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2024-06-20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通用11篇)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篇1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乳业准入新规, 要求乳品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到明年3月还没有领到许可证的企业将被责令退出市场。目前我国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180家左右, 但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的占到了70%~80%.业内人士认为, 小企业将成为首当其冲的整合对象。

据悉, 相对2006年版本的审查细则, 此次发布的新规明显提高了乳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审查新规重点增加了许多常规审查项目, 尤其是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配备相应检测设备, 对蛋白质、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等64项指标进行自检。而针对三聚氰胺奶粉复活现象, 新规要求企业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出厂成品进行每批检测, 同时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 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同时, 质检总局要求, 已经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 必须在2010年底前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许可机关按照新的审查规则重新进行审查。“这是政府通过对生产条件的限制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从而实现对行业的整顿和清理, 在新规下, 跟不上节奏的企业肯定会被淘汰。”四川某乳企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规被业内称为新的QS认证, “过去的QS认证是对质量的许可, 而今后, 这将成为生产许可, 通过改变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的硬件和软件设施, 实现提高行业的质量和要求。” (李莉芳)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篇2

关键词:来源原则新来源观鉴定理论双重支点后保管时代

档案学的两大特色理论——来源原则和鉴定理论如何调整,以适应后保管时代的实践发展需要,国内外档案学者已有相关的研究,本文结合这些研究,将其纳入到三位一体的档案学体系框架里作一探讨。

1、档案整序与来源原则的来源异化

在后保管时代,来源原则依然是档案学基础理论之一。但后保管时代的来源原则必须对“来源”的正确解读,同时更多地用“来源”解决电子文件逻辑结构的有序化问题,适应全宗异化后的信息资源组织方式,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1电子文件管理中来源原则力量的重新发现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中,来源原则主要被运用于指导档案的整理和分类。它的核心是来源或全宗,要求档案馆或文件中心将档案按其来源或形成单位进行整理和分类,同时在整理和分类时不能将同一来源的档案与其他来源的相混淆,要尊重档案实体的原始次序。电子文件产生之前,来源原则曾受到档案界的推崇,认为它是纸质文件管理中的最高原则和至善原则。

纸质文件所遵循的来源原则内容比较单一。所谓的来源即指文件形成者或者机关的职能活动。文件形成者即为实实在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机关的职能也比较稳定且有章可循有迹可觅。正是由于这一时期的来源概念明确,操作性较强,因此档案馆区分全宗以及保持全宗的独立和完整都相当简单。

但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电子文件的出现、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使上述来源的含义受到冲击。西方学者担心来源原则已经过时,特别是源于各种不同结构组织体的数据的产生改变了单一来源的概念,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组织机构的界限,而来源原则和尊重全宗原则恰恰是由这个界限所决定的。在实践中,一些档案人员对文件信息内容的强调超过了来源联系,往往把电子数据文件当作一种孤立的和分散的媒介物来处理,而没有把它们看作是文件形成者的综合性多载体信息领域的组成部分,还有学者认为传统的来源原则不适用于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尤其是自动化检索工具,“计算机的智能管理和自动分类与组合功能,使得档案工作可以放弃文件的来源和全宗不可分散原则。”这一时期,来源的力量正在逐渐销蚀。

但在进一步的实践中,受谢伦伯格理论熏陶的档案工作者发现,新的理论与方法存在很多自相矛盾和模糊不清的地方,“他们不禁发出疑问:谢伦伯格的理论(特别是情报价值理论)究竟问题何在?”对来源原则的重新审视由此开始。1985年美国电子文件管理专家戴维,比尔曼和查理德,莱德所著《来源的力量》一书,可以看作是来源力量获得重生的前奏。该书认为,来源原则并不是为适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或信息管理技能而必须抛弃的旧有遗产,而是决定档案人员美妙前景的相关因素的前提。

1992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档案大会从证据角度认识来源原则,认为某些决策性文件纸质载体的消失,促使人们在评价电子文件时将证据价值置于信息价值之前考虑,而保证证据价值的来源原则就显得极为重要。1996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从检索角度发掘其价值,认为以来源为基础的信息检索注重的是研究规范文件形成的形式、功能和有机联系,优越于主题检索和以内容为基础的检索。

重新审视的结果在于对原有来源观念的转变更适应电子文件管理的特征。加拿大档案学者特里-库克分析指出,“电子时代档案来源概念需要重新考虑、酝酿和定义,它不仅指文件的形成机关,更包括其形成目的、形成活动、过程、处理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所以档案人员的关注焦点应该“从以等级结构原始文件产生部门为中心的实际来源,转变为以变动、临时、甚至‘虚拟’的机构中文件形成者的职能和业务活动为重点的概念来源:从传统理论对实体保管对象——实态文件的关注,转变为对文件、文件形成者及其形成过程的有机联系、目的、意图、相互关系、职能和可靠性的关注。”因此,“来源不再仅仅表示全宗的单一形成者,而是一种更广义的、更抽象的、更广范围的联系”。

至此,来源原则在后保管时代中,“来源”被基本定位于体现文件形成的相互关系,导致了“来源”解释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从而有了更大的应用空间,指导作用也将超越档案馆这一重点领域,贯穿文件从机关生成直至进馆保存的整个运动过程。

来源原则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被以北美为代表的西方档案界质疑和批评,到八十年后期逐渐被肯定,普遍承认其对电子文件的实用性及在档案专业中的核心地位,这一过程被形象地称为“来源力量的重新发现”。

1.2来源原则对于实体和逻辑结构有序化的两重维护

档案整理所关注的对象范围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电子文件产生之前,档案即指文件实体,因此那时的档案整理就是根据来源原则将档案实体以全宗、案卷等为单位组建起来。电子文件出现后,电子文件本身的物理结构和逻辑结构相分离性,而且其实体性的表现日益淡化,使得需要利用逻辑结构来对电子文件进行解读,并在其物理结构改变时,维护电子文件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来源力量的重新发现,使得在档案整理中,强调文件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物理存在形式成为新的趋势。为此,来源原则体现了“以逻辑整序为主、实体整序为辅”的实体和逻辑结构有序化的两重维护原则,即在简化档案实体原件整理程序的同时,更注重对电子文件逻辑联系的整序。

实体整序主要针对“双套制”的保管需要。在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问题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之前,纸质文件的优势也将存在下去,与电子文件共同记录真实的社会信息。因此,“双套制”同时也是维护电子文件档案属性的一种补救措施。这时实体保管的目的和意义已经发生改变,因此,对档案实体的整序就要在传统来源观的指导下本着简便、省力的原则进行。

而电子文件的逻辑整序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从构成要素的特性讲,同一份电子文件中的正文、图形、批示、附件等,可以不在载体上连续存储,甚至可以存储在不同载体上,而不影响其正常显示,而且在电子文件的传输、载体转换等信息处理过程中,其物理结构却可以经常发生变化。因此,只有通过对其逻辑联系的整序,才能反映电子文件之间的各种关系及其背景信息,而体现电子文件形成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则需要以“概念来源”为指导。

二是电子档案管理的需要。对电子文件施行前端管理,最重要的实现步骤就是实行“逻辑集中、分

步管理”的策略。即在文件正式形成和收到的同时就通过网络向档案部门归档,这时的文件由于还没有办理完毕,归档只是一种管理权的转移,使档案管理部门能够提前对电子文件进行跟踪和控制,而文件本身的存储格式和位置则保持不变,这种管理方式叫做“逻辑归档”。

总之,在以电子文件管理为主的后保管时代,随着来源观的变化,来源原则的指导作用不但没有削弱,还表现在更广阔的领域。

1.3电子文件组织形态的变化与全宗的异化

来源原则的最基本要求是保持同一来源档案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首先在全宗这一层级上表现出来。因此传统来源原则指导下的档案管理方式相对稳定、容易。而电子文件来源范围、途径的复杂性则对传统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

电子文件来源范围的扩大主要表现在机构组织形态的变化。一方面。信息传递速度加快、传播范围变广,使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组织全力日趋分散、管理层次日趋减少、组织结构日趋扁平等特点使机构内部、机构之间的调整和变动十分频繁,稳定性下降。机构变动冲击着原有的全宗概念。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与远程通讯手段的结合,数据库技术的普遍使用以及网络的出现,使得电子文件可以在分布式控制模式,进行逻辑集中管理。

组织形态和管理手段的变化,改变着在传统来源原则指导下形成的“全宗”概念,来源外延的扩大正在引发有些学者所说的“全宗形态的异化”。

电子文件的整理同样需要“全宗”,但这个全宗并不是实体全宗,而是虚拟存在的,是为了反映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反映文件的形成背景,才有必要在计算机中、在网上显现出来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全宗,因而完全可以“广泛地集合‘新来源观’的各种来源形式,并对多元化的来源信息加以整合”。而不必顾忌它们有可能交叉重复的问题。

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后保管时代中,按文件信息之间的历史有机联系或来源原则处理档案信息的方法仍将继续适用,全宗也仍具有分类意义,需要发展和丰富的只是全宗的具体形式。

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光盘技术、通讯网络技术的应用,全宗的异化还将有更广泛的意义。其一,全宗实体形式越来越少,主要将以智能控制形态出现,其二,全宗将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馆藏单位,而仅仅是档案信息处理和用户利用不可或缺的基本单位,或者说是档案信息进行组织和运动的基本单位。

2、双重支点的鉴定理论

电子文件运动过程的多维性和阶段的模糊性,不仅引起文件价值这一宏观层面的变化,需要对文件价值的内涵与外延重新审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理论及其确定的双重鉴定机制,使得在后保管时代中,我们不得不对文件鉴定的标准、机制、程序、方法等微观层面。进行相应的适应性改革,体现出后保管时代实践的技术主导的新特点。

2.1文件价值的重新定位与区分

文件运动规律告诉我们,文件价值的变化是推动文件运动的动力,文件运动的阶段依据文件价值的不同得以区分。文件连续体理论出现后。改变了文件生命周期视角下的文件运动状态,因而,文件(档案)价值的定位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变化。

第一,文件价值划分基础发生变化。

以往研究中,文件运动的阶段就是依据文件价值的不同得以区分的,随着文件的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确定,文件运动阶段也被划分为相应的现行阶段和历史阶段,并且文件保管场所和管理方式的选择也与之有密切关系。这里的第一、第二价值的区分就是谢伦伯格所说的文件的“双重价值”。“文件双重价值论”作为档案学的经典理论之一,对于“认识文件的运动规律奠定了厚实的理论基础”,在当时的档案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在后保管时代,电子文件运动的多维性和阶段的模糊性,使上述稳定的文件价值划分方式失去了意义。一方面文件价值是持续的,即无论文件保管时间是永久还是短期,其形成始就具有了一切价值(包括现行价值与历史价值)。另一方面,文件的价值是多维的,同一文件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类型,同一份电子文件可能处于不同运动阶段。

第二,文件价值判定方式的变化。

过去对传统纸质文件的价值的判定主要从文件的内容角度考虑,多采用直接鉴定法,由专职鉴定人员集中对文件进行价值评价。电子文件的数量庞大,产生分散,大多呈虚拟状态,对软硬件技术的依赖等特点,使得上述方法不再适应。

因此,后保管时代的档案价值判定标准转移到以职能分析为主的内容鉴定和技术鉴定的双重方式上来。这些思想也是新来源观作用于鉴定领域的重要表现。提出“宏观鉴定战略”的特里,库克,就主张文件价值鉴定需要了解整个社会的运行方式和文件的形成过程,需要全面考虑社会结构、文件形成过程、文件形成者及其职能等多种因素。因此,判定文件价值的依据也由研究目的,变为根据文件形成者的职能和文件所处的技术环境上来,

文件价值是鉴定理论的基础,对文件价值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文件鉴定的标准、方法、模式等中、微观层面的研究。对电子文件价值的重新定位和区分,否定谢伦伯格提出的“双重价值论”,因而也就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档案学时期所确立的“双重价值鉴定机制”,因此。文件价值所决定的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需要在后保管时代作出适应电子文件特性的新调整。

2.2内容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双重支点

以往对档案价值的鉴定有三个方面的考虑:自身属性、社会需求和相对价值标准。但在实践中。社会需求和相对价值标准难以定量衡量,只有自身属性标准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直接感知的部分,而且在档案自身属性标准中,以内容的信息重要性、综合性与新颖性,一直是主要鉴定文件价值的主要依据。因此,以往档案鉴定工作主要针对内容标准展开。但电子文件的出现,给档案鉴定带来了新的研究领域——技术鉴定。

法国档案学者哈罗尔德·瑙格勒1984年在其研究报告《机读文件的鉴定》中。深入分析了电子文件与传统文件鉴定的差异,首次明确提出并系统阐述了电子文件双重鉴定思想,认为“机读文件的鉴定包括文件所含信息的鉴定(内容鉴定)和文件技术状况的鉴定(技术分析)”。这一思想在理论上为鉴定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建立了两个支点——内容的有用性和技术状况。

所谓技术鉴定是“对电子文件的各方面技术状态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对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可读性的认定和对文件载体性能的检测。”也就是俗称的二次鉴定,在电子文件脱机保存在移动载体上时进行。技术鉴定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的鉴定主要是对载体、网络连接等状态检测。软件方面的鉴定包括可读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完整性鉴定和病毒鉴定等。

这是传统文件鉴定中不曾遇到的新情况,因为除了内容信息的评估外,纸质文件的背景信息、结构信息是在其归档之后就稳定下来,而无需再考虑。电

子文件则不同:一方面。电子文件也需要从内容上评价其重要程度。来确定其有无保管价值;另一方面,电子文件物理和逻辑结构相分离的特性又需要档案管理人员从技术角度对电子文件的各方面技术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其档案属性不被破坏和质疑。

从一定程度上看,技术鉴定甚至比内容鉴定更重要,因为电子文件的所有管理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信息安全这一基础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鉴定开拓了档案学的研究领域:而对于鉴定环节来讲,技术鉴定还改变了原有的档案鉴定流程和模式,体现出后保管时代重新审视档案价值及鉴定理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3维护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

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是衡量电子文件能否具备“档案属性”的三个方面。对档案属性的维护历来是档案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但由于纸质文件时代,档案的属性易于判定。一是因为形成来源单一,文件形成者即那些实实在在的机构、单位和个人,档案馆通过区分全宗以及保持全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就可以维护:二是取决于纸质文件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特性。

而后保管时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含义相比于纸质文件,有着更为复杂的诠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是指对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进行鉴定后,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保持一致。完整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无缺损。有效性是指电子文件应具备的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系统的可靠性、载体的完好性和兼容性等。

与以往的档案属性维护工作相比,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是后保管时代档案工作的新内容,研究的新领域。

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既要靠技术,也要靠管理。国内外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文件的双套制保管。 所谓双套制,是指文件归档后二者的共存,亦称为“双套归档”,双套制的实现可以是对电子文件制作纸质拷贝:也可以是对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双套归档可使同一份文件的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共同处于存储和可利用状态。但这是用传统手段(原件)的保障方法。

二是将文件转化为不易修改的图像格式。把纸质文件扫描成图像文件,或者把电子文件转化为图像文件,通行的如PDF格式。这也是维护原始性的一种手段。

三是基于生命周期表的保障机制。在电子文件产生或接收的那一刻起,就有一张生命周期表和它终身相伴,真实、完整地记载它在“生命期”内的全部活动情况并保存它的“成长变化”过程,直到该文件完成终结审查归档为止。在生命周期表运行的工作过程中,系统要采用签署技术、加密技术、身份验证、防写措施等来保证周期表内所记信息和电子文件成长过程的准确性、原始性。所有这些都将作为该电子文件归档时检验其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唯一依据和凭证。

四是基于XML元数据的电子文件集成管理,元数据的优势在于,以通用语言的规范格式来描述文件内容和结构以及文件之间的背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受环境影响因素小,也不会随着文件的变化而失效:同时元数据还能与电子纸质拷贝建立关联,实时跟踪和记录文件的操作和变化过程,为维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提供有力的凭证,从而保证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基于元数据的电子文件管理,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9年的InterPARES《永久性保护真实电子文件国际研究项目》、美国匹兹堡大学对于元数据六个层次结构的模型研究,英国、澳大利亚等地均采用这种方法,我国也有类似研究。

上述四种方式,第一种是权宜之计,第二种并非根本方法,第三种不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只有第四种值得推广,它通过从源头起就开始记录文件各种来源信息的全程跟踪的方式维护电子文件的档案属性,代表了电子文件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将来源原则和价值鉴定理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4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构建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电子文件实施技术鉴定提供了可能,但技术鉴定在不断变化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仍然有其局限性。技术鉴定是由人来操作和完成的,而电子文件所处的技术环境确是动态和多变的,人工不可能实现实时监控:同时,从内容来看,海量的电子文件若仍然采用传统的人工直接鉴定法也不再可行,基于职能分析的鉴定思路虽然可行,但也只有在电子文件形成之初就得到评估才是保证重要的电子文件能够及时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最佳时机。内容鉴定和技术鉴定的缺陷都在呼吁将文件价值鉴定工作提前到电子文件产生之前,并贯穿整个电子文件管理过程。

因此,许多文件管理专家认为应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设计阶段就着手鉴定工作,档案工作者则应在这个阶段向系统设计人员详细阐述文件鉴定的需求。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也认为,“设计阶段是评估电子文件最合适的阶段,因为这个阶段提供了证实评估的决策,是继评估结果之后实际得到实行的最佳时机。”

在设计阶段对于电子文件进行前端鉴定,其目的就是让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行的“批处理”,因而,就需要构建一种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

简单而言,使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具有自动鉴定的功能,其方法是在系统中纳入并维护电子文件保管期限表,系统将文件与保管期限表对照作出判断,如果某些新文件未纳入保管期限表,导致系统暂时无法判断其保管期限时,应及时提示用户判断:对于保管期限到期的文件,系统自动提示用户以便下一步处置。

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实际上是对传统的文件鉴定流程进行的修正,运用技术手段将原先的确定归档范围和归档鉴定,以及进馆鉴定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

目前,由于文件保管期限表的划分还不够细致,可拓展性较差,以及技术方面的一些原因。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还只是利用计算机手段对文件按职能鉴定论进行区分,没有涉及到深层次的价值判断。但在将来,随着条件的一步步成熟,自动鉴定将越来越普及,并深入到文件的价值判断,构建起真正的鉴定专家系统。

3、结束语

来源原则与鉴定理论,在后保管时代需要有着跟以往档案学体系中不同的新解释,这种变化,一方面使得这两种档案学特色理论有着继续生存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它们能够比以往更具有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各自的整理与鉴定环节之中。来源原则由于在编目检索、信息组织和鉴定等领域中有了新作用。从而其“力量”被重新发现,同时,概念来源、全宗异化、注重逻辑结构有序化的维护,是来源原则在后保管时代所作的自我调整。而鉴定理论。由于文件价值这一宏观层面的概念性变化,导致了文件双重价值理论与双重鉴机制的失效,需要以多维运动与跨时间存在的文件运动观去看待文件价值的存在,同时这一变化影响了鉴定标准、鉴定模式、流程与方法等微观层面的改革,这有着变革百余年来传统档案鉴定思想的意义。

重新鉴定申请 篇3

申请人:姓名:吴文娜,性别:女,年龄,民族:汉,籍贯____,文化程度________,职业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丈夫李东光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业经贵局受理,出具邑公(赵)鉴通字[2014]第0158号鉴定意见书。在本案中,郭晓虎因李东光的伤害行为遭受了人身损害。经武邑县公安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郭晓虎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郭晓虎受伤后仅在医院治疗不足一周即病愈出院,且我方并没有收到相关机构的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郭晓虎所受的伤害不足以构成轻伤。

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属对鉴定不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特提出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郭晓虎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上申请,请予准许,为感!

此 致

武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吴文娜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4

(二)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08年10月24日

关键词: 重新鉴定申请书

(二)阅读次数: 7116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汉,住×县×村×社。

申请人:胡××,女,汉族,住×县×镇×村×社。

委托代理人:毛××,××事务所律师。

杨××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此呈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编号:闽司鉴字第号司法意见书,申请对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所委托事项重新鉴定,鉴定如下:1、2、3、闽号小型轿车的车辆安全情况; 闽号小型轿车与申请人接触方式; 事故发生时,闽号小型轿车的运动状态。

事实和理由

一、对闽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使速度约为48Km/h是错误的;

1、鉴定所仅根据检验所见的四个是不足的,应加上申请人上述提出的1、2、3才是完整的。

二、应对闽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瞬时速度进行计算,而不是行使速度;

三、只有正确的鉴定结论才可以对事故的认定提供依据,鉴于鉴定结论错误,必须重新鉴定。

综上,申请人的受伤如此严重,与驾驶人的瞬间车速有关,但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与事实存在矛盾。申请人认为,鉴定所对车辆的车辆的安全状况、与申请人瞬间接触方式的身体部位和申请人的受伤情况未作个全面了解,而是根据检验所见四个方面作出鉴定,申请人认为是不科学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特申请重新鉴定,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交警大队

申请人:

怎样申请做亲子鉴定 篇6

我与妻子石某结婚后生一子,现已7岁。孩子出生后,就有朋友说这个孩子不像我,长得很像妻子以前的恋人,当时我半信半疑。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我的疑心也越来越重,因为孩子长得既不像我也不像他妈。为此我们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最近,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孩子不是我亲生为由,拒绝抚养和支付抚育费。妻子反对我的诉讼请求,并说孩子确实是我与她所生。为了确定孩子是否为我所亲生,我想申请做亲子关系鉴定。请问,该怎样申请做亲子鉴定?如果妻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

贺时峰

贺时峰朋友:

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我国在亲子关系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许各级人民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关系鉴定。至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目前也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则应从严掌握,即一方拒绝做的,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7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诉丁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原告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根据GB-T16180—2006伤残评定标准,认定陈义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人认为:

一、原告人受伤地点及住院治疗均在长沙市,且原告人称其在长沙经商,经常居住在长沙市高桥村,但原告人单方舍近求远选择到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去作伤残鉴定,有违常理,鉴定的客观可靠程度不高。

二、鉴定结论只是简单的引述了原告人的伤情,在分析说明项并没有阐述原告人损伤与致残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够充分完备。

三、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于【2011】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标准是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该标准适用的范围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本案系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因此,被告人对该鉴定结论表示怀疑,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 篇8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工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9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址:衡水桃城区商贸a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

申请事项:

对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该鉴定应当适用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不适用于工伤和职业病之外的伤残等级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在1996年颁布的,前言部分说明“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而1992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总则部分将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十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范围仅是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有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在评残时适用该标准。对其他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因为这类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本案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而该鉴定却适用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二、该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鉴定缺乏依据。

定依据“椎管狭窄”也不可能是外伤所能造成的,因此该鉴定结论所适用的标准是错误的。

三、该鉴定存在程序上错误。

综上,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地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适用依据错误、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程序错误,缺乏公正客观性,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0日 篇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样本

篇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

上报编号:(20)第 号

鉴定科目: □骨科 □眼科 □耳科 □脑科

□其他:

收到鉴定结论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委员会 制

篇四: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次鉴定申请书

工伤职工姓名:xxx;性别:男;年龄:35岁 ;籍贯: 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21号

址: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

年 月 日

时间及等级:20 年 月 日,伤残

实与理由

2009时左右,申请人在 有限公司工作

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

□职业病 再次鉴定申请日期: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劳动能力再市;职

业:吊车装卸工;申请人名称:xxx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时间:20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年1月8日11过程中,因吊车钢故发生后,申请人

被送往aa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9月2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 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2010年7月9日,丽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

【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

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

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

软组织挫伤;

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

【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

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

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

月 日

附:

发生工伤后所有有效病历

工伤认定结论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证

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篇五: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某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某,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

申请事项

一、对被申请人孙某的伤残程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二、对被申请人孙某的停工留薪期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12年2月18日前往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恒宇国际公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2年3月11日9时30分许,被申请申在该公司暗中墙柱模板时,左眼被铁扣上脱落的物件砸伤,随即被送往福州东南眼科医院治疗。经两次治疗,该医院诊断被申请人为左眼硅油眼、左眼科术后无晶体眼、左眼上睑下垂。2012年10月19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为工伤。2013年1月15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榕劳鉴[2012]第1812号《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1日止。申请人认为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有误,具体原因如下:

眼睛之所以能看见周围的各种物体,是因为从周围物体发射或反射而来的光,穿过瞳孔和晶状体,聚集在眼睛后面的视网膜上,形成

这些物体的图像。眼睛的折光系统包括角膜、房水、晶状体、玻璃体以及他们的各个屈光介面。根据2012年6月26日福州东南眼科医院出院小结记载,被申请人系左眼创伤性白内障、左眼硅油眼、左眼科术后无晶体眼、左眼上睑下垂,另左眼底视网膜平伏在位。根据眼睛成像的原理可见,摘除晶状体后是不会失明的,因为还有其他介质可以成像。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情况应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第7)项“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工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10

被鉴定人:xx,出生于20xx年x月x日,住址:xx;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xx劳动鉴定委员会寄送的xx《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申请再次鉴定。理由如下:

1、xx

2、xx

3、xx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xx《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申请,盼依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xx

32、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案____人委托人辩护人(代理人),认为关于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人)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签名)

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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