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

2024-08-29

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精选11篇)

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 篇1

1. 猜想的论述

如图一,在⊙O中,弦AB(不是⊙O的直径)的中点为C, D和E是⊙O上且在弦AB同侧的两点,若∠ACD=∠BCE,则有

2. 猜想的证明

2.1 用同一法证明

证明:如图二,连接OC并延长交⊙O于点F,过E作EH⊥OF于H, 延长EH交⊙O于点G, 连接CG, AD, BE

∵C为AB中点, 且AB不为直径

∴OF⊥AB

∵EG⊥OF

∴GE∥AB, 且GH=HE

又∵EG⊥OF

∴CH为GE的中垂线

∴CG=CE

∴∠CGE=∠CEG

∵GE∥AB

∴∠BCE=∠CEG=∠CGE=∠ACD

∵∠CGE=∠ACG

∴∠ACD=∠ACG

∴CG与CD重合, 即C与D重合 (如图三)

∴CG=CD=CE

∵AC=CB, ∠ACD=∠BCE, CD=CE

∴△ACD≌△BCE (SAS)

∴AD=BE

∠∠∴上述猜想成立

证毕

2.2 用全等三角形证明

证明:如图四,分别延长EC, DC交⊙O于F, G,并过点O作OM⊥DG于M, ON⊥EF于N,连接OD, OE, AD, BE

∵C为AB中点

∴OC⊥AB

∴∠OCA=∠OCB=90°

又∵∠ACD=∠BCE=∠ACF=∠BCG

∴∠OCA-∠ACF=∠OCB-∠BCG

即∠OCN=∠OCM

又∵∠ONC=∠OMC=90°, OC=OC

∴△OCN≌△OCM (AAS)

∴ON=OM

在Rt△OMD与Rt△ONE中

∵ON=OM, OD=OE

∴Rt△OMD≌Rt△ONE (HL)

∴∠ODC=∠OEC

∵∠ACD=∠BCE, ∠OCA=∠OCB

∴∠ACD+∠OCA=∠BCE+∠OCB

即∠OCD=∠OCE

又∵∠ODC=∠OEC, OC=OC

∴△OCD≌△OCE (AAS)

∴CD=CE

又∵∠ACD=∠BCE, AC=BC

∴△ACD≌△BCE (SAS)

∴AD=BE

∠∠∴上述猜想成立

证毕

3. 实际用途

这个猜想将圆中的弧,角,弦,以及弦的中点紧密地连接在一起,需要证明圆中两条弦或弧相等的问题时就可以用它解决,非常简便,并且有时通过证明圆周角或圆心角来推出两条弦或弧相等不可行时,也可以用它来解决.下面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2011年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加试第一题)如图五,P, Q分别是圆内接四边形ABCD的对角线AC, BD的中点,若∠BPA=∠DPA,证明:∠AQB=∠CQB.

证明:如图六,延长DP交圆于点E.

(此时如果可以得出∠CDP=∠BAD,那么问题就可以通过相似三角形来解决.但是用传统的方法,则需要通过证明其所对的两条弧相等,而证明两条弧相等一般通过证明其所对的圆周角相等或圆心角相等,在此题中证明圆心角相等又行不通,这就可用陈氏—中弦角猜想,去证明其所对的两条弦相等.如果这能成为一条定理,就可以简化很多证明过程.)

∵∠ACD, ∠ABD为所对的圆周角

∠∴∠ACD=∠ABD, 同理可得∠CDB=∠CAB

∴△DCP∽△DBA

又∵∠ACD=∠ABD, ∠CDB=∠CAB

∴△CDA∽△BDA, △CDQ∽△CAB

∴∠AQB=∠CDA, ∠DQC=∠ABC

又∵四边形ABCD为圆内接四边形

∴∠CDA+∠ABC=180°

∵∠DQC+∠CQB=180°

∴∠CDA=∠CQB

∴∠AQB=∠CQB

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 篇2

肉牛产业是新晃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为了打好新晃黄牛金字招牌,保证肉牛产品质量,增加肉牛产品市场竞争力。新晃县工商局根据吴仪副总理在国家工商局报送的《关于运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促进农民收入的意见的报告》作出的“运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促进农民收入是个好办法”要秋“切实抓好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 ,在新晃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创造条件,使“新晃黄肉牛”成功获该县第一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也是怀化市第一张与动物有关的国家“地理标志”名片,成为继我省“湘绣”、“浏阳花炮”、“临武鸭”等之后一知名品牌,为新晃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起到促进作用。据新晃县扶贫办数据显示,2008年,全县加工肉牛8800吨,加工畜皮20万张,创产值7.08亿元,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18%。牵动农户925户,劳动力3.7万人,农民养牛7.52万头,出栏2.95万头,产值达1.5亿元,养殖户户均实现增收1700余元,全县301万人通过黄牛产业脱贫致富,占全县总脱贫人口的43.6%,全县绝对贫困人口较“九五”初期减少了7万人。

1 促进新晃黄肉牛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新晃气候温和,雨水充沛,有可养牛草山草坡119.9万亩和熟练的黄牛养殖技术加上熟练的肉牛加工技术,发展肉牛产业经济得天独厚。由于受“养猪为了过年,养牛为耕田”传统思想的影响,为一家一户养殖,不成规模。“新晃黄牛肉”获“国家地理标志”品牌后,新晃县将肉牛产业开发项目列为十大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大力实施“十乡百村万户”优质肉牛基地建设,该县肉牛养殖由传统养殖向适度规模养殖,由小农经济型向“公司+基地+农户”的转变。截止2008年底,全县建立十个基地乡镇养殖专业户50-80户,养牛规模1000头左右的养殖小区30个,养牛达18.63万头,人均0.6头,是全国人均的8倍,出栏7.01万头,是全国人均的10倍,实现肉牛产值1.02亿元。其中该县扶贫办和畜牧部门先后在 全县10个贫困村建立了能繁殖小区10个,饲养能繁殖母牛2945头,建立了育肥牛示范小区10个,发展10头以上规模肉牛育肥专业户580余户,省定扶贫村凉伞镇冲场村143户农民就有123户种草养牛,养牛8头以上的大户35户,2005年仅养牛一项就使该村贫困农民增加纯收入685元。牛肉加工上,该县通过引导佳信牛肉食品、老蔡牛肉食品等龙头企业对作坊式加工进行整合,形成了以佳信食品有限公司、老蔡食品有限公司为主的肉牛加工小区,并形成佳信食品冷鲜加工、老蔡肉牛休闲熟食品加工两大系列产品,全县生产干牛肉、麻辣香牛肉等2500吨,创产值1038万元,占畜牧业产值的3.41%,比上年增加6.15%。今年该县又规划建设了兴隆镇柏树林肉牛食品加工工业小区,目前已经进入有技术实力的肉牛加工企业10余家。

2 拓宽了新晃肉牛产业市场销路,增加农民收入

“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在WTO框架下享有驰名商标同等的法律待遇,并在国际获得重点保护的特殊商标,是发展新晃肉牛产业,促进其市场化的重要推进器,一方面它以商标为载体将新晃黄牛肉的来源、特征、质量介绍给消费者,为他们选购时提供一种识别和引导,产生信任感和选购欲望。另一方面促使新晃肉牛产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注意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和创新品牌意识,使自己被市场所接受,得到消费者认可,保持市场竞争力,拓宽市场销路增加农民收入。截止2008年,全县肉牛加工企业已在长沙、武汉、郑州、广州、深圳、成都、北京、上海、杭州、海南、重庆、南京、广西等20多个省、市、区建立了销售网点,在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有着固定的销售群。出口创汇2000亿美元。

3 进一步增强了品牌意识

“新晃黄肉牛”获地理标志产品使新晃肉牛产业各业主认识到品牌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市场竞争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拥有知识品牌的企业对上下游产业链条具有强大的引领和整合能力,从而激励企业争创品牌。2008年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又成功注册了“老蔡牛肉”、“富桥牛肉”,申请了“夜郎文化”、“清真食品”的包装专利。“老蔡牛肉”系列产品通过省级知识品牌现场验收,多次荣获“湖南省国际农博会金奖”产品成功进入了上海、广东省等大都市市场,并出口东南亚、东欧等国家和地区。2008年出口牛肉240吨,创汇800万美元。公司被评为“怀化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4进一步提高牛肉的附加值,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

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 篇3

Statement of Employment and Income

在 职 及 收 入 证 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r./Ms., born on , has been working in our company since.He/She is now in position of , His/Her annual income(including salary, bonus, subsidy, etc.)is RMB yuan after tax.兹证明,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自 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职务,税后年薪(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分红等)为人民币 元。

特此证明。

Name of Company

单位(盖章)

Date:

离职证明注意事项及 篇4

1.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2.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一道高中数学习题的引申及证明 篇5

在数学教学与复习中, 如果重视对课本习题进行适度研究, 常可获得一题多解、引申推广等有价值的结论,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开拓学生视野, 而且能很好地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 (实验修订本·必修) 《数学》第二册 (上) 第31页B组题的第6题:设a, b, c为△ABC的三边, 求证:a2+b2+c2<2 (ab+bc+ca) .将这道题稍微引申, 就可得到这样的变形:已知a, b, c是△ABC的三边, 比较大小: (a+b+c) 24 (ab+bc+ca) .依据不同的思维及证明的不同方法, 这道题可以得到如下的不同证法.

1.常规思维法

不等式的证明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求差比较法, 基于此, 有如下的证法一、证法二.

证法一 ∵a2+b2+c2-2 (ab+bc+ca)

=a2-2ab+b2+c2-2ac+a2+c2-2bc+b2-a2-b2-c2

= (a-b) 2+ (c-a) 2+ (c-b) 2-a2-b2-c2

= (a-b) 2-c2+ (c-a) 2-b2+ (c-b) 2-a2

= (a-b+c) (a-b-c) + (c-a+b) (c-a-b) + (c-b+a) (c-b-a) .

又 ∵a, b, c为△ABC的三边,

∴a-b+c>0, a-b-c<0, c-a+b>0,

c-a-b<0, c-b+a>0, c-b-a<0.

∴ (a-b+c) (a-b-c) + (c-a+b) (c-a-b) + (c-b+a) (c-b-a) <0.

∴a2+b2+c2<2 (ab+bc+ca) .

证法二 ∵a2+b2+c2-2 (ab+bc+ca)

= (a2-ab-ca) + (b2-ab-bc) + (c2-bc-ac)

=a (a-b-c) +b (b-a-c) +c (c-b-a)

=-[a (b+c-a) +b (a+c-b) +c (b+a-c) ].

又 ∵a, b, c为△ABC的三边,

∴a>0, b>0, c>0且a+b>c, a+c>b, b+c>a.

利用同向正则不等式可以相乘,

∴a (b+c-a) +b (a+c-b) +c (b+a-c) >0.

∴-[a (b+c-a) +b (a+c-b) +c (b+a-c) ]<0.

∴a2+b2+c2<2 (ab+bc+ca) .

2.利用分析法, 结合三角形的边角关系和同向正则不等式可以相乘的性质, 可以得到如下证法

证法三 ∵a, b, c为△ABC的三边,

∴a>0, b>0, c>0且a+b>c, a+c>b, b+c>a.

利用同向正则不等式可以相乘, 得到

a (b+c) >a2, b (a+c) >b2, c (a+b) >c2.

又 ∵2 (ab+bc+ca)

=ab+ac+bc+ba+bc+ac

=a (b+c) +b (a+c) +c (a+b) >a2+b2+c2,

∴a2+b2+c2<2 (ab+bc+ca) .

在讨论题目的证明过程中, 有的同学想到了这样的证明方法:

证明 ∵a, b, c为△ABC的三边,

∴a-b<c, b-c<a, a-c<b,

∴ (a-b) 2<c2, (b-c) 2<a2, (a-c) 2<b2.

上述三个不等式相加可得

(a-b) 2+ (b-c) 2+ (a-c) 2<a2+b2+c2.

即a2+b2+c2<2 (ab+bc+ca) .

这种证明简明扼要, 非常优秀, 说明学生的思维是非常敏捷的.只是在三角形中由a-b<c, b-c<a, a-c<b就一定推出 (a-b) 2<c2, (b-c) 2<a2, (a-c) 2<b2的推理不严谨, 师生共同改进证明方法可以得到下面的优秀证法.

证法四 ∵a, b, c为△ABC的三边,

∴|a-b|<c, |b-c|<a, |a-c|<b,

∴ (a-b) 2<c2, (b-c) 2<a2, (a-c) 2<b2.

上述三个同向不等式相加得到

(a-b) 2+ (b-c) 2+ (a-c) 2<a2+b2+c2.

即a2+b2+c2<2 (ab+bc+ca) .

进行解后反思, 改造命题结构, 积极开展发散思绪, 是习题教学的根本目的.题目证明完成后, 进一步引申, 可以得到下面的命题:

已知a, b, c为△ABC的三边, 求证:关于x的不等式x2+ (a+b+c) x+ab+ac+bc>0的解集为R.

证明 ∵a, b, c为△ABC的三边,

x2+ (a+b+c) x+ab+ac+bc= (x+a+b+c2) 2- (a+b+c2) 2+ab+ac+bc= (x+a+b+c2) 2+14[4 (ab+bc+ac) - (a+b+c) 2],

由前面的命题可知

(a+b+c) 2-4 (ab+ac+bc)

=a2+b2+c2-2 (ab+bc+ca)

= (a2-ab-ca) + (b2-ab-bc) + (c2-bc-ac)

=a (a-b-c) +b (b-a-c) +c (c-b-a)

=-[a (b+c-a) +b (a+c-b) +c (b+a-c) ]<0,

∴4 (ab+bc+ac) - (a+b+c) 2>0.

(x+a+b+c2) 20, (x+a+b+c2) 2+14[4 (ab+bc+ac) - (a+b+c) 2]0.

∴关于x的不等式x2+ (a+b+c) x+ab+ac+bc>0的解集为R.

由上面的证明可以看出, 精心研究习题的解答, 重视课本习题的辐射作用, 对教师和学生都是极其有利的.

职业及收入证明 篇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

兹有同志,证件名称、号码:,系我单位(同制/临时/返聘)职工,在我单位工作年。合同期至 年(部门)在职务,其税后月均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含工资、补贴、奖金、和分红)。月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元。特此证明。

本单位声明:

(一)上述证明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此份职务及收入证明复印无效。

人事(劳资)部公章:

日期:20年月日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3、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职业及收入证明 篇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兹证明____________系本单位职工,年龄_____岁,工作年限_____年,现任职务___________,已获得_____________职称,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特此证明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座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对两道求最值题的推广及证明 篇8

关键词:最值,琴生不等式,证明

最值问题无论在高考中还是在竞赛中都是常见的题型, 其中一种解决方法就是利用不等式求出它的最大值或是最小值.

【例1】 若a, b均为正数, 且a+b=1, 求 (a+1a) 2+ (b+1b) 2的最小值.

分析:考虑均值不等式a2+b22a+b221a+1b.

解: (a+1a) 2+ (b+1b) 22 (a+1a+b+1b2) 2= (1+1a+1b2) 2.

21a+1ba+b2, 即1a+1b4.所以

(a+1a) 2+ (b+1b) 22× (1+42) 2=252. (a+1a) 2+ (b+1b) 2

有最小值252. (当a=b=12时, 等号成立.)

推广1.设a1, a2, …, an均为正数, 且a1+a2+…+an=1, 则 (a1+1a1) m+ (a2+1a2) m++ (an+1an) mn (n+1n) m (m, nΝ*, m2) .

分析:原不等式等价于

(a1+1a1) m+ (a2+1a2) m++ (an+1an) mn (n+1n) m.可用琴生不等式证明.

证明:考察函数f (x) =xm (m≥2) 的凸性.

易知函数f (x) =xm (m≥2) 在 (0, +∞) 上是下凸的.

由琴生不等式得

(a1+1a1) m+ (a2+1a2) m++ (an+1an) mn (a1+1a1+a2+1a2++an+1ann) m= (1+1a1+1a2++1ann) m.

由均值不等式:

n1a1+1a2++1ana1+a2++ann

1a1+1a2++1ann2.

所以 (a1+1a1) m+ (a2+1a2) m++ (an+1an) mn (1+n2n) m= (n+1n) m.

当a1=a2=…=an时, 上式等号成立.命题得证.

在例1中m=2, n=2.所以由推广1可得 (a+1a) 2+ (b+1b) 22× (2+12) 2=252.

应用:若a>0, b>0, c>0, 且a+b+c=1, 求u= (a+1a) 3+ (b+1b) 3+ (c+1c) 3的最小值.

解:由推广1可知, 此时m=3, n=3, 可得u3× (3+13) 3=10009 (当a=b=c=13时, 等号成立) .所以u的最小值为10009.

【例2】 设a, b, c∈R+, 且a+b+c=1, 求1a2+1b2+1c2的最小值.

解:利用均值不等式仿造例1的方法, 可求出≥27 (当a=b=3=时, 等号成立) .

推广2.设a1, a2, …, an∈R+, 且a1+a2+…+an=1, 则 ≥nm+1 (n, m∈N*, m≥2) .

分析:可仿造推广1的证明方法.

证明:原不等式等价于 ≥nm.

考察函数f (x) =xm在 (0, +∞) 上是下凸的, 所以由琴生不等式可得

即≥nm+1 (当a1=a2=…=an时, 等号成立) .

在例2中由推广2知n=3, m=2, 可得≥32+1=33=27 (当a=b=c=时, 等号成立) .

应用:设a, b, c, d∈R+, 且a+b+c+d=1, 求的最小值.

解:由推广2知n=4, m=3, 可得≥43+1=44=256 (当a=b=c=d=时, 等号成立) .

参考文献

[1]陈传理, 张同君.竞赛数学教程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2004.

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 篇9

父亲收入及奖金证明 篇10

兹此证明。。先生,1978年9月毕业于。。。,9月分配到大港油田,先后在。。。、天津。。校、。。。学院工作,先后担任高校教师、高校管理干部至今。自1987年9月至今,在我院担任。。

2002年-2007年,其月平均收入为4,666元,年终奖金平均

80,333元,年平均收入136,333元;

2009年至今,月平均收入5,666元,年终奖金87,500元,年平均收入153,500元。

个人所得税由我院代缴。

特此证明。

如有进一步查询,请与我单位XX部门XX联系

联系电话:XXXXXXX

。。。学院

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地址:天津市大港区幸福路51号邮编:300280电话:86-22-25924581

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用信笺奖金证明

兹此证明。。先生,2010年底,年终奖金为87,500元。个人所得税由我院代缴。

特此证明。

如有进一步查询,请与我单位XX部门XX联系

联系电话:XXXXXXX

。。学院

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 篇11

2010年初, 某甲因配偶某乙红杏出墙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开庭时, 某乙否认自己有婚外情, 并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拒绝离婚, 庭审中某乙向法庭谎称自己曾向胞妹某丙借款9万元为某甲经商之用, 某甲当庭否认借款之事。后某乙同意离婚但条件是:1、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给自己;2、某甲向某丙偿付8万元 (比某乙主张的借款9万元少1万元) , 如果2011年9月底之前未清偿则自2005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且约定了超过30%的年利率, 如有其他债务亦由某甲承担;3、子女抚养由某甲负责, 自己 (某乙) 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后来并未实际支付) 。某乙企图以苛刻的条件打消某甲的离婚念头, 然某甲为求解脱且自忖某丙不会向其主张债权, 同意了某乙的全部条件, 某乙见挽留某甲无望亦不再坚持, 双方遂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记载了某乙的全部要求。

2011年10月, 出于某甲意料的事情成为现实, 某乙的胞妹某丙以某甲为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某甲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某丙起诉的关键证据也是唯一的证据就是某甲与某乙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

笔者认为, 对于某丙诉讼某甲偿还借款 (法院受理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的核心乃是民事上自认的法律属性以及自认对第三方的证明效力问题。

二、民事自认法律属性之探讨

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中的自认之概念, 乃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 不予辩驳而加以承认, 肯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

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 法庭可直接认定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另行举证, 因此自认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并且由于自认的自愿性特点使得自认的一方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对方心理上的谅解, 在避免诉讼双方关系恶化等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自认的法律属性, 学者观点不一。有将自认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对待的, 也有不以证据对待的, 证据说又主要分为传闻证据说、特殊证据说。

大陆法系法学家认为自认虽有决定裁判结果的力量, 但本质上不是一种证据, 不能列入证据的种类或证据方法中。

英美法系证据法学家主张自认属证据的一种, 并且属于传闻证据, 原则上传闻证据在诉讼中得予排除, 但自认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可以接受为证据。

我国学者亦认为自认属于证据的一种, 理由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63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 而当事人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范畴, 因此自认是一种证据。那么将自认归于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合理性如何?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证据类型之一, 但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其他类型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存在区别的。也就是说, 证据需要查证尤其是作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查证。但是自认却通常被赋予了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另行举证也无需法官对自认进行审查的特殊效力, 因此将自认作为证据对待其实是存在疑问的。

笔者认为, 自认的属性, 除了基于证据角度的考评分析, 更应该从诉讼行为角度进行评价, 因为自认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效果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法庭审理中, 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承认、可能否认、可能沉默, 如果承认 (即构成认诺) , 法院可直接判决原告胜诉。如被告沉默或否认, 则需原告陈述事实, 针对原告陈述之事实, 被告也可能承认、否认或沉默, 如果被告否认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 原告必须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如被告沉默即对原告陈述之事实不予反驳, 当然也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法院应该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被告承认则构成自认, 可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自认的性质与“否认”或“沉默”这些法律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而且从出现的时间节点上来看, 自认、否认、沉默是出现于同一阶段的, 且均早于证据出现的阶段, 因此把自认归入证据范畴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与主流观点证据说相反, 笔者更倾向于意思表示说或诉讼行为说。在意思表示说与诉讼行为说之间, 笔者更倾向于诉讼行为说, 理由如前所述意思表示可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 侧重体现的是法律效果, 而诉讼行为是依法定程序参与诉讼, 侧重体现的是诉讼规则。

三、自认的不同定性对某丙诉某甲民间借贷案之影响

根据上述对自认法律属性之探讨, 自认有证据、意思表示、诉讼行为之定性。如果基于自认是一种证据, 那么某丙的诉讼请求就具备了证据支持, 其诉求原则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利息过高部分除外, 但这已经不是证据问题而是公平问题) 。

如果将自认定性为意思表示, 显然某甲只是在与某乙的离婚案件中为意思表示, 答应某乙偿付某乙胞妹某丙所谓的借款, 某甲并没有要对某丙做意思表示的想法, 那么某甲在离婚案中对某乙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扩展适用于某丙诉某甲民间借贷案件, 因为意思表示所拘束的应该是为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双方。

如果将自认定性为一种诉讼行为, 很显然, 某甲在与某乙的离婚案件中之诉讼行为, 应该只在该诉讼案件中具备法律意义, 而不得对某丙诉某甲的民间借贷案具备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并且根据实际案情, 某甲并未向某丙借款, 如果某丙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对某甲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虽然某甲在离婚案件中的自认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其自认有相应的法益对价。但对某甲而言, 离婚时在财产的分割上作出了巨大让步, 并承担了子女抚养的绝大部分责任, 且自忖某丙不会真的起诉, 也就是说某丙的起诉是超出某甲预期的。

因此如果将自认作为非证据对待, 那么某丙诉某甲民间借贷案就缺乏证据基础, 笔者认为, 除非某丙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某甲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否则法院不应该基于某甲在离婚案件中对某乙的自认而支持某丙对某甲的诉求。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 由于某甲与某乙的离婚案件是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的, 从法理上来说法院的生效文书除非被撤销, 否则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 (1992) 22号) 》第75条之 (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从这个角度看, 似乎某丙可以依据某甲与某乙离婚调解书来完成其诉某甲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 当事人启动诉讼, 目的是解决当事人 (包括案件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 并非是为案外人设定权利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法发 (1992) 22号第75条之 (4) 所指的当事人应该仅限于该裁判案件依法定程序参与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而不能包括案外人———具体而言, 某甲与某乙离婚调解书只应该对某甲、某乙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不应对案外人某丙具备拘束力———否则, 可能出现诉讼当事人为案外人创设权利或设定义务, 为案外人创设权利尚无不可, 然则设定义务则绝无正当性可言, 也违背基本法律原理。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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