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2024-08-0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共8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宣传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切实加强我院的宣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宣传意识 医院形象是医院的生命力之所在,没有良好的形象,就不可能有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对内宣传教育,促使全院职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舞士气、增强信心,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提升综合素质;通过对外宣传,培育和树立医院形象,确立医院品牌,提高美誉度和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

全院职工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医院宣传看作是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紧抓好,确立“我与医院共命运、医院因我而发展”的信念,人人争做医院形象大使、亲善大使,人人参与医院宣传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求新、求快、求广、求活、求深上下功夫,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上作文章,在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上出成效,为实现医院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要树立大宣传的理念,全方位、高音量、大力度、多形式地宣传医院,提升医院形象,扩大医院知名度,为医院的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重点宣传典型的人物和事例;坚持实事求是,不做夸大或虚假宣传,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既要注重直接的显性的经济效益,又要注重隐性的间接的社会效益。

三、丰富宣传内容

(一)思想政治工作和医院文化的宣传。结合医院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方面的宣传,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团结互助、文明高效、敬业奉献的舆论氛围。增强每个职工建院、爱院、兴院、荣院的使命感,努力为医院的改革发展做贡献。建设有自身特色的医院文化,提炼总结医院蕴藏的文化精髓,借鉴和培育医院需要的先进文化营养,体现医院文化价值。

(二)办院理念和办院方针的宣传。宣传医院的办院方针和办院思路。同时,努力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上级和医院的决议、决定、规定。从院徽、院训、口号、标牌等多个方面体现我院的办院理念,凝聚职工思想,形成合力。

(三)名医名科及专科特色的宣传。加大对专家、教授、学科带头人的宣传力度,努力宣扬他们丰富的临床经验、科

研成果、典型病例治愈方法等,特别注意“一招鲜”、某一方面成就、某一特长的宣传,不断提升专家的社会知名度,以专家的影响力来吸引患者,促进专科的发展路。特别注意加大对国家和省重点专科的宣传。

(四)新项目、新技术、新疗法的宣传。对于医院推出的有特色、有创新、有疗效的新项目、新技术、新疗法,及时向社会推介,让患者知晓,让社会认可。

(五)医德医风及优质服务的宣传。大力宣传医院的好人好事,以正面形象来教育广大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纪律和道德情操,向社会介绍医院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从而营造一个积极向上、敬业爱岗的工作环境,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赢得患者的信任和支持。

(六)诊疗信息的宣传。宣传医院的医疗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特色,让社会从多方面了解医院、认识医院,减少群众求医治病的盲目性,方便病人就医就诊和查阅咨询。

(七)发展环境的宣传。利用媒体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通过与媒体沟通和广交朋友,向媒体介绍医院职业的特殊性,同时积极挖掘自身工作中的“闪光点”,从不同侧面弘扬医院正气,树立医院整体形象,增加社会对医院的同情和理解,消除社会公众对医院、医生的理解偏差。

(八)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的宣传。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活动、科研成果,进行适当的报道与宣传,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

四、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

(一)创办医院简报。及时将医院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临床动态信息、表扬和批评通过简报通报全院职工。

(二)设计完善医院VI系统。以标志、标准字、标准色为核心展开完整的、系统的视觉表达体系。将医院理念、医院文化、服务内容、医院规范等抽象概念转换为具体符号,塑造出独特的医院形象。利用宣传栏、展示牌、标牌等开展全方位宣传。要及时更新和规范院内的宣传栏、展示牌。设计大型宣传活动展板,全面介绍科室的专科专病、专家专长、医疗新项目、特色疗法。给广大患者、职工营造一个整洁温馨、文化浓郁的环境,不断升华医院的文化内涵。

(三)编印医院画册、宣传手册和宣传单。编印介绍医院情况、反映医院形象和特色的宣传品,通过院内外发放、邮寄、赠送等形式扩大医院的知名度。

(四)办好医院院刊。提高编印质量,扩大信息容量,扩大与上级部门、兄弟单位、社会群众的交流渠道。

(五)举办院内文化活动。经常举办演讲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院内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文化氛围,统一职工的思想认识,创建和谐医患关系。

(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医院信息。及时迅速地让各级领导了解我院在做什么,取得了哪些成绩,从而获得上级部门的赞同和支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

(七)利用传统媒体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与电台、报纸、电视台、广播台等媒体建立良好的信息互动关系,开办专题栏目,及时将医院有新闻价值的消息传递给各媒体,多发稿、多报道。

(八)加强网络宣传力度。完善网络系统,加强网站维护,改进医院网页,充实网站内容,及时进行更新,提升网站的访问量。开展健康论坛,及时进行信息交换,打造一个院领导与全院职工、医院与社会、患者与医生沟通的平台。

(九)走向社会、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活动。策划一些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公益活动,如结合妇女节、儿童节、“五一”节、国庆节、护士节、母亲节、父亲节、老人节等节日,到社区举办义诊、咨询、专家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主动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进一步搞好健康大讲堂活动。

(十)策划制作医院形象宣传片。将医院的亮点、特色、技术、人才等,通过形象宣传片的形式,展示给各级各类来访者,增强医院的感召力。

(十一)策划医疗客户调查与服务。把患者视为一种资源,将每位客人当成一位老朋友,根据患者医疗服务需求,制定出体贴患者和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包括全程导医、预约专家、体检、健康咨询、预约居家医疗护理、紧急医疗援助、社区社团讲座等等,既为病人提供便民服务,也加大对医院的宣传,病人也能随时了解到医院每一位专家、医生的专长,从而做出满意的选择。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医院宣传工作要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负责组织管理,各党支部、各科室积极配合,依靠全院职工的支持和参与。医院和各科室在每年的年初都要制定宣传计划,把医院经营目标与服务理念体现在具体宣传工作中,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医院工作重点,做好阶段性宣传。

(二)加大支持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信息报道员队伍培训与要求。医院年终对各部门和各科室宣传报道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好的予以表扬或者奖励,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全院各部门、各科室要及时沟通信息,畅通情报,保证将医院内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出去。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2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篇4

苏政发〔2011〕99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节能降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全年节能任务,对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至关重要。2011年以来,在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节能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上半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与完成全年下降3.5%的目标相比差距较大。工作中,少数地区和单位还存在思想认识与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同时,影响节能降耗的产业结构偏重、增长方式粗放等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全省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和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狠下决心、倒排进度、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扎

实有效地推进节能工作,既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能源供应,又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

各市要进一步细化分解节能目标责任,切实将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一步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省按月公布各市相关能耗指标,按季公布各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和完成目标进度滞后的地区及时发出预警。将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之一,开展节能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地区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任务、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在创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为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多作贡献,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统计局)

三、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

工业领域: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启动实施“万吨千企节能行动”,制定考核办法,公布企业名单,逐户开展能源审计,指导督促企业采取综合性措施,挖掘节能潜力,力争全年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耗信息平台,推进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开展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促进工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继续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进一步提高热电企业能源效率。采取综合措施,更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督促有淘汰任务的企业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关停、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年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和验收。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扩大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更大力度地淘汰和关闭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劣势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质监局、总工会)

建筑领域: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严格建筑节能监管制度,确保新建建筑设计、施工全过程执行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逐步推行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研究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市场服务机制。2011年,全省新建节能建筑80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地(水)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12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2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业:积极打造低碳运输体系。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甩挂运输,积极引导运输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辆,严格执行总质量超过3.5吨的道路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全面推进“绿色汽修”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2011年,全省新开辟和优化调整公交线路300条以上,新增和更新节能环保公交车3000辆以上。

新建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专用车道216条,形成甩挂牵引车500辆、挂车1000辆的专业甩挂车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公共机构: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强化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和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完善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全覆盖。继续推进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强化能耗监管。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公共机构重点耗能设备节能更新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党政机关带头节能节电,确保2011年人均综合能耗下降不低于2%。(责任单位:省级机关管理局)

四、努力从源头上控制能耗过快增长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区域能耗水平影响作为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内容,实行能源替代、区域限批,坚决把住能耗过快增长源头关。将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业扩报装接电;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建成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被列入一级预警的地区,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钢铁、有色金属、化工、造纸、建材及单(多)晶硅等高耗能新建及扩能项目。对列入一级和二级预警地区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暂缓接电。继续制定实施严于

国家标准的高耗能行业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2011年,制定发布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印染等15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倒逼高耗能行业单位能耗持续下降。(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法制办,江苏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在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电力等重点行业,加快实施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推进重点企业能源中心建设,力争形成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鼓励用电企业加强技术改造,2011年,完成20%高耗能变压器的更新改造。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选择一批技术先进、推广应用范围宽、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实施示范项目,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带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化应用。大力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空调、电冰箱、洗衣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要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1年,全省推广应用节能灯500万只。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效电厂建设、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实施和节能执法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商务厅、卫生厅、文化厅、省级机关管理局、体育局、旅游局,人行南京分行,省电力公司)

六、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和节能执法监督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开展发电权交易,实施“以大代小”替代发电。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后用能设备淘汰等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目标管理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节能专项执法行动,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对其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开展拉网式排查,提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和使用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名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继续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违规使用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物价局、省级机关管理局,江苏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七、不断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

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广告,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节能降耗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标杆,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节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推进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农村、学校、政府机构、科技和媒体等节能专项行动,广泛开展科普周、全国科普日等主题科普宣传活动,宣传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发挥企业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开展重点行业职工节能减排对标竞赛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党政机关单位带头节能,为全社会做出表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农委、国资委、广电局、省级机关管理局,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5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差异化发展,已经为我镇今后的加速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镇党委、政府年初确定实施的几项重点工程建设,特别是岳武高速开工前的征地、拆迁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人口多,政策性强,矛盾纠纷势必多发,同时,随着高速路施工队伍的进驻,必然会对现有的社会程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维护稳定的任务异常重要。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河图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镇长对政法工作负总责。明确由1名党委副书记分管政法工作,并兼任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和综治维稳办主任,明确1名党委委员负责政法工作,并兼任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和综治维稳办常务副主任,将涉稳重点部门以及矛盾纠纷多发的工作领域归口管理。

1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工作职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谁牵头、谁负责”,维稳工作力量全力配合的工作机制。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机制。

三、强力推进综治维稳信访工作“村为主”机制。完善综治维稳信访工作“村为主”机制,推行综治维稳专干配备到村、综治维稳工作考评到村、综治维稳投入保障到村。加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治保、调解组织建设。各村党组织书记对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负总责,治保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在村级组织换届中,对从事综治维稳工作的干部进行单独考察,列入综治维稳专干重点管理。

四、加大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站)建设。进一步加强镇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和村综治维稳工作站规范化建设。配备1名综治维稳专干,负责综治维稳办和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内勤工作。考虑党政干部实际现状,暂从镇直单位选调1名工作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文字能力好的同志充实到中心工作,列入主持日常工作人员管理。增配1名辅警,充实到警务室。公安派出所安排1—2名民警驻中心工作,人民法庭确定1名法官固定联系巡回办案联系点工作,并组织法官定期到中心开展工作。村综治维稳工作站站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配强工作人员。

五、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对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必要的运转费用予以足额保障。设立信访维稳应急专项资金,确保解决信访维稳突发事件的资金需要。取消对公安、司法、法庭、法律服务等政法单位固定补贴,实行以案(事)定补制度。民间纠纷调解采取个案补贴制度,资金由镇、村共同负担。各村不再向法律服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该项经费归并到镇用于民间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对政法单位的经费补助,由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负责每月按《政法单位经费补助办法》汇总审核后,报党委、政府,每半年兑现一次。实行政法综治专干补助,每月50元,对主持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日常工作的人员考核后予以发放。辅警报酬由基本工资、餐费补贴、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政法综治专干补助、“以案定补”补贴构成。对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处理疑难复杂问题而增加的通讯、交通费用核实后予以补贴。

六、加强对从事综治维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组织镇、村从事综治维稳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工作培训,重点学习综治维稳政策法规等业务知识,提高其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水平,确保工作规范、管理有序、运转顺畅、成效显著。从事综治维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从业准则,对不利稳定的言行,特别是将“小事挑大”的行为,将进行严厉追究。

七、加强和完善社会有序管理。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制、矛盾纠纷疏导排解机制,积极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好重度精神病患者救助等重点民生工程。加强禁黄禁赌禁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强化治安巡逻、治安卡点建设等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解决好信访和治安突出问题,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平正义。加强

对民间组织、新兴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对镇内社会组织,完善分类管理和考核制度,有效组织各协会在行业内开展平安创建,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坚决取缔。加大网上巡查控制力度,主动引导网上舆论,依法打击利用媒体进行的各种渗透破坏活动。

八、加大维稳工作的考核权重。镇、村、单位和部门一把手在稳定工作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把维护稳定与发展工作一同谋划、一同安排、一同检查。加大维稳工作考核权重,将稳定工作实绩与干部的考核挂钩,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推荐提拔使用。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进行倒查,按照“有过错追究,无过错不追究”的原则,及时、准确、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河图镇委员会

河图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3日

发:各党总支(支部),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各企业

白帽公安派出所、店前人民法庭、白帽法律服务所

抄: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6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增强信息服务功能,着力发挥信息服务主渠道作用,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水平,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立足实际,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

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了解情况、协调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于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务信息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能否及时、准确地为各级政府提供更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级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和谐项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领导重视、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政务信息工作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更加符合新时期各级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政务信息工作力度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要举措,坚持服务宗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体系,打造信息载体,努力拓宽信息领域、挖掘深度、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制定决策、实施决策和完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情况、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供宏观性、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信息服务。经过努力,在我市建立起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全覆盖政务信息网络,培植一批信息来源均衡、稳定的信息报送单位,建设一支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业务精的骨干信息员队伍,增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实力,争取进入省级先进行列。

三、着眼服务,创新进取,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一)严格信息质量要求。

政务信息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突出真实性、全面性、新颖性、深刻性和适用性。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搜集和上报信息要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反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善于总结经验、反映工作特色;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增强预见性,及时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主题鲜明,文字简炼,有代表性的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以适应领导工作要求和决策需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务信息对于政府决策的针对性、有效性。要突出信息报送重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信息报送要点,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增强信息采集和报送的针对性。

(二)加强信息调研工作。

坚持“围绕重点、面向实际、主攻热点、打短平快”的方针,加强信息调研。在调研工作中,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选题准确。要选择政府领导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信息调研。同时,要结合本地工作的特点,以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二是挖掘深刻。要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深入进行研究,剖析事物本质,揭示主要矛盾,探索发展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三是论证充分。要在全面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使调研信息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以提高其实用价值。四是机制保障。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信息调研工作的开展,向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调研信息,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确保报送12篇以上的专题信息。

四、健全制度,完善网络,推进政务信息规范化建设

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快速灵敏的信息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体系。

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要确定信息工作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指导信息工作;办公室具体制定工作计划,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设1-2名专职信息员,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兼职信息员。在信息员出现调整时,应及时与市政府信息办公室沟通情况并予以增补,对不能胜任和不发挥作用的信息员要适时调换。

(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基础建设。

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无纸化办公的要求,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的搜集报送网络和机制,充分利用好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确保各类信息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及时获得。要有专门的计算机用于接收、储存、整理、编辑、报送、下载政务信息,并专网专用、专人专管。要拓宽信息渠道,扩大信息来源,点、线、面结合,形成政务信息工作固定长效的运转机制。

(三)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是信息报送制度。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对信息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信息质量。二是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和各级领导的工作需求,适时地向各单位发布阶段性的信息报送要点,提高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指导信息工作人员开发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精品信息。三是重要信息约稿制度。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约稿的报送,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发的约稿,承接约稿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约稿的内容、时限等要求,及时组织上报,凡是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约稿任务的,取消其选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四是领导批示反馈制度。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上级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所作批示的督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凡没有及时办结领导批示的,取消其选优资格并通报批评。五是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通报全市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鼓励信息工作竞争,督促信息工作开展。六是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的全年信息报送情况予以考核,并纳入四制考核,对综合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成绩排名靠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7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明确产业定位, 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 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 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的, 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 (以下统称危险工艺) 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 纳入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工作计划, 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 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 否则一律不予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 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时, 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保障安全投入,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 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 制定试车方案, 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 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 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 (以下称重点企业) 要在2010年底前, 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 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 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 要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防范措施, 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 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 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 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的要求, 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实行全员培训, 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通过技术改造, 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 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在2010年底前, 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 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 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 (HAZOP) , 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 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 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 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保证监控覆盖范围, 减少监管盲点, 共享监控资源, 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形成合力, 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 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 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 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 》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 积极通过地方立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 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 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 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 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 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 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 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 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 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 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 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 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 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 (注册安全工程师) 指导,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 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 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 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密切协作, 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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