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2024-06-09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通用7篇)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篇1

作者:呼伦贝尔学院副教授 于洪燕

目前,人们将青少年犯罪、吸毒和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呈上升趋势,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尤其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近几年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0%,14岁至25岁犯罪的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60%以上。单纯地强调惩治与打击已不合时宜,作为预防应该提升到更应关注的层面。本文拟通过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对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初步设想。

一、对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

从大量的青少年抢劫案、盗窃案、故意杀人案等案件来看,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或者说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与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有很大区别。青少年犯罪除了虚荣心强、易受暗示、遇事冲动、感情用事的原因外,还有其自身特点:好胜心强、好奇心强、模仿性强、冒险性强,敏感易怒,不计后果,不考虑实施犯罪后自身所得到的利益是什么、失去的将是什么,常常是取乐为快、讲义气为先。而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则不同,其往往不是为了寻求刺激,而是为了蓄谋已久的报复、策划已久的取利而犯罪。如:争权夺利、仇恨嫉妒、贪财暴富、好色害人等而去实施犯罪。这体现了成年人犯罪心理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不同特点:青少年犯罪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占多数;而成年人犯罪案情复杂,往往深思熟虑之后而付之于行。

二、对青少年犯罪的成长环境的分析

出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的青少年,正处于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建立的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突显期,他们成长于网络时代,受到物质享受的冲击,拜金主义的影响,以及网络游戏带给他们的兴奋和痴迷。从这些年犯罪的青少年的家庭类型看,有的是在极受宠爱的环境里生长的,长大后对人、对事缺少宽容、忍让;有的是生长在家境贫寒的环境中,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孩子缺少父母的关爱,父母的管教方式不当;还有一类是父母离异后,单亲家庭里成长的或是由隔代人抚养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以上是较典型的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环境,那么,社会环境又是怎样的呢?对青少年学生而言,他们的社会环境主要是学校。学校不只是学生集中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担负着培养学生良好道德教育的使命。可是,对德行的教育显得薄弱,法制教育也是欠缺的。除了教育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外,有些学校还有自己的潜规则:小学生的数学、语文考试成绩不低于85分或90分,有的孩子没有达到这个分数,受到了老师的白眼、家长的责骂,严重损伤了孩子的自尊心,打击了孩子的学习欲望,甚至产生了厌学、逃学的现象。如果是沾染了恶习,还极易被犯罪团伙所利用。这类群体的孩子,周围的人讨厌他们,父母甚至是放弃了抚养或是半放弃了他们,闲逛、进网吧是他们的日常琐事。而网络游戏给他们的影响是冷漠,潜移默化中人格发生了变异,心灵扭曲畸形,对前程充满了幻灭感。这类孩子的生活所需很少是正常渠道得来的,有的是小偷小摸得来的,有的是抢劫得来的,更违法更冒险的是抢劫杀人得来的。在哈尔滨少管所,因上网无钱便去抢劫、杀人犯罪的少年犯占有相当的比例。

三、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设想

对于青少年犯罪,惩罚只是手段,而教育、挽救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拯救青少年,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拯救国民的素质。振兴中华民族,要有民族素质的基本保证。所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不能只是塑造少数精英,不能只是看一所初中有多少人考上了高中,一所高中有多少人考上了重点大学,却忽视了对青少年的整体德行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德行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道德感和法制观念,沿着正确的道路成长。另一方面是对家庭教育的设想。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家庭教育有关系,所以家长首先要懂得荣耻、懂得是非、懂得秩序的重要性。

青少年在犯罪前,多数是已经成了三不管的人,即:家庭、学校、社会不管他们,这一现象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所在的街道,要对三不管的孩子有个统计数字,并与有关部门给这部分孩子具体的帮助,要教育他们,给他们一个接受技能培训、体力劳动(年满18周岁的)的场所,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不至犯法。这个群体中的人不违法或违法的人减少,社会也就增加了稳定的因素,犯罪的人减少了,社会和谐的因素也就增强了。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篇2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1.职务犯罪从个人逐渐向群体方向发展,窝案、串案不断出现。改革开放初期,职务犯罪多数以个人为主,近年来,职务犯罪向群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十分明显,多人共同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窝案、串案等团伙性案件不断出现。另外,职务犯罪还出现了家族化的倾向,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如夫妻、父子、 亲戚等共同参与职务犯罪逐渐增多。

2.从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和资本积累。改革开放初期,一些职务犯罪人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或者是个人享乐,主要表现为对金钱或实物的占有,但近些年这种状况已逐渐改变,一些职务犯罪人员为了获取更大的财富,往往去侵占生产资料或是把赃款转为生产资本投入到经营中,以此获取更多的财富,职务犯罪的目的从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了个人资本的积累。

3.职务犯罪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渗透到各个部门、各行各业,涉案领域不断延伸。改革开放初期,职务犯罪领域主要为经济部门,如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职务犯罪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现象明显增多,成为职务犯罪新的多发区。而且,在传统意义上的“清水衙门”,例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也大量出现。

4.某类职务犯罪在同一部门周而复始反复产生,同一职位的人员前“腐”后继。如在金融、电力、医疗、工程建设等行业或部门,同一职位反复发生职务犯罪,其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例如,河南省交通厅曾有连续三任厅长均因经济问题被逮捕;再如,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曾有三任总经理均因贪污受贿问题被立案查处,职务犯罪前“腐”后继令人惊叹。

5.某些职务犯罪隐蔽性强、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近年来, 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管理制度等情况非常熟悉,深知其漏洞所在,在实施职务犯罪时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利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作案的问题也日渐增多。例如:有的伪造金融凭证盗取客户资金,有的修改交易数据非法转移客户资金,有的盗取系统密码非法占有客户资金,职务犯罪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现象不断出现,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的特点十分明显。

6.职务犯罪人员畏罪潜逃、资产外流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携巨款畏罪潜逃,近些年来日益增多。前些年,职务犯罪人员往往是在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之际或是已经败露之后才匆忙外逃;而最近几年,职务犯罪人员畏罪潜逃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就是在其正常任职期间就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大量赃款和资产转移到国外,同时也让其亲属加入他国国籍,然后再寻找时机从容潜逃。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1.封建残余观念和西方腐朽思想等的影响。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和西方腐朽思想相结合,是当前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当官发财的思想、官本位观念等封建残余渗透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在其行使权力时,有时就表现在行动上;另一方面,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西方的一些腐朽思想、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渗透进来,使一些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受到冲击,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膨胀起来。这样,历史上的封建残余观念和现实中的西方腐朽思想相结合,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2.思想政治教育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些部门和单位只强调抓经济,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认识上存在误区,舆论宣传工作不适应新的形势。对工作人员偏于使用,疏于教育,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贪污贿赂犯罪的思想基础。

3.社会分配不公与消费上攀比心理的影响。近些年来,分配不公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些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付出很少劳动,就能一夜暴富,而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与这些人根本不能相比。当国家公职人员发现人家生活非常富裕时,心里自然会不平衡,进而会形成攀比心理。当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时,就有可能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4.对职务犯罪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查处了大批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查处了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但因种种原因,反腐力度与人民的预期还有一定差距:一是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较大,助长了一些违法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二是惩处率低,职务犯罪风险小;三是受惩力度不够,刑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的发挥。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幅度伸缩性较大,且刑期偏短,未体现从重原则,这就使一些职务犯罪者觉得风险小、成本低,胆子越来越大。

5.干部选任体制上的不科学性。现在,我们大多数干部职位的产生形式,基本上还是上级对下级进行任命,而群众对其职务升降则作用不大。如此选任机制,就会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以致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结合起来,甚至调侃说:“对上级负责往上升、对下级负责往下降”。因而就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和群众负责,整天一门心事讨好上级,跑官要官,把党的宗旨抛至脑后,行贿受贿,贪赃枉法,忘记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神圣职责。

6.权力配置不科学,权力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当前, 由于权力配置上的不科学、不均衡性导致一些部门、一些岗位或一些人权力过大,过分集中;另外,权力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运行规则不严密、不规范,对滥用权力者的抑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道德层面的说服教育,强调自律,对滥用权力者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这种情况下,过分集中的权力再加上权力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权的可能,为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违法犯罪提供了客观便利1。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当前,理想信念动摇,道德觉悟下降,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颓废等,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于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意义重大。为此,一要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党的宗旨教育,狠抓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三要加强警示教育,要通过组织广大公职人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旁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或是组织广大公职人员参观监狱、与有关职务犯罪人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开展形象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促进广大公职人员自警、自省、自重、自励。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前,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惩治、监督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严格执行所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违法者要严惩不贷,确保法律法规的刚性效应。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大幅提高职务犯罪行为的成本, 对职务犯罪人员,政治上要使其身败名裂,经济上要使其倾家荡产,道德上要使其遗臭万年,使职务犯罪行为从“低风险,高收益”变为“高风险,低收益”,使每个公职人员都觉得搞腐败得不偿失,从而不敢腐败、不愿腐败2。

3.适当提高薪水待遇,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虽然高薪未必能够养廉,但低薪极易导致腐败,这就在客观上要求给国家工职人员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生活保障,以改变职务犯罪行为的诱发环境。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公职人员实行高薪养廉的条件尚不具备,而且高薪也未必能够养廉,但对公职人员适当增加薪水,实行相对的高薪即“优薪”养廉制度还是可以的,当然,实行这一制度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继续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大量裁减冗员,优化公职人员队伍;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要在优化公职人员队伍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消费水平,逐年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水待遇,逐步实现“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使广大公职人员能“衣食”无忧,安心工作。

4. 合理配置各方权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为此目的,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权力配置专题研究, 通过科学论证,在不同国家机关和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合理配置职权,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二要按照职能对权力进行科学划分,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权、放权和裁权,使权力适当分解和制衡,形成科学合理的权力制约关系。三要在正确合理分解权力的情况下,彻底割断官场和市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杜绝权力寻租、官商结合的条件和温床。

5.规范权力运行,构建科学、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此目的,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权力运行机制专题研究,积极探索权力运行法制化、程序化、制度化的途径和办法,制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范。二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保证科学决策。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程序化运作,要通过听证、议政、 民意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吸纳民意民智,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三要建立权力民主机制,重点放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上。民主的程序要科学、合理、严格、规范,对重大事项、对涉及民生民利的大事,可以让权力运行公开化,除涉及安全、保密等事项外应尽可能全方位公开,要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公共权力运作的全过程,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样,职务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篇3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引发和诱发农村干部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产生特权思想。大多数农村干部的权力较为集中,民主管理制度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现行的有关村民自治法规贯彻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权力高度集中。二是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的方式不科学、不严谨。一些村干部手中握有一村的财、物等大权,大小事务由其说了算,为谋取私利方便,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律暗箱操作,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的村干部在本村形成某种权势,认为自己是“一方诸侯”、“土皇帝”, 觉得自己高人一等,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搞特权,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

(二)盲目攀比,贪图享受,心态失衡。一些农村干部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自己管事不少,但拿钱不多,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失衡,于是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依据自身的“权力优势”以权谋私,借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表面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一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有的村支书既是财务审批人,又是经费开支人,随意开支公款;有的村干部既管钱又用钱,会计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有的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不坚持原则,唯命是从,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会计人员从根本上就失去了监督作用。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虽然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公开的内容不多,存在表面的现象,农民群众不明真相,无法实施监督。三是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使部分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助长了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四)放松学习,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农村干部常年忙于村务和自家的农事,忽视了必要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制学习,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在平时工作中,上级党委、政府也只注重抓经济、抓生产,忽视对农村干部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从而使一些村干部的思想发生蜕变,为群众服务的意识逐渐淡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思想慢慢膨胀,往往是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导致权力商品化。

(五)选任把关不严。自推行“村官自选”制度以来,一些村镇没有把好选举关,致使一些政治素质低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村干部职位,埋下了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隐患。

二、农村干部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超前防范,使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一)完善选拔任用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应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首先,换届选举时,检察机关、纪检、信访、组织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党委的密切联系和配合,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从而使那些思想好、意识好、能力强、想办事、能办事、懂管理,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才选举出来担任村干部。其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村后备干部培养力度,对那些年轻有为,知识水平高、有魄力、有进取精神的农民甚至大中专毕业生进行重点培养,极力创造机会,使他们在工作中早日得到群众认可,及早进入农村干部队伍,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三,在村干部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 “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就会让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二)加强思想教育,培养健康向上的政治心态。当前,少数农村干部在思想意识深处存在封建特权思想,他们无视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逞威风,耍特权,处处为自身牟利。因此,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抓经济和生产的同时,要结合基层党建活动,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干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克服利己主义、本位主义和拜金主义,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增强服务意识,以对党对人民对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不贪不占,以免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给人民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给自己和家庭留下不应有的遗憾。

(三)建立监督措施,从源头上扼制犯罪。首先,建章立制,对农村干部“一把手”、村级财务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划清责任,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监督模式。其次,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使基层党组织处在全体党员的民主监督之下。第三,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经常加强对村社财务的监督,做到收支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切实规范财务。第四,落实政务、村务双公开。坚持实施“阳光”财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农村财务的清理整顿,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给群众以明白,保干部以清白,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腐败和犯罪的土壤,化解干群矛盾,融洽干群关系,确保农村大局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加大打击力度,使村干部不敢犯罪。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震慑和预防职务犯罪,使村干部不敢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发挥纪检、监察、审计、会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提高查处农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能力,对违反党纪国法的村干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其次,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惩治腐败的第一线。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把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作为当前打击的重点,积极挖掘犯罪线索,加大侦查力度,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打促防。第三,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审判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特别是对危害大、影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决不手软。通过加大查办力度,从严从重惩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干部必然会心生怯意,促使其自觉抑制贪念,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篇4

题 目

论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第3页

关键词…………………………………………………………第3页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第3页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第3页

(一)犯罪的低龄化趋势………………………………………第3页

(二)犯罪人数增多……………………………………………第4页

(三)犯罪类型多样……………………………………………第4页

(四)犯罪形式突出……………………………………………第5页

(五)犯罪手段智能化……………………………………………第5页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第5页

(一)自身因素……………………………………………………第5页

(二)家庭因素……………………………………………………第6页

(三)学校因素……………………………………………………第8页

(四)社会因素……………………………………………………第9页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第11页

(一)重视经常性教育……………………………………………第11页

(二)加强社会规范性管理………………………………………第11页

(三)创建文化性社会……………………………………………第12页

(四)成立专门型预防机构………………………………………第12页

结束语………………………………………………………………第12页

注释…………………………………………………………………第13页

参考文献……………………………………………………………第13页 论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青少年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不断攀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文将分析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并针对问题提出预防措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特点 原因 预防措施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青少年犯罪的数量之大,发展之快,危害之深,性质之恶劣,使人们非常震惊,它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部门与法学理论界的一个难题。了解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特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之一。近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和减少,但是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青少年犯罪又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新的模式,这要求人们进一步探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它是犯罪学研究中和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我国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从刑法角度下的定义,主要是指14岁到25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从犯罪学角度出发下的定义,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主体年龄也有所放宽。犯罪学主要采取广义的概念。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年龄上看,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途径比较广泛,这使他们生理上、心理上的发展变化都比过去提前了。目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表 现突出,青少年犯罪的始犯年龄和高峰年龄提前,平均年龄降低。据调查,某省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的平均年龄已从原来的16周岁提前到14周岁。

(二)、从犯罪主体上看,女性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外来青少年犯罪人数增多。虽然从整个青少年犯罪情况来看,女性青少年犯罪仍然大大低于男性青少年犯罪,但它的增长率却远远高于男性青少年的增长率。由于女青少年自身所特有的生理、心理特征,使女青少年犯罪又有着自己的特点。女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从受害开始的,一旦受害,就怀恨在心,开始无所顾忌,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女青少年犯罪有极大的腐蚀性,他们一旦犯罪,就容易拉拢社会上一些不稳定分子。安徽宿州一名14岁的女孩辍学不久,竟制造了一起震惊宿州的恶性强奸案。她指使手下“小弟”,对自己以前的校友施以强奸。该女12岁辍学,家人对她丧失了信心,放任自流。当民警讯问她为什么要这样做时,她干脆的回答让人十分震惊——给手下的“小弟”找点乐子以笼络人心。由此看来,女青少年的犯罪后果是很严重的。

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失衡,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人数逐年增长,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后,其子女就会分化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跟随父母进入城市的“移民子弟”,人数大概有2000万之多。“城市人”已成为他们生活的参照对象,其心理预期远远高于他们的父辈。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期望值很高,希望自己也能过上“城市人”的富足生活,但是往往又想不劳而获,加上城市对外来人口管理上的欠缺,给一些青少年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就极易涉足犯罪。第二种是农村“留守少年”。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是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最新动向。【1】他们缺少管教,容易形成孤僻的歪曲心理。有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少年”存在着较普遍的心理和性格方面的障碍,学业更容易受阻,行为也更容易越轨。

(三)、从犯罪性质上看,犯罪类型多样,且暴力性增强。

我们当前青少年犯罪类型呈现多样性、交叉性、复杂性的特点。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逐渐向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发展。与五六十年代相比,青少年犯罪由过去单一的暴力型犯罪趋向混合的暴力型犯罪,就是由抢劫、盗窃等罪引起的杀人灭迹等一案多罪的混合暴力型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率上升。如山东省德州市,两名“90后”为了弄点钱过年花用,竟铤而走险,频频 4 驾驶摩托车上街疯狂抢劫、抢夺,在不足一个月时间里作案几十起,在抢劫过程中致1人死亡、1人轻伤。现在青少年犯罪还向涉毒、涉赌、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这是应该引起整个社会警醒并应反思的地方。

(四)、从犯罪形式上看,团伙犯罪形式突出。

青少年犯罪团伙一直是我过青少年犯罪中的主要形态。目前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属于团伙作案。他们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在北京海淀区发生了由七八十个“90后”中学生组成的“太子堂”团伙在“总堂主”的领导下,报复仇家、随意行抢,涉嫌寻衅滋事的恶性案件。据了解,“太子堂”团伙成员基本都由北京孩子组成,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多数成员是家长不关心、老师不重视、同学瞧不起、成绩较差的边缘化学生。共同的背景,相同的情况使他们很容易地走在了一起。他们喝酒、跪拜、结盟、选帮主、立帮规,制订犯罪活动计划,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各地查获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名目繁多,像“青龙帮”、“飞虎帮”、“十三太保”等。这些帮派团伙的势力强大,往往不好惹,这更滋长着他们的盛气,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

(五)、从犯罪手段上看,趋于智能化。

过去青少年犯罪的手段幼稚简单,主要是进行一般的抢劫和滋扰活动,现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时显成人化和智能化,表现出更加复杂的形态。如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窃听技术等高科技犯罪,利用生物学、医药学、化学等先进知识犯罪。涉及这类高科技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作案过程善于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违法犯罪活动中,智能化因素很高。他们还在实施犯罪前学习侦查原理,掌握反侦查技巧,伪造作案现场,消除作案痕迹,使违法犯罪更加隐蔽和复杂,侦查的难度更加增大。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讲既是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客观上讲有社会、家庭和学校三方面的因素

(一)、自身因素

1、人生观的影响

人生观是指对人生的看法,也就是对于人类生存的目的、价值和意义等的看法。有些青少年,他们的人生观是错误的,是歪曲的,主要表现为对自我缺乏正 5 确的认知,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崇尚自我为中心,金钱万能,性自由,哥们义气等腐朽的落后意识。甚至有的青少年就没有一个明确的人生观,他们对人生没有什么看法,不知道生活的意义。青少年,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过度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正是其人生观形成的最佳时期。人生观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只有正确引导他们,使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

2、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差

青少年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青少年身强体壮,血气方刚,好奇心强,模仿性强,可塑性大,但是缺少对复杂事务的判断和鉴别能力,很容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下误入歧途。青少年自控能力差,他们正处于人生的重要转变时期,对事情有着自己的看法,容易感情冲动,自己想到什么就去做什么,不计后果。

3、社会阅历浅

青少年接触社会时间不长,人际交往能力差,缺乏社会性。多数青少年罪犯自我意识较强,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出自私自利、感情易冲动等不良特征,一旦交往受挫,容易产生孤独、报复心理。这也是造成一部分青少年激情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青少年社会阅历浅,在做人,做事方面都不够成熟,易做出不理智的事。

(二)、家庭因素

1、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和成长的主要场所,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好的环境能让青少年受到良好的熏陶,而在恶劣的环境下则会受到不好的渲染。一是家庭结构缺损对青少年产生了消极影响。在单亲家庭中,孩子得不到父母足够的爱,他们会有被父母一方抛弃的感觉,因此对周围的人不信任,他们变得冷酷、残忍,甚至走上极端。而这种家庭中的父母往往忽视对孩子的教育,放任自流,孩子像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一旦有犯罪诱因出现,就会铤而走险,实施犯罪。二是家庭暴力会给青少年带来影响。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感情不和,往往会导致青少年人格上的不健全。生活在这种家庭中,青少年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心理就会变得冷漠,待人接物缺乏热情,处事方式也会变得固执、偏激。另外,作为青少年的榜样,如果家庭成员整天争斗不休,习惯用暴力来解决问题,那么无 6 异会使青少年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他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也会像父母一样使用暴力,后果不堪设想。

2、家庭教育的影响

(1)教育女子的方式不当。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往往教育方式不当,极端式的教育现象严重。

一是溺爱式与粗暴式教育。以溺爱式教育子女的家长对其子女百依百顺,娇生惯养,甚至袒护包庇。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这种溺爱式的教育也显得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要么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要么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要么好逸恶劳、好吃懒做、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当代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以粗暴式教育子女的家长往往对子女施以“家法”,在孩子达不到家长的满意时,家长就对其施以打骂,或者体罚等暴力举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常常会感到家庭冷酷无情,于是选择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结识社会上的混混,走上犯罪道路。家长对子女的暴力行为,还有可能让孩子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正如一犯罪的少年说:“父亲对我的态度与其说是教育,倒不如说他对我有仇,我受够了他的粗暴,我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别人,这样我才解恨。”人们易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更别说自制力差而模仿力强的青少年了。

二是只养而不教式与期望过高式教育。有的家长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空闲的时间教育子女。他们可以为子女提供优质的生活条件,给其充足的物质满足,但是却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当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情感沟通时,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就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心理上就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以致走向弯路。相反的是,有些家长对子女的期望过高。很多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家长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到了子女身上,他们对子女提出相当高的要求,子女们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家长的要求,这时他们就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7(2)教育子女的方法不当。很多家长们过分注重子女的学习成绩,注意孩子的智力开发,却忽略了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和行为上的引导。家长们只关注孩子成绩单上的分数,看到高质量的成绩,就觉得自己的孩子很了不起,就觉得自己教育有方。可就算有个另家长满意的成绩,可孩子们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导致他们在做人,做事方面的严重不足,为违法犯罪埋下隐患。家长们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有些家长却不顾子女的兴趣和能力,把自己单方面的意愿强加给子女,要求他们学这个,学那个,希望他们都样样精通,努力把他们培养成“全能型人才”,却忽视了青少年们的独立意向和自尊心,他们有时只能被迫接受种种要求。父母这种冷淡的、压制式的教育态度会使青少年产生厌恶的情绪,情绪激发后就可能实施不良行为。

3、家长情况的影响

家长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家长智力或身体状况的缺陷,如精神病、聋哑人等,他们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更谈不上很好地教育子女。处于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往往先天不足,在学校、社会还可能因家庭缺限受到歧视。这些因素导致他们的性格不正常,心理不健康,平时养成了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家长行为不规范。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严重影响着正处于模仿期的青少年的行为。有些家长行为不检点,小到占小便宜,损人利己,言语不文明等,大到赌博,贪污受贿,偷窃等。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家庭成员作风不好,青少年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负面影响不可估量。长辈的各种恶习和不健康言行等有形无形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尤其是有违法犯罪史的家长对青少年沾上恶习或导致违法犯罪所起的负面影响更大。

(三)、学校因素

1、教育方法不当,对边缘学生的放弃。

老师们向来是喜欢优秀的学生,这似乎已是理所当然的事。有些学校把学生分为好、中、差三等,区别对待,对好学生关照加倍,而对差生则是不管不问,这样,差生没有了“翻身”的可能,他们将一直被贴着差生的“标签”。有的老师则很“负责”,对差生实施体罚,打骂等暴力倾向的教育方法。这在差生当中形成了人格的不平等,导致他们心理严重失衡。学校和师生们的歧视和孤立激起 8 这些差生们的强烈反感,甚至引起仇恨,心理发展逐渐不健康。有人提出,青少年心理发展不健康,那么在将来会有两个恶果:一是长大后形成某种精神疾患,一是长大后由于心理变态走上犯罪道路。

2、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有这样一个例子,11名高考“状元”因面试成绩不理想被香港大学拒之门外,这与内地高校追逐高分考生、为招收到“状元”各地大捧高考“状元”等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此举引来轩然大波,媒体纷纷把矛头指向内地的“应试教育”。此例很明显的说明了一个问题,不能光看学生的优异成绩,而更要看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道德素养。传统的教育观念使一些学校领导重视的是生源、荣誉,老师拼命地抓成绩,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道德、法制的教育,出现了“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导致了学生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的薄弱,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这些高分低能、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差的学生一旦走上社会,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出现行为异常。有些学校能为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可是大都是流于形式,教育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制观念没有真正地深入人心,青少年对法制一味地漠不关心,最后误入歧途。

(四)、社会因素

1、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存在

当代社会,在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提高的同时,也滋长了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有些人为了追求利益最高化,满足个人的某种私欲,在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生蔓延扩张。这种现象鲜明地反映出一些人价值观、道德观的歪曲,奢侈之风正在污染着社会环境,特别是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带来的是劣性刺激和心理的严重影响。不少青少年现在比吃比喝比享受,比穿名牌,比下课有什么车接,但就是不比成绩、不比创造、不比贡献。当青少年的个人需要与客观现实产生矛盾的时候,他们则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追求或满足其畸形需求。“个人主义”也逐渐膨胀,乐于助人被人误解,见义勇为被人理解为傻瓜,如学雷锋标兵原雷锋团战士田永亮退伍后一门心思想学雷锋,却被注射麻醉剂病送进精神病院。这种病态的社会风气污染着社会主义的人际关系,使青少年自私自利倾向日益强化,他们会以损害别 9 人的利益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提高犯罪几率。还有一些社会现象,如走后门拉关系,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风气也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2、不良社会文化的泛滥

改革开放后,文化广场越来越丰富,网络、影视、书刊杂志等传播媒体的发展给青少年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是,由于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监督不够,各种文化垃圾泛滥,青少年辨别能力差,他们在成长期有时分不清哪些有益的哪些是有害的,哪些是该接受的哪些是不该碰的。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的网络游戏对青少年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电影电视有的则把暴力事件和性场景演绎得淋漓尽致;违法出版的书刊、杂志,既有暴力手段性描写又有男欢女爱方面的描述。各种影视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随处可见,这些场所不安规定营业的甚多,尤其是网吧和游戏室,进行通霄营业,吸引青少年整天沉溺其中。近几年来,因网吧和游戏室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加。有这样一个案子,三名经常玩暴力游戏的中学生同一个三轮车夫发生口角,结果毒打车夫,导致其死亡,讯问他们时,他们却说:“我们在游戏里就是这样打的”。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文化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诱惑和刺激,他们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的驱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会管理及约束机制的欠缺(1)、对青少年的课余生活管理的欠缺

许多调查者发现大多数学校内外都有摊点,不少学生都养成了爱花钱的坏习惯,他们向家长要钱,当家长不给钱花的时候就开始小偷小摸。在课下没有一个专门的青少年活动场所,没有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获取更多课外知识的平台。然而,取而代之的是却是遍地开花的娱乐场所,像游戏厅、歌舞厅等,它们成了青少年经常光顾的地方。这些地方人员复杂,管理混乱,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对失学辍学的青少年管理的失控

社会转型带来的贫富差距使近年来青少年失学辍学现象严重。这些青少年因家庭贫困而无力继续学业,而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足够的援助,他们过早地流向社会。2009年2月13日,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打掉一个抢劫团伙,5名十四五岁男孩,几乎靠抢劫小孩的零花钱为生。经民警调查,这5名男孩都辍 10 学了,平时不回家,并靠抢劫来通宵上网。这些闲散在社会上 “游民”,在一定条件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青少年则是因为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被学校拒之门外,学校不收,家里又不管,单位也不要,司法部门又管不着,使得这些失学的劣迹少年大多流落社会,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群体。

(3)、对流动青少年约束的不力

上文已经提到,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已是当前很普遍的现象,而且流动的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青少年。在城市这物欲横流的世界,外来青少年逐渐产生犯罪欲念,以满足自身的欲望。而我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及监控尚未纳入法制轨道,造成我国社会控制系统不健全、防范功能不协调,流动人口总体上处于失控状态,这种状态使得流动人口作案后极易逃脱。这些流动青少年往往居无定所,他们在某地作案后就又到另一地作案。因管理的欠缺,在他们轻易得逞之后侥幸心理得到强化,然后会频繁作案,犯罪性质也会更加恶劣。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要重视经常性教育

包括强化家庭教育,强化学校教育。目前一些家庭教育存在缺陷,与一部分家长缺乏应有的教育意识与正确的教育方法不无关系。因此,要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帮助家长改善教育方法。应当开办家长培训班,请教育专家、学者或家教成功的家长讲课,或定期召开家长教育经验交流会。这样,会使家长从理论上提高对子女教育的科学认识,从实际上掌握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从思想上转变对子女教育的旧观念。

加强学校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因此,中小学在教育中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必须克服“重智轻德”的倾向。德育教育包括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反对拜金主义等。加强法制教育,要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二)要加强社会规范性管理

在社会层面上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和控制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为此,要设立管理青少年的监管机制。对于辍学失学的青少年,要改变社会对其脱 11 管失控的现象,要认真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以及为其提供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对于外来青少年,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他们的思想做好正确的引导。在农村的“留守少年”,要通过“代管家长”等措施,对其进行管教,培养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对于问题少年,社会要做好安置、后续帮教工作,这样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他们不至于陷入焦虑、无助的境地。

(三)要创建文化型社会环境

“文化污染”等精神垃圾对青少年的危害甚大,因此,要整顿文化市场,强化文化市场的管理。要加大监督力度,清除文化垃圾,封杀黄色、暴力的作品,要制作、出版适合青少年特点的读物和应试作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严格管理,取缔面向学生开放的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影视场所和带赌博性质的场所。对于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像夜总会等,要严格禁止其入内,若有关业主违反规定,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新闻媒体、出版部门、教育工作者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为他们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社会要为青少年提供课外学习及健康的娱乐场所。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与控制,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兜售不健康的书籍和劣质的玩物。

(四)要成立专门型预防机构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进程。就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看,仅靠口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不拿实际的行动解决实际的问题,就会耽误一代代人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尽管各地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但其工作范围有限。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应成立专职的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机构,专门从事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这些机构的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人员由政府各部门抽调或从社会公开招录。这些专门机构把有失学辍学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有劣迹的青少年等纳入教育和管理的范围。对他们在生活上解困、思想上解惑、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正,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治安以及国家的未来,它不仅符合青少年本身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从根本上 12 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畅通无阻。

注释

[1] 康树华:《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03年 [2] 宋晓明:《犯罪心理学》,人民公安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3] 李百珍:《青少年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页。

[4] 王 娟:《犯罪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9页。

参考文献

[1] 康树华:《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 宋晓明:《犯罪心理学》,人民公安出版社2005年版。

当前学生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篇5

青少年正处于一个“危险”的年龄时期,思想单纯,识别能力低,经不起诱惑,容易被社会环境污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前学生犯罪呈现出独有特点:

1、犯罪主体主要是学生中的“双差生”或混文凭的学生。这类犯罪学生占青少年违法犯罪总人数的82.88%。

2、侵害的对象有选择性,大部分是在校的学生。

3、伙同社会闲杂人员作案成为学生犯罪走势。

4、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一些案件充分表现犯罪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和多样化发展。

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给社会、学校、家庭敲响警钟,暴露出学校、家庭教育及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1、社会生活中一些负面影响成为学生犯罪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社会 大众传媒、网络对凶杀、暴力、恐怖、色情等过分渲染,已经给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极不利的影响;另外,社会上一些腐化分子挥霍无度及极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盛行,时刻腐蚀学生心灵,使有些学生观念发生严重堕变,加之他们自控能力差,缺乏免疫力,往往在好奇、刺激和玩味人生的心态下陷入犯罪泥潭。

2、学校周边环境净土不“静”,治安状况恶劣。一些地方从发展经济着眼,对学校周边的娱乐场所、市场摊点持放任态度,导致状况日益恶化,对学生的人生安全构成威胁、身心发展造成危害,促使部分学生“学坏”。

3、家庭教育环境恶化,是导致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父母是孩子的天然老师,对孩子成长影响极大;大量事实表明,恶劣的家庭教育环境和不称职的父母是导致孩子犯罪的主要原因。有的父母只要求孩子学好“数理化”,经常灌输“做官”、“发财”的思想,不注重道德、法制教育,不注意思想沟通或对孩子放纵、娇养,只管吃、穿、花钱,对其思想、日常行为毫不在乎,任其自然,以致孩子走上犯罪道路才恍然大悟。

4、学校教育的针对性不强,思想品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无效化问题严重。不少学校仍未走出“应试教育”的阴影,普遍存在着思想品德教育薄弱,法制观念单薄,重智轻德,学生在教育中的主题地位难以确立,以学生成绩论优劣的错误评价模式仍未盛行,许多学生尤其是后进生的人格的不到应有的尊重,未能为那些社会家庭环境不利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失去了对“双差生”进行帮助和感化的良好机会。

法本-论当前女性犯罪的特性、成因及预防对策 篇6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

(1)传统性的家庭贫困。在岗的国家公职人员,当手中掌握的权力用到工作的时候,由于缺乏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一夜想成暴发户,就在自己岗位上产生了不应有的错位,最终成了经济犯罪罪人。在我国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都指出,贫困与社会混乱和行为越轨有直接的关系。从古至今,侵财类犯罪即经济犯罪,都是社会上第一大类犯罪,贫困和财产型犯罪有密切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也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那么,作为经济犯罪原因之一的贫困问题将得到克服;

(2)封建特权思想和过分膨胀的私欲根源。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在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大幅度扭曲和变更权力的性质。他们自己认为“有权就是真理”、“有权就有一切”因此高高在上,为所欲为。这些人为了吃喝玩乐,为了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不惜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

(3)市场经济价值观诱发拜金主义思想。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经济,不仅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人们逐渐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但是在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同时,有极少数的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的思想。他们极力鼓吹“金钱至上”,“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途,才有前途”,当这些人的头脑充满了拜金主义思想,并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产生强烈的金钱欲,就可以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经济犯罪活动,其造成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案件就是典型。

(4)体制缺陷,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经济活动都在严格的计划下进行,国家计划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改革开往20多年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在迅速发展。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碰撞与矛盾难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生。

(5)体制不完善,管理职位缺乏监督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发展,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来讲进展缓慢。这样,原有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所积淀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渗入新的弊端。这些弊端,按照邓小平的话说:“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现在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岗位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无法对其有效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在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容易导致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作为谋私的工具,产生腐败现象并导致职务犯罪。如盐田港特大贪污贿赂集团案中,被判处10年徒刑的原董事长刘定同在案后预防跟踪有这样的忏悔:“我在单位从政以来,起初我一心一意把公司各项工作搞好管好,侍候好家庭和子女,当一个新时期的好丈夫。以后随着我的权力巩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度对我监督,自己感到捞钱很容易,再加上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最终导致自己犯了罪,走进监狱后,我才醒悟,才感到自己不是一个好丈夫,也不是一个好爸爸,我的家庭才出现这种悲惨的局面,我对不住组织和家庭”。

(6)钻法制建设不健全的空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制,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有效、有序运行,职务犯罪才能有效防止发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不完善、政策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的空子,大肆进行职务犯罪。如一些人公开宣扬:“法律允许的积极干,法律不明确的抓紧干,法律不允许的变通干”,等等。从检察工作中传来的信息表明:许多经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确确实实都寻找法律的空子。如原深圳市沙头角副食品公司经理陈超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他为了私分152.45万元的公款,先后两次把私分公款的用意故意摆到公司领导会上讨论,对讨论意见如何,参加讨论的其余领导都分别按陈超事前打招呼的意思附议,最后陈超即视为集体讨论赞成私分公款。案发后陈超把责任推到集体领导上,以逃避法律追究,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7)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增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影响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之一。有无法制观念或法制观念高低,将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有较强法制观念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活动时,能时时处处以法律规范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没有法制观念的人,往往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引起不守法的行为;而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的人,则明知故犯,无视法律尊严,故意破坏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的必然性,而它的衍生与其存在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职务犯罪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由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措施的多样性,需要多管齐下,打防并举,方能形成稳定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

(一)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有密切关系,其效果归根到底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必须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政策作如下的调整和完善。

1、完善富民政策

从犯罪学研究角度看,贫穷是产生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富民政策是以承认差别为前提,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条件,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这在整个经济改革和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别,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使一部分人存在着“相对被剥削感”,并由此引发不平衡、不安定的思想情绪。这一社会心理在一定的条件下激化、扭曲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诱因。因此,完善富民政策,使人们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

2、调整和完善分配政策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即在收入分配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激发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出现。

3、完善社会生活保障政策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实现社会公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以不同形式向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补贴福利。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刚刚起步,制度建设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农村城镇还未捕开;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劳动者的生、老、病、死、残仍主要依附于所在企业和家庭;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不够合理;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标准偏低,管理体制不顺等。为使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遏制经济犯罪发生,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他们绝大多数都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人私欲膨胀,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1、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我国公职人员实施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利用职权进行犯罪。因此,必须加强内部行政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来约束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2、建立和严格执行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财产公开化,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即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如发现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将受到法律追究。现阶段我国尚未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中,虽然已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该条文因缺乏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而难以执行。为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秘密牟取非法利益而逃避法律制裁,加强廉政建设,有必要尽快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申报财产公职人员的范围、申报的内容、申报财产的管理机构和职能。对主要领导人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申报公布,就任和离任时都必须申报,如有发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健全和完善举报制度。举报制度是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揭露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形式。目前,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经济犯罪的重要案件,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后侦破的。公民举报作为国家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这是一个很有成效的创举。

(三)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历史经验和事实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形成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的腐败现象,无不和“权”字有关。越是权力集中而又缺乏制约的部门、单位,发生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就越多。为了切实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防止以权谋私,就必须建立对权力进行约束的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多形式的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从理论上讲,这一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备,然而在实践中,其应有的监督功能仍未能完全发挥。为使各种形式的监督落到实处,使其行使有效,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问题:

1、要大力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目前,我们国家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通过每年的人代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没有形成经常化的监督。这种时间性的、程式化的监督很难桌有成效。为了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富有实效,必须从经常化和具体化两个方面下功夫。

2、要确实解决监督机关缺乏独立性问题。目前,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是各级政府、各级党组织的下设机构,受各级政府和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这样的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在以一般公职人员为对象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高层次、高权势人物的面前则会显得软弱无力。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虽然依法享有独立检察权、审判权,但由于人、财、物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其司法权的独立性就不得不大打折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对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使其能真正行使对权力监督的职能。

3、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传播媒体的监督。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的特点。实践证明,舆论监督的威力很大。因此,对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披露,从而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力。对公正处理经济犯罪有很大作用。

(四)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审计、财政、税务等制度

1、要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依照《审计法》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其会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我国审计机构的力量还比较薄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审计机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制度上保证其独立行使财会监督的职权。

2、要严格财务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不弄虚作假,实报盈亏,要加强对支票、印章、凭证的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禁设小金库。要加强物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保护。

3、要加强税收、银行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税收法规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根据调查了解,危害税收犯罪案件在深圳市呈上升趋势。有些纳税人利欲熏心,挖空心思偷税、漏税,甚至抗税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大肆侵吞国家财产。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危害税收犯罪的发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其次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尽忠职守,杜绝内外勾结。如有违法,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完善职务犯罪司法制度,依法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预防虽然是治理犯罪之本,但其实施的形式较为温和,对犯罪的控制主要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渐进影响作用,并不足以阻止所有犯罪发生,而严格规范公正有力的执法措施则是一种威慑性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环节,是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措施。预防只有获得惩治的有力保障,才能发挥其充分有力的功能。

1、完善经济司法,防止经济犯罪。经济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方面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违约、违法即会引起经济纠纷,从而启动经济司法机制的运行。通过对经济纠纷的处理,可以对当事人的经济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防止经济违法发展成为职务犯罪。

2、强化行政司法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司法有章可循。通过行政司法一方面可制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消除职务犯罪的隐患。从检察机关办案表明,职务犯罪是最大消耗刑事司法力量的犯罪,国家有限的司法力量应相对集中于少数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大量一般违法行为则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充分发挥行政制裁简便灵活、效果较好的特点。在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体系中,行政司法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加大刑事司法力度,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人。刑事司法,是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司法对策。从检察工作中表明,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及时准确地打击复杂多变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活动。这就要求我们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并不断更新、充实侦查队伍和技术装备,并要长期建立和健全经济犯罪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方便群众、震慑打击犯罪行为人等方面的优势。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打防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种手段、多种措施相互配合,实行综合治理方能奏效。因此,预防职务犯罪,除了抓好上面的预防措施外,还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都与法制观念薄弱密切关系。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来调整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才能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2、注意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国家在惩治腐败中,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基本方法无非两种,一是打击,二是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中,依法打击不仅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治标手段,更是一种具有战略预防意义的治本方法。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治标角度理解打击的现实价值。打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使犯罪行为与结果不再发生或少发生。预防是基础、是根本、是目的,因此,必须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和消除职务犯罪。

3、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在我们的国家,除了对特别严重职务犯罪分子处以极刑外,对一般的经济违法犯罪分子都是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予以制裁,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悔改自新,不再重犯,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是我国刑事政策的目的和归宿。

综合来说,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理顺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是需要全社会齐手共同努力的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充分调动和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我国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防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的根本出路。

试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篇7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现状原因对策

所谓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就是指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者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占据了网络犯罪的重要部分,成为网络犯罪的主流。因此,认识青少年网络犯罪现状,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为青少年的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是我国网络用户的主力军。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发数量逐年增加,犯罪人数也在逐年攀升。总体而言,我国目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四点:①利用网络侵犯信息安全,未经允许私自侵入公民、组织或国家部门等的系统,盗取信息;②制造、传播网络病毒;③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④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原因

(1)好奇、冒险等猎奇心理。青少年的自控力还很弱,在没有他人的监督下,受好奇、冒险心理的驱使,更加上网络不良人士的有意教唆,极易使他们走上网络犯罪道路。

(2)“权利博弈”及自我实现的心理。网络这一平等的平台则为青少年实现自我提供提供了充足的空间,掌握网络技术既可以弥补现实生活中的挫败,又可以引起别人的注意,得到别人的赞赏。这样网络自然就成为青少年权利争夺比拼的新阵地。

(3)泄愤心理。由于青少年时期神经系统结构和机能发育迅速,青少年特别容易兴奋,情感丰富、强烈。他们一旦在网上或在现实中遇到不良刺激,就可能产生强烈的泄愤心理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成为网络犯罪行为人。此外,还有叛逆心理,焦虑心理等。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

(1)社会对青少年网络教育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青少年网络教育是现代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传统教育的重要补充。如果不能使青少年上网得到很好的引导,那么就还会不断出现青少年网络犯罪的。

(2)社会对网络环境没有进行有效的净化。不良信息、网络教唆等都诱导着青少年,有害的网络环境环绕着青少年,这都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加上青少年冲动的个性,感情用事,不计后果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不良风气的污染。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社会的各种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他们,各种不良的思想如金钱至上、吃喝玩乐的等都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旦时机、条件成熟,他们就会按照自己被扭曲的观念实施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青少年网络健康心理的培育

(1)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

(2)帮助增强青少年的自信心,使他们摆脱自卑心理,努力培养他们的自信心。

(3)帮助青少年确立网络道德观念。在青少年学习网络技术的同时,网络道德规范也应被置于同等的地位,不可忽视。这样才能促进青少年自身的全面发展。

(4)注重青少年的网络心理调适。要帮助青少年克服这种反向的情感体验,树立正确的情感体验。全面提升青少年的道德修养,促使他们经常进行自我反思,以自己的意志力来控制自己。

(二)家庭、学校对青少年上网的积极引导

(1)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加大家庭监管力度。家长要以身作则,正确引导孩子上网,并且有意识地培养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他们学会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里进行正确的鉴别。。

(2)发挥学校的教育优势,占领学生思想阵地。在网络的大时代里,学校不仅要教授学生新知识、新观念、新技能,还应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形成和增强法制意识,减少青少年网络犯罪发生的可能。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技术对策

(1)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力度,清除网络垃圾,净化网络环境。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网吧,同时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力度,控制信息源头,严密监控网络入口,对进入的信息进行严格的“过滤”。

(2)加强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我们必须加大对网络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只有拥有足够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防范、制止网络犯罪。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1)完善刑事与行政立法,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科学界定,为有效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还没有详细的罪名,设立与完善相关罪名显得尤为迫切。除完善相关罪名外,还要扩大非法入侵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范围,另外,还应该适当加重处罚力度,改变刑罚手段的单一性。

(2)建立专门化的网络执法机构,加强网上犯罪技侦力量,提高执法者的专业水平,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有效地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

(3)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由于网络不受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跨国性,青少年网络犯罪就可能成为国际问题。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要加强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国际规则。

参考文献:

[1]孙景仙,安永勇著:《网络犯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2]黄肃扬,周晖:《网络犯罪及其心理特征》,兰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3]宋春玲《互联网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与对策》,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6期.

[4]梅传强,李学刚:《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治措施》,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姚林梅,女,(1990.11~)河南信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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