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安全合同

2024-09-10

农民工安全合同(共10篇)

农民工安全合同 篇1

甲方:乙方:为了确保大薛快速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人身伤亡

事故及其它事故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消除事故隐患,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承担的工程任务,乙方自愿参加该项工程施工建设,并带领民工名投入施工,遵照甲方的施工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必须圆满地完成任务。

二、甲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所录

用民工的管理,杜绝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遇有民工违法犯罪的,甲方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三、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的有关规定录用或聘用民工,严禁雇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和身体伤残的民工干活;要求每个民工必须持公民身份证或乡以上政府的证明,否则不准录用。同时要求与每个民工签订安全责任合同,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四、乙方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服从甲方管理,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亲临指挥现场,抓安全施工,按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酒后和睡眠不足人员上岗。

否则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质量或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或赔偿,并且甲方有权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五、乙方进场机械必须是机械完好,证件齐全,专人驾驶操作,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械带病作业,若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乙方录用的民工应积极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重点施工部位的民工(如拌和场地、操作机械作业)均应参加保险,否则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如患有疾病或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应及时汇报甲方,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处理小组,保护好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八、其它事宜。

九、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施工结束废止。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农民工安全合同 篇2

农民工进城务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为1~2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民工,农民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农民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农民工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农民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能签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不能签,包括:没有书面依据的口头合同,细节不清的简单合同,只考虑用工方利益的一边倒合同,要求农民工把证件、财物抵押给用工方的抵押合同,要求“工伤自理”的生死合同。

农民工能否享受集体合同待遇 篇3

我去年2月份进城到一家制鞋厂打工,当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一个月前,制鞋厂工会代表员工与厂里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900元。我们几位农民工得知该情况后,要求厂里将我们的工资增加到900元,但厂里说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随便更改,要增加工资只有等到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合同时才行。请问,厂里的说法有根据吗?

读者邵启广

邵启广读者:

厂里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由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程序较为严格,故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高于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就是说,当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执行。据此,你们几位农民工有权要求增加工资,制鞋厂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你们工人的工资至少增至900元。

鉴于制鞋厂已经拒绝了你们的要求,你们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劳动合同 篇4

(适用建设领域使用的农民工)

甲方 济南齐力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制

济 南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甲方济南齐力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建泉合同履行地济南企业注册地济南市天桥区东洛河北段路西北洋工业园C9号乙方居民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 / 个月(天)为试用期。

(/)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其中生效后的前个月(天)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承担工作。根据生产经

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胜任本职工作,完成生产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

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

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 元,试用期满后月

工资为/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不得克

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甲方应在每月 /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

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工资月结季清;其中瓦工、木工、钢筋工、砼工、管道工、电工工资为50元/工日;抹灰工、油漆粉刷工、镶贴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工资为55元/工日;壮工(零工)工资为40元/工日;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发放上个季度的工资,工资根据现场考勤天数调整其月工资总额。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

第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或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增加补充协议。

七、劳动争议及其他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一致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济南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合同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5

甲方:华通路桥公司LH16项目经理部

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程结束。

2、甲方安排乙方担任

3、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4、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4日为发薪日,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度。乙方完成生产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5、甲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6、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

7、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8、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9、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农民工安全生产心理探讨与研究 篇6

关键词:农民工,安全心理,安全教育,安全态度

一、前言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作为高危行业之一, 工程建设向高、大、深、新发展, 施工难度日益加大,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增多, 加上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从安全系统事件链分析, 安全事故的二大因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研究表明, 大部分生产安全事故都与人的因素有关, 即使是物的原因, 背后也有人为错误的体现。在发生的施工事故中, 农民工占到伤亡总数的95%以上, 农民工既是事故的受害者又是事故的直接引发者, 其绝大部分事故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因此, 从农民工的心理因素来探讨事故的成因, 并运用心理的技术来预防及控制事故的发生, 对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

二、事故主要心理分析

2.1盲目无知心理

盲目无知心理往往反映在新职工和刚刚走上管理岗位的生产管理人员身上。这些人员对本岗位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掌握不够, 对本岗位的各项生产工作缺乏经验, 对各项安全工作规定掌握得不够全面, 对工作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各种违章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生产工作过程中, 他们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不知道危险点和危险源在哪里, 不知道怎样进行避免和防范, 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反有关安全工作规定的, 哪些是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他们具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

2.2习惯性违章与“从众心理”

习惯性违章泛指在日常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一系列的习惯性行为及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是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照规程操作、我行我素。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 并在作业现场长期蔓延滋生, 具有普遍性、顽固性、隐蔽性、感染性、排斥性等特性, 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从众亦称遵从、顺从, 指个人在他人影响下改变自己的行为, 以符合他人意见的现象。而在安全生产中, 一但生产现场有人违章作业, 又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周围其他的人员就有可能跟着干, 从而产生“大家都是这么干的, 都没出什么事, 我也这样干, 应该也不会出事”的心理暗示。如果这种思想和心理长时间得不到纠正, 就有可能发生群体违章或群体伤害。

2.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指因怕麻烦或不愿意接受微小损失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更大损失的一种行为。这种心理总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小概率事件, 百年难遇, 即使发生也不一定落在自己的头上, 因此会使人作出不正确的判断。存有侥幸心理的人, 总是认为小的失误、错误、隐患可以原谅, 可以理解, 因而在不知不觉中引发了事故。

2.4逆反心理

心理学家认为, 人的动机具有内隐性的特征, 逆反心理便是动机的这种内隐性的特征之一。逆反心理往往在年轻人身上比较明显, 其表现一般是“你让我这样, 我偏要那样”。逆反心理通常是在受到处罚或思想上带有某种偏见时产生, 有了逆反心理, 会引起心理上的不快, 产生与领导或规章制度的抵触和对抗情绪。逆反心理的行为表现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明着故意与安全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对着干;还有一种是隐蔽的抵触行为, 阳奉阴违, 对于别人因自己违章而提出的批评劝阻, 当面虚心接受, 中止违章行为, 过后不久, 又故态复萌, 我行我素。有逆反心理的人, 对各种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缺乏理性认识,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产生一种反感心理, 这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安全意识。

三、主要安全心理措施

3.1安全技能教育

对缺乏安全基本知识的民工, 重点是要加强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通过学习“知”安全规章制度, 二是通过训练“会”安全规章制度, 三是通过安全意识教育和反复实践使这种操作成为习惯。当作业者进行安全培训时, 都要从这三个方面想想自己是否很好的完成了安全培训, 如果还没有做到的话, 则需要再学习。

安全技能教育可以是理论教育模式, 也可在工地现场或会议室进行工作交流, 如果能采用视频教育模式则效果更佳。教育地点则可在工地现场、民工学校、食堂或会议室等。结合工程项目特点, 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安全知识的定期培训, 让其熟悉工作所需的专业安全知识, 这样会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3.2严防“从众心理”

从大量的事故分析看, 不但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和心理状态、行为习惯存在麻痹思想, 抱着侥幸心理, 自认为不会发生什么问题。而违章者身边的人员也对违章行为不以为然, 见怪不怪, 更有甚者, 盲目跟从。究其原因, 主要是思想意识上的“从众心理”占了主导地位, 其根源还是在于缺乏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消除安全生产中的“从众心理”, 最根本的就是要强化安全教育, 教育和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抓薄弱环节, 对重点人员重点管控, 从源头上扼制违章行为;对违章者处以重罚, 使违章者及有关人员都有切肤之痛, 把教训牢牢记心中, 变从“违章”之众为从“遵章”之众。同时可适当的进行“恐吓”教育, 组织观看“事故片”, 可使其深受教育, 增强安全意识。

3.3培养好的安全态度

安全态度是劳动者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对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情感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倾向的综合反应。由于劳动者对客观事物的观点、方法和个性的不同, 各人对安全生产的态度会有差别, 这种差别直接影响劳动者作业行为的安全性。端正劳动者的安全态度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安全态度很重要,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态度的改善, 具体建议如下:

(1) 设定安全教育重点对象

一位操作者在一项作业中或是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有三次以上的违章, 这时, 如果已对其进行过一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 即可设定其为安全态度教育的重点对象, 并开始对其所掌握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以及个人性格、工作经历、家庭状况、有无事故档案记录等情况建立教育档案, 实行重点监控。当发现设定对象再次有违章作业行为时, 要当场有的放矢进行安全教育或初步认定其为“不适宜该种作业人员”并进行工作岗位调整。

(2) 建立集体安全愿望

要端正个人的安全态度, 就必须建立一个有相互利益, 个人必须不断纠正自己的不安全行为, 改变自己不良的习惯, 通过集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劝告, 树立安全作业的范例, 从而自然而然地通过反射方式形成安全作业态度, 保证集体安全愿望。

(3) 安全激励

安全激励可考虑采取下面几种方式:

(1) 不断肯定成绩:由于设置目标的效果随时间减弱, 因此, 定期反馈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 肯定已取得的成绩, 给予一定奖励, 可增加职工的信心。

(2) 情感激励:家人的嘱咐是民工安全愿望的最大动力, 在每个职工卡背面贴“全家福”照片, 上面写着:“上有老, 下有小, 出了事故不得了”等关怀警句, 达到“要我安全”转化为“我要安全”的效果。

(3) 参与管理:职工参与管理满足了职工的归属需要, 同时也能获得认可, 体验到成就感。

(4) 亲自示范促使实行

管理者带头遵守安全规程, 即使员工没有充分理解, 也会在反复模仿的过程中, 逐渐学会接受管理者的言行。对于只有初级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操作者, 主要是通过观察管理者和熟练操作人员的行为来校正自己的操作行为和方式, 即使对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处于初级阶段的人, 也会模仿性地改变自己的操作行为。如果教育方法正确, 即使没有人来跟踪检查也不会出现有意的违章, 经过日积月累和习惯性的模仿, 正确的安全态度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

(5) 建立安全奖惩机制

即使企业确立了安全管理目标, 仍会有一些操作人员漠不关心, 甚至有一些人还会抱有反感。要把这些人对待安全的态度转变过来, 除了进行安全态度的教育以外, 还要适当建立有效的奖励和惩处制度, 对遵守安全规程、有效制止他人违章、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有功的人, 应给予表彰;对于经常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人, 要给予惩罚。对于已经理解安全规程但不予执行的人, 应给予从重惩罚。但惩罚不是目的, 对发生事故的人, 事故本身就是对其违章行为的惩罚。而对违反安全规程没有造成事故的人, 其惩罚的意义更在于避免事故的发生。

3.4培养好的工作情绪

每一个人的情绪都有积极良好的一面。所谓控制情绪就是以积极良好的情绪去制约或淡化消极不良的情绪。这种控制是在思想意识和高级情感制约下进行的。人的社会性还决定每个人的情绪都要受周围他人的社会情绪影响和制约。工作只有平心静气, 才能客观全面地分析情况, 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周密慎重地解决问题。有很多事, 就事论事可能使人又气又急, 如果换一个角度想一想, 从更广阔的范围来分析评价这件事, 可能气就小得多了。

急躁会使人心神不宁, 打乱正常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干活图快马虎, 影响质量甚至易造成事故。凡事提前早做准备, 多设想一些困难和障碍, 多准备几种对策, 计划留有余地, 做到有备无患, 可以防止急躁情绪的产生。积极乐观情绪是抵御不良情绪袭扰的有效屏障。积极乐观情绪可使人的智力和体力处于最佳状态, 减少言行上的失误,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预防事故有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 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与人当时的意识心理状态有密切的联系。因此, 研究人的安全生产心理影响因素, 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充分掌握人的心理状态与不安全行为的内在联系规律, 是事故预防研究的重要方向, 并对搞好安全生产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寇丽平.从事故特性谈人的安全意识的培养[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 13 (12)

[2]梁利.违章行为与心理上因素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16 (8)

[3]傅菁俊.忻刚明.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发展的基础[J].建筑安全.2010 (1) .

[4]魏铁山.两种有效的民工安全教育形式[J].劳动保护, 2004 (5) .

农民工安全合同 篇7

关键词:农民工;雇佣合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在农民工这一庞大阶层中,主要存在着两种就业合同形式,其一是劳动合同,其二则是雇佣合同。随着我国相关社会保障类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尤其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之后,对于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法律机制与程序作为保障。然而对在农民工群体中广泛存在着的另一种合同形式——雇佣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却未予调整,《合同法》也未将其列为一种具名的特定合同类型予以特别规定。加之农民工群体本身流动性较强、组织联系性较差,个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亦较薄弱。故出现了大量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纠纷无法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得到良好解决的现象。

虽然我国现行国内法尚未对雇佣合同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学界已经对此有了比较成熟的研究,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雇佣,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期限或不定期间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王泽鉴先生亦将雇佣合同定义为“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关系具有主体平等、合同标的为劳务、诺成性等特点。该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还是纠纷的解决,都非常依赖当事人的私权自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通过司法规制解决该类争议困难重重。而且随着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日益多元化,其涉入其中的雇佣合同纠纷愈加多样。十年前,绝大部分的农民工纠纷集中在薪酬给付方面,现在大量有关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的纠纷开始出现。面对这一趋势,传统的诉讼机制往往出现适用法律僵化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割裂的问题,为缓解这一问题,积极发展以公民的私法自治和社会组织的积极调处为核心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刻不容缓。

就我国现有立法来看,狭义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纠纷当事人之间及第三人参与下的和解、调解与仲裁三种解决机制。而广义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则还包含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例如:信访、控告、裁决、处罚等等。但是,由于在该类纠纷解决机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行政权的运用,而非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职能和个人的私权自治,所以本文主要是在上述狭义上使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

相对于诉讼这一司法解决途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更灵活、更快速、成本更低的矛盾化解方式,其运用包括制定法在内的多种社会规范解决争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尤其是对于农民工群体这样一个正在成长中的社会利益集团来说,更可以通过个案的积累逐步构建出稳定有序的社会利益与价值格局,为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与契机。

一、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在广泛的社会自治实践中产生的。我国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为和解制度的良好运行奠定了一定基础。因为“当代法治理念更加重视法与社会的协调,尊重社会自治,而且显示出一种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理念的变化——从对抗走向协商对话,从对立走向和谐,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决斗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也就是社会的‘善治”。和解制度对这种新型法治理念的契合与我国儒家强调的“情理法”相协调,与“以和为贵”的思想精神相承接,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应用价值。

和解主要依靠自身权威,在程序上有很强的灵活性。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超自然的权威到人的权威,最终到达法的权威。和解便是一种依靠人的权威解决纠纷的制度。它所依赖的是人类自身的权威资源,比如暴力、知识、经验、信息等。在具体的案例中,纠纷双方的较量便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案例以雇佣合同的特征为分类依据。案例如下:

1.基于双方的平等地位

刘某,女,山东籍,天津市某小区陈某家保姆。小刘与陈某起初只是简单订立了雇佣合同。合同内容仅涉及工作范围,每天工作的时间及酬劳。之后小刘便在陈某家勤劳工作。一日小刘接到家中电话,要求其回家处理急事。小刘便向陈某请辞,可是陈某觉得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保姆便拒绝小刘离开。在小刘提出结算工资时,双方就酬劳数额也产生争议。陈某觉得小刘平时工作细致、勤快,不想因为纠纷闹得不愉快,便约小刘协商解决矛盾,双方就工资数额和合同是否存续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小刘将家中发生的事情向陈某解释,陈某也拿出了小刘日常工作记录以解决工资问题,双方互相谅解,最终达成合意。

本案中,陈某和小保姆之间是平等协商的关系。这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平等协商关系中双方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为主。

2.基于双方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家住天津市某小区的黄先生爱好健身,于是聘请了张某作为其私人教练。张某与黄先生起初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之间仅有一份“健身计划书”,并约定健身计划结束后结算酬劳。一日张某在黄先生家里对其进行健身指导时,因器械使用不当,发生意外。张某伤势严重,便向黄先生索赔。张某住院期间,黄先生为其垫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张某出院后找到黄先生,要求赔偿,但两人就赔偿数额发生了争议,经过多次协商,比照医院的发票凭证,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该案例中,对比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适用于“劳动者”和“受雇人”的赔偿标准有所不同。前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后者中若当事人选择和解,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调解制度

在劳动合同中,作为依附于单位的农民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雇佣合同纠纷案例因为关注度小,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调解制度在农民工雇佣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调解有以下优点:

1.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要求较低

农民工作为生活在城市几乎最底层的人群,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知悉甚少。而诉讼又有较强的制度依托,专业性高。农民工限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与薄弱的法律素养,一般不会选择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因此,调解作为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无疑是一个有效地解决争议的办法。

2.调解相比诉讼各方面成本较低

调解因不需要开庭审理,在时间地点上有一定的灵活性,能更快捷地处理纠纷,节省诉讼资源。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大多是因薪水而起,倘若胜诉的钱都付予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岂非得不偿失?

3.符合法律的规定

近年来,农民工在正常维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些不合乎理智的举动时有发生。据报道:天津某区3名农民工讨薪无果后,无奈开走包工头一辆面包车,而包工头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杨某等人告上法庭。最终经审理,杨某等3人败诉。类似不理智的讨薪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让农民工群体陷入更复杂的纠纷之中。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很多优点,但现实中也存在相应的困难。例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后,若一方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就无异于一张废纸。但如果是诉讼方式,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调解可能会浪费时间、人力和财力。因此,调解制度要不断地完善自身,还要与其他机制相互配合来解决纠纷。

三、仲裁制度

仲裁是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议事项做出决定。在法律层面上,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关的中立第三者,并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执行此裁决的争议解决方法和机制。

仲裁作为非诉机制的一种重要制度,比之和解、调解、诉讼,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高效率和经济性、独立性的优势。在我国,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其中仲裁独立是仲裁自愿和一裁终局等原则实现的保障。

案例一:小李从四川农村到天津滨海新区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户人家当保姆。工作前雇主许诺的报酬待遇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都不错,小李便同意了这份工作。但是干了2个月后,雇主并未落实原来应允的报酬条件和待遇,还布置了超出工作范围的任务。小李决定辞职,要求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雇主不仅没有给小李工钱,还说她经常弄坏家里的东西,应从工钱中扣除以做赔偿。双方争执无果,于是小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认为,个人或家庭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方是个人或家庭,属于雇佣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应以民法进行调整。或者进行民商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天津市滨海新区联发小区内张某雇佣了一名来津务工的山东农民工周某,周某负责每天为周某制作一日三餐,在签订雇佣合同中,两人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则将纠纷提交给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日后周某每天负责给张某做饭,但是时间长了,张某提出要求周某将家务也交由周某打扫,并且每天多支付周某50元。干了两个月后,张某并未落实答应的每天50元的家务清理费。周某要求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张某拒不支付。双方在争议无果的情况下,周某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天津市仲裁委接受了周某的仲裁申请,后调解未果,裁决张某支付拖欠周某两个月的工资,一共3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其利息。

从该案件可以概括出农民工雇佣合同争议在仲裁时,仲裁委是如何解决争议的模型。

(1)雇佣劳动合同争议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并且不愿进行和解或调解的,当事人均可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决争议的书面申请。案例中周某与张某事先签订了仲裁协议,并在争议无果后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的仲裁申请书。

(2)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仲裁申请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条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条件:审查仲裁申请书内容是否完备。案例中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周某申请后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通知当事人周某与张某。

(3)仲裁庭进行仲裁准备,对争议事实,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并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庭对张某与周某调解失败,故进入仲裁裁决阶段。

(5)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不可久调不决。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与周某的争议事实,调解失败之后裁决张某无辜拖欠周某两个月工资3000元,进行依法裁决,裁决张某支付周某工资3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其利息。

(6)依据《仲裁法》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体现在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两个方面。

四、结语

基于对农民工群体和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考察,本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出的自愿性和自治程度的从高到低,通过实例依次描述和解制度、调解制度、仲裁制度的现行运作方式以说明这三种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多种多样的现实土壤中各自具有的独特价值。并据此提出符合实际需要的改善建议,最终旨在为今后该类纠纷的更好解决提供一定的理论助益。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页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3]范愉,李浩.《纠纷解决一理论、制度与技能》,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4]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页

作者简介:

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单位)企业名称: 杭州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性质: 有限责任 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①本合同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

②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乙方所担任的本岗位工种完工止。其中试用期自 / 年 / 月 / 至 / 年 / 月 / 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 综合 工时制度(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

项目名称: 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进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 乙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由甲方按国国工伤保险法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必需向甲方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同时向甲方提供健康状况证明。

第八条 乙方应接受有关培训,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甲方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04)。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记工考勤册,按乙方工作内容及完成工作量向乙方计发工资。计时工资单价:按 1310 元 /(月)计发工资。计件工资单价: /。计时或计件任务完成后,按完成工时或工作量计酬,工资在每月 12 日以货币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计时或计件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及奖金,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部分在工程完工或离开时必须结清。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试用期间内,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对甲方的利益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的;

(三)在合同期间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提供不真实的有效证件的。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不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在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作延误(/)天以上(不含 / 天)的,甲方按 / 元/每天标准向乙方支付生活费。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社保补贴,甲方部分已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向管辖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民工安全合同 篇9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合同 签订 履行 对策分析

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0%。[1]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外出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对农民工的界定是:户籍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根本生存利益。本文结合对河北省内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服务行业的走访和调查,就如何有效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提出些许建议。

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介绍

1.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农民工依据合同获取合法权益的起点。根据走访情况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到半数以上,其中建筑行业尤为突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大多也只是在空白的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多数掌握在用工企业手里,工资、保险、工作時间等很多空项未填,留待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前临时补填。农民工个人认识方面,文化程度稍高的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自身利益,知识欠缺的往往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个别农民工还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会形成跳槽或辞职的障碍。对于用工企业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要给农民工缴纳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如果不是迫于法律强制和惩罚压力,基本不会选择和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1.2农民工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

针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民工不清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几乎全部由用工企业拟定,他们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设置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合同条款,农民工几乎没有可以选择的空间。即便是劳动合同中最为基本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保护等条款,多数用工企业也没有遵照执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工伤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常不规范。

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成因分析

2.1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仍有不协调不完善之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按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却没有用工单位实行该规定的相应惩罚措施。这就会使用工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另外,各相关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一些不统一之处,尤其对用工企业的监管和惩处尚存在欠缺。

2.2“强资本,弱劳力”的优劣对比

农民工在劳动力供应市场和就业链条中处于弱势一方。用工企业的经济、人力、社会资源等优势迫使农民工在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接受各种苛刻条件。相比较而言,工作性质技术含量较高的农民工能获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所签订劳动合同也较为规范,用工企业更为重视。普通的加工制造、服务和建筑施工工作,基本没有技术含量,农民工的频繁更换不但会给用工企业带来损失还能节约各种社会保障成本,这部分农民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随时面临被清退的危险。

2.3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了解甚少,对利用法律维权的途径也知之甚少,或者认为有争议向劳动保障局投诉,或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意义不大,对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漠不关心。

2.4农民工维权组织不完善

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很难在现有体制之下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现有农民工维权组织不健全也是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难以获得保护的原因之一。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代表中必须有农民工的利益代表,由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协商与员工利益相关的各项制度。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工会是用工企业的一个下属部门,资金、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受到企业约束和限制,不具备独立性,难以真正代表员工站在用工企业的对立面进行协商和谈判。

2.5监督惩罚机制不到位

如果从经济角度考察,任何一个理性主体都会在成本付出和收益回报中间选择最为合适的比例。针对用工企业不签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惩罚机制缺位,自然会导致用工企业抱着机会主义的心理恶意侵害农民工权益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法律的强制力需要具体惩罚制度的落实才能体现出威慑作用。加强针对农民工用工企业的监督惩罚机制势在必行。

3.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对策分析

3.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协调《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针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制定常规检查制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规范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规定劳动仲裁终局制,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确保农民工劳动合同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3.2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

要想让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获得主动选择的机会,就必须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各类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这就需要各地政府行政部门建立日常性的农民工培训机制,针对市场需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教育。也可以由政府出面和用工企业达成培训意向,既帮助用工企业走出招工难、用工难的现实困境,又解决了农民工的就业去向,进而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只有具备了内在的竞争力和主动性,才能更好的利用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及时进行普法宣传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单纯的法律文本并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宣传普及是促进人们有效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途径。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维权方面也不例外。应该充分整合政府、高校、社会服务团体等力量,发挥联动机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企业工地宣传、资料发放等形式真正让农民工了解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规范的劳动合同格式和条款,牢记维权热线和途径,能够以法律为后盾,堂堂正正付出劳动,正正当当获得收入。

3.4完善工会等农民工维权组织

任何个体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没有自己的维权组织,单凭个体的抗争力量显然是微不足道的。[2]应当通过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企业员工的心声。或者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建立农民工维权的独立组织——农会,专门组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解答农民工的法律咨询,代表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农民工维护劳动合同利益。

3.5完善监督惩罚机制

监督惩罚机制的健全和落实能够有效形成对农民工用工企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日常检查制度,要求用工企业及时上报农民工招用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培养守法企业的模范典型。同时,扩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惩罚权限,使其能够针对用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选择不同的行政惩罚方式。

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的维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之事。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不断提升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从外在制约和内在因素两方面破除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保护的制度障碍,使其能够更好的融入城市,顺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

※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调查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RS-2011-6043。

参考文献:

[1]张琳.影响河北省农民工流动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河北农业,2010(7).

[2]丁德昌.论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构建[J].行政与法,2006(12).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安全管理初探 篇10

关键词: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管理,企业

1、农民工的现状[1]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建筑业得到迅猛发展, 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建筑业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为活跃的热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 进入建筑业, 使建筑业劳务队伍的数量增长很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前进, 给建筑业带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 大量的农民工加入到建筑队伍中来, 给建筑业带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企业的各项措施执行得不到位, 而且往往迫于工期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使, 常常使其对农民工的安全检查、教育流于形式。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 素质普遍偏低的特点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由于受到文化素质的影响, 对建筑施工的了解甚少, 受到农村自由经济的影响, 对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造成他们在违章作业时, 并不清楚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 他们既是事故中的受害者, 又是事故的肇事者。

2、农民工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 在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中, 有75%是发生在民工身上。虽然施工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是仍未从根本上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仍存在着不少事故隐患。我认为民工伤亡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改革改制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 部分施工企业领导和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从根本上缺乏对安全事故危害性的认识, 不采取相应的措施, 弱化了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 甚至把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缩小, 合并于其他部门, 一些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责任制得不到真正的体现和落实, 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到位。

由于近年来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实行项目承包制, 为此, 个别项目经理为了“降低”成本, 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想方设法减少支出, 必须的安全设备得不到购置, 尤其未能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3、忽视了对民工的安全培训。

随着施工制度的改变, 建设施工现场的上岗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些抢工期, 抢进度的民工, 他们对安全生产缺乏相应的知识, 上岗前又未经任何系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自我防护意识薄弱, 自我保护能力差, 对施工生产中的操作规程又不熟悉, 在施工中又不易发现事故隐患, 以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4、忽视了督查整改。

有些施工企业领导和项目经理重生产, 轻安全, 对安全工作不深入检查, 不认真对待, 没有长效的安全检查措施, 有的要应付上级要进行的安全检查, 就临阵磨刀应付一下,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能进行及时整改。

3、加强农民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针对农民工特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很多文献就这一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3], 根据笔者多年来在施工一线上的一些经验, 下面也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3.1 切实抓好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工作是一个企业的生命与灵魂。搞好安全工作关键在于人, 安全工作强调以人为本。人的安全素质的高低, 安全意识的强弱, 从根本上直接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成败。安全教育培训能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因此, 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尤其重要。

首先, 农民工进场要有安全生产浓厚氛围。施工现场要建安全生产宣传栏、事故案例警示图片、安全生产的醒目标志等, 使新进场的农民工能感受到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坚持岗前培训, 保证持证上岗。农民工上岗前, 要严格按上级安监部门的要求, 把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放在首位。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 要严格考试, 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上岗后, 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事故及不良操作行为等, 都要记入个人安全档案。随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 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掌握和制止各类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三是建立健全常年培训计划。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 阶段性和临时性强的特点, 制定常年培训计划。做到现有员工定期培训, 新来员工随时培训, 重点岗位重点培训, 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常抓不懈, 一抓到底。

3.2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根据农民工安全技术基础比较差的特点, 要细致地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尤其是登高作业、交叉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电动工具的操作以及各种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技术交底一定要按照程序交到个人, 切不可走马虎行事,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决不能麻痹大意, 在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 要坚持搞好文明生产, 杜绝野蛮施工和违章施工, 要加强职工的行为规范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职工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施工,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坚决进行整改,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3.3 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和分工, 制定出明确的安全目标, 一级管一级, 下级向上级负责,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 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尤其是项目部的管理人员, 不要将安全工作推到安全员一个人身上, 要齐抓共管。建立项目部的安全轮流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作为当日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 主要负责监督和督促班组做好班前的安全教育, 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的检查, 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等。

3.4 采取激励措施奖优罚劣

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加强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提高安全意识的同时, 实行奖惩制度, 做到奖惩分明。对在安全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一定要奖励, 对违反造成故意对抗, 甚至故意破坏的严重后果。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 要以加强教育为主, 引导农民工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使之自觉地遵章守法。要采取科学严格、具有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不留漏洞, 不留隐患, 才能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搞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是企业领导为人民着想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 技术性较强, 危险程度较高, 工伤事故多发的行业, 提高对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 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谢东元,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农民工安全管理基础[J].安全生产监督.2007, 40-41

[2]王益为.如何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管理[J].四川建材.2008, 1:26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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