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2024-05-02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共13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1

西教通字〔2011〕85号签发人:王平令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教科文卫委、市直学校(园):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管理,确保教

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教职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教职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全市干

部教师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干部教师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

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但在具体工作中,仍有部分单位存在管理不

规范的问题,如个别单位不能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随意增

设工作机构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个别教职工缺乏组织纪律性,超

假不归、手续不全;个别单位未经教体局同意,以支教或挂职锻

炼等名义擅自安排教职工到其他单位或接收其他单位教职工到

本单位工作;个别单位未经教体局批准,擅自招聘编外用工。这

些现象暴露出个别单位在队伍管理上的疏漏,造成了师资力量的流失。干部教师管理涉及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编制核定、岗

位聘任等多个方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由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此,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队伍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干部教师管理工作,杜绝上述现象的再发生,确保教育稳定健康发展。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规范干部教师管理工作

(一)干部管理方面

1.要严格配备标准。今后,各单位要按规定标准设立学校工作机构,配备领导干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设机构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目前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采取适当方式,逐步调整分流。

2.要严格管理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镇办教委需选拔任用或调整学校干部、市直学校需内聘干部的,均须按照事前沟通、书面报告、组织选拔、讨论任免、事后备案的程序进行。今后,凡未经教体局同意任免的镇办学校干部和市直学校内聘干部,一律不予认可和备案,并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要严格备案制度。镇办教委或市直学校经教体局同意,选拔任用或调整的领导干部,须及时到教体局政工科备案。

(二)教职工管理方面

1.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任何单位无权批准或放任教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教育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要严格请销假制度,规范请销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要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2.要严格规范教职工调配工作

(1)严格调动审批制度。教职工调动要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教委)同意、教体局批准的程序进行,严禁未经组织批准、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擅自离开原工作岗位。

(2)严格系统内借调管理。除教体局统一组织的借调帮助工作、交流学习和支教活动外,系统内借调须报教体局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私自借用其他单位教职工帮助工作。

(3)严格系统外借调管理。系统外借调教职工,须经教体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教职工脱离教育工作岗位。

(4)严禁学校招收代课教师。各学校除安排高校学生顶岗实习外,不得招收代课教师顶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招用编外临时用工(含幼儿教师)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西教通字[2010]103号),按程序报经教体局同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临时招聘的幼儿教师,须为幼儿师范毕业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教体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的干部教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干部、教师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政工科、监督监察科相关人员组成的督查小

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干部教师管理责任追究制,凡违规操作、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干部教师规范管理通知

莱西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2

但同时, 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一是受投入不足和高清节目缺乏的制约, 有的频道高、标清同播率和高清节目率没有达到总局要求;二是有的频道高、标清节目变换和标识不规范, 并存在非高清节目标注“高清”的违规情况, 影响了用户对高清电视的认知;三是受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进展和高清电视宣传推广不足等因素影响, 高清频道入网传输率和入户率仍然偏低。为进一步推进高清电视发展, 规范高、标清同播工作,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大工作力度。

发展高清电视, 是广播电视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 是广播电视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 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促进民族电子工业发展, 而且有利于在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优势, 大力提升电视媒体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发展高清电视的重要意义, 继续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将总局2009年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两个《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二、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高清播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 加快高清电视节目采集、制作、播出系统建设, 加强高清电视专业队伍培养, 不断提高高清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能力。

经批准已经开展高、标清同播的频道, 要严格按照总局2009年两个《通知》的要求, 从今年9月28日起, 同播的高清频道高清节目同播率和高清播出率必须高于70%, 同播的高清频道黄金时段 (18:30-23:00) 所有节目, 包括影视剧、气象和广告等, 必须全高清播出。力争2011年9月28日达到全高清播出的目标。

三、严格规范要求, 确保技术质量。

同播的高清频道节目制作、播出应遵循《广电总局关于高标清同播技术要求的若干意见》 (广发[2010]34号) 的要求, 确保技术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对频道呈现样式的规范, 重大事件转播、综艺、影视剧、体育、专题和广告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 其中体育和专题节目可根据需要兼顾4:3保护框;按高清格式制作的新闻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 并兼顾4:3保护框。播出高清节目应在屏幕右上角标注“高清”字样, 播出非高清节目不得标注“高清”字样。高清节目的伴音应加大5.1环绕立体声制作、播出比例。

四、切实加强高清节目制作和购买。

影视制作机构要逐步加大电视剧、动画和专题片、纪录片等节目的高清制作比例。自2011年起, 各影视制作机构完成的电视剧须有50%以上为高清拍摄制作;自2012年起, 非高清拍摄制作的电视剧不得参评电视剧奖项。开播高、标清同播频道的电视台, 要不断提高外购节目中高清节目尤其是高清影视剧的比例, 在引进境外影视剧时应优先考虑高清版本, 引进高清影视剧数量和比例须达到总局要求。

五、进一步增加高清频道播出。

为进一步提高高清电视的吸引力、影响力, 具备条件的卫视频道和适合高清播出的纪实、体育、动画、影视剧类非上星频道, 经总局批准可以进行高、标清同播, 在当地有线数字电视网播出。鼓励已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电视频道, 经总局批准调整为高清付费频道。

六、切实加强高清频道入网传输。

各地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要将支持高清电视发展, 培育和扩大高清电视市场, 作为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重要手段, 切实做好高清频道接入和用户服务工作。各地有线数字电视网应按要求接入中央电视台高清综合频道和去年9月28日开播的9个高清同播频道, 继续执行免费政策。地面无线播出的高清频道不得加密, 不得收费。

七、进一步加强高清电视的宣传推广和营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积极做好高、标清同播工作一周年的集中宣传活动, 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 采取新闻、专题、公益广告、在线问答等多种形式, 让广大观众全面认识和了解高清电视。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要充分认识增加高清电视用户是发展高清电视的关键, 切实转变经营理念, 研究实施多层次、灵活多样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方式, 满足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做好高清电视机顶盒推广入户工作。

八、加强指导和监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清电视发展的指导和监管, 尤其要加强对高清频道节目和技术指标的监管。对高清节目数量、质量不达标的频道, 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总局将按规定予以退出处理。

九、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反馈意见。

总局将按照“鼓励发展, 统筹兼顾”的原则和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调研, 明确高清电视技术、节目、播出和传输等相关政策。各级广播影视部门也要结合高清电视发展实际, 研究问题, 总结经验, 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和反馈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3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4

编号:TZ2018-05

因目前请长假的员工较多、时间较长,此情况直接对项目工期以及人员安排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请假管理机制,便于工作更好的开展,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假期说明及请假流程(一)、各类假期说明 1.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保险和福利待遇。2.病假

员工因重大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间,公休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员工医疗期小于3个月的,享受正常的保险和福利待遇。超过3个月,公司将暂时中断员工的社会保险,取消员工的福利。

3.事假

员工连续请事假,最长期限为1个月,请假期间的保险费用员工自行承担。

(二)、请假流程

1.员工请长假需提前填写纸质“请长假申请单”(详见附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批准;

长假说明:(1)产假;

(2)病假、事假5个工作日及以上。2.办公系统中填报“请假申请”,并上传纸质“请长假申请单”,发送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系统具备条件后执行上传功能)

员工请病假销假时,需同时上传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出示的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的,将按事假处理。

二、超期规定

1.病假、产假、事假:请假时间超出公司规定上限的,原则上将不再准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届时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再有相关岗位需求,公司会优先对其进行考虑。

2.旷工(1)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2)员工日常请假,超期未上报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3个工作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附件:请长假申请单

20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5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法定供应主体。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旧城改造办、城市投资公司、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的建设用地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统一配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明确建设用地供应范围。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加大多层标准化厂房、商业综合体、产业综合体、城市综合体建设力度,对一般加工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各类商业服务业、流通业等可以入驻标准化厂房或各类综合体的企业,原则不再单独供地。确需单独供地的,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在招拍挂程序启动之前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定额标准》供地。所有建设项目均不得超过标准或变相超标准供地。对确需扩大用地的以及对中、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审议,依照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供地标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工业和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其中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2.0。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办公生活用地、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六、规范土地出让最低价格。要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禁止事前议定土地价格。严禁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土地,禁止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确需低于基准地价的,应提出充足理由,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七、全面实行项目用地“净地”出让。各市县要筹备必要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为土地出让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做到“净地”出让,确保土地供出后能立即开发利用。

八、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办公厅[2013]78号文件要求,对历年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抓紧供应。要切实提高供地工作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地征收后8个月内完成供地;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

九、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各地要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划拨)每一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价款缴纳方式、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交易。

十、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规范、如实、详尽地将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录入全国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决定书》,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未取得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应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履约保证金缴纳、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一、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加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情况监管力度。建立土地使用开、竣工申报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征缴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下发)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或划拨成本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且经当地供地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应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全部缴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落实余款追缴责任,限期收清。否则,应由发证单位追回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积极协助、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管理。禁止设立或变相设立土地价款过度账户,禁止土地收入游离于制度规定管理之外。

十三、实行土地供应质量评估制度。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各级对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供应宗地总数的40%。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信息查询制度,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和融资时,可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宗地的供地情况进行查询,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供地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

1、附件2)。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新闲置土地收回办法,认真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用地、等价置换、有偿收回、纳入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对供地项目发生变化的,或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未供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十五、加大违规供地问责力度。对供地管理不规范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应按本通知二、三、四、六、十、十二条等执行而未执行,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供地标准、规避招拍挂出让、插手或干预土地招拍挂、越权批地供地、干扰闲置土地收回、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低于基准价供地、以及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2.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供应政策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土地供应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和土地受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节点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质量评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或土地供应完成之后进行。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模块,实现对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全程监管。省对市、市对县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全年供地宗数的40%)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供地方式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法、出让金(划拨用地价款)缴纳是否符合政策。

三、工作程序

省对市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由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有: ①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②出让方案批复文件、划拨用地批复文件; ③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纪录; ④《成交确认书》; ⑤具有国土资源部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⑥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

2、质量初审:资料提供后,由厅征地服务中心接收,按中省现行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单件(下同)在2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会审: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3日内完成会审,提出正式评估意见。

4、审签:会审没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领导审定、签署意见。

5、印发评估结论,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

6、要求整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情况复杂的在1个月内)向省厅反馈整改结果。

7、省厅对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整改验收。市对县的评估办法参考以上程序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将对所辖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在初审、会审、审签阶段,发现问题、需要进行补正或者说明情况的,以补正后提交材料的日期为起始日;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主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厅执法局或监察室进行核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是规范各级供地主体供地行为的有效措施,因此,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此项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质量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负责,不仅要配合省厅做好对市级评估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做好对所辖县的评估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对在评估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应提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要如实提供资料。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均通过评估模块上报资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版。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2 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预防虚假不合规办证融资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查询范围

金融机构受理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之前,应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宗地办证在县级的,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办证在市级的,到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模块,为金融机构提供宗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查询宗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土地供应是否依法合规、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是否依规合法,由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金融机构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工作程序

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省级工作程序如下:

1、金融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询申请。

2、宗地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提供相关资料。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已进行全过程评估的不再重复提供)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地上建筑物情况说明 ④其他相关资料

3、受理。由厅征地服务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事项的初审意见。

4、出具查询告知单。厅土地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向金融机构回复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情况。

市级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参照省级工作程序进行。查询审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管辖及时移送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抵押、融资、担保等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既是倒逼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土地供应和土地证书办理的有效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金融机构,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避免由于自身工作不当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形象。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抵押、融资、担保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规范土地登记工作,防控土地抵押融资贷款风险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查询模块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市、县相关办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材料,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6

厂属各部门、车间班组: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调休班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于每周五下午3点将本周六、日休班/值班人员名单汇总审批后,报送修理厂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于放假前一天(法定节假日)将放假期间休班/值班人员名单汇总审批后,报送修理厂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原则上周一至周五不得调休,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申请,经厂部负责人批准后,报送修理厂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特殊岗位职工可以根据所处岗位工种要求(岗位规范)安排轮休班,轮休班表由车间、班组负责人制定后,报送修理厂办公室存档备查。

五、调休只在当月有效,不得跨月调休。

六、办公室将根据上报的休班/值班人员名单或轮休班表,不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班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按旷工处理。

七、本通知仅限于修理厂长白班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7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8

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有效防范和治理清真食品泛化问题,省民委近期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在近期开展集中自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标

通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领域存在的“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概念泛化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领域的监管,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自查时间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执法检查。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时间:2017年5月3日至5月10日。

三、自查内容

(一)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排查当地存在的“清真”概念泛化情况以及清真食品管理领域存在的违规经营、储存不规范、进货渠道不清真等主要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按照《行政处罚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违规经营业户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帮助他们矫正违规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

1、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措施办法的情况;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管理相关协调运行机制的情况。

2、在开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做法和经验;遇到的主要困难;相关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开展好相关自查工作,力求抓出成效。

(二)注意方法。在自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到依法管理与引导疏通相结合,防止工作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及时总结。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对自检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困难以及好的经验等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5月18日前报送民族科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9

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印章的使用程序,加强印章管理,提高用印效率,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管理

1.集团印章由集团办公室专人管理;管印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并做好相关记录。

2.印章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用印申请单及相关附件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二、用印说明

(一)所有材料均凭《用印申请单》方可用印,并在《印章使用记录》上作好记录。

(二)原则上所有用印申请单,应根据用印内容以及集团机关处室职能,由相应处室审核。集团办公室看到相应处室负责人和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后,再次审核并盖章。

(三)《用印申请单》上需详细填写用印内容、盖用印单位骑缝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和集团分管领导 1 签字。用印材料较多时,需附相关责任人签字并能说明用印内容的各种材料汇总表。

(四)以下情况,集团分管领导可不必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

1.职工提取公积金,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2.部门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需开具介绍信、委托书之等相关证明信函,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五)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未按用印程序要求填写《用印申请单》,未按规定经有关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2.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表格等各类凭证或纸张材料。3.用印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5.材料出现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6.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7.非公司职工或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三、印章外带

原则上,集团公司印章不予外带,如遇特殊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印章外带申请单》,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请示,经领导批注(签字)后由办公室主任确认,指定办公室人员携带印章,陪同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处、室、子公司负责人应本着对集团公司及个人负责的原则,对盖章内容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

(二)所有材料均需相关单位详细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原则上一份材料不重复用印。

(三)未明事宜请咨询集团办公室。即日起,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10

使用程序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或社区居委会)申请;

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向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维修项目;

2、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受益业主账户余额,并反馈给申请人;

3、申请人自行或委托编制维修方案及维修工程预算受益户分摊表(业主签字确认);

4、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维修项目现场核实;

5、申请人在受益户居住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维修方案及维修工程预算受益户分摊表(业主签字确认并公示5天);

6、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实施;

7、工程竣工核实,决算审计;

维修方案应含①维修工艺;②维修安全措施;③工程造价预算;④不足部分资金筹措办法;⑤施工单位选择方式;⑥质量保证措施;⑦资金支付方式。

三、维修队伍选择和预算编制 1、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根据业主大会决议自行选聘施工企业组织实施;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20

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以上维修工程项目应按照维修资金相关使用流程办理。2、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需物业企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报告业委会(受益业主、社区居委会),不再单独计取维修项目管理费。

四、资金拨付 1、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区物管办负责审核并反馈给申请人,自反馈之日起15日内拨付。2、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区物管办之日起15日内拨付。

3、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委托的指定账户,原则为对公账户,申报应提供工程类税务发票。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维修资金、企业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市区诚信系统,企业限制招投标三年。

本通知从2018年元月8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11

各乡(镇)林业站、局股站所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进一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和林木采伐行为,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县境土地瘠薄,森林覆盖率低,自然条件恶劣,旱、涝、雹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脆弱。特别是2008年我县遭受雪疑灾害以来全县森林蓄积倒退20年以上。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征占用林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盲目建设,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林木,牟取暴利,加上林业系统内部干部职工、亲属参与经营加工不利管理,使得我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也是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更是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行业清理整顿,规范木材采伐、经营、加工行为,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规范木材经营管理

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首先要对林业系统内部干部职工涉及木材经营加工的进行全面清理,凡涉及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干部职工一律调离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岗位。其次是要按照区域布局建设木材加工企业,严禁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活动。再次是要科学核减林木采伐计划。在科学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酌情调减林木年度采伐计划。特别要加强对松树采伐的管理,有效保护成林松树,确需间伐的松树也要从严控制。

三、规范林木采伐管理

近段时间来我县境内开发商以土地开发为名非法侵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给我县森林资源造成了较大损失。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凡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一律按乱砍滥伐处理,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林木采伐设计和采伐监督管理实行分离工作制度,不得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今后林木采伐设计林政股不得参与。

四、清理整顿木材加工企业

(一)依法审批木材加工企业。为了彻底解决旋切板厂和胶合板厂企业规模小、厂多点分散、资源浪费等问题,必须实行统一规划、规模经营、规范管理。严禁一证多点进行经营加工活动,要对每个加工企业木材的进出、加工生产销售、规费收征等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建立系统台账,从源头上杜绝超范围经营、超范围加工、偷逃林业费金、偷购木材等行为。

(二)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企业。无证经营加工企业非法采购大量木材,偷逃税费,严重扰乱了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秩序。有关部门对超范围生产的加工企业要依法制止,严格规范;对无证加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林业站和局相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本通知精神,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强化措施,依法推进全县林政资源规范管理工作,结合冬季行动确保年底前完成整顿规范任务。各乡镇林业站和局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广泛深入宣传清理整顿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强化市场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有关政策精神,引导各经营加工企业自觉参与、配合支持清理整顿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12

为进一步加强村两委主要干部的管理,落实好“一定三有”政策,县委党建办特下发《关于加强村两委主要干部管理的通知》,请各乡镇(街道)认真学习落实。

一、建立村两委主要干部档案

1、村两委主要干部是指任现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即“一人兼”的村两委干部。

2、对任现职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党建办统一安排照相,村两委主要干部提供相关档案材料(相关材料内容附后)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表附后)。

3、村两委主要干部需要变更的,乡镇(街道)要对准备任职的村干部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才能填写村干部变更申请表报请党建办审批,党建办审批同意过后,乡镇(街道)要对即将上任的村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如果任职后的村干部不能胜任此项工作,乡镇必须重新物色他人,所以,每个村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后备干部。

二、村两委主要干部培训工作

1、每年定期对全县所有村两委主要干部进行培训,所有村干部必须参加,不得随意请假,凡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村干部党建办按规定严肃处理。

2、每年组织优秀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外出培训一次,学习外地村级班子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县村干部素质。

三、绩效考核

1、考核采取“双述双评”的办法进行,由乡镇党委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每年分别向乡镇党委和本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述职(其他“两委”干部由村党组织组织,向村“两委”班子和全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进行述职);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履职情况,乡镇党委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包村干部进行评议,本村党员、村民代表要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其他“两委”干部履职情况,全村党员、村民代表每年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党组织书记既要述综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又要述履行基层党建职责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评议可采取填写民主测评票的方式进行。乡镇党委要采取定期汇报交流、组织现场观摩、实行重点调度等方式,加强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经常性考核。年终,综合述职评议和日常考核情况,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两委”干部做出总体评价。

2、村干部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村干部优秀等次不超过全乡镇村干部总数的20%。考核结果记入村干部档案,与待遇挂钩,实现“以绩定级、以级定酬、绩酬挂钩”。

(1)、优秀等次干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能出色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②能圆满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开创性工作完成较好;

③群众公认度高,民主测评满意度在90%以上。

(2)、称职等次干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②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③群众公认度高,民主测评满意度在80%以上。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为基本称职等次: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问题;

②工作标准不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

③群众公认度较低,民主测评满意度低于80%、高于50%。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为不称职等次:

①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目标任务和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任务;

②严重闹不团结,群众反映强烈,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③村党组织被确定为后进整顿对象,而一年内无明显变化的主要负责人;

④不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因工作方法不当、处理问题不及时,发生越级访、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

⑥党建、综合治理、计生、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

⑦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

⑧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⑨长时间无故不参与村内工作;

⑩群众公认度低,民主测评满意度低于50%。

四、奖励惩戒

1、农村干部实行“基础职务补贴+绩效补贴”结构补贴制。

2、基础职务补贴由各县委组织部在银行统一开户,办理银行卡(折),并由县、区(市)委组织部每月向县、区(市)财政局和开户行提交享受补贴人员名单。

3、各级不得收缴或代管农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凡发现收缴、克扣现象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按月足额发放。新进村“两委”班子的干部自乡镇党委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当月起领取基础职务补贴;由副职升任为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以乡镇党委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基础职务补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从乡镇党委下文批准或村民大会表决同意之日的下一个月停发基础职务补贴;非正常离任的村干部,按有关规定对待。

5、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村干部,享受基础职务补贴;考核为基础称职和不称职的,由县委组织部会同乡镇党委,重新核定下基础职务补贴发放标准,评为基本称职的可减少应发补贴的10%,评为不称职的可减少应发补贴的50%,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免职或责令辞职。

6、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村干部,享受绩效补贴。绩效补贴由县、乡镇根据经济条件、农村干部工作业绩等情况,确定具体发放

标准。

7、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建立村级集体财富积累机制贡献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两委”干部,经全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年集体经营性收入增长额的5%进行奖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两委”干部奖金合计不超过10万元,由村集体收入列支。

8、对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办理养老保险,按现行补贴标准趸缴,费用由县财政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9、县委每年对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乡镇每年对其他“两委”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费用由乡财政负担。

10、县委要将农村干部补贴、社会保险费、培训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费、村级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农村干部培训费的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村级办公经费的预算标准为每村每年不少于10000元。

11、严格落实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1)被评为不称职的干部;

(2)完不成重点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干部;

(3)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较坏影响的干部;

(4)任职期间三年不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书记;

(5)擅自变卖、租赁、挪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干部;

(6)违纪违法干部。

对上述情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经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篇13

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习基地: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52号)和《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向见习基地填报《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双方搭成见习意向后,签署《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基地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见习期间的管理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习政策宣讲会,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政策宣讲提纲、参会人员签到等),保证每一名见习生在见习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政策宣讲会。见习基地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及时更新。见习档案内容包括:

1、见习大学生花名册;

2、《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3、《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5、发放生活补贴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证明;

8、《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3)

9、就业见习政策宣讲会议记录等。

三、见习期满后的管理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或结束见习后,见习基地要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并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并及时将人员异动情况上报本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确保见习人员数据动态更新。

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密切协调,要加强组织管理、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二)扩大政策宣传。要运用多种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就业见习计划的意义和政策,宣传见习工作的好典型和好做法,让高校毕业生和 见习基地了解见习政策并参与见习活动。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见习补贴不落实、见习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见习基地,及时督促加以改正,并视情况扣减财政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各级人社部门要对见习档案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做好见习档案管理的基地单位提出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附件:

1、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2、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3、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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