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试题

2024-0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试题(精选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试题 篇1

1、(单选题)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是()。

o o o o A.平等权

B.依法纳税

C.宗教信仰自由

D.人身自由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2、(单选题)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o o o o A.义务

B.权利

C.权力

D.责任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3、(单选题)宪法禁止()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o o o o A.非法拘禁

B.非法绑架

C.非法羁押

D.非法逮捕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4、(单选题)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中,()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

o o o A.言论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公民的人格尊严 o D.迁徙自由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5、(单选题)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

o o o o A.停止行使选举权

B.没有选举权

C.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D.准予行使选举权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6、(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不享有选举权的是()。

o o o o A.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

B.精神病患者

C.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

D.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7、(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o o o o A.平等权

B.受教育权

C.环境权

D.出版自由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8、(单选题)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o

利 A.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o o o B.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C.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D.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9、(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o o o o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C.我国公民没有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

D.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不能被剥夺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0、(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是()。

o o o o A.平等权

B.宗教信仰自由

C.人身自由

D.依法纳税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1、(单选题)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o o A.传统道德

B.行政法 o o C.宪法和法律

D.民法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2、(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o o o o A.群众

B.国民

C.公民

D.人民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o o o o A.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B.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C.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o o o o A.十八

B.二十

C.十四

D.十六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15、(单选题)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

o o o o A.提出申诉的权利

B.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

C.提出批评的权利

D.取得赔偿的权利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6、(单选题)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o o o o 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C.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

D.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7、(单选题)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

o o o o A.遵守宪法和法律

B.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C.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依法纳税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8、(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o o A.文化教育

B.政治自由 o o C.民主

D.人身自由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9、(单选题)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o o o o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20、(单选题)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

o o o o A.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B.信基督教或者信佛教

C.新道教或者信佛教

D.信佛教或者信伊斯兰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21、(多选题)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原则。

o o o o A.积极性

B.主动性

C.功能性

D.主观性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 

22、(多选题)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哪几项职权?()

o o o o A.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B.制定并执行政策

C.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D.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3、(多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来()。

o o o o A.维护人民的权利

B.行使国家权力

C.参与国家管理

D.了解国家运作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

24、(多选题)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o o o o A.决策

B.建议

C.意见

D.批评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25、(多选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o o A.社会主义

B.全民所有 o o C.政治协商

D.多党合作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

26、(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o o o o A.平等原则

B.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C.无记名投票原则

D.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7、(多选题)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o o o o A.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B.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D.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28、(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o o o o A.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B.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 

29、(多选题)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o o o o A.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D.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30、(多选题)国家从哪些方面为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o o o o A.经费保证

B.程序规定

C.直接选举

D.法律约束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31、(多选题)选举方法,即选举中所采取的法定办法,包括()等方法。

o o o o A.表决、计票

B.代表名额分配

C.候选人提名

D.选民登记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2、(多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

o o o A.依法行权

B.接受监督

C.民主产生 o D.公平竞选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33、(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

o o o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D.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

34、(多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o o o o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5、(多选题)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o o o o A.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

36、(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代表组成。o o o o A.特别行政区

B.工人

C.军队

D.省、自治区、直辖市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7、(多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o o o o A.监督权

B.决定权

C.任免权

D.立法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8、(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o o o o A.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D.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39、(多选题)政协的主要职能是()。

o o o o A.民主监督

B.修订法规

C.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D.政治协商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40、(多选题)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o o o o A.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B.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C.负责执行基本法

D.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41、(判断题)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2、(判断题)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3、(判断题)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4、(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5、(判断题)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6、(判断题)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7、(判断题)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8、(判断题)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形式只有下列几种:(1)全民所有制经济,(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3)个体经济,(4)中外合资企业。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9、(判断题)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50、(判断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

o o A.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试题 篇2

一、权能区分原理

孙中山在1924 年4 月的《民权主义》第五讲中提到了权能区分的基本概念, 即人民有权, 政府有能。并以诸葛亮和阿斗两位历史人物来比拟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其中的权即指人民所拥有的选举、罢免、复决、创制四种政权。能即指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人民权具有根本性的地位, 政府权由人民授权产生。洛克基于社会契约论, 在表述这一点时便指出——政府权力虽是最高权力, 但也受到委托条件的限制。

孙中山认为西方代议制政府权能不分和政府效率低下的原因在于民权的单一, 即人民只拥有选举权, 但在选举之后, 公民无法对其选出的政府进行合法有效地监督。所以, 欧美国家的人民往往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敌对气氛, 即民权只能发出去, 而不能收回来。因而公民除了拥有选举权之外, 还需拥有对官员的罢免权力以及对法律的创制权和复决权, 以保证政治输出与输入的平衡, 政治系统保持稳定, 最终实现直接民权。

权能区分原理本质上是人民主权, 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具体反映为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总统”、第五章“行政”、第六章“立法”、第七章“司法”、第八章“考试”、第九章“监察”之间的关系。其中, 国民大会由民选产生, 行使政权。治权系统中的行政、司法、考试机关的人事提名权在总统, 决定权在立法、监察, 而立法、监察两院亦为民选机关。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5 章第55 条“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 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7 章第79 条“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第8 章第84 条“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考试委员若干人, 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也就是说, 治权系统均为民选产生, 民意能直达五院。

另外, 从创制、复决权来看, 基于第3 章第27 条“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 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第6 章第63 条“立法院由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 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的规定。有学者据此认为, 国民大会和立法院权限出现混淆, 因为国民大会的创制、复决两权显然包括创制、复决法律, 那么立法院功能便没有讲清。针对这一点, 可以从权能区分原理出发分析:因为立法权为治权, 因而立法院所含之创制、复决权仅限于治权中的一项普遍的立法技术。而国民大会为政权系统, 重在事后追偿, 其创制、复决两权乃在于创制诸如宪法等国家大法和复决立法院所有法律案, 而不限于宪法修正案。

二、分权制衡思想

西方政治学中的分权理论由洛克明确提出, 后经孟德斯鸠加以完善, 并由美国宪政实践发扬光大。总起来看, 分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使之免于政府、社会、他人的非法侵犯。这一理论基于两点认识, 即权力一旦掌握在一人之手, 容易流于专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孟德斯鸠语) ”因而, 以权力约束权力, 防止权力滥用便成为西方政治学中的一门显学。

现代政治科学关于分权的论述主要从纵、横两个向度展开。从纵向上来看, 《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中央与地方均权主义, 实行省、县自治。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10 章“中央与地方权限”、第11 章“地方制度”第112 条“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 依据省县自治通则, 制定自治法, 但不得与宪法抵触”、第121 条“县实行县自治、第122 条“县得召集县民代表大会, 依据省县自治通则, 制定县自治法, 但不得与宪法及省自治法抵触”。这些规定表明了省县自治实行立法均权与行政均权, 但司法院对地方立法拥有司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因此, 中华民国虽为单一制国家, 然而单一制与地方自治并非不悖。“在保证地方自治的基础上, 国家统一可以降低统治成本以及区域冲突的风险”。

从横向上来看,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五权分立的治权架构, 其不同于三权分立之处在于从行政权中独立出考试权, 从立法权中独立出监察权。以构成一个“万能政府”。

其中考试、监察两权由孙中山从中国古代政治的监察制度和选举制度及认识到欧美三权分立的弊端受启发而创设。传统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往往任人唯亲, 政府官员且多由投票选举产生, 极易造成民选代表平庸无能, 又立法权中权责不清, 议院便趋于官僚化、腐儒政治。在孙文之前, 西方便有学人修正了三权分立, 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孔斯坦提出“五权学说”, 即将国家权力分为君权、行政权、经常意见权、公共代表权、审判权五种权力。其中君权仅为虚设, 行政权向议会负责而非君主, 经常意见权和公共代表权分属上院和下院, 审判权即为司法权。因而这种划分仍然没有析出监察权, 更没有优化人才考选。而中国自两汉举孝廉、魏晋九品中正以至隋唐进士科举, 甚至于明、清八股取士, 文官制度历久弥新, 乃在于中国古代政治不断开放政权, 达到政民一体, 重贤能胜于重民意, 造就的是一种限制被选举人的积极选举, 而欧美选拔人才则侧重于选举人的资格限制。在监察制度方面, 起初, 在汉代三公九卿的中央政府组织中, 丞相执掌行政权, 太尉把持军权, 御史大夫辅助丞相主事监察权, 到了唐代, “御史台成为一独立之机构, 不属于三省。换言之, 监察权是脱离相权而独立了”。

上述五权的划分, 使得《中华民国宪法》成为一部五权宪法, 五权的制衡不在于三权分立的侧重权力制约, 而是强调权能分立、保障人民主权, 实行全民政治。故而必须把防止专制独裁、实行法治作为制宪出发点。相比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总统、国会两大机构对峙, 《中华民国宪法》通过立法对行政的同意任命权对总统权力进行限制。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5 章第57 条“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 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这样又以立法委员的质询权约束行政机关, 但立法院没有倒阁权, 便在制衡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定程度上的政治稳定。对行政及其他治权的弹劾权在监察院, 监察院专事弹劾、纠正, 但监察本身为治权, 因而为了防止其自身腐化, 监察院应为民选产生, 并且监察院的弹劾案作出需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监察院的弹劾案交付国民大会及司法院决议、执行。其中第7 章第80 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 依据法律独立审判, 不受任何干涉”明确表达了司法独立的思想, 英国政治哲学家密尔就认为, 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就是司法官员。但是监察权亦可弹劾司法权, 为实现两院的制衡, 因而, 司法院人事的同意任命权在监察院。

如此一来, 五权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 克服了三权分立中议会专制、阶级选举等缺点, 实现了宪政模式的一次革新。

三、代议制政府

孙中山先生民权主义之“民权”二字, 乃是英语“democracy”的早期汉译, 即民主的意思。故而民权主义为民主、民主主义。“大约两个世纪以前, 当年纪20 多岁的法官托克维尔一踏上美国的国土, 他就被当时美国的政治社会所吸引, 并惊喜地预言民主是‘势必所至, 天意使然’”。国家层面上的民主主义体现为人民与政府的关系, 大致可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政府组织形式。“但是鉴于直接民主在现代社会几乎不可操作和巨大成本, 间接民主是唯一可行的制度选择”。

《中华民国宪法》勾勒了行宪之后国家代议制政府的大致轮廓。“代议制政体就是, 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按照权能区分原理, 《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 并以宪法保障主义的形式保护人民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从制宪之后的国大代表直选和立法委员直选的情形来看, 1947 年11 月21 日, 全国举行大选, 由全国国民以无记名方式直接选举3045 名国民大会代表, 1948 年1月21 日, 全国再度进行大选, 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了773 名立法委员, 各省、市议会议员间接选举监察委员。时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亲临现场观察, 评价此次选举“对于国家之民主建设, 必当发生至佳之影响”。

《中华民国宪法》所确定的代议政体不同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总统制, 也异于英国议会制, 而是一种改进型的议会制或混合政体, 政府运行主要在于总统与五院之间的关系, 两者均为民选机关, 行政权同时受制于总统和立法院。这就根本区别于美宪中政党占国会多数而致使行政权趋于专制的政体。“若论五权宪法, 则行政部分只占全体政制权重之五分之一, 其活动机能实较英、美制度为削弱。国会中之多数党, 纵与行政部分通成一气, 其影响于全体政制者, 亦仅五分之一耳”。

同时, 代议制政府存在的两个明显缺点, 即代议士才智低下以及多数人的暴虐。早已为考试、监察两权所化解, 由此凸显出孙中山先生高度的政治智慧。

四、结论

1947 年圣诞节, 《中华民国宪法》正式生效。当晚, 国府主席蒋中正发表广播讲话, 庆祝国家走上宪政之路。自由主义者胡适认为这是孙中山遗训的复活, “一个握有政权的政党自动地让出一部分政权, 请别的政党来参加, 这是近世政治史上稀有的事”。

然而, 一年之后, 中共即发动了攻势迅猛的三大战役。又过一年, 中共发动渡江战役, 占领“首都”南京, 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宣告灭亡。国民党与其将失败归咎于1936 年张学良的西安事变, 莫不如反求诸己, 反求诸“宪法”。

首先, 《中华民国宪法》违背了孙文遗教。《中华民国宪法》前身为1936 年5 月5 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草案, 即“五五宪草”, 内中明确确定了总统制、有形国民大会等较好体现权能区分原理的制度。后来, “五五宪草”经1946 年旧政协会议及民社党张君劢等人修改, 形成了“政协宪草”。此宪草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 提出了联邦制、内阁制、无形国大等主张。制宪国大召开期间, 《中华民国宪法》即以“政协宪草”为蓝本, 除维持省县自治之外, 未有改动, 直至大会通过。因此, 《中华民国宪法》便偏离了五权宪法的架构。具体体现在:甲、国民大会化为无形, 形同虚设, 且职权仅限于选举、罢免正副总统, 六年始得召开一次, 创制、复决两权的条款又模糊不清。因而无法体现权能区分。乙、国民大会与立法院关系不明确。国大无形之后, 政权被搁置, 而立法院中又有创制、复决两权之相关条款。但立法院毕竟为治权机关, 因而创制、复决两权应为普通的立法技术。从这方面来看, 权能区分原理再次被《中华民国宪法》所忽视。丙、五权分立走向三权分立。张君劢在旧政协会议提出所谓的宪草修改原则, 实质上是欲将立法、监察两院变为美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 总统变为虚位元首, 类似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主席, 行政院化为英国式内阁。明显违背了孙中山“超越欧美”的初衷。

其次, 《中华民国宪法》忽视了中国现实。其时抗战结束、百废待兴。民主宪政并非国家重中之重。据亨廷顿统计, 战后新独立国家最初10 至20 年的经验表明, 一党制国家最稳定, 而多党制国家最易被政变推翻。但是, 国民党一味推行所谓“宪政”, 而不顾战争之后的客观环境, 国家和人民远未达到步入宪政的条件, 军政、训政需要从头再来。而一旦贸然行事, 其最终结果便类似于30 年代国府在人民尚未温饱的情况下盲目推行的新生活运动那样不了了之了。

最后, 《中华民国宪法》阻碍了民主进程。前已指出, 《中华民国宪法》无法体现权能区分, 并不能保障人民主权, 因而不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宪法。加之制宪之后, 全国即进入“动员戡乱时期”, 总统被赋予了紧急处置权, 使得行宪受到极大阻碍。虽然台湾地区仍在延用此宪法, 但内中大多数条款诸如“国民大会”已被冻结或增修。因而, 《中华民国宪法》在实践中也没有给中国带来民主。

参考文献

[1]胡盛仪, 陈小京, 田穗生.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馆, 2000, 6, 1.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2, 4, 3.

[3]郑启梅, 编译.美国总统就职演说集——及背景与评论1905~1989》[M].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1, 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篇3

1982年12月4日

宪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颁布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八二宪法节选: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编辑:李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试题 篇4

1、(单选题)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 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C.市人大代表 D.省人大代表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2、(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届。

    A.三 B.两 C.五 D.一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3、(单选题)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的多数通过。

    A.三分之二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上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1、(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选。

    A.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家主席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2、(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

  A.农民工 B.教育从业者   C.军队 D.华人华侨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3、(单选题)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

    A.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B.国家的司法机关 C.国家的审判机关 D.国家的仲裁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4、(单选题)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  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二分之一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行使国家立法权。

   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6、(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

    A.一 B.十 C.三 D.五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7、(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   A.最高执法机关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唯一法律监督机关  D.最高普法机关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8、(单选题)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通过。

    A.四分之三以上 B.过半数 C.三分之一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9、(单选题)根据宪法规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的是()。

    A.国务院总理 B.国务院秘书长 C.国务院副总理 D.国务委员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20、(单选题)自治区主席由()担任。

    A.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 B.自治地方的各民族公民 C.少数民族的公民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21、(多选题)宪法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    A.计划生育 B.开发资源 C.驻扎军队 D.建设企业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

22、(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代表组成。

   A.军队 B.工人 C.特别行政区  D.省、自治区、直辖市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23、(多选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 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

24、(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  A.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25、(多选题)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

    A.省人大代表 B.乡人大代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县人大代表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

26、(多选题)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    A.行政机关 B.立法机关 C.审判机关 D.纪律检查机关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

27、(多选题)下列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有()。

    A.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B.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C.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D.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8、(多选题)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 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AD

用户选择:

29、(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   A.自治区主席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C.自治县县长 D.自治州州长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30、(多选题)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

    A.省长和副省长 B.县长和副县长 C.市长和副市长 D.乡长和副乡长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1、(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由村民选举产生。

    A.委员 B.秘书长 C.主任 D.副主任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2、(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

    A.直辖市 B.自治县 C.省 D.设区的市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33、(多选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均由选举单位或选民通过()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A.记名选举 B.等额选举 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

34、(多选题)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负责。

    A.上一级审计机关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

35、(多选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负责制。

    A.县长 B.乡长 C.村长 D.省长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36、(多选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A.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D.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

37、(多选题)国家从()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    A.精神 B.技术 C.物资 D.财政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38、(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B.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C.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9、(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    A.任免权 B.监督权 C.决定权 D.立法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40、(多选题)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职务。

    A.国家审判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权力机关 D.国家检察机关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41、(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后不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2、(判断题)国务院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3、(判断题)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4、(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务院总理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5、(判断题)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6、(判断题)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7、(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8、(判断题)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国务院总理领导。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9、(判断题)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50、(判断题)根据现行宪法〃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 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试题 篇5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共21条,内容包括: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8年3月11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篇6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华民族”的宪法建构 篇7

在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开始对现代性的毁灭性副作用进行反思的西方人看来,包括中国藏族在内的许多少数民族正是地球上的纳美人。西藏、新疆、内蒙古独特的雪山、草原、湖泊、经幡、寺庙等等都刺激着他们的世外桃源想象。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国家及其国民,自然对正在轰轰烈烈搞现代化的大国充满敌意,而对保留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生产方式和向内寻求幸福的生活方式的少数民族群体充满同情。

但中国已经义无反顾地踏上了现代化的道路,以至于落入了GDP中心主义的陷阱。2010年宜黄强拆恶性事件发生之后,当地一官员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辩解,正是这一现状的真实写照。既然是在西方人百余年前走过的经济发展道路上紧赶慢赶,自然便落入了西方人立下的规矩方圆之内,难以有力回击先行者对后发者的指手画脚、吹毛求疵。因格哈特和魏尔泽尔根据对六大洲的81个社会(占全球人口85%)所做的长达20年(1981~2001)的“价值调查”(Value Survey),发现人们的价值观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随着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人们的世界观倾向于从看重传统价值朝看重世俗—理性价值的方向转移。此后,随着劳动力从工业向服务业的转移,第二轮价值转换发生了,对生存价值的强调被对自我表达价值的侧重所代替。”中国目前正处在第一个阶段,世俗—理性价值占主导地位,重科学而轻宗教,重实利而轻文化,有生存而无生活。因此,对文化多样性的忽视不仅体现在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自主发展缺乏支持上,也体现在汉族传统文化本身的衰落上,以至于北大哲学系张祥龙教授提出了建立“儒家文化保护区”以拯救濒危的儒学文化“物种”的诉求。这也难怪少数民族文化逐渐沦为以“载歌载舞”和“名胜古迹”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了。

近年来西藏、新疆发生的几次大规模骚乱,再次将民族问题尖锐地摆在了执政者和全体国民面前。这些骚乱既有“外国反华势力策动”等外部原因,但也有内在的原因。有些原因是与民族问题本身无关的,比如经济发展的区域失衡以及发展成果的分配不均。而其他一些原因则的确与我国的民族法治与政策密切相关,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政、执法层面上对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消解。出于维稳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政策考量,许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自治制度并没有十分严格地执行。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以及今日的经济强国,我国的民族宪法不能因“外国势力”的影响而丧失其原本具有的包容精神和多元本色。

从夷夏有别到五族共和

如果我们把一个多棱角的玻璃或水晶饰品放到窗台上,阳光穿过它的时候就会被解析为多种颜色的光,在书桌或地板上舞动。我们称之为“透明”或“白光”的阳光,其实蕴含着丰富的色彩,而一枚透明的棱镜就可以把它们释放出来。“民族”一词就是政治社会中的“白光”,包含着极其复杂、多样的色彩。唯有“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方能将它们解析出来。为了政治动员的目的,政治家们往往会故意选用特定颜色的镜子,吸收或反射特定的色彩,压制或激发特定的民族主义。民族不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是文化塑造、政治鼓动和社会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一定的概念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民族身份认同与民族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族识别是国家主导的、根据一些“科学”指标对一国之内的各民族进行区分和认定的活动。对于任何一个族群之内的民众来说,这种活动都是外生的,与他们的自我定位不一定吻合。据费孝通先生的回忆,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之后政府主导的民族识别工作开始了,从1953年持续到1982年,总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民族身份认同则是一个族群内的民众依他们的生活方式、语言、宗教乃至服饰、饮食而形成的集体性自我认同,是具有内在凝聚力、趋向某些“核心价值”的向心性认同,因此也就为“民族主义”提供了基础。比如,王明珂先生提到,在四川省的汶川、北川、黑水、理县和茂县等羌、藏杂居的地方,传统上流行一种综合了祖先神、宗教仪轨、图腾等因素的“羊脑壳”和“牛脑壳”之分。这种区分与羌、藏之间的民族区分并不重合,但对“民族识别”之前当地人民的身份认同具有重要意义。用当地人的话来说,“羊脑壳”和“牛脑壳”的“‘根根’不一样”,而不按照传统方式生活的人则被斥为“牛脑壳不像牛脑壳,羊脑壳不像羊脑壳”。民族身份认同是民族主义政治动员的基础,但它是流变的,许多少数民族民众愿意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国家通过为这些少数民族提供现代教育、科技和医疗服务帮助他们实现现代化,在政治上将他们整合进统一的国家体制之中,而在文化领域承认他们的独特性,并允许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地控制本民族的文化再生机制(比如教育、公共领域内对民族语言的使用、寺院管理等等),这是多数多民族国家所采取的宪政方略。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少数民族民众更愿意同主流社会保持亲密接触,乃至主动接受“整合”。而在政治控制增强,民族文化的生存空间缩小的情况下,“地方民族主义”更容易滋生。

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强调夷夏有别。直到清末,仍有许多知识分子视满、蒙为异族,以恢复中华、驱逐“鞑虏”为己任,其中包括大思想家章太炎。最早提出“华夷一家”之说、为“中华民族”概念萌生创造条件的却是满族同胞雍正皇帝。在其为驳斥曾静华夷有别论而写的《大义觉迷录》中,他指出:“且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荆楚、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为夷狄可乎?至于汉、唐、宋全盛之时,北狄、西戎世为边患,从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開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我国有如今的领土版图和多民族人口构成,满、蒙等少数民族居功至伟,诚哉斯言!

梁启超本着固守疆土、防止分裂的意图,率先提出了合汉族与满蒙藏回为一家的“中华民族”概念,并区分了大小两种民族主义:“ 吾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 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 (《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救亡图存、团结对外的中华民族主义这条贯穿中国近现代史的主线在此已见端倪。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理论准备,发源于江浙一带的象征五族共和的五色旗在革命取得阶段性胜利后迅速取代了武汉军政府象征18省汉族铁血团结的十八星旗,成为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的国旗。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也宣布 “ 国家之本, 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一反他此前的激进反满主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确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全面继承了清朝的疆域。同时,该宪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各民族人民作为“中华民国人民”的平等权。

至此,“中华民族”或“中国各民族”这样的概念具有了宪法规范的意义,标示着我国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属性。

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民族政策直接套用了布尔什维克主义者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后所采用的民族自决理论。比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瑞金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而民族自决理论实际上来源于美国前总统、政治学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威尔逊提出该理论的目的在于瓦解老牌的殖民主义帝国,建立国际新秩序,令美国在此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布尔什维克党借用这一理论来实现另一个目的,即鼓动各民族发动革命来反对沙俄专制统治。这种革命性的理论并不符合建国后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的。理论的作用是潜移默化和影响深远的。马克思主义改变了20世纪的世界史进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威尔逊主义的影响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苏联依靠威尔逊主义在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成功地保有甚至扩充了沙俄帝国时代的领土,但将这一理论持续应用到建国之后则为日后的解体埋下了伏笔。相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国的不同阶段不断修正自己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为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性创造了条件。

诚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在理论上,民族主义与帝国主义之间有一道深不可测的鸿沟;但在现实中,一座座桥梁可以而且已经在这道鸿沟上架起”。这个说法不仅适用于美国,也適用于前苏联。只不过美国建这座桥是为了方便别国的民族主义者“去殖民化”,从而以其“道德优势”来影响和控制新兴国家,建立一个不去占领别国领土但其影响力却无远弗届的帝国,我们姑且把这座桥称作外展型桥梁。这个模式迄今被证明是相当成功的。而前苏联却利用其搭建的桥梁去吸引欧亚众多民族的精英,将其纳入自己麾下,然后占领其领土,扩充自身的版图。这座桥可称为内敛型桥梁。外展型桥梁输送却不持续负重,因此可持续;内敛型桥梁却因不堪重负而坍塌了。

不过,在规范层面上,实际效果不能作为衡量一种制度安排之价值的唯一标准。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受制于特定时空中的诸多偶然因素,它在一种地缘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背景中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它在另一种环境中必然会失灵。从宪法层面来看,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留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遗产,那就是对实质平等,也就是生活状况平等的强调和追求。为此,哈佛大学教授Terry Martin认为“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平权帝国(affirmative action empire)”。在苏联体制下,掌握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俄罗斯民族帮助相对落后的民族发展经济,确实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苏联解体后,一些中亚民族的前加盟共和国出现了经济倒退的局面,比如吉尔吉斯斯坦,2010年的人均GDP按本国货币购买价格和购买力平价计算甚至低于1970年的水平。

中国共产党在1930年代后期就修正了自己的民族政策。在李维汉等党内民族问题专家的帮助下,在党的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938年)上,毛泽东提出了各民族平等并有权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观点。这一观点后来被正式写进1945年的中国共产党七大政治报告,也就是著名的《论联合政府》:

一九二四年,孙中山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中国共产党完全同意上述孙先生的民族政策。共产党人必须积极地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个政策而奋斗;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并成立维护群众利益的少数民族自己的军队。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

从一开始,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宪政构想就包含四个要素:1.各民族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的平等;2.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独立;3.各少数民族在其“内部事务”上的自治;4.汉民族对少数民族在经济上的帮助。

包括费孝通在内的许多中国学者都已经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元勋”们在认真考量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处境之后设计出来的。主要的历史和现实因素包括:1.中国自公元前221年始就是一个统一的、权力集中的国家,中间虽有间或的分裂,但统一是主流,这一长期形成的政治传统本身具有反分裂的倾向;2.经过各民族在历史上长期的交往和融合,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大多数少数民族都生活在其他民族之中,只有少数集中生活在某一区域,也就是“大杂居,小聚居”;3.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各族人民只有团结起来、荣辱与共,才能救亡图存;4.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中已经证明了自己的领导能力,各民族人民已经团结在党的领导下。此外,毛泽东为奉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实现领土完整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了一项政治经济学理由:汉族人民构成中国人口的大多数,掌握着更先进的生产力,少数民族人民人口相对较少,分布在拥有大量自然资源的广袤土地上: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

由此可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初衷有三:一是维护领土完整、主权统一、不丧失清朝留下来的国土;二是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纳入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总体战略中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经济发展;三是为少数民族保留足够的自治空间,使少数民族文化能够有自身的发展空间,同时丰富中华文化的多样性。不过,现代化政策所开放出的边境空间使得受过现代教育、拥有现代技能的人士(通常是主流族群的人士)得到新的发展机会。同时,它将传统上的少数民族文化中心变成现代国家的边缘地带。由此造成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心理失衡和心灵创伤,是每一个现代多民族国家都正在遭遇或曾经遭遇过的问题。比如,其藏语含义为“圣城”的拉萨,在上千年的时间里曾经是一个重要文化群体的中心,如今变成了一个受补贴的边陲行政枢纽。这可能是“现代性”所蕴含的必然结果,没有哪个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可以避免。但是,为不再成其为“主流”的传统文化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却是合理的宪政结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法治实践所能够做到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十一段确立了民族政策的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里的平等,应当包括文化上的相互承认与尊重;这里的团结,不应该建立在以汉族文化去同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而是求同存异、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多元一体”;这里的互助,不是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输血式”的经济扶持,而是承认和培育少数民族人民自身改变命运的能力,帮助他们找到适合本民族地区地理、生态和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绝不应当只是经济上的富足,而应当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文明的健全与丰富。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民族的独特生活方式与文化都是瑰宝,而不是负担。只有确立这样的观念,“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才可能被消除,“中华民族”这一规范性概念才能激发出归聚民心的“宪法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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