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024-05-2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共12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1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好处

1、按月发放给60周岁以上的老人基础养老金55元,每年至少增加660元的纯收入。

2、解决了家庭老人的基本养老问题,可以使青壮年放心外出务工。

3、青年人参保养老保险年限可以连续;外出务工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回来,避免保险费浪费;同时,将来如果参保企业养老保险,还可以将城乡居民保险费连利息一起转移过去。

4、中年人参保,年满60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减轻子女负担。

5、政府对按时参保者每年有30元补贴。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者)参保,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现行每人每年100元)。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2012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不允许补缴;2012年7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2012年7月1日后,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2012年7月1日后,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超出此期限补缴的则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1、2012年7月1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之后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2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免交义务教育学杂费、开展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后的又一强农惠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顺应民意、改善民生、为民谋利的重要举措,也是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还是广大城乡居民期盼已久的大好事。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彻底改变我国传统单一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理念。大力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提高政策操作力和执行力,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真正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也呈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老百姓的参保积极性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待遇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中央、市级和县财政共同承担,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组成; 待遇享受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对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与缴费年限挂钩,导致参保人员认为自己是否缴费没什么关系,反正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是自己所缴的钱,因此不能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

2.2老百姓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

尽管现在农村居民生活条件通过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得到改善,但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之历史形成的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认为生、老、病、死有子女管,要其缴费养老一时接受不了。加上多数老年人员文化水平不高,阅读理解力有限。 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参保对象中的中青年人员又存在等待观望情绪,认为自己年轻,离领取养老待遇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还有部分人员认为缴费标准太低, 到老年后达不到养老的目的,参保后也多领不了多少待遇, 都抱着60岁后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简单想法。

2.3工作人员、经费短缺,开展工作困难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保险参保面的不断扩大,以及各项新型业务工作的不断增加 ( 如农民工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库区移民、征地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等) ,社会保险的管理对象和管理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剧了对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需求,综合服务对象和人均服务量急剧上升,服务人员数量与工作人员配备严重失衡。各乡镇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更大 ( 各乡镇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都还兼着其他业务) 。由于人员编制紧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二是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户银行在农村商业银行,一些乡镇开展起来非常困难,比如山区,每天正常的客运班车就两班,早上出发,晚上返回。如错过班车就只能坐摩托车,造成不安全因素,加之山高路陡,出行成本增大,给老百姓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带来不便,因此工作开展困难。

2.4外出务工人员多,参保工作难度增大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当中大部分都是青壮年,并且都是临时工,哪里有活干就去哪里,经常更换就业岗位,得不到公司的长期聘用。这部分人员对政策不知晓,各乡镇也没有办法和这部分人员取得联系,更没有时间办理参保,还有些已在工作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这些都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部分群众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认识误区。不少外来务工者认为, 如果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必须缴清15年费用, 认为是一件很漫长的事。三是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不了解,担心请假回来办理手续时间过长,并且来去的费用也大,就认为以后慢慢有机会回来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3对策及建议

3.1制定完善政策、优化城乡居保制度设计

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与基础养老金的增长实行挂钩,对于不同的缴费年限,要按照标准增发,并且鼓励参保人员尽早参保和长期缴费,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使待遇水平逐步达到或接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待遇水平,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同时,可以采取多方筹资,比如从征收的社会扶养费、土地出让金、资源费以及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地票交易收入余额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投入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中。

3.2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

针对农村居民人数多、分布广、居住分散等特点,一是将工作人员实行按服务对象进行动态配备,同时设立村 ( 社区) 社会保障服务站,增设村 ( 社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专职业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让群众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一个户口簿、确定一个缴费 ( 下转P152) ( 上接P144) 档次,代办员就可以帮助办理好参保手续并代开银行账户,参保人员只要到银行缴费,就视为参保成功。 针对部分老年人员未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对老年人员和行动不便的人员,派出所应分村分别上门补办身份证, 代办员上门收集参保资料和分发个人账户存折资料,对凡是自愿参加保费代收代缴的群众,由村 ( 社区) 代办员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确保服务到家,保证参保人员不出村组就能办理所有参保手续,切实方便群众,彻底解决因人手不足对工作开展的约束。二是农商行要不计成本对无营业网点的乡镇实行配备流动车进行服务,并且每个月不能少于10个工作日,这样既能减轻群众的出行负担,也能减轻出行带来的安全隐患。

3.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

采取文艺宣讲团、村村通工程、电影下乡等形式。各乡镇要以城乡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实施的重大意义,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送到城乡居民中 去,实现 “入户宣传 率100% 、资料发放 率100% 、政策知晓率100%”、“三个百分百”。

3.4远程服务给力外出务工人群

各村 ( 社区) 安装电话、传真机方便外出务工人员来电咨询居保工作的政策,帮助他们解答疑问。安装传真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将他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传送到村 ( 社区) ,并在工作时间内,至少要有一个人守在电话和传真机旁,及时接收参保人传来的信息,并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每周末将收集到的材料交到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派专人对材料进行归档整理。依托乡镇各村组干部, 与外出务工人员逐一进行联系,通过电话、QQ等多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并通过网络传回一些参保必需手续进行代申报,对举家外出的人员,由本人将身份证传真至村 ( 社区) 或乡镇社保中心,委托办理,或者直接委托代办员到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等,确保了外出务工轻松便捷参保,同时为外出务工人员节约了费用。联合人力资源市场、劳务站等单位利用重大节假日,在县汽车站、长途车站等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宣传居保、创业、就业等政策,让返乡人员第一时间了解各项惠民政策。另外,利用集市居民置办年货,人群相对集中的优势,设置宣传点, 发放宣传资料、年画,悬挂标语,现场讲解政策、接受群众咨询,尤其加强对返乡人员居保政策的宣传,引导积极参保缴费。

摘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部分乡镇及群众的调查走访后,发现主要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3

关键词:城乡居保;政策效果;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3-01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一,城乡居民的养老方式有所变化,养老风险意识不高。

城乡居民的养老观念从传统的依靠子女供养养老,逐渐转变成了依靠自身储蓄或财产性收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养老。这反映了城乡居保制度受到了参保人的认可,但是结合对老年生活的担忧程度和是否购买过商业养老保险来看,城乡居民的养老风险意识还不够高,没有能通过多种养老方式来规避未来的养老风险。

第二,城乡居民对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政府的宣传存在一定的问题。

虽然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有基本的认知,但并不能深入的理解政策,如政府补贴额度、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继承问题等。这反映出政府在宣传过程中的不到位,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或者年龄较大的城乡居民而言,政府或村委的宣传缺位,影响了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第三,参保意愿较高,但缴费档次的选择和希望得到的待遇水平不一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国家政策,奉行的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参保人的缴费档次较低,一方面反映出了个人的缴费能力不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城乡居民总是希望缴纳更低的费用而又得到更高的待遇标准,这显然是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相违背的。

第四,城乡居民对城乡居保制度满意度较高,并期待着制度能够逐渐完善。

除了对待遇水平满意度不高,对城乡居保制度的其他方面的满意度较高。对待遇水平的不满意,一方面是由于带有功利化色彩的参保行为引起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城乡居保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居民现实的养老问题,尤其是在面对着政策变化以及物价水平上升等内外部风险的情况下,影响了参保人对制度的信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受个人因素和家庭因素的影响。

城乡居民的养老方式和参保意愿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性差异,制度对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较小。养老方式主要是受年龄和子女数量的影响,年龄越高,养老方式的选择也就越传统;子女数量越多,多子多福的观念也就越深入人心。

(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水平主要与个人因素相关。

城乡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政策条款。而养老风险意识是人们自身去了解具体政策的内在驱动力,养老风险意识越强,越希望规避这种风险,也就越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去了解。

(三)参保意愿受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

个人因素中家庭纯收入直接决定了缴费能力的高低,低收入者的缴费能力较低,参保加重了其生活负担,而国家在此方面并没有相应的补助政策,这造成了低收入人群的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外部因素主要是指政府的宣传力度,因为其作为城乡居民了解政策的主要途径,直接影响城乡居民的对政策的认知程度,进一步影响人们的参保积极性。

(四)对制度的满意度主要受个人因素和家庭因素的影响。

由于自身和家庭的情况不同,对制度的满意度也会不一样。例如性别、学历、子女数量、健康状况、参保意愿和了解程度等。通常学历高、健康状况好、子女数量少、收入多的家庭和个体对于制度的满意度要高,参保的积极性更高。

三、进一步促进城乡居保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城乡居保的政策普及工作,尤其是政府宣传要紧跟政策发展步伐。

城乡居民对政策的了解程度有限,而了解程度和参保意愿有关。所以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一是完善由上到下的宣传体系,上级部门拟定宣传方案、准备相关材料,并对下级部门的宣传工作进行监管。下级部门除了有效执行上级部门布置的任务,也要对其工作进行总结反馈。二是拓宽宣传渠道,尤其是媒体的作用。在宣传方式的选择上应当充分利用媒体的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要注意的是宣传资料要做到简明易懂。三是加强城乡居民养老风险意识的宣传。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被调查者的风险意识不高,年轻人更是没有为将来的养老问题做好准备。所以加强风险意识的宣传,转变传统养老观念。

(二)完善制度设计,使制度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城乡居保的参保和普及很大程度上依靠着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满意度,只有政策能够很好地解决人们的养老现实问题,制度的满意度才会提升,政策效果才会更好。一是缴费方式应灵活多样。对不同的收入群体,缴费方式应灵活多样:比如对于低收入群体,可进行财政的直接补助,而对于农民来说,可将粮食折价后缴纳保险费等。二是制度设计要符合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地区之间的互帮互助。政府财政要向欠发达地区加大投入力度,明确政府责任。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降低制度的风险,并能实现经济发达地区和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帮助。

(三)加强制度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制度监管,尤其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防范挪用城乡居保基金的情况发生,严厉惩罚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参保人对制度的信心和信任感。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对城乡居保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使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王乐夫,蔡立辉.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J].人口研究,2012.01

[3]顾文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激励因素分析基于广东省佛山市的调查[J].人口与经济,2012.0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4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一保障模式,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它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一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校学生指的是哪些人?

答: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校学生是指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不含在短训班、进修班、函授等学校上学的学生。

三、假如某人户籍在大金镇张塝村,但长期在梅川镇居住,应在哪里参保?

答:应在户籍所在地大金镇张塝村参保。

四、假如某人没有工作,户口是城镇户口,随家属落在企业,没有落在当地居委会,应在哪里参保?

答:看企业在哪个居委会的管辖区域,就在哪个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五、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为适应不同层次城乡居民的缴费需求,给参保人更大的选择空间,我市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等12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举例:假设某人今年选择了10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明年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他可以选择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续保,后年如果经济条件允许,那么他也可以选择最高2000元的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方式非常灵活。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组织或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六、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是否有补贴?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给予参保人补贴。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后隔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三是对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者)参保,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现行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60周岁以后,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2012年7月1日为界),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即距60周岁差多少年,按年缴费多少年),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八、对年满46-59周岁城乡居民参保有哪些照顾?

答:凡2012年7月1日之后已满4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允许其在参保时向前补缴,使其累计缴费年限能达到15年。凡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之后),已年满4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超出此期限补缴的则不享受政府补贴。

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样建立个人账户?

答: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有什么条件规定?

答:

1、2012年7月1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符合条件的子女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当地户籍的包括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已嫁的女儿。2、2012年7月1日之后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计发? 答: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139”是指我国公民年满60周岁后平均寿命测算的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加发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国家今后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举例:假设某参保人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15年共缴费1500元。到他60周岁时,他个人账户上的钱,就是1500元加上地方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供的补贴(30元×15年=450元),总共有1950元。享受养老金待遇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1950元除以139等于14元,每月领取养老金额度为14元+55元=69元,一年是69元×12个月=828元,两年为1656元。他60周岁后不到两年就将自己缴纳的1500元钱全部领回去了。而且,上述计算未考虑个人账户利息、基础养老金调整、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标准提高等因素,如果计算在内,领取的养老金会更多。如果此人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他将会获得更多的利益。

十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样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资金不能继承,继续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由此可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赚不折,没有任何风险。

十三、参加老农保的农民如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每月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55元;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十四、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

1、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此前其个人缴纳和省财政补助缴纳(含历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划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任村主职干部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个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主职干部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的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城乡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如随用人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原则上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在用人单位就业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城乡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将制定有关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时按规定办理衔接手续。

十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答:

1、参保人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白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登记表》)、《武穴市城乡居民信息采集表》(简称《信息采集》)等。

2、村(居)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镇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

3、镇处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武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每月18日前将《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城乡社保局)。市城乡社保局应及时对参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在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归档备案。

十七、填写《参保登记表》、《武穴市城乡居民信息采集表》应注意些什么?

答:

1、填写前仔细阅读表格下部或背面的填表说明。

2、参保人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据实填写相关信息,字迹清晰、工整,填写完整,并签名、签章或留指纹确认,以示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无法填写的空格项要打上斜杠。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因参保人所提供的信息不清晰、不完整或错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保人承担。

3、姓名按二代《身份证》上的姓名填写,不写简体字、错字、别字、同音字。

4、村(居)委会、镇处人社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必须签字确认。

5、《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填写一式一份,《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表》要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主页、本人页都要复印)、一份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在参保表的背面。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要在表格的指定位置贴好,并在背面写上村(居)和姓名。

6、不清楚的事项,可咨询所在村(居)委会协办员或镇处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于达到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户口簿》、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登记手续。

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否跨地转移?

答:参保人从我市转移到外地的,如当地已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将其社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接续手续,以后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缴费。如当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将社保关系留在我市,个人账户仍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转移。

二十、城乡居民养老金在哪里领取?

答:为方便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市城乡社保局与市农行合作,在全市各个村(社区)设置转账电话领取点,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就能在家门口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障卡全国通用,具有银联卡功能,无论您身在何方,都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在不同银行实现养老金领取和养老保险费缴纳。

咨询电话:

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缴费核定股 待遇审核股

梅川镇人社服务中心 余川镇人社服务中心 花桥镇人社服务中心 龙坪镇人社服务中心 石佛寺镇人社服务中心 大金镇人社服务中心 四望镇人社服务中心 大法寺镇人社服务中心 田镇人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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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 6228436 6229619 ***(高)

万丈湖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

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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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5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 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 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篇6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我县201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3、2016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人。

4、我县居民如何参保?

遵循整户参保的原则,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户口簿参保。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居民,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5、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从2015开始,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院,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院,一、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70%;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经二级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证明并报居民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院住院的,符合转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平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居民医疗保险有多少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从2015年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有29种门诊慢性病纳入了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7、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到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怎样报销?

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在一个医疗内,最高报销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报销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居住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在校学生可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该校全体参保学生的签约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签约的医院和下属的村卫生室进行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当场联网结算报销。

9、参保人员因急诊在潍坊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等因急诊(打工、探亲、旅游、学生实习等)在潍坊市外就医住院时,应在住院期间(住院后5日内,但需在出院前)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0、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患病住院(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

11、参保人员外地住院出院后报销需那些报销材料?

参保人员出院后,需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汇总、发票原件、(打工、探亲、旅游、实习的需打工等地及参保地双方的证明,转诊的需带转诊证明)、户口本到社保中心大厅10号、11号办理报销手续。

12、居民大病保险享受什么补偿待遇?

从2015年开始,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32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联系电话:3210644 3097160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7

一、周宁县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突出做法

(一) 坚持广泛宣传发动, 着力扩大覆盖面, 充分体现城乡居民保的普惠性、全民性。

一是层层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动员;二是电视、广播、标语、手机短信、网络宣传等形式齐用, 在传统节假日期间发送手机宣传短信70多万条;三是进村入户, 发放了宣传单15万份, 悬挂宣传标语横幅230多条, 粘贴宣传海报3080多张;四是巡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现场咨询和参保缴费“一站式”服务活动, 联合县信用社、乡镇劳动保障事务和各社区 (村) 经办人员在城区及各乡镇群众主要活动场所开展了12场大型服务活动, 通过面对面、点对点的交流, 消除了群众普遍存在的政策理解误区,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 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确保贯彻落实。

县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宣传效果好, 措施得力, 工作进展快, 参保资金收取安全、上缴及时的乡镇予以表彰及奖励。对每年11月20日前参保缴费率未达到90%以上的乡镇, 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并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 政府主导, 新闻媒体舆论引导, 掀起在外乡贤为村民参加新农保出资热潮。

周宁在外经商的乡贤多, 9万人左右常年在外经商。经过政府的积极引导, 各乡 (镇) 涌现出不少在外乡贤为村民出资参加新农保的感人事迹, 如咸村镇王宿地村在外乡贤李成华父子就为王宿地和枣岭两个村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每人出资50元, 共出资10多万元。还有礼门乡彭油湾村从在外乡贤出资建立的村公益基金收益中每年拿出一部分为村民投保等, 形成了周宁县城乡居民保工作的一道亮丽风景。

(四) 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

周宁县根据外出人口多且常年不在家的具体县情, 创造性地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举措, 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内, 全县缴费率提高了26个百分点。

(五) 实行“代办员”制度, 代收代存保费。

虽然各行政村都有便民金融服务点, 但群众主动自觉缴费并不多。为方便群众缴费, 实行村“代办员”制度, 村协理员同时也是村“代办员”, 实行代收代存保费“一条龙”服务, 既较好地解决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又提升了参保缴费率。

(六) 地方政府鼓励、引导政策的实行。

一是建立缴费长缴多得机制, 《办法》规定参保对象缴费满15年以上的, 每多缴一年, 基础养老金加发一个百分点;二是对农村参保对象中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在每人每年30~50元及省级财政增加20元缴费补贴基础上, 县级财政再增加缴费补贴50元, 年满60周岁的, 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5元;三是城乡低保户、五保户, 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轻度残疾人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 个人参保缴费时, 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50元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 (二级以上) , 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以上对象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可抵扣个人缴费, 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实施城乡居民保工作过程中面临困难和问题

(一) 镇、村二级经办体系存在岗位设置不到位, 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

由于周宁县情特殊, 近半人口长年在外经商务工, 造成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摸底困难, 有些家庭因此而放弃了参保, 再加协理员补助每个月仅100元, 且工作量大, 没几个人肯干, 既使有设农保协理员的村, 很多村干部都是长期驻扎在城关所在地, 群众办事经常找不到人, 部分村级协理员形同虚设。

(二) 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较为混乱。

一是信用社提供的社保卡名单与实物卡不符, 许多开户回盘的社保卡账户没有实物卡, 有些参保居民未领到社保卡, 而待遇已经发放到社保卡上, 但由于社保卡未激活无法取款转账, 群众意见很大;二是目前还很多未参保居民的社保卡还集中在村 (社区) 协理员手上没办法发放出去, 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居民不申领的或找不到持卡人的, 部分参保居民储蓄卡 (折) 想换成社保卡, 又换不了, 还有社保卡在外县或外市的。

(三) 城乡居民保政策对青年居民吸引力有限。

老年农民参保的意愿比较强烈, 中年农民次之, 年轻人很不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多数青年农民认为养老是一个相对“遥远”的话题, 甚至他们对于60周岁后能否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都持一种怀疑态度, 而且他们多外出经商务工, 流动性较强, 城乡居民保和其他社保的衔接转移也是他们担心的问题。

(四) 不低于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很重要, 但是其吸引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相比较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档次, 与最低缴费档次100元, 相差3倍多, 是其30%的金额;与最高缴费档次3600元相比, 相差近120倍, 是0.8%的金额。这样不利于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 最终会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二是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吸引力不够。

(五) 55元基础养老金极具吸引力, 但是55元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偏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 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 是城乡居民保制度最大的亮点, 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政策。但是, 从替代率角度看, 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2008年周宁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417元, 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4.94%, 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

(六) 基金投资渠道少、利率低, 存在贬值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 新农保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 从表面上看, 这种投资是安全的, 而实际上却存在着贬值的风险。目前, 存入银行的基金是按年3.5%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而2011年我国通货膨胀率就达4.9%, 也就是说钱存入银行实际是在贬值, 导致群众不愿缴费或不选较高档次来缴费。

三、推进城乡居民保工作及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地方政府服务意识。

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且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由于城乡居民保工作涉及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安、民政等部门。因此, 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 对于城乡居民工作的顺利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二) 扩大筹资来源, 完善筹资制度安排。

许多学者认为,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金筹资机制, 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保障。为此,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筹资来源, 完善筹资制度安排。首先, 各级政府可制定有效激励安排以鼓励有识之士、企业、社会团体等对城乡居民保基金捐助, 如周宁县咸村镇王宿地村在外乡贤李成华父子就为王宿地和枣岭两个村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每人出资50元, 共出资10多万元, 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政府可对捐助个人或企业等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投资优惠等政策进行引导。同时, 也可以借鉴“体育彩票”的发行筹资经验, 地方可尝试发行“农村福利彩票”进行筹资。其次, 尝试从农产品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税收, 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中, 充实基金来源, 实现城市反哺农村。

(三) 创新缴费机制, 构建有效的养老待遇增长机制。

一是从筹资源头保证缴费“与时俱进”。在“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双方筹资模式下使个人缴费与农村人均收入挂钩, 按一定比例缴费。同时, 逐渐按比例扩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 进一步增强政策的吸引力;二是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基础养老金水平与物价及通化膨胀率联动, 每年根据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率调整养老金发放水平, 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通过发放一定比例的实物券, 如粮券、油券等, 以化解物价波动风险, 保障参保人的养老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逐渐扩大“基本生活”参照项目, 扩大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质项目, 不断提高养老待遇。

(四) 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是重要的民生举措, 但群众认同还需要一定的时日, 目前若没有一定的长效措施很难开展好这项工作。实行居民保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 切实可行, 主要理由:一是该两项保险同属社会保险, 但“新农合”已经运作多年, 群众认同度较高, 合并征缴可有效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率;二是40周岁以上居民“两费”实行捆绑征收, 基本不会增加家庭负担;三是40周岁以上居民群体身份较稳定, 引导其参保缴费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也符合群众的长远利益;四是可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 减轻乡镇负担, 方便城乡居民缴纳“两费”。

(五) 整合低保、城乡居保制度。

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低保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低保制度具相通之处, 都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应予以整合, 低保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应实现由社保养老, 实现救济养老到社保养老的过渡, 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才活有尊严, 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而且能够整合资源, 降低行政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

(六) 转移接续办法应增加选择高档次缴费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视同条款, 为以后的“大社保”时代到来打好铺垫。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8

[关键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77-1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众所周知,加快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就是是城市化,保持快速稳定的城市化发展势必需要城乡结合之路。但我国采用的是城乡二元化制度,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城乡结合遇到重重困难。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的社会养老保险都是由县级政府进行分开管理,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分开化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致使劳动力资源无法优化配置,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在城乡二元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通过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来实现统一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强化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连接。这种做法可最大限度的降低劳动力转移时损坏养老保险待遇,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城市化发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国家履行义务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公共服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它需要国家强大的支撑力通过制度的完善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国家对公民的养老义务,国家应为公民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制度。国家应尽快将整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体系,避免居民因户籍变换或是搬迁引发的公民的利益受损,更好的履行城乡居民养老的义务。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成效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对居民的生活具有巨大影响。在整合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介于它广阔的涉及面,它基本上包括了我国全部未享有国家养老保险的公民,恰巧是这一部分群众大多是老年人,这些老年人在失地后经济条件就更加严峻。将这部分人划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则标志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构完成。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制度的完整化,这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变我国几千年来的养老方式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可知,几十元的基础养老金,看似虽然很少,但对城乡居民生活的改变是巨大的。许多贫困老人都多次向民政中心表达自己的感谢,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带给广大群众生活上的巨大改变。相比较未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投诉数据地区,城区办事处所收到的信件案例明显减少。由此可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无形中促进了城乡社会的全面发展,推动了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目的实现。同时,这也是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奠定殷实的基础。

(二)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进度逐渐加快。我国构建城乡一体化的进程逐渐加快,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城镇无就业居民与农村居民划入养老保险体系,完成了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全面覆盖。极大的改善了我国城乡居民以及失地人口的养老条件,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养制度上的一个里程碑。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城乡群众的参保人数已有近5.1亿人,同时,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有7.2亿人。2013年9月,我国各级政府用于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已超过1800亿元。已有1.58亿人已在领用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人们皆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标准的目标更近了一步,也标志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为我国的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重复参保与养老金追还工作。自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以来,通过监督机构查出了许多重复参保人员,他们领取了大量的基础养老金。经监督机关查证大部分重复参保人员参保了城乡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政策。同时,还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去世后仍然发放基础养老金的现象存在。基础养老金待遇追还工作实施的难度系数较大,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由于保险涉及的群众面较广,第二,我国法律中还未有关于重复领取基础养老金的相关政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晚实施,这不仅是因为二元化的制度还有着历史、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此不能直接实施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与系统。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无法共享导致部分群众重复参保,领取多份基础养老金。我国城乡保险系统中存在的漏洞目前只能依靠居民的自觉、地方政府和社区监督检查来避免。

(二)养老保险软件和保险险种之间的对接工作。我国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还属于起步阶段,每个省区所采用的养老保险软件系统也不一样。每个省份采用不同的数据库,一些人由于工作等原因流动时,居民的参保信息无法随本人加入其它省份,导致参保信息无法对接。介于以上原因使得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在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时不得不到区级保险机构进行申请,审核等程序注销原有的参保资料再办理其它的保险,给居民带来的极大的不便。目前应尽快将集中养老保险种类完成联网工作,完成数据共享,保险软件统一,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重复参保的情况发生。避免重复参保造成的养老金重复领取,控制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现象。完成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廖承红,张士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模式研究——基于浙江、北京和重庆三模式的比较[J].开放导报,2012,(2):86-89.

[2]李伟.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河南省郑州市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2011,(6):27-3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篇9

一、参保条件及办理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纳标准及办法

㈠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参保的45—59周岁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双女绝育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的享受民政扶持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1—2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我县最低缴费档次全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㈡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实行按缴纳。参保人按照自选缴费标准,应在本集中缴费期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及继承

县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参保之日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并进行明细登记,每人一表,终身保存。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和利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及调整

㈠养老待遇标准。月养老金待遇=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系数)。县财政为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1—2级)、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

㈡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起每月按照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

㈢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前一个月,持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相关表格,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进行资格初审,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持相关证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城镇居民直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手续)

㈣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的标准。

五、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改报告 篇10

2017年城居保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我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顺利,广大城乡居民得到了实惠,真正解决我们区居民“老有所养”的基本问题,逐步形成社会养老的新观念,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存在问题,对于存在问题,我们作如下整改。

(一)继续深化对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发挥巨大作用,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二)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1、抓好突击月活动,促进工作常规化。根据农民工返乡和全区中心工作安排的情况,掀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高潮,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常规化。

2、突出工作重点,要确保已参保缴费人员继续参保,要争取已领取待遇人员的子女、45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五保、低保对象、干部职工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属参保缴费。

3、强化优质服务,继续采取上门服务的办法,上门宣传发动、上门办理申请登记、上门收取保费、上门发放存折。

(三)加大力度,抓好政策宣传

要针对不同人员的实际,统一宣传口径,找准宣传突破点,用通俗的语言、图画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搞好全方位的宣传。要通过宣传,使群众知晓政策,消除误区,踊跃参保。做到宣传形式灵活多样、宣传内容通俗易懂、宣传典型示范带动。

(五)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要统一经办规程,规范经办服务行为;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票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审核上报、帐户管理、存折发放、会计统计、档案管理等经办环节必须严格按要求和规范操作。

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11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特点;现状;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力度不断加大,服务范围得以进一步延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依据,是关系到广大城乡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着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及交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入,对其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准确进行立档和精确存档,而且还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确保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查询档案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特点

(一)社会性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普及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服务范围更是延伸到了社会不同体制下的众多从业人员,一旦这些从业人员达到养老条件要求时,则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这就使养老保险档案成为一种社会化保险制度的重要依据,在受保人员及管理上都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特点。

(二)广泛性和复杂性

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推广,由于覆盖面较广,而且参保人数较为庞大,这就给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严竣的挑战。当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的管理对象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文化程度较低、年龄结构跨度大、从事职业种类多,这也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内容也越来越差异化、多样化。

(三)流动性。参保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村户口,所以,流动性只能表现在外出劳务上。

在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其参保人员中私人、合资及外资经营体制下的企业人员相比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特点,同时乡村居民参保人员相对流动性也较大,这就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难度。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不同经营体制下的参保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这就使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在收集和管理上都突显出流动性的特点。

(四)政策性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城乡之间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更好的推动城乡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则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管理机制,利用各项政策来对具体的操作进行规范,从而在不断摸索中前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档案材料收集工作不严谨

自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执行标准,各个地方的管理方法都存在很大差异,管理方案不尽相同,各乡(镇)、村在填写的记录卡上存在很严重的填错、填乱、漏填等现象,使得档案在查找、转运、领取等环节漏洞百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老百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度。

(二)资金不足

由于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需求普遍高于政府财政部门实际拨放的经费,缺乏雄厚的资金作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就无法高效的落实展开。

(三)缺乏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看似简单,其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面对复杂、繁多且零散的档案,需要具有一定档案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的梳理、归类;事实上,档案管理工作大多是由其他非专职的工作人员兼任,往往难以对档案进行有效管理。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一)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网络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一般均采用手工管理的方式,在实际使用、查找过程中浪费了不少时间,这与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极不协调。对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应该借助计算机进行管理,实际工作中更多的在计算机上进行档案信息的管理,这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降低了工作强度,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轻松、便捷。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内建立起城乡居民农保档案资料库,这样就可以更大范围的统筹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然后再在各个区域檔案资料库之间在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不仅能够很好的解决档案流动时带来的诸多麻烦,而且有利于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二)建立起必要的档案管理章程,标准化管理档案

目前,我国还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系统,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很有必要,对玩忽职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档案弄虚作假等现象予以严厉打击,真正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其档案管理工作同步发展,保障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外部、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度,档案要及时入柜、入库,建立起统一的标准对档案进行标准化管理。

(三)规范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需要对其纸质档案资料的审核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同时电子信息的准确性也需要加强。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需要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对编目进行规范,通过标准化装订及进一步对储存进行完善,从而提高档案归档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档案存放的有序性。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档案管理的水平。

(四)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通过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对这些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离不 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只有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才能更好的实现这部分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的吸引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与进来,从而推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不断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操作的规范化和机制化,同时,在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中经验的不断累积,从而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宝杭.对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探究[J].青年与社会,2013年9月5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篇12

1 建立城乡居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1.1 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 过低的待遇水平无法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目前唐山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6%, 且以每年超过3%的速度递增。城乡居保覆盖群体中, 农民占97%。长期以来, 农民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这两种传统方式。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 农村家庭规模越来越小, 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加上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种植收入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不高等因素与人口老龄化交织, 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已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1.2 替代率偏低, 现有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对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不明显

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居高不下, 粮食、蔬菜、食用油、肉蛋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最低失业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都建立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保障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唐山市2009~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7420元、8310元、9460元、10698元、11937元、12867元。全市有近一半的县 (市、区) 按照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且多年保持不变, 每年660元的养老金待遇难以对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起到保障作用, 更不要说应对物价上涨造成的影响。

1.3 现有的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

2014年, 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063元, 城居保基础养老金为55元, 比例为37.5:1。横向比较, 2014年北京市达到430元、天津市达到220元, 青岛市达到110元, 均高于唐山水平;而唐山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于青岛的2023元, 与天津的2295元相差不大。

1.4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完善, 缺乏长期制度安排

城乡居保政策是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执行的, 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但城乡居民养老金并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增加而有所提高。中央和地方以绝对数额形式支付基础养老金, 没有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调整机制, 使得城乡居保养老金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无法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需求。在GDP稳步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政府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的发展形势下, 各级财政应当持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 不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考虑建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2 建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的方案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主要由居民收入所决定, 收入高, 消费支出增加, 收入低, 消费支出下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居民消费水平又受到物价上涨的影响, 物价上涨, 居民的购买力就会下降, 只有收入随之不断上升, 居民购买力才能保持不变或相应增强。人均纯收入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是影响居民消费的两大主要因素。结合这些因素, 在将城乡居保待遇水平提高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基础上, 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作为调整依据, 现假设三种调整机制如下:

调整机制一: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率, 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

令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为A, 农村居民同比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H, 调整后待遇水平为Y。调整后每年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为:Y= (1+H) ×A×12

调整机制二:按照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率, 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

令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为A, 设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率为K, 调整后待遇水平为Y。调整后每年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为:Y= (1+K) ×A×12

调整机制三: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率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率, 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

令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为A,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率为H,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率为K, 调整后待遇水平为Y。调整后每年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为:Y= (1+H+K) ×A×12

三种调整机制中, 每年的基础养老金A以上一年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为基数, 得出下一年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水平,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对农村老年居民购买力的影响。

3 三种调整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以上三种假设的调整机制, 哪一种最接近生活需求, 需要同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支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

假定未来十年唐山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保持近十年的平均增长率 (排除极值计算所得, 下同) 12.23%, 消费价格指数平均增长率也保持为3.42%, 农村居民年人均食品支出平均增长率为8.85%, 每年的基础养老金调整以上年的基础养老金为依据, 通过以上三种方案, 可以计算得出未来10年在三种不同的调整机制下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

由上可以得出, 调整机制三相比较另外两种, 既参考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因素, 又参考了物价上涨因素, 是最接近农村生活需求的调整方法, 同时不会给财政支出增加太多压力。

基础养老金是农民老年时的生活来源之一,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儿女给予的生活补助费、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劳动收入等都是农村老人的生活收入来源, 这些部分可以弥补基础养老金不足的部分。

4 政策建议

为了不断提高城乡居保保障水平, 使城乡居保资金来源多元化, 制度法治化, 制度运行和管理更加规范化, 不走1992年《基本方案》老路, 政策能够持续稳健发展, 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加强管理与协调。

4.1 合理设计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城乡居保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过低的给付标准不能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 过高的给付标准又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 导致国家财政赤字, 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 理性安排支出, 使得城乡居保政策的实施既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又不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为调整标准, 带入公式计算出下年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标准, 以此作为政策设计的一种参考。

4.2 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城乡居保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对于补贴资金的申请程序、使用情况, 都要做到科学合理, 让国家的补贴资金一分不差地用在需要的地方。在补贴资金使用过程中, 应当加强多方监督, 开放监管程序, 对于挪用和执行不到位的明确处罚方法。

4.3 建立鼓励机制, 提高参保率, 扩大基金积累

在增强制度吸引性的基础上,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 基金积累才能得以充实, 制度才能逐渐实现自给。对工作人员, 有必要采取一些鼓励措施, 比如对所负责区域参保率每提高一定比例的村级协办员给与适当的奖励, 提高协办员的工作积极性。

4.4 加强城乡居保工作队伍建设

城乡居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管理和经办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这样才能确保城乡居保政策稳定运行并取得良好效果。

结语: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的正常调整, 处理好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关系, 使保障水平持续、有序、合理地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和稳定, 建立和完善城乡居保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缩小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 让城乡体制进一步衔接统筹, 是推动改革发展的形势需要。

参考文献

[1]米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理论、方法与制度设计[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2]王平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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