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

2024-06-12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精选13篇)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 篇1

出租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承租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契约,共同遵守。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并保证该物业产权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以下称该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议定该物业租金为人民币:每个月¥元,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租金每个月结算一次,由乙方在每隔个月的日交付租金给甲方。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前甲方终止合同,或其它原因使乙方不能再使用的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乙方¥元的违约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个月租金人民币:¥元。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退回该物业的话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不退租金;如甲方在租赁期内提前收回该物业的话则视为违约,甲方同意支付人民币:¥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租赁期满后乙方须付清水、电、有线电视费及管理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乙方支付该物业所使用之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在租赁期内房内装修及家电、家私允许正常折旧,如正常使用坏掉由甲方负责维修。

三、甲方同意乙方可将该物业转租他人,租金由乙方约定、乙方收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四、如租赁期满,乙方应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并且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利和购买权利。

五、如政府征收出租房屋等税费由甲方支付,甲方需结清该房在乙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六该物业在乙方租赁期任何时间内,未能转租他人的空置期,甲方将不收取乙方租金,如已收取乙方可从下个收租期中扣除。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该房是以现状出租,如带家电家私(详细见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 篇2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 篇3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一般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如下制度上的价值:首先,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居者有其屋”,因为赋予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得到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其次,是可以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当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基于占有使用租赁物这一事实,必然会围绕着该物在社会上形成诸如生产、生活中许多方面的特定联系,因此,在出租人要出卖该租赁物时,如果能满足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则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稳定和方便买卖流通秩序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最后,是可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障财产所有权各种权能的统一,使物之所有权与用益权集于一人,一方对租赁物的继续使用可以不要大幅调整,从而间接鼓励、促使租赁行为的发生,承租人也因有此预期,而更愿在租赁物上进行投资。

但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一些人则提出了质疑,其理由是:首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违背了私法自治的原则,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自由意志和所有权自由的一种限制,不具有正当性,例如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实现过程来看,房屋所有人欲出卖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某些情况下,这样会使得房屋所有人处于一种很被动的局面,一方面,在3个月内,房屋所有人只能消极等待承租人的选择,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很可能会丧失“商机”,错过比较理想的买受人,因为,其他买受人也不愿意消极等待承租人的选择。可见,优先购买权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其次,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带来大量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其实际效果也不佳,例如有人认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很容易被规避,极具脆弱性,因为如果房屋所有人不想将其房屋卖与承租人,其完全可以利用“假赠与实买卖”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让渡给其他人,此时,承租人难以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此外,所谓的“同等条件”在实践中很难具体化,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不易确定和操作。

笔者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仍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维护弱势群体生存条件的社会价值仍然存在。当今社会贫富差距仍然存在,强弱仍然分明,建立和谐的社会仍然迫切的要求我们提高对社会低收入及最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利益的关注。虽然从整体上看,承租人并不一定都属于社会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在多数情形下,相对于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承租人仍然是经济上的弱者,法律有对其进行特别保护的必要。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个承租人不是经济上的弱者,就否定法律赋予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的价值。

2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在我国,尽管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早已设有明文规定,但关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却存在着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合同法》实施前,为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民通意见”实施以后的司法实践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订之合同,几乎毫无例外的宣告为无效。

尽管“民通意见”第118条解决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2.1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交易安全。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为要件,备案亦仅为行政管理的手段,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买受人有时很难知道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在此情形下,使其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显然不利于保护其交易安全。

2.2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诚信市场的建立。在实践中,由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常常成为恶意毁约的一个借口,甚至是出卖人动辄以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诚信危机。

2.3确认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并没有给权利人带来多少实际利益。例如有人认为,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而确认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时,似乎对权利人并没有多少实际的好处,因为宣告合同无效虽然“阻止”了所有人与其他买受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惩罚”了侵权人,但是,并不直接导致优先购买权人就能够与所有人签订买卖合同,当合同被宣告无效时,所有人完全可以不再出卖其房屋,此时,承租人是没有权利“强买强卖”的。再者,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以获得来自于房屋有人或者是其他购买人的损害赔偿,另外,承租人因其优先购权受到侵犯而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时,还得付出一定的诉讼本。

正因为“民通意见”关于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合同效力的规定存在上述问题,《物权法》通过并实施后,关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问题再度成为争议的热点。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的情形下,该权利不应认定为物权并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为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在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中,以“民通意见”第118条与物权法相冲突为由,将其予以废止。在此基础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成上述司法解释的立场,即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主张由此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仅限于损害赔偿,而不及于合同效力。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篇4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__口;楼房为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卫口;平房为______间口;无装修口;一般装修口;精装修口;防盗门口;有线电视接口口;空调口;天然气口;煤气口;集中供暖口;土暖气口;热水器口;电话口;电视机口;电冰箱口;洗衣机口;上下水口;家具口_____口;楼层:_____口;结构:_____口;朝向:_____口;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口;月租金标准:_________元口;租期:______口;房屋用途:______口;

房屋权属:____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作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_元,可看房_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口;支票口;__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力支付下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付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余、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经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____________ 居间人(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代表承租方) 篇5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在上海市 区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幢)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 屋用途为商铺。

2、甲方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用于经营 之用。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乙方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各种经营许可、证明。

3、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进行转租。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双倍(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一并退还乙方。

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递增 %,为人民币 元。

2、租金每(月/季度/年)计收一次,乙方于每档租期开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

租赁合同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3、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进行维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进行修复的,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装修

1、若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乙方同意自行处理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

2、在租赁期内,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在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等,提出任何书面整改要求,乙方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乙方将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还甲方,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租赁物内的装修予以评估作价补偿。

2、乙方如在搬离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解除、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该房屋因社会公益被征用的;

③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城市拆迁范围的;

④该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

租赁合同

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同期月租金的 倍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时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导致乙方在租赁物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③甲方擅自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的;

④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物内正常经营的; ⑤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超过 个月的; ⑥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

十二、税费、规费承担

1、甲方、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按时缴纳税收和有关费用。

2、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及一切附带手续费(如有)将由甲方与乙方各负担一半。

十三、邮寄

1、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所有通知、单据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用快递或挂号发至对方。

2、使用快递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五日后视为收讫;国外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三十日后视为收讫。

3、双方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租赁合同

十四、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方负责向房屋所在地区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附件。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篇6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试 行)

委 托 人:

居 间 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住所:

身份证号:

居间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 篇7

关键词: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问题,探讨

一、绪论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单独设立, 而是以租赁合同一以概之。房屋租赁又可细分商业房屋租赁、工业房屋租赁、住宅房屋租赁等, 随之而来将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仅对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探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界定, 本人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定义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下面是几个具体的问题, 我分别对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1、房屋的性质及产权问题。

目前在实际商业房屋租赁中经常性的碰到房屋性质问题。房屋的性质其实归根结底是土地性质的问题, 土地可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商业用地等几类。较早几年, 国家对商业经营用房的性质问题并不是很重视, 而现在非商业性质的房产用作商业经营活动场所时, 在消防验收、营业执照办理等行政审批方面会遇到问题。比如某处工业厂房原来是处于城市当中相对偏僻的位置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 厂房所处位置周边人口聚集, 适合商业经营活动。那么假设租赁了该处厂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时, 可能就会碰到消防检查、营业执照办理等个别条件上不能符合要求不能开业而遭受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 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 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 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 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 (所有权人) 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 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 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 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 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 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 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 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 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 是拆除恢复原状, 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 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 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 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 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 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 甚至没有凭证, 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 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一般在租赁房屋过程中除租金以外还会产生很多费用, 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在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时也要写清楚。

4、房屋交付的问题。

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 以便承租人计划相应的工作。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有一个交付记录, 比如水表、电表的起始度数, 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设施、设备归属清单等。

三、结论

主体来讲, 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促使有效地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对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然而因为水平和经验有限, 文中不免存在不足和弊端, 未能做到更加详细细致全面的阐述, 缺乏更多事实案例。本文的写作也给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带来了考验。在这里非常感谢我的工作单位和家人对我学习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8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同) 篇9

承租人(甲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次承租人(乙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转租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租房屋权属、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1.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租赁合同,并向乙方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甲方位于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__,房屋建筑/套内面积____

平方米。

2.甲方向出租人租赁房屋,出租人同意甲方转租房屋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期满之日起,甲方有续租优先权;若甲方不再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前通知乙方。这时乙方作为承租人有续租优先权。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按_____支付,该房屋租金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03月31日为50元每平米每月,总计该期间每季度支付租金:元(大写人民币圆),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03月31日为55元每平米每月总计该期间每季度支付租

金:元(大写人民币圆);

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03月31日为60元每平米每月,总计该期间每季度支付

租金:元(大写人民币圆)。

2.在甲方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3.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4.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2000(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圆),在合同解除终止时甲方

归还乙方。

(四)租赁条件

1.甲方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有权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甲方应保证该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3.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得再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的。

4.乙方不得在该房屋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6.对于之前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用,甲方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缴清相关费用。乙

方承担租赁期内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收视费等物业管理费及电梯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

7.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有

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

8.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及物品。因乙方管理

或不当使用原因,致使租赁房屋及室内设备设施物品、相邻房屋、附属设施物品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原因、租赁房屋自身设计原因或租赁房屋的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除外。

9.在交房前,甲方须按照约定拆除该房屋内部的铁质楼梯并封顶。乙方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责

任。

(五)产权变更

1.如出租人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

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六)合同的解除条件

1.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

赁房屋: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甲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4)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在乙方租赁该房屋期间,甲方无端干涉乙方经营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

(2)租赁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

(3)甲方随意增加房屋租金;

(4)甲方未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5)甲方因租赁房屋自身存在缺陷导致乙方财务或人身损失的;

(6)因甲方在承租的范围内,导致乙方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7)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再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的。

3.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当日将房屋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给出租人方。乙方

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出租人有权处置。

4.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上述约定的条件外,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在对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或退还房屋的。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以及装修费用的处理规定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约责任以及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季度租金总额的10%违约

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

止。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季度总租金10%全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以及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季度总租金10%的额度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装修费用的处理规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无效时,对于乙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装修费用。

2.合同期满后,未形成附和的装饰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乙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处理。

3.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双方造成损失的,在政府相关补偿的费用按房屋所有权与装修所有权按照各自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

(八)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经营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九)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并应保证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乙方过失造成出租人房屋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2.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尽力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使用过程中需要出租人出面办理的一切事宜。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出租人在二楼门面转租之前应告知乙,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力,租赁的方式、价格依照本

合同的约定。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用电、防火合格证书复印件。

6.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从房租扣除。

7.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人、甲、乙三方各执一份。

8.出租人、甲、乙三方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附件和相关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如下:

1.出租人和甲方的门面租赁合同。

2.甲方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

3.用电及防火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水表底数:电表底数:缴费账号:

水:电:

出租人(签名或盖章):承租人(签名或盖章):次承租人(签名或盖章):

电话: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日期:

商铺租赁合同(有利于承租方) 篇10

出租方(甲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商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商铺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的主要情况如下:该商铺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

,产权人为。

2、装修情况:。甲、乙双方同意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方列出清单,经乙方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作为乙方 使用,乙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商铺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商铺及其他相关材料(商铺产权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1、该商铺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2、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五、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商铺和设备日常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商铺出现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包括墙体裂缝、基础下沉、商铺漏雨渗水等。

2、商铺租赁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支付和承担,六、商铺维修及装修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代为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权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

4、乙方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改变租赁用途。

5、乙方保证不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若该商铺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装修期间免租

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在交房后进行房屋装修的,则甲方不收取装修期间的租金,具体数额为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商铺的返还及装修的处理

1、租赁期满,若乙方需要续租的,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若双方不同意续租的,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但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3、乙方本着“来装去丢”的原则,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乙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乙方不得拆除,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新增装修变价后的费用。

九、转租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须经过甲方的同意。

十、甲方的保证及承诺

1、甲方应保证对该商铺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且该商铺属于商业性用房,保证该商铺未被租赁、未被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铺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合法的;

3、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商铺所发生的水电费等所有费用都已结清;

4、甲方应保证原有租赁登记信息已经被注销,否则因此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5、若该商铺原先已经注册了营业执照的,则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营业登记信息已经被注销。

十一、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商铺拆迁许可范围的;(四)该商铺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商铺的。

2、甲方无权解除本合同

十二、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提前收回该商铺或提高租金或存在其他违法本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相当于总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十三、其他规定: 1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11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的思考 篇12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合同能够如约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跟单位签订合同尽量保证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称齐全,防止因合同签订主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现象有缺少合同签订日期,漏写违约责任部分等。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会约定合同签订日为合同生效日,也就是说没有签订日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于违约责任部分,有些合同只讲好话,有意避免合同文本中违约条款的出现,一旦发生违约,不知所措。

3)合同文字不够严谨不够严谨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要讲究咬文嚼字。

4)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因行业的特殊性,租赁合同得以完全履行不仅牵扯到承租方,还会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等多方因素,因此在履约过程中进行合同变更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合同的意识。合同变更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证合同更好履行和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5)没能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会约定些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但大多数租赁公司都不会行使。碍于和气或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承租方欠款越来越多,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的搜集及保管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证据的资料强调是原件,有盖章签字,有明确的内容,合法取得的。有效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7)不注意诉讼时效建筑租赁行业被拖欠租赁费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当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失去了胜诉权。

2 原因分析

建筑机械租赁业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及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发展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加以完善,仍坚守陈旧观念。随着市场上建筑租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不变应万变的思路不是处处可行。在这竞争较为激烈的社会中扎根成长,企业管理理念及时更新及相应制度及时完善,是企业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应变能力不少建筑租赁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对待事情缺少法律意识。首先,市场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相应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的动力。只顾及承揽业务,不重视合同,遇上纠纷无从寻找依据,这都是不可取的。其次,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中期和后期阶段。很多业内人员合同一签订就不去重视后期合同管理工作,甚至认为那仅仅是生产过程。到头来由于急于签成合约而过于草率或过于迁就对方,不注重履约过程等原因导致损失惨重。

3)相关法律及制度不够完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来制约和赋予人们在行使某项事物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们的行为只有在有法可依或者符合普遍原则的情况下才得以保障。原则是个极为笼统的规定,这时行业之内应有相应的制度可循,所谓行业自律公约。如缺乏这些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的规定,就无法更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各方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损。不可否认这也是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得以存续的原因之一。

3 解决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保全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有着重大意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讨论。

1)提高管理人员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懂得选用人才、培养人才,还要懂得接受考验,适应市场。首先,企业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选择优秀人员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次,通过在职学习及选送深造等方式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企业应注重智力投资。最后,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责、权、利,并通过制定相应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

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履约要靠企业上下共同的努力,要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企业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上而下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做到职责分明,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确保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不出任何差错。最后,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通过定期检查,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保证合同管理体系适应能力。

承租经营合同 篇13

发包人:(以下甲方)

法人代表:

发包人所在地:西宁市长江路95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本合同所涉及主要事项,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约定如下:

第一条:合同目的为完善鸿宇宾馆餐饮,娱乐服务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乙方创收积极性,依法取得其合法经营利益。

第二条:承租合同

鸿宇宾馆餐饮、娱乐部:位于西宁市长江路95号邮电指挥调度中心一楼餐厅(含厨房),三楼办公室一间(位置在楼梯间左侧)。

前款房屋及室内外相关设施及其规格、型号、名称、数量、新旧程度、品质状况、财务原址依交接清单为准。

交接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1、财产情况;

2、参与交接事务人员签名;

3、交接时间年月日

第三条:承租经营方式及责任:

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交租金。

乙方经营期间内聘用人员工资以及按照劳动法规规定的各项费用,经营期内的各种税费,违反行政法规受到的处罚,承租期内的水电费、电话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环保、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垃圾清理费等,均属乙方独立核算的内容,由乙方支付。

1、每年承包租金数额为壹拾伍万元整,自年月日起计费。

租金交付方式:每年按月缴付,每月缴付¥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先交后用,超过一个月未交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标的物交给乙方承租经营,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约定合同执行期限三年,三年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先缴付押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合同期满,债务清洁完毕,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经甲方验收,无人为破坏,甲方应在15天内不计息如数退还押金于乙方。

第八条:乙方在不动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当经营性装修,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费用属于乙方经营风险,投入不涉及甲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1、按约定取得押金;

2、按约定收取成租金;

3、乙方违法经营可以制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机关五次以上处罚或责令停止。

(2)存在火灾或不安全隐患,经告之拒不纠正。

(3)因欠缴承租水、电费、电话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其中一项超过二十的。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1、本合同履行前办理交接事务,交付约定的房屋和其他财产;

2、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签收乙方送达的通知,请求协助的文书;

4、须与乙方协商或依约可以单方实施的行为,事先发出通知;

5、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

1、依法独立承租经营;

2、依法取得经营收入;

3、起字号;

4、在不损害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安装字号标志;

5、经甲方同意,进行室内装饰;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机关五次以上处罚或被责令停止;

(2)重大民事纠纷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承租经营,承担在合同期间发生火灾,伤害等事件的一切责任。

2、合同履行前办理交接事务、接受、合理使用房屋和其他财产、3、依法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签收甲方送达的通知,请求协助的文书;

5、须与甲方协商或依约可以单方实施的行为,事先发出通知;

6、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之相关重要事宜;

7、依约缴纳成租金和押金;

8、按照要求缴纳水电费、电话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等。

9、及时清理垃圾、下水道、保持室内外整洁,接受城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装饰的清算处理

1、负有修缮责任的,其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涉及甲方设备、设施的维修,其部件的更换须经甲方(产权所有人)同意,且旧部件须交甲方保存,乙方装饰的部门,合同终止后,可移动部分归乙方所有,不可移动部分归甲方所有,归甲方所有的装饰部分不再计算价值。

2、安装的自豪标牌由乙方拆除,归乙方所有;

3、拆除造成房屋缺陷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4、乙方故意损害装饰物,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5、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装饰部分的损失,由解除合同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造成装饰部分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7、合同期满,乙方因在一只周内移交清单交回房屋及其他财产,如有毁损按毁损净值赔偿。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乙方不得用承租经营甲方的财产进行担保、抵押、顶账。一旦发生上述行为。甲方即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力,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2、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其承租经营财产、场地,与有特殊情况需转租、转包。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征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3、乙方承租经营,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其他种类相关的证照后方可营业。

4、乙方领取执照后,对外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5、水、电、暖价格:按青海省电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计量、质、定价执业,水元/吨、电1.20元/度、暖4元平方米/月,如与政府调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法责任

1、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返还承租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

2、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放弃已交押金,租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

3、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直接损失,并赔偿三个月承租费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不符合第十四条约定的条件。

2、双方协议一致,一方需中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符合本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具备法定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均视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一方要求公证的,可进行公证,公证费由提出要求公证的一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签约地址:西宁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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