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2024-07-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共10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1

业务介绍

客户持邮政储蓄绿卡或存折,可在全国邮政储蓄联网网点办理存、取款以及转账业务,也可在邮政储蓄所有ATM上办理取款、转账业务,还可在全国范围内的商场、超市、酒店等消费场所贴有“银联”标识的POS上刷卡消费。功能及特色

1.网点众多,覆盖面广:邮政储蓄拥有36000多个网点,基本覆盖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特别是在边远地区,邮政储蓄网点优势更为明显。庞大的网络及数量众多的网点,为客户办理异地结算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2

邮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办, 有助于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引导邮储资金返还农村, 有效缓解农村“贷款难”问题;同时有助于解决微小型企业主、个体户和农户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需求问题, 使正值有发展前途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个体户及时获得资金支持, 缓解其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业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在小额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 一些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 将会直接影响和制约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进而影响邮政储蓄银行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一) 小额信贷业务市场营销工作存在风险

邮储银行小额信贷业务起步较晚, 要想在短期内开拓市场, 其市场营销工作必须到位。为此, 邮储银行改变传统商业银行被动的贷款经营模式, 主动出击, 通过媒体﹑广告牌﹑信贷员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客户推荐自己的小额贷款产品, 得到很好的营销效果。但小额信贷辐射面广、客户分散、工作量大, 管理成本高, 造成信贷员在营销中无法详尽了解每个客户的详细信息;再加上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大多数缺乏规范的财务资料, 只能通过信贷员的实地调查和经验估算, 外加贷款人的非财务信息分析得出结论, 这样使小额信贷的审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很难做好贷后的跟踪监控, 避免贷款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发生。这种粗放式的管理, 使邮储银行的小额信贷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 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使用质量。

(二) 小额信贷从业人员数量较少, 人员素质总体偏低

邮政储蓄银行在组建过程中与中国邮政在资产如何分配、人员如何分配的问题上经过了长期的“拉锯战”, 但最终分到银行这边的营业网点和工作人员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较差。特别是员工素质水平总体偏低, 大多数员工没有合格的学历, 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专生很少, 本科生、研究生更是寥寥无几, 男女员工比例严重失调, 平均年龄偏大。

这些因素导致邮储小额信贷业务缺乏高素质的业务骨干, 特别是技术性较强的岗位, 虽然从事信贷的员工都要经过业务培训, 但效果并不明显。小额信贷业务尽管比传统的信贷业务风险相对分散, 业务处理上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来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 但毕竟还是一项具有风险的业务, 要求必须配备相应专业岗位的人员, 对于某些岗位胜任力特质来说并不能通过简单的培养来获得。

(三) 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信贷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一套完备的激励体系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各地分行出也台了小额信贷业务绩效考核办法。然而这些指导意见、办法并没有从战略目标出发, 有的绩效考核指标过于简单, 有的考核指标权重又脱离了实际的经济环境, 小额信贷工作劳动强度大, 手续复杂, 承担风险高, 而奖励相对较少, 导致激励体系不能完全反映信贷人员的劳动付出, 使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工作热情, 甚至出现了人员流动的现象, 直接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 小额信贷业务办理环节复杂, 工作效率低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业务一般实行垂直化的管理体系, 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可划分为贷前处理、贷中处理、贷后处理三大部分。具体流程如图所示。

因此, 目前一笔小额信贷业务从申请到最终发放至少需要3天左右的时间, 但实际工作中一般需要一星期以上客户才能拿到信贷资金, 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工作效率。

二、邮政储蓄银行呼市分行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对策

(一) 树立科学的风险观, 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逻辑检验是针对小额贷款业务中, 客户无正规可信的财务报表情况下设计的验证工具。必须经过逻辑验证的客户财务信息, 才能作为财务依据提供给贷审会。逻辑检验的理论基础是:信息之间有逻辑关联, 我们可以用信息之间的比例验证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逻辑检验得到的数据并不一定完全就是客户的真实情况, 但却能够确保它和客户的真实情况相差不会太远。例如信贷员需要通过逻辑检验来考核客户口头信息与书面信息、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原始单据、银行账单、经营记录是否相符;声称利润与信贷员估算利润的比较;经营记录与存货盘点的比较;销售额、淡旺季、市场需求与贷款的时间、额度是否相匹配等等, 从不同角度对客户信息进行交叉检验, 筛选出那些没有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不强的风险客户,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二) 积极引进高学历人才, 培训建立高素质的信贷队伍

小额信贷面对的是农户和从事小型商业活动的微型企业主, 他们往往缺乏正规的财务报表。信贷员要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客户的信贷资格, 并在发放贷款后跟踪还款情况。这个工作和传统信贷相比更繁琐更辛苦, 个人的责任更大。因此, 信贷员除了要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更好的交流沟通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外, 还需要拥有专业的信贷知识,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使信贷员能够满足这些要求, 邮储银行必须积极引进高校人才, 增加信贷员数量并经过培训建立高素质﹑高技能的信贷队伍, 树立邮政储蓄银行的良好形象, 为邮储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提供坚强的后盾。

(三) 建立和完善员工激励约束机制

信贷员身处与客户接触的第一线, 创造了小额信贷机构的绝大部分收入, 相比组织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 他们掌握着更为详尽准确的信息。因此有必要给予有效的激励, 来保证其进一步提高生产率, 达到更大产出。高度分权下的信息不对称, 要求对信贷员实施有效的激励, 以此把信贷员的个人目标纳入组织目标框架之内, 保证信贷员的决策能符合组织利益。

因此, 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研究制定综合性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 特别是对基层人员的考核要综合考虑资金、效益、业务量、客户数量和质量等指标。同时, 要在等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给予物质奖励和用工制度激励。比如在用工制度上, 可以让业绩突出的劳务工信贷员优先转正成为合同工, 让优秀的信贷人员更好地为银行尽职工作。

(四) 提升小额信贷产品价值, 不断创新设计新的信贷方法

小额信贷产品的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评估:客户满意度和银行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小额信贷机构的营运成本越低, 则借款人所承担的成本也就越低, 客户越容易接受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有效的贷款方法和标准的贷款程序有助于邮储银行降低其经营成本。因此, 要优化业务流程, 简化贷款审批环节, 提高小额信贷业务的工作效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介绍 篇3

一、产品介绍

基本存款账户:转账结算、现金收付

一般存款帐户:现金缴存、转入转出

专用存款账户:专项管理、专项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经营、注册验资

单位协定存款:一个账户、两种利率

单位定期存款:约定存期、到期支取

单位通知存款:提前通知、约定支取

资金归集:闲散资金、实时归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企业网银:足不出户、方便快捷

二、公司业务产品详细介绍

结算类帐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户一般为单位的支出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

2、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因结算需要,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户多为单位经营收入户。

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在同一个营业机构。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单位帐户多为基本户和一般户两种帐户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单位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单位申请开立基本户、临时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帐户实行核准制,须经人民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

非结算类帐户:

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办理非结算类业务,需先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单位定期存款不接收现金业务)

1、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单位与经办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超过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

协定存款按“一个账户、一个余额、多个结息积数、多种利率”的方式管理,2、单位定期存款

是指单位预先规定存取时间的存款。

(一)起存金额为1万元,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存期:分3个月、半年、1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三)支取: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时,须出具证实书支取手续,同时银行收回证实书。

3、单位通知存款

是指单位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一)办理单位通知存款

起存金额为50万元,存款单位需一次性存入。

(二)品种

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单位提前通知银行的期限长短,供其自由选择的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1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1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7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7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三)支取

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三、帐户开立需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税务登记证正本;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客户开户时需交验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原件以外,还需给我行提供两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一般存款帐户开户资料

1.2005年6月6日以后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2.营业执照正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税务登记证正本;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6.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客户开户时需交验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原件以外,还需给我行提供一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客户需要填写的相关单式

各试点网点进行客户开户时,由客户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客户在各联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印鉴卡(一式三联)正面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客户填写、签章后,各试点网点将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的三联一并进行留存,作为上线日客户开户准备资料。

联系电话:

区支行业务部:0315-5191258

新城道支行: 0315-312549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POS业务介绍 篇4

POS产品介绍

POS业务(商户收单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特约商户提供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办理流程

请客户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网点申请POS业务:(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法人代表身份证;

(4)特殊行业应提供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5)经办人、联系人、账户开户人身份证;(6)银行开户证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5

(二)二、选择

1、在集中对账模式下,由()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A 会计部门 B 营业网点 C 分行后台

2、各行应在每月1日打印余额对账单,并在()个工作日内发出 A 一个 B 三个 C 两个

3、向客户发出余额对账单,应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内反馈对账回单 A 七日 B 五日 C 十日

4、对账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年 A 一年 B 三年 C 五年

三、判断

1、余额对账单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对账载体。()

2、对账工作网点柜员都可负责办理。()

3、签发余额对账单及明细对账单,签发部门应逐页加盖业务用公单。()

4、对账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5、管理机构需逐级审批,报取总行最终审批后,才能进行新增。()

四、名词解释

1、交换行号:

2、交易授权:

3、委托授权:

4、集中模式:

5、分散模式:

6、余额对账单:

7、上门对账:

8、留行自取:

五、简答题

1、简述对账时间要求?

2、简述网点营业的整个流程?

3、新增网点柜员启用原则是什么,具体说明一下? 答案

一、1 单位客户 2 上门对账 所经办业务 3 对账载体 4 集中模式 分散模式 5 一日 两个 十日 7 两个工作日内 8 会计部门 9 本行错账 10 签章 11 预留印鉴 12 上门对账留行自取 13 对账服务协议 14 上门 15 五 16 网点 17 30天 18 岗位 19 营业机构 20 完整 21 7位 22 综合管理员 23 分级管理,逐级审批 24 不定期 25 专职对账

二、1 A 2 C 3 C 4 C

三、1 对 2 错 3 对 4 错 5 对

四、1 人行分配给该机构参与同城交换的席位号 是指对一些高风险交易进行操作与审核分离的操作风险控制手段。

3、是指授权柜员由于临时外出,将授权权限临时交给指定柜员代替授权的授权方式。

4、由一级分行后台集中打印发送对账单

5、由网点负责打印发送对账单

6、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对账载体。

http://nm.jinrongren.net/

7、是指本行对账人员直接上门将纸式对账单及明细对账单交送客户。

8、是指由开户行将对账单放到回单柜中,由客户自行取回对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市场定位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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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市场定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邮政的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金融服务;经监管部门批准,办理零售类信贷业务和公司业务,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有力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范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将可以全面办理商业银行业务。

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主要是利用覆盖城乡的网络资源,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稳健经营低风险资产业务。

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吸收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债券投资、票据贴现、银团贷款、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汇兑、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代理承销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销开放式基金、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及保管箱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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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提高竞争力和效益。负债业务将开办对公存款业务、发行金融债券等。资产业务将稳步开展信贷业务,实现资金多渠道回流农村。中间业务将发展基金托管业务、理财服务、代理买卖外汇、公司结算等业务。

总资产回报率指标越高,表明企业资产利用效果越好,说明企业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邮储2012——2014年总资产回报率持续下降,说明邮储的收入增加和成本节约能力有所减弱。

净资产收益率是综合性的财务分析指标,能够综合反映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由表中可知,邮储的资产收益率自2012——2014年逐年下降,可以理解为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净资产的不断增加,必须开拓新的产品、新的市场并辅之以新的管理模式,以保证净利润与净资产同步增长,但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目前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交易分期,即“笔笔分”单笔免息分期付款、账单分期,即“任意分”账单免息分期付款、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及电话销售分期业务。若持卡人同意申请邮储银行信用卡任一笔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知晓本细则:

第一部分:业务开办种类

第二部分: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其他说明

业务开办种类

交易分期,又称为“笔笔分”单笔免息分期付款(以下简称“交易分期”)是指信用卡持卡人申请将未出账单的单笔交易转为分期付款的业务;

账单分期,又称为“任意分”账单免息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是指信用卡持卡人申请将已出账单中的部分余额转为分期付款的业务;

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特定商户消费时,使用邮储银行信用卡通过POS设备向邮储银行申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银行、商户双方同意并认可的商品或服务的业务。

电话销售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电销分期”)指邮储银行信用卡电销分期热线(以下简称“电销热线”)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外呼指定持卡人、以通过语言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形式销售并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业务。

业务流程分期业务申请及办理

1、申请人条件

申请我行分期业务须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具体要求内容如下:(1)个人卡、公务卡可申请分期付款业务;

(2)交易分期: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主卡和其名下附属卡的交易转为分期付款,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直接申请交易分期;

(3)账单分期: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将已出账单中的部分余额转为分期付款,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申请账单分期;

(4)商户分期:个人卡持卡人均可申请商户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主卡及附属卡;(5)电销分期:接到电销热线外呼营销的持卡人可以办理本业务。

2、申请时间

(1)交易分期:申请时间为刷卡消费交易入账后至当期账单日(含)之前申请;(2)账单分期:申请时间为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4天(含)之前申请;

(3)商户分期:在指定商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时通过POS机具即可当场办理分期业务;(4)电销分期:持卡人通过电销热线购买分期商品或服务时可办理本业务。

3、申请渠道

(1)交易分期及账单分期:信用卡主卡持卡人致电邮储银行24小时信用卡客服热线(以下简称“信用卡客服”)及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2)商户分期:信用卡持卡人在邮储银行指定的商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通过POS机具可以当场办理;

(3)电销分期:持卡人通过电销热线可办理分期业务。

4、申请交易范围

(1)交易分期:只有未出账单的某笔消费交易才可申请;(2)账单分期:上期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才可申请,已计入最低还款额的金额不能申请账单分期;(3)商户分期:持卡人在邮储银行指定商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且单笔消费金额达到邮储银行规定起点的交易即可办理,不同商户起点金额不同;

(4)电销分期:持卡人购买指定的电销分期商品或服务。

5、申请金额限制

(1)交易分期:申请交易分期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500元(含);单笔交易只能全额转分期,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部分金额转分期;

(2)账单分期:申请账单分期起点金额为上期已出账单余额与最低还款额的差额大于等于800元(含),最高不超过上期已出账单余额与最低还款额的差额;已计入最低还款额的金额不能办理分期;

(3)商户分期:申请商户分期业务最低起点金额为500元(含),不同商户受理分期业务起始金额以商户的具体规定为准。办理商户分期交易时,持卡人可将单件可分期商品的交易金额全额转为商户分期交易,也可组合若干商品一起进行分期交易,但持卡人不可就单件商品的部分金额进行分期或者将组合商品的部分金额进行分期。

(4)电销分期:无申请金额限制。

6、申请期数

邮储银行提供3期、6期、12期、18期、24期五档分期期数,每期为1个月。申请交易分期、账单分期的持卡人可以自由选择以上五档分期期数;申请商户分期及电销分期的持卡人可根据商户提供的分期期数自由选择。

7、业务办理方式(1)交易分期: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客服申请办理时须告知客服人员申请转为分期付款的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金额和申请期数,客服人员即时通知受理成功与否的结果;持卡人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登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后选择要申请交易分期的信用卡卡号,查询未出账单可申请交易分期的详细记录进行选择,申请成功后页面显示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每期还款等详细信息;

(2)账单分期: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客服办理时须告知客服人员申请金额和申请期数,客服人员即时通知受理成功与否的结果;持卡人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登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后选择要申请账单分期的信用卡卡号,填写申请账单分期金额,申请成功后页面显示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每期还款等详细信息;

(3)商户分期:持卡人在指定商户收银结账时,告知商户服务人员或收银员要办理分期业务并说明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并向收银员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在商户专用POS机具上刷申请商户分期的信用卡,持卡人签字确认签购单上的交易金额、分期期数及首次还款金额、手续费金额等分期付款信息,收银员核准无误后须将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写在签购单上,确保持卡人本人进行分期消费;

(4)电销分期:持卡人通过电销热线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确认分期期数和金额即可办理。

8、办理次数限制

(1)交易分期:持卡人可以同时对未出账单中的一笔及以上笔数的消费交易申请交易分期;(2)账单分期:在一个账期内,持卡人只能申请一次账单分期,如果当日撤销则可以再次申请账单分期;

(3)商户分期及电销分期: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同时申请一笔及以上笔数的分期交易。

9、各类分期业务成功办理后,分期期数和交易金额不能更改;对已办理分期交易的各期应付款项计入当期的最低还款额,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

10、邮储银行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的各项分期付款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分摊

1、持卡人成功办理交易分期、商户分期及电销分期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依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将本金总额按期均摊,在每期账单日记入持卡人账单;账单分期在申请当期首先将当期账单的未申请分期的金额计入当期账单,申请分期的金额按照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按期均摊,从第二期开始在每期账单日记入持卡人账单。

2、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手续费金额”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在分位取得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3、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手续费金额”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计入持卡人每月账单应还款总额,同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并且可享受20天免息还款期。

4、若任一期应还款金额有逾期滞纳情形产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计收利息及滞纳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从该期账单日起计收利息。

5、分期付款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其交易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被占用的信用额度将根据持卡人每月的实际还款金额逐月恢复。

分期付款撤销及还款说明

1、分期付款的撤销

(1)交易分期:当期账单日(含)之前,持卡人可致电信用卡客服提出分期付款撤销,如果撤销成功,则申请撤销当天日终计收分期撤销手续费20元,账单日不再进行分期分摊,对应的原申请消费交易恢复,并在当期账单按10%的比例计入最低还款额。

(2)账单分期:申请账单分期当日入账之前,持卡人可致电信用卡客服提出分期付款撤销,如果撤销成功,则申请撤销当天日终收取分期撤销手续费20元,账单日不再进行分期分摊。

(3)商户分期支持撤销交易。持卡人可在办理商户分期当日通过该商户POS机具进行分期付款撤销,不收取撤销手续费。交易撤销后,原交易信息取消。

2、商户分期的退货

商户分期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支持联机全额退货及部分金额退货。持卡人于消费后如符合商户退货条件,可以通过POS机具联机退货。持卡人全额退货,分期交易终止,已分摊金额及手续费退还持卡人,未分摊金额及手续费将不再摊销;持卡人部分金额退货,我行将退货金额退还至持卡人账户,分期业务不终止,持卡人须继续支付未摊本金及手续费用。

3、电销分期的换货及退货

持卡人如需退货或者换货,可在下单之日起至收到商品的30天内,致电电销热线进行无理由退换货。退货的产生的货款会在办理退款手续后的7到15个工作日内到账。

4、分期付款提前还款

持卡人可在申请分期当期账单日之后致电信用卡客服提出分期提前还款申请,不额外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持卡人的分期付款未摊本金和手续费在申请提前还款日终全部计入持卡人的本期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在后续账单日不再按期进行分摊。

5、持卡人按月缴付信用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每月“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手续费金额”。

6、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邮储银行可以在不通知持卡人的条件下主动终止其账户的分期付款,剩余未分摊本金和手续费在终止日终自动计入持卡人的本期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在后续账单日不再按期进行分摊。

(1)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卡片被冻结、止付,账户已销户,卡片已注销;(2)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连续逾期3期或以上;

(3)邮储银行根据相关风险政策认定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恶化,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

7、各项分期业务不受理持卡人申请暂停分期付款的交易要求。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未终止前如要注销卡片,须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摊本金和手续费,再申请注销。

8、分期付款未结束且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

(1)信用卡到期后正常续卡的,分期付款分摊不受影响,进行正常分摊;(2)因持卡人意愿或不符合续卡条件而未正常续卡的,持卡人与邮储银行的分期付款协议仍然存在,待摊金额按月在账单日计入该期应还款内,直至分摊完毕。积分赚取

(1)交易分期及账单分期:持卡人消费交易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细则》(以下简称《积分细则》)赚取积分,申请交易分期和账单分期时不扣减积分,也不获得新积分,每期分期分摊时不扣减也不获得新积分;

(2)商户分期及电销分期:按照《积分细则》根据每期入账金额计算,逐期累积积分;分期手续费金额不参与积分计划。如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则操作成功后积分一次性累积到信用卡账户。如商户类型属于不计积分类别,则商户分期付款消费不参与积分计划。交易分期、账单分期撤销,不扣减积分也不获得新积分。

其它说明分期手续费定价及收取

1、交易分期及账单分期手续费均按期(月)收取,不区分申请金额的大小,每期收取分期本金总额的0.6%。

2、商户分期

商户分期业务按照商户公布的手续费率标准为准。

3、电销分期

不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其他收费标准

1、撤销手续费用交易分期、账单分期撤销交易,收取撤销费用20元;商户分期及电销分期不收取撤销费用。

2、联机退货手续费用

商户分期及电销分期全额退货,持卡人分期交易终止,我行退还持卡人已摊本金及手续费金额;商户分期部分金额退货,分期交易不终止,持卡人须继续承担未分摊本金及手续费金额。

3、提前还款费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8

储蓄业务历来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业务之一。近年来,在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居民的储蓄传统等多因素共同作用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储蓄业务规模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同时,传统的储蓄业务发展思维与“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理念不断碰撞,货币流动性收缩与各商业银行储蓄发展指标逐年调增日益冲突,直接导致“高息揽储”、“违规揽储”、“吸储大战”等问题接踵而至。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监管机构将逐步把存款定价权转移到商业银行手中。但历史数据缺乏、定价经验不足、定价原则不成熟等问题将使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陷入“定价困境”。虽然我国城乡家庭的预防性储蓄动机依然强烈,但商业银行储蓄业务未来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同样不容忽视。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储蓄业务发展面临的挑战

服务定价机制缺失导致储蓄产品营销处境两难。严格意义上讲,储蓄产品与储蓄服务是两种不同的商业银行业务。储蓄产品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交易,而储蓄服务则是客户资金办理储蓄后的其他金融需求,如柜台取款、现金支票、ATM提现、资金使用情况查询、POS刷卡等。但我国公众当前普遍没有认识到“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存在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客户可随时取款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不利)。而且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利率只与期限挂钩,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既提供储蓄产品,又提供大量免费储蓄服务,导致储蓄服务定价机制缺失(储蓄产品与储蓄服务事实上是打包定价),不仅无法体现出客户的差异性,还因此一再引发公众对银行收费的不满。而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违规吸储的营销行为则会招致监管部门的严厉问责。缺乏科学服务定价的储蓄营销面临十分尴尬的处境。

居民理财需求要求银行转变储蓄营销思路。我国居民的储蓄观念由来已久。但金融脱媒、通货膨胀、消费理念转变、消费结构升级等因素促使近年来国内居民的储蓄意愿不断下滑。人民银行2010年四季度的调查显示,国内45.2%的城镇居民倾向于“更多投资”,37.6%的倾向于“更多储蓄”,17.3%的倾向于“更多消费”。“更多投资”取代“更多储蓄”成为居民第一选择。新一代金融消费群体更倾向于利用各项金融资产保障未来生活,理财产品作为介于股票等风险类和储蓄等无风险类之间的固定收益产品,其需求越来越大。国内居民理财需求增强、资产配置思路转变正导致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对储蓄产品的替代效应逐步显现。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模逐年大幅增长(据统计,2008年境内银行理财产品销售3.87万亿元,2009年银行理财发行规模超过5万亿元,2010年境内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到7万亿元)、我国A股市场流通市值变动显著负向影响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增长率等现象得到直接验证。而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根据联合国最新的人口数据预测,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204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28%,2050年这一比例将超过30%),中国的第一次人口红利将逐渐丧失,在导致中国的人均GDP、投资和资本存量增速下滑的同时还将导致主要劳动力的可支配收入变得拮据。人口老龄化无疑将极大影响未来国内商业银行的储蓄增长潜力。单纯地以储蓄产品拉动储蓄规模增长的传统营销思路已无法适应新的市场形势,资产管理水平以及各项增值服务功能的提升对储蓄产品的市场营销推力将会更加重要。

储蓄绩效考核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经营思维一贯是储蓄规模必须年年正增长,但对业务的增长方式、增长基础、增长结构、增长过程等则重视不够。对分支行和营销人员的储蓄业务普遍采取“时点规模”进行考核。这种经营思维和考核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分支行月末、季末储蓄的习惯性“冲规模”,下月初、季初则急速下滑,储蓄存款波动剧烈、稳定性差。一段时期这一问题甚至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为完成储蓄考核任务,人为将客户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再次转化为储蓄,或将对公贷款分批转入个人名下虚增储蓄存款规模。这也是商业银行业界当下的经营“潜规则”之一。但储蓄规模虚增和冲时点不仅会大大增加银行的储蓄资金成本,而且需要商业银行更多地交纳存款准备金,进而导致少数银行“被动”紧缩流动性,一些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会因此出现现金支付困难,资产负债管理随之受到影响。

现有监管规定不利于储蓄业务创新。在利率高度管制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储蓄产品主要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围绕期限和利率进行设计。《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对储蓄种类、起存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已明显过时,急需修订。如教育储蓄存款虽然享受国家的利率和税收政策优惠,但由于起存金额太少、利率偏低,已难以适应家庭储蓄教育基金的需要。再如规定储蓄存单丢失挂失时间是七天,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诸多过于详细的规定极大地抑制了国内商业银行储蓄产品的创新空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以及监管部门关于存款定价权的逐步放开,这一问题必须逐步解决,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储蓄业务的发展对策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但由于“存款利率市场化涉及无序竞争问题”,以及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逆向选择效应”和“风险激励效应”,因此未来商业银行发展储蓄业务需要有较高的定价和风控能力、较强的业务创新能力、优秀的客户资产管理水平、科学的营销考核机制等因素支撑才能顺利实现。

增强储蓄存款业务定价能力。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既提供储蓄产品,还提供大量的储蓄服务。存款利率市场化以后,银行不仅要对储蓄产品定价,还要对其提供的储蓄服务定价,或进行储蓄产品与储蓄服务结合定价。

由于利率市场化将使储户和银行同时面临更高的利率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理论上可以为商业银行分担部分储蓄业务风险,但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考虑,问题的关键在于商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者必须提高市场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和储蓄产品风险溢价的独立判断能力,以承担储蓄风险定价责任。商业银行将进入“主动负债定价时代”。

储蓄产品定价主要涉及利率问题。影响因素包括资金供求状况,开户起点、储蓄存款余额或日均存款数额、客户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总量或关联产品购买情况、客户提前支取等账户活动情况等。通常,客户综合贡献度、储蓄余额、各类产品的交叉销售水平或金融资产总量越高,则给予其较高的利率定价,反之,则对其储蓄产品实行低利率定价。具体定价过程主要考虑成熟期不匹配风险、基差风险、选择权风险、收益曲线风险等利率风险因素,同时还应考虑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更加严峻的利率结构风险、利率敏感性缺口风险和道德风险。

而储蓄服务定价则主要考虑提供储蓄服务的成本因素,如账户维护成本、柜员为客户办理柜面存取款的人工成本、客户使用ATM提现的成本等。

具体服务定价方法可以采用功能成本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盈亏平衡定价法、服务差别定价法、顾客差别定价法等。提升储蓄存款业务创新水平。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将不仅是储蓄产品的销售者,更重要的是将成为储蓄产品的设计者和创新者,不同商业银行的储蓄产品必将呈现出差异化。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在金融产品、服务手段上加大创新力度,以赢得更大发展空间。美国的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过程需要有力的金融创新作为支撑,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灵敏地反应市场利率变化,降低利率竞争加剧带来的破产风险(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在利率市场化初期,每年倒闭的银行达到两位数,而利率市场化结束后的4年里,每年倒闭的银行平均超过200家)。符合客户需求的储蓄产品创新,不仅可以提高客户忠诚度,还可有效抵御储蓄存款利率升高所带来的息差减小风险。

在我国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银行储蓄产品创新增加的利息支出无法有效对冲,储蓄产品创新成本较高。因此,储蓄业务创新应通过详细深入的市场和客户细分,增加储蓄产品的客户选择范围,满足不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以多元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提高储蓄产品竞争力,同时体现客户存款与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权利责任对等。如针对客户的不同支付需求设计各类现金支票;不同金融资产规模的客户在一定时期享受的免费服务次数不同;储蓄卡POS刷卡频率达到一定数量可以减少或免除手续费;针对不同客户的日常取款习惯、客户存款后一段时间内的取款次数、客户使用的服务渠道(柜台、ATM机、网银等)及使用次数等因素设计不同的储蓄产品类型。花旗银行就要求享受较高存款利率水平的客户在一定时期必须通过花旗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从与该储蓄账户相关的支票账户至少有2次电子支付,以降低人工服务成本和柜面服务压力。提高客户金融资产管理水平。根据客户价值理论,在严格利率管制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客户价值差别取决于服务质量的高低。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客户价值差别将主要体现在利率水平的高低。因为利率市场化将使居民不再只看重含有无风险价值的储蓄利率,而是会更加关注包含风险价值的金融市场收益。储蓄产品与多样化的金融理财产品相比,吸引力和竞争力都将呈下降趋势。

可见,利率市场化以后,储蓄存款利率必然会有所提高,而商业银行为争夺优质客户则会降低贷款利率。以存贷差为主要收入模式的商业银行盈利空间将出现急剧下降。实现较好的资金收益,考验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而做大储蓄规模则需要优秀的客户金融资产管理水平作为支撑。传统储蓄业务营销必须逐步向客户金融资产管理营销转变。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在资金运用上建立盈利资产组合来确定收益水平,并把客户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工作的中心,提高为客户配置理财、基金、黄金、国债、保险、外汇等多种资产的能力,在确保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增强储蓄业务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以促进储蓄资金稳存增存。

改革储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改革以“时点规模”为核心的传统储蓄业务考核方式,摒弃“速度情结”和“规模偏好”,重视储蓄规模增长的有效性和平稳性,从规模、效益、质量、结构、稳定性等多个角度综合考核评价储蓄业务,建立“风险与收益相称、激励与约束对等、短期与中长期兼顾、单一指标考核与多元指标并重”的考核激励机制。

同时,还要通过传统储蓄考核方法向客户金融资产总量考核体系的转变促进储蓄业务发展。

着手研究按照“个人客户金融资产总量”进行业务考核评价的标准与办法。对储蓄业务的考核评价要综合考虑储蓄存款的客户集中度、储蓄市场份额占比及提升、储蓄日均增幅、储蓄余额及其稳定性、质押类储蓄规模及比重、储蓄定/活期结构、储蓄存款付息率、储蓄资金的综合贡献等因素,适当加大储蓄业务的市场份额占比、当地同业排名等市场竞争性指标的考核权重。狠抓支行网点储蓄单产提升,促进分支行和营销一线通过客户链式开发、产品交叉销售、服务环境优化等措施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夯实客户基础,做实储蓄规模,推动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做好专业人才储备与培养。客户金融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有一大批熟悉储蓄产品设计、具备服务管理经验、通晓利率风险控制、精于资产组合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9

作为中国银行核心业务之一,同时也是其最为市场熟知并认可的业务品牌,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量一直保持着国内市场份额第一的地位。自成立以来,中国银行就专业从事贸易服务及融资业务,近百年来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市场公认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产品优势,并多次获得“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项,是中国乃至世界大型进出口企业的首选贸易服务银行以及国外同业首选的国际结算业务合作银行。

要取得这样傲人的成就,绝非偶然,这取决于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上与生俱来的特色,以及其积极迎合市场探索发展的。

从自身优势来讲,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深厚稳健的历史积淀

当初,国父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国银行,就将中国银行定位为外汇专业银行;直至1985年,国内就只有中国银行能做外汇业务。不可否认,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取得今日的优势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多年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特殊身份。除此以外,无论社会怎样动荡,国内银行中唯一没有变化过的品牌只有中国银行。其在国外享有的极高知名度,使得许多国外企业和银行只认中国银行。正是因为这种由历史因素的天然禀赋所形成的优势,成为了中国银行的巨大财

富,这也是中国银行其别于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卓越超群的品牌信誉

中国银行是国家最早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随着其自身不断的努力发展中国银行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在国际上拥有了广泛的市场。它已经多次获得《亚洲金融》、《亚洲货币》、《环球金融》、《财资》等国际知名杂志评比中国最佳外汇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等相关荣誉,硕果累累。诸多的国际奖项就是中国银行这个品牌信誉的最好证明。

(三)遍布全球的机构网络

作为国内全球化程度最高的本土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外都有众多的机构、网点。截至08年末,中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789家。其中,中国内地机构9983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并且在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通过遍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万家国内分支机构和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600多家的海外分行、子公司和代表处,向企业提供包括海外代付业务、转开信用证及保函业务、全球授信额度项下担保业务等多种产品在内的全球性的贸易金融服务,并将这种无国界的服务体系构筑成为其最突出的竞争优势。

(四)便捷畅通的清算渠道

中国银行拥有世界各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由于在全球的机构网络众多,中国银行在世界各大主要货币的国家都建立了清算中心,如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

中心——法兰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东京分行,以及等等。这些都为中国银行国际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保证了其业务的顺利进行。

(五)丰富多样的融资产品

中国银行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推出了丰富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产品。在保证了信用证、托收、进出口押汇、保理及福费廷等传统单一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2006年起,中国银行坚持创新,本着以客户为本、从市场出发的原则,对已有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产品库进行了大规模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了中国银行贸易融资“达”系列新品牌,包括汇利达、融信达、全益达、通易达、融易达等产品。这些“达”系列产品是对传统单一业务的优化组合,各产品之间密切融合,使整体业务效率和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

(六)技术领先的专业水平

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从事此项业务时间之长在国内首屈一指。在这漫长的历程中,中国银行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拥有大批精通国际贸易业务的专业人士,处理国结业务的水平和能力在国内可谓翘楚。不论是以业务规模还是作业素质,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都可于世界任何一家以贸易融资见长的银行一争高下。

(七)积极有效的风险规避

国际结算的业务,最常面对的一个重要风险就是汇率风险。中国银行作为国内金融机构中最早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在规避汇

率风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外,国际业务由于其交易距离远,交易对手陌生的性质,存在着极大的信用风险。中国银行凭借其庞大的信息网络和丰富的避险手段,以及中信保等特色业务渠道,不仅规避了自己开展国际业务的风险,同时也吸引了广大的希望规避风险的客户。

纵然拥有以上得天独厚的自身条件,若是不能积极调研分析,去了解客户的需求、迎合市场的变动,再多的先天优势也只会丧失殆尽。然而中国银行作为行业龙头,结合了本身的优势,协调地将两者处理妥当,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保持传统业务优势,积极拓展市场份额

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不仅是中行的传统业务,而且也是中行的核心业务。随着股份制商业银行间的市场化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国银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注意把握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契机,加强营销、大力拓展市场,不仅保持了传统业务的稳步发展,更取得了优势业务快速增长、创新产品领军市场的良好成绩,使得中行的名声与银企关系得以维持与发展。

(二)加强产品研究创新、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

中国银行始终保持着对国内外商贸领域最新发展潮流的密切关注,以应对客户在“供应链融资”、“结构性融资”方面的新需求。在做好充足准备的基础上,中国银行积极与各贸易金融相关企业联手合作,推出了一系列集银行业、保险业、物流业、保理业等各自特点及优势于一身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以满足客户最复杂的业务需求。此外,中国银行还将继续保持开发国际国内贸易融资新产品,通过传统国结业务和创新性贸易金融服务的相互整和,帮助客户实现资金环节、信息环节、生产环节以及物流环节的无缝融合,为各类大中小企业量身打造业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三)迎接金融危机挑战,支持企业贸易发展

2008年夏季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全球通胀压力加大,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大幅上升,国际市场动荡等不利因素突显。尤其以宁波为例,在这样的贸易环境下,以外向型经济为特色的宁波经济受到了严峻挑战。面对不乐观的经济形势,中国银行全力支持外贸企业摆脱困境,对于产品有稳定海外需求的出口企业,中行并未被动地过度缩小融资规模,而是继续主动地给予授信支持,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出口融资产品和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帮助企业控制市场风险、出口收汇风险和汇率风险。同时,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同时,中国银行积极响应政府政策,依旧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处理好民营企业发展扶持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等,都是改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异地结算业务 篇10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股东等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控制投资的自然人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有效监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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