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4-0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精选15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1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76号 【发布日期】1995-09-12 【生效日期】1995-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995年9月12日国税发[199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部署,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付和配合。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作与配合。按照目前征管范围的分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任务,工作会有所交叉。因此,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十分重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共同把专项检查工作做好。

三、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但应突出重点,着重检查个人工资表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承包、承租经营、财产租赁等项所得,以及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纳税扣缴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在中央和省一级电视台做广告的演职员的纳税情况和广告公司的扣缴情况。

四、要按统一的时间进度完成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原则上要集中在3个月内完成。大体可分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进行。上述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具体安排,但整个检查工作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

五、要严肃查处偷逃税案件。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偷逃税案件要及时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各地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

六、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0]079号)办理。

七、要认真做好总结和整改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加强征管的好做法、好经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于1996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 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 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服务营改增顺利实施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

货物劳务税、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地自查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点抽查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总结通报2016年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二)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温馨提示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检查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问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附件:

1. 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2. 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3. 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

4. 温馨提示模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3

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在9月16日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上关于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要组织人员抓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省食安委部署的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和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两项活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地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地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重点是5种高毒农药的查处情况;

(三)各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各地查处假冒“三品”及超范围使用“三品”标识的情况;

(五)各地对生产环节指导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地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地对中秋国庆和秋菜生产上市监管情况。

2.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文档、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工作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整治工作全面汇报,主要包括:整治机构成立及方案制定,监管责任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实地检查。检查蔬菜种植基地、农资经营企业、“三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单位。

(三)查阅文件。查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文档、记录和有关资料。

3.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各市(州)农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请各市(州)农业部门于10月20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處。10月下旬,省农委将抽取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督查。

4.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本次督导检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次督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意见。

联 系 人:李小松董广夏

联系电话:0431-88906017(传真)

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4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2005〕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自2004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但医疗废物,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非法回收利用或丢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污染了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常抓不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研究决定再次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条例)第十一条);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否执行了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条例》第八条);是否执行了相关培训制度(《条例》第九条)。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二、检查组织形式

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与卫生厅(局)联合自查,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地方自查:2005年12月-2006年1月

(二)国家抽查:2006年3月-4月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分别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按照《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要进行查处并通报。

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将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联系人: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张嘉陵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话:(010)66556255

传真:(010)66556252

电子邮件: zhang.jialing@sepa.gov.cn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件: yzshulichu@sohu.com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开展劳动纪律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5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决定自即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劳动纪律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小组

成立由公司领导、综合部、党支部组成的劳动纪律检查督导组,负责对全公司劳动纪律进行检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检查内容:

1、各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2、是否按公司通知要求,遵守会议、集体活动时间和要求,有无迟到和中途离开等现象;

3、各部门是否坚持请销假制度,是否有无故脱岗、旷工现象;

4、节假日值班期间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脱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是否有酒后上岗和班中饮酒现象;

5、是否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吃零食、嬉闹、玩游戏、看电影(电视)、听音乐、炒股、睡觉、打牌、干私活等现象;

6、施工场地领导干部到位情况,上岗是否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7、是否按时(每月10日前)、详实上报考勤;

8、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三、检查方式

采用现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电话询问等方式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对全公司劳动纪律进行检查。

四、劳动纪律管理职责

1、劳动纪律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公司劳动纪律进行检查。

2、各部门领导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劳动纪律的管理。

3、劳动纪律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分析劳动纪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处理意见。

五、考核

严明劳动纪律考核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部门和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考核。

1、上班(开会、集体活动等未按通知要求)迟到或早退的每次罚款100元。

2、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脱岗、旷工每次罚款100元。

3、节假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坚守岗位,迟到、早退、脱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每次罚款200元。

4、施工场地工作管理人员未到位到位的,擅离职守的,上岗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的,每次罚款200元,由此造成后果的经追究分析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5、上班饮酒和酒后上班的,每次罚款200元。

6、上班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每次罚款50元。

7、以上考核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六、要求

1、劳动纪律是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公司各级领导及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要带头遵守劳动纪律并严格管理,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本部门员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

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6

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进一步巩固评建成果,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近期学校将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12月3日~7日。

二、检查范围

全校各实验室

三、检查人员

校委会成员、实验工作人员。

四、检查方式

检查组根据实验教学进程表和实验教学大纲随机现场听课检查,现场查阅有关资料。

五、检查内容

1.检查实验教学实施过程。包括:

1)实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2)实验条件准备情况;

3)实验运行情况。

2.检查实验教学档案整理归档情况。重点检查:

1)学生实验记录;

2)实验开出记录;

3)学生实验报告;

4)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使用记录;

5)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六、检查要求

1.要高度重视本次实验教学专项检查工作,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认真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检查方案,积极配合本次实验教学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听取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实验教学状况和实验教学档案整理归档情况,确保实验教学环节的正常进行;

2.各实验室要做好近三年实验教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使之处于待查状态;

3.教务处将对本次实验教学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七、检查日程

根据实验进程表安排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和平镇中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7

通知说,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食品。

通知要求, 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特殊规定, 是否存在严禁标注的相关信息等;是否依规标注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是否标明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是否存在夸大宣传, 违法标注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

通知还要求,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8

签发人: 各区队: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工作,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打好基础,防止重大机电事故发生,根据矿领导指示,机电科计划于本年度每月份20日对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超前防范”,杜绝重大机电事故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导致长时间停产事故的发生,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煤矿产量完成打好结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煤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机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赵海军

副组长:张东东、李奇、冯伟、孙景才

成 员:机电科全体职员及煤矿各区队机电主要负责人,各区队机电包机人

机电专项检查组负责全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的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工作。

针对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要求,相应成立以机电科负责人为分组组长,机电队长或机电技术员为副组长,1名电工,1名机

修工参加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对所属区队机电设备完好状况、运行情况、保护整定、设备润滑、现场管理及机电内业等进行全面检查。分组情况如下:(1)综 采 组

组 长:乔 宇

副组长:董军、孟祥军

成 员:李国庆 综采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6人

(2)掘 进 组

组 长:呼豹、燕建平

副组长:王伟

成 员:温志田 掘进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5人

(3)机电运输组

组 长:白利杰

副组长:刘 洋

成 员:杨继洲、李国华机运队电工、机修工 共6人

三、时间安排

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决定于本年度每月份20日对各区队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并对检查问题进行罚款或教育。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电专项检查组在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的统一安排下对各区队进行检查。各区队要高度重视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发动、安排部署迎检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机电专项检查组要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坚持标准,确保机电专项检查公平、公正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小组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区队及个人,将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煤矿机电管理处罚条例

机电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9

海拉尔区各用能企业: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计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煤矿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等部分行业(含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高耗能企业,盟市控制的重点耗能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用能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要求,针对检查的有关项目开展自查工作,并填报《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随报告一起上报,质监局盖章,交企业1份留存)、《企业计量管理情况自查表》。自查企业要在8月8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海拉尔区质监局综合办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电子版发到邮箱yym19830425@126.com)。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管理情况及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8月10日至8月25日,海拉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企业、旗市区局的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等部分行业 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全区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抓质量、保安全、强质检、促发展”为主线,以深入开展包括辖区内煤矿、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为抓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全面自查,盟市跟踪检查,自治区重点抽查的原则,达到防范煤矿等部分行业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全面推动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内蒙古)建设提供基础信息,为实现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高耗能企业全部列入检查范围。盟市控制的重点耗能企业涉及煤矿、石油化工、冶金、化工的也列入检查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

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数,已配备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等。

(二)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

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申请了强制检定,是否有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情况。其他计量器具是否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执行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当地计量检定机构能够完成检定所占的比例。

(三)计量器具的管理情况

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报废、更新制度和自查制度。

三、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相结合,以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自治区局将抽调相关行业的专家,按照10-15%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具体要求

(一)《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由各盟市局根据情况自行印刷,内容可以增加。企业计量管理情况自查表中,出现不符合规定项时,要在自查不符合项栏说明情况。企业名单有与当地企业不符合的情况,请及时与计量处沟通,以便调整。

(二)加强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等部分行业在用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直接关系到煤矿等部分行业的安全生产,是防范煤矿等部分行业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计量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煤矿等部分行业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三)通过此次检查,各地要帮助企业查找在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监管对策,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依法检定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和更新制度,以及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各地要督促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此次检查中,要加大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计量法制意识,督促企业不断进行自我规范。在此基础上,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别对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要进行重点监督,督促企业确保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处于受控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11

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14]21号)精神,山东省将从2015年开始对省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进行审核式评估。为切实做好自评自建的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决定对各学院教学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4年12月22日—26日。

二、检查内容

(一)毕业实习

1.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2.指导教师配备及指导学生数。

3.实习单位分布(校内、校外及实习单位类型、分布情况)。4.学院实习安排、实习总结及实习报告资料存档情况。5.随机抽取毕业实习报告,查阅完成质量及指导教师指导、批阅情况。

(二)毕业设计(论文)1.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2.指导教师配备及指导学生数。3.选题及课题分配情况。4.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安排、答辩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存档情况。毕业设计(论文)应至少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开题报告以及相关附件材料等。

5.随机抽取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查阅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质量及教师指导、批阅情况。

(三)课程设计

1.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2.指导教师配备及指导学生数。

3.课程设计场所及实验设备、场地、参考资料等是否满足教学要求。

4.课程设计大纲、指导书以及课程设计任务书(报告)等资料存档情况。课程设计任务书(报告)应包括题目、设计原始资料、解决问题及工作量、设计附件、开始及结束日期、指导教师与系主任签字等内容。课程设计任务书除采用学校统一格式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5.随机抽取学生课程设计档案,查阅学生完成质量及教师指导、批阅情况。

(四)实习

1.实习方面的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2.校内外实习场所是否完全满足学生实习。

3.实习仪器、设备是否充足以及管理、维修、更新等情况。4.指导教师(校外兼职指导教师)配备及指导学生数。5.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6.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报告等资料存档情况。报告要用学校(或学院)统一规定的报告纸,报告上要注明课程名称、班级、姓名、指导教师、日期等相关内容。报告要用红色笔批改,要求有评语。

7.随机抽取学生实习报告,查阅指导教师批阅及完成质量情况。

(五)实验

1.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2.实验室、实验设备是否完全满足学生实验。3.实验室管理、开放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4.实验指导教师配备情况。

5.随机抽取实验日志、学生实验报告等,查阅实验指导记录、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情况等。

(六)试卷

1.试卷装订及存档情况。试卷存档材料包括试卷册和附属材料册,试卷册包括课程考核试题和学生试卷,附属材料册包括每门课程的学生成绩单、考试试卷成绩分析表、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2.随机抽取课程试卷,查阅试卷装订材料是否齐全、教师评阅是否规范、试卷分析情况等。请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做好学校专项检查工作组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联系电话:86057072。

教 务 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12

关于开展学生仪容仪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级部、各班级:

为推动规范管理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在保持内在美的同时也注重外在美,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长乐侨中中学生一日常规》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对我校学生仪容仪表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班遵照执行。

一、长乐侨中学生仪容仪表规定

1、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1)衣着要整洁,不穿奇装异服以及不符合学生身份的服饰;不穿拖鞋、背心、裤衩等进入校园;不盲目追求名贵服饰;女生不穿高跟鞋、破跟鞋,不穿过分暴露衣着;

(2)男女生均不得佩戴耳饰(耳钉、耳环)、项链、戒指、手镯、手链等饰物。不戴护身符、不染、不装饰指甲,不留长指甲,不在身上画图案;

2、发型要符合中学生身份,自然简洁,显示青年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

(1)学生一律不允许烫发、染发、打发胶等;

(2)男同学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不得染发、烫发,不理碎发,做到前不扫眉、旁不遮耳、后不过颈,不留怪发型;

(3)女同学头发要求不触碰衣领(艺术生除外),前额流海不过眉,不涂脂抹粉,不画眉毛,不画眼圈,不抹口红,不得涂指甲油,不得扎马尾辫、烫发、染发,不理碎发,不梳怪发型;

二、违规处理办法

1、学生违规处理办法

(1)第一次由班主任、年段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年段公告栏通告批评;

(2)第二次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3)第三次屡教不改者,全校通报批评,该生操行等级不合格,如其本人还有其他处分,即行劝退;

(4)在仪容仪表检查和处理过程中拒不认错、顶撞检查人员甚至恶意报复的,将数错并罚,从重处理。

2、班级违规处理办法

(1)每学期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累计达10人次的班级,由政教处、团委会、级部提出批评,并纳入班级量化管理酌情扣分;

(2)每学期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累计达15人次的班级,取消该班当年评选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资格,并纳入班级量化管理酌情扣分;

(3)每学期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累计达20人次及以上的班级,取消该班集体及学生个人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资格,并纳入班级量化管理酌情扣分。

三、实施方式及时间1、02月20日(周一)班会课各班组织专题班会,学习通知精神。02月20日至02月26日年段领导各班建立长效机制,坚持自查自纠。

2、02月27日起,政教处、团委会将会同纪检部进行不定期检查。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全体同学努力培养自己高层次的审美情趣,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拒绝庸俗与低级趣味,把全部精力集中到学业上来,集中到火热的集体生活中来,真正实现为自己的升学预备和人类奠基的目标。

特此通知

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13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规定的业务范围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境内、外转让备案资料不同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14

鲁建质监字〔2010〕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处、办):

为了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措施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促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升质量意识、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质量行为,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决定开展一次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现将检查方案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程建设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深入开展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迅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为百姓建“放心房、安全房”。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

(四)《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

(五)《山东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地落实鲁建发〔2010〕14号文件精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落实专项治理措施的情况;

(二)检查各地落实鲁建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以及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情况。

四、检查范围

(一)2010年6月18日以后新开工的住宅工程2项(市、县各1项),主要检查落实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情况;

(二)省检查期间正在组织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2项(市、县各1项),主要检查实施分户验收的情况;

(三)每个市地抽查住宅工程中应包括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

五、检查方式

(一)检查组先听取各地的情况汇报,再按照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项目;

(二)现场抽查受检工程项目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相关资料,按照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检查表》和附件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核查;

(三)与检查市地座谈交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检查结束后,各组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于12月30日前和检查表一起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检查分组

本次检查分为8个检查组,每组3~4人,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一组:

组长:罗云岭(省建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爽(省质监总站副站长)

王晓波(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总工)

岳成山(莱芜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副站长)

负责:济南市、聊城市

第二组:

组长:高建忠(省建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祁中华(省安监站总工程师)

王鹏(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科长)

邓远明(青岛市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负责:烟台市、威海市

第三组:

组长:宋锡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

副组长:程怀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副处长)

孔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科长)

徐长波(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东营市、滨州市

第四组:

组长:王晓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副组长:娄保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

张鲁钢(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杨英军(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济宁市、菏泽市

第五组:

组长:张广奎(省建管局质量安全与保障处处长)

副组长:李伟(省建管局质量安全与保障处副处长)

郭忠选(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王志强(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泰安市、莱芜市、枣庄市

第六组:

组长:王金玉(省质监总站站长)

嵇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科长)

崔琦(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工)

负责:青岛市、潍坊市

第七组:

组长:巩崇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江军学(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调研员)

苏宝华(女)(山东新昌隆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副总)

赵洪伟(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日照市、临沂市

第八组:

组长:刘玉涛(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调研员)

于云勋(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总工)

李心军(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

负责:淄博市、德州市

七、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自12月22日开始。22日上午,专家在济南集中培训,下午各组出发。计划5天时间完成。

车辆由各组组长解决,具体到达时间由各组直接通知受检地区。

八、检查要求

(一)各市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配合好此次检查,主动与检查组联系,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检查组应严格执法,统一标准尺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受检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提出的整改时间内完成整改。

(四)各检查组成员要严格检查纪律,认真执行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五)专家集中地点:省建管局对面上好人家商务宾馆。

时间:12月21日下午报到,22日上午局七楼会议室培训。

联系人:省质监总站 嵇飙 0531-861953

52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检查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表

3、整改通知单

附件1、2、3下载.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15

沪食药监食安〔2011〕467号

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各区县总工会、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

为加强高温季节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迎接第十四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在上海顺利召开,结合本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总工会共同组建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谢敏强、侯继军;

组员:顾振华、宋震、沈伟涛、陈美琴、高越、邱从乾、王振兴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各区县食药监管分局与区总工会共同组建区县企事业职工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实施“四个全面”(即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宣传、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大力开展监督检查,提高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落实防控食物中毒关键措施,消除集体食物中毒隐患,为第十四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在本市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落实“四个全面”):6月20日-6月30日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7月1日-7月29日

第三阶段(市级抽查及表彰):8月1日-8月31日

四、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本市学校食堂除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四个全面”;监督检查以辖区内社会影响面较广、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单位为重点,其中对就餐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大型职工食堂、提供病号餐的医院食堂以及大型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食品原料管理。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肉品、豆制品、食用油脂、调味品的采购;是否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的要求,做好食用油使用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猪肉、无证豆制品等。

2、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集体食堂有无“亚硝酸盐”。发现有的,劝阻其停止使用。确需要使用的,一定要督促其严格保管和使用。

3、食品加工过程管理。膳食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规范,是否落实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等食物中毒防控措施,食品留样制度是否落实等。

五、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四个全面”

1、全面组织培训与食品安全宣传。各区县要全面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围绕食堂食品进货验收、生产加工及餐具消毒等关键控制环节,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关键措施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防控控制食物中毒宣传册、专项整治公告及宣传画。

2、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结合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要求,对企事业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1)。组织集体食堂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职工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

3、全面组织食堂自查自纠。各企事业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按《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见附件2)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所在地食药监部门。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监督抽查。各区县分局会同区县总工会组织对辖区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根据相应单位类别的《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要求。对辖区内社会影响面较广、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单位应进行重点监督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对就餐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大型职工食堂、提供病号餐的医院食堂以及大型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

2、指导整改。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其整改和追踪复查;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3、系统内自查。各局(产业)工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一起,自行组织对本系统内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高温季节要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开展市级抽查和表彰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牵头,邀请部分局(产业)工会和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会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抽查。

2、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抽查,特别要针对在区县检查阶段反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3、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市总工会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4、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区县局各项工作要求完成情况、抽查情况、信息上报情况及部门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表彰。

六、信息上报与总结

(一)时间节点

8月12日前,各区县工作小组上报检查总结和检查汇总表(附件3、4)并以邮件方式报市食监所吴彬。

8月31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全市总结工作。

(二)联系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陆威达,luweida@smda.gov.cn,63356160;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吴彬,wubin@smda.gov.cn,61675453;

市总工会保障部:刘培顺,liups@shzgh.org,63211939*3075;

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王振兴,shhqxh@126.com,65127884。

附件1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样张)

附件2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表

附件3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汇总表

附件4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重违法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样张)

为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地沟油集中整治行动要求,现将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告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自觉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进行立即整改。

二、建立健全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绝不采购、经营、使用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调味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要求,不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落实餐具洗清消毒,不使用不合格餐具;绝不使用回收食品及食品原料。

四、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要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不以制假、伪造、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膳食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烧熟煮透。

六、在生产加工区域设置、从业人员操作、工用具及容器使用、食品存放等环节要坚决杜绝生熟交叉污染的现象。特别是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标记。

七、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时要保证冷库、冰箱、加热保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八、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区域、工用具及容器的各项消毒措施,保证热力消毒温度和时间、化学消毒浓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九、食堂应当做到“以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尽量不供应隔餐食品。

十、禁止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供应生拌菜、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对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控制加工工艺,确保食用安全。如:刀豆、扁豆要“先过水,再煸炒”,达到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鲐鱼等“青皮红肉鱼”,加工前要仔细检查新鲜程度,不新鲜的不得加工食用。

十一、食堂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状况晨检制度。

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告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一篇:《金钱的魔力》改写作文下一篇:我的音乐梦作文7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