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4-08-22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通用10篇)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篇1

(2017年7月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复旦大学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第七条 作出处分决定以前一人有数种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开除学籍的以外,应当在数个处分中最高处分以上,酌情给予处分。

第八条 提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建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学生违反安全、公共秩序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由保卫处提出建议;

(二)学生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由外事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建议;

(三)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对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对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提出建议,但对全日制医学本专科生,由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对非全日制本科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建议。

确定主管部门有困难的,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参与提出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处分决定;参与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条 参与违纪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决定,但参与作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人员的回避,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前,应当收集学生违纪的证据,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见。

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后,应当由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定;需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校长签名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处分期满的,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见,提出解除处分建议,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校长签名和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学生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处分决定,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有关的部门和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公告决定书副本。

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主管部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书写、张贴、展示、散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书刊、光盘等材料,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和谣言,或者煽动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进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制度,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传播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干扰自然灾害防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干扰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救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内违禁保存危险品,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更改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或者侵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 阻碍学校进行安全管理,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传销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在校园内传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社会团体或者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煽动、教唆、策划、组织聚众斗殴,或者持械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校园秩序,或者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影片和其他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发生婚外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四十条 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风化,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四十一条 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悬挂、展示宣传品和标语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破坏、伪造安全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乱扔、乱丢、乱倒废弃物,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作息管理规定,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扰乱校园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宿舍、住宅、办公室、实验室,或者搜查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威胁、恐吓、骚扰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分;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盗窃、诈骗、抢夺、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盗窃、故意毁坏公共图书,价值不满三百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三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盗窃、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不满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二千元以上不满八千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八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不满八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八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本单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六十二条 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偷换、涂改答卷、考试成绩和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采用抢夺、盗窃等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论文或者研究报告中伪造、篡改数据、图片、文献的;

(二)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介绍他人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者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学生参加的学校相应课程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并不得补考。

第六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章 妨害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后逾期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条 在指定场所以外进行文艺体育活动,不听劝阻,或者擅自进行群众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出借、出售本人证件、互联网专用账号二次以上,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证件、互联网专用账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档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擅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供校园网外非授权用户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留宿他人或者在他人宿舍留宿,擅自调换宿舍、床位,或者将宿舍、床位出借、出租给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宿舍内饲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 擅自在校园内散发商业广告,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七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学校学术信息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干扰、破坏学生组织选举、推荐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七十九条 违反财务纪律,自收自支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十条 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过程中,或者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给予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依照非常时期的紧急令给予处分;紧急令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在对外交流活动中,违反接收学校规定,或者违反当地法律,受到处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委托培养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生、进修教师、来校交流学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养、培训、进修、交流,责令离校。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体会 篇2

我们的党是靠革命的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政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无数先辈为了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幸福,浴血奋战,前仆后继,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正是这种理想和信念的支撑,加上严密的组织和严明的纪律,才使我们的党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这是我们党的传统,也是我们党的优势,使我们保持永远正确、前进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共产党老一辈领导人的带领下,我们的国家经济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有了巨大的飞跃。往往在物资生活丰富、安逸的年代,更容易使人精神涣散,滋生腐败等问题。当前,我们党面临着各种深刻复杂的问题,出现了党的领导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等现象,这对我们的党构成了严峻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而加强纪律建设、从严治党是解决一系列问题的治本之策。

党的以来,在以为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实“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环环紧扣,群众满意度空前高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便是汲取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的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仔细阅读《条例》会发现,在我们工作的各方面,条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无处不在的纪律约束,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和生活纪律,并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不仅将原来的软约束变成了硬性要求,而且要求由抽象变成了具体,真正的实现了制度的规范、处分体系的更加完善;《条例》中的六项负面清单,内容详实,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我们党员干部禁止的行为范围进行了调整,不仅告诫党员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还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所以我们明白了底线,就懂得了自我约束,自我警示和反省,才能让自己使终站在正确的方向。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 篇3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作为学生的我们,应该用心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严于律己。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一名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同时,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学习《准则》和《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准则》和《条例》的颁布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两项法规都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要深入理解把握《准则》和《条例》的具体要求和精神实质。《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将对共产党员的标准转化为具体的纪律、处分和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原原本本地学,逐条逐句地学,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做到各项规定要求熟稔于心、了然于胸,全面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篇4

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11月30日,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会后我自己也通读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这里,我主要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 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党员学习纪律处分新条例心得体会 篇5

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改。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在对违反群众、工作、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新《条例》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了纪律保障,增写了相关的处分规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作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新《条例》的修订,增强我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篇6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是党中央再次向全党划出的新的纪律“红线”,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它既是一次全面从严治党的再部署、再动员,也是对全体党员的一次生动纪律教育。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贯彻,自觉把党的纪律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习惯在党的纪律约束下工作和生活。

纪律严明既是党的优良传统。新《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我们都必须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真正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往往是他们违纪违法的开始,都是从突破党的纪律开始的。他们当中,有的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有的纪律松弛、独断专行,有的庸懒无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他们对党的纪律毫无敬畏,把个人权威、个人利益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做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的要求,真正让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日常行为的习惯。在当前工作中,要以学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重申纪律规矩,抓好教育提醒,以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带头学习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率先垂范,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扛牢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执行党的纪律作为政治任务,抓在手上,放在心上,持续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并结合行业系统工作实际,着力查找和解决干部队伍中政治责任意识不强,服务发展理念不足、宗旨意识淡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以及“慵懒散慢虚”等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围绕中心工作知责、担责、履责、尽责,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在项目建设、规划评审、行政执法等方面坚决纠正政令不畅、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和贯彻落实“以案促改”、脱贫攻坚、秦岭生态环保和扫黑除恶等涉及建设领域存在的缺乏担当、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不组织、不参与“一桌餐”和“老板家宴”性质的吃请,主动拒绝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不踩纪律“红线”,不断增强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学习新贯彻新《条例》,还要同时抓好党章、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行政,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以案促改”工作,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筑牢“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通过学法知法,做到遵法守法,做到懂法纪、知敬畏、存戒惧、明底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自觉把党纪国法刻印在心,在思想上划出纪律“红线”,在行为上守住法律“底线”,做到在利益诱惑面前,耐得住清贫寂寞,守得住慎独慎微关口,自觉把学法律、守纪律、讲规矩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使其成为自己的日常行为习惯和行为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纪律约束,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自觉把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做一名“四讲四有”合格党员。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篇7

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是要通过学习,了解新《条例》的新要求、新规矩,深刻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理解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更加清楚知道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形势,不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做到为人有准则,办事有原则,生活有规则,持续保持共产党人的优秀本色。

二是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本次《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则中明确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将“四个意识”纳入其中。这是让全党形成一盘棋,发一个音,走一条路,维护党领导一切的权威的地位。三是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领导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篇8

2018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

近日,我反复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感受深刻,受益匪浅。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内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诞生之日起,对党的建设就十分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的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做保证,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不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全党只有纪律严明才能精神振奋朝气蓬勃斗志昂扬,向着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披荆斩棘乘风破浪无往而不胜。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每个党员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全体党员要刻苦认真,真正做到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而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积极向上不求名利追求卓越。在生活上甘于清贫,拼弃享受,不贪不占,管住自己嘴和手,管住自己的脑和腿,守住底线不碰高压线,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共产党员一身清白一尘不染的政治本色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018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

按照上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 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 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 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 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 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 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 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 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 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 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 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 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 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 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 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 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 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 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 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目的在于以身作则,全心全意做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 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 行。

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 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 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以农业发展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思 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 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 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 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

要自觉增强党 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 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 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 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 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 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 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 贡献力量。

党员学习2018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文3

近日,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7万余字的条例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同时把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

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加强党纪,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细节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条例把“负面清单”放在阳光下。长期以来,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涣散,“一杯茶水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有的甚至上班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对工作不负责,对群众不负责。更有一些干部牢骚太盛,整天怨天尤人,自己不努力工作,还对努力工作的人看不顺眼,发表一些有损党的名誉的言论,有的甚至“身在曹营心在汉”,人在办公室里坐着,心里想的满是自己的“生财之道”,以权谋私。此次《条例》的制定让那些工作松松垮垮,上官不紧,下官不忙,能拖则拖,工作不负责任、藐视党纪的干部再也没有“舒服日子”可以放肆。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把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党纪要求更加具体化,让领导干部再也无处遁寻“秘术”,把他们的作为圈进笼子,放到阳光下。

条例把纪律“底线”放在桌面上。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18年12月颁布实施,条例中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造成极个别情况下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这无疑让党员身份成为了不法者的“保护衣”。此次条例颁布,把纪律的“底线”放在了桌面上,删除了与刑法等重复内容,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做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员、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层次分明,同时列出5减轻3加重,从点滴上严抓严打,从小错抓起,不给任何不作为党员“投机取巧”的机会。

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篇9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

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我认为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以民为本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

根据局新提升职务局管干部党风党纪培训班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三份材料,通过学习,我对材料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对怎样更好地体现一名党员干部的规范行为有了新的理解,对如何将材料精神与今后的工作生活紧密地联系起来有了新的感悟。下面我就此次学习谈一些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一、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为原则,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具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等重要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条例》一是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十分具有针对性;二是明确指出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三是明确指出了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对《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理解

《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行政监督法》制定的一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法规,它以法规的高度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要求,为公务员认识到何谓依法行政,如何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行为范本,它是保障行政机关内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实现国家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对于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广泛形成公务员权为民所用,勤为民所积、利为民所谋健康权力观,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是中纪委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为行为主体而制定的。《规定》从十个方面阐明了严格禁止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对于保证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廉洁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三、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三份材料的一些体会

通过对以上三份材料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服务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随之产生的不良风气,如何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让党和群众放心满意,已成为每位党员干部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三份材料就是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指导,分别从党、政府、纪委三个层面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细致规范和明确规定,是十分具有指导性和警示性的行为规范和指南。因此要在此次学习活动开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和单位实际,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将其作为修身、明德、养性、治家的法宝。

一是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作为所行政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处处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同时认真执行上级各领导部门的要求,努力做到规范从政、廉洁从政,始终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做好全所干部职工的表率,以廉树威,以公生明,秉公办事,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自己成为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干部。

二是要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不但自己要主动接受包括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而且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意识,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环境。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使之制度化并加强督察和落实责任追究,促进单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三是健全事务公开制度。要不断完善《事务公开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规定对原材料采购、重大事项决定、重大支出、业务合同等与职工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广泛公示,使职工能够充分地发挥监督和参与作用,规范权力运行,保障职工权益。

四是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在全所范围内坚持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按照《在白蚁防治业务中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在药物原材料采购中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细则》等制度,做好在审批、采购、签订业务合同等敏感环节的监督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各环节滋生腐败的可能性。

我会继续强化对三份材料的学习,并将材料精神的贯彻有机融合到以后的日常工作中去,将之作为规范自身行为、完善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理论保证,切实为党、为人民做好自己的工作,履行应尽的义务,为建设“廉洁xx”献上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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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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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篇10

《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明确的行为底线。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文字虽少,但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好精神实质,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新修订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明确划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自律等六大纪律的底线,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对照标准,加强自律自警意识,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真正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对于《准则》规定不能入的“禁区”,不能触的“高压线”,决不能存在半点侥幸心理,否则必然受到党纪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断送前程,重则身败名裂、祸及家人。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对《准则》反复深入学习,把《准则》熟记于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将形成的理念运用于实践,知行合一,做一名真正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更要在学习贯彻《规定》和《准则》上下功夫。要对照新规定,严格纪律、从严治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形成对权力更密集、更有效的约束,注重抓早抓小,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执纪问责行为,当好企业健康发展的“忠诚卫士”。

连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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