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29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用5篇)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1

行办法

(川发改投资[2005]5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

(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第六条 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政府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理由;

(六)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申请省安排资金数额、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市(州)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审定,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一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同时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前出据《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成果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进行评审验收。项目责任单位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单一前期工作环节适用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三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基建支出预算,并指导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继续安排用于其他基建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和项目责任单位做出的《承诺书》,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财政部门追减项目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支出预算。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对所在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上予以制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资金财务管理部分由省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2

【2012】357号)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研转化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该单位预算,由该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支付;项目承担单位为非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厅(本级),再由省科技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协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至合作、协作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分期补助及开支范围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省财政一般以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立项后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达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有创业风险资本、金融资本先期介入的项目及省财政、科技部门同意的其他项目可采取分期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分期补助的科研转化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为500—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为300—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实列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9%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中激励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8%。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或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直接用于本单位课题组成员的激励支出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申请分期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166号)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财政部门、省科技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第十一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部门确认。

第三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可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科研转化经费一般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实施该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所取得的技术、经济实绩。

第十四条 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部门与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省财政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额度一般不高于项目实施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拓展科技投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分期补助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需要核拨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核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对核拨经费单独列账,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转化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期补助项目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按原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省科技部门审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根据研发活动安排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科研转化经费。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

建立与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省科技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经立项审核后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尽早尽快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转化经费预算应当以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须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项目立项后,鼓励利用自有资金和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单位不得以配套资金先行支付为由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回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科研转化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探索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如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取得的绩效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客观评价项目实施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获取情况、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情况,成果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等。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

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实施的开放共享。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研转化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省科技部门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7〕306号),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科技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完善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的科研转化项目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转化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研发人员构成、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则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3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7〕103号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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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六条 处置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省级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决定或批准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省政府批准;

(三)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缴;

(四)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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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授权,决定、批准或审核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捐赠;

(八)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

(九)资产损失核销;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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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由省级各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受委托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省本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51号)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原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予以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清查登记后,由原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 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省级各部门(单位)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车辆处置,由省级各部门(单位)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资产损失核销,由省级各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由省级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拨、捐赠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审批机构批准或决定后,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

—4—

重大资产处置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必要时,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整体出售、置换、转让的,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决定后,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80%时,应终止交易。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单位采取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将公告委托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当地和省级以上(含省级)主要报刊及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信息。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报刊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公告期自在报刊、网站首次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项目,转让方可与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闲置资产及申请报废的资产,申报单位应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受委托管理主管部门按处置权限和程序统一收回调配。

第二十八条 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除省级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单位利用非货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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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公开招租。

第三十一条 除省级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外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受委托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省本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除外)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受委托管理部门审批。受委托管理部门将审批情况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新闻出版、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其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用于抵押。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因发展需要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的,应经严格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办理担保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事项的,应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调整申报部门(单位)提出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

第三十五条 省级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报告;

(二)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等;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决定材料;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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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废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七)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八)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九)申报单位领取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2份);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申报单位领取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证‣(复印件)

(七)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受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或做出批复。需报省政府批准的,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

正式受理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备的,自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级各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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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拨、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

(三)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四)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在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七)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使用的;

(八)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弊或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意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5年内该中介机构不再进入“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该中介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级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省级机关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4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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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储备、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

市前期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二)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四)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有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及入库规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⒈ 交通类:规模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⒈ 农业类: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⒊ 现代服务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的重大前期项目。中央在潭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

(四)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勘察;

(六)项目招投标;

(七)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四)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五)项目招投标;

(六)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四)项目招投标;

(五)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批,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八)市经信委、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市)区、园区、示范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的增长逐年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平时的前期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5

川大人[2009]2号

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

1.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三、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选聘范围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审批及选聘程序

1.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五、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聘用期限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七、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八、其它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

2009年1月16日

教育部2010年第1次新闻发布会散发材料之三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行项目制科研助理,创新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四川大学推行项目制科研助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四川大学科技处处长 李彦

各位新闻单位的朋友:

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对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外,对于探索建立符合中国高校特点的新型用人制度,逐步实现在高校师资选聘过程中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打破高校目前存在的“能进不能出”尴尬局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方面,四川大学是全国做得较早的单位之一。

四川大学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字[2009]9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契机,大力推行项目制助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我校经过2009年项目制助理的实施,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制度建设是保证

我校校长谢和平院士非常重视五部委文件精神的实施,亲自挂帅做工作部署,多次召开项目制工作助理专题会议,针对学校实施项目制科研助理对全校进行了动员。指出,五部委文件提出设立专职的助理岗位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改革举措,为高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机制改革、突破传统体制机制、建立与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真正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人事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要求全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老师们要从战略角度和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的高度来看待这项改革。

2009年1月16日学校出台了《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5月5日我校又出台了《四川大学项目制科研助理和项目制博士后工作助理相关待遇及管理补充规定》,对项目制科研助理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知识产权、相关待遇和激励机制等做了具体的操作规定。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推行项目制科研助理体制,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双方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根据工作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二、我校科研助理制推行的有效措施与效果

1、科研助理推行的有效措施

针对科研助理这一新事物,学校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担任负责人的领导小组,成立了由人事、科技、社科、财务、研究生、教务、监察、后勤等参与的“四川大学项目制岗位助理聘任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办公室的建立为科研助理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科研助理的薪酬等福利保障:

(一)在研项目,通过调整在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目,调整人员费(劳务费)在项目总经费中的比例,保障项目制科研助理的薪酬;

(二)新申请项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适当提高人员费(劳务费)比例(通常按20~30%编制人员费预算);

(三)学校配套:科研助理的薪酬由项目经费和学校经费组成,实行1:1的经费配套;

(四)为科研助理购买社会保险;

科研助理的工作条件保障:学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为科研助理提供开展科研工作必要的条件,如场地、基础设施、实验设备等;

科研助理的事业发展保障:

(一)对表现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助理,学校将与其签订长期合同或转为事业编制,使其个人的发展与四川大学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二)科研助理在校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与现职科研人员同等的职称申报与评聘机会;

(三)科研助理享有与现职科研人员同等的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的机会;

(四)聘用期间,学校为科研助理连续计算工龄;

科研助理的生活条件保障:学校为项目制助理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如就餐、廉租房、图书证、档案管理等。

以上措施为项目制科研助理提供了较完善的待遇保障。

2、科研项目助理制推行情况:

2009年,全校毕业生15007人,就业率为89.88%。2009年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情况为:共计124个科研项目通过项目助理制方式,吸纳毕业生185人。这124个科研项目包括理工医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69项、地方科技计划项目12项、横向科研项目22项,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9项,其它来源项目12项。

这185名项目制助理组成结构为:

男性82名,女性103名;

博士毕业生17名,硕士毕业生106名,本科毕业生62名

本校103名,外校82名

应届毕业生140名,往届毕业生45名。

三、项目制工作推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1、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

学校通过推行科研助理聘用制,选聘科研助理参与学校在研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形成了一支新的专职科研人才队伍。通过科研助理制的有效实施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学校将形成由原有的固定制科研队伍和新的实行项目合同聘用制的科研助理队伍组成的研究人才梯队,真正实现与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研体制和人事体制的接轨。

2、推广科研助理制,全面实施人事制度改革

除利用重大科研项目招聘科研助理外,为配合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同时鼓励校内各单位招聘教学助理、医务助理、管理助理和项目制博士后,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和专项任务需要,以项目制形式补充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这不仅扩展了学校工作助理招聘范围,为有效促进学生就业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而且为新型的用人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目前除聘用了185名科研助理外,我们还聘用了250名左右的教学助理、医务助理、管理助理和项目制博士后。事实上,我校华西医院为适应医院的快速发展,早已于2003年开始不直接从毕业生中选聘医疗技术人员,而是对新进人员全部实现了合同聘用制度。

经过2009年项目制助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我校拟从2010年起对新进教师实行新体制的合同聘用制,并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力争通过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合同聘用制,形成学校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和正常退出机制,实现从终身制到契约制的转变,探索建立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人事制度。

四、科研助理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科研助理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在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科研项目经费有限,项目组吸纳积极性不高;

(二)毕业生对科研助理制度的认识还有一个过程,毕业生应聘积极性需要提高;

(三)目前的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比例偏低,应在制度上进行调整。

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各高校间加强交流,努力实现科研助理制这一机制的长效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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