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2024-09-13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精选8篇)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篇1

1、坚持督查工作原则。决策督查必须及时分解立项,加强跟踪督查,定期综合反馈。专项查办坚持批必查,查必果,果必报;谁承办谁负责;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2、严格督查工作标准。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须做到方案科学、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反馈及时,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严格领导审批程序。督查活动必须经县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督查材料未经督查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县委主要领导审签同意,不准上报下发。

4、灵活运用督查方法。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催报检查、明查暗访、联合督查、督查调研、随机抽查及转办、协办、自办等多种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真实情况。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篇2

一、重点工作“比一比、晒一晒”

突出重点, 围绕中心开展工作, 是强化督查落实、提高执行力的首要原则。永州市委从决策过程吸纳市委督查室参与入手, 要求督查部门全程参与市委中心、重点工作的督促落实。年初, 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人大四届四次会议召开后, 为抓好经济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目标任务的落实, 市委督查室迅速制定了督查落实方案。在72大项, 250小项工作任务已分解落实到市级领导和部门、县区的基础上, 要求各责任单位将年度任务再细化分解, 具体到月、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对工作落实情况全程跟踪督查, 推行月调度、季督查通报, 将部门工作进度和成效公开的比一比, 晒一晒。一季度的工作落实情况, 在4月18日召开的全市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进行了全面通报。

为确保全市重点工作的圆满完成, 充分激活县区和市直部门“一把手”工作的热情, 市委在全市市管领导干部中推行“实绩卡”管理制度, 其中决策执行、政令畅通情况位居考核管理之首。年初, 对市管干部上年度工作实绩在媒体公示、亮相, 比实绩、晒成效。今年3月, 纳入第一批管理对象的109名县区和市直正处级单位党政正职2013年度工作实绩在市内主流门户网站公示, 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在全市上下营造出“你追我赶, 强势推进, 狠抓落实, 快出成效”的浓厚氛围。

二、难点问题“开硬功、结硬账”

决策执行是抓工作落实的重要环节, 破解难题就是要在攻坚克难中狠抓执行。永州市委面对“新型工业化基础薄弱、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薄弱、基础设施薄弱”等难题, 敢于“开硬功, 结硬账”, 通过难题的破解积聚发展的正能量。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在年底的绩效评估和“实绩卡”中考核兑现。随着中心城区建设速度的加快, 人口骤增、城区面积不断扩大, 城区“断头路”多, 成为让群众诟病的一大难题。在市委的强力推动下, 市委督查室对21条“断头路”的建设进展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并组织多次现场暗访核查, 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时进行了通报, 有力推进了“断头路”的建设, 目前21条“断头路”已有4条全线通车, 其余17条已全面开工建设, 今年底将全部打通。

今年3月, 永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功通过预检评估。针对省爱卫会专家领导在预检过程中指出的城中村整治、改造存在的突出问题, 市委提出把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创“国卫”工作进行有机结合, 迎难而上, 攻坚克难, 对中心城区的59个城中村各明确一名市级领导挂帅, 协调解决各类矛盾与实际问题, 督促所联系城中村改造进度与质量标准。市委督查室联合市纪委、组织部对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进行十天一督查、一月一考核, 高位推动创国卫工作措施的落实。自3月28日市委部署该工作任务始至4月4日开展第一次工作督查止, 7天时间内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干部已全面进驻所联系的城中村开展工作。

三、民生热点“立即办、马上办”

百姓再小的声音, 反映的也是大问题。永州上榜中国“幸福城市”20强后, 为全力推进幸福永州建设, 让百姓生活得更加幸福, 市委、市政府提出年内重点抓好棚户区改造、城市小区管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放心食用油和米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社会治安等六件实事, 并充分利用党委督促检查的有效手段推动全市民生热点问题妥善解决。针对中心城区市民反映强烈的房产、国土“两证”办理工作滞后, 群众上访矛盾突出的问题。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相关职能部门为中心城区购房群众开展集中办证, 市委督查室对国土、房产、住建等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 进行密集督办。短短3个月时间, 中心城区103个住宅小区中, 18个小区全部完成了“两证”发放工作, 67个小区完成了大部分的“两证”发放工作;已购房屋的45594户中, 39574户办结房产分户发证手续, 25179户办结土地分户发证手续。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是省定的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 也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市委对民生工作“立说立行”的工作要求, 市委督查室每月深入中心城区督办农贸市场的建设进度, 中心城区第一批17家农贸市场的改造已全面完成, 第二批12家市场的改造也将于6月底完成。省政府验收组专家在对第一批改造的市场进行验收时感言:“永州改造后的农贸市场既达到了省级要求, 又具有本市特色, 在湘南三市中一枝独秀。”

截止3月31日止, 六件惠民实事中, 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已开工建设4168套, 完成投资1.46亿元;8560处“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已全部出台;城市小区管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放心食用油和米粉、社会治安四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摘要: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中共永州市委紧抓反“四风”这一要害, 把提高干部队伍执行力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 全面提升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干部队伍执行力。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篇3

孫光芝副厅长一行先后到三源浦镇、兰山林场察看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值宿情况、扑火队至少10人在岗待命情况和扑火物资储备情况,检查了风力灭火机等灭火机具启动情况,专业人员佩戴袖标上岗到位情况,野外火源管理情况,详细了解柳河县基层单位前一段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张成太就今春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做了简要汇报。

孙光芝副厅长对乡镇、林场有效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并取得实质性进展感到非常满意,对全县4月30日前细化管理农田秸秆清理、回运和烧除工作给予肯定,对当前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发布禁火令的做法给予高度赞誉。对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二点要求。

一是力保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不出问题。实现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是省委、省政府对全社会做出的郑重承诺,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一定要用百分之百的精力抓预防,哪个地方都不允许出现问题。

督促检查及考评制度 篇4

1、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指导。中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定期调度、督导检查及考核工作。

2、办公室每月向卫生局业务科报送工作,并对各卫生站及相关科室实行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每月进行考核。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年终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资金。

3、实行考核评估制度。以《国家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2011版)为标准,以医院制定的《公共卫生月考核标准》为依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卫生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 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3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汝政〔20**〕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保障政令畅通,确保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重点工作及时全面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认识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十九大精神,时刻保持艰苦奋斗、戒骄戒躁的作风和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敢于碰硬、勇于担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抓督查就是抓落实,抓督办就是抓效率的思想,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全力配合政务督查工作,推动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顺利实施,加快富裕美丽幸福和谐新**的建设进程。

二、突出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根据县政府各项工作安排,县政府督查室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明确督查思路,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政令畅通,促使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一)上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市、县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和县政府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等提出的需要落实的事项;

(七)县政府重要会议会风会纪情况和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八)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三、严格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督查工作专项台账,实施“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终结账”的方式,对各类政务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查、阶段备案、及时销号、定期通报、年终考核。考核将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督查制度的建立。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督查联络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领导小组,推动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定期研究分析、及时安排布置,建立完善督查事项办理落实台账和推进落实方案,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督查通知的接收。县政府下发的各项工作部署通知和要求事项,主要途径包括电话通知、督办通知单、工作提示函、党政办公平台、微信工作群、公众号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接收责任人,不间断关注,第一时间接收查收,确保各类通知事项能够迅速传达、及时安排布置、加快工作推进。

(三)督查事项的落实。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收到有关通知后,要逐项认真对照,及时进行任务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加快推进速度、保证工作质量,按照县政府既定目标圆满完成。

(四)督查结果的反馈。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时限要求,上报落实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审核把关,必须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五)督查活动的配合。县政府开展的各类政务督查活动,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根据督查活动的具体内容,安排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的人员配合督查,提供必备的督查工作条件,保障政务督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根据督查工作实际需要,抽调选派有关单位人员参与专项督查活动或参加督查跟班交流学习时,被抽调选派单位要积极配合,促进督查工作有效落实。

四、强化政务督查结果运用

为发挥政务督查作用,保障政令畅通,加强正向激励、反向鞭策,县政府实行“书面检查、情况通报、媒体曝光、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等形式,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运作,确保督有权威、查有手段。

(一)适用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二)适用对象

承担政务督查工作推进落实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三)处理形式

1.书面检查。县政府各类督查事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或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连续两次不按时接收通知或不按时上报工作落实情况的;领导不够重视、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得力,工作推进缓慢的;不按规定参加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等情形;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县政府各类督查事项,出现多次不按时接收通知、不按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的;工作推进迟缓,导致此项工作在全县处于落后位置的或此项工作被县政府主要领导批评的;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进度及成效的;县政府召开的重大会议,不履行请假手续且替会代签或无故缺席的;不配合督查人员开展督查活动的等情形,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3.媒体曝光。被县政府通报批评的工作,到整改期限仍无明显改进的;因工作不力,导致工作被省市县挂牌督办的;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差、工程进度慢,影响政府工作大局等县政府领导要求曝光批评的其他情形;对有关单位、责任领导、企业负责人等,予以曝光批评。

4.警示约谈。被媒体曝光,依旧整改不到位的;因部门或个人原因有关工作被省市通报批评的;重点工作在全市排名末位或连续两次在全县排名末位的等情形;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施约谈。

5.责任追究。因部门或个人原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问责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工作任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等情形。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向纪监、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给予相关单位、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结果运用

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季度、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政务督查考核和有关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处理结果视具体情形在政务督查工作群、党政办公平台、党政工作群、新闻媒体等媒介上予以公布。县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人员名单必须经政府督查室审核,对受到责任追究、警示约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一票否决,不得将这些单位和人员作为表彰对象。

五、充实政务督查工作力量

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充实政务督查工作力量,是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督查队伍建设,保证政务督查工作的良性运行发展。

(一)建立学习交流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将根据政务督查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抽调锻炼培训学习方式,定期从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选调优秀工作人员到县政府督查室跟班学习,学习期限原则为六个月,对表现特别优秀的人员,考虑给予表彰或奖励。同时,适时组织督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活动,有效提升全县政务督查工作水平。

(二)发挥督查专员作用。围绕各类督查事项的协调推进,建立全县政务督查联动机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均要明确一名督查联络专员,负责涉及本单位各类督查督办事项的衔接联系、台账建立、组织协调和结果上报。通过遍布全县的督查联络员网络,有效提升政务督查工作效率。

某县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融会贯通地做好“三篇文章”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根据形势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督查工作新途径,在继承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升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国税中心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导负责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下进行,县局列入查办的事项,由局领导作出批示,交督查部门具体办理。督查部门主动提出建议的查办事项,也要由局领导批准立项.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要求,具体抓好工作落实。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直接对基层进行督查。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准确把握领导决策指令的意图,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实际情况和信息资料。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围绕重点环节、围绕阶段性重要工作、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来开展,以推动涉及全局的重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落实。

(五)及时报告的原则。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凡明确了报告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督查立项时提出报送要求;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要搞好催报,及时反馈办结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送督查专报、督查调研,确保领导机关及时得到决策实施的反馈信息。

(六)不直接办案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各级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以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为主,不能以“督”代“办”,不行使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职权。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五条 督查工作主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县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与信息反馈;对各单位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督查事项涉及的业务主管科(股、室)共同督办;对局机关股、室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要求直接负责督办。第六条 局机关的督查工作,属具体业务范围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承办落实;属于综合范畴的,由办公室协调后汇总反馈;属于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批办的党务重要事项,原则上由党组秘书承办督查;局领导在工作中指示、批示、批办的事项,一般由领受当事人承办。

第七条 构建全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局办公室指定一名兼职督查员,负责本局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县局机关股室指定一人作为兼职督查员,负责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督查工作基本任务和工作范围:

(一)承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任务,包括各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

(二)承担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承担对本级领导机关制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办理情况,领导深入基层对下级要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问题的办理情况以及其它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

(四)承担报刊和新闻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批评和建议的办理;

(五)承担影响重大的信访办理情况的催办;

(六)承担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向本局商洽事务的函电中需办理的重要事项的催办;

(七)承担督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提议专项查办并经领导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第五章 督查种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督查。对急情要事、突发事件的处臵、重大督查事项的办理、重大决策的执行等,由领导或领导授权督查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和现场进行督查。

(二)间接督查。对文件内容的贯彻落实、会议布臵工作、领导交办事项和其他专项工作,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电话发函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催办。

(三)全面督查。对涉及到全局性、普遍性的和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贯彻执行的决策指令、有关事项、问题等,督查部门根据领导的授权,对本级和下级国税机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四)专项督查。对于上级机关批转、有关单位建议和函电、领导批办交办和其他一些较重要的专门性问题,督查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五)联合督查。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由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建议,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情况,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参加。

(六)跟踪督查。对于时间跨度较大或工作步骤较多的督查项目,督查部门不间断地进行督办,分段反馈情况,跟踪工作进程。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督查立项。根据局领导指示或上级要求,办公室督查人员列出督查条目并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附表一),列明具体要求和督查标准,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呈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立项;对各单位工作的督查,由各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送局办公室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汇总立项。

(二)拟办分办。局领导审批立项后,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职责进行拟办,编制《督查事项通知单》(附表二),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承办部门承办落实,另一份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三)组织承办。有关部门在收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核实该来文是否属本部门工作范围,如有不同意见,即与办公室联系,另行立项;否则,应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贯彻落实。如属需下级机关落实的立项事项,承办单位的督查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落实。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附详细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送达回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办理结果,汇总向局领导呈报;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限办期限到期前,填写《督查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表》(附表三),写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及申请延期的时间,发回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还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对未按此要求填写《督查事项通知单》或超过办结时限而未说明原因的,办公室按程序发出《催办通知单》(附表四),并在《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附表五)中予以通报。

(四)督办检查。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督办检查,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五)审核评估。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办公室认真审核办理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情况反馈。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流水填写《督查督办情况一览表》(附表六),月末填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对立项事项,督查人员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对不合要求的要弄清原因,主办单位加以完善。

(七)立卷归档。所有督查事项,必须逐一登记立项。负责督查事项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或定期对登记内容进行检查和清账,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办结后的督查资料,督查工作人员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将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 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县局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过硬、通晓业务的督查工作队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负责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督查人员可阅读发至本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内刊,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八章 工作奖惩

第十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列为季度目标管理考核,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为依据。第十五条 本级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结合县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内容为: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工作责任制。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抓到底,已经办结的报结果,正在办理的报进度,没有完成的报原因。督查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工作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督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由于承办部门承办不力,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被上级机关通报的,除在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办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由承办部门移交职能股室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论督促程序 篇7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1.程序的特殊性。

人民法院采用督促程序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 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也不经过辩论、调解和仲裁等程序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评判, 而是经过书面审查, 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 即终结督促程序, 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 请求司法保护。由此可见, 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

2.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 并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为条件, 否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3.审查过程的简捷性。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 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无须传唤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人民法院就可以发出支付令, 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4.支付令的期限和强制性。

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督促程序并非处理一切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债务案件的必经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后, 是依督促程序还是依一般的诉讼程序主张债权, 债权人只有选择权。但是债权人一旦选择起诉, 就不能再适用督促程序, 而债权人选择了督促程序, 在其申请被驳回或者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 仍可以提起诉讼。

二、督促程序现状的原因分析

1.民事诉讼法关于异议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针对被申请人书面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清偿能力、清偿期限和清偿方式等, 在审查范围上仍存在局限。被申请人随便找一个借口即可使法院的支付令失效, 使申请人的目的落空。

2.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缺乏有效制裁措施。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一方面,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不会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另一方面, 债务人却利用异议制度达到了拖延义务履行期限的目的, 获取了不正当的程序利益。

3.部分法院因经济利益驱动, 不愿或限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其诉讼费用是按件收取的, 即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而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 因而在诉讼实践中, 一些法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驱动下, 往往放弃简便的督促程序而要求债权人按通常程序起诉, 特别是对于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债务纠纷, 某些法院更乐于进行这种“利益衡量”。

4.督促程序设置不合理, 缺乏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

我国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不直接衔接, 被申请人一旦书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即失效。申请人要想实现其权益, 必须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 纠纷得不到迅速、及时解决, 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下降;同时诉讼延迟, 程序冗迭, 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和程序效益的不经济, 这一点是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

5.人们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

一部分当事人对督促程序不了解、不熟悉, 在发生纠纷时, 只知道依普通程序起诉, 而不知道还可以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三、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尚不多, 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

2.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及作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有些法院则进行实质审查, 各自把握尺度不一。在审查过程中, 出现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审查内容不同, 发出支付令的尺度把握不一的普遍问题。

3.支付令案件受理范围混乱。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 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作法不一。

4.债务人的异议权过大, 影响了督促程序的有效适用。实践中债务人可随意提出异议, 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 而无任何对异议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

5.一些法院对支付令案件适用程序重视不够。一方面, 因办案人手少而致使案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 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且债务人有明确的居住场所的案件仍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审理。

四、督促程序之立法完善

近年来, 提高法院审判效率, 简化诉讼程序, 加快诉讼进程, 是世界各国都在研究的课题。完善以简便、快捷为特色的督促程序, 符合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督促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 造成司法实践中不便于适用, 影响了督促程序优越性的发挥。因此, 应结合司法实践, 探索督促程序立法的完善, 以发挥督促程序的独特作用。

1.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应当衔接起来。

目前,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是截然分开的。如果这两种程序不衔接起来, 有违程序公正的要求, 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在实践中督促程序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 有必要将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衔接起来。

2.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的规定, 依照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 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客观上抑制了债权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 降低了督促程序的利用率。因此,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将支付令申请费的负担与通常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的负担联系起来, 也即在完善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的相互关系、将二者有机地衔接起来之同时, 应当规定:在督促程序中, 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 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提出异议的, 申请费应当作为通常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来决定由谁负担。

3.支付令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要件进行了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的理解不同, 使支付令的受理范围较为混乱, 各地把握的可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范围宽窄不一。

4.适当限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

债务人对异议权的滥用是当前影响支付令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故在司法实践中, 债权人及审判人员大多希望能对债务人的异议权予以合理限制。因为一些被申请人为了拖延其对债务的履行, 往往对支付令故意提出一些形式上合法, 而实质上并不存在的所谓异议即滥用异议权。一些申请人则因为这个原因, 往往放弃选择督促程序解决债务纠纷, 这种现象使得督促程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5.应规定对债权人的送达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均无应送达支付令给债权人的要求, 因此, 司法实践中, 有的在送达支付令给债务人后, 送达一份副本给债权人, 也有的只是口头告知债权人已发支付令而未送达支付令给债权人。这就使得债权人可能没有执行依据, 难以掌握申请执行的具体时间。

6.完善对支付令之错误的救济制度。

由于督促程序仅以债权人单方申请为基础而启动, 故法院所发出的支付令难免与实际情况不符, 而债务人又可能不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从而未能及时提出异议, 或有其他原因, 而使已生效的支付令存在错误。对此应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 (1992) 98号《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中, 对生效支付令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即“对支付令不得申请再审”, 发现支付令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撤销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裁定撤销原支付令, 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最高法院法释 (2001) 2号《适用督促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也重申了法函 (1992) 98号复函中关于对生效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处理意见。对生效的支付令是仅设立支付令撤销制度, 还是可以申请再审, 就目前所规定的支付令撤销制度而言, 这也是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在程序上所作的补救措施之一。

7.完善对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的处理规定。

基于法律无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无法送达的支付令的不同处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施行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笔者认为, 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与作法, 应规定经过一定的次数仍不能送达的, 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活跃, 人员流动性大, 一时送达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关于对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时的处理, 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可规定:从人民法院第一次到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送达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 经通知债权人另行提供送达场所, 并经二次以上送达仍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运用督促程序解决债务纠纷达到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顺应时代的要求, 也顺应了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在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的新形式下, 应提倡当事人运用督促程序保护自己的债权。

参考文献

[1]李良鸿.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2002.

[2]张文阳.略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1999.

[3]王海林.试论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2001.

[4]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学研究, 2002, (2) .

[5]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300-302.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篇8

为扎实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工作,教育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就办学标准确定、项目规划编制、加快审批进度、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公开公示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

通知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办学标准。要结合本地实际,整理汇总、补充完善出一套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标准涵盖小学、初中、寄宿制学校和教学点,内容包括校舍、体育场地建设标准和教育技术装备(含图书、仪器)标准。二是进一步完善项目规划。要组织规划编制“回头看”,进一步完善项目规划,合理确定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保每年都有清晰的阶段性成果。三是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打包审批机制和“绿色通道”,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四是进一步落实公开公示。要逐县、逐校、逐项目予以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是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要落实项目资金,结合实际加大地方投入,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要统筹项目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督促市、县、校各级落实实际操作人员,确保事事有人干、层层不落空。要统筹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要积极统筹中央已经安排的义务教育校舍建设、设备购置相关项目的资金,避免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不得将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打造“豪华校”“重点校”。

教育部: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意见》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要尽量缩减负面清单事项的范围,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意见》强调,要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教育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减少对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拨款、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督促学校规范办学。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依据,不得随意进入学校进行检查。政府不得法外设定管理教育的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学校、教师、学生等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全国有6.4万个教学点实现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通过实施“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全国有6.4万个教学点已全部实现设备配备、资源配送和教学应用“三到位”。

自2012年9月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建设项目,学校网络教学环境建设大幅改善,教育信息化基础条件进一步夯实。

通过实施“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不少教学点通过网络与乡镇中心校或城镇实验学校异地“同堂”上课,有效地破解了长期以来教学点缺师少教、无法开齐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的难题,有效地满足了400多万偏远地区孩子就近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实现了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重要突破。

同时,通过“宽带网络校校通”工程,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中小学(除教学点外)中,80.6%的学校实现网络接入,73%的学校已拥有多媒体教室,43%的学校实现多媒体教室全覆盖。全国已有超过30%的学校开通了网络学习空间,国家开放大学远程开放教育云平台为86万学生开通空间,全国师生空间开通数量已达3600万个,应用范围已从职业教育扩展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407万名教师应用空间开展网络教研,326万名教师应用空间开展教学,带动了教育理念变革和模式创新。

教育部:从严控制超大规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逐校核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对于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要从严控制、逐步调减计划,使学校保持适度规模。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等,按照大体相当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比例。

通知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条件、招生录取和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等相关政策,为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学生。

通知强调,严禁初中学校对初中毕业生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社会劳动力“中介”组织利用中职学校进行招生。

全国取缔不合格校车1.3万辆 清理幼儿园1万处

日前,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全国取缔不合格接送学生车辆1.3万辆,查处无资质驾驶人3.2万人,清理无资质办学点、幼儿园1万多处。会议指出,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立足实际、各尽其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新的进展。

安全事故有所下降。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及伤亡人数继续保持下降。

安全隐患有所减少。公安部、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农村地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取缔不合格接送学生车辆1.3万辆,查处无资质驾驶人3.2万人,清理无资质办学点、幼儿园1万多处。

规范管理有所加强。17个省(区、市)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不少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对校车标准、市场准入、经费筹措、使用许可和驾驶资格审批、校车通行、交通安全教育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就近入学得到保障。各地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送需求有所减少,学生上小学交通安全风险有所降低。

会议要求,当前中小学生和幼儿上学放学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要继续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条例》,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督导检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督促有关地区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整治校车安全隐患,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公开公示,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题网页,向社会公开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成员单位职责、政策文件、事故通报及各地工作动态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建立从学前到高教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教委获悉,上海已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包括特殊教育学校29所、特殊幼儿园1所、高等教育点4个,现有基础教育阶段在校学生9033名。值得一提的是,自2001年起将自闭症儿童教育纳入特殊教育体系,通过15年的实践和摸索,上海特殊教育对象从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扩大到自闭症、脑瘫、多重残疾儿童等,在“自闭症儿童”教育上形成了一套有效经验。

上海率先把对残疾儿童的免费教育扩大到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并且采取多种举措为残疾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近年来每年投入6000万元,根据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实施医教结合的需要,添置先进的教育教学、康复等设施设备。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目前上海的特教专任教师中,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占57.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师占99.1%,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占58%。

对即将入学的自闭症儿童,上海为每个孩子进行入学评估,强调按需施教,推进家校互动。在进行医学诊断和全面健康检查的基础上,组建由专科医生和特教专家组成的入学评估专家组,开展与教师、家长、自闭症儿童面对面的综合评估,从医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角度对每个儿童的特点进行全面分析。

天津: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30万小额担保贷款

大学生群体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为了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天津规定,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据天津市科委有关人士介绍,为激发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力,天津最新出台的大众创新创业政策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对其计入实践学分。

支持高校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学生创业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开展创业辅导培训,鼓励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上给予倾斜。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3年延长至7年,即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为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天津还规定,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给予贷款贴息。

陕西公办小学按户籍登记为主全部划片免试入学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教育厅了解到,今年该省所有县(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入学,各市(县、区)可实行多校划片,鼓励以合并办学、合作办学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陕西省规定,今年,全省实现100%的公办小学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90%以上的公办初中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每所初中90%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市(县、区)根据城市热点小学、热点初中分布情况,可实行多校划片。

陕西省要求,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录取新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流入地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安排随迁子女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计划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录取新生,并限制跨市招生。

沈阳校车新规将启用: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将被罚

记者从沈阳市法制办了解到,新制定的《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校车行驶给予很大照顾。《办法》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交警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时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对于不避让校车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将处200元罚款。

目前沈阳城区仍有2014台校车处于未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失控失管状态,而且车型混杂,车况较差,存在安全隐患。《办法》规定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校车技术标准,校车运营单位资格必须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个人不再允许进行校车运营。

针对目前存在的校车收费标准不统一,甚至存在的乱收费等问题,《办法》规定校车收费必须由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路线和运营里程,按照标准核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符合乘坐校车条件的学生校车收费,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

江苏:小学日集体教学不超6小时 试点中小学可选教科书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教育厅了解到,该省于近日出台了两份文件,分别规定,小学和初中每天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含早读)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和7小时;开展以学校为单位独立选用教材工作试点。

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1小时,每年举办1至2次学生运动会,定期举办校园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等活动。

根据该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此外,小学、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应分别达1∶19和1∶13.5,并可根据当地年人均财政收入等情况核增规定比例的专任教师编制。

该标准要求,坚持“以县为主”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重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不断缩小办学差距。对单轨、双轨的村小和教学点,设置基本保障经费并适当倾斜。

《江苏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则明确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辖市和省管试点县为单位进行,原则上每市每学段应批准1所学校进行试点,报教育厅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及经批准可以独立选用教科书的学校要组织成立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的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设立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

该细则规定,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江苏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辽宁省2015年高中取消择校生

辽宁省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2014年,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约占学生总数的9%。取消择校生后,沈阳市公办省级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占30%,指标到校生占70%,公办市级重点高中将全部为统招公费生。

《通知》要求,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此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湖北招教师学历放宽至专科 鼓励到村小任教

湖北省近日发布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招聘公告,计划招录4000名教师,并将报考学历条件放宽至全日制师范类专科层次,以吸引更多大学生投身基层教育。

湖北省规定,今年新招录的农村教师将使用事业编制,一经录用,即可正式办理入编手续,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小、教学点等艰苦岗位工作,湖北省今年招聘时,不求本科学历,但求本地人士,将村小、教学点的教师招录学历放宽至全日制师范类专科层次,并鼓励当地籍贯生源的大学毕业生回家乡任教,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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