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社会实践报告

2024-05-20

法律系社会实践报告(精选8篇)

法律系社会实践报告 篇1

实习时间:2007年10月22日—2007年11月20日

实习地点: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院

根据博州电大的教学安排,我于2007年10月至11月,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法律实践活动。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指导老师致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按照博州电大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的要求,我到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时间从2011年1月15日,在实习期间我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在实习中使我开阔了视野,并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我的努力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加了多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亲身经历了真实准确的司法程序,细致地了解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了解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实习期间,我还跟随干警捉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讨犯罪的心理、动机,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工作。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

法律其实是一门很高深的科学,它几乎一直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历程。如对于我国最重要的实体法《刑法》。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刑法是国家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是打击违法犯罪最奇效的工具。再往深处说,可能就之知不深。在我实习中我接触到很多鲜活的案件,强化了我对刑法 1的更深刻理解,我认为这是我在其他任何地方都学不到的知识。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在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体,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时间与平时实践关系,以实习实践为主要的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学人才。

有一个案件,在2010年8月一个炎热的夏天,张某穿着一身黑色休闲运动服,脚穿一双白运动鞋,带着一付黑墨镜。在一家金里来金银珠宝店门前走来走去,偷窥很久很久了,当认为有机可趁,就在此日的一个中午2点时,他便用早已用最价廉的钱从其它店里购买了几条假项链和珠宝店柜中成列的真项链,然后到了这家金里来银珠宝店,他走到珠宝柜台前要求工作人员拿出两条金项链挑选,然后他趁在店工作人员招呼其他顾客未注意之际,悄悄地将预先装在口袋中的两条假项链偷偷与真项链进行调换后,便说店员说:这不太合意招呼工作人员收回,便想便起身要走,这时店员见这人神色很慌张,眼神很不正常的样子,就觉有问题,这时便对他说请等一下,此时的张某急急忙忙地向外前走,店员看此情况很异常,忙喊抓住这人“他是贼:!张某见事情败露,也无可奈何的,就急忙想逃穿,于是同时就被群众和店内的保安人员擒获。使张某的阴谋没有得逞。使得金里来金银珠宝店的货物没得到损失。

为此,对张某的这种行为,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一种是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对于张某的犯罪形态也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有人认为是犯罪既遂,有人问我的意见时;我一时也慌了。在电大学习刑法分则时觉得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很大的差异,怎么

一结合具体案例好象都象,一下子拿不准,我觉得自己学得其实是多么肤浅,最后资深得检察官统一了大家的分歧,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犯罪形态为既遂。盗窃罪的最典型特征是“秘密盗窃”,在窃取过程中会伴随很多方式。如“调包”以假换真等。诈骗罪的最典型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该案张某虽然在手段上有骗的表现,真实的表现形式还是趁被害人不注意,偷偷窃取财物,张某的犯罪形态,很显然张某构成盗窃既遂,盗窃罪的既遂通说为“控制说”只要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就是既遂。此案中张某已经秘密窃取的财物装入口袋为自己控制,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控制范围,先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对于其将偷窃的财物投掷向珠宝店工作人员只是反还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既遂形态,该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对于这位经验丰富的警察官分析我大为佩服,我发现理论和实践还有很远一段距离的。

在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工作中,我深深感觉到所学的知识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为我走向社会起到了桥梁作用,也是我人生的一点重要经历。

通过法律实践活动和实习,使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法律实践和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

法律系社会实践报告 篇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高职法律院系大都进行了课程体系改革, 加大了实践教学的力度,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整体上说, 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为了强化高职法律的实践教学, 我们试图通过对学生与实践教学基地人员发放问卷、召开座谈等方式, 为构建科学、规范、系统的高职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提供可靠的一手材料。

一、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现状的调研

为了取得一手材料, 我们面向不同的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座谈、电话或邮件沟通等形式进行调查。

(一) 对2007、2008级学生的问卷调查

问卷设计了15题,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案有 (可以多选) :

法律专业学生是否应该参与实践教学:98%的学生选择是, 2%的学生选择否;

最喜欢、收益最大的教学形式:48%的学生选择边讲边练, 43%的学生选择实际操作, 19%的学生选择课堂讲授;

最喜欢收益最大的实践教学形式:48%的学生选择校外全真实训, 43%的学生选择校内仿真实训, 14%的学生选择课内实训;

实践教学环节锻炼了哪些方面能力:66%的学生选择实际操作能力, 24%的学生选择与人协作能力, 10%的学生选择创新能力;

实践教学环节能否加深理论理解、培养实践操作能力:94%的学生选择能, 6%的学生选择否;

实践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30%的学生认为好, 43%的学生认为较好, 27%的学生认为一般;

对我校指导教师的评价:51%的学生认为好, 41%的学生认为较好, 8%的学生认为一般;

我校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效果:45%的学生认为好, 41%的学生认为较好, 14%的学生认为一般;

对我校实践教学环节的总体评价:46%的学生认为好, 48%的学生认为较好, 6%的学生认为一般。

(二) 对2006级学生的调查

2009年5月3日———5日, 5月21日———24日, 我院4位教师到我校在唐山建立的校外实训基地———路南法院、丰南法院、迁西法院、乐亭检察院、遵化检察院、方圆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调研期间, 我们设计了“2006级毕业生用人单位需求与高职教育教学定位调查问卷”。

面向学生, 我们从课程课时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环节、人才质量四个方面设计了12个题目, 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案有:

理论学习与职业能力培训的课时分配:79%的学生选择4+2, 即4学期理论、2学期实践, 或是每学期都有实训;

教学内容贴近工作岗位需求的程度:51%的学生选择基本够用, 49%的学生选择需要更新, 并建议增加新案例和热点问题, 如拆迁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教师传授职业技能和职业经验程度:71%的学生认为还好, 29%的学生认为有些教师缺少职业经验;

教学过程的职业特色:68%的学生认为很鲜明, 32%的学生认为不明显;

教学环节的改革成效:96%的学生认为需要继续改革;

是否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91%的学生认为需要;

毕业生受用人单位欢迎的程度:87%的人认为一般, 希望学校对准就业目标, 多拿与法律相关的证书, 有针对性的加强就业指导。

(三) 用人单位情况反馈

在走访唐山实训基地的过程中, 针对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 我们设计了“用人单位最看重学生的七项素质及评价表”“用人单位对我校的实习学生满意度的调查表”, 就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课程设置等问题与有关领导交换了意见, 调查用人单位最看重学生的七项素质及评价: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良好81%, 一般29%;

专业技能强:强35.5%, 一般31.5%, 差33%;

能较快适应工作:好28%, 一般62%, 差10%;

有专业优势有特色:有59%, 一般32%, 没有9%;

通用技能强:强45%, 一般47%, 差8%;

心理健康:健康55%, 一般36%, 差9%;

具有团队精神:具有41%, 一般37%, 差。

我们还召集了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及对学生实习学生评价的座谈会, 用人单位最看重学生的素质, 依次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强、有专业优势有特色、能较快适应工作、心理健康、具有团队精神、通用技能强。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包括两部分一是看重专业技能, 专业优势, 能用好用;二是非专业因素, 职业道德, 通用技能和可塑性。

(四) 其他高职法律院系的调研

现阶段我国高职法律院系不多, 我们很重视横向交流。在交流中我们发现, 有的院系的实践教学仅仅停留在人才培养计划中;有的院系的实践教学的课时分配、时间安排等没有反映在人才培养计划中;有的院系没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保障措施, 如实践教学基地仅仅限于校内的模拟法庭, 实训课程仅局限于诉讼法;有的院系的校外实训也由校内教师指导, 兼课和兼职教师比例太小;有的院系与实践教学基地联系少, 交流不畅;更有甚者, 有些学生把校外实训看成一种形式, 到实习单位报个到就走人, 结束时再去盖章写鉴定, 实习单位碍于情面、为学生的前途考虑, 也就顺水推舟了;也有实习单位怕学生干不好工作, 只是让他们打打杂, 或是做些边缘工作, 等等, 不一而足。所有这一切都反映出现阶段的实践教学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现状的分析

众所周知, 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从成人高校或者中专转化而来, 在筹办之初, 对高等职业教育懵懵懂懂, 基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尤其的法律高职面临的难题更多, 院校定位的转型绝非改个名字, 或者设立几个看似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系部, 开设几门貌似训练职业技能的课程就了事, 而是一项可能迂回曲折、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 需要长时期、全方位的投入。就国内国外高职教育的实践来看, 绝大多数集中于面向企业基层的技术型工人, 对于已经成熟的法律教育是精英教育, 培养法律科研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样的现状, 法律高职教育如何定位、如何使技能培养与行业需求对接等问题, 大家都在思考、探索。至今, 与其他技术职业学院相比, 法律高职在实践教学、技能训练、精品课的申报等诸多方面都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可贵的是我们一直在坚持, 也有了一点成效。通过以上的调查, 我们认为:

(一) 收效

1. 法学实践教学理念有了一定的提升和更新。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从整体上更加注重法学知识的传授、法律规范的解释, 而对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还不够重视。目前, 加强实践教学, 培养学生分析法律关系和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及法律实务能力已为大多数法学专业所接受。一些法律院校以及法律专业都比较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编制了实习计划、大纲等文件。除此以外, 还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演练等提高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认知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2. 实践教学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经过长期努力, 各高职法律院系法律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基本能够做到以讲授为主的知识传授, 以程序锻炼为主的模拟法庭,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课程, 以增强感性认识为主的法律见习, 以融合知识、增强解决问题能力为主的实习以及专题辩论和毕业论文等等。许多高校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实践教学基地, 并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 以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二) 对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反思

从整体上来说, 现阶段,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实践课程的设置与行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致使学生的职业技能没有真正得到训练。

调查中, 95%以上的学生实习学生认为学生实习是必要的和必须的。体会是通过学生实习真正实现了从平面学习到立体学习的转化, 知道了以往所学知识有什么用和该如何用;知道了自己所学专业在社会的正确定位;知道了还有哪些知识掌握的不够, 哪些有用的知识该学没学, 那些技术在学习时是需要强化的, 哪些知识在实际中用的少而学校又耗时太多;更清楚了自己哪些素质有所欠缺。建议课程设置应加大和细化那些实际工作中用地多用处大的课程, 普遍认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高, 而学校的学习安排没有完全适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综合素质还有差距。如司法助理专业的学生认为速录水平不能达到书记员要求, 不能从容上岗, 应当在校进行强化训练;以及档案管理用处很大应增加培训;立案程序、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应当在教学中体现等。

从座谈、访谈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顶岗学生的专业技能评价不是很高, 学生的上手能力也不是很强, 有些学生甚至无法真正顶岗。用人单位也明确指出有些在校训练没有达到实战水平, 需强化训练。

2. 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目前, 设有法律专业的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对学生的实训方面, 仅限于在某个教学环节安排一两次模拟法庭, 关于实践教学, 既没有构建体系, 甚至连框架都没有, 更不用说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或是实践教学基地仅仅流于形式, 利用率非常低。

(1) 实践教学条件不够完善。校内实训设施、设备与高职教学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校外实训基地不健全, 往往是学校求助于行业, 而不是联合办学, 学院很难给企业提供帮助。普遍情况是行业采用不够, 校企结合还只是在教育部门喊得比较响。实训内容不能结合市场需要。由于校方领导不够重视或经费不足或经验不足, 不能设计出符合市场需要的实训方案, 或是即使有了较好方案但难以实施, 使实训成了一种形式。

(2) 师资队伍问题。由于许多高职院系由中等职业院校或成人高校转化而来, 存在学历偏低、双师型教师偏少的问题。有些教师虽然重视实践教学, 但苦于自己实践经验的缺乏而没有能力组织专业实践教学, 许多专业课教师没有参加过专业实践, 所以出现了重视实践却远离实践的矛盾。另一方面, 高职教育的迅速发展导致一些高职院系教师严重不足, 专业教师没有时间参与社会实践, 而学院在这一问题上没有足够的重视, 没有鼓励政策, 教师很少自觉到与专业相关的生产一线增加实践能力, 特别是年轻教师参与实践的机会与动力更少, 自身就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至于从行业一线聘请兼课、兼职教师, 仅限于名单的传递, 由于自身工作的压力、院系的重视程度或待遇问题, 他们很少能真正参与到教学中。

三、我们的建议

(一) 应该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该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 即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哲学基础、以知识主义理论为教育学基础、以建构主义为教学论基础、以情景认知理论为心理学基础, 使之有足够的养分。实践教学体系既要包括静态的教学模块, 也要包括动态的教学环节;既要包括校内实践, 也要包括校外实践;既包括体系自身的构建, 也包括体系的保障;既要关注学生, 也要关注教师。这些方面丝丝相扣, 不可偏废某一方面, 不能忽视细节。

(二) 以实践为导向, 积极进行课程体系改革

在调查中, 多数学生认为, 有些课程在实践中根本用不到, 没有必要花费心思去学。这一方面由于实习时间短、没有机会全面接触所有的法律业务, 也可能由于我们现在的课程设置确实不合理所致。比如, 像证据法, 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听说因为选课的人少, 没有开此课。这对学法律的学生而言, 是个不小的损失。学生在法院、检察院的实习过程中, 多是做文字工作, 打字 (速录) 显得尤其重要。这方面在学校的强化力度远远不够。对于民法、刑法等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 学生认为应该讲得更细。

(三) 实训基地的建设应该规范化、制度化

实训基地, 尤其是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 规范化、制度化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学校与用人单位必须保持畅通的联系。教师熟悉一线环境, 使学生在校学习中能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做到学习有的放矢。

教师指导要形成制度。要选拔优秀带队老师, 全程跟踪指导。带队老师实行目标管理, 负责与用人单位的沟通, 学生知识的查漏补缺, 疏导学生心理, 通过对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为课程设置提供第一手资料。

顶岗学生要规范。教育学生要按正式员工的标准严格要求, 赢得用人单位的认可, 实习不能流于形式, 杜绝学生脱岗离岗现象。

摘要:法律高职实践教学被越来越重视, 但还存在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缺点, 存在与用人单位需求脱钩的问题。为此, 需要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需要在课程体系上动手术, 需要规范实训基地。

城管法律角色研究报告 篇3

引言:庞杂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城市管理部门是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随之发展的社会管理部门。从诞生之日至今,我国城管部门已经走过15年的探索路程。自2000年9月6日,四川省眉山县的几名城管人员上街“执法”,将一名小贩甩下货车身亡一案后,“城管执法”在之后崔英杰杀死北京城管案、“夏俊峰刺城管致2死1重伤”案等事件中,屡次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城管在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管理部门的背后,不仅是城市秩序建构中不同利益的博弈,或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拉锯战,更是各项制度落实过程中与社会实际摩擦碰撞在城市管理方面的集中体现。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城市管理部门绝大部分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实际落实制度与政策的,在一线直接接触公民或社会的基层管理工作。被称为“城管”的城市管理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处于政府系统中金字塔的最底端。他们地位低、职权小,只能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命令,游走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夹缝之间。詹姆斯·威尔逊指出,“要了解一个政府官僚机构,就必须理解它的第一线职员如何学会工作。”①因此,本调研将城管的定位作为研究的突破口,由此典型探讨和分析我国基层执法实际运作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方法与路径

本次调研以法律视角为主线,以与城市管理密不可分的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为补充,探索城管在法律和实际中的定位。以法律为主要视角,不仅基于公共管理中自身存在的法律规范手段和法律调整方式,还是出于我国不断强调行政法制化的关注和思考。城管执法在走上依法行政、程序法治、权力监督的法制化轨道的过程中,涉及法制化在行政管理中的运行方式、作用和意义等关键问题。

调研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将走访、随机访问和调查问卷作为调研的主要方式。实际调研中的定量研究方面,调研组对调研地段的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内容为相应路段居民中对城市居住环境、小商小贩、城管职责范围、城管管理方式和城管形象的评价。问卷调研和数据分析为调研提供客观数据支撑,也为定性调研确定了主要方向。调研组对调研路段的商贩进行随机抽样访谈,了解了他们在实际经营状况,城管执法工作的情况和对他们的影响,以及他们对城市建设中能接受的制度限度。

在定性研究方面,调研组对武汉市某一行政区城管中队执法队员、该区城管局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亲身参与城管工作,尤其是“大城管”、“城管革命”等城管改革活动中当事人的感受和看法,获取了第一手资料,对分析城管行为有了较为丰富的材料。在此之后,调研组对长期报道武汉市“城管革命”的记者进行了访问,了解了“城管革命”等一系列活动开展前后,武汉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变化、实际效果和市民的反应,并得到媒体旁观见证的角度对武汉市城市管理情况的客观印象。在最后的理论研究阶段,调研组以邮件形式征求了行政法学、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等专业学者意见。在加深研究的理论深度的同时纠正了调研中存在的一些误区,为调研提供了很多新思路和方向,也为调研组撰写调研成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材料。

本调研选取了武汉市作为研究个案,对城市管理的分析不仅与武汉市在调研期间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还对比武汉市在清末的城市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其发展特点及过程加以调查分析,避免了理论研究脱离城市发展具体情形而被架空,也使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尽管以武汉这一个案作为研究的对象,但由于武汉市城市化的发展状况在我国具有代表性,所以并不排除与其他个案进行比较,或将研究结果推广到一般情况而在实际中加以应用。

三、调研结果简述

(一)武汉市城管的工作概况

截至2012年12月,武汉市调整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系统已建立得较为详尽。除国家法律外,武汉市还颁布了《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行政、地方性规章,以及城市管理各个方面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法规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的管理范围、形式、工作目标和处罚标准都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几乎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每一个角落。

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武汉市城市管理工作进入数字化管理时代。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市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中心与各区城管执法单位指令联动的“大城管”管理模式。武汉市首次建成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网格化平台,执法管理内容按职能和区域将主城区划分成责任区,纳入数字化管理网络系统。武汉452平方公里主城区建成面积,被划分成约1500个网格,配备3000名网格监督员,细化管理。每个网格的2名监督员在巡查责任区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用“城管通”拍照,上报区监督中心。武汉市城管网以及各城区城管网都开设了“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的网络平台,市民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和查阅相关行政许可。

在城市综合管理方面,武汉市自2009年起推行“大城管”模式,并在2010年建立了由时任市长阮成发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也在最近得到批准和通过。在此之前,2011年6月1日长沙市出台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被称为国内第一部综合性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目前,综合性城市管理在国内许多城市得到推广,或成为各地城市管理改革方向。

(二)城管实际执法情况

在武汉市城管着力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的同时,调研组对内容的实际执行进行了各方面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武汉市近年来在城市管理上虽做了较大的改革,也在渣土整治、市容环境上取得成绩,但一些存在的固有顽疾并未因为改革而得到改善。

1.执法效果并未根本改善

对于城管队员们来说,可以明显感受到的改变是工作的目标和新的执法方式。对比过去,“城管革命”后对路面、商贩占地、垃圾等方面有了更严格也更详细的量化指标,各人责任更大,监督网络也更为细密,甚至引入了第三方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评比。奖励前三名与处罚倒数的奖惩机制,使得每个区的考核成绩排名都与该区城管局的利益直接挂钩。但调研组在观察中发现,每一个中队负责的路段很长,且管理人数有限,城管队员只能采用开车反复来回巡逻的方式来管理。对路面垃圾、落叶的管理则更是使得他们“防不胜防”,违规占道的车辆和小商贩也使他们头痛不已。城管队员前脚离开,小贩后脚就又将路面占满,造成了流动商贩与城管队员“打游击”的现象。新的标准增大了城管队员的工作量和执行难度,效果则差强人意。

新颖的执法方式初衷是建立文明执法的新城管形象。我们在调研中就看到了武汉市率先开创的“眼神执法”。对无动于衷占道经营的摊贩,城管队员围着小贩站成一圈“,围观”的同时对其进行劝诫,小贩因压力太大且无生意可做不得不收摊离开。2011年12月, 13支大学生志愿服务队与该区18条示范路段进行对接,分别开展了监督、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大学生志愿者与城管队员走上街头,给临街门点发放宣传资料,与市容监督员一起开展环境监督活动并清理路面垃圾。有很多参与的大学生志愿者感受到,摊贩对志愿者的宣讲不为所动,发下去的宣传单更有不少人直接随手扔掉。对于新的执法形式,城管队员普遍感觉执法成本太高,执法效率低、力度小,有时甚至根本起不到效果。

2.城管形象并未得到根本改观

在对某一路段内居民和大学生的调查中,对于当地城管执法的印象,有10%的受访者表示满意,剩余90%的受访者则认为“不好”或“说不上好坏”。对于城管执法工作的态度,80%的受访者都表示理解“他们也有难处”。另外,调研组随机抽取了武汉市内某个环境较差的“城中村”,和另一个环境相对较好的高档住宅小区进行了问卷调查,在两个调研地点均有约70%的受访者认为城管在履行职责时效果较为一般,仍存在管理漏洞和治理盲点。在对城管的理想角色上,在街道环境较差的城中村地区,66%的受访者理想的城管角色是环境监察者;而在环境较好的高档社区,60%的受访者理想的城管角色是城市服务者。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曾遇到两起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市民发生的冲突事件。在这两起事件中,调研组并未看到城管形象在执法过程中有所改观,作为执法对象的民众与城管执法队员的关系也甚为紧张。

3.制定与执行的落差

调研组对武汉市某行政区城管中队的队员们进行访谈。在作为“城管革命”实际落实的执行者,处于基层城管队员认为,所谓的“城管革命”对于他们的意义仅是领导召开大会,上级部门分配任务,队员执行命令而已,与平时工作程序并无大不同。从中交谈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法规从制定规则的行政上层部门到实际执行的基层执法人员,即使是在进行“城管革命”这一系列高层管理者认为意义重大的改革下,基层执法者也只是接受了从中提炼出来的、与其工作直接相关的更为细致的量化工作目标,两者之间仍是“命令——执行”的传递关系,与过去工作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而关于轰轰烈烈的武汉市“城管革命”,在社区居民中有65%表示有所了解,但在大学生群体中表示“从来没听过”的受访者甚至高达67%。这一系列数据反映出市民参与程度低,对此事大多持淡漠、不关注的态度。在调研组采访了专门负责“城管革命”的记者,他认为“城管革命”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全民参与、齐抓共管都远远没有达到,市民素质还有待提高。很多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市民素质较低造成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没有被市民普遍接受。如果市民都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参与城市建设的一份子,那整体状况就会好很多。他还谈到,即使是进行城市综合管理后,很多市民遇到露天垃圾等不能解决的问题不是找有关部门,而是给媒体打电话。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媒体的曝光和舆论施加压力才能解决问题,对于相关部门反而持不信任的态度。

四、对调研结果的思考

(一)法律角色:“街头官僚”式的基层执法者

城管的法律角色是本次研究的主题。从行政法角度来说,城管可按级别不同分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临时工性质的协管员。在研究中,我们关注重点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事业编制人员和协管员。李普斯基曾用“处于低层次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定义城管此类的“街头官僚”。②他们处于行政机关金字塔底层,在一线直接与公民打交道,是上级意志执行的末梢环节,缺乏激励,也少有可观的升迁机会。很多城管队员在访谈中对此现象都是抱怨的情绪,而且人们对城管印象不佳,还让他们感到从事城管很没面子,甚至有人觉得因此找不到对象。

城管队员们的工作环境通常是街头等开放空间,充满着不确定性,甚至是混乱和危险。但基层执法者在工作中不仅受周围环境的控制和听命于上级,也因为工作环境的复杂,他们也拥有自由裁量权以用于处理复杂的人和事。之前传递中处于国家政策的法律政策,在基层执法者环节变成了个人作出的判断。所以基层执法依照的是法律政策,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个人的主观判断。当执法者个人素质较低,或所处的具体环境将给其造成不利时,执法者很有可能会选择性执法、态度恶劣或一线弃权。这可以作为解释为何法律看起来是完善的,在执行中却矛盾重重的一个理由。

(二)法律耗散:制度逻辑与执法经验的断裂

法律耗散是王波在《执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提出的概念,他在书中认为下级机关不彻底的法律传递和执行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耗散。③具体到实践分为科层耗散与社会耗散。我们通过调研也证实了该理论在基层执法中真实存在。武汉市大力开展的“城管革命”专项活动,在基层执法队员眼中仅仅是“上级开会,指派任务”而已,与平时的工作方式没有差别。所谓的“城管革命”,对于他们的意义是考核指标变了,任务多了,与其他部门沟通时变容易了。从他们口中我们难以看出城管有了“革命”程度的转变。而为了实现一些明确量化的目标,他们不得不加大工作量。比如防止被第三方检查员登记扣分,他们不得不在街上频繁地来回巡逻,执法成本比过去要高得多。

法律的社会耗散在王波书中指基层执法过程中使用非法律途径,比如行政谈判、劝说商量或找熟人“打招呼”等。由于各城管队员都有明确固定的管辖范围,所以他们对执法对象(尤其是小摊贩)都比较熟悉。这样一来执法过程中起到调整作用的,除了法律关系外,还夹杂着各种社会关系,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心照不宣的“法律合谋”。如此一来,国家权力的社会控制效果再次打了折扣。

(三)上层理论:国家权力触角与市民社会

美国社会学家罗威廉曾非常细致地描述了清末汉口发达的城市社会自治,并指出国家权力控制与社会自治力量是此消彼长的关系。④清末汉口由当时的精英阶层为主的,高度制度化的城市社团主导,通过妥协、折中、调解以及说服等社会方式使得汉口在经济、人口与文化巨大变迁的19世纪城市维持有条不紊。而清政府的官僚体制的作用则一直没有占据主导地位。

现代多元化的社会无法实现当时家长主义的社会管理方式。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关系与原有牢固的社会关系之间保持着各负其责的混合均衡状态,并在大多数时间保持稳定。即使在法制化的基层行政执法中,仍免不了社会关系的重重影响。单单依靠法律和行政的国家权力在城市社会中具有的能力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其与清末市民社会自主运作方式相较时,国家权力更显得捉襟见肘。要在现代的市民社会中真正地推行法治,应该有大部分市民对法律达到过去家长主义程度的信念与依归作为前提。

参考文献

[1] 詹姆斯·Q·威尔逊.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M].北京:三联书店,2006

[2] 颜昌武;刘亚:夹缝中的街头官僚.[J]南风窗.2007年5月8日

[3] 王波:执法过程的性质:法律在一个城市工商所的现实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法律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篇4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大致坡派出所实习,时间是从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六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的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

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最基层的组织,在其所处理的案件和接触面方面,无疑是极为基础和庞杂的,其工作内容琐碎而繁复,这就是派出所的特点。

派出所的民警们24小时值班,四班倒,为贯彻上级“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方针,只要有人报警,无论何事,无论何时,一律出警给予帮助或寓于解决,或提出建议和劝告,并且必须记录和保留出警回执。在实际工作中,调解纠纷为民警们的主要工作。纠纷包括治安纠纷、产权纠纷、财务纠纷。除此之外,工作有:调查取证、移送起诉、行政拘留和看管嫌疑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转送刑侦大队处理,交通案件交由交警处理。民警们一致称警员太少,工作量大,警车太少,出警很不方便。群殴的情况也是居高不下,相对于其他农村,外来人口多,造成的矛盾也多,所以大致坡镇的治安状况还是比较严峻的。

在所长的安排下,我跟从一位姓毛的户籍警过实习生活,他是一位警校毕业生,在他是个壮汉,甚有威势,却是个心细之人,写字一丝不苟,却也少有笑容。他工作了有将近八年,在当地,还是个小有权威的人民警察。

在大部分时间中,我和这位毛警官走村串巷,走访民情,调解纠纷;偶或轮到他坐值班室时,一起出警去处理纠纷、打群架,群众与工矿企业扯皮、兄弟打架、夫妻打架,不一而足,统统归我们管。记得有一起纠纷:一妇女A怀疑其夫与同车间的妇女B有染,遂叫上几人将妇女B一顿打。1

毛警官为调解此事,连续两天在此两家之间来回奔忙,最后以妇女A向妇女B当面道歉,并赔偿600元医药费了事。在这起纠纷中,毛警官表现出了一个年轻警官所能表现的最高素质,确实令我等在象牙塔中夸夸其谈的人折服。事情完结之后,毛警官又找双方当事人记笔录,写调解协议书,终至圆满。

大致坡派出所的民警们很重视警民关系。毛警官跟我聊天说,以前是讲法治,一切都是按照法律来行事;现在是讲和谐社会,法治是过去的事情了。我们的目的是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不带手枪,不带警棍,尽量不带手铐,说话要和气。所长也说,现在讲和谐社会,最关键的是将事情在萌芽状态解决,免致激化。毛警官还说,他遭遇过几次行政诉讼,幸好他比较谨慎,工作做得好,没有败诉。他说,对我们不满的人总是存在的,但是只要我们工作做好了,事情得到解决了,什么都不用担心。最关键的是要把材料做足,每一份材料都作的合法有据,就是再多的行政诉讼也不用怕。

在刑讯逼供方面,据我观察,大致坡派出所并未出现。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派出所所处理的案件中,重要大案并不多,没有上面施压的问题,无需使用刑讯逼供手段;二是即使碰到大案要案,派出所的民警们也只是协助调查,大部分工作都已经转交给刑侦大队负责。在讯问期间,规定须有两名以上警官共同在场,这一点也贯彻得挺好。有警官介绍说,在五年之前,警察的权力是很大的,刑讯逼供也经常出现,随意打骂也是经常有的,这几年是不行了。他感叹说,警察是越来越难做了,特别要是《治安处罚法》一出台,我们就更加束手束脚了。

如上所言,大致坡是个治安严峻之地,但并不能说大致坡镇的法治意识淡薄;相反在一个月的实习期间,它们表现给我们的是令人惊奇的一面。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所极力阐明的是农村的安定团结和治安案件少的原

因,依靠的并不是法律意识,而是宗族权威和习俗道德,约束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规则而是根深蒂固的习惯和无所不在的本土权威。在此,作为一个农村,大致坡镇的群众们打破了这些习惯和权威,他们不再是安分守己和忍气吞声的群体,他们有了权力意识,虽然只是最基本的,最低级的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他们无视不可地紧盯着政府和企业的行动,稍微有利可图便觉不放过,只使他们只有意识,没有正确的法律知识,因而手段便非遵循法律规定而为。

大致坡镇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另一格体现是,不管什么事情,如果解决不了他们的第一个反应是报警,这种情况在中国农村的其他地方应该是难得一见。究其原因,与公安部倡导的“服务型民警”不无关系,但更为重要的是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本就是现代法治的精义。如此一来,便大大减少了私人救济行为,降低了大案的发生率。

在所里,听民警们抱怨的最多的是:苦、累,什么事都要做,什么警都要接,什么警都要出,群众还不理解我们的工作。他们也感叹没以前那么方便了,可用的手段少了,该写的材料多了,做的事比以前多了。这是趋势吗?作为一个警察,作为一个权力拥有者自居的警察,无疑是不想看到这种状况的。他们感觉拘束,不耐烦,施展不开手脚。这样的想法还存在于当今许多警察的脑海里。

大致坡镇派出所的作法无疑使公安民警们感到了束缚和不便,但结果是,群众们对于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却大幅上升,他们愿意把纠纷交给警官们解决,他们感觉到,站在他们这边的,并不永远只是自己。他们看到了公权力对于自己的重大作用,法治的开始不就是这样的吗?

中国农村面积广大,人口众多,随着近年来都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进入都市的农民越来越多,为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在作为基地的农村搞好法治建设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在农村,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不外乎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而且公安派出所担负着户籍管理、调查取证等任务,与农民的接触更为深而且广,影响力也至少占着1/3强。重视公安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中国农村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

通过实习,我在治安管理学等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律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治安管理条例运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还担任了纪录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处理有了更深的了解。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知识,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治安案件,通过参加这些案件的处理,使我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法律的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更深体会。

07春季法学大专班

法律暑假社会实践报告书 篇5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但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他们的法制观念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内因在起作用。在这样一个环节上,我们可以寻求的办法有两条。一是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即靠农村地区的企业就地转移劳动力或是向发达的城市地区输送。二是提高农民群众的劳动技能,为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寻找新的出路。这就要求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农村行政或自治组织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这么两个手段,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点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水平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未来的展望

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发现农村地区法制宣传面对着许多的困难,必须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面对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要有足够的耐心,也要有改变现状的决心,同样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长久的恒心。只有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踏实走下去农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才能旧貌换新颜;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我也在思索,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能为这些农民群众做些什么有益的事,以发挥我们所知所学。实际上,我们当中有很多是来自农村地区,对这块土地上的农民群众并不陌生。只不过我们对这块土地上出现的问题缺乏了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说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所以我们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将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继续发展下去,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另外,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扎根基层,参与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也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这样才能建立起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体系,并不断延续下去,开创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局面。

法律实践报告1 篇6

1、法律部门:无

2、法律文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具体条目: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惨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

(八)其中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没有规定数额上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实际问题:我国现在面临着饰品方面相当严重的问题,在最近发生的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毒生姜以及以前出现的毒大米、人造猪血、毒奶粉等问题,一件件的的事实说明中国现在在食品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都与我们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因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当自己在生活中遇到这些相关的问题时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本身的合法权益。

5、实践体验报告:

染色馒头是通过回收馒头再加上着色剂而做出来的。2011年4月初,《消费主张》节目指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染色馒头的生产日期随便更改,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有数种药物被称为瘦肉精,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因为考虑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各国开放使用的标准不一。

毒奶粉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影响很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食品安全不仅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也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性范畴。如前文所述,食品消费仅仅作为整个消费领域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整体中,食品安全也从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上述所列举的食品安全问题,早已触犯了《刑法》 《食品安全法》,执法者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相关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查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是保障消费者人权的应有之义。食品安全不仅仅表示着一种状态,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法律化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的主体是全社会的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组织,义务的相对人是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以,同时食品安全本身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必然要求。

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一是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作为大学生,当我们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在报纸电视上把坑害消费者的商家曝曝光,让大家都不去那儿买东西,这才能让商家害怕,才能维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除了曝光典型的案例,还可以建议监管部门在电视上、报刊上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并将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或者积极举报,让大家积极监督。或者我们在受到损害时,可以找经营者交涉,或到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上法院打官司,最理想的是建议政府建立鼓励投诉的政策,尽快出台最低赔偿金制度。

法律系社会实践报告 篇7

关键词:社会控制,法律目的,利益说

1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者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提出的。他在《社会控制》中指出, 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 一旦社会复杂化, 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 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 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 它就是“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庞德引用了这个概念,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了这个名词。社会控制手段包括法律、宗教和道德。与其他手段不一样的是, 法律靠强力实施。一些法学家对强力这个词并无好感, 因为从古希腊的诡辩论者宣布了怀疑现实主义的立场开始, 人们始终在找寻着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东西。对此笔者认为是可笑的, 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人类思维本身的形而上使得永恒是不可能达到的, 诚如自然法学派无法避免落入公平是为何物的思维桎梏中, 越想宣称“是什么”, 宣称的越是“应该是什么”, 既然最终的问题始终是“应该是什么”, 那就应该中立地看待这个词。

2 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

2.1 法律的目的

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 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 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 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耶林认为, 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 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 对人类社会来说, 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 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 “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 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 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 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随之, 庞德对法之历史发展阶段进行梳理, 企图从史实中探寻出法律的目的。

2.1.1 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

庞德将法律体系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法以及社会法阶段, 它们的对比图如下:

另外, 庞德还提出了世界法的构想, 未来的世界法律秩序就是要促进全人类的普遍利益。

2.1.2 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考察

庞德将法律思想史划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新教法学、西班牙法学、17世纪、18世纪、19世纪、20世纪等九个发展阶段。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九个阶段的思想路程:维护治安和和平一维护社会现状-东西各归所有-保护个人利益-强调自然权利-自我主张的最大化一保护社会利益。

无论从法律史还是法律思想史的角度, 庞德都想为我们指出法律的目的是有规律地前进着的, 我们可以从历史中寻得法律目的。可惜的是, 庞德谨慎的态度反而使得法律目的模糊化, 我们知道从社会法的视角延续下去, 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手段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但还是没有办法得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当然, 庞德从另一方面——利益学说方面对法律目的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2.2 利益学说

利益到底是什么?庞德沿用了耶林的观点, 把要求、愿望或需要定义为利益。“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系列办法来达到, 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 (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 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和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

当然,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护的, 庞德提出了三类可以承认的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其中包括了人格、家庭、物质、公共安全、道德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 涵盖面广, 对此, 美国法哲学家帕特森给予了高度评价, 认为其可以和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相媲美。当然, 作为一位思维缜密的法学家, 庞德自然不是随意杜撰和列举出这些利益类型, 这是他通过对法律文献和法的发展历史结合实际分析而成的, 他也为这些利益寻得了正当的依据, 即法律的价值。“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界限, 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那么, 法的价值又是如何获得的呢?他认为一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 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 经验和理性相辅相成, 共同成长;一是按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假说来进行评价, 这些假说把价值和现实联系起来, 由此理论联系了实际, 社会控制背后的理想成分不再脱离社会现实;一是关于法律秩序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 这实际上是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 庞德试图从三种价值原则中去说明这么一点:支撑利益学说的法律原则来源于生活, 基于利益学说的法律目的是要服务于社会生活, 而对利益的界定是要保障法律正当地控制社会。

3 反思和借鉴

庞德信奉实用主义, 他相信特定时空限制下, 利益说也能最大满足社会需求以完成法律之目的。但是, 庞德的理论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笔者归纳如下:

3.1 法律目的推定的漏洞, 利益的主体不明确

庞德的法律目的是来源于生活, 服务于生活, 但理论部分却是由五点假设得来。既然如此, 我们不禁要质疑了, 这种真实的程度到底是多少, 真的已经足够接近真实了吗?我们不得而知, 庞德也无法给我们确切的一个答案, 这就是他推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薄弱环节。

再次, 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类型, 社会利益为最高。但社会利益是个大而泛的名词, 总体上是无法把握的, 社会利益具体落实到个体, 应该如何操作?究竟是多大组合的个体才能够代表社会的利益, 这个组合之外的个体利益应该如何保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利益的主体仍不明朗。

3.2 法律的生命力受到挑战

庞德将法律类比于一种社会工程, 法律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控制, 社会是法律的安身立命之所。由此可以看出, 庞德的思想中带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 法律只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但法律也有其独特的生命, 它有着自身的价值和力量, 它有独立和骄傲的一面, 是需要人类来信仰的。法律过多地围绕着社会转, 那它的生命力将会被削弱, 同时, 也可能出现像纳粹利用法律进行屠杀的滥用法律这个社会控制手段的情形。

中国法律的社会特质 篇8

摘 要:中国古代稳定社会的方法从礼治到法治,即便是刑律在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但是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一直在起着支配作用,古代的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也是坚持着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观念。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特点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人们彼此之间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是延续着传统的方法,所以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之间也是存在着融合与冲突的问题。而只有渗入到社会中,使人们从内心接受法律的存在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维持社会的稳定与人们之间的和谐。

关键词:中国社会;古代法律;社会特质;礼与法

一、中国社会的浅观

(一)社会结构——差序格局

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给了一个十分清晰又符合我国社会特点的概念,他认为中国的社会基础是乡土社会,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然后在根据与自己关系的亲疏向外伸展,“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在古代中国,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大部分都是根据与自己关系亲属而建构的。

(二)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瞿同祖先生首先为我们详细划定了古代中国的家族范围。“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這里所谓的族长权力跟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权力”其实是一个概念,都是指在一个家族中要服从于具有最高权威的族长或长老。同时也表明了在一个家族中族长的最高权威与绝对统治。

本书中,瞿同祖先生根据古文资料的记载为我们描述了关于家族中族长对于族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婚姻等权利的控制。族人几乎事事都要听从于族长的安排。族长在家族中还担任着法官和执行者的角色。

(三)社会阶级

中国古代是一个阶级分明的社会。在社会中要维持贵贱、良贱之序。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孔子一直主张人们生而不同并且应该不同人不同待。所以“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中国社会,欲望的满足是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的,生活方式互不相同。”中国古代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分别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瞿同祖先生在书中关于不同阶级的衣、住、行等一些基本生活方式和婚姻、丧葬、祭祀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不同的阶级有着相对应的生活方式,有着不一样的婚姻步骤和不一样的丧葬规模等。其追求的原则就是良贵优于贱和“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二、中国古代法律所突出的社会特点

(一)法律中对礼的重视

古代的法律是立足于社会的基础上制定的。一方面是为了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思想不相冲突。儒家思想是社会的主流思想,并且人民的价值观念也一直被礼治时代所具有的礼所束缚而成为了中国特有的传统。持续一千多年的礼治时代所形成的传统不可能直接销声匿迹。一些礼义思想仍然是被人们传承了下来,礼还是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只不过是被成文化在了具体的刑律中。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中礼义或者是道德是作为主要的制定原则的,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是主要被援引的。

(二)古代法律具有明显的阶级特色

在上文中我们也提到了,古代中国是一个阶级分明的社会。这种阶级是一开始的礼治社会所推崇的维护社会稳定手段的特色。礼治的手段就是使每个人在社会上处在适合自己的位置,并按着规定好的相应的礼仪去活动。

对于犯罪后的处理,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处以不同的刑罚的现象更是明显。种种贵族的特权无不显示出法律的阶级属性。

(三)古代法律的社会实现效果

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被适用到社会中去。在瞿同祖先生对法律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刑律就连人们的生活方式都规定的如此详尽。但是人们会不会一一地遵守呢?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知悉的,只是一些需要科举考试或者官吏们才能够知道。大部分的人不了解刑律的具体规定,基本上还是以长辈们的留下来的传统处理问题。在有关生活方式的规定中,瞿同祖先生也为我们列举了大量的例子来说明法律在社会中的现实效果并不是乐观。许多人并没有真正的服从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方式。

三、现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融合与冲突

(一)人们对法律内容上的不理解与排斥

现代法律由于向西方学习了自由平等主义后,大量移植西方法律。甚至连处理结果都照搬过来,而没有考虑中国的环境是否适合西方法律的推进与实行。没有考虑这种方式是否真正的是中国人所乐于接受的。如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所要的处理结果不过是村长的一个真挚的道歉,可最后却是被警局的人给带走了,对于这样的结果,秋菊只能望着警车满是茫然与无措。这不只是法律普及的不够,还有就是人们从内心深处对结果的排斥和不可理解。

(二)处理方式上的观念冲突

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我们了解到,中国的基层社会是熟人社会。在中国古代基本上是无讼的,并且儒家的思想要求人们以和为贵,要求人们克己复礼,人们会以诉讼为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定与一些司法机构的设置无疑是提倡人们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但是这与传统的无讼观念是相对的。所以对于纠纷的处理方式就会发生观念上的冲突。

(三)法律本身的问题在社会上实施的效果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只能表明我国的法律部门已经相对完备,但体系内部之间的冲突还是存在着的。比如说法律部门之间相互重叠与冲突,或者是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还有就是现在法律解释体系的不完备与司法解释的越权问题等,如此之多的法律本身的问题,若是运用到实际社会中去,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当然社会效果也就不尽人意。

国家之间的交流,世界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中国社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外界环境的改变使得我们的法律也会变化。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让人们接受法律的存在,使法律成为像乡土社会中的传统那样深深的镌刻在人们的心中。照搬西方的法律根本不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之计,因地制宜才能得到最好的结果。我们要在现代国人的思想上去制定科学的公平的法律,这样才能更好的使人们接受并将法律视为像古代的礼一样的地位,成为人们内心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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