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2024-06-29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通用10篇)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篇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委托协议书

X审投委〔2011〕**号

审计项目名称:XXXX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被审计单位名称:XX县XXXX(单位)

受托审计单位名称:XXXX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一标(隧道及隧道内管网工程)XX公司

二标(水厂土建工程)XX公司

三标(输水管网工程)XX公司

四标(配水管网工程)XX公司

签 订 日 期:二O一一年月日

委托人(甲方):XX县审计局

XX县财政局

受托人(乙方):XXXX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管

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约定。

一、委托审计项目概况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XX县XXXX局。

(二)审计项目名称:XXXX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三)工程建设规模:。

(四)审计项目送审造价:20,825,300元。

二、委托审计的范围和要求

(一)审计范围:

1、检查标底及投标预算的编制质量;

2、检查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

3、检查业主方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4、检查施工、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5、检查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

况;

6、检查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是否合规、合理,是否符

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8、检查过程资料形成的合规性。

(二)审计要求:

1、乙方审计人员应积极进行现场检查复核,特别是对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等,并提供造价及合理性评价;

2、对超出招、投标书外的工程量、工程项目、报价等

作出书面意见;

3、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

4、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一式七份。

三、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收集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按时提供给乙方;

2、负责协调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

3、负责召集重大审计事项的研究处理。

4、负责审核审计报告或单位工程造价审计结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复核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具备基本审计条件

后即开展审计工作。

2、按照《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XX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实施工程项目审

计。

3、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4、自本委托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提交审

计结果报告,并附各式计算底稿和重要审计证据。

5、所完成的委托事项应保证审计质量,对出具的《竣

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应负有连带法律责任。

四、审计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

(一)根据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价费[2003]327号)

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审计费用:

2、效益审计费按净核减(增)额的 5% 计取。

(二)付费方式: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算。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XX县审计局XX县财政局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乙方(盖章):XXXX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章):

乙方开户银行:

银 行 账 号: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篇2

(一) 委托审计目标设立。

高校审计部门可以将审计目标是否达成作为评价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受托责任的依据。即严格控制工程委托审计质量, 达到节约工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同时降低内部审计的风险, 缓解审计压力, 提高审计效益。

(二) 委托审计过程监督。

工程委托审计需要审计部门做好委托审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控制工作。一方面监督审计进度是否按合同规定时间进行;另一方面要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不定期进行检查, 督查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项目;同时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纽带作用, 做好与管理部门、施工方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更好地保证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 委托审计结果复核。

由于高校审计部门往往代表学校签字确认工程造价, 而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实质上是一种有偿服务, 因此内审部门不能完全摆脱审计责任, 应通过严格的监督复核, 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 把风险降到最小。

二、高校工程委托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结合高校工程委托质量控制要点以及目前开展委托审计的实际做法, 笔者认为, 可采取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一) 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 认真选好社会中介机构。

委托审计单位要实行公开招投标, 在全面了解整个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情况的前提下, 应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邀标对象, 这是控制委托审计项目质量的最直接的一环。同时要设定资格线, 让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质、一定权威性和良好社会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投标。评审委员会要根据投标机构的投标书中提供的审计方案、审计费用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要统筹考虑公司资质、业绩、项目方案、进度、报价、项目负责人及执业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等因素, 审计部门应采取一定措施把握好审计项目的质量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平衡, 决不能片面压低中标价而降低审计质量。

(二) 严把资料收审关, 认真做好送审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和齐全, 是审计结果准确的前提, 是公正、公平审计的保证, 也是得出客观真实结论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委托审计前, 审计部门必须做好工程结算资料的收审工作。工程送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立项文件及审批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标底编制说明及标底、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经济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包工程确认单、甲供材料清单、乙供甲控材料清单、水电费使用单、文明施工证书、施工单位计价手册、施工单位上报并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工程决算书 (含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钢筋计算书、定额换算补充资料) 等, 其中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的所有变更签证资料要齐全并保持连续性, 缺一不可, 所有签证一定是原件 (或在报送资料时查看原件, 保留复印件) 。

为保证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工程结算资料的交接应有严密的书面手续, 交接双方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同时, 应严格实行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承诺制, 工程管理部门要承诺已对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施工方要对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及工程结算没有高估冒算进行书面承诺, 并保证审计中不再补充资料, 如果确需补充资料的, 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学校施工现场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 方可收审。同时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和审计费用, 要求施工方还需承诺工程结算审减率在5%以上的, 按审减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审计费用, 具体支付比例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实行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承诺制有助于区分审计责任, 降低审计风险, 更有助于保证工程结算委托审计工作质量。

(三) 实行合同管理, 明确责权。

委托事项确定后, 审计部门必须及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工程委托审计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 合同须明确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要求、审计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其中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付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约定。为了控制委托审计费用, 合同还可约定对于甲供材费用、水电费用、工程造价下浮金额以及委托方复核核减的金额等不作为委托审计费用计费的基数。

为了加强对受托方的控制和约束, 可以对委托审计合同的一些条款作适当增加和修改, 比如在专用条款中要特别指明审计项目负责人及主审造价工程师、审计进度分阶段要求、审计质量问题惩罚措施等, 尤其是审计人员及服务工期应依据投标书承诺, 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规模大、结构复杂的工程, 可以要求受托方制定出较为详细的审计方案, 并把其作为合同的附件, 以便控制审计质量。

为了防范审计风险, 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一些风险高、投资大、结构类型复杂或有异议的委托审计项目, 可以在委托合同中补充约定委托方有权选择第二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如复审核减率超过一定比例, 将解除与第一家受托方的合作, 并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 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 为防止弊端, 对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可选择委托不同的事务所审计, 从而可进行分析比较, 提高审计质量。

(四) 实行项目负责制, 加强委托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

审计项目实施前, 要确定项目负责人, 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委托项目的管理, 加强对资料收审→合同签订→资料移交→工程管理、协调→报告复核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合同签订后, 项目负责人首先应将收审资料以书面形式移交给受托方, 并向受托方介绍工程概况及工程管理状况, 提出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要求, 并提醒受托方在具体审计时, 不要跟着施工单位的决算思路走, 以免被动。另外, 要求受托方对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也要进行审计, 因为有的建设方代表对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并不十分清楚。在审计工程中, 还有大量需要项目负责人协调和沟通的事项, 如现场勘察、隐蔽工程核实、施工合同不明确、变更签证模糊不清、资料不全或不真实、审计依据有争议等, 但要尽量避免施工单位与受托方私下接触, 人为影响审计结果。

在委托审计中, 学校审计部门和受托方之间还可以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及时了解和跟踪受托方的审计情况, 并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对严重损害委托方利益的, 要及时采取措施, 中止合同履行, 及时挽回损失;受托方可及时反馈审计中获得的信息, 并就下一步如何实施审计与审计部门进行讨论, 以确保审计结果满足委托方的审计要求。

(五) 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 确保审计高质量。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承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为此, 审计部门必须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 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 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实践证明, 经学校审计部门或二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相当部分项目还可以核减5%乃至更高的造价。只有经审核无误的审计报告才能报有关领导审批, 并发工程管理部门。复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可利用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分析法进行比较, 如工程项目的单方造价、单方分部分项工程费及项目措施费、单方主要工、料的消耗指标等, 对同期同类工程进行比较后, 如发现差异较大可退回受托方重新审计。另外, 还要对工程量大、单价高的重要项目和特殊项目, 以及定额工艺与实际施工工艺的有较大差别的项目重点复核并加大复核力度, 以确保审计质量。

(六) 加强质量考核, 保证审计质量。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权重

中图分类号:F239.66;F239.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09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建设工程审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需要,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借助社会的力量——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为了有效地择优选择受托审计单位,一些高校采用了委托审计招标。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具有其特有性质,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是近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对其进行研究探讨是很有必要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

(一)建设工程委托审计的内涵

Wallace认为自愿以及强制的审计服务需求原因有三种:代理需求、信息需求和保险需求。代理需求认为审计可以减小由于代理人自利行为产生的代理成本;信息需求与代理需求相近,也认为审计需求起源于信息不对称;保险需求认为审计服务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赔付责任的确立补偿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损失。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是现代审计发展衍生的新领域,它具有上述审计服务的所有需求。

委托审计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进行的审计行为。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所代表的是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它须与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所派出的审计小组一样,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报告,并对委托的审计机关、审计机构负责。

要使委托审计达到委托人期望的审计综合效果,受托人的选择是关键。高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是择优选择受托人的较好做法。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

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我国各行各业广泛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行为,具有以下优点:

1.竞争性。从采购者角度看,招标丰富了其可选择的对象范围,在该市场上引入了最大程度的竞争。从供应者(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看,这为其产品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拓展提供了可能。

2.公正性。招标方式在信息的发布,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及程序,中标的结果等各个方面均需公开,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因而具有更高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3.公平性。招标投标程序与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设定并公开发布,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在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既定的规则与程序。

4.经济高效性。招标信息采用现代化传播手段,节约了采购商与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的寻找成本,招标程序规范流程化节约了谈判成本,招标投标活动的高度竞争性为采购商以最低的价格获取最满意的商品与服务提供了可能。

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与直接委托相比,除了具有上述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优点以外,还具有下列特点及作用:第一,符合对建筑行业相关行为采用招投标方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建设金额达到一定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通过招标确定。虽然法规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委托审计必须招标,但它作为建筑工程相关行为,对其实施单位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符合国家对于建筑工程领域规范的要求。第二,符合独立性审计原则的需要。独立性是审计业务的灵魂。受托进行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规范的形式及程序代表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其职能,其市场准入并非只是决定于单一的内部审计机构,而是通过竞争由评标委员决定,排除或减少了委托人的干扰;另外,被审计方可能在某一高校承接过多个项目或是高校内部的施工队伍,委托审计减少了外部的干扰。因此,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能公正独立地完成审计任务。第三,扩大了选择受托审计单位的范围。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是最近几年才发展的审计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料积累相对较少。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通常在网络或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主动接触委托单位,从而有利于委托单位广泛选择优秀的受托单位。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招标的先天不足

按照菲利普·科特勒的定义,服务是一方给他方提供的任何活动或利益。服务是无形的,不导致任何所有权转移,也不一定要附属于某种实质性产品。由于服务的特有性质,使服务招标存在下列不足:一是服务质量难以量化。服务质量的界定受众多人为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影响,其不确定性非常之高。对于有形商品招标,如建筑等,可事前了解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而服务招标的资格预审将更加困难。二是服务水平差异性大。不同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提供的服务通常总存在差别。服务提供者如注册造价师受个人的情绪、意外情况等影响往往不能完全提供同一标准的规范化服务。这就加大了服务评标中技术标设置的难度。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选择到相对最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能否通过招标程序和合同签订控制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现其投标承诺。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除带有服务招标的先天不足外,还存在下列问题:首先,高水平审计质量往往需要高价格。一方面,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服务需要专业工程审计人员,如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越高相应的报酬也要求越高;另一方面,投标的造价咨询单位报价必然会考虑其资质等级及其声誉。按照DeAngelo(1981)的观点,越是声誉好的公司,若发生审计失败,其所支付的代价也更大。从审计服务所起的保险作用来看,按照深口袋理论,声誉越高的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审计失败后更容易被起诉,故基于对自身资质等级和声誉的重视。资质等级高及声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所要求的审计程序更多,审计成本也会更高,价格就越高。其次,审计需求多样化使评标困难。审计委托作为专业的服务委托,其委托方的需求偏好往往多样,如审

减率、审计时间、造价建议等。上述诸多因素对审计工作均很重要,而且各因素之间存在对立关系。建设工程审计在诸多问题上往往会由于个体理解的不同存在差异。如单纯追求审计时间必然影响审计质量,也不能片面强调审计质量忽略审计时间。各异的审计需求导致审计评标困难。再次,审计专业性使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质量无法界定。审计服务作为专业服务,验证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质量也需要专业审计人员、专门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委托单位通常不具备专业力量,也没有专门时间,被审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也不会积极配合委托单位的二次审计。建设工程审减率也会因为报送决算的施工单位预期不同,决算水平不同,甚至同一决算编制人员对于工程过程了解不同等因素差别明显。因此审计质量很难得到有效的评判。

三、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对策

委托审计作为专业服务使用招标机制存在先天性不足,但是委托审计招标的优越性十分明显。笔者针对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设置适当的“价格”权重

在招标投标中,投标报价是一个可以量化且人们偏好追求的指标。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中,“价格”权重对中标起着决定的作用。但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委托审计招标不应只追求“价格”,更应看重质量。

按经济学的非对称信息理论,在委托审计招标投标中,存在着信息分布的双向(两类)非对称的情况。第一类非对称信息是,受托审计单位更了解社会上的同类单位、工程建设的材料价格和各类取费,亦即更了解市场;审计业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审计产品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很高,其最终产品一般是审计报告,审计师必然要比审计委托单位更加清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和质量。因此,受托审计单位在市场、服务成本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占有信息优势。第二类非对称信息是,委托审计单位掌握着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信息、审计成本和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而受托审计单位无法完全了解工程建设中和委托审计单位内部的真实情况,只能依据以往的经验估算出投标报价。虽然存在着信息分布的双向非对称,但当建设工程委托审计采用招标交易时,就会出现下述两种情况。其一是,通过招标投标把资源配置权交由市场完成,借助竞争机制,迫使受托人披露私人信息,减少了第一类信息非对称。其二是,第二类非对称信息导致事务所在投标报价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加之参与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为了中标,就会贴近自己估算的审计成本报价,从而扩大了第二类非对称信息。

按经济博弈论观点来看,审计招投标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式,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信息是阻隔的,参与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只能根据其对招标项目的评价和对其他投标人的评价来选择自己的报价。加之,一方面,投标失败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不可收回,参与投标还意味着要冒牺牲资源的风险,竞标过程的成本效应加剧了降价竞争。另一方面,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众多,审计服务供过于求,催化了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审计招投标中,若只追求“价格”,将会导致无序的恶性竞争。审计服务是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服务,一般来说,服务质量与服务成本成正比。只追求“价格”的恶性竞争,极可能使低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标,生产出劣质的服务产品。即使是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标,在服务过程中他们不可能不考虑服务成本,也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因此,建设工程审计招标的评标办法必须合理、科学,应该设置适当的“价格”权重。

(二)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目前,国内外采用较多的评标方法有最低标价法、接近标底法、专家评议法和综合评估法。前两种评标方法都过多地强调了“价格”的权重,按照前面的分析和审计业务的性质,不宜采用。专家评议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事先拟定的评审内容,对各标书共同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后,以协商或投票的方式选择候选中标单位,其结果易受权威人士影响,外界容易质疑。综合评估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事先拟定的评审体系,按评审体系规定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对各标书需评审的要素进行量化打分,以综合分的高低确定候选中标单位。笔者认为,综合评估法比较适合于委托审计招投标的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关键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审体系。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其中对评审内容及其权重提出了参考意见。见表1。

表1可以供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参考。但高校建设工程审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应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对评审内容进行扩充或细化,对权重进行斟酌。如,高校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时限很强,到了项目截止时间仍然无法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则该项目经费会被撤销,对这类项目其审计时间应作为评审指标;建设工程审计有跟着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而跟着审计对“工作方案”、“人员配备”要求更高,应依项目需要将相应内容细化,并给予适当权重。综合评估法计算标书得分的方法,是采用加权综合计算法。最简单的计算方法是,可设评审内容为Ai,对应每一个Ai有一个权重Ki,经评审量化后对每项Ai得出一个百分制的分值Qi,则

各标书的总分Q=∑(Qi×Ki)(1)

但是,其一,在设置了适当“价格”权重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委托成本;其二,在招投标的实践中,一般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以剔除那些明显低劣的潜在投标人;其三,要防止相同水平的投标人之间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以保证招标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审计质量。因此,对评审内容“报价”分值的计算应采用更科学的方法。首先确定评标基数Rz,Pz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以所有投标报价计算为宜),各投标人的报价(P)每低于或高于评标基数(Pz)1%则扣Kz分,Kz取值为1≤Kz≤2为宜,扣完所占分值为止。则各标书“报价”得分:

(Qp)=Kp×100-(|Pz-Pz|/Pz)100×Kz(2)

式中:Kp为各标书“报价”的百分比权重。则式(1)可改为:

各标书的总分Q=Qp+∑(Qi-1×Ki-1)(3)

另外,应设立高素质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中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中标结果是否合理。评标委员会的素质不仅包括业务素质而且应包括道德素质。可参照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建立专家库,将本单位及社会相关造价方面专家收录入专家库,招标时随机抽取。

(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保证委托审计高质量需求的需要,应有三方面的约束:行业主管部门的约束,市场准人的约束以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约束。

1.行业主管部门的约束。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规范其行为。增加同业互查的频率与层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造价咨询单位面临法律风险是改进其执业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按“激励的悖论”原理,直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长期来看不能有效遏制其发生,加重处罚其责任领导,才有可能达到有效的监管目的;因此,国家行政机构也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2.市场准入的约束。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定期公布所辖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情况,营造出“质量是生命、信誉是效益”的市场氛围,使低劣的审计服务单位,面临声誉上的重大损失,失去对审计业务的二次博弈权,受市场处罚。一个良好的审计服务市场,是最有效的质量保证,它的形成需要社会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3.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约束。第一,建立复审制度。在合同中注明惩罚条款,例如,对于被复审的审减率超过5%,招标方可以拒付初审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费,超过10%以上者,除了拒付审计费,解除与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合作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相应的依法责任。第二,建立合作造价咨询单位档案。对合作的造价咨询公司从审减率、审计时间、审计业务主要领域、主要审计人员业绩,及道德、诚信有无过失等方面建立档案,加强对造价咨询公司的监管。第三,采用对比分析法。对比学校同类项目的审减率,或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该施工单位在其他工程中的审减率,若果发现异常,则应要求受托审计单位复审检查,并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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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俞薇.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防腐:基于委托代理视角[J].基建管理优化,2006(2):6-10.

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在酒店艺术品配饰方面的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 代理方式:

(一)乙方已跟进项目无望后转甲方并成交的,甲方支付乙方信息费按合同额5%

(二)乙方负责设计并促使成交,甲方给予设计优惠报价

(三)乙方负责项目的洽谈、成交、货款回收等全部工作,甲方给予施工优惠

报价

二.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并从设计、方案、技术上给予人力全面配合。如乙方展开较大规模的推广活动时,甲方应从人力、物力予以支持。

2.甲方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为乙方提供样品,甲方收取乙方样品费(如乙方成功签单,则甲方样品费可最高抵扣合同总额5‰;下单后则甲方提供样品费用最高合同总额1%。)

3.甲方必须以最优惠的价格支持乙方拓展市场,增加竞争力。如有特殊情况,甚至以成本价参与竞争。

4.为配合乙方资金使用,乙方需在每次下单前支付下单总额20%以上的定

金,发货前付至80%,余额2个月内再付清。

5.奖励标准:

(1.)达到600万奖励5万(若600万以内不作奖励)

(2.)1000万以上奖励10万

说明:额度是按收到80%的款的下单。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需尽责推广甲方公司,有项目要报价的务必提交公司采购部报价,积极努力完成相关工作。

2.如乙方碰到甲方老客户,乙方尊重甲方选择,如乙方有一定特殊关系,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乙方需尽力维护甲方产品形象

4.乙方先付 10万给甲方作为协议当年保证金,以保证甲方基本权益.5.乙方需积极收集各方信息,谨防市场假冒者.如有,积极向甲方举报,反馈,以便甲方处理.6.乙方需积极扩大甲方影响力,增加品牌竞争力,逐步增大市场占有率.7.若乙方违反甲方所列条例要求,甲方有权取消委托代理人资格。

8.乙方报备甲方的项目应该用甲方的名义签署,若采取其他方式签署的一次扣除保证金10万元,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9.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在职人员、离职未满二年的人员、供货商、经销商、合作商进行合作,否则一次扣除保证金10万元,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三.协议签订,再续,终止

1.本合同生效日期,有效期为年月日

至年月日截止,有效期为壹年.2.协议终止条款:甲、乙双方因对方违约、分立、合并、解散、转让、经营不善等情况出现,均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协议期满前二个月,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批准;如无意继续合作,乙方也必须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结清余款后,终止协议.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形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 篇5

甲方(委托方):

乙方(管理方):

为了保证湖北省大别山麻城黑山羊种羊场建设项目的建设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经项目委托方、项目建设管理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北省大别山麻城黑山羊种羊场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湖北省畜牧局大别山良种牛羊繁育场;

监管单位:湖北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总站;

3、工程地点: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四角门村湖北省畜牧局大别山良种牛羊繁育场内

4、工程期限:自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5、施工内容:详见施工设计方案附件。

6、项目实施方式:根据甲方的招标结果,由中标单位施工建设;由湖北金旸畜牧有限公司协助监督项目施工建设;其他相关事宜由湖北省畜牧局大别山良种牛羊繁育场负责。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三专”(即 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四制”(即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要求和相关程序执行。

2、由甲方的监管单位负责建立专帐管理,处理相关财务问题。

3、甲方负责政策处理,负责项目申报、批文、招投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相关合同、组织验收、决算等相关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负责协助办理项目工程造价的预算,最终的造价预算报告由甲方认可决定,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负责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3、工程期间施工方如出现超预算或变更工程量、施工进度等问题,乙方及时通知甲方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调解决。

三、附则

1、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解除协议。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3、工程整体竣工后,本协议即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1 篇6

项目名称:世界银行贷款新疆坎儿井保护及节水灌溉工程项目阿拉沟水库枢纽工程

项目委托方: 托克逊县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项目建设管理方: 吐鲁番地区阿拉沟水库建设管理局

为保证阿拉沟水库工程项目的建设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项目委托方、项目建设管理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阿拉沟水库枢纽工程

项目概算总投资:50012.64(万元)

建设地点:托克逊县阿乐惠镇阿拉沟河

建设内容:完成水库大坝、溢洪道、导流洞、灌溉放水洞及其它附属工程的工程建设。

二、委托项目建设管理方范围和内容:

委托建设管理方按照协议委托权限,依据业主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合同,全面组织工程实施。负责项目管理的总体策划与控制,包括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总平面布臵的设计与控制。全面导入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的目标。

三、委托建设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50012.64(万元)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委托建设管理期限:工程开工到保质期结束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内容,依据相关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工程有关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2、项目委托方有权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有权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并组织总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3、项目委托方负责政策处理;负责获取项目批文。

4、项目委托方须建立协调组织机构及协调工作制度,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征地、拆迁及补偿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协调水库淹没区、工程施工区及水库保护区清理工作;负责协调工程供电工作;负责协调库区道路改线工作;负责协调鱼尔沟火车站水源地迁建工作;负责获取水库工程土地永久使用权及临时用地手续。

5、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审计和资金筹措,应根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情况,按工程进度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方核拨建设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费,因延迟拨付资金,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项目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6、项目委托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建设管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7、项目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8、项目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项目委托方参加项目建设管理方组织的单位工程及重要设备验收工作。

10、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委托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

等自然灾害。

(二)项目建设管理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项目建设管理方根据项目委托方的授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委托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内容,依据相关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力,全面组织水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

(2)项目建设管理方必须按总体施工进度要求进行施工,有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向项目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拨付申请。

(3)全面进行所承担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

2、项目建设管理方有权拒绝项目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协议之外的要求。

3、项目建设管理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项目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4、项目建设管理方须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向项目委托方备案(有资质的法人单位),按照建设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建设管理工作。

5、项目建设管理方须应全力配合委托方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方各项协调工作完成后的现场实施。

6、项目建设管理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管理方需进行核准,并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报告。

7、项目建设管理方应在项目建成后,配合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使用各项准备工作。

8、项目建设管理方应对项目进行保修期内的后续工作。

9、项目建设管理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建设管理项目

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方进行移交。

10、项目建设管理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建设管理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协议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五、双方约定条款

1、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签订即日,项目建设管理方开始对水库建设行使约定的权利。

2、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3、财务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项目委托方监督。

4、请款报账

项目建设管理方应按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请款报账要求及时向项目委托方进行请款报账。

六、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由于项目委托方的原因致使建设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管理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项目委托方,项目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项目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方可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协议。项目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项目建设管理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项目委托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建设管理方承

担违约责任。

5、水库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本协议即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4份。

项目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篇7

高校为了生存与发展, 不得不采取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不断增加基本建设投资, 扩建或新建校园, 增建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因而基本建设项目在不断增加。各高校虽有内审机构与审计工作人员, 但多数无法独立完成如此项目多、投资大的基建工程结算任务, 委托社会上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即社会审计组织, 已成为各高校基建工程结算审计的普遍做法。但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行业起步较晚, 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市场化、科学化水平均不够高, 执业与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也不够高, 业内业务与水平参差不齐。为了维护国家与高校的利益, 重视高校基建工程结算委托审计的风险问题与主动避免风险的对策问题十分重要。

1、基建工程结算委托审计的主要风险

1.1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利弊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不够完善, 该行业内的多数工作人员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预决算工作人员转型而来, 知识面与知识结构一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报价形式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造价监控的要求。由于维护公正公平的国家法治水平还不够高不够严不够细等原因, 一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与不少企业, 容易只顾各自经济利益而侵害国家与社会利益。例如:高校一些基建工程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后, 虽然核减了一些资金, 但是高校若请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或执业严格、经验丰富的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再次复核后, 对一些工程项目造价的再次审减额竟然超过了初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的审减额。高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审计, 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的投资金额大小, 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

1.2 审计前的应审资料风险

学校委托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结算的应审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是审计结果是否准确的基础。高校若将不完整不真实的应审资料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就不可能客观公正, 还会给某些别有用心者提供造假的空间, 产生审计风险, 审计结果必然会损害国家与高校的利益。

1.3 审计后的过程监控风险

高校内审机构审计人员力量薄弱, 多数内审人员对财务收支审计业务很熟悉, 但基建工程审计业务较陌生。高校在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后, 若不能真正有效地对审计过程的监督控制, 审计结果容易导致国家与高校的利益受损。当前主要表现在: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审计人员易与委托高校内部人员私下串通;与被审计的高校基建工程项目有关的秘密易被泄露;有损委托方高校利益的较大争议问题, 往往不经委托高校认可请示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认定, 双方少数人私自拍板定案等等。

2、怎样做到遏制上述风险的对策

择优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基建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经验丰富、恪守职业道德的审核人员, 是加强委托审计监控力度的前提条件。

首先, 应选择一个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对基本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可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来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重点了解报名投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近几年的成果、资质、内控制度、业绩和拟派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该机构的社会信誉度等, 从中选择两三家信誉好、资质高、实力强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初审结果根据一系列工程造价指标或与社会上已有的类似工程造价相比较, 分析其初审结果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若差别不大, 则按照审计流程安排核对, 若差别较大且无充分理由能予以说明, 则安排另外选定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以增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誉度和危机感, 并对选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明确双方责任与风险追究内容。

3、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创新审计委托模式 遏制造假动机 篇8

[关键词] 审计关系 审计委员会 独立性 独立董事

银广夏和科龙等财务舞弊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审计失败丑闻曝光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独立性问题成了议论的焦点。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各种改革建议纷纷提出,如限制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制度等,但对于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

在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下,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审计费用的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以经理人员为代表),即使其他方面的管制再严格,上市公司仍然有机会利用手中的“货币选票”从中作祟,影响审计服务质量,“威胁利诱”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合谋。因此,要从源头上治理审计独立性问题,理顺审计关系,就必须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审计委托模式,从根本上隔离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务的不当干涉,防止审计失败。为此,本文提出建立以独立董事为基础的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制度,以革新现行审计委托模式。

一、上市公司审计关系的失衡及其影响

股东、经理人员与注册会计师三者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总和即为审计关系,其形成过程为:审计委托人股东提出审计需求,引发审计行为;审计人注册会计师产生供给,实施审计;被申计人经理人员接受审计,提供审计对象。在目前的股东会中心主义下,股东会掌握着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控制权,自然也掌握了审计委托权,审计人员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对经理人员弄虚作假、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有能力进行深入审查和揭示。这是一种理想的均衡审计关系。

然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会的各种制度并不完善,股东会在运行中被严重形式化,难以摆脱“橡皮图章”的角色,实际已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即让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负责为公司经理制定博弈规则,雇佣、解雇、奖励公司经理,提供高层咨询。因此,董事会应该是约束经理人员日常行为的最合适手段。但是,经理人员处于经营的位置,掌握着更多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信息,具有信息优势,董事会做决策所用的信息也来自于经理人员,实际呈现出经理人员操纵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逆向态势,经理人员不仅从事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还对资源行使着终极控制权,即形成了“内部人控制”,最终导致审计关系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具体表现为: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控制,审计仅按照大股东的利益进行,中小股东对审计服务缺乏内在需求,审计委托人实际缺位;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管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这样,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实为同一人,出现了自己委托审计人审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加之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容易屈从于经理人员。

在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经理人员拥有最终控制权的情形下,通过股东会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委托制度被严重形式化。经理人员迫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自己进行审计,但同时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条件和审计报酬等子契约,造成委托人制衡作用消失,内部人控制和操纵变得轻而易举,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被扼杀,审计关系严重失衡。要恢复这种审计关系,使注册会计师真正对实际委托人即全体股东负责,股东能真正从委托人的角度行使白己的委托权,就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缩减大股东的权利、制约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行为。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会流于形式的状况,我们认为,尝试建立一种以独立董事为基础的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制度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二、建立新的审计委托模式

根据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监管体制,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以独立董事为基础的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由证监会委派,并对证监会负责。以独立董事负责并和上市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中小股东等组建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委员会限制甚至隔断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发言权。证监会应制定严格的制度,规范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削弱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上市公司支付给证监会,再由证监会转交给委员会及事务所。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标准提出要求,并确定审计费用。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原先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直线型的审计委托关系被变更为证监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四者间的间接审计委托关系。

在此制度下,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成为审计费用的直接决定者。上市公司手中的“货币选票”易手,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毒源”得到了有效的隔离,促使注册会计师专注于向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不偏不倚的报表审计服务。因为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才能使审计费用的直接决定者——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满意,所以审计服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将得到更多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的青睐,取得更高的审计收入;而屡屡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无法获得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的“货币选票”,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三、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众所周知,只有相关利益集团可以从制度创新中获取足够的利益时,才有动机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创新。在经历财务丑闻风暴之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面临着改革的压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市场患上了“银广夏病”,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必将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从而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现在的执业环境更是不容乐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手握“货币选票”,难以得罪;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大棒”挥舞,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投资者对审计报告价值的怀疑更是威胁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基础。因此,理顺审计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提高审计独立性,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无疑会给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巨大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而言,虽然只是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费用,但其是证监会委派的“独立”身份就可以促使其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完善相应的制度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认真履行工作,注册会计师能独立地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应完善:

完善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只有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才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任命及津贴由上市公司直接与独立董事商谈。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的直接交涉导致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有太多的经济利益关系,使独立董事不能如实地开展工作,因此,独立董事应该从目前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任命并支付津贴,改为由证监会任命并代为支付津贴,这样才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完善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了督促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独立董事应与聘请注册会计师约定,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不仅要调查原因,促使上市公司纠正,还要向独立董事提交书面报告。如果问题较大,或上市公司拒绝纠正,由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完善三方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上市公司绝对抗衡的能力,当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就审计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时,就需要证监会等行政部门的适当协调。因此,建立协调机制,监管部门的适当介入,可以有效扼制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制度虽然为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理顺审计关系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新思路,但任何一项制度创新从其框架的初步建立到整个体系的相对完善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委员会制度而言,可先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并辅以适当的宣传,使各利益相关团体认可并接受这一新型的审计委托模式,以达到普遍推广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翟浩李小燕:上市公司治理与审计委员会的改进——一个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模式[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2]岳彦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

工程采购委托代办协议书 篇9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甲方为办理本工程,委托乙方代办工程采购、经双方同意订立委托书如下:

预算金额:元

工程地点:

代办范围:

乙方承甲方之委托,代表甲方办理设计图说及施工预算书审查,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底价审议,工程发包、施工督导与履约管理及验收等有关事项。

前项评选技术服务之评选与后续劳务采购管理,甲方得一并委托乙方为之。

由甲方协调本工程之技术服务厂商,接受乙方督导。乙方代办期限以工程全部完成验收,移交,结案为止。

服务项目如下:

一、规划设计阶段:

1.审查技术服务厂商绘制之设计图说及施工预算书。

2.审查技术服务厂商所提之建材,设备,送甲方核定。

3.审查项目:

(1)建器材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2)分项单价及单位面积造价合理性(3)作业要项时程(4)预算分配合理性建器材施工项目,数量与结构安全由技术服务厂商核实负责。

二、公开阅览阶段:

1.由甲方提供公开阅览所需文件,依政府采购法主管机关及乙方规定办理公开阅览程序。

2.登录汇整阅览厂商或民众意见、送请甲方并副知技术服务厂商研复。

三、招标发包阶段:

1.依甲方核定之工程设计图说,施工预算书,施工规范、空白标单,厂商特定资格(如有需要)等文件,以及其他由乙方提供之工程招标文件,依乙方之招标程序办理招标作业,招标时应通知甲方依政府采购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派员监办,在招标过程中、如招标文件内容有变更,须经甲方核定後办理。

2.执行开标,审标行政作业程序。

3.办理决标作业及后续之行政作业程序。

4.以乙方为订约主体办理工程合约之签订,并函送工程合约书副本送交甲方备查,份数另由甲,乙双方协议之。

5.办理因招标作业程序衍生之工程采购争议处理。

6.如为特殊招标方式,其作业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施工阶段:

1.审定承包厂商有关施工品质管制作业及其签认制度之建立及执行。

2.审定技术服务厂商所提之监造计划书,并将审定结果函送甲方备查及参考裁决。

3.审查及督导技术服务厂商施工期间之监造人力是否足够及常驻工地人员之专长是否符合;并督导技术服务厂商随时查验施工。

5.查核技术服务厂商对重要分包厂商及设备制造商资历之审查作业。

6.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对进场材料之规格,品质及各项检验报告之品保作业。

7.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审定承包商执行工地安全防护及卫生管理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工程夜间施工管制计划及交通维持计划之执行。

8.查核技术服务厂商督导承包商执行施工中人员安全防护计划。

9.会同甲方、技术服务厂商与承包商举行设计施工协调会议,检讨工程执行进度,理清工程界面及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事宜,并作会议记录送甲方存查。

10.遇有施工安全问题及事故灾害时,应协助技术服务厂商督促承包商尽速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及时提出补救措施之建议。

12.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对承包商所提出之分段检验进行查验。

13.核定技术服务厂商审查签证之估验与计价。

14.审查技术服务厂商监造服务费之计价请款,送甲方核付。

15.审查技术服务厂商之变更设计修正施工预算书,并送甲方核定。

16.办理变更设计新增项目之议价,并送甲方备查。

17.办理履约争议与索赔案件之协调、评估及审查工作。

五、验收阶段:

1.督导承包商之消防检查,使用执照及排放许可之申请,建物接水,接电,瓦斯等相关事宜。

2.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及承包商办理机电设备测试及试车运转。

3.审定技术服务厂商及承包商编拟操作维护手册。

4.审定技术服务厂商审查签证之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办理工程验收工作。并通知甲方派员会办,及其上级机关派员监办。

5.查核技术服务厂商督导各承包商办理各项工程移交清点、机电设备测试及改善工作之执行、并协办移交作业。

6.督导承包商於验收後保固期间内执行各项工程之保固工作。代办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监造酬金及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

(一)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拨付核定预算金额不低於30%供乙方作为先期作业费以支付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监造酬金及管理所必需之费用。

(二)工程发包后依决标金额百分之九十计算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甲方若已完成规划,设计成果者、前述费用得以百分之八十计算。

(三)前项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依工程管理费支用要点按前述比例计算,并得於工程管理费中支用。

(四)工程完工后、依工程结算金额核算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按前已拨付金额多退少补。

甲方应拨付前述费用至乙方指定之代办经费专户。

工程费之拨付:工程决标后、工程费依甲方各编列预算数内、配合计划实施进度核实分配拨交乙方核付。

工程进行期间,若甲方拨付之费用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函催后仍无法给付,因而与承包商发生纠纷需支付赔偿时,由甲方支付,若有需要乙方得迳为办理中途结算。

甲方拨付乙方之工程费、由乙方依与承包商所订契约规定估验计价,【不采预付款方式办理】。

工程决算后,按已拨付金额多退少补。甲方应拨付前述费用至乙方指定之代办经费专户,且对於应拨付厂商之款项不得迟延。

甲方应配合之事项:

一、确定本工程各参与单位代表人与甲方间之工程业务处理程序,并提供与技术服务厂商签订之委托契约书供乙方参办。

二、甲,乙双方及技术服务厂商之权责区分另协议订之。

三、派员参加开标标价审查。

四、提供乙方执行协议书所订服务项目时必要之资料,包括经甲方核定之招标文件及其电子档。

五、委托技术服务厂商契约书内、明订技服厂商须接受乙方审查设计图说与施工预算书,工程执行阶段之督导,指挥。工程品质保证及估验数量由技术服务厂商负责。

六、用地之取得与地上障碍物等之拆迁、均应於工程发包前办妥。

七、每一项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应派员会同验收;於验收合格后应即办理接管。

八、本工程所有建材,设备之使用,甲方应请技术服务厂商依公平交易法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若有不符事项而遭质疑,技术服务厂商需负责说明释疑。若遭致仲裁、诉讼及延误工程进度等、由甲方及技术服务厂商负完全责任。

九、甲方应督促技术服务厂商依上级机关核定计画(含预算,面积,内容等)办理规划设计。送乙方发包之设计图说及施工预算书等、若与核定计划不符者、甲方应先报奉上级机关核准,乙方不负计划不符。

十、其他经双方协议事项。

十一、本条第二、六款事项若未能及时纳入与技术服务厂商之委托契约书内、应另行补充增订之。否则工程发包后由甲方为工程契约订约主体。

乙方之义务与责任:

一、应依本协议书第三条代办范围,履行本协议书之内容、并善尽管理人之义务。

二、应善尽协调及监督本工程之技术服务厂商及承包商工作之责。

三、应指派专业人员参与本工程,并指定专责单位协助甲方汇整工程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督导事宜。

四、乙方人员如有工作不力之情事,甲方得书面通知乙方、就缺失部份依职权处置并改善。

五、对于本工程所编拟之图说,预算及有关业务资料,或经由本工程所取得或得悉之资讯,资料等应负保密责任。

六、本工程乙方提供之文件,资料如有牵涉第三者之智慧财产权者、均应由乙方负责徵得该项原持有人之同意,否则涉及法律责任时均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七、接受委托办理之各项工作成果,甲方有权制作及使用。

八、本工程技术服务厂商或承包商如有违约事宜,应主动通知甲方。

终止委托:

一、乙方经甲方通知在合理期限应改善而仍未办理时,甲方得终止本协议书,并得将全部或部份未完成之工程自办或改委由其他机关(构)继续接办,乙方应将完成之各项资料于三十日内移交甲方。

二、协议书一经终止,乙方应即停止工作进行、并将完成之作业图表移交甲方接办。无论甲方自办或委托其他机关(构)接办,本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行结算。

三、非乙方之原因,如技术服务厂商提送之设计图说,权责单位未能于规定期限内核定供乙方完成发包、乙方得终止本服务工作,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已完成工作核实给付服务费用。

四、本工程如中途中止委托,甲方应负担乙方已支付之各项费用。

五、甲方同意乙方於通知甲方缴纳关於本协议书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应付费用,而甲方经相当时间仍未缴纳者、乙方得终止本服务工作及本协议书内容、并得将乙方与本工程之技术服务厂商或承包商间之契约让与甲方。

附则:

一、所有协议书相关正式文件,双方均应依公文程序或专差送达。但经他方同意者、得先以传真方式送达,再补送公文。

二、乙方为执行本协议书所发展之各式书表之智慧财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但乙方不需经甲方同意得保有改作及重制权。

三、因不可抗力或事变之事故而发生延误或不能继续履行义务时,双方均不负任何延迟责任。双方发生不可抗力或事变之事故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做适当之处理。

四、承商与甲方或乙方产生工程履约争议或诉讼时,甲方或乙方应派员会同主政方出席陈述意见、并给予必要之协助。

五、承商依契约规定请求赔偿时,如该原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时,应由甲,乙双方各依法律规定负责赔偿。

六、乙方如有没收承商押标金或逾期违约金,应拨交甲方卓处。

七、监办本工程之上级机关。

八、有关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请甲方依审计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函报审计机关同意存放乙方就地审计。

九、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书之履行发生争议时,如经双方协调无法解决,得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争议处理期间,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部分,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书义务。

十、本协议书任何增(修)订,均须甲乙双方同意後以书面为之。

十一、本协议书附件所载各条款与本协议书具同等效力。

十二、代办作业过程中之工程技术性作业由乙方负责,需求面,预算编列及土地取得等相关作业由甲方负责。

十三、工程如遇有变更设计时依下列原则办理:

涉及需求计画内容之变更,由甲方汇整,并依现场施作完成情形检讨确认变更之可行性,再由甲方依规定程序签订核准後通知乙方办理。

变更原因系属工程执行之技术层面所必须调整俾利工程进展者、由乙方邀请相关单位至现场勘研後办理。

十四、本协议书内容得经甲乙双方协议後变更。

立协议书人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篇10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委员会;审计委托模式

我国上市公司连续出现银广夏、蓝田股份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件,而这些会计造假问题往往牵涉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从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件,严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引起了CPA行业的诚信危机促使人们对现行委托模式的进行广泛和深入的思考。

一、审计委托模式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

CPA审计是财产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的分离及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的。财产经营权经营者的管理当局出于管理报酬、分红计划及自我满足等动因,导致管理当局可能会操纵利润,虚报经营业绩,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财产管理的状况进行审查和鉴证,从而产生了注册会计师审计。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保持会计事务所与被审单位之间的独立性才能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CPA发表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因此正确分析CPA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分析审计独立性的基础’而审计委托模式决定了审计关系中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CPA保持独立性的程度。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

上市公司审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人)、企业管理者(代理人)以及CPA(受托人)之间的三角契约关系。审计是这三角结构的一个委托代理机制,而且他们之间则表现为相互独立的,也就是双向独立。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是,股东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权委托给董事会,再由其聘任CPA进行审计。因此形成了管理当局拥有了选择CPA并支付其审计费用的权利,CPA出具受管理当局干扰的审计报告,股东协助CPA审计,并对其进行有限监督的审计关系是,我国当前独立审计的委托模式基本上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委托关系,严重的破坏了CPA审计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发展。这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计业务的“实际委托人相对”缺位

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等诸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由于这些实际委托人众多而且分散,由他们协商一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难度加大,而且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从而引起大量搭便车的现象,导致由他们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可能性较小。而实际行使审计委托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责任就落到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身上,也就是由被审计人自己委托审计,从而导致了相对管理层越位成为实际上的委托人。

2.董事会与被审计人独立性相对不明显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独立;二是代理委托机构与被审计人独立。由于董事会代表的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董事会代理委托与被审计人明显不独立。随着股份的不断分散,经理层势力和影响有进一步膨胀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经理层影响。

3.管理当局对审计主体选择权相对扩大

我国目前审计服务市场基本是买方市场,导致管理当局相对可以较随意选择令自己满意的CPA,而我国在审计市场相对不规范,行业管理较混乱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就会存在恶性竞争,更容易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可能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中处于劣势。此外管理层是审计的监管对象,而CPA的经济利益又来源于管理层,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角色形成二合一,导致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机会通过对CPA的选择权和审计费用的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而使PA迫于生存的压力,很难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从而丧失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结论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对策

针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失效的状况,有必要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分析。从以下两方面完善我国审计委托模式:

1.成立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建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分离公司管理当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联系从而增强审计独立性;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责任保险,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间接化。从而使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方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下转第43页)(上接第39页)性。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及董事会等主体,从而将财务造假的责任从管理当局无法进行转移隐瞒。

2.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

在证券监管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审计聘用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事务所,然后由审计聘用委员会、上市公司和中标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能够胜任的CPA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成立审计聘用委员会则需要解决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方面制定合理审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理招标方式及机制,从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何向荣.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8(08).

[2]胡苏,涂建明,贾云洁.审计委员会的关键成功因素与治理绩效评价[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03).

[3]王平心,冯均科.审计委员会之治理效率:实证文献述评与未来研究方向[J].审计研究,2006(04).

[4]刘云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分析[J].消费导刊,2008(01).

[5]刘红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影响[J].生产力研究,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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