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2024-05-03

小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共12篇)

小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篇1

一、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决议、指示的意见、措施和办法。

2、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4、学校综合改革方案、素质教育重大事项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项。

5、学校机构设置,调整。

6、学校重大人事问题的决定(含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聘用)。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8、学校财务预、决算(含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以及重大经济活动)。

9、学校重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变动。

10、教职工的奖惩及绩效工作分配(含各种奖励方案、制定绩效工作分配方案及评优、评模、晋职、晋级考核办法等)。

11、其他应由领导集体议事决定的事项。

三、学校重大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议题应在会前确定。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应在会前调查清楚。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决定事项,少数服从多数。个别人意见被否定可保留意见,可向上级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

3、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4、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任何个人,特别是校长,不得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处理紧急问题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领导共同决定。

5、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和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

6、坚持联系和依靠群众原则。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标准。

四、重大事项决议方式:

(一)学校党委会议应议决的重大事项:

1、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人事变动。财务预、决算。教职工奖惩方案及其他重大问题。

2、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中层领导的选拔、培养、管理、考核、聘任的事项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

3、研究决定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师德教育及德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小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篇2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成立条件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的争论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用人单位……经……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确定”的民主程序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是制定、修改的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条件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其成立条件。

上述两种意见虽有其理由,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以致混淆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等同于生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具体有哪些生效条件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两个。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性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第一种观点笼统地看待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是否有效,没有根据涉及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区别看待,来认识不同的生效条件,因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意见比较客观合理,但和第一种观点一样都缺少了主体条件。

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的区别

所谓规章制度的成立,是指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创立、建立、设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达成合意或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已经正式形成,着重强调其存在的外在形式,前者体现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后者体现的是经营自主权原则;而所谓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则。可见,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首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尚未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尚处于讨论协商阶段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未成立,因而也就不存在生效问题,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也并非当然有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就生效,只有它符合其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判断其生效的前提,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制度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制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再次,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当事人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而成立;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成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最后,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志,如当他们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并不是指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当作无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重新集体协商。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之我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分为两大类,从该立法上的分类可以看出,一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另一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为的范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四项合法(生效)条件:

首先,主体合格。该主体不仅是用人单位,还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该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如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其次,内容合法。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要符合先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再次,程序民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产生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不得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这里的民主形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后,公示告知。即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

对于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三项合法(生效)条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其中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因此,符合上述生效条件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大事项决定对其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也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小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篇3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学校由县教科局任命的校长、副校长等校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

(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

(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

(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誉奖励等的情况。

(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校级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在以校级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八项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本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第十二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三、报告程序

(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分为事前报告类和事后报告类。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属于事前报告类,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属于事后报告类,第十三项由报告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事前报告或事后报告。

(二)事前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提前5天报告;事后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人应如实填写《古蔺县中小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支部签署意见后,向县教育局监察室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县教育局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纪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参照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个人该申报不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篇4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报告的内容(一)重要会议报告

1.上级各部门召开的需指挥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会议精神。(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1.指挥部制定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中标情况 3.工程进度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4.工程地质勘查、设计方案变更及施工方案重大变更等情况。(三)突发事件报告

1.阻碍施工正常进行的紧急治安突发事件。2.安全生产事件。

3.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4.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5.在施工中发现古建筑遗址、重要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地质异常现象。(四)指挥部成员重大事项报告

指挥部人员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五)重要新闻采访

上级新闻单位到施工现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六)其他报告事项 1.工程管理部门

2.指挥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3.指挥部交办、督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应急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其它工作事件24小时以内报告。报告方式一般情况下必须先向上一级部门报告,然后由上级部门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5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正确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篇6

决定权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大工作实践创新,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意义。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行使好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需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地位和作用上,从肩负着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这一根本任务上,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重任上,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上,从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上,充分认识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和形式之一,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决定权的行使,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重大决策让人民参与,体现了人民的事情由人民决定的本质特征。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已明确载入宪法。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第一线,肩负着重要责任和历史使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一方面,可以通过有针对性地作出决议、决定,保证和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对国家尚未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通过决议、决定的形式加以补充和规范,从而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人大的工作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及时、准确、科学地作出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变成广大人民的自觉行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核心。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重要职权,它们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决定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其它“三权”,可以说,没有决定权,监督工作就没有方向和目标;没有决定权,人事任免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行使好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前提和基础,对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概念,会因时、因地发生变化。因此,确定重大事项需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始终围绕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围绕政府的重点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从多年的实践看,重大事项大体可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全局性的事项;三是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四是涉及到依法治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五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强烈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六是“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行使决定权的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依法行使决定权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但大家普遍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比较薄弱。从总体上看,决议、决定的质量还不够高;从结果上看,决定权的实效还不够明显。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认识上的,也有操作上的;既有表面的,又有深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一些同志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淡薄,导致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混淆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由于长期以来许多重大问题往往都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有些同志担心,人大行使决定权会不会被认为是和党委争权。因而,在行使决定权时缩手缩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致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弱化。二是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客观条件尚未具备。有的人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特别是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多人片面地将人大看着是纯粹的监督机关;也有人认为,法律对决定权没有明确界定,实施起来难以把握。三是把党和国家关系绝对化,不明白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来完成的。因而造成一些法定的本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一些应该报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的项目没有报批,一些应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的文件没有报送等等。

必须建立和完善机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能,目的是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机制与所肩负的重大责任还不太相适应,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机制。具体说就是,在接受政府提出的议案后,要有严格的调研论证过程,对调研论证过程的时间和形式要作出严格的规定,,要从机制上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必须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不同声音,最终集体行使职权,作出决定。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制或两审制、三审制的办法,如此,才能真正不负人民重托,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决定权。

必须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工作入员的素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分析,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关系到本行政区域的大局,关系到本地区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員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重大事项的审议质量。当前,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业、精力、法律水平、专业知识以及督政议政的能力参差不齐,个别人员甚至对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对本地区的情况和许多重大事项了解不深不透,很难对重大事项作出科学、准确的论断。所以,今后亟待解决认识问题、培训问题和督政议政能力问题。因此,只有切实提高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有效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7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重大事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

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坚持依法就县委、政府工作中的各类重大部署、决策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报告,对推进依法治县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县党委、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推进我县民主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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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对人民负责”,现就进一步完善县、乡党委、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履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职责,既是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所在;既有利于自身更好地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也有利于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争取更多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县、乡两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忠诚履职,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

(一)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能使党委、政府工作更符合法律法规。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一方面在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下行使发展县域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因此,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能使党委、政府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序开展,这既有助于提高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也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县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加快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建设步伐。

(二)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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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对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既充分体现了我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也是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积极寻求人民支持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事项,既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鼓舞与鞭策,理解与信任。

(三)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当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这不能仅靠自身的努力,必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才能使各项建设有序推进。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既能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的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又对县委、县政府重大政策的出台和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起到宣传解释作用,使工作全面有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是对人民负责、取得人民支持的重要渠道,县委、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是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3—

(一)要把任务落实到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必要时积

极邀请县人大代表参与实施重大事项调研,并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对党委、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这一工作,认真准备重大事项的报告材料及有关附件和参阅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二)要正确把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特别是要

把一些关系重大的事项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或委室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要不断探索、完善、提升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

和措施,认真研究办理重大事项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中共**苗族自治县委员会

**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6日

主题词:人大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定中共**县委办公室2010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110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8

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9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篇10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的失误,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高效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

l、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出台;

3、机构改革、科室职能界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

4、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和人员的调入、调出;

5、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干部职工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6、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策,伍仟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一次性支付一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上级规定的除外),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储;

7、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8、涉及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要求

1、民主决策方式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会的形式进行;

2、会议的举行必须在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准时参加会议;

3、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暂缓做出决定,经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一旦班子形成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4、对请假未出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与会人员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做出的决定;

5、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6、会议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和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2、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主任临时决定并提交下次会议以可。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11

重大作业事项

矿长:杜家保

2011年5月2日

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

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煤矿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凡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之事宜及上级规定需请示报告之事项,均应按级请示报告。

二、在执行上级指示遇到问题时,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三、处理本部门日常工作遇到问题、难题时,随时向矿长、技术科、调度室请示报告。

四、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可分专题与综合两种形式,请示与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12

㈠根据各级的要求和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1、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2、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①营建私房: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审批手续,资金及材料来源,动用人力和车辆的情况。②买卖房屋:所买卖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房价及纳税情况,房屋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③出租房屋: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的原因、起止时间、月租金数额、承租方情况。④集资建房: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⑤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⑥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出车单位、收受礼品、礼金数。

⑶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⑷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

⑸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不含以因私名义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因公出国、出境人员):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⑺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收养子女申报的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⑻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㈡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对报告内容,局党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在会议、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进行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㈢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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