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2024-07-03

公司违纪违规处罚条例(通用6篇)

公司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篇1

新通集办字[2011]第046号

公司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一、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原则及定义:

1、公司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纪律、规定。

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运营保障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公司执委会复查。

四、处罚的权限及执行

1、公司运营保障部负责各类常规检查。公司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可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作专项、突击检查。

2、公司运营保障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包括行政部门、人事部门所提交的检查结果),在证据明确、充分的前提下,对确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提出处罚决定。

3、上款所称之处罚决定,经该违规违纪员工的部门主管、负责人确认后即予以执行。

4、处罚决定以《违规违纪处罚单》形式(见附件一)出具,并要求该违规违纪员工确认。

5、所有《违规违纪处罚单》均由公司运营保障部保管,并提交复印件于人事部门备案,作为业绩评估考核以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6、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处罚决定中经济类处罚的具体执行。各类经济罚款的名单、次数及金额应于每月末/下月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从违纪员工本月工资收入中扣除或由当事人直接交入财务部。

五、惩戒方法

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 口头警告:一年内累计三次口头警告计一次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如一年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公司有权给予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 通报批评:在员工所在部门直至全公司通报批评,且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 罚款:根据员工下述违纪程度,给予相应的罚款,以及扣发相应发的效益工资等。罚款的最高额度为工资总额20%。

 降级:薪级短期或长期降级,对于中等违纪行为降级幅度为一至二级,对严重违纪行为降级幅度为二到三级。

 降职:职位短期或长期降级,薪级与调整后的职位相一致。 停职调查:所犯过失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对该员工予以停职调查处理,停职期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调查后证明非该员工过失的,停职调查期间的工资正常计发,如证明该员工确有过失的,后续处罚按照停职调查后的结果确定。

 留职察看:对于连续犯有中等违纪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或者由于其所犯过失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给予留职察看处理。留职察看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员工在留职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职察看期间再次犯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 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犯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六、轻微违纪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上述相关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50元—200元:

(1)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一个月内发生三次迟到或早退行为的;(2)工作时间未经上司许可离开工作场所的;(3)因公司业务外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返回的;(4)工作时间喝酒或呈醉酒状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时间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6)未经许可在公司内进行推销、传销等行为的;(7)未经许可在规定场所和时间外饮食、吸烟或休息的;(8)消极怠工,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9)工作不负责,遭到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投诉的;

(10)根据岗位职责需要,需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的员工,拒接公司、客户来电,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对公司、客户来电予以回复或处理,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11)在工作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12)未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业务移交等手续或报告的;(13)在工作场所内使用带有攻击性、歧视性、侮辱性或其他不礼貌言行的;

(14)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喧闹的;(15)恶意骚扰他人的;

(16)未经许可使用公司设施,或使用公司指定以外设施的;(17)使用公司财物不当,造成浪费的;

(18)未经许可,利用公司电源给个人电动车的电瓶充电的;(19)未经许可,将公司财物带出公司的;

(20)因过失致使公司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累计价值不满500元的;(21)因过失致使公司名誉及信用受损的;

(22)在工作中有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制作虚假材料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报销中虚假报销等),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23)工作时间未按照公司规定穿戴指定服装、佩戴证件的;(24)不服从上级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散布谣言的;(25)有越权或失职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满500元的;(26)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将非公司人员带入公司及公司指定区域或将未经许可的物品带入公司及公司指定区域的;(27)未经公司许可或以业务以外目的利用公司电脑浏览互联网的;

(28)有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行为的;(29)教唆他人违反上述轻微违纪行为的。

七、中等违纪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上述相关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500元:

(1)第2次发生本规定所述轻微违纪行为的;(2)一年内累计旷工不满三天的;

(3)多次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或受他人委托代打出勤卡的;(4)工作时间喝酒(公司应酬除外)或呈醉酒状态,已造成后果的;

(5)根据岗位职责需要,需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的员工,拒接公司、客户来电,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对公司、客户来电予以回复或处理,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累计价值不满500元的;

(6)诽谤、聚众取笑同事的;

(7)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发表个人意见或违反公司沟通规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8)公开散布、传播他人隐私的;

(9)因过失致使公司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累计价值满500元不满2000元的;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公司和他人人身伤害的;(11)造成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丢失和损坏的;(12)所属员工有职务侵占(携款潜逃)情况的;

(13)在工作中有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制作虚假材料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报销中虚假报销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累计价值不满300元的;

(14)工作时间内使用非工作必须的电脑软件,或其他未经公司许可使用的电脑软件;

(15)上班睡觉、浏览无关网站以及阅看无关书刊;(16)未经许可,用私人电脑接入公司内部网络的;(17)未经许可,使用公司车辆的,尚未造成损失的;(18)违反公司的安全、卫生规定或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如禁火区使用明火等),尚未造成损失的;(19)不服从上级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散布谣言,经批评仍不改正的;

(20)有严重越权或严重失职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累计价值满500元不满1500元,或造成公司重大名誉损失的;

(21)无正当理由,对公司或上级进行无理取闹的;(22)对根据本规定应受处罚者给予纵容包庇的;(23)有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行为的;(24)教唆他人违反上述所述中等违纪行为的;

八、严重违纪行为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上述相关处罚,直至予以辞退,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及以上:

(1)第3次发生本规定所述轻微违纪行为的;(2)第2次发生本规定所述中等违纪行为的;

(3)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包括五天)的;

(4)工作时间喝酒(公司应酬除外)或呈醉酒状态,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5)根据岗位职责需要,需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的员工,拒接公司、客户来电,或在合理时间内未对公司、客户来电予以回复或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累计价值满500元的;(6)在工作场所内使用暴力、恐吓或类似行为的(如打架行为);

(7)在工作场所内进行非法集会和非法宣传等活动,或使用带有煽动性的言论,或采取其他行动,妨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妨害危险的;

(8)在工作场所内有性骚扰行为的;

(9)因过失致使公司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累计价值满2000元的;

(10)造成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丢失和损坏严重的;(11)所属员工有职务侵占且数额巨大(携款潜逃)等情况;(12)因故意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和名誉及信用受损的;(13)因其他故意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14)挪用公司财物的;(15)侵占公司财物的;(16)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17)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非法交易行为的;(18)收受贿赂的;

(19)利用公司职务或职权,敲诈勒索或不正当地收受钱财或谋取私利的;

(20)在工作中有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制作虚假材料等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报销中虚假报销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累计价值满300元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1)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证明文件,在应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聘用的;

(2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公司和他人人身伤亡和致残的;

(23)违反公司的安全、卫生规定或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如禁火区使用明火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致使他人伤亡的;

(24)未经许可,使用公司车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公司损失的;

(25)无证驾驶的;

(26)不服从上级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散布谣言,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27)未经许可,擅自下载程序或更改公司电脑数据的;(28)未经许可,擅自登录与公司无关的网站,下载和游览与公司无关的内容;用私人电脑接入公司内部网络,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29)因严重越权或严重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累计价值满1500元,或造成公司重大名誉损失的;

(30)因对所受处罚不满,向相关人员进行蓄意报复或恐吓的;

(31)未经许可,在其他公司就业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或指导,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32)未能遵守公司保密规定,或未能妥善保管公司及客户的资料,或未经许可,擅自将包括公司电脑以及外部记忆存储体或其他工作资料带出公司,或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公司或客户机密的;

(33)不履行岗位职责,对下属工作监督不力,造成公司损失的;

(3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的;(3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非法取得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

(36)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37)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司法处罚的;

(38)未经许可,在公司内录音、照相、摄影或绘画的;(39)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将未授权的人员带入公司生产区域的;

(40)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或强行进入工作场所,危及他人健康的;

(41)严重违反公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42)有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行为的;(43)教唆他人违反上述所述严重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

(1)、如与公司集团管理办法、《员工手册》有抵触的,以集团管理办法、《员工手册》为准;

(2)、如有损坏赔偿情况,可对违规情况先行处罚,在赔偿价格出来后,再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3)、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4)、此规定解释权归运营保障部。(5)、违规违纪处罚单

新时代通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运营保障部

2011年4月22日

签发人:廖远进

公司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篇2

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而造成的经济影响日趋严重, 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信息披露违规是指上市公司在编制公开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过程中, 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和延迟披露等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2002年至2011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出具行政处罚书的数据内容, 结合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该法规实施前后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 剖析信息披露违规趋势变化的深层原因, 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统计分析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类型

本文整理了2002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因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675家上市公司资料 (见表1) , 无论是从违规的总数量还是每年的违规情况, 推迟披露、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最多的三种类型。因此, 本文所指的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是指推迟披露、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三种类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违规率从2002-2006年的6.86%下降到2007-2011年的4.63%, 两个时间段相比,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总数量减少了30次, 但各违规类型占违规总量的比例发生了变化: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重大遗漏的比例从2002-2006的23.70%上升至2007-2011年的35.58%;推迟披露的违规情况有所改善。

统计结果表明, 从总量上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有所提高, 但信息披露违规的手段已经发生了变化, 转变为意识上的有意及手段更为隐蔽的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导致以上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我国从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新规定, 比如为了防止利润操纵明确了部分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等;监管部门从2007年起陆续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 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指引和监管力度, 使得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外部舞弊机会有所减少。另一方面, 随着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更快等因素, 对于某些上市公司来说, 推迟披露已经无法达到其所想要的效果, 违规公司更愿意趋向于利用信息不对称, 通过选择性遗漏对其不利的信息或者虚假陈述一些利好信息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业分布

本文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行业划分方法, 对2002年至2011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行业分布状况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表明, 对比两个时间段各行业的信息披露违规数量占对应时期所有行业违规总量的比例, 房地产业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制造业则呈现上升趋势, 其他行业所占比例波动不大。由于各行业技术专业化的程度、面临的经济环境和财务风险有所不同, 且政府对不同行业的政策监管存在差异, 致使从事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压力和机会也不同, 信息披露违规在不同行业表现出一些差异, 即使是同一行业随着行业所处环境的变化在不同的时间段也呈现出差异。2003至2011年我国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增长率虽然下降了, 但是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却一路飙升, 即使面对严厉的调控房价依然坚挺, 对于房地产上市公司来说, 其所处的行业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外部环境对其经营造成的压力不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再加上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六条“ (六)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等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可违规操作的机会减少了。

然而, 制造行业所面临的处境则与房地产行业不同, 除了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波动外, 行业本身原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也在逐渐消失。中国制造业对外出口的依存度呈现从2002年至2006年上升的趋势转变为2007年至2010年下降的趋势, 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形势的下滑, 外贸需求的大减, 导致国内制造业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 2007年至2011年我国制造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直处于快速攀升的状态, 加剧了该行业的困境。所以, 对于制造业来说, 行业经济大环境不景气对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外部经营压力, 而劳动力成本攀升则造成了公司的内部经营压力, 致使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规情况有所增加。

(三)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年报、中报和季报) 和临时公告等, 2002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参见表2。

从统计结果看, 2002-2006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共有394次, 2007-2011年下降为161次;2002-2006年临时公告信息披露违规有388次, 2007-2011年增加到406次。从不同的公告类别涉及违规类型所占比例来看:年报的违规手段从以推迟披露为主转变为三种违规手段基本持平;临时公告虽然仍以推迟披露居多, 但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违规问题加剧的现象。一方面, 相对于临时公告, 年报公告明确规定要根据相应的财务报告制度编制, 而且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公布, 从监管程度、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考虑, 操纵难度都大于不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临时公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违规披露相对较少, 可能是因为其包含的信息量较少、权威性不足和利用其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收益不高所致。另一方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虽然对临时公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对于重大事件列出了21种情况, 但是对于披露的详尽程度没有明确的标准, 对于时点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予以界定, 这就为管理层有选择性、模糊披露信息创造了条件, 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及的临时公告数量居多。

(四) 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 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批评、公开谴责、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警告、处以罚款和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等。

从下页表3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做出处罚的比例有所下降, 证监会查处违规的力度有所增加;从处罚方式来看, 沪深交易所主要以公开谴责为主, 证监会主要以警告、罚款并重的处罚方式为主, 其余则采用警告、罚款和公开谴责三种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2007年以来对违规行为处以3种以上处罚的手段有所增加, 这可能与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占违规披露比例不断提高有关。除此之外, 对于单种处罚手段最严厉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 并责令关闭”, 从未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从总体上来说, 各种处罚措施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比如宝安地产2012年被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 因涉及信息披露违法,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 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相比违规所得, 其违规成本远远低于其预期收益,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五)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的有效性分析

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被处罚公司能在接受处罚之后进行改正, 并在以后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自觉提高规范性。从再处罚的情况分析, 2002年至2011年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处罚的675家上市公司中, 共有183家上市公司因为涉及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处罚, 占受处罚公司的27.11%, 说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效果。与2002-2006年相比, 2007-2011年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2次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减少, 但两个时间段内行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间隔基本持平, 这表明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的及时性有待提高。例如, 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该案立案调查时间是2009年6月。

三、相关建议

(一) 完善细化法律法规, 健全监管体系

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证券法》中“信息公开”部分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 如对《证券法》中临时公告涉及到的重大事件的列举从12项增加到21项, 但是从违规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情况来看, 除了对金融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外, 对于制造业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因此, 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上市公司违规类型的变化, 着重对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做出具体规定;针对临时公告涉及的违规披露越来越多的状况尽快出台部门规章, 规范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 临时公告也越来越多。从监管机构的人力与时间来看, 要实现对全部临时公告的督查短期内是无法达到的。从可行性角度来看, 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管理更应倡导内部治理。从已有的文献研究来看, 董事会治理水平、独立董事制度、内部审计委员会等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影响。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是制约经理人,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独立董事都是由控股股东指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告, 2011年沪市共有3 081名在任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共有26家公司的38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77%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23%, 难以有效发挥制衡作用。所以, 应倡导上市公司改善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发挥内部公司治理对自身合规经营的监督, 从信息产生的源头上进行有效监管。

(三) 强化外部监督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 2002年至2011年间定期公告被发现违规的情况有所减少, 这说明强化外部监管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 但是处罚公告公布的时间与信息披露违规时间间隔较长, 显示了我国监管机构工作开展的滞后性。因此, 一方面监管机构在合理的分配其权利和职责的情况下, 应充分地履行其职责, 行使其权利, 合理分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增强监管部门的反应能力。另一方面,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 以及所处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 基于监管机构时间和物力的限制, 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对所有上市公司的每一个公告进行复核;从监管机构公布处罚公告前1个会计年度考察,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 2007-2011年间较2002-2006年间有所上升, 这说明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来表达对违规公司财务状况的质疑, 因此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在保证一定的政府集中管理下, 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等外部非行政监管部门的力量。

(四) 加大处罚力度

从下页博弈论的角度, 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对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处罚制度, 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对违规人员和机构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鼓励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索赔;对那些不遵守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个人和企业逐出其所在行业, 取缔其从业资格或上市资格。民事责任在《证券法》中有所规定, 如“违反本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缺乏实施细则, 因此应及时细化《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违规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处罚之外建立起民事赔偿机制, 提高民事赔偿标准、降低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申诉门槛。同时, 建议监管部门应建立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处罚分类档案, 为投资者更容易获取、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及做出投资决策提供更直观的依据, 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参考文献

[1] .程晶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效果分析[J].会计之友, 2011, (9) .

公司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篇3

(六安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利益,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违规违纪的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条

处罚的种类包括:经济处罚、内部待岗和行政处分。各类处罚可以并用。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章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第四条

迟到、早退一次扣罚10元;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考勤考绩工资;旷工按照其基本工资的二倍扣罚。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二次以上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五条

上班时间脱岗、睡岗、打牌、玩电子游戏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奖金和考勤考绩工资,发现二次给予待岗处理。

第六条

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受到用户投诉的,发生一次扣罚当月奖金和考勤考绩工资,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有责投诉的,给予待岗处理。滥用职权,无故停水或私自停水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予待岗处理。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甚至威胁污辱主管人员,或消极怠工没有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发当月奖金、考勤考绩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八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无故未能按时归队、定点停放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奖金,发现二次扣罚当月奖金和考勤考绩工资,对屡次违反规定的给予待岗处理,调离岗位。未经公司同意,公车私用,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奖金和考勤考绩工资,发现二次给予待岗处理,调离岗位。带车喝酒或酒后驾车的,给予待岗处理,调离岗位。

第九条

违反工作日中午禁酒令的(含当班人员酒后上班),给予待岗三个月的处罚。

第十条

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放松管理,对本部门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及时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给予通报批评,扣罚当月职务工资;本人违反劳动纪律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

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十四条

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接受用户宴请或娱乐消费的,处罚当事人发生费用的二倍,并处行政警告或记过。向用户吃、拿、卡、要,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

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总表分户、管道改造、改表移表或其它与供水相关的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在社会上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为用户办理用水手续,私自收取管网建设分摊费和安装费,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从事偷盗水违法犯罪活动,为偷盗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交缴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交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交缴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交缴,并将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或袒护隐瞒公司职工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视其情节,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违反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本人主动辞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二次以上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拒不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调查处理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条

外聘人员和临时工违规违纪的,追回违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章

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按损失数额的10%进行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伤亡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水费流失,设备毁损,财物丢失,工程返工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非工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调离岗位,并给予待岗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对职工违规违纪的处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违规违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

对职工的经济处罚,由所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公司监察室备案;需给予内部待岗和行政处分的,由所在部门和公司监察室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对公司领导干部的行政处分,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监察室会同所在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二)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慎重决定;

(三)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五)形成处理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公司劳资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移交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后的处理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提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对受到扣发当月奖金和考勤考绩工资处罚的职工,不再扣发季度超产奖。

第四十条

内部待岗的时间为一至三个月。对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职工,扣发当月基本工资、考勤考绩工资、月奖金、交通费、职务技术津贴、季度超产奖,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

第四十一条

对受到内部待岗处理和行政处分的职工,记入本人档案,取消本评先评优资格,且在二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本如遇调资少调一级。

第四十三条

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等一切待遇,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但其工资标准应低于原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四条

对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受到降级处分的职工,降级的幅度为一级。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通知单 篇4

编号:JHSY-PZ-WG-10

你于年月日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员

工手册》相关规定第章第条第款之规定,为严肃公司

规章,教育本人及他人,经报批,决定对你的行为处以的处罚,谨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品质质量部

年月 日

第一联:此联交员工本人

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通知单

编号:JHSY-PZ-WG-10

你于年月日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员

工手册》相关规定第章第条第款之规定,为严肃公司

规章,教育本人及他人,经报批,决定对你的行为处以的处罚,谨此通知!

违纪人员签字:签收日期:

品质督察员签字:

XX有限公司

品质质量部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篇5

第一条: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守纪律,防范未然。现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极少数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四条:对于极个别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提供事实和意见,经政教处(旷课或考试违纪学生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公布。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半年至一年内可申请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由受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或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如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学生,学校只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学生受处分后,其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上处分结论应记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有关材料从个人档案中撤出连同撤销处分意见一同另外归档。

第九条: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罚。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科任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个别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旷课学生的处罚。

旷课达十节以上,由年级组会同教务处对其进行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课达二十节以上,教务处给予警告处分。教育不改,旷课累计达一周(每周以35节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早读、上课无故迟到,广播操、集会无故缺席二次作旷课1节。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罚。

1.在各类考试中,发现作弊,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该科考试成绩视情节扣20分及以上或作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作弊。

(1)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手势;(2)夹带资料(开卷考除外);(3)抄袭他人答卷;(4)交换答卷;(5)有意让他人抄袭;(6)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7)携带通讯工具、作弊工具进入考场;(8)其他作弊行为。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损坏校容、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学生的处罚。

1.对于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等破坏校园卫生,损坏校容行为,除责令其负责清理干净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无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毁坏学校花草树木,除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罚。

1.两人之间的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2.事后报复者,导致打群架或校外人员介入,有意策划他人打群架,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群架主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一方造势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争斗中亮出凶器、器械或为他人提供凶器、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并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因打架致人伤残者,除了依照相关法规负责赔偿对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家长照顾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偷窃、勒索、抢劫钱物等学生的处罚。

1.偷窃价值较小(100元以下),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

2.偷窃价值较大(100元及以上)或多次偷窃,或引社会人员入校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数额特别大(符合立案条件)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报请公安机关处臵。

3.对于敲诈、勒索、强借不还、强买强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抢劫他人钱物的,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5.收取保护费或以调解为由收取调解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对抽烟、酗酒、赌博学生的处罚。

1.凡在校内外抽烟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凡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旁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有不安全行为或妨碍他人安全学生的处罚。

1.在校内骑车、横冲直撞,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攀爬围墙、铁门、树木或在建筑物楼顶追打嬉闹玩耍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内生火、燃放鞭炮或擅自乱接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4.未经老师许可中途擅自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翻越校门或围墙离开学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进“三厅二室”等娱乐性营业场所学生的处罚。

多次进入“三厅二室”(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桌台球室)和网吧等娱乐性营业场所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对侮辱、谩骂或殴打教职工学生的处罚。

侮辱、谩骂老师或课堂上戏弄老师,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殴打老师,阻碍老师正常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老师伤残的还应赔偿相关费用并支付学校代课费用。

第十九条:对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罚。

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时间出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外期间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携带违禁物品进校学生的处罚。

1.携带不良书籍、MP3、游戏机、手机等影响学习物品进校的,学校保管到学期结束由家长领回;多次携带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的,学校保管到毕业由家长领回,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不戴胸卡和着装打扮不符合要求学生的处罚。

1.在校佩戴不规范或不佩戴胸卡被查到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多次查到不戴胸卡且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发、女生刘海过长等发型不合要求的,要求家长领回整改合格后才可上学;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穿着打扮奇装异服、过分艳丽、过分成人化的,勒令回家整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文明上网行为学生的处罚。

1.通过QQ群、贴吧、论坛等媒体公开上传作业等答案的,视情节情况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传播不良网站及其不健康内容或转发不健康内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恶意诽谤、谩骂侮辱他人,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名誉等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网络中发布不良信息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同时犯有多项错误,其处罚等级按最高一项加重一级处罚,受过处分未撤销又再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全体同学均有劝阻、举报、举证的责任,若故意知情不报,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受警告以上校纪处分,应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和各级荣誉称号。在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同时,学校可视情节,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勒令其居家反思2~10天,并写出反思报告或保证书,待其改正缺点再返校复学。

第二十六条:附则。

违纪职工处罚条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聘用制在册员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条例的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建立违规违纪处罚台帐。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依据本条例对本部门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罚,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建立违规违纪处罚记录台帐,对其它部门或人员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含)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研究处理,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和仲裁,负责裁决违纪行为是否可移交司法机关等事宜。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公司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揭发、阻止、监督各种违规违纪现象。

第二章 违纪行为

第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一类)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未到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的行为。不服从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调派,甚至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行为。工作时间以外关闭通讯设备无法联络,或拒绝接受领导、相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拒不履行或消极拖延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不按工作流程进行生产作业,从而影响安全、管理和工作秩序的。

●不允许的行为(二类)迟到:不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如脱岗就餐、洗浴、娱乐、健身等。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

●不提倡的行为(三类)串岗:非业务原因,且未经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到别的部门或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上班(值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上网游戏聊天等。

第八条 违反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或者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吸烟,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2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集体上访、破坏工具或设施的行为。

4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扰乱正常工作开展,造谣惑众者。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不允许的行为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大声喧哗、嬉戏、吵闹漫骂等。醉酒上班或酒后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形象,或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3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4不按标准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5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损毁、玷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行为。

●不提倡的行为在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未经批准擅自带领非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的。交通工具等不按规定入位,乱停乱放的。中午非公务饮酒或夜班人员晚上饮酒。

第九条 工作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严格禁止的行为

1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基建、生产、安全、管理等损失或漏洞。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或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的。

3实行首问责任制被用户投诉、公司问责的。

4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的。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行为。

●不允许的行为

1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

2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执行力低下等现象。

3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他人代填的,敷衍了事的。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失窃、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或损坏。

第十条 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己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违反审批制度或程序,违规支付和出货的。

3帐目记录数据及工作流程混乱,致使收、发货物或资金发生走漏的。破坏、损毁、贪污、盗窃、赠与、转让、挪用、挥霍、克扣、侵占同事或公司设施、财产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的。幕后操纵他人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窃取、泄露公司资金、技术等秘密的。

●不允许的行为

1私自外借、出租、抵押公物,或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许可或检查,私自带出工具物品的。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借其他机会投机取巧的。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不提倡的行为

在其它独立法人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 违反工作礼仪、道德准则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对公司领导、员工实施威胁、暴力或造谣诬陷、讽刺诽谤、恶意中伤、严重侮辱、抵毁名誉的。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靡乱,伤风败俗的行为。

●不允许的行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戴统一制服(或劳保服装),不戴胸卡的。不讲文明礼貌用语、服务态度、行为举止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而隐情不报者。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

第三章 处罚和申诉

第十二条 责任人分类

1、直接责任人: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或其它因素直接导致事件发生的个人或团队,指使、怂恿他人者按直接责任人对待。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包括班组长)。

3、首席负责人:指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4、分管领导:指分管各部门的副总经理。

5、相关责任人:指对事件负有连带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处罚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待岗、辞退等;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罚款、绩效考核扣分、扣除工资和取消各种奖金等;公司员工触犯法律或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分。

第十四条 班组长及以下员工违反第三类行为规范,第一次免责,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记过;违反第二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第三次待岗(待岗时间根据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最短1个月,最长3年);违反第一类行为规范的,一次记过,二次待岗,三次辞退,每旷工1天按1次计算。

第十五条 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员工违反第三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第三次降职;违反第二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记过,第二次降职,第三次免职;违反第一类行为规范的,一次免职,二次待岗,三次辞退。

第十六条 在岗期间被刑事拘留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收受钱财的,挪用、克扣、盗窃、非法占用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应如数退还或上缴公司。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承担60%,直接责任领导承担20%,首席负责人承担10%,相关责任人承担10%。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或间接损失大于20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待岗处分并承担损失60%,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并承担损失的20%,首席负责人降职并承担损失的10%,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承担损失的10%,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而发生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按《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相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勤纪律的,除旷工外,已按照考勤管理和考勤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可不再按本制度重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考勤违纪次数按月进行计算,其它违纪行为考核期按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下属员工在一个考核期内被处记过及以下处分达5人次的,或被处待岗及以上处分1人次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直接责任领导撤职,首席负责人降职到撤职处分,分管领导记过或降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3、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且影响较轻的;

4、出自善意,但因能力不足或方法不当而违纪的,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部门已经查处并上报备案,属于以上4种情况的公司不再进行处罚,以上4种情形以外的从轻处罚,同时部门领导可免除联带责任或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从重处罚:

1、形成死亡事故的;

2、对公司造成重大(5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3、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4、故意破坏、损毁或盗窃公司设施(包括车辆、工具器具等),损毁公司名誉、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等恶性行为;

5、屡犯不改的;

6、其它性质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济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处罚按最高处罚的上一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章违纪行为的信息来源:人力资源部和安全检查监督部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人力资源部的考勤和绩效考核记录、调度指挥中心的用户回访投诉记录、分管领导组织的抽查巡视、部门的自检报告、职工和用户的反馈举报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相关检查部门要建立每个员工的行为档案,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填写《不符合项报告》,依据本条例提出处罚意见,涉及职工的处罚意见要经被检查部门首席负责人进行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下发执行;涉及部门付经理以上干部的处理,应征求分管副总经理的意见,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理,应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员工举报的违规违纪情况,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违规违纪行为,人力资源部要及时进行处理通报。

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凡发现执纪人员或审批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本条例的相应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 受处罚的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在在接到《不符合项报告》两天内提出复议,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复议由申诉者写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提交出具《不符合项报告》的人员或部门的上级领导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上级主管领导接到申诉报告后要在三天内,最长不超过7天时间,安排复核活动,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经复议无误的,加倍进行处罚;确实有误的,要在复核报告中予以纠正,并进行澄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涵盖的违规行为,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参照本条例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其它制度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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