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2024-04-2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精选7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篇1

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知识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通知》确定的八大重点行业(领域)是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3、安全生产“三违”行为指的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5、“三超”是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6、《通知》中所指的安全达标包括 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7、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企业应急预案根据情况不同分为哪三种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9、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计算。

10、《通知》鼓励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别强调加快培养哪两类人才?鼓励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通知》是什么时间出台并开始生效的?(B)

A、2010年7月7日 B、2010年7月19日 C、2010年7月25日D、2011年1月1日

2、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是指哪些领导干部?(ABCD)

A、矿长B、生产副矿长C、矿总工程师D、技术人员

3、企业哪些从业人员应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AB)

A、企业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电工D、登高架设工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什么制度?(ABD)

A、逐级挂牌督办制度B、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制度C、公告制度D、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5、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辖区内哪些企业进行监管()

A、央属企业B、省属企业C、市属企业D、县属企业

6、企业在发现事故征兆后怎么样做?(ABD)

A、发布预警信息B、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C、继续生产D、层层汇报。

7、我省规定重大危险源多长时间进行一次评估?(ABC)

A、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B、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C、三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D、四级重大危险源每4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8、企业生产现场的哪些人员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ABC)

A、现场带班人员B、现场班组长C、调度人员D、企业负责人

9、企业的应急预案至少多少时间演练一次ABC

A、综合应急预案至少一年演练一次B、专项应急预案至少一年演练一次C、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D、岗位应紧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10、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有什么职业资格限制?(A)

A、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B、自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C、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D、自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

11、煤矿、非煤矿山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如何处理?(AB)

A、按擅离职守处理B、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C、警告D、政纪处分

12、《通知》中指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如何处理?(ABCD)

A、暂扣生产许可证B、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C、责令停产整顿D、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政府给予关闭。

13、《通知》中要求企业应如何加强生产技术管理?(ABCD)

A、建立完善企业技术管理机构 B、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C、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D、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14、《通知》中要求在哪些车辆上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

星定位装置?(ABCD)

A、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道路专用车辆B、旅游包车C、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D、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15、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如何处理?(D)

A、警告B、罚款C、停产停业D、依法从重处罚。

16、《通知》中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向哪几个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ABCD)

A、银行业B、证券业C、保险业D、担保业

17、《通知》中要求充分发挥哪三个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ABC

A、工会B、共青团C、妇联D、民主党派。

18、哪些类型的煤矿矿井可能成为重大危险源?(A CD)

A、高瓦斯煤矿B、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C、有煤尘爆炸危险煤矿

D、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19、安全事故隐患分为哪几种?()

A、重大安全隐患B、较大安全隐患C、一般安全隐患D、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20、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多少日内办理完毕()

A、一般情况下30日B、因主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60日C、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至90日D、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安监部门批准,延长至180日。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通知》共分为八大部分,三十二条。(×)

2、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整改 “五到位”,这“五到

位”是指整改措施、任务、资金、时限和预案。()

3、为保证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4、凡是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经过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5、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6、属地监管是指企业的生产安全行为由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7、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施工的,应对工程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8、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9、重大危险源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0、尾矿库属于重大危险源,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11、企业的应急预案至少两年修订一次。()

12、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13、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要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14、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自《通知》公布并生效之日起实行。()

15、事故查处应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层层挂牌督办

制度。()

16、对发现有“三超”行为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情节情严重的,要责令关闭,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7、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责令停止施工或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8、《通知》中要求企业必须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安全投入。()

19、重大隐患治理应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20、《通知》中要求加快建立七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其中包括河北开滦和河北矿业两个矿山救援队。()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通知》在制度方面的“十项创新”?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缺席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2、简述《通知》中提出的“三个坚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篇2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篇3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学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 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 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民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国家组织对市(地)、县(市)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各省(区、市)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篇4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今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按国务院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决定”内容进行了明确分工。同月,铁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提出了对安全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并且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了铁路建设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的相关要求,从根本出发,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相关要求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落实。

一、准确领会通知的相关要求和深刻含义

各单位要从上到下认真学习,组织宣贯,准确领会通知的深刻含义;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安排并认真落实;要从机关到项目,从各层次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现场人员,分阶段、分层次,利用多种手段、各种机会,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项目的班子成员要针对通知的内容写出心得体会,重点是自己对通知内容的认识和体会,在本岗位工作中如何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在自己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如何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所写心得体会由各单位收集后于12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二、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坚持以人为本,打牢安全基础,确立管理重点,推行标准化管理,深化“一岗双责”,提高执行力,落实合规性,完善应急体系,强化子分公司和项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打击违规

违章及不良行为,协同处理好企业规模扩张、资源匮乏、经济效益、社会形象与安全发展之间的关系。集团公司将围绕此重点,部署开展一系列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也要围绕这个重点开展相关工作,打牢安全基础。

三、要针对通知内容,部署规划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工作 通知的内容涵盖面广、政策性强、内容丰富,各单位要在深刻领悟的基础上,认真部署本单位、本项目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安全工作。各单位的工作部署规划,要从政策层面、机制层面、考核兑现层面加以细化;要分目标、分阶段、明确重点、明确责任、规定期限,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认真规划;要对部署规划的工作内容,制定针对性地确保落实的强制性措施;要将部署规划层层分解、逐级传达到施工现场。各单位的规划部署于12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四、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确保适应现阶段安全工作要求 目前,从集团公司到各项目,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但部分规章制度还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高压力、强态势的安全工作要求,甚至部分规章制度对现场已极不适宜。各单位要根据现在的形势,从企业对安全绩效的需求,从项目整体管理的高度,从提高安全管理内控效率的角度,从提高制度措施现场执行力的需要,认真组织梳理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是合法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关键在于是否可以达到能控制、能执行、能真正起到作用的效果。另外要处理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其他方面规

章制度的接口关系和横向联系,确立安全生产的话语权。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销号制度

必须分系统(工程、设备、物资、安质、人事、办公室等)进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重点在现场,关键是要通过现场隐患查找管理上的缺陷。对排查的隐患,依照“一岗双责”进行分工,定整改措施、定期限、定责任人,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评价整改效果。对重大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公示和销号制度,并且和责任追究挂钩。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安全检查、稽查都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检查重点内容。

凡是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各种检查组、工作组到现场,都要将安全工作作为检查、督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机制要长期实施下去。

六、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对现场识别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各项目部三个层次进行动态监控。集团公司重点监控穿江越海、煤层瓦斯、深水超高桥墩、铁路营业线等重难险工程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各子分公司除了监控上述重大危险源外,还要重点监控软弱围岩、不良地质、斜竖井提升隧道,地铁深基坑、暗挖车站,高桥墩、砼现浇梁、跨既有公路桥梁和高边坡等二级重大危险源;各项目监控所有重大危险源。各单位领导、各项目经理要把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各项措施,细化成具体工作,逐项确定工作标准、-4-

控制节点、时间要求、实施负责人、节点监控责任人,做到标准明确、责任到人,由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同时检查重大危险源和控制效果。

七、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加快人才培养

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对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进行评价确认。同时加大地质、机电、监测、安全等现场急需的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培养。

八、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推行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认真落实标准化项目经理部、作业队、操作岗位、机械设备配备、工序作业标准和检查考核标准,从人员、制度、过程控制等层次大力推进标准化,通过创建标准化标杆、“四化”示范工点、安全文明工地等形式,推进标准化在各项目的落地。由工程、企划部门组织推进。

九、强化各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

各片区指挥部、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各项目部项目经理,必须全面掌控本片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高风险工点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要全部掌握、及时确认。要继续推行领导分片包干、分项目包干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制,将施工难度大、风险因素高、管理力量薄弱的工程项目作为自己亲自抓的项目。

各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各项目班子成员每月轮流带班作业不少10天;高风险工点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不少于15天;高风险隧道同时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班子成员带班作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施工工序、岗位操作的合规性,查找和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形成带班作业记录。

在各级安全检查、稽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要将本项目工作作为评价项目主要领导履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

十、强化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和综合监督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总部和项目部工程、设备、物资、人事、财务等安全生产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控,加强对施工现场相应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准确掌控项目管理和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管理缺陷、严重隐患和不合规行为,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安全生产总监要进入项目班子,与班子成员的责任、权利和待遇一致,行使对工程项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坚决纠正项目副职兼安全生产总监的违规现象。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分全面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不留情面,严肃查处。

工会要进一步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作用,达到现场安全预防、隐患排查、“两违监察”、安全示范的作用。

十一、确保关键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必须落实总工程师、工程部长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工程、设备部门必须把控制施工风险的关键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初支快速封闭施工、及时动态加强支护、施工工序步距控制、斜竖井运输系统、盾构作业施工技术、物料提升运输作业控制等行之有效的关键技术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与此同时,科技设备部门要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倡导以科研促安全、以先进技术保安全的理念,推广先进的施工工法、机械设备、设施仪器,提升现场施工安全保证能力。

十二、加大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和推进

安全部门组织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一是加快三级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二是以完善区域性应急体系为重点,作好以片区指挥部、项目部为主体的应急机制;三是加大应急培训、演练的力度,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四是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赋与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充分体现分级响应、分类处臵、分工负责,具备可操作性。

十三、要坚决淘汰落后、危险性大的工艺

工程、设备部门负责评价、淘汰落后、危险性大的工艺以及危险的技术措施、落后的设备等。各单位、各项目在编制、讨论、-7-

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将其是否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识别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考虑消除和控制风险的各项技术措施,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措施实施的具体内容,以确保方案能安全实施。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严格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财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考核和奖惩,形成长效机制。

十五、进一步严肃安全管理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项目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监控不到位,以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取上限严厉进行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项目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通知精神吃透,并切实贯彻落实到经营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要从机制、体制入手,做好事故预防,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的权威性,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可控。

附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

3.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

生产

管理

工作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总部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篇5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0‟1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5.督促煤矿、非煤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6.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经过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7.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9.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10.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配合)

11.督促落实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电监会、能源局配合)

12.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质检总局牵头,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13.督促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农业部牵头,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14.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5.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配合)

16.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能源局配合)

17.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十二五”期间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科技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8.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2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1.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能源局配合)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2.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负责)

23.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电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5.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全国总工会配合)

26.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监督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中央宣传部牵头,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27.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28.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公安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民航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配合)

29.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0.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31.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32.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33.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质检总局、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35.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中央编办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负责)

36.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37.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38.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配合)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39.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40.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1.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财政部牵头,保监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农业部配合)

42.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牵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43.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44.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保监会配合)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45.抓紧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牵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46.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47.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49.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50.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51.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52.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资委、法制办、能源局配合)

53.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法制办、煤矿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54.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55.对于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6.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57.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篇6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1.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通知》是国务院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继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后的又一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在我省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连续6年实现了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控制目标,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二是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甚至无视安全,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我省企业“小、散、差、乱”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四是重点建设项目多,安全生产“三同时” 1

不落实,存在大量隐患。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2.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安全发展,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变”,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重点工程、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通知》的专题学习,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年内对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省所有企业要在2011年上半年以前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全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层级清楚、职责

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奖惩;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是组织制定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规定。企业必须严格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现场带班企业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二是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是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煤矿和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配齐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6大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要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预防等方面向全体员工作出公开承诺,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召集1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三是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必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检制度,班组要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要建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巡检制度,企业要建立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建立管理档案,严格落实监控措施。五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的全体员工每年必须经过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对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

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六是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此外,企业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事故报告等制度。

7.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以资源整合、技改为名违法生产,严禁“以探代采”;必须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事项,严禁向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发包;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认后方可开挖。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8.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必须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必须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验收;必须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造成事故的,要严

厉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9.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要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要强化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的生产计划、设备检修、施工方案、隐患整改效果评估、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关键技术环节必须要有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企业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0.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全省所有企业必须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考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煤矿要在2013年内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2013年底前,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逾期未建立投入使用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非煤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装备。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2012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强制淘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12.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不予授信支持,银行不予授信贷款。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设项目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有关部门备案,方能进行试生产(运

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结束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凡未申报或者未经同意组织试生产(运行)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查处。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下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安委会每月要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要在媒体上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三是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会要对超半年和控制指标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办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四是“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五是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

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要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要报经上级安委办审查后方可批复结案。

14.强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是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强有力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要求,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重大隐患治理资金。

15.强化属地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16.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打非治违”的工作措施。二是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

机制,每年开展联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三是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7.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队伍,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

18.严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人员资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凡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服务项目、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资质。省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核准。

四、提高应急能力,建设高效救援体系

19.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托企业或

部队建立一支专业的或具有安全生产救援能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资金,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

20.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立即停产撤人;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凡瞒报、迟报事故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进一步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合预警机制,一旦出现极端气象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指令,做好事故预防。

21.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预案分级备案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政策措施,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2.制定“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职工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控制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主要工作、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落到实处;企

业必须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计划,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款专用。所有企业要实行全员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支付保险费用、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其他行业也要为从事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必须加大安全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技术改造、标准化建设、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生产成本。省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本地和企业配套资金到位。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贷款;各保险机构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费率制度,激励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5.严格落实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六、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26.严格目标考核。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27.严厉责任追究。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

28.加大对“打非治违”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识测试题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中央企业:

近期, 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 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 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 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 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 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 监控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 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 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 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 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 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 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 以包代管、管而不严, 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 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 的要求, 细化处罚标准, 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2]14号) 精神,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 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 优化业务流程, 推行标准化管理, 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 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 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 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 做好资质审核, 加强过程管控, 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要求,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强化现场管理,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并认真组织实施, 抓好创建工作, 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全面梳理, 查找不足, 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2012]1号) 要求, 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 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 加强信息化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突出行业特点, 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 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立即责令整改, 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 加大投入, 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救援装备建设, 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 落实预案报备制度,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 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1]75号) 有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上一篇:说中国故事做中国好人下一篇:我为她而骄傲作文800字初中初一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