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缴费通知单格式

2024-04-29

电费缴费通知单格式(精选8篇)

电费缴费通知单格式 篇1

树林乡辖区内所有用电客户: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电费必须每月结零,望各用电客户每月1日至15日之间到树林供电所营业室缴清当月电费,如到期未交电费的客户,我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为了避免欠费停电给你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请你按时缴纳电费。

特此通知

彝良供电有限公司

树林供电所

缴费通知书 篇2

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元,贵户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元/月、元/季度、元/半年、元/全年(备注:交费起算时间为 年 月 日起)。

其他费用

说明:

1、公摊水电用于公共区域的照明、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绿化等用途,按实际发生费用公摊至每户。物业

管理处会于公告栏每月公示公摊方式及分摊明细。

2、物业管理费用包括: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另

外维修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由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支付);③清洁卫生费用;④绿化养护费用;⑤秩序

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⑧法定税费;⑨其它杂费。

3、停车管理费仅用于车位使用及支付停车场运行养护费用。

请贵户于 月 日前往管理处缴交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2

尊敬的 :

您好!根据本司与您所签合同的约定,你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缴清 年 月 日至,逾期按每日 %收取违约金,请及时将该款项打入以下账户(详见备注),并以转款凭证换取收据。

X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备注:

户 名:x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支行

帐 号:xxxxxxxx

缴费通知书范文3

_______公司/女士/先生:

您好!您所购买的_________大厦________层__________室房屋已经竣工。按购房合同规定,您来办理入伙手续时,请同时缴清以下款项:

1.购房余款,计人民币_____元。

2.预收________个月管理费,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水电管理备用金,用于供水、供电、机电、电梯、消防等重要设备的更新及突发事故抢修时的储备资金,计人民币________元。

4.装修管理费,装修完毕按规定退还,计人民币________元。

5.建筑垃圾清运费,用于清理业主入住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所预收的管理费,装修完毕后,按规定清退。计人民币______元。

6.其他费用(具体列出项目及金额供业主选择)。

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4

XXX:

你诉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xxx送达应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需向xxx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限你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缴纳公告费260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特此通知。

收款单位: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

收款账号:4300***0XXXX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展东支行

注:请将银行汇单邮寄至本院xxxx法庭,否则,将影响案件及时进入审理程序。

电话:XXXXXXX

20xx年9月24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5

女士/先生:

欢迎您成为 区的新业主!

我公司为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兹先介绍有关收楼事项和收楼程序,避免您在接收新楼时,产生遗漏而带来不便。望您能认真阅读,务勿遗忘。

1.在房地产公司财务部办理手续

1)付清购房余款。

2)携带已缴款的各期收据交财务部验证、收回并开具总发票。

3)在《入住手续书》(1)上盖章。

2.在房地产公司地产部办理手续

1)验清业主身份。业主如有时间应亲临我公司接收物业,并请带上:入住手续书;业主身份证、港澳台同胞购房证明、护照或居住证;购房合同。

2)若业主不能亲临收楼,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除携带入住手续书、购房合同外,还应出具:业主的授权书(由律师鉴证);业主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3)在《入住手续书》(2)上盖章。

3.在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办理手续

1)缴付各项管理费用。预收不超过3个月的管理费;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业主装修完毕,自己清运了建筑垃圾即如数退还。

2)缴付其他费用。如安装防盗门、安装防盗窗花等。

3)在《入住手续书》(3)上盖章。

4.在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办理手续

1)介绍入住的有关事项。

2)验收房屋。

3)签署《业主公约》,领取住户手册。

4)向业主移交楼宇钥匙。

5)在《入住手续书》(4)上由业主本人盖章或签字,交物业管理公司保存。

5.您在收楼时,请认真检查室内设备、土建、装修是否有缺少、损坏等质量问题。如有投诉,请在收楼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将代表业主利益向开发商协商解决。

6.根据园区承建合同,楼宇保修期为两年。两年内如有工程质量所导致的问题,承建单位将负责为业主修缮。但因使用不当所导致的问题,则由业主自行支付修缮费用。

7.您可以对所购房屋进行室内装修,请认真阅读《房屋使用说明书》,保证绝对不影响楼宇建筑结构和公共设施。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6

商户:

根据xx市xx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xx年3 月8 日至20xx年3 月15 日为我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日期;截止20xx年3 月19日你卖场仍未交纳管理费用。经查,你已经违反《租赁经营合同》下列规定:

1、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交费期限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第十一条第四款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7天不缴纳租金,经甲方限期缴纳后仍拒不交纳的。根据合同规定,特向你卖场下达限期催缴通知,请你于20xx年3月23日16点前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否则商场将收回贵铺位及全部货品,由你方承担一切责任。

xx市xx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月20 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7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已经签署完毕并生效。按照该合同约定,贵司需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但截至 年 月 日,贵司已经拖欠我司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其中包含 费 元、费 元。另外,根据该合同约定,贵司应于 年 月 日前缴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各项费用 元(含 费 元、费 元【本段内容可选择填写,如不涉及,可删除】)。望贵司收到此函件后能尽快答复,且最晚不迟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费用支付至我司,以便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专此顺致商安!

【公司名称】年 月 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8

尊敬的:

您好!根据本司与您所签合同的约定,你方应于年月日前缴清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季度租金(¥元),逾期按每日%收取违约金,请及时将该款项打入以下账户(详见备注),并以转款凭证换取收据。

xxxxxx公司

年月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9

按照《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xx]9号)和《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xx]6号)等规定,现将我校20xx年秋季收费情况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金额:簿籍费15元。

二、缴费方式:向各班班主任交纳现金。

三、交费时间:20xx年8月31日

莆田常太中学

20xx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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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通知 篇3

开学在即,您的孩子需要缴纳伙食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教育局的会议精神,本学期开始全面实行网上收费(APP),指定我校对接银行是太仓市农业银行。具体缴费方式多样,供您自主选择:

其中:缴费方式一:农业银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缴费。

您如果没有开通农行掌上银行,可以按照《自助注册农行掌上银行流程及缴费方法》的提示,进行操作。如果不成功,请就近到农行网点咨询办理。需要提供资料:家长本人身份证、农行借记卡。如果您没有农行卡,看病用的社保卡也可以,或者直接到银行网点开卡。

您如果已经开通农行掌上银行,可以按照《自助注册农行掌上银行流程及缴费方法》的提示,直接从第8步开始进行操作。

缴费方式二:使用农行借记卡,就近到农行网点,通过自助终端缴费。

缴费方式三:银联缴费(其他银行卡),只要开通银联支付功能就可以缴费。

自助注册农行掌上银行流程及缴费方法可以到银行查询或关注班级微信群或QQ群了解。

通知人:

学生缴费通知 篇4

一、我院20xx-20xx学年收费标准如下,交费一律按学年预收。

单位:元:

类别

年级

学费

教材费

住宿费

重修学费

普通专业、

中德“2+3”

~20xx级

艺术:7000

非艺:3960

600

1200

按实际重修学分计算

专升本

20xx级

3960

600

1200

中澳班

20xx级

0

600

1200

中美班

20xx~20xx级

21000

600

1200

中法班

20xx~20xx级

22000

600

1200

中德合作办学专业

20xx级

25000

600

1200

注:1、重修学费根据教务处提供重修学分,按75元/学分计算(第一次重修按标准70%收取)。教务处在每学年6月份提供,计财处在6月份扣款一次,未扣费成功学生在下学年与其它学杂费一起交。

2、部分公寓楼层住宿费标准低于1200元/年,按实际标准扣取;教材费需先预交,一般在每年6月份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交费说明:

1、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与预收的差额,结转至下一学年,多退少补。

2、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在学校财务网站收费公示栏公示,接受大家监督。

3、做好收费相关工作。各学院要抓紧部署学生的收费工作,将新学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款方式及时间通知每一位学生。下学年学生报到后,计财处将已交费学生收费票据送各学院,请各学院及时分发给学生。

4、严格缓交手续。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杂费的,不得办理注册手续。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不能按时交清学杂费的学生,需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选课,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三、交费方式:(计财处电话:85070867、85070869,财务处网站:,缴费平台:

我校学生交费采用农行卡统一扣款的方式。所有学生必须将需交纳的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全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农行卡(同学如有卡遗失、更换,请及时到计财处办理变更登记,扣费以变更登记后的卡为准)中,学校将在8月26日统一扣款,学生交清学杂费后方能报到注册。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同学,请在8月28日通过身份证号码登陆缴费平台进行网络缴费,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在登陆缴费平台前请仔细查看网页上关于网络缴费的.使用指南、缴费流程和注意事项等。为避免重复缴费,银行扣款期间缴费平台暂时关闭。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缓交的同学,请于2周内到所在学院学工办办理,缓交期限不超过2个月。

同学们务必在8月26日前将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大学生医保款足额存入卡中!

计划财务处

社保缴费通知书 篇5

公司将于 年 月开始为您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个人资料准备完毕交至行政部,因个人原因延迟缴纳社保者,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需提交给行政部的材料

本人已阅读以上内容,□愿意/□不愿意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签字: 月日篇二:社保缴纳通知书1 社保缴纳通知书

:您好!

请您于 月 日前上交以下注明“√”标志所对应的资料,以便及时给您办理录用及社保手续,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齐以下资料而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社保缴纳通知书回执单

本人已收到浙江三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胜山店社保缴纳通知书并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资料则而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后果由本人承担。

员工签字:

《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怎么算?

张 佶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副科长

众多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保中心寄发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后,往往发现上面记载的金额与自己计算的金额总有一些出入,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缴纳金额呢?让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些实务中的计算方法。

(一)分离计算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原则

部分单位的人事专员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时候,会发现《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上的个人部分与自己计算得完全一致,但是单位部分却怎么也碰不拢,自己计算的总是比通知书上的要多个几角甚至几块钱,这是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往往是把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都按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其实,个人的缴费金额是应当按个人基数来独立计算。例如,小王的缴费基数是2338,那么他自己个人所应当承担的养老金就应当为2338×8%=187.04元,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规则中存在着“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缴费为187.1元。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单位需要承担费用,应当由整个单位总的缴费基数来乘以相应的缴费比例,而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同样是单位缴费部分的计算,若采用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可能会出现多算。

通过以下例子我们来做进一步说明。a公司有一般属性的缴费员工共5名,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2338,3521和4508。若我们采用个人分开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根据三人基数分别计算为2338×22%=514.36元,见分进角为514.4元;3521×22%=774.62元,见分进角为774.7元;4508×22%=991.76元,见分进角为991.8元,三者累加单位缴费合计为:514.4+774.7+991.8=2280.9元。这样算对吗?看起来没错呀„„

其实上述这样计算单位的缴费数额是不对的,对于a公司来说,单位应当承担的当月养老金应当为(2338+3521+4508)×22%=2280.74元,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的缴费应当为2280.8元。

不同的算法,对于单位的缴费部分所得的结果就会出现差异。对于缴费人员数量多的单位来说,差异就会更加明显。

(二)各险种分离计算原则 在上海市现行的《缴费通知书》中,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做了分别的独立计算。对于不同属性的人员,其参保的险种、参保的比例都是不同的。在缴费人员基数确定之后,千万不能“一揽子”全部按各险种的基本比例来计算费用。

下面我们来列举几中类型的特殊缴费人群,以及在计算他们所涉及的费用时候的一些实务技巧: 1.本市非城镇户籍职工、已经按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参保的外来非城镇职工。

这类从业员工其个人不缴失业保险,但是需要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所以在计算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时,仍然需要将本市户籍的农村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基数计入。2.本市城镇户籍的征地预缴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缴纳“小三金”的人员。

这类从业人员个人可以只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也可以仅仅承担其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单位部分。所以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不用计入用人单位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总缴费基数。

3.按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参保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员。本市的这类从业人员目前暂时可以根据规定不参加本市的失业和生育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不用计入用人单位失业、生育保险费的总缴费基数。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享受豁免待遇的外籍人士自2011年10月15日起,若执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也将和本市一般从业人员一样参加全部社会保险险种。4.“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过渡期内享受优惠缴费比例的从业人员。

本市这类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过渡期内优惠缴费比例,其中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同样可以不用缴纳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费用,在计算时应当特别注意。

这部分人员的计算

规则我们将在下一段落中着重说明。

(三)分离计算过渡期缴费与一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原则 自2011年7月后,本市进入了“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的过渡时期。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很可能出现“一厂两制”或者“一场三制”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在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做到分离计算过渡期缴费与基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

直接来说,就是应当将“综保并轨”过渡人群、“镇保并轨”过渡人群和一般城镇社会保险人群分开三类做独立计算,然后再合并累加数额。

我们以养老金的计算来举例说明,a公司中以下三类员工: 1)参加“综保”过渡办法“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某甲、某乙,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优惠基数1558和协商实际基数5243; 那么某甲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1558×8%=124.7元(见分进角),某乙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5243×8%=419.5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1558+5243)×22%=1496.3元(见分进角)。2)参加“镇保”过渡办法的从业人员某丙、某丁,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优惠基数2338和协商实际基数3456;

那么某丙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2338×5%=116.9元(见分进角),某丁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3456×5%=172.8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2338+3456)×17%=985.0元(见分进

角)。

3)参加一般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某戊、某己,缴费基数为5678和8356; 那么某戊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5678×8%=454.3元(见分进角),某己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8356×8%=668.5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5678+8356)×22%=3087.5元(见分进角)。在对上述三类人员分别进行计算后,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养老金即为:甲124.7+乙419.5+丙116.9+丁172.8+戊454.3+己668.5=1956.7元。同样a公司需要缴纳的养老金单位部分金额为1496.3+985+3087.5=5568.8元 此外,在计算社会保险费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补缴金额的计算可以按上述原则,将补缴基数累加在当月基数之上再做相应乘积;2)《缴费通知书》上将个人部分补缴金额都计入“个人应补缴历月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单位部分补缴金额只有在补缴当4月份之前的金额才会计入“单位应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将当4月份(含4月)之后的补缴金额计入“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栏目。3)工伤保险采用的是浮动费率,支缴率超过一定比率的用人单位将会相应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这些用以计算原始数据取得,除了各单位应当做好职工名册和薪资台账之外,我们建议大家在每个月完成当月操作后及时篇四:社保附件1:《社保缴纳告知书》

社会保险缴纳告知书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使乙方老有所养,病有所依,甲方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了避免经济纠纷,保障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就社会保险缴纳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予以告知:

1、甲方按照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为乙方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包括

甲方和乙方应承担的保险费用)。

2、乙方应承担保险费用由甲方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提前代 缴。费用数额由甲方从乙方月工资中逐月扣回。

3、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甲方即不再承担乙方社会保险费代缴义

务。跨月代缴产生差额由甲方从乙方结算月工资中全额扣回。

4、乙方如不能退还所欠甲方代缴社保费用,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

款的权力。

5、乙方社会保险缴纳办理材料需于试用期第25日前提供至公司人力部,所提供材料要求真实、完整,所需材料项目见(附件1)。

6、因逾期或未能提供相关有效材料和手续而造成社保缴纳延迟的损失和责

任由乙方本人自行全权承担。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

附件1:

1、本人在原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复印件1份;

2、本人在原单位办理的社保卡号、医保卡号;

3、本人户口证明:户口本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适用于社保

首次办理者);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白底1寸彩照2张。

甲 方: 乙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五: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特对你单位欠缴的下列社会保险费,发此催缴通知书。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视为送达,送达后请在十日内到社会保险部

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 篇6

各位员工:

根据社发〔2011〕13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份开始,我市企事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统一上调,并将社保缴费分为城镇工和农民工,城镇工比农民工多缴纳了城镇工失业保险,所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保费也有所不同。

按照社会保险局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7月开始,公司将调整社保缴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城镇工:从140元调整到190.00元,农民工:从140元调整到180.00元,因为公司发放6月份工资时已经扣除7月份个人应承担社保费,所以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要补扣差额部分。

发放7月份工资时应扣个人应承担社保费合计:城镇工:240.00元(7月社保补差额50元 + 8月社保190元),农民工:220.00元(7月社保补差额40元 + 8月社保180元),请各位员工予以支持理解!

财务部

2011年7月28日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通知 篇7

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的问答

一、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五项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3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确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

二、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22日之间,向各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4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申报有哪几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同)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首次进行网上申报的单位,请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同时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等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哪几种情形的缴费基数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已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员,属于下列二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进行统一调整:

(一)原缴费基数在新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要求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的;

(二)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最低限,并愿意按今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如何处理?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参保人员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六、新的缴费基数何时启用?

各缴费单位、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从2014年新的社保起开始启用。即缴费单位、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从6月1日起,根据本单位、本人缴费基数申报数据,按新的标准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七、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有什么变化?

从2014社保起,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有以下调整:

(一)调整二、三类行业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挂钩的参数。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费率的基础上,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数占该用人单位月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下同)大于等于4%的,上浮一档费率。

(二)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与费率挂钩。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次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本行业最低费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费率的基础上,追加下浮一档费率。上述单位同时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A级或B级的,按“有利企业,只靠一头”的原则调整次费率。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缴费基数,应按参加养老保险同一缴费基数确定申报;

(二)上述内容仅适用于社会保险市区统筹范围,其他五县(市)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公布。

九、宁波市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表一:适用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单位:元

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单位:元

注: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在2447元至3261元之间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3262元确定。

三、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单位:元

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二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表四:市本级及各区工伤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电费缴费通知单格式 篇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及核对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年检时间

(一)用人单位应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20日,到其登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以及基础信息采集核对等手续。

(二)具体时间安排:参保人数为11人至20人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4月20日;参保人数为21人至100人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5月20日;10人以下和101人以上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6月20日。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201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指在2012(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和留用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二)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2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2013(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单位,其职工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四)用人单位使用的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派遣(代理)的人员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台帐,收入台帐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以确定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南京市2013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上签名,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签名确认表;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采用公示或其它的方式予以告知。

三、申报、年检方式及程序

(一)2013年,我市用人单位获取申报资料原则上通过网站下载。已办理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注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网站下载《花名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未办理过网站注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到市、区经办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后直接登录网站下载《花名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网站注册的用人单位,可携U盘至市、区经办机构拷盘、领取申报资料。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或柜面进行申报、年检。

1、网上申报、年检

(1)实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流程完成网上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见附件1)后,应及时将《南京市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他申报资料报至市、区经办机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确认或换证等手续,资料报送时间截止7月31日。

(2)用人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所申报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柜面申报、年检

(1)实行柜面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携带U盘及相关资料至市、区经办机构进行年检、申报。

(2)到柜面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先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项目中的单位地址、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逐一进行核对并自行修改,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报送《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见附件4)。《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新证换领手续。年检完成后,办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3)市、区经办机构可向报盘申报单位反馈申报录入信息;无条件报盘申报的单位,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至市、区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四、申报材料

(一)一般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应按规定填报《年检表》、《花名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反映单位2012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意一项(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审计报告》;

(2)“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3)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3、纸质或电子式职工工资收入台帐(见附件5);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如有扣减因素需填写,见附件6);

5、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二)使用劳务派遣及代理人员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见附件7,该表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并须经双方核对后盖章确认);

(三)被授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只需填报《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年检表》、《花名册》、《申报表》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复印件),不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经办机构按简易审核程序办理。

(四)参加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除需提供《年检表》、《花名册》、《申报表》,只需再提供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与核对

(一)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在申报2013缴费基数时,为保证基础信息准确性,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核对并修改。

(二)基础信息有空缺的需逐项采集并填写,不得为空,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至少填写一项。

(三)今后参保人员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或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修改,以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和相关信息的接收。

(四)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市、区经办机构柜台办理信息变更。

六、其他事项

(一)每月最后一天半为关门结算期,不办理申报和年检等项工作。

(二)采用网上、柜面方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录入《花名册》时请勿调整表中各列的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无需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经办机构将通过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直接采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仍然按文件要求申报该部分人员的缴费基数。

(四)外国人、港澳台在宁从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五)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六)用人单位以2012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3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职工,视为2013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如需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可在经办机构柜面另行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经办机构将按其2013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3的缴费基数。

(七)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八)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自2013年7月起每月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对2013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九)对未按时申报、网上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以及存在瞒报、少报行为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十)2013年7月1日后,已办理网上注册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或下载2013缴费基数。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2、《南京市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南京市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4、《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5、《____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

7、《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

8、南京市、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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