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经典案例分析

2024-09-02

工程索赔经典案例分析(精选8篇)

工程索赔经典案例分析 篇1

问:该索赔计划有关索赔的内容、理由、证据、通知等,用文字简要说明要点。答:

1、索赔的内容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的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索赔的理由施工中碰到合同中未标明的较多坚石,施工现场的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超出合同提供的条件,属业主的责任范围。

3、索赔的证据(1)工程照片、施工记录、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与地质变化有关的合同文件(如标书、图纸设计底记录、变更指令等)。(2)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以上各种记录报告,因此分析计算延误的工期情况并证实期限可信度。(3)与本事件相关的人工报表、材料报表、机构设备报表,用以分析计算多用了人工或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设备数量、种类或工作时间,以及多用材料数量。

4、索赔的文件主要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具体计算书与证据。

5、索赔的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出通知后,承包商应进一步开展索赔的取证工作,以备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通知参考形式如下:索赔通知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希望你方对土方开挖中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一、在合同文件标明有软石的地方未碰到预计的软石。

二、在合同文件中未标明有岩石的地方碰到较多的次坚石。由于第一条,我方实际工期提前。由于第二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工期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综合上述情况,由于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实际工期拖延四个月,并由此使得我方费用比合同预计的增加很多。所以,我方就地质变化情况,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及数额的计算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XX承包商年月日

(二)某工程项目采用20m预制箱梁,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业主对工程发包提出两种方案:一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即预制箱梁、安装和土建工程分别发包;另一种是采用总分包模式,即由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箱梁的预制及安装列入总承包范围再分包。

问题: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几项?

2、如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治理?主要手段是什么?

3、对箱梁预制企业的资质考核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各应在何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在平行发包模式下,箱梁运抵施工现场,安装施工单位可否视其为“甲供构件”,为什么?如何组织检查验收?

答: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1)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底;(2)发布招标通知及对投标人资格预审;(3)组织标前会议及现场勘查;(4)组织开标、评标、并协助业主定标和签署承包合同。

2、治理的主要内容为:(1)审查分包人资格;(2)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3)检查分包人施工设备;(4)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主要手段:(1)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2)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3)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平行发包时,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总分包时,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1)人员要素;(2)资质等级;(3)技术装备;(4)业绩;(5)信誉;(6)有无生产许可证;(7)质保体系;(8)生产能力。

4、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箱梁生产单位与安装单位无合同关系。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装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箱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三).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预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

一、监理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如何?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三、“承包商要分包某部分工程,则分包商要由监理工程师选择”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假如承包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五、“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

1.答案

一、业主先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然后再与承建商签订施工合同。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而业主具有决定权。

三、不正确。分包商由承包商选择,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

四、承建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必须由建设单位批准。

五、不正确。业主一方对某投标人所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应发给所有的投标人。

(四)、某路基土石方工程,按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的价款根据承包商取得计量证书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问题(1):简述计量的原则;

(2):在路基填筑施工时,承包商为确保路基边缘的压实度,在路设计尺寸范围外加宽了30CM填筑,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将其实际完成量(含加宽真筑部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按业主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变更施工。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答:(1)计量原则为:○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2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3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对宽填部分不予计量。因为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共费用通常被认为隐含在路基填筑上方的报价中;且该部分的施工是承包商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工程量清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直接套用该单价;○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相近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该单价计算该变更工程价款;○3基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相近单价,则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通常是在预算价格的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在路基施工过程中,遇有下列原因使工期拖延:○1业主拟将某段路基改为高架桥(处于要害线路上),在口头通知承包商两个月后才下发正式文件和变更图纸;○2在土方开控(不处于要害线路上)过程中碰到了一些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36~8月份施工时碰到季节性降雨,雨量与往年相近;○4在设计图纸中指明的借土场经取样试验,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处于要害线路上),必须重找借土场,为此花费了7天时间。承包商就上述问题按政党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及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申请。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工程索赔经典案例分析 篇2

1 引起索赔的原因

首先, 建筑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 投资多, 结构形式复杂多样, 施工周期长。作为建筑工程本身和工程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很大的变化, 都形成对施工过程的干扰, 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和成本。其次, 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测, 而由于工程本身的特点和环境的复杂性, 合同中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做出预先的约定。合同中的条款难免会有考虑不周, 欠缺和不足, 这就会导致在合同实施中合同双方对自己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产生争议, 这些争议一般都和工期, 成本有关系。最后, 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多, 各方面的技术和经济关系非常复杂, 经常发生相互干扰和影响。也许由于一方的管理上的失误或者过失, 会影响到相邻的施工单位, 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失, 导致索赔事项的发生。另外还有业主要求的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或者合同双方中的某一方不履行合同责任等。因此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 索赔是不可避免的,

2 承包商索赔失败的原因

在工程实践中, 承包商通过施工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是不可避免的。然而, 往往由于承包商索赔方法不当, 或缺乏索赔意识, 或缺乏谈判技巧等原因, 造成索赔失败。归纳起来, 承包商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投标时对招标文件研究不够

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的索赔人员, 应该从投标准备开始, 就研究探讨招标文件的索赔问题。每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 都是由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按照业主要求专门编制的。即使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如FIDIC.ICE.AIA或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但在其工程项目的专用条款中, 必然要引进一些专门的、有特殊性的规定, 这些专门规定对索赔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加留意, 就会造成索赔失败。

2.2 编制时报价计算错误或考虑不周

通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值, 因此并不准确, 仅供承包商报价之用。在实际工程结算时, 是按照实际工程量与所报单价之积计算的。如核查中不仔细, 可能会造成某项工程量数值很小, 因此承包商报价过低, 而实际工程量数值很大, 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此种损失承包商是无法索赔的。

2.3 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索赔管理不力

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承包商索赔管理不力, 往往造成索赔失败。承包商不注意日常索赔证据的积累, 施工日志写的不规范, 现场记录没有责任人的签字, 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未有及时确认等, 因此, 在索赔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要求合理。没有及时提出变更价款的要求、没有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 没有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利等都有可能造成索赔失败。

3 承包商索赔策略分析

索赔策略属于承包商经营策略的一部分。索赔策略的制定主要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 确定索赔目标

承包商的索赔目标可能有多个, 有容易实现的, 也有难以实现的。承包商应按其实现难度进行排序, 并逐一分析其实现的可能性和基本条件。在确定索赔目标时, 承包商还必须分析目标实现的风险, 包括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的失误, 例如自身组织管理等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拖后, 没有认真执行工程师的指令, 没有及时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 工程施工中未达到合同的质量标准等;同时还应包括工地上和其他方面的风险, 如业主的反索赔, 对承包商的不利证据。通过上述全面分析, 确定合理的索赔目标。

3.2 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分析

在工程承包中, 分析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通常对业主或工程师的价值观念、社会心理、传统文化、生活习惯和本人的兴趣、爱好的了解和尊重程度, 往往对索赔的处理和解决有极大的影响。例如中东阿拉伯国家, 合同以该国法律为基础, 这些国家法律不健全, 如果过多的进行法律分析, 往往引起对方反感。这时, 承包商应将重点放在由于对干扰或失误造成承包商的实际费用增加上, 强调公平合理的平衡补偿。

3.3 承包商自身经营战略分析

承包商的经营战略直接制约着索赔策略和计划。在分析业主的目标、业主的情况和工程所在地 (国) 的情况后, 承包商考虑是否还有可能与业主继续进行新的合作, 是否在当地继续扩展业务或其前景如何, 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对在当地扩展业务是否有影响, 影响程度如何等问题, 从而将承包商的索赔策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 制定出符合企业经营战略的索赔策略。

3.4 对索赔前景分析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索赔与反索赔往往相伴而行。一个事件的发生往往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均有责任, 所以当承包商提出索赔时, 业主也会提出反索赔, 用以对抗承包商的索赔。因此, 承包商在进行索赔是, 首先应对业主已经提出的和可能还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 分析其合理性和自己反驳的可能性。同时承包商应对自己可能获得的索赔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析, 分析自己要求的合理性和业主反驳的可能性预测索赔批准的可能。然后将上述分析进行对比, 分析自己索赔要求与业主可能提出的反索赔要求之间的数额差, 至少要平衡才能决定提出索赔。

当前, 我国的建设项目也越来越面临着国际社会的竞争, 我们必须熟悉掌握索赔的方法及各种技巧, 并尽快向国际惯例看齐, 加强国际工程索赔管理对外交流, 借鉴国外工程索赔管理经验, 把我国工程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从而提高我国的工程管理水平并正确应对国际竞争。

摘要:本文就施工企业应对索赔这一课题分析了当前施工企业索赔的现状和造成索赔失败的主要因素, 针对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就施工企业如何处理索赔问题的原则、程序、方法等做了系统的介绍。

关键词:施工企业,承包商,索赔

参考文献

[1]潘文.国际工程谈判[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0.

[3]杨晓林, 冉立平.建筑工程索赔与案例分析[M].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1.

水利工程中的施工索赔分析 篇3

关键词:水利施工索赔

0 引言

水利工程建设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整体性强和施工的流动性等特点,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水利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家宏观管理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工程建设市场已得到逐步规范。作为一个施工企业不仅要在这个市场上占有自己的份额,而且要获得一定的利润,才能得以立足与发展。施工企业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成为必然,而索赔管理正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

1 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工程索赔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索赔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索赔能够成功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律及有关证据;②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要求。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承担责任方要求对不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③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可以依据合同及相应法规提出异议,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④索赔的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的目的是补偿索赔方在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

2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2.1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合同中所规定的应由责任方履行的义务或者出现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的风险均是损失方索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事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分析。

2.2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及处理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将会导致其资金运转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影响。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

2.3 加强主动控制 减少工程索赔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3 施工索赔的程序

承包商(乙方)向业主(甲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①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③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④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乙方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 施工索赔的计算

索赔计算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承包商根据违约的事实和遭受损失的后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法律依据向业主要求赔偿的正当行为。它是承包商维护自己合同利益的重要手段。其索赔计算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4.1 因施工延迟提出的施工索赔计算 与工程延迟相关的索赔费用有:一是公司总部的管理费用,索赔数=本合同的日管理费额×拖延日数,本合同的日管理费额=本工程应分摊的管理费/工作日数,本工程应摊的管理费=(本工程合同营业额/公司总营业额)×本合同期间公司总管理费用;二是工作场地管理费,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拖延,承包商工作场地管理费就会增加,包括现场生产、生活临时用房,办公设备租金或维修费、折旧费的增加,对雇用办公人员超额支付,水电等公用设施费用的增加等;三是由于工资上涨而造成的人工费用的增加和工人不能辞退情况下的窝工费;四是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材料费的增加和材料超期贮存的费用;五是由于工期拖延,设备保存在工地上而发生的维护费用、设备闲置费用等。

4.2 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索赔计算 由于业主和设计原因引起的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特别是根据业主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由此,承包商提出以下三种费用的索赔:第一,人工费用的增加,包括由于连续组建和撤销施工队伍规模,不同工种同时作业引起的场地人员拥挤,工人长时间连续工作造成劳动效率的降低,工人加班加点付的奖金津贴等原因引起的人工费用的增加等,可以把受到索赔条件相似的生产情况或人工费用进行对比,计算出应索赔的人工费用;第二,设备费用的增加,包括由于施工中断使施工机械设备处于低效能作业和时断时续工作状况引起的设备停机,以及为了赶工承包商需要增加额外设备,超过正常情况下发生的设备费等;第三,材料费用的增加,由于材料不能成批量订货而引起材料价格的增加,以及为了实现加快工程进度,迅速解决材料问题发生的额外费用。

4.3 因施工终止提出的索赔计算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或非承包方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承包商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一是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工程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二是补偿损失,包括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5 索赔的策略和技巧

索赔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很强、复杂程度高的工作,涉及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公关等很多学科。施工单位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培养索赔方面的专门人才,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索赔人员,认真研究索赔理论和技巧,以便在遇到索赔事件时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在处理索赔事件时,要运用一些策略和技巧,以达到索赔的目的。为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及时发现索赔事件。索赔工作是与项目管理密不可分的,只有加强施工成本核算,研究合同文件,才能及时发现索赔事件,把握索赔机会。②做好索赔资料和证据的搜集、整理。索赔资料是索赔成败的关键。在日常的项目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施工资料的积累、保存和管理,以备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找出索赔的强有力的证明资料。③索赔书要严谨,经得起推敲。在编写索赔报告时,论据要正确,论证要充分、有力,计算过程要清楚、明白,内容要丰富、扼要,语言要简明、流畅。只有编写一份严谨的索赔报告,才能在索赔谈判中占据有利位置,并最终取得索赔的成功。④避免“一揽子”索赔。施工期间出现的索赔事件,要争取做到一事一清、及时解决,避免竣工时一次索赔造成情况复杂、索赔标的过大,从而增加索赔工作的难度。⑤避免引起诉讼。在索赔谈判进入僵局时,施工单位在不损害大的利益时,可采取一些灵活的态度,做一点让步,以使索赔能够顺利解决。提起诉讼可能造成时间过长、将问题复杂化,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 结束语

某工程停工损失造价索赔案例 篇4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上海宝山区某供销大楼,建筑物长54.55m,宽20.364m,高25m,建筑面积5374m2。1-5层加1层地下室,框架结构,地下室底版600mm厚带筏梁砼标号C35,框架柱、梁砼标号C35,板厚120-180mm不等。施工期间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基础围护施工,土钉墙建筑物的东、南、北共473m2,西面采用D700×9200mm搅拌桩共160根755m3,轻型井点降水。内外墙加气砼砌块墙,外装修玻璃幕墙,内装修二次设计。

二、施工进度:

该工程2005年2月施工封顶,因建设单位在使用用途上方案未确定,待修改设计方案,使工程缓建。建设方口头通知施工方停工,并要求施工单位不要撤离施工现场,随时可能开工,但方案待讨论,市场调研需时间。结果该工程停工6个月,停工工期180天。

三、停工期索赔计算:

该工程恢复施工后,按新的局部修改设计施工,并对二次设计装修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待施工决算、审计时,施工方提出停工期间损失索赔费用。

经造价审计部门、建设方、施工方多次协商,根据市场实际行情,达成一致,采用分项费用计算法对本案测算如下:

1.脚手架费用按停工期间租赁费计算:

钢管 306.79元/天×180(天)=55222(元)

扣件 165.72元/天×180(天)=29830(元)

小计 85052(元)

2.房租、水电费:

停工期间房租、水电费按实际发生凭付款凭证计算,此项费用是建设方另一单位收取(因租此单位房屋)。

房租费 7000元/月×6(月)=42000(元)

水、电费 5612元/月×6(月)=33672(元)

小计 75672(元)

3.人工补偿:

因管理人员始终没有离开施工现场,随时等待开工,根据实际情况人工费补偿计算如下:人工费只考虑管理人员工资 15人×50元/天×180(天)=135000(元)

以上三项费用合计 85052+75672+135000=295724(元)

大写:贰拾玖万伍仟柒佰贰拾肆元

工程索赔经典案例分析 篇5

摘要:笔者从如何加强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项目部通过施工方案科学、组织管理严密、监控考核严格,加强项目成本控制来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了提高项目部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的目的,从而使项目部自身获得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对提高项目部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施工合同变更索赔策划分析解决方法

1工程概况

锦屏二级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盐源、冕宁三县交界处的雅砻江干流锦屏大河湾上,是雅砻江干流上的重要梯级电站,与上游的锦屏一级水电站交相辉映组成著名的双子星座电站。

锦屏二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4800MW,单机容量600 MW,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5.08亿元,工期78个月。工程主要由上游调压室、高压管道、地下厂房系统、尾水系统等建筑物组成。锦屏二级水电站是国家重点工程,工程建设环境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厂房洞室群开挖、砼衬砌、深度达250m的竖井开挖、支护、压力钢管安装是具有挑战性的项目。本标段地质情况复杂、厂房洞室群高地应力、岩爆、涌水量大等特点为施工增加了难度。在这种条件下,履约期的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是项目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做好这项工作,我部有如下体会,与同行交流。

2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方法

尽心竭力想方设法干好工程让业主满意是做好变更索赔工作的必要条件,项目部自2007年5月开工以来,根据集团公司、二公司和业主要求,我们提出了打造“锦屏精品工程”的项目目标和“项项铸精品、事事讲规范、样样工作争第一”的理念,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只有加强项目“三化”建设,才能实现打造锦屏精品工程目标。

优化施工方案,抓好技术创新工作。通过地下厂房施工通风系统工艺创新,在主厂房Ⅰ、Ⅱ层开挖过程中,充分利用原地质勘探2#探洞,把探洞与地下厂房连通,形成地下厂房循环风道,节约风带250m,通风散烟时间节省一半以上,提高了施工效率,加快了施工进度,减少了风机运行时间,节省投资20多万元,节省工期15天。同时有效地解决了洞室通风散烟问题,改善了现场文明施工条件;锚索施工取消了波纹管并将钢筋混凝土垫墩改为钢垫墩。主厂房共有1000多根锚索,锚索外部包波纹管,在施工过程中穿锚非常困难,30个人4个小时无法将锚索穿入锚索孔内,送索成为锚索施工的瓶颈。经过多次试验并与监理、设计和业主协商,将锚索结构改为压力分散式锚索,20个人就顺利将锚索送到位,同时将钢筋混凝土垫墩改为钢垫墩,节省投资100多万,锚索在主厂房下部施工过程中占用大量的直线工期,因此也节约工期2个月。项目部大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建立健全了科学、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项目部先后推广应用了大跨度地下厂房控制爆破施工技术,岩锚梁二序开挖法、双向爆破开挖技术、混凝土双渗技术、锚索穿拉技术等十多项新技术、新工艺。大胆使用中空预应力、TKM全螺纹增强树脂锚杆、聚羧酸高效减水剂、纳米材料、聚丙烯微纤维等新型材料,提高了施工进度,保证了施工质量,节约了施工成本;在工法创新上,主要是立足于突破难题,降低造价,加快进度。如高压竖井开挖后,利用Φ1.4米直径的导井作溜碴井,省去了一条溜碴井的开挖及支护,节约工期一个月,同时最大限度的消除了安全

隐患,保证了250米深井施工安全;在岩锚梁开挖、锚杆施工、混凝土浇筑中,根据地下厂房围岩出露的断层多,碎裂岩多,裂隙发育,岩体完整性、稳定性较差的特点。进行技术攻关,创新施工工艺。在因地质原因岩台成型困难的情况下,先行对开挖爆破、预应力锚杆、锚索等施工工艺进行几十次实验,形成大型跨度地下厂房高轮压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岩锚梁施工综合技术,克服了上、下游边墙岩体破碎和陡倾角等不利地质条件影响,使成型率达到90%,远远大于业主达到70%以上要求,创出全优质岩锚梁工程。

地下厂房岩锚梁施工提前25天实现节点工期目标,并获得锦屏二级电站第一个“锦屏工程A级样板工程”称号。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均满足业主要求。

2007年7月,因锦屏工区连降暴雨,引起巨大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锦屏一级水电站对外公路S215省道江口至许家沟段路基、路面、桥梁多处被冲毁,对外交通完全中断。险情发生后,项目部积极响应业主抢险施工要求,于2007年7月5日成立抢险施工指挥部,紧急组织人员、物资、机械投入抢险施工;经过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葛洲坝人艰苦努力,按时完成了业主抢险保通任务,受到了业主的好评。

主变洞开挖、支护施工于2009年2月25日提前业主要求的3天实现节点工期目标。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均满足业主要求。

干好在建工程,为变更项目创造条件。体现了干好在建工程是实现变更的硬攻关。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到了困难和问题,在干好在建工程的前提下,业主一般容易接受和商量。3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依据

领导高度重视,责任明确落实,是做好变更索赔工作的关键,为加强项目部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推进项目部变更索赔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锦屏二级厂房项目部自工程开工伊始就把变更索赔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于2007年8月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商务经理、施工经理、总工为副组长的工程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为项目部班子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项目部工程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明确计划合同部是项目部变更索赔工作归口管理和执行部门。

与此同时,注重变更索赔制度建建设。项目部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在建工程变更索赔工作管理办法》和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2007修订版)》(葛集团二工管[2007]33号)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了《葛洲坝集团锦屏二级项目部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及奖励实施细则》,以此作为项目部变更索赔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际的变更索赔工作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变更索赔台帐、及时向公司报送各种统计报表;每月召开变更索赔会议,对上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讨论下月变更索赔计划,并落实责任和责任人,会后将会议纪要发到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变更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变更索赔职责,向变更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各种基础资料;

对于变更索赔责任人及时进行奖励及处罚,目前,项目部正对2008年度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从2009年5月起后续的变更项目争取做到一项目一奖惩,及时落实变更索赔奖励及处罚办法,努力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以提高项目部全体人员对变更索赔工作的积极性,使变更索赔工作得以有序展开。

4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解决方法

严格工作程序,抓好计量签证,是做好变更索赔的重要基础。要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明确变更索赔项目工作程序,对合同内变更项目计划合同部先会同项目部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查看,看和合同相同或类似项目施工工艺、工序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找到突破点,在编制施工方案时注重细节,指导现场人员进行有利签证,然后根据方案作价,进行目标成本分解,确定该项目的亏盈情况,明确该项目的亏损盈利点,为今后相同或类似项目指

明方向。

第二、注重合同外新增变更项目。对合同外新增变更项目会同业主、监理到施工现场查看,明确施工难点,说明施工难度,提出初步施工方案和计量报价原则,和业主、监理做好沟通,和业主、监理达成一致后再申报施工方案和预算报价。

第三,做好变更索赔项目亏盈分析。

第四,及时做好计量签证工作。变更索赔项目的时效性很强,如不及时做好计量签证工作,监理人员流动,时过境迁,将影响变更索赔的实现和项目部的经济效益。

第五、要收集整理详细的变更索赔资料,变更索赔应按业主提供的统一的格式要求,并附上详细的图纸、计算式、照片、施工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所依据的文件、会议纪要、合同条款等。

施工变更索赔工作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并通过反复的协商和谈判,才能得到解决,在进行变更索赔的过程中,除了编好变更索赔报告以外,也要善于进行变更索赔谈判,在谈判中令谈判双方均应信守一个原则,力争通过协商和谈判友好地解决变更索赔争端,力戒把谈判引入尖锐对抗的死胡同。

4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策划

通过学习研究招标文件,提前策划,主动、据理变更是树立“变更索赔决定效益”的观念。找准变更索赔突破口,合理合法提出变更索赔理由。如锦屏二级电站EL1560平台至低线公路边坡治理变更项目,通过仔细研究合同,成功的策划了一次大型变更。首先,是寻找变更的突破口。EL1560平台至低线公路边坡治理项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了解,分析认为业主为了避免因交叉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和工期延误,会将此项目交与我方施工的几率很大。经过与业主反复沟通,业主按照我方预见最终将此项目交与我方施工。此事表明对一个工程变更项目发生的原因,要有非常清晰的判断,明确业主的意图和变更项目在整个工程的重要性,就能寻求到对合同双方都有利的结果;该项目业主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我部施工,扩大了我部的市场份额,我部精心管理,精细施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均满足业主要求。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再如,依据投标文件,尾水出口围堰是总价承包项目200多万。我部进场施工后,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调查现场实际情况,发现了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的事实,做了主动变更的策划工作,推进该项目的变更工作,尾水出口围堰变更金额约1200多万。

4.变更索赔中地质情况对比分析

招标文件中关于尾水出口围堰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如下:

(1)围堰长约215m,地势较平坦,勘探线一带大多有基岩出露。围堰处基岩顶板高程一般为1332~1335m。(摘自厂区枢纽招标文件附件

(2)据钻孔DK11~DK19揭示,覆盖层一般厚度为0.00~3.50m,按物质组成及颗粒大小由上至下大致可分为三层:表部堆积有大量的近期人工开挖石渣,上部为滚块石、漂砾石及少量浮土;中部为褐黄色壤土夹碎石;下部则为灰色碎块石夹壤土。

(3)招标设计图地形线是根据招标文件《尾水隧洞及出口开挖支护图》(1/4~4/4)推算,尾水围堰处地形线高程在EL.1330左右。

4.2变更索赔中实际地质情况分析

围堰实际长度约320m,因1560平台抛渣在尾水出口堆积,导致尾水出口覆盖层较招标文件中描述有较大出入。根据已施工4个先导孔(灌浆孔为垂直孔,孔深为入岩5m)钻孔取芯情况实际覆盖层一般厚度为10.9~14.2m。,较原招标文件中描述的尾水围堰覆盖层(0.00~3.50m)深很多,实际尾水围堰覆盖层厚度为12.5m。由上至下大致可分为三层:

表部堆积有大量的近期人工开挖石渣,上部为滚块石、漂砾石及少量浮土;中部为河沙夹碎石;下部则为灰色碎块石夹壤土。

4.3变更索赔中水文资料分析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尾水出口围堰设计挡水按不低于12~4月洪水频率P=20%设计,相应洪峰流量为942m3/s。经分析计算,相应河水位高程1328.50m,考虑河水壅高及围堰安全超高,堰顶高程确定为1329.2m,实际根据《厂区枢纽工程技术讨论会议》(MSCC-JPGL-CQ/HJ/67/2008)纪要:“尾水出口分为四个枯水期施工,计划第二个枯水期完成围堰修筑。围堰设计长度约320m,围堰设计挡水按不低于12~4月洪水频率P=20%设计,相应洪峰流量942m3/s,根据《水位与流量关系曲线》(调整后的),对应水位高程为1330.7m,较招标文件抬高了2.2m。考虑河水壅高及围堰安全超高,堰顶高程确定为1331.4m,最大堰高7.4m。枯水期围堰挡水,汛期围堰过水。参会专家和代表对方案进行了审查和讨论,意见如下:

围堰布置方面。由于实际水位抬升和尾水出口线形的修改,使围堰较投标阶段有所调整,原位于水位线下围堰水下高度增加,致使水下混凝土量和围堰高度增加,同时加大了水下开挖量;上下游的导墙也使围堰轴线需向江心处外移,施工难度较大。按照布置紧凑、符合实际、挡水安全和不占压尾水出口施工部位等原则,会议基本同意该轴线布置方案。”

因水位升高,位于水下的围堰长度增加,原位于水位线下围堰水下高度增加,致使水下混凝土量和围堰高度增大,同时加大了水下开挖量。

4.3变更索赔中设计图纸变更分析

原招标文件中所述围堰长约215m,尾水出口没有左右导墙的设计,我部本着尾水出口围堰布置紧密结合实际地形,在满足挡水的前提下,以不占压尾水出口施工部位为原则进行尾水出口围堰布置,围堰紧贴拦沙坎布置,因为《厂区枢纽水道系统技施设计图册(第五册)》技施图纸在尾水出口上下游两侧增加了左右导墙,导致该处围堰轴线须向江心处外移,对围堰布置进行调整,围堰外移后造成水下混凝土增大,为保证混凝土围堰施工质量和安全,在部分混凝土围堰水下埋深较大部位施工前,在其外部增加临时土石围堰。现围堰实际长度为320m,较原招标文件中增加了105m。

综上所述,由于招标文件和实际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使施工难度增加并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内容,因此我部及时申请业主将尾水出口围堰(包括浇筑、灌浆、加固、抽水等工作)作为变更项目处理,以实际工程量计量结算。

因为尾水出口围堰在投标文件是总价承包项目,要变更是很难的,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多次开会讨论,此项变更业主正在审核中。目前业主对尾水出口围堰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了部分结算支付。尾水出口围堰变更是项目部提前策划主动变更的一个实例。

我们要仔细研究合同文件,多和业主、设计、监理沟通,发现机会就要做好提前策划工作,要敢于主动变更,加大主动变更的比例,掌握变更索赔的主动权。

5施工合同变更索赔的分析

5.1施工合同“33.8支付调整的分析

我们通过认真学习研究合同文件,做好支付调整基础工作,业主在本标段设立了一个创新的合同条款:“33.8支付调整具体如下:

(1)实际产值与计划产值

月支付按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根据合同价格计算的并经监理人审核的产值与前两月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与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该月产值的一定比例修正该月支

付额后进行支付。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应的各月产值作为考核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修正系数计算方法

修正系数根据产值完成情况与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对比调整,修正系数为产值变化的1/3.5.2施工合同33.9计量支付的进度计划调整的分析

33.9计量支付的进度计划调整具体如下:

(1)作为计量支付依据的进度计划为承包商进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为考核基础,通过实际完成的合同单价确定的产值作为计量支付修正的依据。

(2)承包商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当月实际日历天数的进度计划,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损失时,施工进度计划按实际施工天数的比例进行调整。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对剩余工程量的进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与原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原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作为支付考核依据.由于在其他的工程未用过这种条款,业主、监理、承包商都有一段时间不适应,经过一段时间摸索试用,逐渐加深了对支付调整的理解,到2009年7月业主已结算支付调整金额877万元。我部体会如下:

6结束语

加强项目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对提高项目部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项目部只有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严格成本控制,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如何加强内部施工合同管理,成为每个施工项目的根本目标。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在项目部竞争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要想得到业主的支付调整奖励要做到项目部必须如下几点:

(1)要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实现或提前实现业主节点目标,多完成实物工程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月计划;

(2)要以业主的节点工期为目标,精心编制生产进度计划,保质量,保安全,保形象进度,搞好文明施工;

(3)在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损失时,事件发生时每日做好事件的详细记录,报监理审核签证;同时向业主报告。为以后调整当月计划打好基础。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 精心编制调整后的生产进度计划,精心组织施工,完成调整后的生产进度计划。以上是我们在工作中的做法和体会,变更索赔不仅仅是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的事,也不仅仅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是项目部全体人员的事。只有大家共同不懈努力,才能干好工程,达到业主的目标,项目部取得应有的效益。

当前,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成为每个施工项目部的取得经济效益的根本目标。合同

变更索赔在项目部竞争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是当前各个项目部羸利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它是建立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并形成了一个闭合的环路,使成本发生的全过程都处在受控状态,从管理制度上杜绝了“事中不管,事后算账”的现象。施工合同变更索赔能提高项目部创利能力,增强项目部的盈利水平。

参考文献

1、《土木工程项目管理》同济大学出版社 李建伟徐伟主编

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新编水利水电工程竣工资料编制与规范管理实用手册》主编刘东林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4、林鸣,马士华.动态联盟项目管理新模式[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手册-②施工技术.刘斌红.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宏观视角.中华会计网校,2004.作者简介

1、左江虹(1957—),男,湖南湘谭人,专科,高级经济师,中国葛洲坝集团二公司两河口项目部商务经理 ,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经营管理工作。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 篇6

一、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 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7、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

如在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等。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发包人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工期顺延;二是指示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 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长济律师提醒您: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

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四)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五)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

1、提出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这一阶段,要注意二点:一是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二是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索赔项目种 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且未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作为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人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

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

计算方法:在承包人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这是属发包人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发包人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做好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提交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的正规性文件。

(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索赔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施工索赔须注意的事项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七)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八)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

广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包括二方面,一是施工索赔的预防;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只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本文中,除非特殊指明,一般是指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

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反索赔的依据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二)反索赔的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

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2、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3、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预防施工索赔预防,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承包人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及时补救,减少损失。长济律师认为,施工索赔预防管理实践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

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人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

(2)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

(3)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而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

2、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人均有索赔权,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人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可以拒绝对损失扩大部份的补偿。

(5)考察索赔是否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人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因此产生的索赔要求。

(6)承包人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2)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如果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

四、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

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长济律师认为,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

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

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2、最好在签约前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利润就很困难了。

3、把在握索赔时机的同时,不要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预期可得利益索赔须符合“预见性规则”

也有发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发包人多以承包人承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为由提出索赔,索赔额包含建筑物使用后的预期收益。

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要受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合同法》第113条同时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收益索赔能否全额获得法律支持,还要看是否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之初所能够预见到的违约损失限额内,是否在法定“可预见性”范围内。

法定“可预见性”标准充分保证了承包人因违约而承担损害后果与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估计将要承担的风险相一致。

在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应按照《合同法》第281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处理,即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是使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建筑法》第58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同时,也确立了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对一定时期内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维修。

有些单位不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如施工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责任往往难以分清,容易产生纠纷。

工程索赔与项目成本控制分析 篇7

工程索赔(以下简称“索赔”)实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对方。 索赔是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过程的正当权利要求,由于某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权利方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索赔可从索赔与反索赔两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意义上的索赔多指承包商向建筑商的索赔,反索赔则是建筑商向承包商的索赔。 当然,索赔是项目成本控制中的一种避险策略,是获得成本的补偿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项目成本过程控制应“开源节流”。 节流主要是要控制项目成本中的关键性成本(如人工、材料、机械等),开源工作的重点则是索赔管理。 项目工程通过成功索赔,弥补了低价标的,使其工程收入与工程造价匹配,甚至更高。 在现实中索赔与项目成本控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其主要原因是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实际操作的原则与细节等工作做得不到位。 如何理解索赔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做好索赔工作呢? 笔者基于实务工作中的一些经历,总结了索赔在项目成本控制中的作用,以及做好索赔工作的一些原则和关键事项。

1索赔在项目成本控制中的作用

1.1 索赔工作是项目成本得到补偿和盈利的关键,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经济利益

项目领导要在组织体系建设中重视索赔,并成立索赔机构或专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领导索赔工作的开展,各职能机构及其核心人员参与和执行。 首先,项目负责人要建立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合同文件、现场信息、图纸、双方通信信息等多方面的审查和监督, 查找自己部门或环节的变更与有利于索赔的证据,证据资料要尽力做到完整、充分且有说服力; 其次,与业主和谐相处,在细节方面多为业主考虑,严格把控质量、进度、安全工作,严格按契约或合同规定执行相关事项; 再次,项目部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有打持久战的毅力和精神。

1.2 索赔是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承担风险和利益的合理再分配

项目利益相关者有着不同目标和期望值,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承担风险也有所不同。 合同是在工程项目执行前签订的,对风险报酬、履行条件等事项都是预先设定的,难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然而,原有不确定条件在执行中可能暴露出来,这将使得原来预计的风险和利益失衡,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对称。 因此, 索赔是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承担风险和利益的合理再分配,同时,也是弱势方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

1.3 索赔体现了项目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

为了索赔管理,首先要对预算成本进行分析,分析那些预算费用较低、若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亏损的项目,今后就应该重点关注这些项目费用的发生,如若发生索赔事件就应该积极索赔,此分析和决定过程就会提高项目成本管理水平。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目前的项目多为较低价格者得标,如果外部环境或市场条件稍有变化, 原合同金额就无法执行和完成项目,通过双方的博弈来弥补成本和必要利润就成为一种常见措施。因此,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最终通过索赔是否实现和结果的大小,也可以评价其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 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分析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和利润的重要手段。 因此,随着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索赔问题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1.4 更好地保障合同实施与调整

合同是死的,条件是经常变化的,索赔是必然的,所以国家把索赔纳入了法律规定。 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双方都难以按原合同执行,这样合同的目的就不会实现,还要浪费社会资源,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量避免违约事件发生。 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和利益关系的手段。 离开索赔,合同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会失衡。 特别是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由于工程项目内容复杂,某些局部的设计变更难以避免,再加上现场条件和气候等因素的变化, 以及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可能有说明不确切、遗漏甚至错误等情况。 索赔事件总会发生,如果承包方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往往要蒙受很大损失,甚至要倒闭。

1.5 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国际工程建设中,项目各参与人经常利用索赔或反索赔手段,甚至个别项目的索赔金额超过造价的五成。 由于我国企业对国际惯例尚不熟悉,对一些策略掌握得不够,缺乏索赔经验,而对方却按国际惯例或规则办理,这使得不少中国承包商吃了大亏。 掌握运用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建设而立于不败之地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如何做好索赔工作实施项目成本控制

2.1 处理索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2.1.1 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索赔的关键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索赔要求是正确的,并能准确地计算出索赔的具体金额,以及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索赔数额是合情合理的,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因此,索赔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及时性和经济可行性。

2.1.2 要做到及时发现、报告与会签

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再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提出索赔意向,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金额,务必附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 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大致了解整个事件的过程、影响程度及索赔意愿和要求。 索赔意向书报告给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然后递交建筑商单位签字确认。 必要时应当会同建筑商、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一起到现场核实。

2.1.3 做好早期索赔管理预防工作,避免对方索赔

在招投标阶段,组织具有丰富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精通金融、财务以及法律方面管理的专家编写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订后,组织具有施工技术权威的人员编写施工方案。 总之,要结合工程和单位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给自己单位留有足够空间,避免对方不必要的索赔,为今后自己向对方索赔打下基础。

2.2 做好索赔管理工作的关键事项

2.2.1 项目部领导要高度重视

首先是项目部领导要高度重视, 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地进行索赔准备;其次是做好基础资料准备和事实证明资料; 再次是做好索赔分析和成本分析,积累成功索赔经验。

2.2.2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遇到索赔事件时,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这必然要求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要认真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既懂得工程技术,又懂得财会、造价业务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合同管理与索赔事项。

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予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2.3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索赔意识

在索赔工作管理中,相关责任人员的索赔意识较差,主要体现在:由于受我国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顾及与建筑商、监理方面的关系问题,承包商不会认真对待索赔;承包人没有深刻认识索赔管理及程序, 导致索赔实现的极大不确定性;承包商不能深刻理解相关文件、技术规范,无法判断索赔;大家“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对索赔事件不了解, 不知晓; 没有专人关注索赔、证据收集和建立档案等等。 因此,必须提高各级管理人员本身素质,及时传达合同主要条款,告知索赔事件的发生。

2.3 注意索赔工作的策略性

2.3.1 主动掌握索赔机会

为保证索赔证据的完整性、严肃性、时效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该要求工程监理、建筑商做的每项指令都尽量坚持书面资料,且要求签字、盖章并落上时间。 即使在特殊情况之下承包商必须执行口头指令,也应该在事后及时要求他们及有关部门补上书面资料,并落上实际执行时的时间。

索赔是承包商管理中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是显现承包商管理水平与实现盈利的关键之一。 承包商寻找索赔依据应当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本身,通过研究在施工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针对该工程的相关文件和往来函件以及法律法规,对意外事件的发生与之对照,以灵敏的嗅觉与感觉寻找索赔机会,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以及索赔带来的经济利益。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单位责任引起的,事实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失的事件。 它们违背合同规定的条款,造成施工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这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承包商必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查觉,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 例如:建筑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没给足进度款,都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带来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包商可以抓住此机会要求建筑商适当延长工期和赔偿损失。 合同就是索赔的依据,因为索赔就是针对违反合同事件,并以合同条文作为最终判定标准。

2.3.2 掌握正确的索赔程序,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

发生了有利于承包商或施工方的索赔事件,必须迅速向监理方反映情况,取得监理方的相关证据,并据此提出索赔意向,并在有效期内向监理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从而声明对此事件提出索赔事实的根据和理由。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要在合理时间内要求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意见签署后就可以在有效时间内向建筑商递交补偿经济损失的正式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要求建筑商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否则就算对方违约。

2.3.3 制定索赔激励机制

索赔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负责索赔事项的相关人员对索赔成功与否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为提高索赔成功率,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 一方面,要给索赔人员执行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如时间、空间和经费,另一方面索赔成功后可按照约定比例或其他措施进行物质奖励。

2.3.4 采取积极的防御策略, 预防对方的索赔

在实践中,体现积极防御策略的手段就是一方面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认真履行合同,不能违背合同的主要条款。 另一方面积极抢占主动地位, 认真收集对方违背合同条款的证据,建立档案。 这样既可以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同时还可以为在第一时间提出反索赔提供证据。

参考文献

[1]范亦农,刘艳洪.承包商索赔管理的几点感悟[J].施工企业管理,2014(10).

工程索赔在施工管理中的运用分析 篇8

关键词:施工管理 工程索赔 运用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1(c)-0211-01

在我国现代工程建设领域中,工程索赔逐渐成为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项目,而且具有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等明显的特征。在现代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中,管理部门不但要加强对于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成本的严格监管,而且要全面、及时的发现各种潜在的工程索赔事件,并科学制定各种防范与应对措施,这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基本发展职责之一,也是保障过程参与各方合法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在施工管理中运用工程索赔,索赔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而且要熟悉施工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从而才能在各项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对于工程索赔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管理。

1 国内在工程索赔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索赔是现代工程领域中新兴的一个名词,其主要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某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或名誉的损失,则要根据相关法律、法对,对于违法合同约定的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经相关部门的裁决后,方可进入具体的赔偿环节。近年来,在国内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工程索赔逐渐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再起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相关索赔理论尚不成熟

目前,国内专业从事工程索赔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相对较少,各种工程索赔案例的积累也不够丰富。特别是在国内工程建设行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理论研究落后于实际运用的问题日趋严峻,特别是在较为专业的索赔定量研究方面,国内明显缺乏专业、系统的研究。与国内工程建设行业先进国家相比,国内工程索赔理论中借鉴与引用的部分较多,而缺少对于自身国情和行业发展现状的深入分析,进而导致在进行工程索赔管理中的面临各利,困难。

1.2 相关法律尚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于工程建设行业的法律约束,并且基本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条款的不健全,尤其是部分规定难以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从而导致国内工程索赔管理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的现象。另外,国内在合同法的编制过程中,对于工程建设合同的具体要求不是十分清晰,特别是在涉及到工艺、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项目时,未能给出相应的索赔标准和依据,所以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中,各方仅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合同条款,并未考虑到法律的具体规定,这对于构建良好的合同法律环境也是极其不利的。

1.3 国内建筑业的“买方市场”对于承包商不利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内的工程建设市场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行业内部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的建设权,而不得不被迫接受业主方提出一些苛刻要求,虽然明知部分合同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但是受到各种社会环境的影响只能被动接纳。

2 施工管理中工程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运用工程索赔的前提是承包商索赔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操作步骤,以及各环节的具体注意事项,进而才能在履行合同规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当工程索赔事件出现后,承包商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规范的索赔意向书,而且要将索赔意向书抄送相关单位或部门。

(2)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索赔意向书后,索赔工作人员应认真记录工程索赔时间的起止日期,在每日的工作记录中都要明确标准索赔事件的处理进展,并且请监理工程师前者确认。当工程索赔事件造成施工现场的损失时,应及时进行现场照相,最好将现场环境形成完整的理想资料,并且请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现场事敞说明书,以便的索赔事件处理中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在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包方要明确记录这一期间造成的设备闲置、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清单,并且对于施工作业的损害程度进行合理的预估。

(3)在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包商应定期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处理的阶段性报告,详细说明因工程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款额,以及相关费用的具体索赔依据。当工程索赔事件的后续影响全部消除后,承包商也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索赔事件的最终报告,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增加施工费用或延长总体工期的要求,同时将报告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3 在施工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工程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工程索赔管理并没有统一的预定标准,承包商只有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深入了解,才能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为了在施工管理中有效进行工程索赔,承包商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3.1 认真分析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在施工管理中,承包商只有对于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认真的分析,才能为工程索赔机会的识别提供行利的条件。在业主方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不但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以及各类风险的分配原则,而且是承包商开展工程索赔管理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雙方必须进行反复的协商与探讨,以避免合同中出现漏项、条款前后矛盾、专业术语定义不清晰等问题。

3.2 加强工程索赔管理的意识

承包商在进行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项目管理部门,尤其是索赔工作人员的索赔管理意识,并提高他们对于工程索赔管理的重视程度。在施工管理工作小,工程索赔是业主方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的一种管理业务,并须建立在双方合作互利的基础上,而并不是某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关系。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认清进行工程索赔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充分利用合同中的经济型补偿条款,正当、合法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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