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国税发票

2024-05-13

网上申请国税发票(通用8篇)

网上申请国税发票 篇1

在国税局主页进入网上办税窗口 左边一列有个发票领购 点开

进入这个界面,输入税号和报税的密码进去

进去后是这个窗口

以后都从这里申请完打印出单子购票,用 网上报税的密码进入

进入这个窗口后点第一项“发票类”

点“发票验旧申请” 点“增加行”

看左边第一项就选“正常填开”,不用选其他的,作废不用管

这一行全部项都得填上 最后两项金额和税额,大概就行,不会要求你和验的这本发票开的金额完全一致,因为系统还没先进到那个地步 这是税务局人的原话

最好是把这本发票自己合计下填里,那是最好的

这行都填完后点下面的保存草稿

如果觉得填得没错误就直接点“提交申请”但不要点“申请打印”

验旧后点“返回” 回到这个界面

这时候点左边第二项“发票领购申请”刚才我打开发区还没改

点发票领购申请后再点“增加行”

把你要买的发票各类和本数填好,和上面一样,点“提交申请”

注意这里再*的购票员证件类型和号码都选上 这项填好后点左边“申请打印”

这时候两项你填的内容,即验旧和领购都显示在一起了,这时候再点打印 就把两项打在一张表上了,张表就类似于我们之前购票时手填的

以后就不提供纸质报表了,打印的表上依次盖上法人印,发票印就行了 注意

以后废票和红票都不用带去验了

领购二手车交易发票申请-国税 篇2

昌吉市国税局:

我公司是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成立于2013年9月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经营住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117区1丘3栋1层-层3号。现我公司主要是为二手车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需领购二手车交易发票,500份。

特此申请,望准予批准为盼!

网上申请国税发票 篇3

2012年第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发票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三大网络运营商协力建立了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起正式启用。现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深圳国税所有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服务。包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二、网络发票平台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验旧、发票查验等业务功能,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该平台网上申购发票,并由邮政EMS将发票快递到经营场所。网络发票平台所开具的发票,消费者可以通过安装APP软件的手机直接扫描识别。相关软件请在深圳国税网站()下载。三、三大网络运营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规范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发票平台服务,以及所需的普通互联网服务和增值性质的安全网络接入服务,同时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咨询、培训和运维服务,但不得利用网络发票的推广要求纳税人使用其他各类增值服务。具体请咨询三大网络运营商服务热线。

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更换不同运营商的网络发票平台,对于运营商未能按承诺提供稳定的系统功能或规范服务的,纳税人可拨打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4-1,进行投诉和监督。

四、为便于纳税人开通网络发票服务,请纳税人按如下时间安排,分期分批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

(一)需领购使用深圳国税普通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请于2012年10月31日前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从11月1日起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开具使用普通发票。其结存的地税普通发票,应按《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国税告〔2012〕11号)的要求,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二)原使用深圳国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从2013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开具使用普通发票。

(三)原使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的委托代征单位,请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从2013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为委托代征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四)原使用深圳国税衔头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如选择使用网络发票平台,请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

纳税人也可以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衔头发票,但其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必须符合深圳国税衔头发票和网络发票的规范和标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具体规范和标准另行通知。

(五)原使用手机开票平台开具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将自动切换到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无须办理手续。

(六)2012年11月1日起,新登记纳税人如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应直接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开具使用普通发票。

五、原使用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专业市场和衔头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在注册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前,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所有已开具发票的验旧手续,并在注册使用网络发票平台后认真核对新下载空白发票票源与实际空白结存发票是否一致,以保证发票使用数据的平稳过渡。如发现与实际空白结存发票不一致的,应持已开具发票和空白结存发票到税务机关发票验旧窗口调整。

201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应停止使用原深圳国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专业市场和衔头发票开票软件,其在原开票软件中开具的发票数据应于2013年4月1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六、对于发生零星业务、开票量少、开票金额小、且计算机网络条件不完善的纳税人,不具备自行开通网络发票条件的,领购普通发票后,可持发票到深圳国税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开票区,直接登录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打印开具发票。发生零星业务且开票金额较大的纳税人,也可申请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网上申请国税发票 篇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我们,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一月三十一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给我局流转税司。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五条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七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八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三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七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网上申请国税发票 篇5

限延长至180天

2010-2-4 16:20 舒志华 周建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

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

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比如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

[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体

现出来。

对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假定180天刚好落在2010年7月10日,而6月征期截止日为7月15日,那么此票的抵扣期限为7月15日,而不是7月征期截止日8月15日。如果刚好落在7月18日,那么抵扣期

限为7月征期截止日即8月15日。

超期限不得抵扣进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

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再次强调了超过期限未认证抵扣的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款抵扣的政策,要求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与认证当月抵扣是一个意思。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此政策看做是对原有条款的保留,而且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

入货物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丢失抵扣凭证按原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

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流程 篇6

1、进入系统

密码

2、点击

3、扫描仪内放入待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后点击“认证处理//增值税发票认证//扫描识别”

看到如下界面

将扫描信息和发票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下图的“确认”按钮

4、所有待认证发票全部扫描完成后,点击认证处理//增值税发票认证//网络(介质)认证文件传输

按照月初到月末的时间查询认证的发票文件通过“浏览”按钮选择路径存放文件

5、点击

用户名:税号密码:8888886、点击:网上认证//上传认证文件

文件格式为

7、五分钟后点击

下图)

下载税务局认证反馈文件(如

8、点击

选择认证处理//增值税发票认证//网络(介质)认证文件接收(出现下图对话框)

1、点击文件读入(读入税务局认证反馈文件)

2、点击“结果接收”“然后确定”即可。

9、当月认证文件全部结束后点击查询统计//增值税发票查询和增值税发票打印,打印出当月的认证清单

10、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自核抵扣”章

11、认证完后将当月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报税时携带到税务局,报税成功后,在税务局加盖“已认证”章

注:上传到认证文件和下载的税务局认证反馈文件的文件名一样,所以

网上申请国税发票 篇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国税网上报税密码修改流程 篇8

辽宁省国税局网上报税密码修改流程

进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界面→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点击开通申请→申请表填好后点击申请获得密码666666→回到办税服务厅界面→重新登入填写密码666666→登入后提示首次登入前修改密码(原密码666666)新密码111111或其他数字密码→再次登入新密码111111或其他数字密码→返回办税区(网上申报)→ 提示个人信息管理→第一次登入修改密码(用国税给的)→ 登入新密码111111或其他数字密码 → 成功(可以进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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