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

2024-04-30

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共6篇)

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 篇1

201x年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当局之年,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严峻形势下,创新必将成为未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创新优势,势必将突显出来。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一定的冲击,但电子商务的巨大利益性仍吸引了大批的市场交易者之间相互博弈,博弈造成了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是当前很严重的问题。本文将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电子商务各方利益主体间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电子商务未来战略改革的路径选择的建议。

一、引言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走进了以电子商务为主的贸易时代。电子商务成为了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它代表着未来全球虚拟贸易方式发展新方向,与此同时,由于信息化进程逐步加快使得人类世界成了一个“地球村”,因此,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态势就决定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未来的发展新前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家间对外贸易的范围、领域和数额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日益提升。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在网上进行的一种活动。主要包括了前期的网上宣传、产品预定、在线付款、在线客户服务和发送产品等销售前和销售后等服务,以及根据市场调查的分析、财务审核及生产安排等各种项目利用开发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的主要购买者是所有的网上消费群体,参与的各方利益主体逐渐增多,每一利益主体都想从中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如何打破电子商务各方利益主体垄断的格局,让更多的参与者从中得到利益,实现利益均衡,是当前的主要问题,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一利益主体也都面临着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性及风险性的挑战,本文从解决博弈中的利益主体间关系出发,提出可行性的建议,解决关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方面的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问题,对实现企业效益提升,国家经济繁荣富强,社会各利益主体间相互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冲突与博弈分析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向,不同经济体和个人之间存在利益的差别及其对利益的追求是博弈产生的根源。在电子商务问题中,由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利益差别,才为各方博弈主体能够成立提供了可能。

从理性人假设的角度出发,政府是一个经济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当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时,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与表达者,政府所制定的制度与政策必然以保护和增进政府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政府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模式的采纳是否会给自身带来收益来决定是否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监管。而对于企业(提供者)而言,把实体经济建成电子商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高于实体零售,企业(提供者)是愿意参与到电子商务的采纳及发展建设当中的。

政府和企业(提供者)联系也紧密。政府作为具有管理身份的参与者,掌握着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而企业(提供者)掌握着大量的资金,可以通过资金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政府在电子商务开发支持过程中,获得了虚拟经济增值收益和税费,企业(提供者)通过销售商品获得企业利润,如何更好的分配其中的利润。实现共赢,也是双方希望通过不断博弈最终达到的目的。

企业(提供者)和购买者联系更加紧密,企业通过提供线上商品,购买者经过电子商务平台了解商品的各个方面,包括价格,性能,材质等等一系列的商品的相关信息,而购买者最主要关心的是价格,能否通过价格来换取收益是企业的主要战略,购买者通过实惠的价格买到实惠的商品也是购买者所想的,如何双赢,实现利益均沾,也是双方希望通过不断博弈最终达到的目的。

三、电子商务利益主体间冲突的相关改善建议

1.政府层面

政府作为博弈中的利益主体之一,应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及时履行管理职能,制定长远规划,切勿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全局观念,要致力于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实现政府作为博弈主体的引导作用。从统筹整体,局部结合,相互衔接,资金扶持,政策帮衬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职能,建立起一个长效机制,用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安全的交易环境,为电子商务后期探索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此外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各项活动,增加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感。

2.企业层面

首先,要做好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加强前期宣传,普及知识,让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购买者了解支付平台的相关知识,充分认识到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风险性,稳定性和收益性,用制度规范约束自己同时也规范其他利益主体,做到利益均衡。其次,立法手段要跟上,切实维护个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维护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是设立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多种企业交易手段,吸收和兼并实力落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整体效益。第三方支付行业有自身的优势,只要注意构建核心竞争力,创造和保持独特的优势,不断创新业务,探索有效的盈利模式,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而言,应对来自各方的竞争,获得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快速健康的发展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3.购买者层面

从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购买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要与企业(提供者)进行交易前的仔细询价,了解大产品的基本性能,掌握具体的商品数据,从而降低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博弈双方能否达成交易,取决于双方的能否选择最优的策略组合,都占有优势,都会相应的做出改变,购买者此时更应该注重关注企业的动向,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争取在交易过程中,达到利益最大化。

四、结论

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 篇2

关键词:小额保险,博弈分析,对策

一、小额保险概述

1、小额保险定义

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又被称为微型保险,它不是一个单独的保险类型,它包括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目前国际上对于小额保险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解释,对小额保险进行界定。

2、国际小额保险的模式

国际小额保险的模式按照计划所有者和保单客户是否统一可以分为两大类:相互制模式和专业组织提供模式(见图1)。

分类依据是计划所有者与保单客户是否为同一主体。这里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小额保险的风险有谁承担;第二,保单客户能否参加小额保险的设计及管理(包括费率厘、缴费方式等小额保险制定及销售方面的环节)。

(1)相互制模式。相互社成员作为小额保险的所有者、参与者,共同承担计划风险。一般在一个社区或合作社组织内,多采用此模式。

(2)专门组织。计划者和保单所有者是独立的。小额保险的计划者包括:其一,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开展小额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发掘新的市场,BOP(金字塔底层)市场的巨大商机。此外还有其他原因,比如,承担社会责任等。其二,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ILO)、慈善机构、教会组织等等。这些组织开展的小额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是非营利性的。

3、我国农村小额保险模式探讨

2008年6月份我国保监会组织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险的试点,两年来,农村小额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到2009年底,全国范围内农村小额保险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承保收入超过2.7亿元,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其中2009年新增承保人数超过871万人次,新增保费收入超过2.3亿元,提供保障金额新增近1400亿元。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模式属于由专业组织提供模式。具体而言就是主要是商业保险人提供模式和合作—代理模式(后者在我国涉及较少,本文着重对前者进行分析)。目前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由专业的保险公司开展,其中中国人寿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0%以上。

二、基于我国农村小额保险模式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

1、构成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博弈模型的元素

(1)博弈方。博弈方是指在博弈过程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博弈结果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博弈方为农民、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这三个博弈方分别独立决策,但策略和利益相互影响。博弈中各决策方的决策内容称为“策略”,博弈中的策略通常是对行为取舍、经济活动水平等的选择。博弈中得益即是参加博弈的博弈方从博弈中所获得的利益,它是各博弈方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他们行为和判断的主要依据。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主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农民、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其中农民是农村小额保险的参与者,保险公司是提供者,政府是补贴者。

(2)博弈的策略。策略集合,指局中人进行博弈的全部手段和工具。政府的策略集合是:补贴或不补贴农村小额保险;农民的策略集合是:参加或不参加农村小额保险;保险公司的策略集合是:经营或不经营农村小额保险。

(3)博弈次序,指在参与多方决策选择时,所涉及的一个决策顺序问题,规定一个博弈就必须同时规定其中的顺序。博弈的次序:农民决定是否购买农村小额保险,然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开办农村小额保险,最后是政府决定是否给农村小额保险补贴。

(4)支付,又称收益,是局中人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

2、商业保险人提供模式下的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博弈的参与者———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户。假设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户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利益,可采取“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策略和“不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策略;同样农户也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可采取“参加农村小额保险”的策略和“不参加农村小额保险的策略”。从博弈次序来看,商业保险公司的“开展”、“不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策略和农户“参保”、“不参保”之间,先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再农户决定是否参加,属于完全且完美的动态博弈。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得益看如下扩展形所示。在这里做如下假设:在特定区域内有一个保险公司,有n个农户,其中s个承保(其中k≤s≤n),发生保险事故时,农户的损失是L,农户参加小额保险的保费是E,a为赔付系数。按以下过程进行分析:第一,如果农民投保小额保险,而保险公司也经营,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农民可以从其投保行为中获得的收益为a L-L-E;保险公司由于要赔付损失,会损失收益a L,如果k个农户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s E-kaL。第二,如果农民投保,而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农民的投保行为则不能发生,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为L,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保户得益为0。第三,如果农民不投保,保险公司也无从经营农业保险,发生损失后,农民损失为L,保险公司收益为0。博弈矩阵如图2所示。

从现实来看,发生保险事故,农户得到的赔偿大于投保费用,并且农户得到的赔偿应当最大程度上减少农户的损失。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经营”农村小额保险时,农户有两个选择“投保”或“不投保”。农户投保、发生损失,农户会得到a L的保险赔偿,a L=L+E是理想的赔付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的收益为s E-kaL,且s E-kaL>0。商业保险公司是逐利的,如果s E-ka L≤0的话,保险公司可能第二年就不会开展小额保险。一般来说,k、a L和E是定值,所以s E-kaL的大小,取决于s的值,只有当s达到一定值时,也就是参保人数足够多时,保险公司才会经营该项保险。农户不投保、损失L。农户不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侥幸心理。在现实情况里,由于小额保险的保费较少,农民参加小额保险的可能性较大,但是,这里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且信息不对称。当保险人考虑到农村的现实情况,且保费较少且管理成本较大,可能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可能会放弃经营小额保险。这时候需要另一主体介入———政府。

3、商业保险人提供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博弈分析

博弈参与者:保险公司和政府。保险公司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机构,其行为不仅受到农民策略的影响,而且受到政府的影响。

假设政府扶持农村小额保险的资金为C。如果政府支持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就要从财政支出中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宣传、扶持、资助、补贴小额保险,收益便会损失C。如图3所示:政府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小额保险,保险公司经营农村小额保险其收益就会为s E-kaL+C,这样保险公司就更能够获得收益。政府不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小额保险,保险公司的收益为s E-kaL。如果保险公司不经营,政府就谈不上支持不支持了。

从博弈矩阵来看,政府的最优是不扶持农村小额保险。从现实角度来看,农民是一国社会成员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小额保险对农民的安定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小额保险的扶持应当是存在的,有意义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政府的扶持无疑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动力。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从政府得到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等;另一方面政府的支持,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三、对策和建议

首先,政府支持是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关键。小额保险作为扩大社会保护的有效工具,一些国家已融入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尽管小额保险保费主要还是由低收入者本人负担,但政府的支持十分重要,从博弈分析中也能得到相应结论。农村军烈属、低保户、“五保户”等特定的农村低收入人群,需要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小额人身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小额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税收支持政策,比如营业税的减免等;再则是行政手段的推动,同样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

其次,重视宣传在农村小额保险推广中的作用。长期以来,受传统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影响,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比较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民靠政府、靠亲友、靠土地来应对风险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既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又不善于运用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风险。必须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求,并将其进一步转换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分享改革开放成果,共同参与现代文明进程。

总之,农村小额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扶贫开发手段,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从提高农村小额保险制度供给效率和产品供给能力以及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意愿和实际购买能力出发,通过小额保险产品设计和市场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加上政府部门的适度政策支持,完全可以实现低收入群体、政府及小额保险经营机构三方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刘万:国际小额保险模式研究[J].上海金融,2008(10).

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 篇3

银行保险(Bano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的特征。但是,对于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确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说法: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三种界定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可见,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补充性渠道的误解。

产品服务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部门联手开发的具有针对性的、适合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而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还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整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二、相关国外银行保险主体间利益分配的比较

银行保险业务起源于法国,是在欧洲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并且在很多国家已经取得了成功。目前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并且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美国在1999年取消了“金融业严格分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后,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一些银行注重保险的销售,开始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购,Wells、Fargo、BB&T均属通过对保险经纪业务的收购而去建立庞大的销售体系。可见,法国与美国的银行保险发展相对成熟。

(一)法国银行保险利益分配格局

在法国,几乎所有银行旗下都有寿险公司,银行保险无论在经验技术和管理方面,还是市场成熟度和市场份额上在全世界都是首屈一指的。法国银行保险最突出的特点,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就是银行在短期的实践内所取得的巨大市场份额,据统计,1994年63%的寿险销售额来源于银行渠道。

在银行保险出现以前,法国保险行业依靠代理人进行主要的展业,所以相关利益分配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之间,而在保险公司内部,利益分配的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

在银行保险出现以后,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部分被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机构之间的手续费占据了很大一部分。随着银行保险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其自身创造的价值也不断增大。远远超过了原来在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价值总额,从而逐渐形成了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三者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格局。

(二)美国银行保险利益分配格局

美国的银行保险被视为寿险公司、经纪公司和银行极其成功的一种风险业务。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之前。美国各州都已经直接或间接允许州立的银行通过灵活的形式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保险已经开始有了初步的形式。美国比较分散的经济管辖权力使保险行业发展与金融行业发展过程类似,相对自由和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对银行保险的发展比较有利。

在银行保险出现以前,利益主要在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之间分配,而在银行保险出现以后,原来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被打破,同时,当银行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的时候,全新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渐形成。随着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和壮大,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客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制约构架得以建立。

下表是两个国家的银行保险主体利益分配的直观比较:

不难看出,法国、美国的银行保险的利益分配最终都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客户三者之间的博弈。

三、我国银行保险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如何协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共同客户三方的利益分配,是推动银行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看,哪个国家、哪个金融集团、哪个模式的利益分配处理的得当,银行保险就发展良好,运行规范。

(一)商业银行对利五分配的要求

1.通过银行保险把银保业务和存贷款业务一样作为银行长期稳定的业务,使得业务多样化。2.充分利用广泛的客户群,通过银行保险获得稳定的收人流,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获得相应的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公司资金收付获得结算手续费收入,通过保险资产托管获得托管手续费收入,通过联合开发产品获得部分红利,通过保险公司各项存款获得与负债业务相匹配的资产收益,减少对利差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依赖性。3.针对客户的生命周期,通过银行保险为客户量身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留住客户。4.银行保险使商业银行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下减少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时获得原来保险公司保管的资金。

(二)保险公司对利益分配的要求

1.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几十年经营,拥有覆盖全国各地广大城乡的成熟、稳定、庞大的客户群体,这些客户群,往往就是购买保险产品的潜在客户。2.依靠对银行网络的充分运用。减少了业务拓展对传统的个人代理人和团体直销渠道的依赖,可以迅速增加业务规模。3.降低分销成本,节约了建设分支机构和销售队伍的投入,除了少数经营多年的老牌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人寿等,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受到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的困扰,而通过发展银行保险,可以节约对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方面的成本支出。4.银行保险交易的便利性有效降低了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5.银行保险的发展带来规模经济效应,有利于保险公司内在成本的降低。根据测算,通过银行销售成本至少下降50%。实现业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以从银行获得额外资本,从而改善偿付能力并拓展业务。有时能从税收优势中获益,可以更有效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三)共同客户对利益分配的要求

对于共同客户——投保人,可以得到银行网点普及、方便购买保险产品和投资理财的综合服务以及得到保险公司产品专制的特色服务。同时,银行保险产品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形成的规模经济将带来成本的下降,这直接表现为保险产品费率的下调,即保险公司对银行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和银行对佣金的合理收取,使得银行保险产品能为客户带来附加价值。

(四)银行保险主体的利益分配均衡分析

在银行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共同客户始终是银行保险的三个主角,利益必定要在此三者之间进行分配。

由上述的分析不难总结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在于,二者合作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整体收益,大于每个成员单独开展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博弈在于。二者如何平衡银行保险产品费率。银行保险产品的产品费率下降,将在银行和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商业银行代理手续费过高,将导致客户在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率提高,客户利益受损;如果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的手续费率降低,将导致银行代理业务收入降低,影响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业务的积极性。

如果用B代表商业银行要求的利益,I代表保险公司要求的利益,C代表客户要求的利益,那么B、I、C是相等的,即B=I=C,表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三者达到各自的预期收益,三者的利益分配达到了均衡。可以用下面的等边三角形直观的表现三者之间的均衡状态:在B、I、C三者之中无论哪一个大于其它两个,都会造成银行保险利益分配的不稳定,帕累托效应会因面临新的不平衡而得到调整。因此,满足B=I=C的利益分配是银行保险实现其本身协同效应的根本,是银行保险积极顺畅向前发展的条件。

四、结语

总体来看,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不再满足于表层的合作,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预约投保、卡业务及客户资源共享等领域的多层次合作。未来银行保险无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关系既相互竞争,也密切合作,而且合作构成关系的主流,这点已经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实。因此,银行、保险公司、客户采取密切合作的正向博弈,最终到达三方共赢。

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 篇4

1 相关理论介绍

1) 代建制。所谓代建制, 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 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或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行政府部门的业主职能,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管理, 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2) 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代理人掌握着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 凭借这个优势获取更多的利益, 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信息不对称性从发生的时间来看, 可分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 事前不对称发生在当事人签订契约之前, 产生逆向选择;事后不对称性发生在签订契约之后, 产生道德风险。

从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 各地施行的情形并不相同, 但是不论哪种代建制实施方式中, 都存在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见图1) ;其中, 第一层是政府与代建单位 (项目管理公司) 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层是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代建制管理模式的特色, 本文针对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三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分析。

2 模型假设

政府投资项目其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代建单位 (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实施者 (承包商) ;政府作为投资方将项目委托给代建单位去具体操作, 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的代理人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项目实施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可能产生寻租行为, 代建单位与项目实施者之间可能形成一种基于寻租行为的合作博弈关系。

1) 政府投资项目市场价为P, 代理人以P′的价格承包给项目实施者 (寻租人) , 一般来说PP′。2) 寻租人寻租的概率为α, 寻租人为了得到项目必须支付给代理人一笔费用, 即寻租成本, 假设寻租人支付的寻租成本为C;代理人参与寻租的概率为ρ。3) 政府对寻租行为进行监督的概率为λ, 监督有效的概率为ε, 监督成本为C′。4) 当项目实施者不寻租或项目实施者寻租但代建单位不参与寻租, 且政府也不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部门、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均为0。5) 当项目实施者不寻租或项目实施者寻租但代建单位不参与寻租, 政府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部门、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C′, 0, 0。6)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 但政府没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 (P′-P) , C, (P-P′) -C。7)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 政府进行监督但监督无效时, 政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 (P′-P) -C′, C, (P-P′) -C。 8)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 政府进行监督但监督无效时, 政府将会对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者进行惩罚。对代建单位将没收其收益, 并处以μ倍的罚款, 对项目实施者将处以V倍的罚款, 此时政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 (μ+1) C+V (P-P′-C) - (P-P′) -C′, -μC, - (V-1) (P-P′-C) 。

3 模型分析与结果讨论

1) 项目实施者寻租发生概率为α, 代建单位参与寻租概率为β的情况下, 政府进行监督与不进行监督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政府监督与不监督无差异时, E1 (λ) =E1 (1-λ) , 可得项目实施者进行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的最优概率αβ=Cζ×[ (μ+1) C+V (Ρ-Ρ-C) ]。即项目实施者进行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的概率小于αβ=Cζ×[ (μ+1) C+V (Ρ-Ρ-C) ], 业主的最优选择是不实施监督;如果项目实施者进行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的概率大于αβ=Cζ×[ (μ+1) C+V (Ρ-Ρ-C) ], 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实施监督。

2) 当政府以概率λ进行监督时, 代建单位选择参与寻租和不参与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代建单位参与寻租与不参与寻租无差异时, E2 (β) =E2× (1-β) , 解得:λ=1 (μ+1) ζ。即政府实施监督的概率小于λ=1 (μ+1) ζ, 代建单位的最优选择是参与寻租;政府实施监督的概率大于λ=1 (μ+1) ζ, 代建单位的最优选择是不参与寻租。

3) 当政府以概率λ进行监督时, 项目实施者选择寻租和不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与不寻租无差异时, E3 (α) =E3 (1-α) , 解得:λ=1Vζ。即政府实施监督的概率小于λ=1Vζ, 项目实施者的最优选择是寻租;政府实施监督的概率大于λ=1Vζ, 项目实施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寻租。

通过上面的均衡分析可知, 政府监督博弈的均衡与政府的监督成本C′, 政府监督有效的概率ζ, 对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者的惩罚 (μ+1) C, V (P′-P-C) 等均有关, 由αβ=Cζ×[ (μ+1) C+V (Ρ-Ρ-C) ]可知, 政府的监督成本越高, 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的概率就越大;对项目实施者和代建单位的处罚力度越大, 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的概率就越小;政府监督有效的概率ζ越大, 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的概率就越小。

4 提出对策和建议

1) 完善市场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管理制度, 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 使承包商、监理不必寻租和参与寻租。2) 优选代建单位。首先, 为规范代建市场要建立健全适合代建制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在代建单位选取过程中, 要特别防止代建单位为了取得项目代建权向政府部门寻租;其次,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将项目管理公司进入代建市场的门槛提高, 把部分资金能力不足、信用等级低、专业人员能力不够的公司排除在代建市场之外。3) 强化约束机制。在代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 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来约束代建单位和承包商的行为, 迫使代建单位和承包商提高风险意识。若发现代建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存在寻租行为, 要对代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原则是罚款要比寻租带来的收益高出数倍, 使得代建单位不敢轻易寻租。4) 创造激励机制。在代建制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政府部门和代建单位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 为了加强代建单位的努力水平, 同时阻止代建单位的寻租行为, 政府部门要向代建单位提供各种激励机制, 以促使代建单位努力工作, 调动代建单位的工作积极主动性, 尽可能避免代建单位与承包商的合谋寻租。5) 培养企业的职业道德。对代建制项目各利益主体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培养, 如强化企业信誉的影响, 使代建单位树立良好的道德观, 使得承包商和监理单位本身就不愿意寻租和参与寻租。

5 结语

在我国以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来拉动经济发展的时期, 代建制管理模式将越发引人注目;在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 必须关注代建制项目三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 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代建单位和承包商的寻租行为, 让代建制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在项目管理专业化方面的优势, 为我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服务,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

摘要:从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代建制项目三方利益主体出发, 深入探讨了在三方博弈关系中, 如何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建设各方的寻租行为, 同时提出对策, 以期保障政府部门的利益。

关键词:委托代理,代建制,博弈,寻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2]马云玲, 董迎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J].安徽建筑, 2008 (3) :171-172.

[3]何琴.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建制风险管理[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6 (1) :47-50.

[4]张玲, 邓雄才, 张洋.浅议代建制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山西建筑, 2008, 34 (3) :214-215.

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 篇5

本文主要通过博弈论的方法, 研究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与经理层、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问题。

1 公司治理中的博弈双方与博弈结构分析

在现代企业中,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实行监督管理;董事会直接任命经理人, 并且发放工资;经理人通过自身的才能管理公司, 获得更多的利润, 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然而, 在现实情况中,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员工时刻都进行着博弈。

1.1 监事会与经理人的博弈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实行监督, 其行为产生与否不仅对公司产生影响, 更是博弈双方的行为产生决定作用。监事会有“监督”和“不监督”两种行动, 董事会与经理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动。

1.2 董事会与经理的博弈

董事会直接任命经理, 使之为公司的服务, 但是在现实中, 董事会与经理的利益博弈成为了现在众多公司和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也就是著名的委托代理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3 员工与经理的博弈

经理通过聘请员工为公司的日常工作服务, 公司支付其工资。但员工的素质以及工作的努力程度与经理的决策进行博弈。于是, 产生了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要求员工的工作经验和高学历、多证书问题。

2 公司治理中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分析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分析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各个利益方之间的关系。本文作者主要对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博弈以及经理人与董事会之间的博弈进行详细的分析。

2.1 监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公司里面博弈双方经理人和监事会的行动分别为“作为, 不作为”和“监督和不监督”。博弈双方的博弈过程构成一个混合战略。具体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其中:监督成本为C;

A代表经理作为的支出, 经理不作为时的支出为0;

M为经理作为时公司的收益, N代表经理不作为是时公司的收益 (其中监事会代表公司的收益) , M>N;

W为公司付给经理的工资, 经理不作为时的罚款F, C

其中y为监督的概率, r为不作为的概率。

有监事会监督和不监督的收益的期望分别为:

有经理不作为和作为的收益的期望分别为:

分别解方程:

得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解为:

因此, 有监事会以的概率进行检查监督, 而经理人不作为的概率为。具体而言, 经济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按照产权分别的模式进行管理, 其中有比例的监事会就某件事情会执行监督, 有经理人中有的比例会就该件事情选择不作为。若F越大, 则经理人不作为的概率会越小, 若监督成本C越小, 则经理人不作为的概率也会越小。

2.2 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不断深化, 所有权和管理权不断分离。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经理人和董事会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经理人有业务素质比较好的和业务素质比较差的, 经理人的行动有作为和不作为, 而董事会聘请经理时有高工资和低工资之分。此时, 经理人和董事会之间就工资问题和经理的聘请与否展开了博弈。如表2所示:

其中:Rh1>Rh2, Rl1>Rl2, C1>C2, x Rh1是指经理人的经营公司的业绩与其工资成比例, 比例系数为x;

假定:Ll1-Lh1+x Rh1-x Rh2>0, Ll2-Lh2+x Rh1-x Rl2>0, 这个假定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x值实现;

经理不作为的时候支出为0, 经理作为的时候支出大于零;

A, B, A1, B1是指在不同工资水平下, 经理人不作为时公司的收益;

G经理的概率为q, B经理的概率为1-q (G经理是指管理能力相对较好的经理人, B经理是指管理能力相对较差的经理人) ;

高工资时公司的成本为C1, 低工资时公司的成本为C2;

G经理作为时公司的收益在高工资和低工资时分别为Rh1, Rl1, 对应支出为Lh1, Lh2 (是指经理人需要努力工作而付出的努力) ;

B经理作为时公司的收益在高工资和低工资时分别为R h 2, Rl2, 对应支出为Ll1, Ll2 (是指经理人需要努力工作而付出的努力) 。

其中:BD指董事会, hw指高工资, lw指低工资。

通过“海萨尼”转换, 可以将上述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转化成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通过对支付矩阵和博弈树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贝叶斯均衡。

由于“自然”选择有q的概率为G经理, 1-q的概率为B经理。有:

董事会实行高工资时的期望利润为:

董事会实行低工资时的期望利润为:

比较q (Rh1-C1) + (1-q) (Rh2-C1) 和q (Rl1-C2) + (1-q) (Rl2-C2) 的大小;

有:当q> (Rl2-Rh2+C1-C2) / (Rh1-Rh1-Rl1+Rl2) =Q1时 (特别地, 在实际情况中, q越大, 表示经理人是G经理的可能性越大, 董事会也更愿意实行高工资。因此, 默认Rh1-Rh1-Rl1+Rl2>0) , 董事会实行高工资。

当q< (Rl2-Rh2+C1-C2) / (Rh1-Rh1-Rl1+Rl2) 时, 董事会实行低工资。

对于董事会会实行高工资有:

经理人作为的期望收益为:

经理人不作为的期望收益为:C1

有:当q> (Ll1-x Rh2) / (Ll1-Lh1+x Rh1-x Rh2) =Q2时, 经理人会选择作为。

当q< (Ll1-x Rh2) / (Ll1-Lh1+xRh1-xRh2) 时, 经理人会选择不作为。

对于董事会会实行低工资, 有:

经理人作为的期望收益为:

经理人不作为的期望收益为:C2

有:当q> (Ll2-x Rl2) / (Ll2-Lh2+x Rh1-x Rl2) =Q3时, 经理人会选择作为。当q< (Ll2-x Rl2) / (Ll2-Lh2+x Rh1-x Rl2) 时, 经理人会选择不作为。

综上所述, 则有如下决策:

当q>Q1>Q2, 则有{高工资, 作为};当Q2>q>Q1, 则有{高工资, 不作为};当q

3 相关对策

众所周知, 公司在治理过程出现了一系列诸如委托-代理, 权责不明, 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本文主要对这一系列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希望能为我国公司的治理提供意见。

(1) 明确合理地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职责分明, 避免职责、角色模糊不清是现在公司理应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应该对其进行书面上的立法或规定, 是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做到职责分明, 权责一致。

(2) 完善公司董事制度。对于完善公司董事制度, 主要可以从提高董事任职条件;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可以吸收银行那样有影响力的大股东进入董事会, 应该吸收公司有能力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

(3) 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扩大监事会的职权, 加大监事惩罚力度, 使监督职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苏怡彤.浅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及改进策略.现代商业, 2009.

电子商务主体利益间的博弈分析的论文 篇6

1 物业管理各主体概念界定

1.1 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是矛盾和合作的规范研究, 是系统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情况下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均衡的理论。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各参与人所实施的行为方案 (策略) 相互依存, 各方在冲突或合作后所实现的损益得失结果不仅取决于自己所采用的行为方案, 同时也依赖于其他参与人所实施的行为方案, 是各方参与人行为方案组合的函数[2]。博弈论主要分为两大领域:非合作博弈理论和合作博弈理论。前者的核心问题是策略选择, 研究人们如何在利益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后者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分配, 研究人们已经达成合作之后如何分配利益。

1.2 物业管理相关局中人概念界定

房地产开发商是合法成立, 由政府部门批准, 以房地产经营管理为主体的盈利性企业, 通过房地产开发过程而获得利润。其在开发销售过程中应持有“五证两书”。

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服务性企业, 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由业主委员会选聘, 受业主委托,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合约进驻小区进行服务, 它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即物业的所有权人, 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在物业企业的管理过程中, 业主既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又是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群体。

2 柳州市物业管理现状分析

2.1 柳州市物业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展迅速, 截自2012年底, 中国已拥有超过71000余家物业管理企业, 612.3万的从业人员, 管理各类房屋面积约145.3亿平方米, 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

柳州市拥有一级至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其中一级和二级资质企业数较少, 多数属于三级资质。在前期物业管理中, 主要存在新旧物业交接的问题;后期的物业管理阶段, 一些老旧小区的物业费收取困难, 加之部分业主的服务期望值过高, 使得物业管理矛盾频繁。

2.2 近年来柳州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物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体系不够健全

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还属朝阳行业, 法律制度及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健全, 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如何收费, 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等问题介绍笼统。政府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也存在缺失, 遇到问题时常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

2.2.2 业主期望值过高产生矛盾

业主投诉的问题常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范围, 而业主还很理直气壮的认为“交了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就得解决问题”, 以致于产生矛盾时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 造成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出现。业主的期望值过高是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2.2.3 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交接不当产生问题

在物业交接过程中新旧物业管理企业未理清好资金的问题, 甚至出现前期的物业管理公司卷款潜逃, 后期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进行交接的情况。由于开发商对小区公共场地规划不清, 开发商私自将绿化用地用于建设车位而未告知业主, 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也未就此类问题做好交接, 导致业主和开发商产生矛盾。

3 物业管理局中人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3.1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 无法移交给正式的物业公司, 则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公司。此类部门或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是隶属关系, 基本无实权, 业主反映的问题最终会反映到房地产开发商处。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部门或公司是“父承子传”, 上下级关系。

在房地产建设初期, 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前期的物业管理, 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即合同关系。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流通、消费的过程之中, 物业管理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 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 也需要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鼎力支持, 此时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是利益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 不同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各有不同。当物业管理公司隶属房地产开发商时, 他们是上下级关系;而当物业管理公司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时是合同关系;由业主委员会选聘时是利益合作关系。

3.2 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的关系

在所开发的房屋销售之前, 房地产开发商是所建房屋的业主, 对房屋具有支配的权利。当购房者需要买房时, 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向购房者出售房屋, 取得利益, 而在取得房屋的过程中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协议或合同。所以, 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是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

3.3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初期, 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由房地产开发商起草拟定的物业服务协议。此阶段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协议关系。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此阶段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合同关系。签订协议和合同时后,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服务, 形成潜在的服务关系。

物业管理的协调发展、兴盛都取决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三者之间的包容、理解及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管理市场的健全程度。

通过上述的观点, 可以判断出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博弈关系 (如图1所示) , 物业管理公司处于相互连接的位置。前期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而后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各主体间的博弈主要源于利益的关系。亚当斯密的理论认为, 在市场经济中, 每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 而最后全社会达到利他的成效, 但是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这三者之间就不受用。

假设这三方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 不顾他人的利益, 那么结果肯定是三方俱败的结果。这三方所形成的黄金三角也会有产生问题的时候, 而在产生问题时, 三方之间就会相互推卸责任, 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的结果一定不能达到共赢, 而我们要找的就是三方达到共赢的办法。

从整体看来, 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使物业管理主体间的关系达到均衡: (1) 三方签订合同, 就像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就业单位, 学校之间的三方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到出现何种问题要找谁。 (2) 三方成立专属的基金, 并交由银行保管, 用于对日常的维护, 在对一些三方都有责任的问题上, 可以用基金来解决。 (3) 三方各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统一沟通。比如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物业成立纠纷处理部门, 房地产开发商成立售后问题处理部门, 这些部门都是处理纠纷矛盾的专属部门。 (4)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这三者的管理, 起到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1]郭宗逹.物业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7:78-109.

[2]肖条军.博弈论及其应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5:1-2.

[3]温磊.浅谈物业管理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J].科技信息, 2012 (7)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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