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4-29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9篇)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1

作者:杨建军

行政监察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域更加宽泛,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愈来愈明显。因此,在新形势下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一、当前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量大面宽,面面俱到,重点不够突出。行政监察工作领域宽广,内容丰富,而当前区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普遍偏少,且配备不到位,再加上体制上的原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的作用,工作上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力量不能集中,呈现出“单打独斗”的局面,有疲于应付之嫌,致使监督无法深入,留于肤浅层面,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未设置派出派驻机构,网底不牢,难以形成合力。区县行政监察机关在乡镇(街道)以及区直部门未设立派出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中,往往是依靠乡镇(街道)纪委、部门纪工委(纪检组)协助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就目前乡镇(街道)纪委、部门纪工委(纪检组)设置情况来看,乡镇(街道)纪委、部门纪工委(纪检组)编制少、人员流动大,人事关系又隶属于本单位,在体制上没有完全实行垂直管理,且有些乡镇(街道)纪委书记、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兼职很多其他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存在着掣肘和不妥之处。因此,区县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往往感觉力量单薄,没有上下联动,难以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缺乏与时俱进精神,观念守旧,创新意识不强。创新是行政监察工作取得突破、求得发展、保持生机与活力的灵魂。但是通过实际情况来看,在体制机制上,缺乏创新,没有形成一套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机制、方法和程序,表象上看是工作千头万绪、忙忙碌碌,实质上是缺乏深入,效果不明显;在工作指导理念上,观念陈旧,传统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不适应信息高速化发展的现状,不能充分应用各种现代化的监察手段,往往造成只注重事后监督,而淡化对行政事务、行政过程的监督。

(四)培训不够,理念不新,队伍建设不能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增加了办公经费、更新了办案设备,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但是,就目前情况看,在队伍建设上,中纪委〔2009〕9号、10号文件的落实还没有完全到位,新增加编制的人员未配备到位;一些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在业务知识、工作方法以及新的办案设备的运用等方面,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业务能力不强。

二、做好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切入点,融入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整体进程中来推进,努力使行政监察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具体的讲,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十四届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纪委一次全会的安排部署,牢牢把握

“科学发展、争先进位、富民强区”的主题,紧扣实施推进工业强区、果业富民、文化兴耀、城镇化带动“四大战略”,围绕 “十二五”规划实施,重点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投资环境、“四创”、景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和民生工程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入手,重点解决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地和强制拆迁的行为,强化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使用的监管。开展教育收费大检查,重点整治收取赞助费、补课费、教辅材料费等乱收费行为。继续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畅通联系渠道,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反馈处理结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积极研究探索建立以预防和解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三)必须坚持监督制约,立足防范,善于运用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一是在工作方略上,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以区委党校和陕甘边照金革命根据地纪念馆为廉政教育基地,丰富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内容,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等制度规定,健全完善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等方面的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注重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质询、问责、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二是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点与面、量与质、上与下、虚与实、长远与当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既要全面推进各项工作,避免顾此失彼,又要紧紧抓住工作要点,重点突破,特别是要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执纪,敢于碰硬,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要狠抓当前重点工作的落实,又要搞好科学规划,明确长远目标任务,把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

(四)必须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要找准职能定位,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其他政府机关履行好其主管和监管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理顺监察机关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既要敢于唱主角,主动开展行政监察,又要善于当配角,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增强行政监察的效果,真正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必须坚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不断提升行政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从严格要求和强化管理入手,深入开展“一个活动”、完善“两个机制”、抓好“三项建设”,不断提升行政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活动。把“构建惩防体系,服务科学发展,做好忠诚卫士,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实践活动的鲜明主题,加强学习,深入调研,全面剖析和整改行政监察干部自身存在的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提高协助党委、政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2

1 当前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6方面。

1.1 事实认定不清

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处罚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确实无误。在少数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中, 存在对事实的认定不清的情况, 表现在: (1) 前后表述情况不一致, 但缺乏解释说明。个别案卷立案和处罚的当事人不一致, 立案时为A公司、处罚时为B公司, 经查两个公司是权利继受关系, 但没有给予解释说明。 (2) 事实要素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 影响处罚。有的案卷中缺少确凿的违法行为起始时间, 例如由于没有提取到开工令等直接证据, 用海项目开工时间比较模糊, 从而影响违法用海期间的认定, 继而影响罚款的计算。还有一些倾废案中缺乏对倾倒方量的认定, 将直接影响处罚裁量的合理性基础。

1.2 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法律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书面载体, 同时也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主体部分, 其制作水平的高低, 直接关乎案件质量。目前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 主要表现为: (1) 文书内容记载不够清晰精炼。经过评查发现, 容易出现失误的文书, 主要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这些文书中包括了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处罚意见的提出等内容, 而这些内容都是由承办人员填写或制作, 其准确与严谨程度跟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密不可分。从评查的结果来看, 有些《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记录冗长但缺乏重点, 或者记录内容与检查事项不相关, 《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的记载不够详尽和清晰。 (2) 文书填写出现遗漏。主要是由于执法人员的粗心所致, 常见的遗漏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各类签名、起止时间、页码。 (3) 文书格式不够规范。有的文书标题中缺乏处罚机关名称;有的文书标题中机关名称、文书编号中的机关简称、用章不统一;有的文书编号没有按照要求填写。 (4) 文书用语不规范。例如关于案由的叙述就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同样的无证用海案, 有的表述为无证用海, 有的表述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 有的表述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还有的案件语言组织不严密, 例如在记录违法项目地点时, 简单描述为“某村附近海域”, 那么到底该项目是位于该村辖区内, 还仅仅是邻近该村海域。 (5) 会审笔录存在的问题。有的单位会审笔录记录不完整, 或者太过简略, 没有体现“笔录”的价值, 从中无从发现案情的演进;有的单位不是围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意见”来展开讨论, 偏离会审主题;有的单位会审过程与结论不相符, 缺失中间环节;有的单位则缺少会审结论。

1.3 办案程序颠倒与缺失

《行政处罚法》说到底就是一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程序就是为行政处罚搭建的框架, 只有在这个法律搭建的框架内依法行事, 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脱离程序而单讲事实证据则毫无意义, 行政处罚终究只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主要表现为: (1) 办案程序颠倒。个别案件从文书上载明的时间来看, 承办机构先发出《处罚意见告知书》, 再制作《处罚意见审批表》, 这就是一类颠倒办案环节的严重程序问题, 此类案件一旦被提起诉讼肯定面临败诉的风险。 (2) 办案环节缺失。少数案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文书如《检查通知书》, 有的在留置送达中仅有送达人签名, 缺少见证人意见, 又无现场录像资料, 影响了留置送达的效力。 (3) 随意增加办案环节。在法定程序以外, 再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如对于非重大海洋违法案件, 法律规定只需要进行处罚意见的告知, 而只有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 为了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才赋予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在有些非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中, 既发《处罚意见告知书》, 又发《处罚听证告知书》, 随意增加办案环节, 须知此二者只能取其一。

1.4 收录的证据缺陷

以证据为核心的调查取证工作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前提。不管是各类书证、物证、还是视听资料, 证据始终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花费心血最多的一个环节。按照证据规则, 证据讲求“三性”, 即一个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必须具备3方面特性, 也就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虽然在具体个案中, 由单个证据构成的证据链基本上是充分确凿有效的, 但就单个证据而言仍然存在一定缺陷。

主要表现为: (1) 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也被作为证据纳入案卷。所谓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证明事项间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目前在证据的选择收录, 一些承办单位倾向于“大而全”, 将收集到的大量证据材料不作甄选地悉数收入案卷中, 但其中不少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无多大关联, 比如在有的倾废案中, 将倾废作业船舶的各类证书复印件统统作为证据放入案卷中。还有的证据材料由于自身效力的丧失, 导致原有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随之丧失, 例如有的办案机构提取的法人营业执照, 超过有效期年限, 从性质上讲, 该法人营业执照应属无效, 与待证事实即当事人的责任能力不再具有关联性, 不应被认作本案证据。 (2) 证据的形式有效性有所欠缺, 从而影响其合法性、真实性。一些书证由于缺乏被提取人的签名或盖章, 或者在涂改处没有进行确认, 因而对证据的真实性造成影响, 形式上也不合乎法律规定。 (3) 影像证据入卷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案卷中虽然将影像资料入卷, 但是这些影像资料缺乏必要的时间地点和证明事项等要素的说明。

1.5 法律适用的不当

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同时也是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素养的体现。目前执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 (1) 法律适用失误。在是否适用某部特定法律法规问题上出现失误, 例如, 《海洋工程条例》明确规定有部分罚则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海洋行政机关来实施处罚, 如果违反该规定, 则属于无权管辖, 其做出的行政处罚也属无效, 对于做出这个行政处罚的机关而言, 适用《海洋工程条例》当然就是错误的。在具体适用哪部法律法规问题上较易出现的失误主要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选择适用、新法与旧法的选择适用, 例如针对《海洋工程条例》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罚则的违法行为, 有的单位选择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实际上是不妥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应当适用《海洋工程条例》。在具体的法条适用上出现失误, 例如,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违法行为, 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无证用海来进行处罚。 (2) 法律适用不当。如引用的法律条款的“条、款、项、目”使用不规范, 或者干脆缺乏具体“条、款、项、目”, 法条不够精确, 这类情况在调查类文书中更甚于在处罚类文书中的问题严重。

1.6 自由裁量标准不一

处罚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 处罚裁量不仅要依法实施, 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实际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中, 存在的问题: (1) 处罚裁量过程不清。个别案卷缺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调查终结报告中也没有当事人的意见体现。缺少了当事人一方意见 (不管是承认违法事实还是提出申辩意见甚至提出异议) 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处罚, 处罚裁量的依据不足;个别案卷对于行政处罚裁量的说理不够, 如何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理由有哪些, 通过怎样的标准得出的处罚意见, 在案卷中都找不到相应的解释说明, 这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2) 处罚裁量标准不一。例如对于同样的无证倾废行为, 在没有其他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情况下, 两家承办单位分别做出行政处罚, 倾倒方量小的受到的处罚反而更重, 这就有悖公平合理原则。当然这个问题更多的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 也就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致使各单位的处罚裁量差异较大, 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

以上列举了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 究其原因, 有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来看, 我国海洋管理由过去的依靠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过程中, 执法者的执法水平需要不断提高, 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 有相当一部分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造成执法人员良莠不齐;主观方面来看, 少数执法者对案件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极少数执法者工作态度不认真以及责任心不强是重要原因。

2 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对策

2.1 提高认识, 强化三种意识

一要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对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质量就是生命。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就有可能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 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因此, 衡量一个海洋执法者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不是跑了多少路、流了多少汗, 而是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提升质量意识, 就是要保证我们每个案件检查、记录、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存档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经得起检验, 经得起推敲。二要强化责任意识[1]。责任心是做好一切事情的保证。有责任心的人会一丝不苟、认真细致对待每一项工作, 会自觉注意查办案件的每一个细节, 不至于发生案件材料中程序颠倒、丢三落四的初级错误。即使发生了质量问题, 也会从中挖掘潜在的质量漏洞, 找出更多的隐患, 分析原因, 总结更多的经验。三要强化程序意识。在立案、调查、取证、会审、结案等案件查处的各个环节, 严格按程序办事, 从事实上、证据上、处理的程序和结果上、适用的法律法规上严格把关, 确保海洋行政执法案件质量。

2.2 加强学习, 掌握两个内容

要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海洋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 提高海洋行政执法者的业务能力。

每位海洋行政执法者通过培训和自学, 要达到熟练掌握两个内容。 (1) 海洋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三法律、三条例、两规定、一办法”。“三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三条例”即《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两规定”即《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一办法”即《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 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应以《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基本格式应用指南》为标准, 对照标准, 从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结案等环节的每一份材料要求, 牢记于心, 熟练运用。

要将抓培训与抓自学结合起来, 将专题研讨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 采取集中培训与鼓励自学、交流体会等形式, 形成学习法律知识、研究案例文书的良好风气。

2.3 科学管理, 采取三项措施

任何质量问题都来自于管理的不到位, 任何提高质量的措施都需要严格管理。管理出质量。科学管理是一个封闭系统, 一个简单的科学管理系统至少需要3项措施, 即计划 (目标) 、检查、奖惩。

要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必须采取3项有效措施。 (1) 确立目标。目标就是标杆, 目标就是方向, 目标就是工作标准, 是衡量每个单位、每个人工作成效的尺子。没有一个定位高、目标远、成绩实的工作目标定位, 就没有敢拼、敢闯、敢干和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2]。目标定位, 体现在执法工作中, 就是要将海洋处罚案件合格率、出错率纳入到每个海洋执法工作者的考核内容之中。 (2) 严格检查。海区分局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案件评查, 所有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统一纳入评查范围内[3]。从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材料归档备案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评查结果及时通报。 (3) 明确奖惩。案件评查制度应成为海洋行政执法单位以及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案件评查的结果与个人的奖惩挂钩, 与个人的任职、晋升挂钩。对责任心不强、不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办案错误达到一定次数、不能适应办案要求的个人, 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案件评查的结果还要与单位的评比结合起来, 每年对海洋行政执法单位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进行统计公布, 排位倒数的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摘要: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是海监执法工作的生命线, 为了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文章分析了当前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等6个方面的问题, 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并从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科学管理3方面探讨了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质量,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孙书贤.履行神圣职责加强各项建设推进海监事业又好又快大发展[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1, 28 (2) :22-30.

[2]张宏声.张宏声副局长在2010年全国海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0, 27 (4) :8-9.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3

国有企业的基层单位,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与机关单位相比,具有生产经营任务重、业务分工和流程繁杂、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外部市场领域广、职工人数多、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使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难度加大。“深化‘三转,聚焦主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工作要求。如何直面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扎实做好“三转”,是值得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思考的课题。

一、基层国有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误区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对人们的思想造成冲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方针引导着企业朝着更高的经济目标不断发起冲锋,在经济形势不断向好的同时,也有部分国有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产生偏差。有的片面认为,企业是搞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将有限的人、财、物投向生产经营部门,规范的大型国企都有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存在的意义不大;有的认为中国的私企和国外企业都未设纪检监察机构,同样也发展得很好;还有些人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是不产生经济效益的辅助性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开展党风行风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治理行业不正之风,为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驾护航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有些领导和职工错误的认为,纪检监察工作会妨碍生产经营的开展,甚至错误认为开展监督工作是对经营管理的束缚。

(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归属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理顺

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快速推进,陆续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但其中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仍然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法定地位与职能作用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政策,对基层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和如何配备纪检监察干部均没有可操作性的指引。致使许多基层国有企业只是在党委工作部门象征性的挂一块纪委的牌子,纪检监察干部也是由党务干部兼任,有些党务干部还一身兼多职,工作只能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忙于应付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难以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业”,严格执纪,也难以切实履行监督专业和问责新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目前,多数基层国有企业的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都是由本级党委任命的,在本企业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免、编制、经费、待遇和考评权等都由本企业领导班子掌控,这种体制导致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客观上很难大胆地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难以形成体系,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常因信息来源少、反馈时间慢、相隔距离远等条件限制,而导致“鞭长莫及”的局面。监督工作往往出现“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的难题,上级监督往往成了事后监督,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偏差,导致此项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造成纪检监察干部配备人数少,且以兼职为主,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纪检监察干部整体综合素质偏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影响了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职能的履行,加剧了纪检监察工作地位淡化、职能弱化、作用边缘化等不利因素的事实存在。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素质亟待提高。

(四)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手段亟需转变

由于基层国企的部分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认识上误区,以及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工作仍处于转发一份文、网上挂一个通知、讲一次课、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写一份廉洁承诺书、参加招投标会议和制定几个制度等教育监督的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复杂,腐败分子的违法违纪方式越来越隐秘、手段越来越科技化、多样化,采用传统的教育警示和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已不能对腐败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只有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三转”工作研讨会的精神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硬件的投入,运用现代化设备设施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监控力度,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二、加强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落实责任,转变观念,提高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期,“小官巨贪”查处曝光的案件不断增多,这也进一步警示我们要增强基层国有企业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识,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和职工教育引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要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有企业所独具的政治优势,具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得以正确执行重要职能,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加强党风行风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为国有企业依法依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断取得发展进步保驾护航的“保护神”。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到“监督、执纪、问责”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监督是对领导干部最好的保护;查处违纪违法人员,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也能起到查处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警示教育目的。

(二)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

要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切实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并有效履职的重要保障。在单位机构编制规划中要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的定编、地位、职能和权限,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可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基层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干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达到有效履职的目的,避免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困扰,可探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干部的任免、编制、经费、待遇和考评权等都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让纪检监察干部解除顾虑,大胆工作,有效解决“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的难题,也可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

(三)选好干部,加强培训,增强素质,提高履职能力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全党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就要从选用干部开始严格把好用人关,应将党性强、作风正、熟管理、善监督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而且应该由不同年龄段、不同知识专业结构的干部合理搭配来组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相互取长补短,达到效率倍增的效果。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指导,举办专业性强并对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有针对性指导意义的培训,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轮训,提高整体专业素质。必要时,可开展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干部与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岗,换位体验,更好的融合上、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流程,拓宽工作视野和思路。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勇于实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四)以“三转”为契机,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助推企业生产经营上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是工作理念和思路的重要转变”。 基层国企纪检监察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三转”工作要求,在工作方式上,要结合基层企业的工作实际,聚焦主业,通过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参与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活动,掌握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信息;要注重发挥“人民战争”的强大威力,深入基层,听取一线职工对领导班子的意见以及发生在身边腐败现象的反映,“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教育和预防,对有腐败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抓早抓小”,防范大案要案形成;要加强对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通过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对投资项目、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要积极推进廉洁风险防控,结合基层国企生产经营工作特点,加强对生产经营重点环节的廉洁风险点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健全制度完善流程,堵塞管理漏洞;要积极探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努力达到理顺权利、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便于监督的目的,为开展国有企业内控提供支持,以规范化的流程管理来控制经营风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4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

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

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县仅为万分之三点六。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

(四)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对单位容留、放任卖淫嫖娼行为都规定了罚则,但量罚尺度不同;又如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运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有关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处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等。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5

培养、选拔、安排、使用党外干部,是加强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各区县(市)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区县(市)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在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思想重视不够。部分县(市)领导干部对培养选拔党外干部认识不到位,一是认为“优秀人士都已入党,党外没有什么优秀人才”,担心党外干部任实职后,胜任不了领导岗位的工作。二是认为积极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壮大了参政党的队伍,削弱了执政党的力量,怕引起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动摇。三是大多数党外干部也认为入党才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2、缺乏整体规划。党外代表人物的培养选拔缺乏总体规划,没有一个长远的工作规划和目标要求。对党外代表人物的培养、选拔、使用等主要环节还缺乏一套系统的、有约束力的及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

3、数量不足。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意见》要求,从区县(市)党外干部的使用情况来看,政治安排较好,实职安排的数量较少。区县(市)政府职能部门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还比较低,担任正职的党外领导干部更少。

4、部门工作滞后。部分区县(市)党委统战部门对党外人士的培养、选拔、安排、使用工作抓得不太主动,在选拔、考察、培训、实践锻炼等各个环节缺少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工作力度也不够,党外后备干部数量明显偏少。有些区县(市)统战部门与组织部门的工作分工不够明确,个别县(市)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统战部门难以介入或介入较少,而是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

二、对策及措施

1、领导重视,强化目标责任。领导重视,强化目标责任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力保障,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要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进步做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4]36号)文件精神。一是区县(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专门研究党外干部工作。二是县(市)党委要认真制定党外代表人物培养建设的工作规划,把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长期规划和近期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建立党外代表人物队伍。三是建立党外代表人物工作量化考核制度,把对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工作,列入党建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核。

2、部门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区县(市)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党外干部培养选拔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一是明确分工。统战部负责建立党外后备干部人才库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工作,组织部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提拔任用,共同做好党外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等工作。二是密切配合。区县(市)委组织部和统战部要建立起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共同商议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有关事宜。

3、创新方式,充实后备队伍。党外后备干部队伍是党外干部调配的来源和基础。要抓住“源头”,夯实后备基础。把党外干部的培养工作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一级抓一级。对德才表现较好、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党外优秀干部,组织部、统战部要主动与其单位党组织联系,共同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继续在党外发挥作用。确需吸收入党的,须事先征得组织部、统战部同意。积极探索建立后备干部队伍新机制,公开选拔党外后备干部并抓好队伍动态建设。建立公开选拔党外后备干部新机制。通过考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出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优秀党外后备干部,并分层次建立党外后备干部档案。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抓好队伍动态建设。

4、拓宽渠道,落实培养措施。区县(市)统战部一定要在落实党外代表人物培养措施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和改进培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积极争取把党外代表人物培养工作纳入党委的干部队伍的培养教育体系,制定出近期、中期和远期培养目标,有计划地加强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把阶段性培训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选任前培养与任职后提高相结合。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6

作者:张建民文章来源:东营网点击数:

2887更新时间:2005-5-19

纪检监察是执行党纪政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解决好这一课题,必须对照标准和要求,找出差距和不足,并采取配套的对策和措施。

一、目前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按照“思想建队、能力兴业、形象至上”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执法执纪能力不断增强,队伍整体结构不断优化,能够高标准完成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总体上符合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求,但在不少方面与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还需继续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然而,在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中,仍存在干部素质不高的问题。有的基层单位虽设有纪检监察室,配备1~2名纪检干部,但因轮岗交流等原因经常变动,不但造成工作脱节,而且易使干部产生“干纪检是暂时的”等消极思想,不愿钻研业务以提高自身素质。

(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接岗时不去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有时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当前,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有畏难情绪,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监察、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

(四)工作落实方法有待进一步提高。采取的工作方式不科学,将直接影响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目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地认为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方法的现象,对出问题的干部职工,不是严肃批评、耐心教育,而是简单行事,不能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所在、自觉整改,常常使对

方口服心不服。二是举措上了无新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同志却满足现状,固步自封,不善于研究新情况,仍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裹足不前,不思进取;有的同志缺乏工作主动性,坐等领导指示;有的同志由于业务不精,对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更是束手无策。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模糊。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自己身处执纪执法的要害部门,享有监督惩处别人的权利,平时不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是失衡心态作乱。有些干部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清水衙门,付出多,回报少,环境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得不偿失。有的认为政治上没奔头,交流难,提拔慢,于是在政治上放松警惕,行动上降低标准,工作上放之任之,更谈不上培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总认为当前工作环境不佳,以致态度消极,随波逐流,公仆意识淡化,自律意识弱化。

四是工作能力不够适应。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处理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困难时,常感能力不济,效果不佳。有的平时忙于中心工作,放弃本职“责任田”,对本职工作虚以应付,问题发现不了,案件查办不了,即使查办案件也存在经验不足、质量不高的现象,既不能在理论上学习提高,又不能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三、提高纪检监察能力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素质。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只有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违法违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办案难度相应加大,那种靠经验工作、办案的旧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面对这种不进则退、不变则滞的状况,一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上级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接受教育,更新观念,开阔视野。

(二)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纪检监察干部对自己应严格要求:一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有为党、为民弘扬正气打击邪恶的雄心壮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艰苦奋斗,勤奋敬业。二要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自觉拒腐防变。三要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四要带头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决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作风教育。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坚定性,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在复杂形势下辨别是非和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的意识和能力。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抬头,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是腐朽思想侵蚀和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首选对象。因此,只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教育,才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

(四)加强自我监督,强化自我约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的不断深入,我市对外交往不断扩大,信息传输渠道逐渐增多,开放与发展过程中一些消极腐朽的东西也乘隙而入,腐败的形式也日渐复杂,吃喝玩乐、贪图享受等腐朽生活方式,已成为违法违纪分子的“糖衣炮弹”。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会自我加压、自我监督,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榜样。

(五)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提高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实行轮岗培训,实行不同岗位的轮换,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在不同的岗位上都能适应工作,逐步成为知识全面、业务精通的多面手,从而增强了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这样,既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和特长。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7

一、存在问题

1. 旗县兽医机构重叠设置、职能交叉。如巴彦淖尔市七个旗县区中, 有的旗县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全部分设, 有的没有分设;有的是防疫检疫合并, 监督机构单设, 还有的是检疫、监督合并, 防疫分设。由于机构的重叠设置、职能交叉,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扯皮、推诿, 不利于兽医工作的整体提升。

2. 个别旗县兽医站, 被政府确定为差额补贴单位。如乌拉特前旗, 差额比例高达30%。

3. 乡镇苏木兽医站“三权” (人权、财权、物权) 下放乡镇苏木, 造成了基层兽医站上面管不了, 下面管不好, 两边靠不上, 条块严重分割, 职能相对减弱。

4. 兽医队伍不稳定, 许多畜牧兽医人员被乡镇苏木政府安排做其它工作, 在岗从事兽医工作的技术人员也大都兼做乡镇苏木中心工作。

5. 基层兽医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业务素质普遍较差。

6. 基层兽医人员工资待遇较低, 单一从事兽医工作难以养家糊口, 年老生病更缺乏保障。

二、对策措施

1. 加快兽医体制改革。

兽医机构应本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减合并, 统一设置, 强化服务职能。乡镇苏木兽医站三权应回归业务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

2. 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一是要鼓励和动员大专院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任职。二是要全面实行聘用制, 公开、公正、公平选拔基层兽医人员。三是要对现有基层兽医人员实行培训“充电”, 不断提高兽医人员的业务素质。

3. 提高兽医人员待遇。

要不断提高基层兽医人员的工资待遇, 切实解决兽医人员的医保、社保, 解除其后顾之忧。

4. 强化防疫的政府行为。

要认真落实防疫工作指挥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5. 加大防疫的宣传力度。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8

[关键词]小学;行政管理制度;问题;策略

小学行政管理是小学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小学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实现小学的基本职能提供着相当程度的保障与支持作用。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度不仅影响着小学生接受的教育水平,也是衡量小学整体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新课程标准的推行,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逐渐成为我国小学教育系统改革的重要内容,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支持并保障着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工作,在我国教育事业制度化建设缺失的现状下,完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有着独特的指导意义。

一、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就当下我国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仍缺乏规范性、统筹性,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议事规则与章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生管理工作也没有提出具体实施细则,使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存在重复或交叉现象,严重影响行政管理效率。

2.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科学性

行政管理制度作为规范性的指导守则,指导着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其本身应具备制度的严谨性与科学性。然而我国大多数小学制定行政管理制度之前都存在调研不细致、审查不认真的情况,这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制度难以准确把握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出的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日常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行政管理制度的实行缺乏稳定性

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不稳定的现象,制度更改存在随意性,造成小学行政管理制度规范作用与引导作用的缺失。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虽然需要根据具体教学情况进行调整与修订,但其修订、调整工作首先应立足于制度的稳定性,稳定性差、不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会影响行政管理制度实行过程的整体效率,也必然影响到行政管理制度本身的权威性。

4.行政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执行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行政管理制度建设过程的全部。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应该保证制度制定的科学性,也应确保制度有效地执行,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也就失去了其行政管理职能。

二、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策略

1.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在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提升规章制度的建设性与统筹性,联系实际,制定系统性的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增强行政管理质量。在小学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规章制度的具体主体,构建出自上而下系统性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小学行政管理过程中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塑造良好的行政管理制度运行环境。健全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必须建立民主性的行政管理机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既要利用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又要充分联系实际,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时,贴合学校管理的实际状况,保证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持续良性地运行。

2.科学地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学校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制定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凡与学生学习生活与行为规范有关的制度,都应综合考虑社会、教师、学生甚至家长的意愿与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小学教学工作需要的科学制度,增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性;凡与学校管理工作或与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都应当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的建议与意见,一方面保证教职工的教学积极性,另一方面保证行政管理制度既能解决眼下问题,又能解决长远问题。

3.建立长效的制度修订机制

随着近年来小学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发展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一方面要随着教学形势的发展及时地进行修订与完善,使行政管理制度符合小学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进行制度修订工作的同时应立足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稳定性,提高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三、结语

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不仅仅是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或校领导个人的事情,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学校管理工作、教室教学工作、学生学习工作的开展质量。科学合理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实现校园人文建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小学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小学全体教职工与全体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中来,制定一套真正服务于实际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建设具有现代化教育发展特色的小学行政管理,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参考文献:

[1]李国伟. 欣赏型领导视角下的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2]姚晓霞. 专业发展视角下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的问题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4.

[3]张催叶. 国际文凭小学(IB PYP在上海)的学校制度文化特征[D].华东师范大学,2014.

当前区县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9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加强和改进国税纪检监察作风建设,是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当前国税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才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国税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模糊。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国税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只是谋生的手段,没有油水,从没有想到这项工作的特殊性,更没有想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

(二)、专业知识缺乏。一是缺乏岗前培训,大部分国税纪检监察干部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在岗时又很少安排时间培训,导致业务知识尝尝得不到有效的补充,知识面普遍比较窄,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国税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主观不注意学习,个别国税纪检干部强调工作忙,抽不出时间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注意自身学习,导致政治根底不深,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缺乏对新知识的掌握,直接影响到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主观不愿意学习,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自己从事的工作很抽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枯燥无味,从事此项工作对自己今后的晋升和提拔发展面很窄,不愿潜心专研,也不想深入学习。

(三)、存在畏难情绪。个别国税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工作中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查办案件时,怕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在监督上级时怕打击报复,检查同级时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时怕伤同志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大局,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产生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草草了之。

(四)、缺乏创新精神。一是工作方式简单,在实际工作中不注意工作方法,或“简单粗暴”或“上纲上线”;二是工作方法陈旧,对新状况、新问题不善研究,仅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有的由于业务不精,对遇到的新问题如何处理更是束手无策;三是工作不主动,有等、靠的思想。大部分国税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部署工作时,习惯于开会安排布置工作就算完事,不能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没有集中精力静下心来思考一些深层次存在的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人事偏差。少数国税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心态失衡。认为纪检监察部门是清水衙门,环境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付出多,回报少,得不偿失。于是就放松了学习,工作上降低了标准,处事上放之任之。三是要求不严。少数国税纪检监察干部自律意识弱化,公仆意识淡

化,随波逐流,不思进取。四是纪律松弛。个别国税纪检监察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执行制度不严,对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问题发现不了,案件查办不了。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措施

(一)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国税纪检监察干部要端正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是执行党纪政纪税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充分人事国税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直接决定着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国税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要始终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加大对纪检监察夜未央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加强自学,平时多注意积累;二是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培训班或直接参与办案,干中学,学中干;三是对刚从事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同志,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搞好岗前培训;四是要更新观念,开阔视野,适当组织一些外出参观学习交流活动。

(三)实行轮岗,提高能力。有计划地推行国税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使国税纪检监察干部适应和胜任不同的岗位工作,逐

步成为知识全面、业务精通的多面手,从而增强国税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创新性,从分发挥其个人的潜能和特长。

(四)加强教育、培训品德。要加强对国税纪检监察干部的品德教育。使他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为党、为民弘扬正气打击邪恶的雄心壮志,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艰苦奋斗的精神、勤奋敬业的品质,做到正确运用职权,自觉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克己慎行,择善而交,保持国税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健全制度,实现治本。制度决定作风与廉政。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落实已定制度并不断完善,根据实际工作制定新制度;二是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是健全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范和保证国税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法的优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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