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4-06-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用3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1

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7年,各地区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治理隐患、实施安全行政许可、完善规章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实现了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连续四年逐年下降,呈现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据统计,2007年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但是,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投资规模增长较快,原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的大背景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仍面临严峻挑战;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和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小型矿山数量多的状况没有改变,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总量偏大,较大事故上升,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2008年继续扎实有效地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突出重点地区,深化专项整治;强化两个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加强源头治本,严格市场准入;夯实监管基础,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下降2%的总体目标。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继续开展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加大重点矿区的矿业秩序整顿,将湖南郴州市、陕西汉中市、云南文山州、贵州黔东南州、河北承德市、辽宁葫芦岛市等地区作为2008年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同时,将2007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辽宁等省(区)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地区,加大督导力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有重点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省(区、市)、市(地)、县(市)的重点地区,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的指导思想、目标、重点工作和主要内容、措施及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挂牌督办制度。

(二)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资源整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在2008年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重要讲话中关于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各项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工作要做深、做细,不留盲区和死角,要加大对高陡边坡、大型采空区、炸药库、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隐患不治理不得换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巩固成果,杜绝新隐患。

(四)继续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工作。2008年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继续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加强对重点地区企业的督导工作。江西、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市)机械通风比例较低的地区,要加大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督导力度。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专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效能测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重点省(市)的机械通风治理情况和通风系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继续遏制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五)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各地区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要求,深化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8年要重点治理隐患,针对自查中发现和确定的重大隐患,以及“回头看”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消除重大隐患。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现状,将二、三等库、危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监控重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尾矿库的动态监管,防范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认真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

管一〔2007〕214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对矿山企业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使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切实掌握该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七)继续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加强小采石场边坡管理的监管力度。各地区要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85号)的要求,推进小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督促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组织技术培训,提高中深孔爆破的安全技术水平,鼓励由专业化爆破公司实施中深孔爆破设计、现场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要进一步加强采场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较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三、有关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分析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部署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对所有生产、管理岗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存在的问题,认真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各种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贯彻。要切实加强对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注重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加大事故技术和管理分析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跟踪的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跟踪和督导,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2

2010年7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通知要求,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 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 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2)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3) 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4) 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5) 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3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上一篇:党员公开承诺事项范文下一篇:led照明产品标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