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作开发合同

2024-09-12

矿山合作开发合同(精选8篇)

矿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1

地址: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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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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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已于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北纬 ,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 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 铁矿(注册号: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 年 月 日之内到位。各方派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第三条、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第四条、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其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配合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铁精粉销售;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陆佰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应退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违约除外条款:①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内,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1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二)、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三)、丙方违约责任;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七、出现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②因矿山及选厂自身运营问题导致其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国家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1、合作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整体出售、转让本矿山及选厂,本协议终止。本矿山整体出售、转让所得净收益,由合作三方根据出资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洽购但尚未交付安装、使用的设备,若不符合矿山及选厂规划需求的,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合作三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篇3

开发商: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开发范围

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

二、开发经营期限

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

旅游开发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从开业开始,前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

2、景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

五、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

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负责景区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

5、负责旅游区内的林政管理;

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

8、负责动员村民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

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区旅游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景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景区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景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景区内的旅游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景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

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景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区配套的服务设施,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5、乙方在开发中涉及有关林木问题,需事先报告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经济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缴纳规费和门票收入,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机关解决。

八、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旅游局一份,景区所在村委会各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补签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备注: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签字)乙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甲方名称: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网址:www._________网址:www.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4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甲方“长冲”集体土地山陡沟深、土质较差、缺乏水源、无法搞农业,因此,与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长冲土地及深沟,利于群众搞种植或养殖。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河村三组“长冲”,项目名称“长冲填埋场”,具体位置以地形图所示。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甲方集体享有“长冲填埋场”项目收益的29%利润,拥有耕地的农户享有29%利润,乙方享有42%利润。

2、乙方承担项目合作开发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手续。

3、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土地权属依旧是岩头河村三组或农户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补偿由乙方出资,若有纠纷,甲方协助解决。

5、修路中需填(大冲)集体田(原吴寿平承租),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玖仟元整(¥9000.00元)人民币,填埋后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使用期以吴寿平所签时间为准。

6、合作时间:以乙方开始填埋至填完为止,限期两年半,如超期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作该项目,收益全归甲方。

7、填土质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质,填埋完后,表面土厚度不低于60厘米,如个别农户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规划、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三条、合作管理及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组成“合作管理”,负责该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任何一方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另一方在取得证据时,有权要求违纪方按1:5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篇5

甲方: 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丙方: (以下称丙方)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积极参与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联合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1.1.1 项目所在地: 北京市 ,,土地用途为商业,附《土地使用权证》。

1.1.2 项目规划条件: 总用地面积: 约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约10000平方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文件批复为准。

现已经由甲方与土地使用权方签署了合作协议(附: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

1、设立项目部

各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义下设项目部,具体命名为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通过办理合法手续设立。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授权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方投资人组成,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2、资金管理

各方共同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依据本协议投入项目部。项目部单列帐目,与甲方公司其他业务无关。

各方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入时间

1、首期投资:根据各方共同测算,项目前期总投资需 500 万元人民币,甲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丙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投入。

2、后期投资: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需进一步追加投资,各方同意追加投资部分由甲方负责按项目需要落实,项目部也可以决定进行融资解决。

3、资金投入时间:在项目部帐户开设后 14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将本条第一项约定的首期资金,以现金方式汇入项目部的帐户。

项目部帐户开立及管理

1、合作项目实行资金统一调配、支出统一管理、成本统一核算、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的管理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以项目部名义设立独立帐户,具体开设时间为项目部成立后三日内。

2、项目未进行实际运作前,不经任一方书面同意,资金不得动用。项目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后,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由甲乙方控制。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甲乙双方代表一致书面同意后,由财务部实施。

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

2、项目部由 8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5 人,乙方派员 3 人,均为专职、全职人员。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1 人(乙方派员)。

3、项目部的职责: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4、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实际出资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项目部另行确定。 5、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6、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7、综合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2 人,乙方派员 0 人。综合部设经理 1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8、工程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2 人,乙方派员 0 人。工程部设经理 1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9、销售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1 人,乙方派员 1 人。销售部设经理 1 人。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10、财务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1 人,乙方派员 1 人。财务部设经理 1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费用的分担

1、合作项目的费用,乙、丙方只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首期投资,其余款项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计入项目成本。

会计财务制度

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甲、乙双方投资人的印鉴,由双方投资人共同管理。项目部在开户银行备案的印鉴为:甲方的财务章,乙方的的私章。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利润的分配

1、本项目营运产生收入后,即应首先保证各方投资的回收。即本项目营运产生的收入,应首先向各方返还依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投入项目的首期投资。

2、在本条第1款乙方回收首期投资后,各方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达到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一次分配利润(按施工合同预留工程成本)。

(2) 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二次分配利润。

(3) 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9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三次分配利润。

(4)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达到10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决算。

工程营造

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4、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5、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6、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房屋销售

1、本项目建造的房屋由甲乙双方依据约定,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以甲方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入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2、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3、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4、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合同管理

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3、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4、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5、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8、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租售价款额的2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

其他约定事项

1、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3、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矿山开发及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篇6

关键词:矿山开发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

0 引言

按我国现行体制,矿山开发一般程序为:普查找矿、矿区评价及地质勘探、矿山初步设计、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结束。在这一慢长的过程中,地质工作相应地划分为许多阶段,但主要地分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大阶段:普查找矿、地质勘探、矿山地质。

矿山地质工作在矿山企业中具有重要地位。矿山地质是矿山生产的先行,对保证矿山生产有计划地持续正常进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一定条件下扩大矿山生产规模,保持矿山可持续发展,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具有重要的作用[1]。

1矿山开发引起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原因

1.1矿山开发引起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我国矿业开发方式粗放,导致矿山地质环境形势严峻,部分矿区呈现加速恶化态势,造成各种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矿山开采开山弃石,加速水土流失,引发地表塌陷、山体滑坡;矿山抽排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枯竭;地下开采诱发地震、岩爆、冒顶片帮突水、瓦斯爆炸、地面开裂及沉陷等;矿山剥离堆土、尾矿废渣堆积引起地表环境污染,露天尾矿库漏塌、排土扬失稳滑移造成严重的泥石流灾害等,这些都是矿山地质灾害的具体表现。矿业活动与主要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问题见表1。

矿山安全是采矿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矿山安全工作,对发展地区经济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矿山角度上看,搞好安全工作,对提高矿山经济效益和降低生产成本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开发和利用物质资源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进程中,仍需要以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来维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的加大,矿山安全事故预报与防治技术相对于矿山开采技术来说处于落后状态,以致矿山生产环境不断恶化,矿山安全事故愈来愈严重,且各类可导致矿山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也在增多。频繁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给国家、企业自身以及职工家庭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到了2009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7991起,死亡18501人,同比减少17163起、1530人,分别下降14.9%和7.6%。其中:工矿商贸领域发生1406起、死亡1779人,同比减少542起、478人,分别下降27.8%和21.2%。工矿商贸领域中,煤矿发生307起、死亡509人,同比减少55起、75人,分别下降15.2%和12.8%[5]。虽然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但是矿山安全仍然不能忽视。

任何一个矿山的开发,都会对环境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其中,对人类安全的影响最为直接,如:①采矿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塌方、崩陷等动力地质的危害;②煤矿的突然涌水和瓦斯爆炸,油气田钻井中的急剧爆炸;③具有毒性排放物的一些金属矿的有毒废水,以及有机矿的有机废水,尤以特大暴雨引起的外排;④地下采矿的重大沉陷;⑤引起围岩顶板垮塌和运输等的意外事故[3]。

1.2 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

目前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程度,采矿活动仅是在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范围内进行的。采矿前的地球表面和岩石圈是平衡的。采矿过程,从地壳内部挖出了极为巨大量的矿石和岩石。因而,不论采矿的手段是钻采、坑采,还是露天开采,还是液采,实际上都是肢解地壳的机体,留下数以万计的空洞。这就使本来呈现自然平衡状态的地壳,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和不谐调,这又导致了地壳物质的不稳固。这是诱发矿山地质灾害的本质原因。

采矿特别是地下采矿必须要排净矿坑下积水和处理地层漏水,这又造成地下水的不平衡,进而导致地层的不平衡和不稳定。在采矿过程中,如果不按科学手段进行采挖,而是滥采乱挖,必然会导致矿坑突水、冒顶、偏帮、瓦斯爆炸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矿业活动不仅是采矿过程,也包括选矿和冶炼加工。采矿,尤其是选矿和冶炼都不可避免的要用水和火来处理。因此,矿业过程,必然产生三废,即废气、废水和废渣。三废的排放和堆积,对周围的环境、农田、森林、草地、湿地,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和人类的健康都造成极大的危害,从而也加剧了地壳的不稳定性[4]。

2矿山地质灾害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矿山地质灾害具有以下特点[5]:

1、种类多,分布广,影响大。据初步统计,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塌陷有180多处,塌陷坑1600个,塌陷面积1150 。全国发生采矿塌陷灾害的城市近40个,造成严重破坏的25个。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直接破坏与侵占的土地已达14~20万 ,并以每年200 的速度增加。

2、潜在灾害隐患突出。单以采空区为例:大厂矿区超过450万 ,铜陵狮子山矿达到250万,厂坝铅锌矿、水口山铅锌矿、湖南锡矿山等都存在此类隐患。

3、按矿山类别分,煤炭矿山重于非煤矿山,金属矿山重于非金属矿山。

4、灾害类型与矿山规模、开采方式、矿产类型及所处地域相关。一般来说,露天矿山灾害类型多为水土流失、排土场(山体)滑坡、泥石流、边坡坍塌等。地下开采受采空区影响,灾害类型多为地面塌陷、地裂缝、冒顶、岩爆、突水、瓦斯、地表水土污染、尾矿泥石流以及矿井抽排水导致的近地表水源枯竭等。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矿山企业的重中之重,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生率的形势,反映出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令人担忧的现状和特点,也暴露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①我国大多数矿山地质条件复杂,容易引发重大事故,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困难。而且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地压危险性增大,围岩温度提高,通风排水难度增大,使得矿山安全生产面临更大考验;②安全生产监测手段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控体系;③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安全生产管理科技相对滞后;④安全隐患累积现象相当严重,如广西高峰矿区曾被列为国家重大安全隐患,铜坑矿区被列为广西的特大事故隐患区等[6]。

3矿山地质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时代,为了矿山的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7]:

1、详细查明近期开采地段矿床及矿体地质特征、矿体的产状、形态和空间位置;矿体的规模、矿石质量及其工业品级、自然类型的赋存规律、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矿石加工技术条件,达到储量升级。为制定矿山采掘、采剥计划,进行开采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技术依据[7]。

2、及时对探采工程揭示的地质现象进行地质调查工作,系统收集原始地质资料,矿石质量测定资料,并经综合整理,对原有地质资料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编制为矿山生产所需要的成套地质资料。

3、按期计算并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亦称“三级矿量”,露天开采又称“两级矿量”) 的保有和变动情况,开展贫化与损失计算,进行矿山采掘、采剥的生产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4、参加矿山企业年、季、月采掘及采剥技术计划的编制,负责编制矿山地质和生产勘探的设计;随采掘、采剥工程的进度,及时提出修改和补充上述计划的建议。

5、监督执行矿山各项技术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根据采掘、采剥计划的规定,定期对采掘、采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验收,促使矿山采掘、采剥工作按质按量全面完成。

6、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山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的保护进行调查研究、检查和监督。

7、开展矿区综合地质研究和成矿预测,组织与进行矿床深部、边部和矿区外围的找矿和地质勘探。

由此可以看出,矿山地质工作是为矿山生产服务的,对保证矿山正常持续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扩大矿山规模,延长矿山寿命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它不仅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

4 结论

1、矿山地质灾害就是指由于人类采矿生产活动而引发的一种破坏地质环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矿区灾害。

2、矿山安全事故预报与防治技术相对于矿山开采技术来说处于落后状态,以致矿山生产环境不断恶化,矿山安全事故愈来愈严重,且各类可导致矿山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也在增多。

3、必须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详细查明近期开采地段矿床及矿体地质特征;编制为矿山生产所需要的成套地质资料;进行生产地质技术经济管理;监督执行矿山各项技术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政策;监督执行矿山各项技术方针政策。

参考文献:

[1]岳境,姜国虎,张元彩.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其治理方案初探.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5);P536-538

[2]沈景文.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保护杂志,1986(3);P18-20

[3]魏东岩.矿山地质灾害分析.化工矿产地质,2003(6);P89-92

[4]刘亮.矿山环境效应影响评价系统的研究.西安科技大学,2006

[5]陈爱钦.矿山常见地质灾害特征及防治.中国锰业,2007(1);P39-41

[6]李艺等.矿山地质灾害类型及勘查方法.矿业安全与环保,2007(5);P68-70

合作开发软件合同 篇7

合作开发贷款管理软件协议书

甲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郭xx,主任。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强化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贷款管理信息化水平,节省贷款管理人财物力,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发贷款管理软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软件,软件定名为“xx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系统”。

二、甲方负责提出功能模块、软件功能等设计框架,并提供开发必须的硬件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三、乙方负责软件程序编写、调试等,乙方软件编写应符合网络版多用户要求,能够在unix操作平台下正常运行。

四、乙方应按照软件设计标准进行编程,保证软件符合甲方贷款管理要求,不得在程序中加入限制软件正常使用的代码。

五、合作开发最终形成的软件著作权归甲方享有,甲方因此给付乙方工作报酬 元。乙方享有软件的署名权,甲方在推介软件时如对创作人员进行说明,应当标明乙方的姓名。

六、软件调试成功,乙方应根据软件功能编制软件说明书,详细介绍各模块操作方法,让使用人员尽快掌握。

七、软件开发成功后,如需增加、变更或删除部分功能,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负责对软件程序进行修订,修订时甲方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费用,但不向乙方支付报酬。

八、甲方可以自行将软件许可其他单位使用,但所获收益,由甲乙双方分别按照 的比例分配,软件增加功能的,甲方可适当对乙方进行奖励。

九、乙方不得自行许可其他单位使用开发的软件,但可联系使用客户,由甲方与客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所获收益按照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比例分配。

十、软件开发完成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软件许可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赠送软件、源代码和说明书,不得向他人传授本软件设计和反向工程技术。

十一、软

件开发完成,乙方应将软件安装程序、软件源程序代码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甲方,并负责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

十二、甲乙双方初步约定软件开发期限至 年 月 日,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在该期限内交付,如未能如期交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交付期限。

十三、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乙方丧失依据本协议第八条和第九条所享有的软件许可收益权。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二○一六年五月 日

联合竞买土地合作开发合同 篇8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丁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戊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丁戊五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____________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合作各方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___________,地块出让编号为____________号,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折合 ________亩,地块具体情况以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准。该土地使用权现正由德阳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二、合作方式:该项目各合作各方投资比例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项目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同时按投资比例享受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合作各方商定,以甲方名义竞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最高竞买价格不超过 万元。若摘牌成功,以甲方名义进行项目开发。

三、项目核算:

1.自该地块摘牌当月起,甲方为该项目单独设置账册,独立核算该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债权债务,按月向合作各方报送财务报表。甲方为该项目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2.合作各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及合作项目单独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3.甲方为合作项目提供现有的经营办公场所(路119号)。甲方为该项目服务的各项资产的维护支出及资产折旧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四、资金筹措及返还:

1.该项目总投资约 万元,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批投入,项目投入资金应转入项目专用账户(甲方在建行德阳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若其中一方资金不足由其他一方补足投资,在30天内,资金不足一方应按月利率1.5%向对方支付利息,超过30天,各方同意根据实际投入的资金调整投资比例,并签订补充协议。

2.参加土地竞买需缴纳的保证金根据投资比例各自承担。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在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不低于应承担缴纳的保证金的资金,其余各方应承担缴纳的保证金在 年 月 日前转入项目专用账户。若土地竞买 不成功,甲方在收到土地储备中心退还的保证金后3日内退还其余各方支付的保证金。

3.土地竞买成功后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在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付款日期前由合作各方根据投资比例及时转入项目专用账户。

4.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前期启动资金暂定 万元,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在 年 月 日前转入项目专用账户。

5.当项目达到融资条件时,由甲方出面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贷款仅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为项目贷款按投资比例提供反担保。

6.当项目实行销售逐步回笼资金后,应首先保证项目建设及归还项目贷款。当项目确有盈余资金时,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同步返还投入资金。

五、合作项目利润分配及经营风险的承担:当项目开发产品销售达90%以上并完成交付手续后三个月,合作各方同意对项目经营利润进行预分配,分配金额根据项目效益情况届时商定。合作项目在商品房交付后一年内清算,经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实现的利润在预留500万元风险金后根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预留的风险金实际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满三年后根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同步返还。若项目经营发生亏损,其风险由项目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当合作各方项目投资不足以弥补项目经营亏损时,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追加投资,承担经营风险。

六、项目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合作各方的投资人共同设立“XXXX”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作项目投资额最大的一方(甲方)为项目部召集人。项目部决议根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项目部每项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投资比例以上的投资方表决通过。

2.项目部设项目总经理、财务总监各一人。项目部总经理由投资各方表决产生。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的代表担任。项目部下设综合科(行政办公、财务)、工程科(前期准备、施工管理、工程配套、竣工验收等)、销售科等科室。项目副总经理及项目其他工作人员可由投资各方推荐委派或公开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由项目部讨论通过决定。

3.项目部的职责: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项目部实行投资决策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合作各方协商后确定。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会议有项目召集人负责召开。有关合作项目重大决策(如项目开发方案、商品营销方案、建安工程招投标、项目投资款的返还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需经代表三分之二投资比例以上的投资方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实施。工作例会:项目部工作例会由项目总经理召集并告知项目召集人会议内容,以便项目召集人决定是否与会参加。项目工作例会主要落实项目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安排、协调解决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4.项目召集人负责合作项目的全面工作。项目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由项目总经理负责实施。有关合作项目行政文件、商业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签发由项目总经理签署并经召集人审批后实施。有关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费用报销等财务审批事项由项目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项目总经理审批并经项目召集人签字后支付。5.项目部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根据项目部颁发的制度执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摘得土地后如拒绝按本协议规定与其余各方合作开发的,甲方需向其余各方双倍返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如其余各方提出放弃合作,甲方有权没收其余各方已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

2.如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第三方追索使合作项目受到经济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方承担。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项目合作各方应及时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十份,合作各方各执二份,在各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_ 丙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 丁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_ 戊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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