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工作应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2024-04-25

劳动仲裁工作应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劳动仲裁工作应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篇1

今年以来,我们把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谋划本职工作,认真做好劳动仲裁紧密结合起来,以认认真真的学习为基础,以扎扎实实的抓好实践落实为主要措施,着力突出实践特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数量大幅攀升,争议范围越来越广泛,争议热点、难点越来越集中的形势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优化服务环境,改进工作作风,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缩短仲裁时间,加快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截至6月底,累计接待申诉案件106起,非立案调解62件,立案44起,已开庭审理办结40起,办结率100%。涉及经济标的115万元,现已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追回权益损失88余万元。

一是在接待当事人时,仲裁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指导当事人按格式要求书写申请书和答辩书,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二是在立案审批环节中,简单案件做到及时填写《立案申批表》,对困难群体申请的劳动争议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到随到随立。对涉及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三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坚持先调后裁的原则,尽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调解解决为主题。对于确需仲裁的,大多数实行当庭调解、裁决,对其他难度较大的个别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结。做到不丢案、不拖案、不积案,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四是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免费申请仲裁制度,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免费仲裁,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

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阐释了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要求全党同志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劳动仲裁作为依法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门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要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约工作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仲裁工作深入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把仲裁工作贯彻落实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始终,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三个强化”,充分发挥仲裁在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

“四个坚持”即:

一、必须坚持仲裁工作服务大局的思想。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关于“紧扣一个主题,突出三大定位,促进四个发展,建立和完善五种机制,实施十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做到重点建设项目到哪里,劳动争议仲裁就跟进到哪里,提前介入,扩大宣传,预防控制,减少纠纷。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影响的仲裁案件,例如企业破产、改制的案件、招商引资的案件、联合经营、合作经营的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劳资纠纷案件等,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依法独立仲裁与接受监督,维护仲裁权威与执法为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通过公正及时地仲裁各类民商事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大力推进仲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县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处理了一大批民商事纠纷案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县仲裁事业目前还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人员少,投入经费少,受理、立案数量少等问题,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有些争议纠纷案件由于人员顾不过来,只能排队按顺序进行,与绝大多数民商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公正及时解决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公正快捷地化解经济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的需求不相适应。不发展就没有出路,不发展就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要克服固步自封,满足现状,因循守旧保守的思想观念,用足三心,激活三情,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从基础抓起,从服务入手,努力促进仲裁工作与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仲裁工作应充分利用服务市场经济,密切联系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直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能优势,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财产权益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实质权益。仲裁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落实仲裁服务市场经济、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告状难的问题。仲裁机构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要改变坐门等客,坐堂问案,硬抠法律条文,追求形式公正等传统习惯做法,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力求公正及时,着重提高仲裁的社会效益。要从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订立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申请到仲裁经济纠纷等一系列环节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服务,把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

四、必须坚持树立现代仲裁理念,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现代仲裁理念的核心是公正、和谐。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既要分清是非解决矛盾,又要促进双方当事人的融合;既要快速结案,方便人民群众,又要保证案件质量;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要充分运用仲裁方便、快捷、专业、保密、灵活、亲和等特点和优势,把现代仲裁理念贯穿于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在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行仲裁制度工作中,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和不同经济纠纷类型的特点,以案释法,解惑释疑,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地订立合同,正确地履行合同,正确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防患于未然;在受理仲裁案件时,既要严谨细致,依法受理,又要热情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能单纯就案议案,一裁了之,要依法、依情、依理,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仲裁案件的审理水平和审理质量,力求通过和解、调解结案,达到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目的。要从解决影响仲裁公正和效率的一些突出问题着手,严格仲裁流程管理,加强仲裁监督,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仲裁费用,不断提高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既圆满解决纠纷,又促使双方当事人不激化矛盾。

“四个强化”即:

一、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意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开展仲裁活动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有计划的组织对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进行集中培训,向他们系统地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知识,熟悉仲裁解决纠纷的特点和优势,自愿以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要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入“五五”普法教育计划,采用广播、电视、设置宣传栏等,全方位、多角度地抓好宣传,不断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意识。

二、营造良好环境,强化全社会支持仲裁事业的责任。

仲裁事业的发展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仲裁工作不仅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还要加强协同配合,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环境。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与监督。特别是与仲裁工作紧密相关的工商、发改、工会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行业合同文本,正确设定、采用仲裁条款,将仲裁与诉讼平等对待,维护仲裁的法律权威。仲裁委及其办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接受法律监督,争取各界对仲裁工作的支持,认真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职责,公正裁决经济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必须强化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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