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024-05-01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共10篇)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1

为了比较准确、真实地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各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

[1997]16号)的情况,中共中央政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于1997年9~11月,对观察点系统的317个村进行了《农村土地综合情况》专题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调查村基本情况

截止到1997年11月底,共获取村级调查问卷271份,其中,农区238个村,占调查村总数的87.8%。调查村的经济发达程度在所在县处于中等的有199个,处于上等的有39个,处于下等的有33个,分别占调查村总数的73.7%、14.4%和11.9%。1997年调查村平均每村常住人口1657人,村民小组9个,平均耕地面积2530亩,人均耕地面积1.53亩。预计农民人均纯收入2163元。

二、土地承包经营现状

农村改革确定了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奠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在有耕地的266个村庄中,实行农户家庭经营的村有264个,占调查村的99%。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耕地的主要承包形式如下(1)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耕地,实行家庭经营的村有188个村,占调查村的70.7%,这是耕地承包的主要形式。

(2)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平分、责任田按劳动力分配,实行家庭经营的村有78个,占调查村总数的29.3%,其中,责任田投标承包的村有9个,占11.5%。留有机动地的村有74个,占调查村总数的27.8%。

三、土地所有权和合同管理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呈多样化。其中,土地所有权归行政村所有的有105个村,占39.6%;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村有119个,占44.9%;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共有的村有39个,占14.7%;其它所有的村有2个,占调查村总数的0.8%。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共有造成了土地权属关系不清,引发了许多土地纠纷矛盾。在村与农户之间是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调查中,有合同的村有255个,占95.8%;未订合同的村有11个,占4.2%。在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村中,有219个村签有书面合同,占86%;有口头合同的村有36个,占14%。从土地发包方看,土地发包方为行政村的有161个,占60.5%;为村民小级的有86个,占32.3%;为乡政府的有3个,占1.1%;其它有8个村,占调查村总数的3%。由于发包方主体多样,缺乏统一规范,导致相互侵权,不利于合同双方权责划分,实际操作

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在调查村中,1997年发生的农户不履行合同的有73起,村集体承包期未到进行调整有2起,由于自然灾害而进行调整的有2起。

四、耕地调整情况

《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84年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然而,各地的实际操作与此项规定有较大差异。从本次调查结果看,自80年代初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266个村中,只有54个村未进行过土地调整。有212个村进行过耕地调整,占总数的80%,而且,其调整频率较高。在212个村中,只调整过一次的村占33.96%,调整过两次的村占31.60%,调整过三次的村占18.87%,调整过四次的村占8.49%,中国农村观察1998.5调整过五次以上的村占7.08%。

土地主要根据人口变动和耕地增减而进行调整。调查结果显示,解决人口变动与耕地之间的不平衡,而采取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村占81%;为调整种植结构,更好地利用现有水利设施和农机设备的村占2.8%;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村占2.8%;因耕地撂荒而调整土地的村占2.8%;因其他原因调整土地的村占10.6%。造成上述土地均分、频繁调整的原因,在于我国农村确立以人口为中心的土地分配方式,以及人口与耕地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此,人口的变化和耕地的增减都将引起按人口多少重新平分耕地,这种调整活动将是持续的,会使农户拥有的地块更趋零碎、分散,直接引致农民对土地投资的规模不经济,而且由于每次重新平分耕地时,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和地块,并找到全体成员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因此,为调整土地所支付的成本是相当高的。

五、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

36.1%的村认为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是适宜的,而62.8%的村认为不适宜,另有1.1%的村没有回答。在认为实行此项政策适宜的96个村中,46.7%的村认为上级规定的政策本村的村委会有能力执行;22.9%的村认为本村人均耕地较多,人口变动引起的土地分配不均村民能够接受;17.1%的村认为本村到乡镇企业做工和外出打工的劳力较多,土地经营的收入不再成为重要收入来源;13.3%的村认为调整土地很麻烦,一次调整后不愿再调整。调查结果表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村认为不宜实行这项政策,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远未消失,国家和集体目前无力解决因此而出现的大量少地和无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二是因水利、交通、建筑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占用土地。三是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等,也要求逐步调整不合理的承包格局。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这种土地调整方

式,一定要在承包耕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和具体政策规定中进行。

六、关于“机动地”问题

从本次调查结果看,有74个村留有机动地,机动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48%,没有超过5%界限。村留机动地的主要目的43.2%的村是为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32.4%的村是为人口变动调整土地;12.2%的村是为村镇建设;12.8%的村是为国家占地、征地等其它原因。机动地的经营方式,承包给农户经营的有58个村,占78.4%,平均每亩承包费为107.1元;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村有4个,占5.4%;农户联合承包的有2个村,占2.7%,平均每亩承包费为110元;其他经营方式的有10个村,占13.5%。机动地收入仅有21个村纳入村提留、乡镇统筹费总额中,占留有机动地村的28.4%;而71.6%的村机动地收入并未纳入村提留、乡镇统筹费总额管理范围。

七、今后土地调整趋势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2

1 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在运行工作上呈现出差异化,但是都表现出政策与农民之间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纠纷,具体来说包括如下3类。

由于农户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为了简化繁琐的程序而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对土地流转的期限以及价格等进行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农户单一主体操作,政府的职能却弱化了,最终致使事后引发了严重纠纷。

农民工返乡要求恢复承包权未果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城镇化建设中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加强,更多的农民工重新返回到家乡务农。但是当这部分农户在外务工的同时为了确保承包地有所保障,从而村组织又将土地的承包权转租他人,由此便产生矛盾。

村干部管理意识薄弱,随意性强。当前村干部随意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小规模调整,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识不足,随意进行土地调整,引发了纠纷。

2 农村土地承包的积极意义

2.1 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国,经过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承包制度不仅可以激发农户的劳动热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且这种生产形式深受我国各地广大农民的青睐,有助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

2.2 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社会稳定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9亿农民,如何让如此庞大数字的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即便是在农业机械化水平尚未足够成熟,观念转变还不及时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制度却为农户们提供了基础的物质基础。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地区往往也是社会较为动荡的地区。

3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法制观念欠缺

虽然我国的土地总量很乐观,但是其中可供种植的高产土地总量却并不乐观,对于贫瘠的土地而言,因其产量低下而不受关注,进而变得日益荒芜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比总结土地调查数据得出结果,国内的土地当中真正肥沃的土地仅为耕种面积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大难题,我国的人口还在增加,由于环境恶化、人为破坏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积持续减少和农村人均耕地下降。农村集体土地遭受破坏主要是由于法制体系欠完善造成纠纷事件越来越常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才会使农户自身及集体利益受损失。

3.2 管理队伍不健全

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差、管理经费严重缺失,综合这些因素,还没有形成先进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导致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队伍专业化、专门化特征不完善,当出现了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问题时,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应对,且存在相互之间推诿责任现象,农户的困境难以实际解决。

3.3 土地流转尚未形成规范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间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流转程序,因此会造成很多承包双方的纠纷和歧义。具体而言这种不规范分为代替耕种型、承包转让型、无规范合同型3类。因为土地流转期间没有依据章程进行而产生的纠纷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转。在管理学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行政干预过多,超出合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范围,所以,根据民事权利自愿选择,流转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行政许可的强制力并不能适用于民事当事人财产或权利的转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说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农民意愿为基础。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可以违背行政法和当事人意愿。《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变为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不能强制促进流转。

4 解决土地承包管理问题的措施

农户与土地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是农户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盘活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土地承包制度规范、科学、有序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3方面着手:

4.1 加大宣传力度

现在的情况是,农民对于维权的意识不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参与度不高,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学习,尤其是让他们知道发放土地承包证的必要性;为了能够起到更好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导作用,要求基层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打铁还需自身硬”,重点加强业务学习,从而提高自身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

4.2 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政策

乡(镇)一级的办事员要多到农村实地走访,发挥群众路线的积极作用,多看多听,了解农民所想,了解农民所急。这样才能结合各村实际,各村的困难,落实政策时在农民所想上动真情,在农民所需上办实事。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稳定团结管理队伍,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奠定制度基础。

4.3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关键一步在于辅导农民了解合同内容,做好合同的签订与发放。减少土地流转合同的不规范因素。时刻以农民的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5 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系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新时期环境下新农村建设进程,因此必须确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管理队伍;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维权意识。

摘要:我国自古至今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改革开放开始,为了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以国家为主体一直对农村建设提供政策和经济扶持,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笔者在本文中以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现象,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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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原.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J].档案与建设,2015(5):75-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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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明社,邢丕,朱万福.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2(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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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德璋.浅析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J].农家科技(下旬刊),2012(7):10.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3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承包 处理建议

1.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大中专在校学生承包土地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土地。毕业参加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再由包转租。”《中共伊通满族自治县委、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伊发[1997]25号)第1条规定:“计划外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参加工作后由包转租。”根据这一规定,我县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均分得土地,并签入了延长30年承包合同。但承包地由包转租的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符。

处理建议:对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给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全部延至30年,不再由包转租;对已经实行由包转租收取的租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为界,2003年3月1日以前收取的租金不再退回,2003年3月1日以后收取的租金要全部退还农户。

2.独生子女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的(含18周岁)增加半份土地。”《侯貴新同志在全县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1月17日)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中指出:“关于独生子女问题,农村独生子女很多,有的持有独生子女证,有的没有,因此,申报独生子女的期限规定到11月20日零时前。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分给一份半土地,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

处理建议: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市、县两级在文件中都没有规定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仅仅是领导讲话中提出。对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实行由包转租,不仅没有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所以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只要签入30年延包合同,就属于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不应实行由包转租而收取租金。

3.婚后人口未将户口迁入婚入地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原则上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婚后人口应将户籍迁到婚入地,由婚入地分给土地。嫁给非农业人口或近郊农民,户口落不下的要单立户头,由户籍所在地给地。”鉴于上述政策规定,各乡镇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对婚后人口户籍应迁未迁的部分农民没有分给土地,这种做法客观上剥夺了这部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在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时规定:“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4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陶河乡财政所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最佳配臵,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户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对全乡12个行政村的调查了解,走访药材种植大户及部分农户,我们认为应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力度,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现状

一是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整有序的运作机制,不规范的自发流转较多,仍有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和越权流转的现象,以致带来土地的权属纠纷和矛盾较多;二是一般没有履行契约形式,也不通过乡村组织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自由流转非常普遍,以致带来每年种粮补贴资金的分配问题、土地流转承包费问题、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时有发生;三是村组集体或农户确定的产业化项目,要进行土地流转才能实施,但由于少数农民拒绝转包而使规模经营项目不能实现;四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新生、老死、嫁出、迁入人员土地不增不减的规定,以及肥瘦、远近、优劣田块均衡问题很关注,对承包田块动态调整要求很迫切;五是税改前,部分农户逃避税费充耕抛荒或私下无偿让他人耕种交税,而税改后,种粮不交税并有补贴时,又回来耕种,以致带来双方扯皮,权属不清矛盾多。

二、影响土地流转的原因

1、土地延包工作未完成影响土地流转。一是农户承包土地未签

合同或未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二是土地延包合同签订及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不全或未建档。

2、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够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前,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形式。近年来,多数土地流转有了协议或合同,却常因内容不规范,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逐年上升。

3、服务和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该市至今尚未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缺少一个统一有效的流转服务网络,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和效益。

4、农民就业不稳定影响土地流转。一方面,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限;另一方面,部分农民仍缺乏就业技能,在城市难以稳定就业。这些因素都极大地限制了农村的土地流转。

5、土地流转缺乏政策扶持。目前尚未制定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大多数地方也未出台激励机制推进土地流转,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调动。

三、原因分析

1、承包合同填写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名称,连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填写。同时,许多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或因抛荒而被村集体收回,都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仅凭口头约定,容易引发纠纷。

2、人口的不断增长引发矛盾纠纷。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

对土地的需求不断提高,从而也带来了许多矛盾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30年不变政策的实施,土地承包的不平衡性显露出来,人口的变化使得人地矛盾日益凸显。

3、城乡开发建设征用土地引发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乡村建设迅猛攻发展,大量投资项目的上马,使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短期内实现了土地价值的增值。在利益的驱使下,农户相互之间、集体与农户之间出现了许多的矛盾纠纷。

4、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的增多。农村土地刚实行承包经营时,农民负担相对较重,除了上交公粮、农业税外,还要负担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同时,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就多了起来。

5、《农村土地承包法》滞后,部分乡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认识、执行不到位。农村土地承包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日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拿新的法律去裁定法律颁布前的案件,不仅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追溯力,而且往往容易引发许多新的矛盾。我们发现,有的乡村干部以大多数人的意愿为由,要回集体主动放弃的已填入他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土地。这说明部分领导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不到位,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不能准确判断是非,导致矛盾升级。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续签换证、经营权证的填发等工作使一些

长期掩盖的矛盾浮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较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民种田积极性的高涨,如果我们不及时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建议

针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且部分多年不回乡,农民自发地将承包土地转给他人耕种和请人代耕的现象较普遍。随着部分农民发展多种经营的观念增强,连片租赁耕地从事规模种植药材、提高土地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识也不断增强。由于原承包方和租赁方没有履行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式手续,常因租金的给付和干扰租赁方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发展。为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应列入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议各级组织引起高度重视。

1、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宣传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经营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最佳配臵,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

宣传政策,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应将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编成小册子,印发至村、组、农户手中,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政策,熟悉法规,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做到

家喻户晓。

2、完善农村土地延包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首先,抓紧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尚未完成农村土地延包的乡镇,组织发包方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次,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均要建立承包合同档案,专人专柜管理。档案资料要齐全,包括承包方案、合同、登记表册、变动情况台账等,确保土地承包资料有案可查。

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管服务调处机构。第一,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服务机构。市、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乡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配备2—5名专职人员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服务。第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构。村级成立纠纷调解小组;乡镇成立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并依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组建调解庭;县级成立纠纷仲裁委员会,并依托县级农经部门组建仲裁庭。

4、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财政扶持、农村金融信贷、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抓好试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尽快研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32、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运作、循序渐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办公厅(2007)8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稳定家庭承

包经营不动摇,新的土地流转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原农户承包的剩余期限;二是尊重农民意愿,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民自主决定;三是维护农民合法利益,流转要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农户的长远利益,商定流转价格;四是严格保护耕地,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五是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流转双方应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由乡镇财政所签证。

3、加强领导,注重效益

加强领导,积极引导是搞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高度重视与否决定这项工作的成败。村组干部的正确引导是起关键带头的作用,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前提上以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委《关于搞好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来规范操作土地流转管理的法律依据。尊重农民意愿,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签订流转合同,变口头约定为合同约定,把双方的责权利写进合同文本,流转双方都称心如意,心安理得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永隆司法所杨四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

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部分农民滥用权利,存在内容不合法的现象。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由于大多数流转行为都是在农户之间私下进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似乎理所应当。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规定,剥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优先权。二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的前述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意即非经同意不得转让。同时,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就相当于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显然,不经法定程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三是变相抵押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少数农户在民间借贷中,因无法偿还清到期债务,而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给别人以还债。还极少数农户,贪图一时的享受,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作价出卖给别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承包人永久(在承包期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使今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四是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比如收取高额的“补偿费”,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建房等。这一行为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公平:一方面,高额的“补偿费”由承包方独享,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公平;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建房者,拿出高额的费用取得农村宅基地也不公平。

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出现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不够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近几年来,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免征农业税以及对种田农民给予各种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让农民得到了实惠,大大地增强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由于对这些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宣传不够,使得农民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从主观上对农村土地的权利“扩大化”,使之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范围,甚至有极少数农民存在土地私有化的思想。二是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履行权利的时候,不愿意接受法律的限制。有的是受到亲戚朋友之间感情的影响,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亲戚朋友。有的是受利益驱动,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三是配套制度建设不够,缺乏应有监管措施。《土地承法法》颁布之后,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但对不按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流转的监督与处理,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为了妥善解决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

面着手

1、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农民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流转等问题做了详尽地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们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专题讲座以及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公开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等多种形式大力进行宣传。让广大农民重点掌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让他们懂得党和国家惠农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知道农民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有限性”。让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在得到政策优惠、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加强指导服务,规范运作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服务农民的职能下移,在各村建立服务点,为群众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一是提供政策咨询,向群众解答法律和政策上的难题;二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帮助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在办理登记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3、健全监督机制,防止问题发生

法律的正确实施,离开不了有效的监督。健全对流转行为的监督机制,是一项防止问题发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的有效措施。一是群众监督。与治安中心户、湾长理事等群众治安防控体制相结合,建立一套完整的群众监督体系,让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二是村委会监督。充分发挥村委会干部情况熟、懂政策的优势,发现苗头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汇报。三是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进行检查与抽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四是公示公开,凡是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公示公开,让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普遍知晓,以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调查 篇6

一、流转现状

本次调查选择了溱潼、桥头、娄庄、白米、淤溪、张甸等6个镇的18个村的部分组作为样本,召集部分种养大户、村组干部和被流转户进行了座谈。共调查农户11185户,总承包面积36660亩。其中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为5229户,占总农户数的46.8%,流转面积9751亩,占总面积的26.6%。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代耕四种形式,其中以转包、出租为主,涉及的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绝大部分。流转去向主要为规模种养殖、良种繁育、大棚蔬菜、花木苗木、特种水产养殖、绿化植树等,以规模种养殖和特种水产养殖为主。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分散种植粮食每亩年收益约为700-800元,加上国家各项补助(农机补助、水稻直补等)每年每亩100元,每亩年总收益不超过900元,扣除耕作、取水、农资、农药、化肥、种子、收割等各项费用,年纯收益在700-800元/亩。土地流转后,农户获得的年流转收益为500-1100元/亩,被调查的土地流转农户对流转收益基本能够接受。

二、流转方式

1、转包。农户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给他人,转包后原承包者仍按原承包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转包条件和利益关系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出让期满,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原承包人享有和承担。这种形式是当前流转的主要形式之一。如娄庄镇洪林、娄东、娄庄等村,由村集体将部分土地集中转包给少数种粮大户,搞特色农业和良种培育。这3个村中,转包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11.7%,涉及流转户占总农户的34.4%。

2、出租。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经营,获得租金,承租方一次性或分期付给出租方租赁金。这也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淤溪镇,地理位置紧邻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由村委会出面签订出租合同,将连片土地出租给农业开发区搞规模种养殖和良种繁育,流转土地面积较大,租期较长,一般为10年以上,涉及本村大多数农户。

3、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一般是农户私下进行,不经发包方办理任何手续,涉及面积较小。

4、代耕。一些外出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无偿委托给其他农户代为耕种,自己所得国家补助款约100元左右。这种形式几乎都是口头协议,不经发包方办理任何手续。这种形式简单明了,也较为普遍,有效解决了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家中无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问题,同时也避

免了土地撂荒。

三、流转的作用和效果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也是实现农业高效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1、有利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集体借助于土地集中连片开发等手段,提升了土地利用价值,每年可以得到一定的流转收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如娄庄镇娄东村将460亩土地发包给6户村民承包,经营特色农业,村集体每年获土地流转收入达16万元,每年补偿给农户12万元,余款用于改造村道路等公益事业。淤溪镇淤溪村将本村一块780亩的土地出租给泰州农业开发区搞良种繁育,年租金达26万元,租金不分发给农户,由村委会代农民缴纳大病合作医疗等费用,其余部分用于发展村公益事业。

2、有利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和目标。一家一户分散耕种,使用机械耕作十分困难,加上单户经济实力差、资金少,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走现代农业发展路子相对困难。实施土地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成为可能,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条件。如淤溪镇淤溪、武庄、卞庄村将土地出租给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搞规模种养殖和良种繁育,流转土地面积较大,接近4000亩,促进了高效农业的发展。

3、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过去人人有田,户户种田,虽然劳动力资源丰富,但被束缚在有限的土地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优势的发挥,不能各展所长、各尽所能,农民增收空间不大。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使愿耕者有其田,愿经商务工者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因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有利于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促进二三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4、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富裕。农民承包地在确认使用权不变基础上合理流动,并适度集中,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事实上,农民仅靠几亩甚至几分承包地要想富起来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让一部分农民转移到二、三项产业提高经济收入,同时农户把承包地转让给另一部分农户,实行规模经营,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收益,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如桥头镇小杨村、状元村将部分耕种条件较差的土地,转包给专业技术人员,用于培育附加值较高的经济类、观赏类苗木,亩产效益远高于传统农业生产,经营者种植香樟苗木的收益高达7600元/亩,同时给被流转土地农民的补偿也相对较高,达到一年1000元/亩。

四、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当前我市土地流转还处在初级阶段,地区之间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南部地区流转量还很小。吸引力不足、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是土地流转总量偏小的主要原因。从流出渠道看,虽然《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但其不能用来担保,也不能抵押,所以其流动性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承包户难以得到高的收益。从流入渠道看,有实力、有资本、有技术的公司或能人因担心农民违约、农业风险太大而顾虑重重;全市至今尚无专业规模的土地流转和租赁市场,中介组织匮乏;没有建立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土地流转收益没有可操作的统一标准,造成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价格较低,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1、流转程序不规范。在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的土地

不少没有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只有口头协议。集体发包的土地虽然都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有使用统一合同书,其内容不够完整,合同条款、期限、标的不够具体,双方的权、责、利不够明确,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从调查的情况看,确实有不少被流转户担心承包方一旦亏损,扔下土地跑路,农民的收益就无法保证。

2、流转机制不完善。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未能形成统一的流转市场,严重制约流转的有序进行。由于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往往出现农户有流转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不少土地流转往往局限于村内甚至组内,使土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

3、政策措施不配套。由于目前尚缺乏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政策措施,流转双方心存疑虑,担心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转让方只搞短期流转。而受让方为提高土地使用率,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必须增加对使用土地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而增加投入提高回报,又必须有一定使用年限作保证,不愿短期流转。双方想法不同,致使难以形成共识,达成协议。

4、农民思想较保守。部分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比较强,恋土观念根深蒂固,视承包田为“保命田”,即使外出打工、进城经商,也要保留承包田,免得一旦失业或还乡时无田耕种。有的宁愿荒芜也不愿意流转给他人经营,还有些农民只满足于现状,停留在种好“自家的田”,不想扩大经营。这种供方态度不积极与需方愿望不强烈,导致土地流转进程缓慢。

5、发展资金难筹措。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资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户一般很难找到贷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很难从银信部门贷到款,致使部分承包大户在土地开发上存在资金困难,难以扩大规模、提高效益。

6、流转行为不规范。近年来,我市大规模进行植树绿化,部分地区违背农民意愿,不尊重农民的种植权,强制将大面积的基本农田栽树搞绿化,不但减少了粮食种植面积,而且也产生不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更违背了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少农民对此意见较大。还有一些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在基本农田上搞永久性建筑,改变土地用途。在里下河地区,不少地方将土地流转出去挖塘搞水产养殖,虽然获得了眼前利益,但却严重毁坏了耕地,这是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五、思路和对策

1、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要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发展高效农业的基础环节,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才能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行产业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必须把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有序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机制创新,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来抓,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

2、积极引导,大力扶持。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二要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使之成为土地

经营权流转的倡导者、参与者、实践者。三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有技能特长、有资金实力、有经营能力的专业大户、工商业主和经营能人集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四要从政策上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展主导产业项目相结合,与调整农业结构、构筑区域特色产业相挂钩,把项目实施的优惠政策转化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利条件。五要加大信贷资金扶持,对土地承包大户重点扶持。六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后顾之忧。进行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就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障。只要有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就会降低,土地的流转就会加快。

3、坚持原则,稳步推进。一是要坚持产权明晰这条原则。这也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必须要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转的土地必须确权登记,建立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是确保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前提。二是必须坚持“自愿、依法、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流转、采取何种方式流转。对一些暂不愿意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在做好过细工作前提下,可采取土地切块置换的办法满足他们生产需求,避免因少数农户问题而影响流转土地的集中连片开发。三是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原则。可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采取转包(转让)、租赁、股份合作、互换等形式;在价格上,可以通过招标经营等形式,由市场确定,也可以在坚持公平合理前提下,由双方协商或市场评估而定;在期限上,既可以长期流转,也可以季节流转,但总体上不宜太短,最长不超过第二轮承包规定年限。四是坚持创新,要让农民获得较多的流转效益。因地制宜走新路,结合重庆、成都等地的成功经验,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走“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土地流转新路,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让农民平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五是必须坚持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原则。坚持土地权属不变和土地农业生产用途不变,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不得擅自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

4、健全组织,强化服务。一是加快设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采用多种形式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各镇可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转站,村一级由村委会具体接受农民土地信托服务,形成统一的流转市场。二是通过土地整理促流转,做好农业项目招商服务。三是做好流转前期工作,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凡是涉及大面积流转的,要召开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对多数农户不愿流转的,不要急于求成。在做好农民工作和项目包装基础上,通过联合招商、公开招标等形式,吸引广大工商业主和经营大户投资效益农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四是围绕规划抓流转,推行社会化服务。按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育特色主导产业的要求,科学制定流转规划。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撑体系,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做大做强,引导民营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承租土地,以流转促调整,以流转增效益。

5、加强监??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加大对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土地流转合同的顺利履行。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及时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维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7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农村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1]其特征如下:

1.1.1 主体的普遍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1.2 客体的广泛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客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合法的农业土地。

1.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

权利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农业生产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国家法律对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非常严格。

1.1.4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于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性质上为他物权。基于此种性质, 我国创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意义

1.2.1 有利于保持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当事人不能进行另外的约定。

1.2.2 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排他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要求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物权法作出明确规定, 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而作为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且受法律保护。

1.2.3 为征收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土地加以补偿, 法理基础就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1.2.4 促进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就意味着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财产应该可以转让, 而不应对这种财产的转让施加更多的限制, 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2.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对集体土地的管理, 防治耕地大量流失

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有权利决定土地转让, 但农民却无决定权。[2]在承包经营权真正成为农民的长期稳定的物权以后, 农民就会切实的从维护自身的物权出发对抗非法的占地、转让等行为, 使农民也能够积极参与对耕地的保护。

2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还不规范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 能降低交易信息搜寻成木、减少权属纠纷。[3]但我国的登记制度还不统一, 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缺乏保护,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行使、保护非常不利。

2.2 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目前, 大多数地区的农用地流转程序尚不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作用不明显;村组集体土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不健全, 监管不力;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渠道较少, 法律效力不强。

2.3 维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效益农业的冲突时有发生

由于个别农户不理解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式, 难免与政府或企业之间发生冲突。目前政府只能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动员其置换土地, 但收效甚微。

2.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力

(1) 基层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2)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地价征地; (3) 个别企业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名, 强迫或欺骗农民流转土地。[1]这些违规操作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利益。

3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强化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登记发证后具备确权效力;公示、公信力效力;证明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

3.2 规范流转程序

流转程序:民主议定→逐级审批→签订合同→登记生效。

3.3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指导和监管, 保障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1)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强化农民的法律观念, 增强其维权意识。 (2) 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指导, 以增加农民专业知识储备, 使承包经营流程更加顺畅。 (3) 政府要及时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 严厉惩处违纪违法操作行为。

3.4 建立符合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司法救济程序

(1) 在农业人口密集处开设派出法庭, 便捷诉讼; (2) 承包方与发包方或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案件应参照行政诉讼法定性; (3) 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从而厘清事实真相, 准确定案; (4) 基于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诉讼期限, 缩短结案时间。

4 结束语

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应当从多方面进行, 我们应完善登记制度, 强化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符合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诉讼程序, 实现在实务层面对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以促进我国农业发展, 实现农民增收, 早日实现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是由于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平等、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缺位等原因, 导致部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为此, 我们应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等方面措施, 来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尹飞, 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297.

[2]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11.

[3]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0.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8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现状

一是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整有序的运作机制,不规范的自发流转较多,仍有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和越权流转的现象,以致带来土地的权属纠纷和矛盾较多;二是一些农户由于外出打工或经商,家中无劳力耕种时,一般采取农户之间相互协商方式,口头约定,自行转包,没有履行契约形式,也不通过乡村组织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自由流转非常普遍,以致带来每年种粮补贴资金的分配问题、土地流转承包费问题、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时有发生;三是村组集体或农户确定的产业化项目,要进行土地流转才能实施,但由于少数农民拒绝转包而使规模经营项目不能实现;四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新生、老死、嫁出、迁入人员土地不增不减的规定,以及肥瘦、远近、优劣田块均衡问题很关注,对承包田块动态调整要求很迫切;五是税改前部分农户逃避税费充耕抛荒或私下无偿让他人耕种交税,而税改后,种粮不交税并有补贴时,又回来耕种,以致双方纠纷,权属不清矛盾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原因分析

一是承包合同填写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名称,连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填写。同时,许多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或因抛荒而被村集体收回,都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仅凭口头约定,容易引发纠纷。

二是人口的不断增长引发矛盾纠纷。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不断提高,从而也带来了许多矛盾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30年不变政策的实施,土地承包的不平衡性显露出来,人口的变化使得人地矛盾日益凸显。

三是城乡开发建设征用土地引发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乡村建设迅猛发展,大量投资项目的上马,使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短期内实现了土地价值的增值。在利益的驱使下,农户相互之间、集体与农户之间出现了许多的矛盾纠纷。

四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的增多。农村土地刚实行承包经营时,农民负担相对较重,除了上交公粮、农业税外,还要负担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同时,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就多了起来。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滞后,部分乡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认识、执行不到位。农村土地承包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日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拿新的法律去裁定法律颁布前的案件,不仅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追溯力,而且往往容易引发许多新的矛盾。我们发现,有的乡村干部以大多数人的意愿为由,要回集体主动放弃的已填入他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土地。这说明部分领导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不到位,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不能准确判断是非,导致矛盾升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完善建议

一是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宣传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经营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宣传政策,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应将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编成小册子,印发至村、组、农户手中,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政策,熟悉法规,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完善农村土地延包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首先,抓紧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尚未完成农村土地延包的乡镇,组织发包方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次,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均要建立承包合同档案,专人专柜管理。档案资料要齐全,包括承包方案、合同、登记表册、变动情况台账等,确保土地承包资料有案可查。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管服务调处机构。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服务机构。市、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乡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配备2—5名专职人员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构。村级成立纠纷调解小组;乡镇成立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并依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组建调解庭;县级成立纠纷仲裁委员会,并依托县级农经部门组建仲裁庭。

四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财政扶持、农村金融信贷、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抓好试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尽快研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既消除了过去土地经营权任意甚至违法流转造成的诸多矛盾,又解决了过去耕地抛荒的不良现象,既鼓励了种田能手多种田,又实现了规模种植,大大提高了产出率。通过流转价格的杠杆作用,既让转入户增加了经济收入,同时又为转出户增加了经济效益。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9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研究

作者:付春晓 白官玉

摘要:中国地大物博,自古一直是农业大国。因此,怎么将土地利用最大化,如何让土地创造最佳的利益?也是长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基于此,文本对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也给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措施引言

现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另一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现在家庭承包的机制下,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又分为集体拥有所有权和个人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思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用途不改变的基础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的权益转给他人的行为。目前,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转让、租赁、互换、抵押、入股等。虽然我国领导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也做了巨大努力,但经综合调研后,发现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而要真正提升我国土地利用开发率,就需不断更新完善现有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条例不清晰

首先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就存在不清晰的问题。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条例,农村土地属于“乡、村、村民组”三级集体所有,也就是农村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然而《民法通则》却规定乡、村两级是所有权主体。同时《农业法》又明文规定所有权主体是村委会或地区性合作组。这些法律的冲突和不同,给人感觉是混淆不清,不知道农村土地所有权究竟应该由那一级进行行使和负责,自然,这一法律问题也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对日后产生法律纠纷造成隐患。2.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成熟

流转机制的不成熟不健全,也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受到阻碍。首先,在签订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时候过于笼统,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系统和具体的操作步骤,同时相关管理机构也不完善,就造成现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次,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不健全,也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发展。

2.3 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开始降低

市场需求不足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程发展遇到的问题之一。现目前,影响土地流转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种植业整体收益率走低,在我国,基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和相关政策影响,使其价格一直走低,也就使收入低的人们缺乏利益驱使,不会想通过经营土地来创造财富。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益也较低。第三,由于相关政策扶持,农户们看到了是眼前的利益,而不明白国家是想借助承包商来更好的利用土地的原因,导致许多农户宁可死守着土地,也不急于流传。

2.4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是中国几百年来都固定不变的,那么,让农户把土地进行流转,首先在感情层面给农户带来障碍。其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主要原因,虽然,现城市吸收了相当大部分农民,但由于户籍和个人能力等原因,导致农民们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也没有各种社会保障,缺乏归属感和存在感,才使得农户们不愿意把土地进行流转。如此种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农村土地得不到好的开发利用,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阻碍了农村的进步和发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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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

首先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能为日后其他工作打下根基,提供依据。其中笔者建议三点。

1.切实维护好农户个人的主体地位,农户是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有权参与决定所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但在现实操作中,基于种种原因,农民的还是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2.现有的法律中三级所有制不明确现状,建议以乡村经济组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3.能够减少一定的纷争和争议,同一集体的内部之间往往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出现纠纷时容易多一份忍让少一份霸道,通过调解和沟通来解决问题而不依赖诉讼或申诉,减低了法律成本。

3.2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制

首先1.相关机关单位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详细的、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让广大农民都能清楚的知晓,以防某些恶意份子为了贪图个人利益,在整个流程中有违规行为或暗箱操作。2.政府应加强流转程序的管理工作,并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等发展,明确其中的相关法律条例和操作步骤,让买卖双方都能够通过有效渠道去咨询和反馈,使整个交易程序和手续办理都能顺利,畅通,及时。3.为了使每位农户都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还应合理的开展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户的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减少交易过程中不正确的操作,从而能有效控制地纠纷的发生。

3.3 加强农村农户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要促使农户们能交出土地,还应该提供给他们更多更好的保障制度。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当前时期,城市的发展已经能稳定地发展,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视并加以扶持,给出相关倾斜优惠的政策,才能让老百姓积极配合机关政府的改革政策。2.加强相关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建立。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就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同时,应加强配套的监管机制,使保障和福利能有效的在农户身上实施,防止一些恶意份子贪图个人利益而破坏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张甜.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探讨[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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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篇10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之后,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北京地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后,“土地经营收益70%分给广大村民,30%归村集体支配。”土地承包合同将直接关系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纠纷的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特点尤为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并认真分析其特点和原因,探寻规律和解决对策,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并具有以下四方面法律特征: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四)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呈现出的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显著增多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由于农业生产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较慢的特点,因此在农业经济尚不发达的阶段,农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固定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是基于此,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民自发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包到户后,国家迅速地以政策性文件认可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在广大农村予以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广大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而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往往与农民个体利益不能保持一致,当利益冲突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在发包、流转、收回土地时占主导地位,必然会以其利益为出发点,或者说以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制度上的欠缺侵犯农民的利益,从而引发大量的纠纷和矛盾。北京市2004年共受理土地承包纠纷895件,比2003年同期增加597件。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更加多元化、复杂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较为单一,但是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具体到土地承包中,就体现在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承包方式多样性和承包纠纷复杂化上。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大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农村民俗旅游、合作开发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合伙经营的出现,丰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体现在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使用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不断予以完善,尤其是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主体的多元化和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矛盾处理难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开始呈现群体性的特点

在以往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是个体诉讼,而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开始呈现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这样计算下来,有时一案就涉及上千人,这类案件的结果又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

在农村广大农民的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很多村级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致使土地承包的过程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不够明确,即使是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仍普遍存在主体错误,有些村以“村工业贸易集团”名义对内、对外发包土地,取代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主体不具备发包条件;在内部承包中,有些村干部以规划建设、占地征用为名,实际上为在今后开发建设中与承包户随时终止合同、村集体少负安置费从中渔利,不与承包户签订书面合同,以侵占承包户利益,“口头合同”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例如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村民门某承包经营该村187亩果园,合同甚至没有规定承包费数额,仅规定:安排10名人员就业;所承包果园产生经济效益后,60%归个人,40%上缴村集体。致使承包4年多来一直没有缴纳承包费,村民意见很大。

三、引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关系着村集体组织、广大村民和承包户的切身利益,在新的形势下,这种利益关系通过土地确权日益复杂,并引发出新的问题,以下五个问题较为突出。

(一)合同签订管理不规范,口头合同大量存在

一方面,合同签订不严密,存在纰漏。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口头说说了事,权责不清导致纠纷,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纪某承包该村近30亩土地从事园林经营,该村没有与其签订任何协议,纪某每年向村委会缴纳租金,新上任的村委会为今后的开发占地,要求纪某两年内迁至另一地块,并不给任何补偿。纪某坚决不同意,引发纠纷。;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具体,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有的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规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免责的规定相悖。还有一份合同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罚款40%;擅自变更合同的罚款5000—10000元”,把违约责任错当成“罚款”,而且比例过高,违背公平原则。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有的圆珠笔书写,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合同管理不到位,留下隐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行政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填写模糊混乱,有的地名甚至面积,由村干部甚至农户都可以自己填写和涂改,有的还重签合同,一份承包合同在一年内重签多次,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有些土地承包合同价格不科学与现在的土地市场价值相差较大

此问题有的是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造成的,仅5-6年前昌平区农村的土地每亩年租金才300元至400元,随着农村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不断升值,现在每亩年租金可达1500元至3000元左右。但也存在村集体组织在发包中个别村干部利用职权搞暗箱操作,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价格畸低或者以极低的价格一次性买断,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损害了村集体利益,有的合同每亩年租金仅95元,且已付清30年租金,随着土地价格不断提高,由于利益驱动,特别是在土地确权后,关系广大村民自身的利益分配,引发了大量的上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例如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仇某转让该村加油站协议中,规定:加油站所属土地及一切地上物永久归仇某所有,转让金90万元。该合同名称为“某村加油站拍卖协议”,但没有经过任何的拍卖程序,实际上是买卖合同;且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民主程序通过,缺少民主议定程序;转让期限“永久”也不符合合同法有关承包期限的相关规定。

(三)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此现象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比较有代表性,很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为谋取高额经济利益,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的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转包,有的村干部为谋取较高的承包租赁收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默许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建厂房、道路、生产生活区建设。例如,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郭某承包该村130亩土地,该承包人见地下有河沙,就私自取沙卖沙,由此而引发纠纷。

(四)村集体组织不履行合同义务,通过非正当途径损害承包人利益

在农村土地承包对外承包中,部分村干部不仅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有的以水电故障为名对承包人卡、拿、要,或动辄组织村民堵门,要求承包方增加承包费,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影响承包经营稳定性,不利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某村电工刘某在对一位台湾商人的承包地内,通过剪断电线,每次索取2000元的接线费。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的土地承包户,在2005年5月一天的晚上,村委会没有履行线路安全职责,致使村内通往该承包户的约200米电线意外被盗,(该承包户在村外仅由此线路供电),该村不予接电,并要求承包户承担线路的50%的费用,造成承包户意见较大。

(五)征用占用承包地费用补偿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适应

土地是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存之本,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会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任何涉及土地的问题都会触动农民最敏感的神经。目前,农村进行房地产开发民、修建道路、工业园区建设等占用农民土地现象比较突出,经常因没有给农民补偿或补偿费用不合理引发矛盾。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到6倍。如果按照最高补偿30倍计算,一亩地平均年产值1000元,全部补偿费也只有3万元。农民拿到这笔补偿费后,便与赖以生存的土地彻底分离,没有养老保险,必须自谋生路。对于那些缺乏就业技能或是年龄较大的农民来说,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连以后的生计都无法维持,因此农民失地后没有长效的保障机制是诱发土地占用纠纷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从市场经济初期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没有尊重农民对土地享有收益的权利,自然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

四、化解土地承包存在问题的对策 通过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暴露问题的分析,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要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确定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赋予农民长期而又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强化承包合同签订的规范意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涉及到法律法规、农村政策、农民利益、社会影响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必须非常规范。一是主体要规范。哪一级所有的集体土地由哪一级作为合同主体,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应先明确使用权后再发包,不能仓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程序要规范。即应遵循民主议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违反这个法定的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论合同的内容如何,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三是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即合同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同样无效。四是合同标的要考虑可行性。合同当事人都为自身的利益考虑,讨价还价符合商品经济特点,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合同当事人均要考虑合同标的的可能性,显失公平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可以采取市场行情综合考虑的办法,可以请权威机构评估确定合同标的,这样不仅对村民好交待,对上级也好交待,诉诸法律之后又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强化合同当事人的履约意识。合同签订后的关键在于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履约,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纠纷。

(二)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落实村民自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增强基层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一方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延包政策,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按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对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从实践来看,不少村为调解土地承包纠纷而进行的探索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建立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方式

认真研究克服人地矛盾的对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签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由于人口变动原因造成的人地矛盾,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才能使土地延包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人口变化而受到影响。

(四)必须解决农村土地公正征收征用问题

土地征收是调整私人所有权与资源的社会利用之间矛盾的公法手段。因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禁止土地所有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故土地所有权流动的唯一方式即为土地征收。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土地征收现象将越来越频繁,从而使我国农村人地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由于在土地征收后,国家取得的收益比村集体和农户所获得的补偿还要多,故在我国有关部门在土地征收中滥用权力的现象非常普遍,为了遏止有关部门利用权力非法征收土地并从中牟取暴利,我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土地征收的条件,明确征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并且征收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绝对禁止为商业目的的征收。将商业目的的土地利用纳入土地使用权市场的领域,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规律进行平等协商,不能借所谓国家名义单方面确定土地的价值、单方面认定合理补偿。

二是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应不限于土地所有权,而且应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即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客体是土地所有权;对国有土地,因不存在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市场,仅有土地使用权市场,故征收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我们认为,若严格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在我国也不存在。因此,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收的客体范围是合乎法理且可行的,而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收的客体范围既保持了法律对不同主体权利的同等对待,又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征收补偿中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参与协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是在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中应考虑我国的一个现实,即土地是中国农民的“命根子”,是“饭碗”,其承载着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就意味着失去他们的生存来源。因此,补偿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今后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我们经调查后更坚定的认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强制规定补偿费中的一部分须用来为失地农户购买养老、失业以及医疗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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