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常用格式

2024-06-16

民事答辩状常用格式(共9篇)

民事答辩状常用格式 篇1

因民事诉讼原告安徽美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本答辩人劳动纠纷一案,本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工资拖欠部分72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差额216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为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

4、原告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非答辩人原因造成,答辩人拒绝承担任何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5、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加班费19202.4元。

6、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代缴肥西麦肯希酒店项目卫生费、亳州恒大城班组借款、餐饮费等报销费用1345元。

7、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一个月补偿金3600元。

8、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9、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由原告承担答辩人律师咨询费用1800元。

10、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提供由原告掌握的、答辩人无法拿到的答辩人考勤记录和公司规章制度。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依法为支付答辩人工资、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违法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 答辩人自2月20日至209月10日在原告处任工程部主管一职,原告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原告按照3600元/月支付答辩人工资,并承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发放

相应补助、福利费用。

在工作期间,原告由于自身经济原因没有按照当初约定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相应补助、福利费用,并无故拖欠答辩人工资7200元至今,在此期间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拖欠工资,原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工资支付、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答辩人无法按时偿还房屋贷款、支付小孩、老人的赡养费用,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的正常生活,给答辩人家庭造成严重伤害。

答辩人于年9月提出辞职,经原告同意后按照原告要求与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承诺按时支付拖欠工资、报销费用。可是至今原告仍未支付答辩人拖欠工资、报销费用,未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答辩人认为原告无视法律,未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无故拖欠答辩人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为答辩支付拖欠工资、报销费用并缴纳社会保险,都被原告以种种理由拖延。

答辩人无奈只好寻求劳动仲裁帮助,可是原告在明知已严重影响答辩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提起诉讼拖延时间,答辩人请求法院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决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答辩人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

二、原告所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非由于答辩人原因所致,答辩人拒绝承担任何赔偿和费用。

1、肥西麦肯希酒店项目并非由本答辩人负责,项目逾期完工是由于原告自身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材料供应不及时、工人撤场劳动力不足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2、本答辩人并无图纸设计资格,所有图纸尺寸只是由本答辩人按照公司技术部和项目工程部要求标注。

3、本答辩人没有以原告名义借用任何单位材料,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只是答辩人的职务行为,且所有材料全部用于现场施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答辩人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答辩人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和公司规章制度,证明答辩人的加班事实和应享受的各项福利。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 期:2月21日

附:1、副本

常用的民事反诉答辩状 篇2

经营范围和方式 经营电子原配件、批发零售和加工 开户银行 ××市××区××工商银行账号×××××× 因我厂为××公司加工的装配玩具的电子原件而发生的合

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厂为××公司加工的装配玩具的电子原件,因为对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受到××公司向××人民法院的指控,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造成此项交货误期的主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按合同约定其中主要原件的材料由××公司提供,但××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一周,且未能一次性全部提供,而是陆续送到的。因此,我厂交货的时问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至少应扣除材料晚到的一周时间。再者我厂规模较小,加工电子原件的机器的利用率必须充分发挥,由于××公司的材料未到,为不停机待产,减少损失,我厂只能改作其他单位的加工定货;而其他单位的定货上机之后,又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公司的加工产品。因此,造成推迟向××公司交货,与××公司的材料未按时送到有直接关系。对此,××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我厂认为:××公司指控我厂延误交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也是推卸自己责任的。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秉公处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l份。

答辩人××电子原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

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 篇3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格式 篇4

因原告刘xx、胡xx、刘xx诉洪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xx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xxxx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xx,并按月向张xx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xx及其租赁的京xxxx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20xx)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xx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xx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xx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xx驾驶租赁洪xx的京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xx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xx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xx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xx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xx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xx和两名死者都无17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xx汽配的所有人肖xx,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答辩状常用格式 篇5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X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XX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YYY,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ZZZ,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X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XXX借款X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XXX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经原告XXX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 篇6

【材料】

王××新购买了一套住房,与××市康富特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房屋的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户主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装修工期2个月。25天后,王××来检查时发现,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康富特装修公司进行了交涉。5天后,当王××来查看时,发现厨房、卫生间原先的装修被砸,装修公司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同时向王××催交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并余下的4万元。王××认为,装修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砸墙,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二次装修的费用也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且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户主所供材料质量差,不同意付款,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公司已将其开除。装修公司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于是,××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请代××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写这份起诉状,并代替王××写答辩状。

【例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市康富特装修公司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李××,总经理 电话:××××××××××× 企业性质:全民 工商登记核准号 02108063 经营范围和方式:工程开发,设备安装,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分行 账号:××—×××× 被告名称:王××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 2.判决被告给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共同订立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住房进行装饰工程装修。装修工期2个月。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被告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

合同订立后,在装修工期内,被告向原告反映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原告工人擅自砸毁被告住房中卫生间和厨房的装修,原告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并垫付了二次装修的材料费用,同时将擅自砸墙的装修工人开除。

原告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原告已将其开除。原告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被告理应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和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却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砸墙,影响房屋安全,以及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被告所供材料质量差等理由,不同意支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关违约处理的条款。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2.原告收款凭证 3.被告付款凭证

4.被告不付款的说明材料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6份 起诉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 20××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因我与××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因住房装修而发生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因不同意支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受到××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向××市××区人民法院的指控,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造成上述两项款项未付的主要责任应由××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承担。我认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砸墙,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二次装修的费用也应由××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承担,且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我所供材料质量差,对此,××市康富特装修公司也应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对我拒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和装修费余款4万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指控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推卸自己责任和带有欺诈性的。建议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秉公处理。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王××

民事答辩状 篇7

答辩人:瞿帮兵,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天河街36号。(系吴应伦之女婿)

吴明秀,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天河街36号。(系吴应伦之女)吴明红,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塝安村6组46号。(系吴应伦之子)

被答辩人:姚丕忠,男,汉族,,宣汉县华景镇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社长。

瞿加兴,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6日,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塝安村5 组30号.。

答辩人(瞿帮兵,吴明红,吴明秀)因关于吴应轮(死者)依法合法合理合情葬于天鹅凸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宣汉县华景镇没有设立公墓陵园,因此根据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将吴应伦于天鹅凸进行土葬。吴应伦土葬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属于合法土葬。

2,吴应伦坟墓占地约9平方米,所葬之处没有生长树木,因此姚丕忠,瞿加兴说我方乱砍乱伐是属于污蔑行为。我方请求相关林业局政府领导进行现场查看取证。

3,天鹅凸又名三个凸坟林,此坟林规划在三角村茶场范围之内。其土地所有权不归华景镇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瞿加兴所有。我方经过多番查证了解以及经过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宣汉县林业局查证,天鹅凸不属于瞿加兴所有。

4,由于三角村茶场已经破产无人看管荒废30年左右,已经成为了一片荒山,2000年4月由华景镇三角村村委会根据国家当时相关土地承包政策合法将三角凸茶场承包给瞿帮兵进行经营管理其四至界畔为:东南西北茶园荒芜地界内,面积约800亩其中还特别申明(包括天鹅凸熊远友大路至河沟在内)。承包期限:2000年4月15日至2030年4月15日止(30年)。

5,2014年农历8月18日,塝安村6组吴应伦逝世,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由塝安村村主任刘光荣主持丧礼,准备将吴应伦安葬于天鹅凸,但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社长姚丕忠,塝安村第五农业合作社村名瞿加兴指使该村村民:瞿帮华,瞿加云,瞿帮元,瞿加忠,瞿加合以天鹅凸有一百年瞿姓坟墓,说瞿姓坟墓所在的天鹅凸土地全归他们瞿姓所有为由对瞿帮兵吴明秀吴明红进行敲诈勒索钱财8万余元,我方没有同意。于是在冬月吴应伦下葬之日姚丕忠瞿加兴又指使该村村民瞿加合瞿加云瞿帮华瞿帮元采取无赖流氓行为对我方吴应伦下葬之事进行阻挡,由当地政府和派出所调解。最后吴应伦下葬之后由于瞿加兴,姚丕忠,瞿帮华等人没有索要到钱财,于8月2日晚将吴应伦坟墓挖掘,毁坏棺木。政府和土黄派出所再次进行调解,瞿帮华索要钱财20万,如果不给吴应伦就不能安葬在天鹅凸,其中瞿帮元还叫嚣如果再将吴应伦安葬在天鹅凸就用斧头把吴应伦的棺木劈烂。最后经过多方调解吴应伦第三次安葬于天鹅凸至今。

综上所述吴应伦安葬于天鹅凸是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合情合理合法的安葬,我方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已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吴应伦坟墓所占用的荒山我方将依法赔偿土地占用费用给三角村村委会。同时根据《合同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状,使公民的合法权宜不受侵害。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 篇8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素清,女,1966年6月6日出生,住芦淞区龙泉居委会杨柳067号。

答辩人与上诉人谢龙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

依法维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

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何明志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答辩人,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答辩人不与认同。因为一审法院对这一认定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不属于自由裁判。其次,何明志名下转让的房屋价格在诉讼中没有通过第三方作出价格认定,上诉人认为该房屋价格远超过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2、上诉人称答辩人在房屋过户之后,抵押在何赛红名下的债务为735000元,远高于转让房屋40万元价值,对此答辩人认为与事实不符。因为本案在一审时,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2014年9月30日房屋登记薄第9页中显示,担保债权额为735800元,抵押房屋有答辩人所有的216.98m和何明志转让的房屋216.98m,共433.96m,如按这样计算何明志转让给答辩人的房屋价值还没有40万元,故上诉人的诉称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诉求。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8月25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晓光,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34栋203号。

答辩人与上诉人丁梅因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虽两次起诉要与答辩人离婚,但并未列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无疑是正确的。答辩人对上诉人一直怀有深厚感情,从相识到结婚都是如此。为了与上诉人结婚,一同到香港为上诉人买金器,在株洲出资租房,到湖北石首和株洲出钱办结婚酒席,送上诉人彩礼10万元,期间答辩人共支出了近20万元,这笔钱对有钱人来说不值一提,但就答辩人来说是倾尽全力,可见答辩人对与上诉人的结合是严肃认真的,答辩人的感情也是深厚的。故答辩人不愿与上诉人离婚。

二、答辩人为了与上诉人结婚,动用了自己的全部积蓄,掏尽了腰包,加上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而上诉人在广州有房,有车,有工作,生活十分宽裕。上诉人还用答辩人给的彩礼钱用于还房贷,这让答辩人是很难接受的。现上诉人如不愿与答辩人重归于好,坚决要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也只要求上诉人支付部分用于结婚的租房费和退回答辩人彩礼钱10万元。答辩人也愿忍痛割爱,成全上诉人。

综上,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 篇9

答辩人: 上海同济建设管理科技工程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 职务: XX 电话: 12345676543 答辩人因杨某诉同济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1、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未付租金为由,主张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即违反了双方于2005 年3 月17 日所签之合同中关于“材料退清结账和承租方不能付款, 承担总款数2% 的责任违约金与滞纳金”的约定。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由答辩人将租赁物送至原告指定仓库。答辩人已经于同年6月向原告提出返还租赁物,但因被答辩人拒绝受领而返还不成。最后导致被答辩人在无奈下才不得已将租赁物送至提取的场所。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未履行“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的义务,且我国至今未有钢质“脚手架”及部件的提存机构,在被答辩人拒绝领受的情况下,答辩人将钢管、扣件运送他地存管,并不是违反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拒绝领受,无法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答辩人的交付义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答辩人主动转移租赁物的占有;第二,被答辩人接受该转移,最终导致交付的完成。可见,交付是一种双方行为,须有交付主体的主动行为和交付对象的被动接受。这两者中,缺乏一者既无法完成交付。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已经主动进行了租赁物的转移占有,而被答辩人却没有接受该交付,因此导致交付未能完成。所以,租赁物未能交付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外,答辩人在2005 年5 月30 日, 工程完工清场后和将租赁物转送至他处存管后,多次发函催促被答辩人收货,对账结款。可见,答辩人始终有积极履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付租金,首先,答辩人未能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赁物未能返还导致的。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供可供支付的账号等渠道。

因此,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2、被答辩人受领延迟

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债权存在;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第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已届履行期且答辩人已履行债务时,再三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对债权人交付租赁物进行协助,且其以先付租金为由阻挠、拒绝收货,是颠倒合同履行顺序的行为,并不合理。

此外,本案中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赁物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租赁物,此理由不可作为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毁损或部分缺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不能成为出租人拒绝接受租赁物的理由。本案中,答辩人造成租赁物被毁损,被答辩人可基于租赁物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不能拒绝接受租赁物而要求答辩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行为构成受领延迟,被答辩人应当为其受领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自被答辩人受领迟延之日起,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租金,租金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提出,且被答辩人应当向被告赔偿一切应受领迟延所致损失,诸如保管租赁物的支出,往返运送租赁物的支出及其他损失。

3、河北献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籍贯所在地履行”,该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协议管辖,即本案不应由河北献县法院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是“发生纠纷时”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规定仅仅针对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而具体纠纷是否是以诉讼方式进行,合同中并未规定,而协议管辖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即是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的相关约定。因此,该项规定不是协议管辖。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答辩人所在地为上海,而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租赁物脚手架交接、使用地点,即上海。因此,本案应由上海法院管辖。

4、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应予以支持

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包括: 还货清单、租金核算表、与五建的合同, 要求杨世奇尽快对帐、收取归还的租赁物、结算租金的函及快件回执, 以及现场录音、照片、因对方拒收而扩大的损失等一系列证据。其中, 录音证据清楚地证明了归还租赁物时杨世奇无理拒收货物的情况, 杨也承认录音系自己所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本案中的录音虽是在未经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由于该录音一者内容合法,二者取证手段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充分考虑。

答辩人:

上一篇:宠物豢养管理协议下一篇:茂盛的大树作文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