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2024-07-25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通用9篇)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1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性别:_年龄: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代理人公司法人(签字、盖章):______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2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各领域, 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一、委托代理理论

最早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的罗斯 (Ross, 1973) 认为, 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 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詹森 (Jensen) 和麦克林 (Meckling, 1976) 的观点也很有代表性, 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委托其他人 (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 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简单来讲, “知情人”是代理者, “不知情人”是委托者。在日常活动中,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多种模式 (如表1) 。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任何有组织的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 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尽管组织活动各异, 但是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共性的。一是委托代理双方的重要特点: (1) 委托人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代理人的行为若受到限制就会降低执行效率, 行为就会变得僵化, 可能丧失许多的获利机会。 (2) 委托人有支付能力。委托人必须具备相当的经济基础, 能够确保在适当时间给予代理人适度的物质激励, 才能激发代理人的潜力和动力。 (3) 代理人有能力优势。代理人是委托人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挑选出来的, 因此比常人获得成功的几率更高。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特征: (1) 信息不对称性, 指代理人的行为和私有信息等难以被委托人观察和证实。 (2) 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 也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 (3) 契约的不完备性。由于契约不可能完全预测到事情发展的结果, 在履约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 因此契约不可能是完备的。

三、委托代理类问题

1. 委托代理问题的典型表现———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 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逆向选择现象是一个存在于交易合同签订前的信息问题。例如, 旧车市场的买卖交易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案例, 车子的质量信息只有卖家才掌握, 买家只能根据商品的平均质量讨价, 不得已所有的车都将以相同的价格出售, 这就使得一些质量好的车以低于实际价格出售而产生亏损, 因此这一部分卖家将退出交易市场, 旧车市场的平均质量降低, 买家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 汽车质量也进一步下降, 最终将导致高质量车被低质量车排挤在外。

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中很常见的一种现象, 解决逆向选择的具体措施: (1) 政府介入市场进行行政干预, 避免逆向选择的情况发生。 (2) 大多数耐用消费品附带保证书以向买者保证产品具有某些预期的质量, 即卖方承担了风险而不是买方。 (3) 利用产品的品牌效应不仅可以显示产品的质量, 而且可以在产品质量与预期不符时向消费者提供一种反馈的手段。 (5) 通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和品质承诺。 (6) 连锁经营有与品牌具有类似的作用, 如连锁酒店和连锁餐厅。 (7) 许可制度可以减少质量的不确定性。如医师许可证、律师许可证等。

2. 委托代理的典型表现———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 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市场经济中, 道德风险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它是指市场参与者针对自身的隐蔽信息而采取的理性反应。比如, 公共财产无人爱惜;买了医疗保险的人常常会多开不必要的药。

道德风险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后果相挂钩。具体措施: (1) 建立信任机制。信任机制是指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彼此掌握的、控制对方和克制自己的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信任机制的惩罚措施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 (2) 建立保险和抵押机制。大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分担风险也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 (3) 签订长期合同机制。大多长期合同有助于市场交易双方建立起较强的相互约束的机制。

四、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措施

委托代理双方不管采取何种模式, 双方都不能完全掌握彼此的信息, 只能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彼此能够接受的合同, 这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通过在市场中进行长期的多轮博弈, 委托人和代理人能够找到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决方法, 达到均衡 (如下图所示) 。

1. 实现双重激励, 物质激励适度, 注重精神激励

首先要建立以利益驱动和利益制衡为特征的激励机制。典型的激励机制包括:租金、劳动工资、目标产量承包。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代理人和委托人共享成果, 共担风险。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是有限度的, 当物质激励达到心理满足度时, 就不会继续努力, 而是维持现状。所以, 要正确衡量代理人的实际贡献, 按业绩表现给予合理、适度的物质奖励。当物质激励已满足心理满足度时,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 就应该转向精神激励。精神激励的作用是无限大的, 能够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热情, 挖掘其潜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激励措施。

2.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 建立信任机制

信任程度高, 则交易成本低, 经济效率高;信任程度低, 则交易成本高, 经济效率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代理双方要充分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 共享相关信息, 减少私人信息和不确定性信息, 严厉打击虚假信息, 这需要强化法律手段的作用, 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2) 规范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保证契约双方权利不受侵害, 同时加大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 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质量。 (3) 建立信任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 委托—代理信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委托代理合同的承诺, 或对市场规则的承认和遵守。二是敬业精神, 要强化这种文化精神。信任机制必须满足使收信者得到奖励, 而失信者得到惩罚。

3. 缩短代理链, 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提高代理效率

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拉长了委托与代理双方之间的距离, 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备性, 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扩大了利益分享的主体范围, 因此要缩短代理链, 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一是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等方式让代理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 使其目标与委托人目标尽量一致;二是建立明确的考核机制, 将代理人的业绩与行动挂钩, 提高代理效率。

摘要: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活动中, 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但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非对称性, 委托人目标和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 由此产生了很多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典型问题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在此提出了解决办法。最后在双方达成博弈均衡的基础上, 提出建议完善委托代理关系, 提高委托代理效率。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3483070.htm fr=ala0_1.

[2]王新爱.论中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及对策[J].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8, (3) :57-60.

[3]幸学俊.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探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12) :27-30.

[4]尹红.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分析[J].探求, 2004, (5) :48-50.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3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4

根据《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订立合同如下:

2、甲方所负责具体义务,以国家及我省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3、甲方应努力做好人事代理的有关服务工作,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管理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交付甲方相关管理费用,并在有关人事代理前付清;

3、如工作单位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变动材料。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2、3、

六、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5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2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甲方因与 诉甲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根据《律师法》及《 律师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代理事项与权限

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该案的法律事务。

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上述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乙方指定 律师作为代理人具体操办。如根据案情乙方确实需要转委托其他律师中介机构办理的,乙方须征得甲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代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办理上述案件的再审代理等法律事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纪律和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等行为;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

5、乙方需指派甲方选定的律师构成乙方的一项合同义务。

第四条 律师费用

甲方按商业险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扣减甲方商业险实际赔付金额的余额的2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不足一般代理的按一般代理费计算。依据本所已与贵司签订的总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甲、乙双方确认本案一般代理费一审为3500元,二审按一审金额的50%收取。律师费支付至下列帐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可以通过和解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进行代理工作,甲方在该案判决结案或者和解、调解协议签署后五日内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进行调解、和解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工作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与索赔

1、乙方消极履行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代理义务及约定,致使甲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退还已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2、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隐瞒实情的,有权终止代理。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

第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

任何因本协议的规定引发的纠纷,应先由协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杜福祥经济诈骗、甲方与黄伟借贷纠纷两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在甲方与 两案的一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写诉状、起诉、开庭、调解、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上诉等)。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律师完成代理诉讼活动。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按乙方律师要求的期限,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并保证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

四、诉讼中所需要向法院交付的费用及与案件相关的各种鉴定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本案实行风险代理。经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的为:

1.甲方先支付给乙方律师人民币五千元作为乙方承办律师的前期办案费用,该款项属乙方承办人为甲方代理所需之基本的文件打印、交通、住宿、餐饮、通讯费、诉讼费及与代理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在扣除该费用后,剩余款项计入代理费,即使败诉也不予退还)。该费用也包括甲方对乙方律师前期代理活动所付出劳动而实施的补偿。

2.代理费两万元实行胜诉(即为乙方通过和解、诉讼追回款项十五万元)为标准的风险代理收费制,如果不能达到十五万元,甲方按所该两案(通过和解、法院执行)追回款项的15%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代理费由乙方在收到该两案(通过和解、法院执行)所追回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如案件败诉,则甲方不必支付任何代理费给乙方。

六、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1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二条代理工作范围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

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2.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3.2.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四条 代理费用

4.1、根据《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

费标准等因素,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代理费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

4.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长春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c、翻译费、档案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d、为履行诉讼程序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a、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c、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

d、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包括:

a、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进行和解或调解;

c、提起上诉或反诉;

d、申请执行;

e、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f、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G、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权限

乙方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依据上述内容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b、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a、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通知及送达

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7.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7.3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7.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9.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于双方在如下日期签署于吉林省长春市

11.2本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解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作出解释,即本合同文本是在双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为任何一方格式样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终结包括: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XXXX律师事务所账户

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推行委托代理规范财务管理 篇7

鉴于上述情况, 朔城区经管办参照借鉴一些外地的先进经验, 紧密联系本地实际, 在原来集中管理的基础上, 完善委托代理。村级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乡级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主要内容为“六统一, 六不变”, 即:统一使用“农友”软件、统一账薄票据管理、统一报账程序、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审核监督标准、统一制度约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管理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经济收益权不变、债权债务权属不变。现在, 全区普遍实行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迈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朔城区共有15个乡镇办事处, 301个行政村, 其中在业务量较大的4个街道办事处、2个乡、1个镇实行了电算化, 涉及村数112个, 占全区总村数的38%。

1 把握五大环节

1.1 账户管理

全区各乡镇、办事处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各中心以村建账, 单独开户, 独立核算。村级不准多头开户, “中心”不准开设统一结算账户, 银行、信用社存款印鉴由乡村两级共同预留, 相互制约。印鉴不齐全, 任何人不得动用村级存款, 没有村委会印鉴谁也取不走一分钱, 有效地防止了账外账和挤占挪用村级资金现象的发生。

1.2 民主决策

每年的财务计划、预决算都要提请“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兴办企业、集体资产发包等重大经济活动, 要事先由“村民议事会”在听取广大村民意见和建议后, 再进行集体决策;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 由村委会拿出详细的预算计划, 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方可实施。

1.3 村级审核

这是落实民主理财的基础。各村根据自身业务量的大小, 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日活动, “村民议事会”不仅要听取财务活动的汇报, 而且要对每笔收支单据进行审核, 做到真实合理, 然后由“村民议事会”盖章。村委主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批, 再由村助理会计进行复核后分类汇总, 并填制“报告单”到“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记账。

1.4 乡级审核

经村级审核的票据报回“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后, 由“中心”负责人、审核员、总会计共同逐项进行审核, 做到“四章六有一不超”, 即:出据单位、经办人、村民议事会、审批人四章 (签字) 齐全;原始凭证内容完整, 要素齐全, 有日期、名称、单位、数量、用途;不超越财务开支程序,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对审核合格的票据加盖农村财务票据审核专用章后进行记账, 对不合理、超范围的开支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不准入账, 并加盖“复审拒报”印章, 作废存档;对村内“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票据报支时, 必须附有建设合同书, 否则, 不予报支。

1.5 民主监督

这是实行民主理财的有力保障。民主监督包括账前源头监督和账后公开监督2个方面。账前源头监督主要是在两级审核中, 分别由村民议事会、乡级“中心”进行监督, 以杜绝不合理账务入账。账后公开监督是指定期向村民详实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并反馈结果。

2 显著成效

几年来, 由于朔城区经管办坚定扎实推进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进一步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 使村级原来许多难题得到有效化解, 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使全区农村出现了管理逐步民主、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好局面。

2.1 理顺了农村经济账目促进村级财务的有序运作

过去, 有的村账款不符, 账实不符, 更换会计不交账, 出现错账不更正、多年呆账不处理的现象。自推行“委托代理制”后, 账簿设置齐全了, 账务处理及时有序, 不记账、断头账、包包账、账务混乱糊涂账的历史顽症得到彻底根除。与此同时还加强了现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先后清理超限额库存现金290万元, 有效地防止了村级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村级财务运作做到了准确及时、真实有序。

2.2 规范了财务手续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化

集体资金从根本上、源头上自始自终得到监督控制, 有效地遏制了村干部开支无计划、无约束, 有钱乱花、没钱赊着花现象的蔓延。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票据不合格、开支不合理的一律拒报, 仅下团堡乡就先后拒报不规范开支431.24万元, 有效地维护了集体利益, 堵塞了漏洞。

2.3 强化了约束机制促进农村干部的廉洁自律

实践中由于建立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做到了监督前移, 及时纠正和制止了一些不正之风, 促进了干部的廉洁自律, 从源头上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2.4 缓解了干群矛盾促进村务公开

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篇8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会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的基础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社员)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与乡镇设立的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并在在固定时间由各村派出报账员把与村财务运行相关的资料送到乡镇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记账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调研,试图探讨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运行状况以及给出一定的建议。

一、大竹县清水镇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概况

(一)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建立

清水镇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是该县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维护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达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大竹县清水镇从2011年开始正式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办法》。2012年,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开始正式运行,于2013年检查验收。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

在清水镇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代理辖区内村(社区)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同时,取消了村(社区)会计,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1名(由副主任担任),负责全村及各社的收入解缴及支出报账工作,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只设一名经办人员(各组长担任),负责该社向村上的收缴、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岗位为:主任1名,会计2名,出纳1名,该中心工作人员从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调配。

(三)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其具体工作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村级会计账务记帐工具,保证各村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也是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第二,进行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过去由各村各自保管的会计资料、村集体资金等现在统一交由代理记帐中心保管,村集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凭相关的手续到中心领取。4、编制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村委。为保证会计代理记帐中心运行状况的透明性、及时性、规范性,建立了相应的会计报告送报机制。5、指导村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制度是中心运转的第一部,但如果空有制度,处于执行主体之一的各村如果不了解制度如何运行,制度也只是一个空壳。为了让会计代理制度切实的运转起来,中心派出人员对村报账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他们能胜任报账员的工作。6、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财务制度和收支管理的各项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协助镇财政所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拨到各村(社区)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好财经制度及各项惠民政策。7、村级消赤减债工作,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在村委会或集体组织对农村进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产生了一定的村级债务,由于过去财务管理不规范,村级债务也是农村经济中的一大问题,争对这种状况,对村级赵武的管理也是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

二、村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在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前,清水镇与大竹县其他乡镇存在着财务状况较为混乱,票据、账目不规范等问题。在建立新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后,通过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软件,规范收支凭证,统一表格样式,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保修流程及授权审批制度等方法,改变了过去诸多混乱,不规范的状况。(二)切实确保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集体资产不会被相关人员随意挪用。在代理记帐中心为各个村开立了专门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规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居)委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改善了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和规范有效的运行,大竹县清水镇基本实现了阳光财务,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作私用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我们在对村民的访谈中也证实,村上的财务状况是公开的,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运行非常放心。这使得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增加。

三、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的村依然存在着账目不全、不实、不规范,没有台帐等问题。这使得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种隐患。(二)管理队伍不稳定,现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人员为7人,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工资由各部门发放,而这7人要承担14个村的财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人员也不够不稳定。(三)现在会计代理良好运转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清水镇各村的资金量不大,各个村产业较少,收入来源单一简单。如果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管理方式恐怕难以胜任。现在虽然有会计记帐,但没有规范的评估、审计等环节,并且人员数量太少,难以应对将来更为复杂、专业的会计工作。(四)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财务工作的计算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条件限制,中心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隔断,这导致了各村的财务状况有被泄露的危险,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心进行攻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争对中心人手较为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中心人员的稳定。二是争对部分村财务尚不规范的情况,继续规范代理服务,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三是争对网络完全存在的隐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条件可建立独立的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袁伟,委托代理开辟“三资”管理新径[J]财务与资产管理,2003(9)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9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一案,委

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的代理人。代

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

素的情况下,按时参加办理本案有关的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乙方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

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

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律师代

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承担。委托代理合同

六、(1)甲方委托事项:1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2)项中约定的代

理阶段终结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须知》,一式一

份,由乙保管。

十、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E—E—网址:网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被人打伤,司法鉴定说没事,该怎么做

2011-8-30 17:47

提问者: 张啊呀呸 | 浏览次数:721次

被人打伤了,报警,但是打人者一直不出现,于是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没事,连轻微伤都不算,但是我确实花了1000多元医药费了,该怎么办,警察会怎么处理??我自己是不是要上诉才能得到赔偿????!再问一下,人证方面是自己找,还是警察去找,因为怕惹事很多人都不愿意作证(被打的时候的确有很多人看到了)!希望专业人士回答,感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该法规定只要殴打他人就可以对行为人做出治安行政处罚,并不要求必须达到轻微伤,因此,你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报案后警方就会查找证人,寻找证据。

被人打伤,正在治疗期间,什么时候做司法鉴定合适?

2011-6-1 13:19

提问者: 1291430783 | 浏览次数:754次

我来帮他解答

2011-6-1 13:26

满意回答 要等你治疗结束以后

因为要看你的回复情况,是否照成伤残

如果是刑事诉讼的话,可以到公安部门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一般免费)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话,就要你自己去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公安部部门的鉴定机构也是可以的)鉴定了。但都是要付费的,不过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如果是刑事诉讼,可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父亲让人打伤,司法鉴定为轻伤害。肇事者家属利用权力之便,把凶手弄去做了精神病鉴定。

2012-3-2 15:46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1次

鉴定的结果为:有精神病史,处于恢复期。负刑事责任。其鉴定的依据是在五年前有病历在医院。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判缓刑?是否存在不公之处,如何反驳,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过几天开庭。请懂的好朋友们能详细解答一下,主要是想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打击其嚣张的气焰啊。

我来帮他解答

2012-3-2 16:08

满意回答 精神病要分是否丧失辨认能力的,既然他要是负刑事责任,那就排除了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可能,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犯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正常的情况下是按正常处罚,法院判刑会综合考虑他的社会危害性即手段,意图,实害等和他的认罪态度以及事后赔偿,但因为是轻伤再加上他出具了病史,可能法院在以上基础上会做出缓刑,最好是能有详实的证据证明他伪造(这个估计很难)或是指明其态度恶劣,毫无犯罪悔意,以及动机恶劣等来使法院采信达到你所期望的严惩的目的。

够不上轻微伤,就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你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侵权者是要承担的。关于证人警察也有义务了解案件情况,你也可以自己找证据证明你的损害,必要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类案件属于治安事件处理,由警署负责。

司法鉴定没有伤,说的是没有达到刑事标准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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