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4-24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十七届六次全会、省纪委第十届六次全会、市纪委第五届八次全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打造风清气正的和谐新盘山。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我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思想认识。

近年来,经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共同努力,我县案件查办工作总体情况较好。每年都能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指导性目标。但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不断发展,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着我县案件查办工作的总体进展。比如,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案件查办工作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还不够高,缺乏办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没有把查办案件工作做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对待,摆到重要的日程上。畏难思想和懈怠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工作开展很不平衡,有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至今没有自办案件。目前,已进入全年办案工作的关键时期,案件查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案件查办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查办 案件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到重要日程上,切实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探索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要正确处理好办案与发展、办案与稳定、办案与治本的关系,要通过查办案件为盘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以惩治腐败的明显成效取信于民。

二、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敢不敢办案,能不能办案,会不会办案,是衡量纪检监察组织执纪能力和水平的体现,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本部门查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协调,整合办案力量,创新方式方法,调动方方面面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积极的措施全力主攻重点和难点案件,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转变工作思路,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以开展重大政策、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小金库”专项治理、狠刹借机敛财风、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等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主动寻找案源,积极查办案件。

三、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分工。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年查办案件情况确定全年查办案件的总体目标,对本委局有案件查办职能的科室、乡镇纪委、县直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目标。各单位各部门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领 域,积极主动开展查办案件工作。杜绝“零办案”现象。具体指导性目标如下:

1、县纪委、监察局有案件查办职能的科室年内查办案件指导性目标:案件检查室,基数4件;执法监察室,基数2件;监察综合室,基数2件;信访室,基数2件;宣教室,基数2件。

2、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指导性目标:基数2件。

3、县直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指导性目标:基数1件。

四、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的机制制度。

要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工作机制,强化办案责任,严肃办案纪律,激发办案热情。

1、完善办案考核机制,制定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县纪委将把查办案件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各单位是否完成指导性目标和党政领导是否支持办案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来抓。结合实际,将办案工作进行量化,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考核。

2、完善“领导包案,全员办案,上下联动办案和执纪、执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工作机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办案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强化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有效指导。对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采取领导直接包案,交叉办案和协作办案等措施,不断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3、建立基层向纪委汇报案情和纪委对基层办案巡察指导制度。一方面,基层独立查办的案件,在提交同级党委(党组)会议之前要与县纪委沟通,县纪委就证据材料、定性量纪情况审核把关。在办案过程中,基层对办案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县纪委汇报,以便县纪委帮助分析案情,指导基层迅速准确地查办案件。另一方面,实行县纪委对基层办案工作巡察指导制度,县纪委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查办案件工作情况,使县纪委及时全面掌握基层办案情况,解决案件在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各阶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协调好与执纪执法部门间的配合和沟通。

4、建立查办案件工作奖惩制度,激发办案热情。对于完成年度指导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未完成年度指导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中共盘山县纪委、盘山县监察局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3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4

关于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粤署缉发(2008)46号

2008年2月2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山市召开。„„会议对现阶段办理走私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对下列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

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涵义和要求。法院、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关于在实际办案工作中遇到几类案件的处理意见

(一)走私毒品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

近年来,毒品走私日渐猖獗,并呈现多渠道、国际化、隐蔽化的特点。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毒品走私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检察院、海关应依法加大对毒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走私毒品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全面收集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认定行为人具备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五条

1、第六条2的规定处理。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主观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其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1、进出设立海关地点时,以伪报、隐匿、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2、通过邮递、快件等方式邮寄毒品,实施伪报、夹带、隐匿、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

3、利用行李物品、人身、人体等,采用夹带、隐匿等方式携带毒品的。

(二)对涉案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

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打击走私犯罪行为与保护企业合法、正常经营活动相结合,以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强制采用刑事拘留、逮捕,而选择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理起诉:

1、涉案生产型企业主管人员或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的;

2、涉案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回到境内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的;

3、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知罪悔过、积极退赃的。

(三)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十四条3规定执行。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对只领取少量工酬,主观故意不明显,情节较轻的一般船员或雇工,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关于对走私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款项等财物,应当查清其权属关系并依法办理扣押、冻结手续;在制作扣押清单、证明材料和问题说明中全面反映已查扣、冻结的情况;对于侦查终结时仍未能扣押到的违法所得财物,亦应在制作清单、证明材料和问题说明中详细反映,说明不便扣押、无法扣押的情况(包括具体数额);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应当提出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犯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材料和问题说明中载明的款、物认真审查确认,对确属走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通知》4(法【2006】114号)的规定依法判决予以没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关于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入,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30日法[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日前,据海关总署反映,有的地方法院在审理走私刑事案件中有不判或部分判决涉案赃款赃物的现象。对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海关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没收或收缴,从而导致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为严肃规范执法,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很明确。《海关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没

四、关于走私废物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

走私废物鉴定结论是查办走私废物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目前国家对废物鉴定的法定机构、有关鉴定结论的内容等均没有明确规定。鉴此,为解决办理走私废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对废物鉴定结论的审查,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关于查获的废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鉴定,可由检验检疫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对是否属“危险性废物”、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鉴定,应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

(二)鉴定结论表述应当全面、具体和明确。对于鉴定结论表述不全面、不具体或不明确的,办案单位应委托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作出说明。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应当由办案单位另行指定或委托其他适格检验机构重新作出鉴定。

五、关于境外证据认定和使用的处理意见

在办案工作中,对于境外取得的证据,参照海关总署缉私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走私犯罪案件中境外证据的认定与使用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的纪要》5(缉私【2005】3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5

第一条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部《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办案件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建设,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监督保证。

第三条 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 查办案件要在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通过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受理对监督对象和党组织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

1、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和集团公司所属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2、。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部和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4、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5、对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中涉及的党员和管理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 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属于第六条第一、二、款方面的问题,经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同意,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

2、属于第六条第三、四、五款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经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领导同意,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自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

(2)协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协助有关单位办理。

(3)交办:转交并督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党委查处,并要求上报结果。(4)阅办:转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单位酌情处理。

第八条 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举报,经集团公司党政领导或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领导同意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列为线索,适时组织两人以上初核小组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结束的,经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期。

第十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初核的人员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核实的情况及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的,由初核小组写出初核报告,报经批准初核的领导同意后了结。视情况可以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具体办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办理。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办理。由初核小组写出初核报告,报批准初核的领导同意后了结。

3、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

1、集团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经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审批立案,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查办。

2、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发现应由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立案的违纪违法问题,可责成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予以立案。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予以立案。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可直接决定立案。

3、集团公司本部及社管中心管理的其他人员及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由集团公司机关党委和社管中心党委审批立案。

4、凡需要立案的,都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需查请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组成员及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应实行“三定一包”责任制,即定查办案件工作人员,定查办案件工作任务,定查办案件工作时限,由纪委、监察部(科)领导或内设部门负责人包案,重大案件可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领导直接包案。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被通知单位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立案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若有碍调查取证的,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暂不通知的情况和理由应记录在案。未经调查组同意,被立案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立案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五条 调查组对已立案的人员遇有下列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请示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1、被调查人有严重犯罪嫌疑的;

2、被调查人有自杀、他杀等严重危险迹象的:

3、被调查人有脱逃嫌疑的;

4、被调查人有毁灭、隐藏证据、串通抗拒调查行为的;

5、被调查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管理权限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等措施。

第十七条 应依纪、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纪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索取证人证明材料时对出证人应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在材料上签字或押印。证人对证言材料修改时应亲自改写,并在更改处押印。如有重大改动,应由证人写出补充说明材料。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如复制应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中,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有权采用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通知暂停支付时,可以提请公安、检察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调查中,必要情况下(符合第十五条前两项情况),可以采取“两规”措施。实施“两规”措施要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承办的违纪违法案件,需采取“两规”措施的,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建议,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由党委(党组、党工委)提出建议,一律报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对被调查人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违纪人员的自然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涉嫌犯罪的,应适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对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清的,调查组可按立案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个别重大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案件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

第二十五条 案件移送审理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由案件检查部门写出移送审理报告,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经案件检查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移送手续。案件检查部门应对案件材料按照装卷归档的要求进行排序整理。案件材料排列顺序:(1)受理依据材料、(2)核实呈批表、(3)初步核实报告、(4)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5)调查方案、(6)证明材料、(7)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说明、(8)调查报告、(9)移送审理报告、《移送审理登记表》。一案多卷的,可按主卷、证据材料卷和文书材料卷分别整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和管理人员,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审理,个别需要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案件中,公文撰写应规范,并使用统一制式文书填写,在对非党人员案件进行调查时,应使用监察部门的公文用纸。

第二十八条 案件查结后要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分析案件、分析违纪违法特点、规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特别是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要提出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的建议;制定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关口前移的对策,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按照《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才强市的重大意义、指导思

想和目标任务

1、人才强市的重大意义。人才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何合理使用人才,科学管理人才,有效开发人才,关系到各项社会事业的兴衰成败。目前,我市人才队伍状况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质量不优、结构不尽合理、分布不均衡和机制不活、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城,关键是人才。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增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摆到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壮大人才队伍,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努力开创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2、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以政策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营造和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为突破口,抓好各类人才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大力加强党政领导人才、公务员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技工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六支队伍建设,不断推进人才工作的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际旅游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3、全市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坚持盘活存量、扩大增量、提高质量相结合,努力造就一支门类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绩效显著的人才队伍,到2008年,全市各类人才总量达到1.4万人以上,其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占6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占到20%,高级职称人才达到130人,入选酒泉市“32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上人员达到100名,各类人才占到社会总人口的10%左右。

二、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抓手,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整体素质

4、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标,建设高素质的党政人才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按照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真正把干部看准、选准、用好,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每年选派一批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科级干部和年轻后备干部到省外、境外、国外考察培训;重视学历层次提升教育,鼓励干部在职学历培训,继续办好干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力培养高学历、高素质的党政人才;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到2008年全市党政机关45岁以下干部的学历在原有基础上普遍提高一个层次;围绕“旅游立市”战略,重点培养造就一批熟悉经济管理、财务金融、外经外贸和城市规划建设、旅游开发、企业经营的高素质干部,尤其要培养一批既懂经济管理,又熟悉党务工作的复合型党政正职领导人才;完善公务员制度,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真正把更多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加大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注重实践锻炼,按照重点人才重点培养、紧缺人才专门培养、后备人才全面培养的要求,坚持干部上挂、下派和外派制度,每年选派一批干部到外县市党政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培训学习、挂职锻练,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农村和骨干企业任职或挂职锻练,提高年轻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整体素质。

5、以提高业务能力为目标,努力建设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配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和酒泉市“3251人才工程”,构建高层次学科专业人才群体、中青年技术骨干群体和支柱产业人才群体,优化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通过举办学术讲座、技术培训等方式,加强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每年选拔一批年轻专业技术骨干到国内外院校、院所进行专业培训和进修深造,参与科研课题和重大项目的协作攻关,了解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知识,增强科研创新能力;高薪聘用紧缺专业岗位的人才,建立健全专家咨询网络,有计划地聘请一批专家作为市委、市政府的经济顾问、投资顾问、城建顾问等有关专业领域的顾问,提高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水平。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7

《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见,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罪应以结果作为罪过认定的标准。因此,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查办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

《立案标准》对滥用职权犯罪“重大损失”标准作出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是物质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二是非物质损失(主要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于物质损失在《立案标准》中有着较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把握,但对于非物质损失则规定的较为抽象,如对何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并没有明确的尺度来衡量。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标准模糊,导致一些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因非物质危害后果难以确定,较难进行法律适用。

二、结合查办的一起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进行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查办的一起案件,对滥用职权罪中“非物质损失”的法律适用进行进一步理解和分析。

蚌埠市安监局负责该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002年至2007年期间,该局共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32000余份。在此期间,该局培训科负责人陈某,在具体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中,明知其中有两家机构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违反相关法规为不具备资质的几家培训机构以及未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共计17000余人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本案的查办过程中,对于陈某违规办证的滥用职权行为没有异议,但在认定是否造成损失上,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较难适用滥用职权罪进行认定,因为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在实践中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划分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界限,而本案中,陈某虽然违规办证,却没有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因而较难适用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虽然其滥用职权行为未造成重大物质损失,但却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恶劣社会影响这一非物质损失,虽然这种非物质损失看不见、摸不着,较难衡量,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难以把握,就不去适用。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在认定滥用职权犯罪的结果要素是否造成损失方面,不仅仅是物质损失,也应包括非物质损失。陈某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中第8条规定,即“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陈某的滥用职权行为已造成严重的生产安全隐患

作为安监局培训科负责人,陈某明知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而予以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犯罪,还要具体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表面上看,陈某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以《立案标准》中前7条造成“重大物质损失”的规定加以衡量。但据统计,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陈某共计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3万余人,其中不具备培训资质机构培训的人员以及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约为17000人。从这组数据可以得知,违规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数量多,而且已达到全部办证人数的一半以上,已造成严重的生产安全隐患。

特种作业的性质决定其潜在的危险较大,一旦发生危险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挽回。在《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对特种作业也有明确规定: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上,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行业,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然而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安监部门却没有把好检查关,违规给予相关人员办证,没有意识到未经培训考核就发放操作证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旦这些未经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相关企业,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这种安全隐患应该零容忍。作为安监部门,尤其需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和日常安全隐患检查。即使这种潜在隐患未发生,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认为隐患未发生就对可能的后果不闻不问。

(二)受到通报批评,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安徽省安监局在全省安全机构年度检查中,发现蚌埠市安监局在2006年至2007年存在超范围培训问题,并责令其整改。2006年,就蚌埠市安监局存在同意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问题曾受到安徽省安监局的通报批评。从该起滥用职权犯罪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陈某明知部分机构无资质却违规办证,且违规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跨度长、次数较多、人数达17000人之多,主观上对未经培训即给予发证所带来的生产安全隐患熟视无睹,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第8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最终,我们的认识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

三、完善滥用职权罪中“非物质损失”认定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针对滥用职权罪“非物质损失”概括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完善相关立法,尽可能地明确、细化“非物质损失”的各种情形,从而减少分歧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1. 细化标准

笔者建议,《立案标准》可以用规定各种物质损失判断标准的方式来弥补具体列举困难的不足。

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可以规定如下判断标准:(1)犯罪行为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这一规定还要进一步细化才易于在实践中操作:如对不良舆论程度的认定应把握为具有较大范围的知晓性,如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网络传播转载等;(2)犯罪行为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威望和地位;(3)犯罪行为使其他国家及其公民对我国政府和工作人员的信任度下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群众的不满,影响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一个地方的犯罪被群众知悉,民众因犯罪行为而对政府的机关缺乏信任,公信力降低,使该地政府和机关的威信和诚信度下降,造成了一方的社会不稳定;(2)犯罪行为造成某一地区、某一系统不稳定,诱发群众多人多次上。这里的上访应指的是合理上访,多人多次上访(3人或3次以上的合理合法上访)。上述细化的判断标准要符合社会常识,应尊重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即以一般人的常识认知来裁量非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公众资金被大量违规运用的;(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以上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准确适用。

2. 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相关要件

鉴于现实中滥用职权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难以穷尽,即使按照以上判断标准描述各种可能情形,也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在非物质损失认定方面出现的所有问题。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存在的分歧,准确适用法律打击滥用职权犯罪,笔者建议应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与国外立法模式不同,为突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司法有限介入原则,我国《刑法》往往在行为上附加一定的条件,而结果条件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因此,我国《刑法》又常被冠以“结果刑法”之称,而这种特点在渎职犯罪的立法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重大损失结果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成立条件之一,它用于衡量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再完善也不可能使之自己发生效力,需要司法人员的严格执行和准确适用。诚然,现行《立案标准》仍不够完善,但不能因为其较难适用就不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上述案件中陈某的犯罪行为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正是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充分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精神。

因此,在查办一些类似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办案人员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深入钻研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吃透《立法标准》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不断提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二是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灵活运用。由于非物质性损失不能依据数量标准加以衡量,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在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评价。在确定非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时需要抓住渎职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这个本质属性,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条款,从而有利于准确惩治滥用职权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此时,应注意到法律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裁量权,但该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应在《立案标准》范围内认真分析存在的分歧,在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上,标准不能过严,以免打击不力,也不能失之过宽,避免扩大打击面,要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的原则,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纪松.论渎职罪构成中的损失结果[J].中国刑事法,2007(2).

关于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对于实名举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调查处理结果。

(二)落实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责任制。对于已经受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办案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要全程负责案件的登记、调查、勘验、签报、督办、结案、报告等工作。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所办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终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三)抓好林业行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工作,对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和我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我局指定由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调查、督办的案件,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及时派人督查督办。要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切实做好案件报告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要正式行文按期上报查处结果。按期上报确有困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延期上报的原因和延期的时限。对中央领导有批示,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新华通讯社等内部刊物刊载、重要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必须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抄报驻在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五)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实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制度,要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重报漏报、数出多门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的要求,及时上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数据,做到不重不漏,确保全面、准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我局规定的表格、上报方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我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上报完整的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目标,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逐步理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内部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明确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责任。

(一)建立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考核奖惩和监督机制。要将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议。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成效明显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通报表彰。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职责的个人,要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驻在单位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进行改正。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制,同时,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于在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中弄虚作假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岗位。我局每年将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进行通报。

(三)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林业行政执法投入,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水平。

上一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对标补短发言稿下一篇:大班音乐活动 数鸭子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