网箱、网泊共400百余件,打击非法“钉子户”两户,较好地起到警示效果,保障了航道的畅通。

五、开展安全培训,加强应急演练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我处于4月19日和9月13日分别对旅游公司和浮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共培训121人,全部通过考试,达到合格。并与卫生局联合,在东平湖水面进行了救援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了船员的快速处置能力,和我处应急救援能力。

六、加强海事文化建设,创建海事服务品牌

以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为载体,加强对交通文化手册的学习,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向先进人物学习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爱岗敬业的精神,激励海事人为海事事业奋斗的热情,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体现“水上得仁乐,海事保平安”的服务品牌。

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篇7

单项选择题

1、我国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下列哪一项不是属于该四种途径之一。(C)

A、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B、调解;C、退让;D、仲裁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运输服务绩效评价指标。(D)

A、货主的满意程度;B、货主群;C、货主的忠诚度;D、货主所获利润

3、下列哪一种保险是与运输无关的保险。(B)

A、货物运输;B、工程;C、海上;D、财产

4、运输代理制中运输代理人(A)以本人名义与各种运输方式的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货物的位移。

A、可以;B、不可以;C、一定要;D、一定不要

5、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按(C)计收保险费。

A、运输合同;B、货运合同;C、约定的合同;D、运次合同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是属于运输代理人。(ABDE)

A、租船代理;B、货运代理;C、信息代理;D、咨询代理;E、船务代理

2、下列哪些是属于运输活动的基本特性。(ABCE)

A、经济;B、及时;C、准确;D、便利;E、安全

3、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有。(ABCDE)

A、发货人;B、海关;C、承运人;D、班轮公司;E、航空公司

4、下列哪些是属于满足货主需求的评价指标。(ACD)

A、运价;B、及时;C、时间;D、质量;E、安全

5、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以下哪几方面。(ACE)

A、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B、车辆行驶风险;C、海上损失与费用; D、航空灾害风险;E、海上风险 名词解释

1、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托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2、铁路运单:铁路运单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铁路运输单据,是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具有运输契约性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明确规定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运输服务:指承运人负债完成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位移的过程。

4、契约承运人:运输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货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签发运输单据,然后再以本人名义与各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货物的位移,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称为契约承运人。

5、国际货运代理: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

6、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是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凭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7、船务代理: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包括船舶进出港,货运,船舶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

简答题

一、道路运输中行车路单起何作用。

行车路单是整车货物运输条件下营运车辆据以从事运输生产的凭证,是整车货物运输生产中一项最重要的原始记录。它是企业调度机构代表企业签发给汽车驾驶员进行生产的指令。行车路单除具有工作指令、原始记录的作用之外,还在各专业公路货物运输企业之间结算有关费用、免费服务等方面起着有价证卷的作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哪几项基本原则。

1、合法规范的原则。是指签订运输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平等互利的原则。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

3、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意愿经过协商达到一致,彼此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等价有偿原则。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一方从对方得到利益时,都要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三、简述运输合同变更和结束合同的条件。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3、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4、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如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1、为发货人服务。货运代理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2、为海关服务。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不仅代表其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

3、为承运人服务。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4、为航空公司服务。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

5、为班轮公司服务。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货运代理提供的拼箱货集运服务与班轮公司及其他承运人之间建立了较为密切的联系。

6、提供拼箱服务。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的增长,在集运和拼箱服务中,货运代理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

7、提供多式联运服务。集装箱化的发展使货运代理介入了多式联运,充当了主要承运人,通过多式联运方式提供门到门的货物运输服务。

五、简述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委托人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输、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为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

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论述题

一、运输纠纷有哪几种类型;我国目前解决运输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运输纠纷既可能由承运人因货损等各种原因造成货方的损失所引起的,也有可能因货方的原因造成对承运人的损害所引起的,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货物灭失纠纷。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很多,如因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发生事故,火灾等;如因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战争行为、盗窃等;如因承运人的过失,绑扎不牢导致货物落海等;

2、货损、货差纠纷。货损包括货物破损、水湿、汗湿、污染、锈蚀、腐烂变质、虫蛀鼠咬等。货差即货物数量的短缺。

3、货物延迟交付纠纷。因承运人的原因至使货物晚到卸货地。

4、单证纠纷。承运人或代理人在单证签发方面引起的承托双方的纠纷。

5、运费、租金等纠纷。

6、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器等损害纠纷。因托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损害的纠纷。

目前我国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二、结合实际,探讨货运事故处理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1、货运事故处理具体规定。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2、货运事故处理程序。

(1)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2)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

(3)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篇8

开创广西海洋管理工作新局面-广西海洋管理工作会议综述

2009年4月1日,广西海洋管理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这是一个统一思想、迎接挑战、催人奋进的.大会. 广西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广西海洋局局长肖建刚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广西海洋管理的新思路,充分显示了广西国土资源厅厅党组对构建海洋管理新机制、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全力保障海洋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工作力度.这份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以务实的态度提出的工作报告,蕴含着科学的工作思路,使与会代表深受鼓舞.

作 者:王馨奇 莫萍 作者单位:刊 名:南方国土资源英文刊名:NANFANG GUOTU ZIYUAN年,卷(期):2009“”(4)分类号:关键词:

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9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及各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现代化科学管理。

第二章 行政机关货运质量管理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及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总结、交流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制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查处重大水路货运质量事故。

(四)汇总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提出分析意见。

(五)组织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

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受部委托负责本航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所属的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交流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查处水路货运质量事故。

(三)汇总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将分析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考核、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第三章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企业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国负责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制定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持编制企业货运质量工作规划和货运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计划。

(四)积极推行货运质量科学管理方法,贯彻实施“质量否决权”制度,正确处理生产与质量的关系。

第七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与监督机构

(一)企业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可分设也可合设),隶属生产业务管 理部门。

企业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货运质量工作。

(二)企业基层班组,设立兼职的货运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运输船舶视不同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负责货运质量工作。

第八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货运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货运质量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并负责实施。

(二)制定企业货运质量方针、目标及长远规划,负责货运质量统计并进行分析,提出月、季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三)制定货运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贯彻执行货运计量业务规章,参与货运计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货运计量设备的配备计划。

(五)负责货运质量事故及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参与口岸联合验残事故处理等工作。

(六)制定货运质量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业务考核。

(七)负责运输生产各环节预控货运质量的动态管理及自检自查;正确编制各项货运质量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八)开展以提高货运质量为内容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以优质运输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货运质量评比竞赛,并负责货运质量奖惩工作。

(九)总结交流、学习推广货运质量管理先进经验;负责开展货运质量信息工作。第九条 企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职责

(一)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会同货运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二)会同货运质量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货运质量工作进行专检、联检;随时对作业现场的货运质量进行抽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越级反映货运质量情况,并可提出修订货运质量管理措施的建议。

(四)督促货运质量有关人员上岗定位履行职责;制止现场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组织生产的行为,并做好记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专职监督检查人员有责任对不具备承运条件的货物,提出不予承运的意见。

(六)对货运质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工作原则。

(七)对性质严重的货运质量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在货运质量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奖励及表彰的建议。第四章 质量工作标准 第十条 库场管理

(一)货物进出库,按单交接、点清件数、分清残损,验明包装、标志、规格、品名。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人、收货人签证处理。

(二)按票堆码、成行成线,标志朝外、箭头朝上,剔出残损并妥善保管。

(三)对互有抵触、易受感染、易腐变质的货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变质、污损。

(四)库、场货位合理,并留出通道,保有垛距、墙距、灯距、消防距。货垛牌填写清楚,拴挂有序。

(五)场地货物要垛上起脊,码垛整齐。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货物要定量、定型,按标准垛堆码。

(六)库、场整洁,货垛布局合理、坚实牢固。需垫盖的货物,上盖下垫、不露不漏不落地。垫、盖设备良好并做到苫盖严实、捆绑牢固。风季加防风网,货位无积水。

(七)货物堆存做到“十防”:防混质、防霉变、防污染、防风、防台(风)、防汛、防火、防湿、防鼠虫害、防盗。及时处理无法交付的货物、地脚货物、破损货物。无法交付货物按规定上报处理,地脚货物随原货票同行,破损货物破来好转(包装、材料、劳务费用可另计)。

(八)库场理货员依船边、库场等交接方式,上岗定位;交接清楚、帐货相符,票据周转及时,正确编制各类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楚。

(九)集装箱装箱前或拆箱后,作好箱底清洁工作;集装箱拼箱货物的交付,有条件的应先拆箱入库,后核对交付;在箱区现场逐票分提的,做好分次开箱交付、拆加封记录,划清溢短、原残、工残责任。

第十一条 装卸船作业

(一)装船作业要标准,根据船舶适航适载情况及计划积载图(表)要求,正确积载,保障船舶平稳;按票装货,堆码紧密,隔票清楚,绑扎牢固,防止货物滚动、位移。

(二)卸船作业,按顺序、分段逐层、均衡卸货。

(三)船舶装卸作业前,船舷拴挂安全网、片,并做到拴挂合理、可靠、随水位及时调整,及时清理积物。

(四)对同品种、同规格、同包装的货物,做关坚持“三定”:定量、定型、定关。

(五)装卸作业坚持“十不”:不装破损包、不使用手钩、不倒关、不拖关、不落水、不堆垛、不挖井留山、不夹包带件、不吊超负荷关、不吊堆码不正关。

(六)作业中轻拿轻放,箭头朝上,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地脚货及时扫清、灌包、归垛。

(七)装卸散货避免洒漏、落水、混质,按规定平舱;装卸散装液体货(包括通过管道运输装卸的液体货)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八)雨雪天,怕湿货物无防范措施不作业。

(九)危险品,特殊物件,笨重长大件及冷藏、危险品集装箱等,应制定防范措施后再作业。

(十)对残损件货,分清原残、工残,并如实做好现场记录。

(十一)作业中随洒随扫、随破随修,作业完毕做到“六清”:船舱清、甲板清、码头清、道路清、库场清、机具清。

第十二条 装卸车作业

(一)装前检查车体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对不良车体,不得装车并做好记录。

(二)合理使用装卸机械、工属具,不超负荷运输。

(三)堆码整齐、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朝上;袋装货超出车体,袋口朝里。

(四)装车不倒关、不超限、不超载、不亏载、不偏重、不集重。

(五)货物与车门之间,留出适当距离,起好脊,苫盖严实,捆扎牢固,封好车门、车窗。

(六)散装货物划线装车,避免洒漏、混质,作业完毕须平车;散装液体货物,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七)卸车须卸清,作业完毕扫净车体、关好车门。

(八)作业中做到随洒随扫、随破随修,作业完毕做到车边清、道路清、机具清。第十三条 船舶货运

(一)船舶货运员(含船舶理货组长、驳船驾长及驻港理货员,下同)、船舶理货员、看舱人员,严格上岗定位,佩戴标志,遵守岗位责任制。

分节驳、无人驳所属单位应有相应管理措施。

(二)装船前,船方对港方提供的计划积载图(表),必须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签认,并可提出修改意见。

(三)船舶货运员须深入货物堆存现场,摸清货物品名、特性、包装、标志、规格、数量;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应做好记录。

(四)装货前,船舶应做到适航、适工、适载,备妥分隔、衬垫物料;装货时,指导港方做好货物分隔、衬垫、绑扎工作。

(五)船舶理货员须正确收发、计量、计数,不错卸、错装,分清标志、隔票清楚。坚持做到分清工残、原残,如实填写现场记录,交接清楚,明确责任。

(六)认真监督、指导、配合港方坚持装舱积载标准:由下而上、先远后近、先大后小,上轻下重、箭头朝上;特殊货物先定装舱部位,异装货物慎配装;大硬货物先装,小软货物后装,轻重、大小货物搭配合理,严格装卸顺序;注意装卸事项,码舱整齐、分隔清楚。

(七)装货结束后,船舶货运员应认真核对运单、交接单、分舱单、计划积载图(表)及运输有无特殊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坚持做到“三定”、“四清”:看舱定人、定时、定舱,货物卸清、分票隔票清、残损责任清、货物现场交接清;把好“六关”:备舱关、摸底关、积载关、装货关、航行关、卸货关。

(九)航行途中,船舶应加强对受载货物的检查与管理:注意通风,勤测污水沟,防止货物水湿、汗湿、浪湿;定时到货舱进行检查,防止货物滑动移位和倒桩;遇有恶劣气候,要做好对货物加固绑扎工作。

(十)整船装运散装干货,装货前船舶应对所装货物进行摸底检查,防止虫损、湿损、变质货物上船。运煤船舶应严防煤炭自燃变质;对港存煤炭已经自燃或超过规定温度的,应及时同港方协商,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准装船。

(十一)大宗散货装载完毕应指导港方平舱;认真做好水尺鉴定工作,提出准确的计量数据,做到看准、测准、算准、装足。

(十二)运油船舶,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污染工作;装油前应保证油舱及管系的清洁,坚持严格的清洗舱、验舱制度,防止油品的掺混和变质;装卸时应遵守安全装卸操作程序,防止油品的跑、冒、滴、漏、混事故;装油后,应检查各种盖及阀门是否封闭,防止油舱渗水混油。

(十三)适时做好油舱的合理加温、保温,卸油时应尽量收尽各舱油脚;卸油结束前,应全面检查油舱,防止漏卸。

第十四条 外轮理货

(一)按作业船舶及作业线路,派足理货人员,并严格上岗定位,执行交接制度。

(二)认真做到按关计数,不漏关、不重关、不错计关内小数;工班作业完毕,检查作业线路;全船作业完毕,检查舱内、甲板、船边及作业线路,防止货物漏装、漏卸;船舶作业结束后在两小时内办完交接签证手续。

(三)按单分清标志,理清件数,及时填写理货计数单。

(四)检查“定量、定型、定关”装卸作业情况,指导装舱积载,分隔衬垫,分清工残、原残,当班编制现场记录,按规定正确填写有关单证。

涉及对外索赔的签证,应正确、及时提供;需要对外更正的,应及时办理。

(五)单证填写完整,内容正确,字迹清楚;理货资料保管齐全。

(六)收集船方及其他委托方对理货的意见,质量信息反馈快、情况明,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品、军运物资、特种物资等,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货运质量信息

(一)港航企业应定期召开货主座谈会,听取意见,对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质 量跟踪,及时掌握情况。

(二)建立货运质量管理例会制度,按月总结货运质量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坚持开展航次货运质量报告书和征求意见书活动(参考附表一、二、三、四,具体格式内容港航企业可自行制定)。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货运质量的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检为主,自检、互检、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化各环节的质量预控,确保运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货运质量检查可采取明察暗访或召开质量管理人员、实际操作者和货主用户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受检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对查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列入下次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货运质量检查考评,按部颁《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货运质量合格率进行(《货运质量检查考评表》见附表

五、附表六)。

第二十条 货运质量合格率按下列公式确定:

∑检查考评项目赋分值

货运质量合格率=-----------------

Σ检查考评项目的满分值×100%

货运质量按四级考核:货运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含90%、下同)为优;90%以下至80%以上为良;80%以下至60%为中;不满60%为差。货运质量达标档次是评价考核货运质量水平的主要依据,应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升级、创优评奖的条件,企业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或货运质量合格率未达到优、良等级的,应作为评审企业升级、质量管理奖等的否决条件。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评

考评企业货运质量,应坚持事实求是,高标准严要求,防止走过场。严禁弄虚作假。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检。由企业自行组织,按规定的检查考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受检面不少于80%,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考。

(二)互检。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受检和检查单位,按行业实行对口检查,检查考评范围、项目、次数要基本相同,具有可比性。

(三)抽检。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货运质量情况,不定期、有针对性地选择受检单位,按确定的检查考评范围、项目进行抽检。

自检、互检、抽检的组织工作,由港航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定。检查后,检查单位须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部(运输管理司),并发给受检单位《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考评反馈通知单》(附表七)。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货运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授予“质量信得过单位”、“优质运输先进集体”、“质量管理奖”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货运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给予奖励。质量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工资基金和速遣奖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对货运质量管理混乱,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荣誉称号、给予经济与行政制裁,并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交通行业内部考评货运质量的管理办法,不调整承、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案例

原告武汉中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 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 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波独任审理。本案于2008年2月25日和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国、委托代 理人肖东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梅芳、申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船务公司诉称:2007年8月1日,“中江机6号”装载货物水泥(熟料)由江西瑞昌运往武汉。当航行至长江下游鄂州江段沙州水道时,因水流和阵风影响,致使船舶搁浅。经船员自救及海事部门组织施救无效,该船及所载货物于次日约07:30时沉没,造成船舶全损,并产生施救费用6万余元。事发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并按被告要求提供所有材料,但被告拒绝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辨称:“中江机6号”在事故航次中严重超载,船舶不适航。根据保险公司与船务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适航属保险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合理。

被告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向法庭举出如下证据:

1.“工作联系函”。证明原告未按时提供船舶实际装载及吃水等真实、完整的索赔资料。

2.水泥公司货物装船交接清单0012313号复印件、0019492号复制件。证明“中江机6号”实际载货1246吨,重载平均水尺3.89米。明知超载可能发生安全意外仍开航起运,违反被保险人应尽义务。

3.“中江机6号”检验证书第1、4页。证明该船允许满载吃水为3.72米,A级航区载货量为880吨。实际装载1246吨,吃水3.89米,属严重超载。

4.水泥公司货物进出港口记录。证明“中江机6号”载货水尺计量为1246吨,电子计量为1247.2吨,实际交接按1246吨,船舶严重超载。

5.水泥公司装发货记录簿。证明“中江机6号”载货水尺计量为1246吨,电子计量为1247.2吨,严重超载。6.水泥公司发货记录明细表。证明“中江机6号”2007年7月28日载货1246吨,2007年7月12日和13日载货共1274吨,证明“中江机6号”不仅本航次超载,以前也超载。

7.水泥公司运输货品保险清单。证明“中江机6号”事故航次超载,以前也超载。

8.法院对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孟庆桃、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欧阳礼敏、罗照森、陈典义、段勇的调查笔录。证明“中江机6号”事故航次实载货物1246吨、满载吃水3.89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船舶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中江机6号”船舶在事故航次中实载货物1246吨,船舶水尺 3.89米,实际干舷410毫米,不能满足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该船在B级航区航行的干舷要求,其装载超过了船舶载重线标志,是超载运输,属于船舶不适航。而超载运输,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违反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且船舶超载直接导致船舶加大吃水,增加航行阻力,降低船舶稳性、抗沉性及操纵性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与船舶搁浅直至沉没具有因果关系。

原告称事故系洪峰、水流及阵风所致,仅有签证机关在船方隐瞒船舶超载情况下所作“海事签证”的表述,而未提供航道、水文、气象部门证明等有效证据,不足以 认定;原告称船舶装载量及重载水尺记录中含有压舱水,并在开航后排出,有悖常理和航运习惯,也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称双方约定载重吨1273 吨,经查船舶检验证书,1273吨是“中江机6号”的满载排水量,并非载货量,其参考载货量为B级航区900吨,故原告关于双方约定载重吨1273吨,船 舶未超载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海损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中江船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原告武汉中江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防范措施

一、培养优质人才,从根本上减少人为的出错,把好第一关。

二、树立团队精神,从管理和技术层面做好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需要很多专业知识,但是每个人都只是某一个方面的专家,但不是所有专业的专家,每一个人都有优点和缺点,所以,应该更多依靠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财富。根据对同行的事故教训做好应急救援预案。

四、培养高度责任感。我们不光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更要对其他人员的安全负责。

五、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实际,因地制宜,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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