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2024-04-25

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精选5篇)

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1

猴年春节是什么时候,2016猴年春节是哪一天吧。不要错过这与家人团圆的日子。

2016春节时间:阳历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一;

2016春节法定假日是哪几天

中国最盛大的传统节日,非春节莫属。这个日子对于在外拼搏一年的`人们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不管多忙都会从各地赶回家里与亲人团圆。20春节即将到来,那么大家知道春节法定假日几天吗?2016春节法定假日是哪几天?别着急,下面由小编一一为大家道来,

春节法定假日几天 2016春节法定假日是哪几天

2016年2月8日,是传统的春节。根据规定春节法定放假的时间是初一到初三。所以2016年春节法定假日是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共3天。

华人地区

除夕与清、盂、九三节也是中华传统节日里祭祖的四大节日,家家祭祖。除了拜祭祖先之外,吃团年饭,放鞭炮等为一般常见的习俗。传统上,在大年夜当天的中下午要在门边贴上新的春联。

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2

加班工资的支付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该条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三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目的很清楚, 即对劳动者超时工作所进行的补偿, 该条文的规定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目前存在的加班工资的争议

加班工资的计算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难在各方为过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千方百计的出谋划策, 而非法律条文的理解。地方规定中有改变日工资计算标准中的“工作天数”的, 有规定劳资双方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有规定加班工资只能支持两年的, 凡此总总无非是为了减少加班工资的实际发放额, 但却与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初衷相悖。举个例子, 李某2007年进入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李某的月工资;同时, 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基本工资的70%”, 但单位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3李某离职, 并于同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7年至2012年加班工资。单位答辩称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但计算基数应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因2010年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不同意支付。本案争议焦点两个:一是单位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有效?二是两年前的加班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三、加班工资计算争议解决

1. 单位规定或者劳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属无效

在劳资双方的地位严重失衡的情况下, 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来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做法非常不合适的, 这可能会出现劳动者加班所得的工资反而比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少的奇怪现象。这显然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原意。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以下简称《劳动部309号文件》) 53条对何为工资, 工资的组成, 非属于工资部分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丧葬抚恤救济费, 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该条对“工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该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不能对作为加班计算基数的“工资”约定“打折”。

2. 加班工资等同于劳动报酬, 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把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规定为一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加班工资从《劳动部309号文件》等法律规定来说属于劳动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也不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浙江省出台的两项文件 (浙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 , 都对“加班工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二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不应受时效限制, 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两年前的加班事实, 就应该保护劳动者两年前所有的加班工资。至于为什么要求劳动者对两年前的加班事实举证, 是考虑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六条中的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不负有保存两年前加班记录的证据, 如果强行要求用人单位对两年前劳动者有无加班进行举证是为对用人单位的不公。而作为劳动者个人, 保留自己个人的考勤卡、工资单相对比较现实, 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摘要:每个法定节假日来临之际, 媒体总喜欢告诉公众假期内加班工资应如何如何计算。媒体经常举例一个人的工资报酬是2000元每月, 乘以他的加班时间, 再乘以系数, 就得出一个加班工资。其实,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非常复杂。2000元的工资报酬是否涵盖奖金、社保、补贴等内容需要讨论;加班时间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需要明确。显然媒体告诉公众的这个计算方式解决不了上述问题, 但这些问题却实实在在的存在, 不解决这些问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上的争议将持续不断。本文试图针对公式中的两个乘数即计算基数和加班时间来浅谈自己的想法。

2015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篇3

2015年春节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核心提示:2015年春节并不是每个员工都会放假,那么不放假的员工在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呢?是不是有三倍的工资呢?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告诉您,根据相关规定,春节放假期间,只有2月19日-2月21日才是法定节假日,才会有三倍加班费。

2015年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18日至2月24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2月19日-2月21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2015年春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1、用人单位在2月19日-2月2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2、2月18日、2月22-24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4

一、加班的概念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时间统称为“加班”。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主要是指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也包含在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但是,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法律上没有值班这一概念。如果值班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内,属于正常工作。如果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三、加班的计算方式

加班怎么计算,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工作时间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超过8小时之外的工作就属于加班的时间。依据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150%×加班小时

双休日加班是否一定需要支付加班费,在这里我想大家解释一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你在周六日加班,又在其他工作日安排你补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换句话说只有用人单位不安排你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费,那么,怎么支付?法律有何规定呢?依据《劳动法》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其计算的依据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安排加班能否像双休日一样安排补休,而不再支付加班费呢?答案是不能的!依据《劳动法》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首先我们要知道我国的法定假日都包括哪些,休假是怎么规定的?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我们了解了我国关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规定后,就可以按照上述天数计算出我们应得的加班了。其法定假日加班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天数。

为了更好的方便大家理解,现举例说明,如杨美丽的在春期期间加班,其每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他的七天的加班费怎么计算呢?根据上面的我们所讲情况:杨美丽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那么我们就可以换算为6000÷21.75×300%×3+6000÷21.75×200%×4=2482.758+2206.896=4689.65元

上述案例案例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四、加班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工会调解

(3)行政调解

(4)仲裁

(5)诉讼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

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HR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法律法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5

我现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开始公司采取每周5天半工作日,多出的0.5天算正常上班,不计加班工资;平日超过正常上班时间的的部分,无论平时或节假日,公司一律以15元每小时支付,而非按照实际工资标准。后来工作时间改为每周5天制,加班工资调整为统一18元每小时,不分周末及节假日。

需要向您请教的问题如下:

1、可否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数支付加班工资,补回以前欠付部分?

2、如公司拒绝按照劳动法规支付,或者补偿,我应该以何种方式解决为妥?

3、如需申请劳动仲裁,须准备哪些文件或者记录?

4、获得公司补偿后,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

您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故你公司之前周六无加班费的做法并无不妥,但加班工资未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工资,这样做不合法,

根据以上情况,对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数支付加班工资,但以前所欠部分因涉及到时效问题,您可以争取,但不能保证都能补回;

2、如公司拒绝按照劳动法支付或补偿,可向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或工会反映,请求调节。还不行,则可申请仲裁;

3、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劳动合同和能证明您领取的加班费不足额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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