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

2024-04-16

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通用7篇)

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 篇1

三级资质标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或交、存入资金报告单;(3)企业章程,改制企业还需要提供改制资料;(4)近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新设立企业建立财务制度);(5)企业法人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7)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4.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 篇2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 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以下简称《规定》)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以下简称《标准》) 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 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 《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 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 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 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 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 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 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 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 (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 直接申报的, 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 并组织抽查。

(十二)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 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 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 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 要求, 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 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 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需补办资质证书, 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1-1) 一式一份, 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 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 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 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 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 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 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 规格为A4 (210mm×297mm) 型纸, 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 采用软封面封底, 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 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 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 (A3) ;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 (A4) 。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 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 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 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 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 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 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

(二十六) 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 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 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 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制定动态监管办法, 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 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 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 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2001]82号, 以下简称原标准) 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 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 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 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 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 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 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 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 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 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 (包括技术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 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 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 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 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 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资格) 或专业工种的, 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 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 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 (或身份证号) 、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 且要求专业齐全的, 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 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 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 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 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 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 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 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 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 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 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 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 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 每个专业人数不限, 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 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 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 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 《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 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 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 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 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 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 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 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 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 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 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 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 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 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 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 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 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 “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 (交工) 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 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 其中, 设备层不计算在内, 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 (无论基础是否相连) 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 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 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 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 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 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 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 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 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 过渡期内,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 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 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 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 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建市[2007]72号) 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建市[2010]210号) 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 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 “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 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 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 篇3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个删减到36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项类别中的4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至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至24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業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总之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组卷申请工作8年从业经历,认为新版资质标准更合理、更实际、对整个施工行业和企业管理经营方面会有较大影响。

8 其他相关方面的一些变化

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 篇4

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河南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对材料原件,签字确认后退还企业,并出具受理凭证。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是否上报的依据。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资质除外)。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返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经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八)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产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全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进行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方面的除外)。

4.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业绩核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及代表工程业绩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8.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程序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间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按照资质申请程序提出书面陈述,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九)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初审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一)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情况;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情况;

4.《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

(十三)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和申报说明。

四、资质证书

(十四)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资质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依照资质许可程序逐级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补办。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资质许可程序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资质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十五)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4.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不予许可资质延续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五、监督管理

(十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河南省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实施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十七)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八)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九)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二)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 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提交全资或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三)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五)《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七、过渡期(二十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根据《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细则,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按照许可程序向相应的许可机关同时提出换证申请。例如: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应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5.企业换证前,承包工程范围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执行。

(二十七)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二十八)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数量超过5项的,企业可选择其中5项申请换证;超出5项的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从低一等级申请。(二十九)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 自2015年1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的人防工程、空气净化、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三十)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一)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过渡期内,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二)过渡期内,企业换证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

2.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的; 3.企业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并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三十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四)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简称“省直企业”)应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不需要重新核定资质,待换证时一并核定。省直企业换证时,应向省直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篇5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 篇6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幕墙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资质标准

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专业设计企业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2人员要求

(1)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2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2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

(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3)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是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4)至少有1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5)至少有3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3业绩要求

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任务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5项高度在3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不低于80%;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80%;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具有较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初步建立管理网络系统。

2.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承担业务范围

3.1具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高度在30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则

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类企业资质标准 篇7

任何一部新法律、新法规的出台实施,都会引发广泛的评议,褒贬不一。新标准的出台,同样迅速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国家为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积极推进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先后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现在的新标准。作为一部实用性较强的部颁法规,新标准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站在促进建筑业科学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部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标准性还有待商榷。

1 新标准的积极作用

新标准是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它标志着实行了6年的原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被废止。新标准突出了企业资质能力、人员素质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要求,对国内建筑企业发展起到引领战略转型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新要求,为建筑业指明了新的方向。新标准已超出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而是一个工程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规定。它要求特级施工企业尽快地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战略转移,以真正发挥建筑企业龙头的领军作用。对于这一点,应该有全面的认识。新标准中的一些关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条文规定,虽然短期内操作起来有许多困难,但是从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引领性和推动性。

2 对新标准的探讨

2.1 有关“年上缴营业税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款,侵害了企业自主权

按照《企业法》和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有照章纳税的义务。纳多少税,怎么交,从法理上讲,是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事,交税与合理避税及税收扶持等,是企业经营策略的一部分,是合法合理的。从这点上来说,上缴营业税多少,并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真实经营能力。而这条刚性标准的出台,则从根本上堵住了合理避税及税收扶持的渠道,实有越俎代庖之嫌。鉴于此,用工程结算金额来取代这一条款应该比较合理。

2.2 有关“年授信额度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条款,不符合银监部门规定

银监部门规定,银行方面授信的AAA企业,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地、市级银行的贷款权限一般都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的要副省级以上银行批准。因此,除了“中”字头的大型企业之外,地方建筑企业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有的建筑业大省为了使特级企业达到该标准,由省政府出面通知银行对特级企业受信5亿元人民币,但只履行手续,资金不到账。此举实属无奈。企业贷款多少,由企业根据承揽的项目自主决定,未尝不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一种体现。因此,建议将这条标准取消。

2.3 有关财务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条款表述不清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分执业和非执业2种。执业注册会计师都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的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质标准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是执业的还是非执业的,表述不清楚。如果是执业的,企业只能聘用,工资、人事关系及“三险”仍然放在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非执业的,能否满足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需要,又是值得推敲的问题。

2.4 有关“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条款应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刚性规定

(1)此条标准缺乏实践依据。原标准中规定特级企业要有12名一级项目经理,现在增加到50名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按企业平均年承揽的项目数规定建造师人数,应该按行业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设定标准。行业企业具有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应该多于地方企业。

(2)该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作用不大。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挑大梁的仍然是原项目经理,这些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企业长远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级建造师”从诞生到现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造就了一大批持证者,但他们中的部分人实践经验相当匮乏,其数量难以说明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和生产质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建造师执行资格制度目前还处于过渡阶段,仅起到满足企业资质考核和投标需要,尚发挥不了更大的作用。关于该问题,建设部的调研报告中也有提及。拿过渡阶段的数据来作为刚性衡量指标,难免有失水准。

(3)该标准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产生了人证分离、挂靠注册、变更频繁、限制人员流动等问题。有的企业为了满足资质考核的需要,花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购买一级建造师证书,甚至为这些人交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增加了企业负担,也造成了人与证书分离,出现了大量挂靠现象。据了解,某家特级资质企业,挂靠的注册建造师占该企业建造师总人数的33.3%。

(4)依据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管理体制,实行单一的企业资质管理机制较为适宜。可以试行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轨运行机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并轨运行。建筑业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6年多,原建设部才将项目经理纳入企业资质标准中。新标准出台之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才运行了5年,有许多方面未臻完善,还适应不了施工生产的需要,故不宜将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强制纳入企业资质条件中。实践证明,项目经理责任制还是适应我国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总之,目前不应急于将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企业资质标准中。如有其他成熟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可以列入企业资质中。在这个问题上不要搞一刀切,应成熟一个纳入一个,这也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

2.5 关于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条款,行业施工企业、“中”字头施工企业要优于地方施工企业

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施工与设计是分开的,绝大多数地方施工企业欠缺专业设计人才,因此新标准颁布后,只能花高价去聘请这方面的人才。但企业虽然拥有了甲级设计人才,实际效果却不如预期。因为目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业主基本上是自己找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然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图施工。即便企业有了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一级建筑师,这些建筑师也基本是“英雄无用武之地”。《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但实际上受企业资质的限制。

2.6 科技方面要求过高,不切合实际

新标准增加了科技方面的要求,希望能够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不太切合实际。

(1)就目前国内建筑企业状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难以达到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这个条件。原因是审批技术中心的部门不在建设系统内,而且没有建筑业方面的统一标准和要求,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审批程序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企业操作。

(2)对于以房建为主的施工企业,新标准中“近5年总计有8项专利”的规定实现难度确实很大。因为房建施工企业都是按图施工,如果要搞发明专利,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还要经过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认可才能实施。其他行业的施工企业,搞发明专利的机会要大于房建施工企业。

(3)新标准要求企业“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和企业标准”是十分不公平的。事实上,能够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只有极少数具有特殊优势的建筑企业,其他企业即使具备实力也缺乏参与机会,所以如按此标准划分,特级企业将所剩无几。

总之,新标准的部分规定对地方特级建筑企业而言过于严苟,与实际情况脱节,有进行调整的必要。建议把资质标准所需条件分成基本条件和引导性条件2部分,基本条件是企业必须达到的,而引导性条件则允许企业有一个过渡期。当前建筑企业发展面临多重难题,发展不易,相关主管部门应给企业创造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比如,企业基本素质必须达到60分,而引导性条件达到一半就可以了。如果有一个过渡期,企业承受的压力就不会过大。所以,相关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资质标准时,既要有超前意识,又要贴近企业实际,以便于企业操作并达到标准,从而提高企业实践标准的积极性。如标准过高,可望而不可即,企业也只能望洋兴叹了。

3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思考

无论如何,在一片争议声中新标准很快就要执行了。作为特级企业或者计划申报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做好资质就位迎检工作。

对于整个建筑施工行业来说,新标准带来的更多应是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1)新标准为建筑施工企业指明了今后改革发展的方向。企业应关注自主创新能力,关注融资能力、税收能力,关注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科技进步,实现战略转型。大型施工企业应尽快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战略转移,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

(2)新标准推动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新标准是一盏明灯,是春汛,在它的指引下,企业启动改革之航,企业将沿着科学发展的方向逐步调整前行,最终获得新生。

(3)新标准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好机遇。目前特级资质企业有近300家,据说新标准实施后会整合在100家以内。不管数字是否准确,说法是否真实,大浪之后必定有一批原特级企业因条件上的差距被清出特级之列,这对于能留在特级阵营里的企业来说,是一次实现创建大品牌、占有大市场、获得大发展的良机。

4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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