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2024-04-23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共8篇)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篇1

关于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的意见

机关各科室、各村、社区:

为不断拓宽信访反映渠道,广泛听取社会方方面面意见,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办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坐堂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实行领导干部坐堂接访活动。每日安排一名镇党政联席会成员到镇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根据来访事宜的具体情况,由坐堂接待领导协调条线镇干、分工镇干及村干接待来访群众。对于到镇个访,该村村民主任到镇接访;到镇集访和越级到市以上上访,须由村支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对于能答复解决的信访事项,立即现场答复解决;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由信访办明确接访事项的办理措施、办理单位、办理时限,确保领导接访的每一个案件都落到实处。各村、各企事业单位每天也要安排一名两委班子成员专题接待群众来访,多听取群众意见,竭尽全力帮助解决,尽可能从源头上消除群众越级上访。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机制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按照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要求,各村(社区)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大排查网络。

分类化解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属地、后属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化解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尽早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讲明政策法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涉法涉诉类问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引导群众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救助等办法予以化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着力解决突出和突发矛盾。对有可能引发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隐患,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早预防,确保问题处理及时,不堆积、矛盾不激化。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在采取多种方式协调化解的同时,做好稳控,并及时上报镇政法委、矛盾大调处中心组织。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机制

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制度,每月党政联席会要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信访工作第一负责人,其他负责同志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加大信访工作情况评估、考核、通报力度,凡有到镇集访及越级上访的村或企事业单位,镇信访办每月通报一次。在年终考核时,将进一步增加信访工作权重,并严格执行考核扣分。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篇2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篇3

【关键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导致民间矛盾纠纷数量迅速增加,给社会稳定以及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难度。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认为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提前介入、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从源头抓起,从小事抓起,从矛盾纠纷的起始状态抓起,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筑牢了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和谐安定的环境。

一、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减少矛盾聚积

抓早,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们知道,矛盾的发生总是要经历从诱因到积累、膨大的一个过程,如果留意诱发矛盾的起因,从起因着手加以消除,所付出的成本最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小。在一次工资套改过程中,由于考虑到岗位类型多、岗位工资差别大等实际问题,在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后,基层领导干部分别深入车间岗位召开座谈会,倾听不同岗位职工的意见,用上级的政策解疑释惑,统一了思想认识,保证了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由此看来,抓早对于排除和化解矛盾是多么地重要。

抓小,体现了对稳定工作无小事的认识。抓小,需要从群众关心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所谓“防微杜渐”就是这个道理。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必成大患”,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所发生的社会稳定事件,留给我们多么深刻的教训,时刻在警示着我们,抓稳定工作,必须从抓小出发,只有抓住了“小”,才能防止住“大”,只有消除了无数个“小”,才不至于酿成“大”。

要有效阻止社会矛盾由“小”向“大”的发展,必须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来抓小。党员干部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经常倾听群众呼声,真正掌握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忧什么。在真心帮助群众,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心贴心的过程中,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教育引导群众,以进取的精神感召群众,以务实的作风服务群众,以科学的方法引导群众,激励和组织群众共创美好未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事情”和“小问题”,避免其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酿成大事件,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冲击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抓苗头,体现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任何事情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对于矛盾来说也不例外,总是在发生之前有一定的苗头,抓苗头就是要扼制苗头使其不能形成“气候”。矛盾一旦漏出了苗头,说明已经有了它发展成长的土壤,如果不能及时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它将很快进入膨胀期和矛盾激化期,从而错失有效化解的良机。2005年发生在安徽池州的“6·26”事件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6.26”事件的起因是一起很普通的治安纠纷,之所以愈演愈烈,越闹越大,直至演变成打砸抢烧事件,主要是起初处置不当,延误时机,致使少数不法分子乘机制造谣言,蛊惑群众,所造成后果之严重、影响危害之大,是池州建市以来从未有过的,给池州的形象、池州的稳定都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之后发生的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都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结果。

二、坚持全程全面全力抓化解,杜绝矛盾再生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从根源上深挖矛盾纠纷的诱因,排查任何不稳定的苗头,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这就需要发动全体党员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构筑一道全员参与、全时空监控、全方位覆盖立体监控网络,哪个部位出现异常,不仅讯息反馈迅速通畅,而且人员到位及时,处置方法得体,在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立体攻坚战中游刃有余。

一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每次大的政策调整都会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矛盾。产生矛盾不可怕,只要搞好沟通,把上级的政策解释清楚,群众都会理解的。二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切实关心群众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就要从关心矛盾纠纷发生的主体出发,身不离基层,心不离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基层支部在年初制定党员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就把改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推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到班组、岗位,普通党员承包到人的责任区考核制度,以加强党群干群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主动出击,变坐等职工群众“上门”为“下访”,用“望、闻、问、切”四字工作法发现问题,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坚持党管政管齐抓共管,营造长效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一要抓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作为维护本地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紧紧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执政理念,切实做到“一手抓经济促发展,一手抓稳定促和谐”,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始终把抓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当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摆上重要位置。一方面,要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点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各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岗位,做到责任不推脱,问题不上交;另一方面,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突出问题,逐人逐件建立台帐,进一步明确包保对象,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双方定纷止争,息事宁人。

二要抓责任,落实矛盾化解措施。没有责任就没有落实。

三要抓奖惩,激励维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充分调动维稳工作人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准备大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全年工作重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于矛盾纠纷排查深入、化解及时、成效显著的基层队和主要人员,在年终考核时给予一定奖励;凡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不当或情况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越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基层队实行建中考核评先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梁开银.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J].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06期。

社区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篇4

为了创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氛围,认真贯彻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把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方针,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安定、稳定。实行XX社区人民调解包片分工制度,各包片区居民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规定以下几点:

一、各包片干部有责任对社区居民进行定期的法制宣传。

二、各包片干部必须定期深入辖区、了解社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三、各包片干部深入到矛盾纠纷多的重点单位、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

四、各包片干部必须积极发现突出问题、寻找社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纠纷隐患。

五、各包片干部必须及时解决社区居民在生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对短期内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排除居民内部存在的矛盾纠纷,并登记汇报。

六、包片干部对不能排除解决的困难纠纷要采取控制、缓解等措施并及时汇报,社区调委会应找准突出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及时组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篇5

学 生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机 制

2018.9

土溪中学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

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 “政教为先”、“安全第一”、“全面发展”意识,着眼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强化安全工作责任意识,深化安全教育,预防为主,化解学生之间的小矛盾小纠纷,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二、工作目标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排查化解网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加强法制教育,在学校、家长、社会之间形成合力。

3、让学生管理学生,不放过每一个细节。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从源头上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创建和谐校园。

三、建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网络

1、学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长:曾令和(校长)

副组长:黄昌祥(支书)黎科勤(副校长)

员: 饶帮辉、孙平、刘春、黄代卫、冉毅、曾祥林、练 磊、朱 琴、各班主任。

2、具体工作职责:

曾令和: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综治创安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黄昌祥(党支部):分管党支部相关的安全工作。

冉毅、曾祥林:分管总务、工会、餐厅的安全工作。

黎科勤:分管学校政教、安全教育工作,全校教职工的安全法制教育。

时间对校园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并排除一些不安全隐患;各教职工将自己工作之余看到的学生在食堂、公共场所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向有关班主任电话通报,并及时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家长、社会、派出所层面:学校经常与家长、社会、派出所取得联系,通过他们的工作使学生能更好地自觉约束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做到及时互通信息,积极做好预防工作。

五、具体排查化解办法

1、思想教育:通过集中教育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用身边的典型个案加以强化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教师谈话:教师通过座谈、聊天、上门家访,与家长联系等形式了解学生的交友范围、思想动态和行为习惯。

3、学生自查互查:运用学生查找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以排查过程中矛盾的大小及存在的隐患程度,自下而上圈定不同层次的对象。

4、学生交叉监管:通过家庭邻近的学生或平时比较要好的同学,劝告该对象不要与他人同流合污,不违法违纪,懂得自我保护。

六、排查化解奖惩办法

1、班主任能成功化解学生的小矛盾小纠纷的,由政教处在会议上给予该班主任以口头表扬,并将其化解方法在教师会上学习;能够预见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制止的,由校长在全体教师大会上给以表扬。

2、班级发生学生矛盾纠纷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所在班主任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3、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矛盾纠纷的,由相关班主任作为第一负责人直接介入,并将化解过程逐级上报至学校,否则,一旦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采取倒查机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学校门卫、文明班考核的管理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篇6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平安土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互助县按照中央、省、地政法综治维稳暨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稳定、创平安、促和谐、谋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把构建和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强化排查、有效化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督导、严格奖惩,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一、当前全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从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整体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和干群矛盾纠纷。由于农村划分宅基地不清、村务厂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思想工作跟不上和一些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引起的农民争山、争地、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债权债务矛盾纠纷高发。二是企业改制中的下岗、失业、待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导致下岗、失业职工增多,再就业难度大。城镇贫困群体的日益扩大和加重,使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失业职工以解决生活困难为由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较为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三是农村邻里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农民群众思想狭隘、观念陈旧,自我利益为重,常为小事、琐事与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四是城镇外来务 1 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于这些人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受骗上当、劳动所得难以追回时,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五是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济基础、经济条件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直接根源。特别是因未婚女青年不愿意出嫁脑山地区,导致男性大龄青年增多,结婚费用剧增,围绕这些现象引发的嫁娶彩礼攀高、退婚、骗婚、离婚、弃婚、逃婚等事件时有发生,幼无抚、老无养的问题在农村日趋增多。六是县城建设、危房改造中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越来越多。部分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以提高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各种不合理要求阻扰建设,引发矛盾纠纷。七是个别权属纠纷和给付纠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部分当事人无执行能力、个别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因素等,导致执行任务重,执行难度大,久执不结,造成矛盾纠纷等。

二、全县矛盾纠纷存在的原因分析

全县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矛盾纠纷的内容上看,经济利益纠纷相对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广大群众在资源分配、生产经营、劳动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引发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再加上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场行为还不规范,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滞后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使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群体以及不同区域之间贫富差异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反映出强烈的利益性;从矛盾纠纷的主体上看,呈多元化的趋势。从基层大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上看,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只是过去单纯的公民与公民、职工与职工、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的纠纷,还表现为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呈多元并存的局面。主体的多元化使以往对矛盾纠纷的界定 2 和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容、标准、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调处的复杂程度增大;从矛盾纠纷的成因上看,起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利益、宗教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解决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群众合理要求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甚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方式滞后、处理问题简单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要求和期望过高,只看眼前,不计长久,不顾全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社会公德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的一面,决定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必然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从矛盾纠纷的解决上看,调处的难度增大。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涉及当事人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一个具体问题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组织难以解决;另外乡镇政府调解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调委会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虽然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们千方百计地进行预防、排查、调处,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矛盾纠纷上升的势头;从矛盾纠纷存在的现状看,法制宣传教育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或所造成的事实按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从而引发矛盾纠纷;有的过分追求心理平衡,因不懂法致使由受害方变成施害方,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有些村级组织存在“软、懒、散、瘫”现象,不敢正视出现的矛盾纠纷,抱着“能拖就拖,拖一时算一时”的消极态度,从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个别问题群体化;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激起民众不满产生纠纷;有的官僚主义严重,部分村的群众对村干部失去信心,抵触情绪较重,故意不 3 配合村干部工作,干群关系紧张。

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排查”的观念。二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还不够健全。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或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比较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完全形成。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刚刚起步,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缺乏。三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很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四是部门责任和考核工作还未完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很多时候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五是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六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不大。工作浮在表面上,没有扑下身子去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虽做了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但没有真正达到息诉罢访和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解决矛盾纠纷关键要抓“两头”。即:对已经形成的、现有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对潜在的、初发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整体上压降社会矛盾纠纷。

㈠进一步强化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作为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要强化领导,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责任;要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确保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不再产生新的矛盾。

㈡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解决。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住房、医疗、教育等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切实防止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实现保发展和保稳定的有机统一。

㈢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体系。矛盾纠纷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面广量大。因此,要积极构建纵向从县、乡到村社,横向覆盖到各领域各行业,集预防、发现、受理、调处、化解功能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努力构建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的调解员队伍,形成上下对接、横向联动、布局合理的调解网络,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㈣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和民间调解的辅助作用,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生态移民安置以及人事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㈤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级以下建立县、乡、村、组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

㈥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拓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等九项对接机制,切实增强联动调处的功能与实效。县级以上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乡镇由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篇7

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就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整合力量,加强基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新形势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基础。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基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纠纷。各单位都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见

了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村(社区)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

二、定期排调,防控并举,建立健全矛盾排查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按照小矛盾纠纷排调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

盾纠纷排调不出乡镇,重大矛盾纠纷排调不出县的要求,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把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

前排调,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排查

调处工作机制。

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

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

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

2.定期排查机制。认真执行村(社区)、单位每周,乡镇半月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

题,全面掌握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内24小时值班和“零报

告”制度。实行乡镇、村(社区)毛笋纠纷排查调处例

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3.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将

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各村(社区)、单位、领

导干部和责任人,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

芽。要定期召开联调会议,分解细化任务,以事定则,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

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

人、重点事、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出问

题。

4.分级调处机制。村(社区)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

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户,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

纷及时调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

5.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督

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回

访当事人,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上访或滋事情

况。

6.应急处置机制。各村(社区)、单位对问题比较突

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有基础党政组织和调解

组织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村和单位

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安置,及时上报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工作责任体系

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村党支部、村委会

及各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责任和班

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调节谁

落实”的原则,明确各村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任务,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严格考核奖惩,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干部特别是村、单位主要

领导工作作风和处理排查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把

工作绩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工作目标考核。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

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实行

矛盾纠纷排查奖励机制 篇8

工作汇报

阳关镇位于合水县南部,辖6个村,40个村民小组,总面积77平方公里,全乡总人口3250户14082人。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开展以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开展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文明新肖咀的重要举措,始终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创新工作机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领导重视,部署周密

为了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真正取得实效,防止活动中的不排查、不调处,避轻就重,避实就虚现象的发生。真正使一些影响全乡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乡党委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近年来在发展过程中积聚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进行了梳理、归类,理清了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形式和现状,提高了认识,牢固树立了“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结合我乡实际,至目前,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起,其中:地界纠纷9起,婚姻纠纷3起,其他纠纷5起,调处成功16起,调处成功率94%。

二、全面动员,广泛宣传

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了保证全乡上下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中来,乡上筹备召开了由乡、村干部即乡人大代表、共产党员参加的全乡矛盾纠纷大

排查大调处活动动员会议,使他们了解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认识到维护肖咀和谐稳定,就是促肖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就是树肖咀文明形象,就是改善肖咀投资环境。增强了全乡上下参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结合法律知识“七进”活动的开展,采取刷写标语、召开群众会议、散发宣传材料、办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土地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为全乡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据统计,在宣传活动中,共召开群众会议场(次),悬挂横幅条,刷写标语条,出动宣传车辆车(次)。讨论制定了《阳关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实施方案》,从“为什么调?调什么?怎么调?”三个面,对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各联村领导为成员的阳关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了乡村两级调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乡上下形成了上下齐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了活动顺利开展。

三、健全制度,创新机制

制度是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保证,在活动开展中,我乡把健全工作制度,创出一条路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作为活动的重中之重。

矛盾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出了符合我乡实际的“五项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和“三诊”工作机制,为解决新形势下的矛盾

纠纷走出了一条新路子。五项调处制度即: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乡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村为主、领导包片”,按照“三不出”的要求进行调处;二是按照“农村矛盾纠纷无小事”的思想,建立了矛盾纠纷定期摸排制度,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矛盾纠纷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和档案资料收集归档整理工作制度。做到“来访有人管、接访有据查、调后有卷宗”的要求;四是坚持群体性矛盾纠纷“一把手”亲自接待制度;五是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党委定期研究、督办制度,集中化解矛盾纠纷。“三诊”工作机制即:一是“坐诊”,包村干部每周分两次到所包村固定接待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民情,受理来访;二是“出诊”根据来访情况,疏导化解矛盾;三是“会诊”定期召开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包村干部难以解决的,及时上交乡矛调办公室处理落实。继续采取滚动式,拉网式的办法,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事”。尤其将排查的重点放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两项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各领导小组要按照“一件纠纷、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调到底”的要求,主动调处、超前防范。同时,建立健全了乡、村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登记薄,规范了调解卷宗,月报表,信息报送等台帐记录,制作了阳关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手册,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四、落实报酬、提高效率

经费落实是矛盾纠纷调处的保障。为了切实调动乡村干部调处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乡上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优先保证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经费的投入,制定出矛盾纠纷调处补助制度和补助标准,即:乡、村干部及调委会成员成功调处矛盾纠纷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是一般纠纷10元,疑难纠纷20元,重大纠纷50元。补助标准按参与人员计算补助,调节结束后,由调解人员凭调节协议,经司法所审核后领取。止目前共成功调处矛盾纠纷17起,补助资金380元,极大地提高了乡、村干部,调委会成员的工作热情,真正做到小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不出乡的工作目标,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五、扎实调处,效果明显

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关键是取得实效,使一批影响全乡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活动中,我们始终抓调处这个关键,实行主要领导包重大矛盾纠纷,村干部包疑难矛盾纠纷,组干部包一般矛盾纠纷,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调处,一包到底的原则,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造成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要追究乡村干部的责任。

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包办责任制,使一批重大矛盾纠纷得到较好化解,如5月3日,肖咀村村民丁海军在要求办理不符合事情的情况,与村干部发生冲突,致使双方受伤住院,此时引起双方族人的不满,随时有可能发生集体械斗的事件,此事如不及时得到解决,既影响干群关系,又可能使小纠纷酿成治安案件。了解情况后,乡上立即组织由包村领导、司法、派出所等组成的工作组,对双方族人进行了耐心的教育说服;给丁海军讲明政策原则,使双方承认了错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一起治安案件的发生。

如卓堡村村民,由于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致使外出不能回家,本人多次在法庭上诉未果,造成多次上访,家庭随时面临解体的境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出活动中,乡上把这一矛盾列为卓堡村头号矛盾纠纷,司法所、乡村干部先后4次深入其家中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认识到各自的错误,放弃前嫌,重归于好,得到了周围群众的好评,既挽救了一个家庭,又减少了社会部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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