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全面

2024-04-24

战略合作协议全面(精选8篇)

战略合作协议全面 篇1

新华社雅加达10月3日电中国和印度尼西亚3日在雅加达发表《中印尼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未来规划》。《规划》全文如下:

中印尼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未来规划

(2013年10月3日,雅加达)

一、应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10月2日至3日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习近平主席还将于10月5日至8日赴巴厘岛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苏西洛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广泛深入交换意见,达成重要共识。习主席还会见了副总统布迪奥诺、人协主席西达尔托和国会议长马祖基。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认为此次访问具有历史性意义,将开辟两国关系新纪元。

三、习近平主席同苏西洛总统高度评价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取得的积极进展,一致认为,两国关系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良好发展势头,为两国人民带来了福祉。

四、两国元首认为,中国和印尼在全球经济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持续上升,为两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抵御当前这些需要合作应对的复杂艰难挑战带来了机遇。中国和印尼继续为促进亚洲的和平、稳定和繁荣而共同努力,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

五、鉴此,双方一致同意,在2005年4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和2010年1月2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落实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基础上,将双边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此,两国将重点加强以下领域合作:

政治、防务和安全

六、两国元首强调将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与重大关切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习近平主席赞赏印尼方立场,重申中国尊重和支持印尼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

七、两国元首同意两国领导人保持定期互访,并进一步发挥副总理级对话、双边合作联

委会以及其他双边机制作用,促进双方合作。

八、两国元首积极评价两国防务合作取得的成果,承诺将通过防务安全磋商等机制进一步增进互信,推动联演联训、海上安全、国防工业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九、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加强司法、执法领域合作,深化打击跨国犯罪、非法移民、恐怖主义、人口贩卖、网络犯罪、经济犯罪以及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务实合作,承诺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查、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追缴犯罪资产等方面相互支持。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双边反恐磋商机制,推动中国公安部和印尼警察总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印尼最高检察院、中国司法部和印尼司法人权部在法律事务和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加强合作。

经济和发展合作

十、两国元首同意充分利用现有各层级对话机制,加强统筹规划与协调,加强两国副总理级官员在经济领域的磋商,共同寻求更多合作机遇,应对经济和发展领域的挑战。

十一、两国元首欢迎签署中印尼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同意积极落实好该规划,共同推动两国经济和发展合作健康稳定发展。两国元首认为,加强两国金融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两国元首指示两国官员继续积极努力,以实现两国贸易额在2015年达到800亿美元的目标,并更加重视实现强劲、平衡、可持续、稳步增长的贸易。两国元首认为双方投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中方将继续鼓励中国企业增加对印尼直接投资。

十三、两国元首认同加强工业合作的重要性和互利性。双方欢迎和支持中国企业在印尼建立印尼-中国综合产业园区。中方注意到印尼方希望中国企业在爪哇和巴厘以外的地区投资建设综合产业园区。两国元首认为有关合作将为双边贸易和投资合作注入新的活力。

十四、习近平主席重申中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印尼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包含的项目。两国元首同意双方将探讨在印尼六大经济走廊框架下开展经济合作,即苏门答腊走廊(自然资源和能源);爪哇走廊(服务和工业);加里曼丹走廊(矿业和能源);巴厘-努沙登加拉走廊(旅游、食品和农业);苏拉威西走廊(农业、种植业、渔业和矿业);巴布亚-马鲁古走廊(食品、能源和矿业)。

十五、苏西洛总统欢迎和鼓励中国对印尼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资和贡献,如铁路、桥梁、高速公路、港口和机场。两国元首也认识到加强造船和飞机工业等合作以促进空中和海上运输合作的重要性。

十六、两国元首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两国之间的互联互通,包括建立海上、航空和信息通讯直接联系。双方同意探讨两国产业园区、港口和机场之间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十七、两国元首同意重启两国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双边农业合作磋商以及在粮食生产与加工、食品安全、化肥和农产品互惠贸易等领域开展务实、全面的合作,保障粮食安全。

十八、两国元首认为,能源安全对两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此,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能源论坛作用,扩大在油气、矿业和电力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探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合作机会。

海上、航天和科技

十九、两国元首高度评价两国海上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充分肯定海上合作委员会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意推动尽快全面落实双方业已达成一致的、由中印尼海上合作基金支持的项目。两国元首也鼓励双方进一步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海洋科研与环保、海上搜救、渔业、蓝色经济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加快推进中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发展等项目建设。

二十、两国元首欢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渔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鼓励双方继续加强在捕捞、养殖、人员培训和打击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鱼等方面的合作。两国元首还欢迎双方在印尼设立两国渔业合作基地,增强粮食安全,提高印尼渔业水平。

二十一、两国元首同意充分发挥两国科技联委会作用,促进两国研究人员交流,深化各领域科技与创新合作。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共建联合实验室是双方保持长期、持续合作的重要方式,将积极支持建设中印尼生物技术联合实验室。两国元首决心大力推动技术转移合作,促进科技企业发展。习近平主席重申中方在未来3年资助不少于15名印尼青年科学家到中国与中方科研人员共同开展科研活动。

二十二、两国元首欢迎签署政府间航天合作协议,同意成立两国航天合作联合委员会,加强在航天测控、卫星研制、卫星发射、卫星应用、共建遥感卫星数据共享与应用平台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同意在气象和气候领域密切合作,并开展联合研发。

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三、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深化人文交流,扩大民间往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二十四、两国元首同意推动两国高校和学术机构通过教师和学生交流以及结好等方式加强合作,为促进两国语言培训和文化交流发挥更大作用。两国元首鼓励双方学生到对方国家留学。习近平主席重申中国将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向印尼学生提供奖学金。

二十五、两国元首欢迎继续开展青年交流项目,将在未来5年每年向对方国家派遣100名青年进行访问,以传承和弘扬两国传统友谊。

二十六、两国元首同意推动大熊猫在印尼合作研究和科莫多巨蜥在华合作研究野生动物保护项目。

二十七、两国元首认为,人文交流对加强和扩展双边关系至关重要。中国和印尼互为重要的入境旅游客源国和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两国人员往来到20

15年实现200万人次的目标。为此,双方欢迎两国续签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联合开展旅游推介活动,促进旅游便利化,提高能力建设,鼓励扩大对旅游产业的投资。

二十八、两国元首同意加强媒体交流与合作,以增加相互报道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双方同意加强公共外交方面的合作,鼓励进一步扩大两国智库、高校、研究所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中印尼关系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国际和地区合作

二十九、两国元首强调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重要性,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在促进国际和平、安全和发展上的核心作用,增强其应对新威胁与新挑战的能力。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安理会改革应通过民主、耐心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改革所涉及各类问题的方案,推动改革朝有利于维护联合国整体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十、两国元首欢迎和支持中国和印尼在全球和本地区发挥更大作用,重申愿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为此,双方同意开展两国外交部多边事务磋商。

十一、两国元首高度评价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取得的显著成就,一致认为应继续拓展和深化中国与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贸易、中国-东盟自贸区、互联互通、海洋、社会、文化等重点领域的合作,本着开放、平等、互利以及公平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落实双方重大合作倡议。习近平主席重申,中国支持东盟发展,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十二、两国元首同意,中国和东盟应共同推动区域合作,加强在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维护共同安全、共同稳定和共同繁荣的地区利益。两国元首深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东盟主导的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双方将本着开放、平等、互利以及公平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推动谈判进程。

十三、两国元首一致认为,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是本地区国家的共同责任。中国、印尼及其他东盟国家愿共同努力,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增进互信,推动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按照《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原则和精神,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着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双方欢迎中国-东盟特别外长会,也欢迎最近举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六次高官会并在落实《宣言》框架下就“南海行为准则”举行磋商。

十四、习近平主席重申支持印尼作为东道主举办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双方承诺将加强协调与配合,推动会议在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加强地区互联互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与投资等方面取得务实成果。印尼重申支持中国2014年在北京举办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十五、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推动二十国集团峰会在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扩大就业,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方

面作出切实贡献,并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就全球性发展问题开展合作。

十六、两国元首认为,中国和印尼在气候变化、多哈回合谈判、能源和粮食安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全球经济治理等重大全球性问题上拥有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就上述问题以及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后续进程和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相关讨论中加强协调。

十七、会谈结束后,习近平主席和苏西洛总统出席了下列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印度尼西亚-中国综合产业园区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渔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气象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气象、气候和地球物理局气象和气候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与创意经济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十八、2013年10月3日举行的中印尼商务午餐会期间,两国企业签署了总额超过200亿美元的商业协议。

十九、习近平主席和夫人彭丽媛对苏西洛总统及夫人阿妮给予的热情款待表示感谢。

战略合作协议全面 篇2

根据签署的框架协议,双方将在品牌推广、内容联动、项目投资等若干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合作双方表示,将以市场化、企业化的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双方资源为依托,通过不断开拓新的业务合作平台,从多个领域切实创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方式,打造数字时代全新的媒体业务形态和赢利模式,抢占先机,携手进军全国、全球传媒文化市场。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领导在今天的签约仪式上表示,将全力支持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与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推动我省主流媒体做大做强。

战略合作协议全面 篇3

本报讯 近日,中国联通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此协议标志着,作为国内领先的宽带通信和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联通与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立起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是双方共同打造新时代全方位银企合作的新开端。双方希望共同推进在手机银行、移动支付领域、电子商务环境建设及相关增值应用领域的合作,实现高度融合、无所不在的信息化金融服务,从而为个人、家庭、企业及行业消费者创造更好的金融和信息生活体验服务。

又讯:中国联通“12316农科在线”荣获2009年度中国农村信息化最佳解决方案大奖。

阿里巴巴第三届网货交易会开幕规模逾10万

本报讯 近日,由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四川省商务厅、成都市政府联合打造的第三届网货交易会开幕,这是今年继5月、9月广州和杭州之后,网交会首次移师西部,也是成都明确提出构建西部电子商务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后,首次举办大型电子商务性质的交易会。据介绍,这次交易会规模超过10万人,有近500家中小企业参展,来自淘宝网的卖家采购团人数超过3万。

战略合作协议全面 篇4

战略合作在政府、地域以及企业之间运用的很多,本文(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范本)由整理,内容就是关于战略合作的合同,欢迎阅读。

【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关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帮助东山区人民政府培训英语教师的协议书

甲方执行单位:东山区教育局

乙方执行单位: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培训英语教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山区教育局与外语外贸大学

合作进行的教师培训属非学历教育性质,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的学力和业务水平。

二、甲方负责组织与行政管理,乙方负责教学和业务管理,并为教学质量负责。

三、乙方为甲方举办的学力教育培训班,每期90名学生,每个教学班人数为30人,培训期限为一年,培训班的英语教学时数为280—300学时。

五、乙方承诺:经过培训,能使甲方参加培训的大部分学员在英语听力和口语等方面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对于学员反映强烈、课堂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甲方提出,乙方应当予以及时更换。

五、甲乙双方都同意将日常的教学点设在东山区教师进修学校,寒暑假期间将教学点设在外语外贸大学校本部。

六、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学员开设的课程及课时分配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七、乙方负责组织好平时的测验、中段考、结业考及水平测试(共三次),对三次水平测试合格者颁发学力证明书(结业证书),并负责建立接受培训英语教师的学力档案;甲方负责建立全区英语教师的继续教育档案,并负责把教师培训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管理。

八、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的培训时间,乙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甲方。

九、培训费用按照每生每课时20元计算(包含教材费和散页讲义费),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乙方除收取培训费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学员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本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学员自理。

十一、操作事宜由东山区教师进修学校与出国人员培训部协商解决。

甲方执行单位代表(签字):乙方执行单位代表(签字)二

OO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是出于长期共赢考虑,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实现深度的合作。

首先要考虑怎么建立双方共同利益,包括长短期的,所谓战略,就是要从整体出发,考虑相互之间的利益,使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合作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在部分区域合作的协定。合作还是以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主,但不一定是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战略合作是合作双方或更多方的一种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一种经营模式。比如说:苏州意统加固行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科技学院的合作典型的战略合作,各取所长,利用双方在各自行业里的影响力推出更为先进、专业的建筑加固服务!

【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北京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甲乙双方互相结为软件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2本协议涉及的甲方产品有:

数字英才ET智能化网络培训系统

数字英才ET智能化网络考试系统

电力行业专业题库

1-3本协议涉及的乙方产品有:

1-4甲方同意在其市场推广或项目涉及电力企业信息化时优先选用乙方的系列产品。

1-5乙方同意在其市场推广或项目涉及电力企业培训与考核时优先选用甲方的ET系统产品。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为支持乙方,甲方同意对以上涉及的甲方产品给予乙方特别折扣,乙

方不需要提前进货或压货(具体折扣,见协议下文)。

2-2 为支持甲方,乙方同意在必要时对以上涉及的乙方产品进行OEM定制,包括徽标、图标、色彩方案等所有外观。

2-3甲方同意严格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价格政策、各类宣传,培训和技术资料、市场策略等),并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乙方的市场价格政策、维护市场秩序。

战略合作协议全面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

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二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向所有其他缔约方的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涵盖的货物给予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逐步削减被列明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二、依照本协议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税目应包括所有未被《框架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税目,这些税目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正常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正常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模式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应实现模式中的降税门槛所规定的目标。

(二)敏感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敏感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2中的模式削减或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三、根据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各缔约方按照本条履行的承诺应适用于其它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 透明度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将在本协议的附件3中列明。

第六条 减让的修改

一、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可同其已按照本协议做出减让的另一缔约方谈判并达成协议,修订或撤销在本协议下达成的上述减让。

二、在上述可包括关于其他产品的补偿性调整条款的谈判和协议中,所涉及的各缔约方应保持对等互利的减让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在上述谈判和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中规定的水平。

第七条 WTO规则

一、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各缔约方基于本协议第十七条对本协议进行审议所可能达成的任何未来的协议,各缔约方,由此同意并重申它们遵守WTO规则中有关条款的承诺,其中包括非关税措施,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根据它们加入WTO的承诺遵守WTO的条款。

二、在本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适用于本协议,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第八条 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一、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4年]或根据其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二、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以逐步取消。取消这些非关税壁垒的时间框架应由各缔约方共同商定。

三、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每一为WTO成员的缔约方,保留其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二、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一缔约方有权在某一产品的过渡期内针对该产品启动保障措施。上述过渡期始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于该产品完成关税减让或取消的五年之后。

三、如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或者,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其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任何特定产品的数量有绝对的或相对于其国内产量的增加,且此种情况已对进口方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四、一缔约方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后,可将所涉产品的适用税率提高至保障措施采取时适用于该产品的WTO最惠国税率。

五、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时间不应超过三年,可最多延长一年。不论对某一产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如何,该保障措施应于该产品过渡期届满之日终 2 止。

六、在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各缔约方应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中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则,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五条所列的数量限制措施及第九、十三、十四条不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所有其它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对于来自一缔约方的产品,只要其在进口成员中所涉产品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从各缔约方进口总量的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

八、在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八条寻求补偿时,各缔约方应寻求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斡旋,以在中止任何相等的减让义务前确定实质相等的减让水平。所有与此斡旋有关的程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90天内结束。

九、当一缔约方终止针对某一产品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该产品的税率应为根据本协议附件1及附件2所规定的关税减让表在保障措施终止之年的1月1日本应开始实行的税率。

十、各缔约方之间及送达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所有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相关的官方信函和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英文。

十一、当一缔约方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不得同时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诉诸WTO保障措施。

十二、为实现本条之目的,在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常设机构之前,所有列入本协议的WTO保障措施协定条款中提及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均应指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或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常设机构在设立后应替代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十条 承诺的加速实施

本协议不能阻止各缔约方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以加速实施在本协议下做出的承诺,此类协议应经全体缔约方相互同意并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

第十二条 一般例外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类似的有关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三)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四)为保证与本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七条实行的有关垄断、宝库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五)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六)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七)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八)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WTO其WTO不持异议 3 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各缔约方且各缔约方不持异议;

(九)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但是此类限制不得用于增加该国内产业的出口或增加对其提供的保护,也不得偏离本协议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十)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本协议的各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且任何此类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任何一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二)阻止任何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行动: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3.为保护重要通讯基础设施免遭使该基础设施失效或功能削弱的蓄意图谋所采取的措施;或

4.在战时或国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三)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十四条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东盟十国中的每一个成员国同意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对中国与东盟十国中任何一个成员之间的贸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

第十五条 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行使中央、州、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授权)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第十六条 机构安排

一、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检查、监督、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

二、东盟秘书处应监测并向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报告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在东盟秘书处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各缔约方应予以合作。

三、每一缔约方应指定联络点,为各缔约方就本协议涉及的任何问题进行沟通提供便利。应一缔约方的请求,被请求缔约方的联络点应确定负责该问题的机构或官员,并为便利与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之间的沟通提供协助。

第十七条 审议

一、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放货物贸易,并就本协议第7条涉及的问题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规则和谈判协定。

二、在考虑各自执行本协议情况的基础上,各缔约方应在2008年对敏感产品进行审议,以提高敏感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对敏感类产品的数量进行进一步的、可能的削减以及审议被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的产品的对等关税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附件和将来的文件

本协议应包括:

(一)附件及其内容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

(二)将来依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修正

各缔约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此类修正应在各缔约方达成一致的日期生效。

第二十条 杂项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据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争端解决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交存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二十三条 生效

一、本协议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后,于二OO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各缔约方应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三、如一缔约方未能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四、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本协议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附录1

列入正常类税目的关税削减和取消模式

一、被每一缔约方自愿列入正常类的税目应根据下列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见下表)二、一缔约方将一税目纳入正常类,对于该税目,该缔约方应当享有其他缔约方根据附件1或附件2及其中的规定与条件对该税目进行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遵守其对该税目关税削减和取消的承诺,就应当享有这一权利。

三、第1款中相关减让表所设定的关税税率仅列出在特定实施年份由每一缔约方针对所涉税目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水平,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1款中列出的减让表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将正常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 5 关税等量削减至零。

五、对于列入正常类实施最惠国税率为0%的所有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对于税率削减为0%的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任何一缔约方不应被允许提高任何税目的税率,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六、作为根据上述减让表削减和/或取消实施最惠国税率承诺的一部分,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下列门槛进一步进行关税的削减和取消:

(一)东盟6国和中国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5年7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2.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7年1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6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3.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0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前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二)东盟新成员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对越南)、2010年1月1日(对老挝、缅甸)、2012年1月1日(对柬埔寨)将正常类税目中5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2.柬埔寨、老挝、缅甸应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3.对越南:正常类中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税目的比例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确定。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2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5.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七、应将各缔约方在附录1中列明税目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对东盟6国和中国)、2018年1月1日(对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取消。

附录2

列入敏感类税目关税削减/取消的模式

一.每一缔约方列入敏感类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400个六位税目,进口总额的10%(2001年贸易统计数据);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500个六位税目;以及

(三)越南:500个六位税目,进口金额上限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二、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类的税目可被进一步划分为敏感清单和高度敏感清单。但高度敏感清单中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0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5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以及

(三)越南: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

三、缔约方应按照如下模式削减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取消敏感类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一)东盟6国与中国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二)柬埔寨、老挝、缅甸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越南应将适用于其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一定的水平,6 这一水平的税率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三)缔约方应将适用于各自高度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削减到至少50%,东盟6国与中国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完成,东盟新成员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完成。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3款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削减敏感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关税。这些税目的关税削减幅度应等于在同一年需削减关税的敏感类中征收从价税税目的关税平均削减幅度。

五、尽管第3款中设定了减让表,任一缔约方可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削减和/或取消敏感类中税目的税率。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将敏感类中的税目转入正常类。六、一缔约方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对等税率应按如下条件处理:

(一)如一缔约方将一税目列入敏感清单,该税目的税率必须在10%或低于10%时才能享受对等待遇;

(二)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应为该缔约方对该税目适用的税率,或提供对等税率的另一方或各方的正常类税目的适用税率,以两者之间较高的税率为准。

(三)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不应超过提供对等税率一方或各方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七、对实行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管理的税目的处理方法,包括关税削减/取消模式,应不迟于2005年3月31日由各缔约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讨论应包括但不限于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

战略合作协议 篇6

甲 方: 营业执照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营业执照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因投融资事务及管理等一系列企业金融服务寻求专业支持;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专业从事投融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提供投融资、管理事务及一系列企业金融服务的能力,并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

甲方成立于2006年10月09日,现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是专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基于第三代、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的数据传输终端企业;产品

涵盖3G(CDMA EVDO、WCDMA、TD-SCDMA)、4G(TDD-LTE、FDD-LTE)制式的无线数据终端、行业数据传输设备(RTU/DTU)、工业模块、智能平板、智能手机方案、智能家庭、多屏互动、数字出版、有声读物等。目前每年数据卡类产品生产及销售350万片,手机板ODM 150万片,是中国区最大的数据类产品的供应商、最完整的数据类产品营销渠道。

(二)乙方

乙方隶属XXXXX集团,XXXXX集团旗下除了乙方还拥有多家子公司,是集投融资管理、互联网营销、产业规划、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综合深度服务为一体的集团公司。XXXXX集团致力于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双向品牌推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由乙方运营的XXXXX投融资服务平台更是一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稳定安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平等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二)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共同发展原则。本协议旨在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四)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双方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 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增强甲方抗风险能力,实现甲方项目与资金供求的强有力对接,全力支持甲方经济平衡较快发展。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战略合作关系确立之日。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根据其成立地或设立地法律合法组建、有效存续并且状况良好;

2、甲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必要的权力、授权和批准以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3、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其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全部授权,并使该方受本协议的约束;

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和/或陈述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如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所造成后果自负。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根据其成立地或设立地法律合法组建、有效存续并且状况良好;

2、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必要的权力、授权和批准以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3、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其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全部授权,并使该方受本协议的约束;

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和/或陈述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如乙方不

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所造成后果自负。

第五条 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依托其自身的信息、人才和客户优势,针对甲方需求,就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为甲方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金融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诊断: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与融资活动提供诊断服务,找出企业在上述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融资顾问:综合运用和灵活搭配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融资、股权私募、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针对项目投资规模、现金流结构、风险分布等特征,为客户的融资活动设计风险与收益平衡、结构安排合理、法律条件可行的一揽子融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资金风险,增强项目财务弹性及投资价值。

(三)投资顾问:针对客户具体的经营管理状况、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风险偏好与收益预期,为客户的投资活动提供顾问服务,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的具体分布、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选择等。

(四)改制上市顾问:制订并协助拟上市企业实施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私募方案、上市方案等;推荐并协助企业选聘上市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项目提供综合性咨询顾问服务,协调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制作上市文本。

(五)并购重组顾问: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机构客户涉及股权、资产、债务等各种方式的重组和并购交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制定

并购方案,设计并购交易结构;作为总协调人,制定并购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推动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并购方确定目标公司和并购方式;协助并购方与目标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准备谈判材料等;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建立财务估值模型,评估目标公司价值;协助并购方制定谈判策略和并购底价;协助并购方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并购方案的批准;协助并购方进行并购后的整合;协助被并购方制定应对并购的策略和方案。

(五)债务管理顾问:针对客户现有债务中存在的期限、利率、汇率等风险因素,对其进行有效重组,以降低风险或成本,具体包括:贷款主体重组、债务期限重组、利率风险管理、汇率风险管理、担保结构重组。

(六)战略咨询顾问:协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包括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策划、战略实施等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 责任和义务

(一)在双方保密条款约束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按合作项目要求各对方提供的相应详细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甲乙双方应给予对方积极的支持、配合,并建立专门的协调部门或人员。

(三)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如各自组织内部或政策发生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会直接或潜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发生改变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四)经商定其他应由对方完成的事项。

第七条 保密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他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另行出具说明。

(二)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投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三)乙方有权根据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向他方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乙方对于他方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该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相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但该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应书面通知相对方。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与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履行。

第十条 协议之终止

(一)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三)不可抗力,如遇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决定协议的暂缓或终止。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双方约定: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各自的咨询顾问、代理人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法律效力均等。

(四)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全面 篇7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杨中毅总经理, 中央美术学院范迪安院长致辞, 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出席签约仪式领导和嘉宾有: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代表罗沪生先生、红双喜集团公司领导、马利公司徐文富副总经理、杨恩广副总经理等董事会成员、中央美院造型学院基础部主任张路江教授、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院长上海美协副主席俞晓夫先生、上海美协秘书长丁设先生、上海油雕院院长肖谷先生、著名画家黄阿忠先生、上师大美院教授姚尔畅先生、上大美院教授张德明先生、东华大学美院教授朱开荣先生等专业美术院校的老师以及上海教育系统专家老师和马利客户代表等。

中央美院作为国际上著名的美术院校, 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历史悠久、群星灿烂, 在中国美术教育事业和中国美术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是培养大批优秀艺术家的摇篮, 引领着中国美术的发展。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美术绘画材料生产企业, 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和中国美术教育事业联系在一起。马利公司创始人张聿光先生就是一个画家和美术教育家, 他先和刘海粟先生一起创办了国内第一家美术专业学校——上海美专, 然后又创办了马利工艺厂, 从血缘上注定了马利和美术教育的关系。

马利公司即将迎来百年的辉煌, 而中央美院也走过近百年的灿烂历程。在这双方发展过程中, 马利和中央美院历史上有着许多合作的渊源, 原中央美院院长徐悲鸿先生曾为马利公司题写“光腾采跃”, 以表彰马利生产的精良美术颜料。中央美院的老院长靳尚谊先生曾率詹建军、朱乃正等领导来马利公司视察指导工作, 并出席了马利和中央美院的第一届奖学金颁奖仪式。中央美院著名油画家罗工柳先生为感谢马利公司对画家的支持, 特为公司题词“画家之友”, 原中央美院的老领导、著名画家朱乃正先生为公司题词“马利画材”以示对马利的支持。中央美院的詹建军、潘世勋、蒋采萍、张元等著名艺术家、老师和马利都有非常卓有成效的合作, 留下了一段段佳话。

中央美院和马利公司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开启新的全面合作。此次合作内容丰富, 双方共同研制“百年央美油画大家冠名色”的系列产品, 马利在中央美院设立艺术奖学金, 为中央美院绘制天安门城楼毛主席画像提供产品支持。这次合作在马利的发展史上又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有了中央美院这一合作伙伴, 马利将获得更多来自权威的、对产品的研发提供的专业意见和参考。将是企业和院校合作, 走向市场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将有利于中国美术教育事业和马利这个民族品牌的发展, 双方将一起携手在中国美术教育与画材发展方面保持长期的密切合作, 将推动中国美术教育专业发展和繁荣。

中莫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篇8

习近平指出,中方愿将中莫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莫方在中非“十大合作计划”框架内深化和拓展两国各领域友好互利合作,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習近平强调,双方要继续坚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来谋划和推进双边关系,继续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相互理解和支持,牢牢把握住中莫友好合作的政治方向。双方要保持高层交往良好势头,密切政府部门、执政党、立法机构、军队、地方友好往来,对双边各领域合作加强规划和指导。中方愿支持莫方加强国防和维稳能力建设,把安全合作提升到新水平。中方愿与莫方加强产能合作,帮助莫方把丰富的自然和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实力。愿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作倡议框架内,同莫方加强海洋经济、海洋渔业、港口开发等领域合作。中方支持中国企业投资莫天然气开发、加工制造业、农业并参与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帮助莫打造民族工业体系。中方愿与莫方加强文化、教育、旅游、媒体、智库、青年、妇女等领域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中方愿同莫方就气候变化、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非洲和平与安全等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沟通和协作,密切在国际组织和机制中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为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作出新贡献。

习近平指出,当前,非洲各国正在致力于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联合自强和一体化进程快速发展。中方对此感到由衷高兴,对非洲发展前景始终充满信心。中国和非洲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和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中方将秉持真实亲诚对非政策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全面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成果,把实现自身发展同助力非洲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纽西表示,莫桑比克愿加强同中国在经贸、制造业、农渔业、食品加工、能源、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互利合作,欢迎中国企业加大对莫投资。

上一篇:教育惠民宣传册下一篇:上海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十二五”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