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本的通知

2024-06-03

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本的通知(精选4篇)

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本的通知 篇1

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闽建房[2011]10号

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本省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经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推广使用。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五、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

六、各地要及时收集示范文本推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省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本的通知 篇2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质量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止。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经营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主体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本的通知 篇3

(铁建(1998)25号 1998年3月3日)

部属各单位:

为适应铁路建设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依法进行工程承发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供铁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标准文件,适用于铁道部独资或控股的铁路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和多种经营等建设项目。其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组成,实行中要一体使用。

三、铁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据本合同示范文本,按照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施工合同。

铁路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由铁道部建设司统一监制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8年版本。其他建设项目可依据示范文本格式自行印制。

四、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检查由部建设司归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由项目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五、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手续不完备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据法规追究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

****年**月**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___________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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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号|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单 位|数 量|指标(元)|价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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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年**月**日

附表2: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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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到达地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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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将部分合同条件直接列入,未列入条件部分规定如下: 词语解释

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双方一般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通知,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乙方应予执行。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 第1条 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 第5条 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 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条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 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 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 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 第21条 验工计价

5.9.1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 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铁道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 第23条 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 第24条 竣工决算

关于印发《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本的通知 篇4

关于执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津房物[2003]2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JF-2002—018),现印发给你们,此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日

附件:《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JF—2002—018)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县)道(路、街)号

四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粱、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

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㈢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

㈣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㈥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㈦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

㈧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

㈨乙方应当公示物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按规定付费。

㈩其它委托事项1、2、3、第三条 前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㈠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㈡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赂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㈢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㈣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㈤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按以下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委托乙方返修、完善,支付全部费用;

3、㈦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㈧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1、2、3、㈨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㈠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㈢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㈣规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㈤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㈥厂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㈦顾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㈧提前将装饰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㈨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㈩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人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和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的有关情况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七)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㈠房屋外观:

㈡设备运行:

㈢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㈤环境卫生:

㈥绿化养护:

㈦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㈧公共秩序管理:

㈨急修: 小修: ㈩业主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十一)其他: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㈠物业管理服务费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6.交纳费用时间:

⑴甲方于每 个月的 日前交纳; ⑵业主每月 日前交纳。

7、甲方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交纳滞纳金;

㈡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交纳:

1、机动车辆:

2、非机动车辆: ㈢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及物业管理交接

㈠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 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如存在问题,按以下 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委托乙方返修、完善,支付全部费用;

3、㈡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㈢其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来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㈢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㈣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㈤其他: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㈠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末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㈠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㈠ ㈡ ㈢ ㈣

第十七条 合同续约及生效

㈠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_

㈢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业主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物业构成细目

一、房屋建筑钢目

楼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总层数

备注

附表二

二、设备纲目

项目内容

总计:楼 幢 门 个

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三

三、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

标准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四

四、其地

填写说明 l、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切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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