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24-06-14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精选11篇)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1

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安全基础工作、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着力抓好超前防范、着力抓好安全执法、着力抓好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9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

按照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严格依法实施监察。认真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整合技改矿井的监察监管力度,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格煤矿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监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3.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和辖区安全生产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跟踪执法。抓住执法重点,加强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严防发生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加强协作联动。紧紧依靠地方政府,进一步明晰职责关系,加强检查指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更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

6.积极创新监察监管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煤矿安全工作的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源头治本和超前防范上,放在督促“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及时研究辖区内煤矿安全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新对策、新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住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治理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7.认真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要求。把瓦斯抽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严防超能力生产,严禁应抽采瓦斯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和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

8.坚决贯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矿井开展采掘活动,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9.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对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责成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突出鉴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0.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小煤矿和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确保到年底完成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的建设目标。

11.促进采煤采气协调开发。配合相关部门推动理顺采煤采气“一体化”,强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和瓦斯抽采利用;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2

2014 年3 月6 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 煤安监办〔2014〕3 号) 。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13〕99 号, 以下简称国办99 号文件) 为主线, 整体推进煤矿安全“双七条”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 落实, 重点突破、打好50 个重点县 ( 市、区) 攻坚战,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督促煤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夯实安全基础, 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 1)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 号文件要求; ( 2)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 3) 全力打好50 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 4) 大力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 ( 6)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 7) 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 8) 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 (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3

正确定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是国泰民安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才能得到保护,家庭的平安幸福才能有保证,人民的安居乐业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才有保障。因此,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矿区的必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六年来,认真履行职责,突出三项监察,实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工作方式的转变。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执法理念不断强化,执法方式明显改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执法水平显著提高,执法效果日渐明显。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大大地提高了煤炭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粗略统计此前的六年多的时间里,全国的煤炭产量翻了一翻,而死亡的总人数却比原来的减少了三分之一。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维护矿区中稳定、构建和谐矿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全社会的承认。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公正执法

和谐社会首先是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贯彻落实的法治社会,没有完善的法制基础作保证,和谐社会只能是海市蜃楼。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必将是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近些年来,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诉讼的情况在数量上逐年增高等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我说、你听、我管、你从”的简单的监察与被监察关系,而将是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确立这一新型合作关系,消除对立,达成共识,增加和谐,为安全生产同一个共同目标而做好各自本职的工作;二是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工作中努力促进企业自律,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使企业成为遵纪守法的主体,这样就可以使行政执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更重视企业的意见,使企业更广泛地介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中来。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不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为,也是被管理者不断反馈意见、对管理产生深刻影响的过程。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执法行为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企业的意见建议也时时影响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行为决策,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与企业自我管理、相互协调与密切配合方面应分别做出承诺,通过动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使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和企业在合作互动中,同时实现各自的工作和价值目标。

认真履行煤矿安全职责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特有的职能和性质,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特殊要求,决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以下方面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格局中找准自己的位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是依法促进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落实的关键。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肩负“国家监察”的重担,负压前进,认真完全的履行好安全监察职责。首先,要认真履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能,及时交流监察监管工作信息和建议,达到以监察促监管的目的;其次,要严格执法,坚决把超前防范、有效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职责落到实处,要抓实抓细监察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方针,督促煤矿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自觉行为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使煤矿企业实现“本质型安全”的终极目标;再次,要坚持严明公正执法与热情文明执法相结合,努力构建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之间和谐有序的局面,真正实现执法与服务的高度统一,从而解决监管不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二)要注重对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打铁必须自身硬。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一定的煤矿业务知识和现场经验是搞好煤矿安全监察的前提。特别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的安全监察员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否则,真正执起法来就会感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甚至会出现煤矿安全隐患查不出来或者应用法律不正确的问题,造成执法不到位而影响监察队伍的形象。

(三)要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提高对法律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程序,坚决按法律程序履行执法职能。目前在行政执法时,重视实体法律而忽视程序法律的现象必须得到纠正。要正确运用执法文书,高质量的执法文书对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高执法效能、树立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避免调查不取证、现场无笔录、行政处罚不制作执法文书或执法文书不规范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在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注意执法方式的改进,做到“刚柔并济”,彰显“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在公正执法上,要坚持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 “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察不动摇。严格执法就是要狠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决不能马虎从事。严格执法就是要敢于碰硬,只要能减少伤亡,保证安全,就不能怕得罪人。要做到执法到位,增强执法的震慑力,维护执法的权威。同时还要注重执法效果,注意执法方式的改进,坚持杜绝硬性执法、呆板执法、粗暴执法等现象,力争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它一些“不和谐”现象的发生。

(五)要善于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协调配合是监察监管机构必须掌握的一门基本功。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同,在安全工作方面体现出的着力点肯定存在差异。相关部门围绕“安全生产”这一共同目标,保持交流和沟通的畅通渠道,主动、及时交流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重点、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措施,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商量办法。意见有分歧时,要求同存异,或者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努力形成合力。同时,对属于其他部门牵头、需要安全监管机构配合的工作,也要积极主动,当好配角。

(六)努力消除执法腐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保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的和谐与稳定,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推进煤矿安全监察事业的发展,实现自身和谐,就是要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能力建设,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就是要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宗旨意识,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大力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使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队伍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就是要大力弘扬正气,坚定地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消除执法腐败,使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汇聚成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强大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神圣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4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7年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司综合〔2007〕1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切实开展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局于今年年初批复下达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7月下旬,国家局听取了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四川、云南、重庆、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9个单位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部分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7年上半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和监察执法工作特点

上半年上述9个单位中完成 “监察执法工作日”和“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计划的有:辽宁、四川、云南、新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局;完成“监察执法工作日”、未完成“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计划的有河北、重庆局;完成“三项监察执法矿次”、未完成“监察执法工作日”计划的有山西局、黑龙江局。9个单位执法计划完成情况详见附表。

从总体情况看,多数单位都能按照国家局下达的执法计划执行,完成情况较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山西、辽宁、黑龙江、云南、新疆局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计划的编制、统计、审批和考核,统一协调执法计划的实施。国家局批复下达执法计划后,各单位都对执法计划进行了细化分解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机关各有关处室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有序地安排工作日程,合理调配监察力量,既明确分工,又紧密合作,确保了按照执法计划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都能按照规定及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并认真抓好各阶段执法计划的落实。从检查的情况看,重庆局渝南分局和云南局曲靖分局、红河分局每月都能完成月度监察计划,上半年的执法计划完成情况较好。

2.认真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多数省局对认真执行执法计划的认识较高,落实较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执法计划的完成。山西局对执法计划完成情况采取周小结、月分析、季上报的办法,由有关执法处室负责落实,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进行调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监察工作日的填表口径,建立了执法统计台帐,促进了执法计划的顺利实施。辽宁、四川、云南等局针对“三项监察”具体工作制定了严格的监察程序,使监察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重庆局渝南分局和云南局曲靖分局、红河分局对列入当月监察计划的矿井,严格要求必须在当月完成。同时根据监察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计划外监察。

3.重点抓好“三项监察”, 解决突出问题。新疆局紧紧围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开展 “三项监察”,及时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辽宁、四川、重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局盯住重大事故隐患不放,使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得到了加强,一些隐患得到了处理。云南局针对有的重点煤矿改制后安全管理滑坡、隐患较多的问题,下发了监察意见书、召开了隐患整改情况汇报会,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

4.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河北、山西、辽宁、云南、重庆局建立执法计划考核制度,加强了对执法工作的考核,实行了执法考核结果和责任目标挂钩。云南局各分局在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时确定监察责任区和主办监察员,建立了安全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山西局建立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对监察执法情况、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情况、文书下达情况、执法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先进经验进行表扬并予以推广,对监察工作相对落后的单位提出批评,对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强调和重申,对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提出要求和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监察执法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5.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据统计,1-6月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监察各类煤矿12143处、19121矿次,监察矿井覆盖率57.7%,执法计划完成率81.8%;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115792条,督促整改103418条,按期整改率96.6%;下达执法文书7.05万份,实施行政处罚6097次,罚款21142万元,提请关闭矿井445处,实际关闭矿井230处。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执行执法计划,进一步促进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继续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1066起,死亡1799人,同比减少242起、299人,分别下降18.5%、14.3%;山西、辽宁、黑龙江、四川、云南、重庆等省(市)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有下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1.部分省局没有完成国家局下达的执法计划。部分省局在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够严肃,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执法计划完成率较低。山西、黑龙江局“监察执法工作日”完成率分别为46.7%、39.6%;河北、重庆局“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完成率分别为45%、48.4%。如不进一步调整工作部署,采取针对性措施,很难保证国家局下达的全年执法计划的完成。

2.“三项监察”中一些强制性的要求没有很好地落实。国家局《关于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国有重点煤矿,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但有的单位重视不够,监察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重庆、新疆等局则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统计。

3.有的省局与分局的执法计划上下不衔接。有的省局在监察计划编制中没有很好地与分局监察计划相衔接,形成上下“两层皮”,有的重点监察矿井既是省局监察的重点,也是分局监察的重点,造成在短时间内对煤矿的重复监察,既浪费了监察资源,又加重了分局和煤矿企业的负担。由于有的省局机关与分局上下协调不够,在执法时间安排上冲突,而省局机关处室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往往需要分局配合,给分局工作造成困难。

4.有的省局没有指定业务处室负责执法计划的相关工作。由于有的省局对严格执行执法计划不够重视,未进行专门的部署和安排,未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统一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统计、审批和考核工作,执法计划落实不到位。国家局《意见》规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但有的省局未制定对分局的考核办法,也未对分局进行量化考核。

5.有的省局虽然执法计划完成率很高,但执法效果不够明显。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计划进行执法监察,在“三项监察”中,有的重点监察矿次完成率较低,执法力度不够大,致使一些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的单位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指导力度不够。有的单位存在着执法程序不符合要求,执法文书质量较差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要求

实施计划监察是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效能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安全监察行为的重要保证,是抓好“三项监察”的前提。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切实保证执法计划的严肃性,特提出以下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执法计划的贯彻落实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要严格执行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肃性。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统一负责执法计划的实施,统一对执法计划进行编制、统计、审核和考核。计划执行率较低的省局,要进一步调整工作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国家局批复下达的全年执法计划。

2.认真落实国家局下达的执法计划并严格进行考核。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对照国家局年初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开展自查,对所属分局上半年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情况要进行通报,以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单位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自觉性。同时各省局要对执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上旬报国家局。

3.规范执法计划调整报批程序。在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结合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和上级的安排部署对执法计划所进行的调整,应上报国家局审批。有关单位在执法计划调整时应特别注意省局和所属分局执法计划统一协调的问题,既要防止重复监察,又要防止监察工作上下脱节。同时对“三项监察”的一些强制性规定,要列入调整的执法计划中不折不扣地完成。

4.进一步提高监察质量和执法效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水平,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好“三项监察”,紧紧围绕“两个攻坚战”,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附件: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5

一年来,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局党组的安排部署,在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特别是分管处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各项具体工作,紧紧抓住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这条主线,扎实推进“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重点做到“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努力工作。截至11月底,全市煤矿生产煤炭万吨,共发生事故起死亡人,百万吨死亡率0.,低于前五年的平均水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成绩是明显的。个人也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思想学习和廉政建设方面

注重政治理论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学习,从年初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及中纪委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都能认真学习中央领导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并坚持做读书笔记;国家总局的视频会议也能积极参加,外出未能参加的,回来后都要搜集材料认真学习。特别是通过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科学发展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些理论精髓在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体现就是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学习,提高了理论功底和政策水平,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行动上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从大局着眼,从小处着手,坚持从自己做起,用总书记倡导的“八种良好风气”陶冶情操,思想充实,行为规则。

廉政建设方面:在外部廉政环境较好的客观条件下,能够带头执行中纪委有关规定和国家总局党组规定的“九条纪律”和“五个一律”,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把握政策,加强修养,生活俭朴,生活圈子简单。

二、工作方面

紧紧围绕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这项中心任务,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安排的下矿监察任务都能积极参加,认真工作;对分管的工作尽心努力,效果较佳。

1、在监察执法方面。结合分局反映,组织对个别县区生产失控的煤矿进行了突击监察,井下历经反复勘查数小时,最终发现相关煤矿打开密闭冒险生产,在县上多位领导说情的情况下,同参加监察的同志讨论决定,作出了停产整顿、罚款53万元的处理,并召开会议通报处理意见,对打击该县区的违法生产起到了震慑作用。针对韩城“4.1”事故暴露出的淘汰设备、工艺在用及施工与设计不符合的情况,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对全市有可能存在问题的321处矿井进行了专项监察,暂扣了99处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促进了淘汰落后及图实相符工作,基本达到了“控制大事故、质量保队伍”的目标。针对陕西在建项目多、手续不齐全的现实,数次组织专项监察,讲形势,讲道理,讲要求,并协助沟通,促使这些项目尽快完善手续。截至目前,全市新建项目59处,已有50处完善了建设手续,其中14处已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余9处都下达了停止施工的执法文书,依法进行了经济处罚,并向主管部门送达了监察建议书。

2、组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巡地市宣讲活动。今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影响深远,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按照党组的决定,联合市上有关部门汇编了相关文件册(宣讲后应各方面要求又再加印了1000册),赠送给煤矿企业及各个监管层面;组织了全市所有产煤地市共五场603人参加的《通知》精神宣贯会,以会代训,宣传解读《通知》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精神内涵、制度创新、强化规范以及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的《实施意见》(安监总〔2010〕152号)明确的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责任等内容,进行全面宣贯,影响很大,反响很好,使牵涉煤矿安全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很好的教育。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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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拟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驾驶员。现将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仅限退伍军人,合肥市长住户口;

2.男性,全日制高中以上文化,年龄在28-35岁,身体健康;

3.服役期间驾龄(连续)5年以上,准驾车型“B1证”以上,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作风优良,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和党政纪处分。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有意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户口本、驾驶证、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于2014年5月15日-30日前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滨湖新区杭州路2707号,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七楼708室)报名,逾期不受理。联系人和电话: 郑先生2966228

三、录用办法

经笔试、路考、体检、政审合格后,择优录用。录用后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地点及待遇

工作地点: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大楼(合肥滨湖新区杭州路与西藏路交叉口)。待遇: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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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 篇7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 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 运用法律手段,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 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 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 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 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 相对来说, 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 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 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 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 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 地方煤矿, 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 是比较原始的, 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在安全管理制度上, 有的甚至是空白, 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 在职工的素质方面, 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 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 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 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 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 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 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 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 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 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 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 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 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 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 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 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 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 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 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 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 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 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 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 依靠法律手段, 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管理机构, 加强考核, 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 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 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 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 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 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 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 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 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 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 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 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 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制定措施, 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 限期整改, 并进行验收, 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 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 实现安全生产。

(2) 监督监察现场生产情况。煤矿安全管理的结果反映到现场, 就是现场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安全设施, 职工是否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一句话, 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落实到现场。当然在现场的安全监察过程中, 会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 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8

【关键词】煤矿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一直以来,我国对煤矿行业的生产建设十分的重视,并且近几年在煤矿行业的投资不断增加。虽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水平有所提升,安全建设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然而,目前我国煤矿建设过程中仍然事故频发,安全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日益凸显,为国家和人民来带来的损失不计其数。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力加强煤矿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1.我国煤矿建设的安全现状

目前,我国的煤矿开采多以地下作业的形式进行,生产建设安全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一直以来,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在我国工矿安全事故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根据事故起因的不同,可以将煤矿安全事故分为八类,即:透水事故、瓦斯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事故、放炮事故、高处坠落事故、中毒及窒息事故。其中发生率较高的是瓦斯事故和顶板事故。

煤矿建设事故不仅会对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不计其数的损失,还会严重阻碍我国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也会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面对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安全事故并不是偶然发生的,要透过现象看其本质,及时发现隐藏在安全事故背后的各种安全问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将导致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人为因素、自然因素、设备因素以及科技因素等。只有明确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解决问题,促进我国煤矿建设的安全发展。

2.目前存在于我国煤矿建设工程中的突出问题

前文中提到,导致我国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四点,分别为人为因素、自然因素、设备因素以及科技因素等。下面,我们就由这四点因素入手,对目前存在于我国煤矿建设工程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1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足

由于煤矿生产建设中不确定因素很多,并且存在着工作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不高等问题,所以很难吸引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文化素养的专业人才。因此,导致我国煤矿行业出现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专门技术人员不足等现象。这类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煤矿企业的工作进度,导致高危环境下的煤矿建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2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

我国的煤矿开采层大多是石炭——二叠纪大冰期的煤层,该煤层地质结构十分复杂,并且透气性低、瓦斯含量大。因此在进行煤矿开采作业时,会有大量瓦斯散发。随着开采工作的不断进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极易导致应力场发生变化,进而瓦斯流动场、煤岩体裂隙场也会随之变化。此时,原有的安全理论以及处理技术很难再发挥作用,便会导致瓦斯的大量涌出,引起瓦斯事故。目前,我国的煤矿都属于瓦斯矿,煤层情况复杂,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能源紧缺期,所以不能像欧美国家那样采取叫停措施。

2.3欠缺先进的科技投入

传统观念中,煤矿行业属于劳动型产业范畴,对于先进的生产建设技术要求并不高。因此,煤矿生产建设工程中的先进科技投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久而久之,就造成了煤矿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不高、生产装备落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以及劳动生产效率低等现象的出现。由于我国煤矿建设性质特殊,并且机械化程度不高,因而井下作业时工作人员密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矿井内发生火灾或者出现瓦斯爆炸等灾害安全事故时,人员的伤亡量就会很大,甚至会造成矿毁人亡的重大事故。

2.4开采设备落后

煤矿的开采年限一般都很长,一般为几十年甚至是几百年。在我国煤矿生产建设的起步时期,生产系统是比较完善、规范的。这些年来我国煤矿开采的规模正一步步扩大,开采深度正逐渐增加,与此同时,矿井中的应力以及瓦斯的涌出量也随之增加,危险系数不断上升。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原有的设备、技术很难再支持煤矿的后续建设,再加之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难以达到标准。我国有些地区的安全设备甚至仍处于煤矿产业起步时期的水平,在开采设备落后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3.促进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加強培训力度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建设培训,使煤矿安全建设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而是作为一种文化理念深入到每个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此外,还应积极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应急能力以及心理素质,以使其在面对不同的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冷静地思考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3.2重视技术创新

前文中提到,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我国煤层自然条件差、地理环境不够理想等问题,要积极加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力度。同时,还要加强高危矿井的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其生产环境,优化矿井中的通风设备,配制相应的检测设备等。要促进煤矿企业与相关科研团体之间的合作,不断引进新技术,提高建设水平。

3.3建立相关政策

为切实促进我国煤矿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应针对高危矿井以及突出矿井,建立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少其税收额度。同时,还要拨出一定资金研究瓦斯的有效利用,以充分利用能源,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总结

总而言之,若要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煤矿建设安全有序的进行,首先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技术创新、大力促进技术进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此外,在煤矿的建设过程中,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根本出发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断适应生产、建设的各项需要,及时引进先进的技术措施,全面促进煤矿生产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旷才安.关于煤矿建设中的安全要点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

[2]马德元,王秀兰.基于煤矿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的预评价研究[J].煤炭工程,2013(9).

[3]赵继春.浅谈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J].中国科技纵横,2013(10).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9

动中突出问题工作

12月7日,山西煤监局召开清理整顿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贯彻落实全省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清理整顿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会议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文才主持,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祁建华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祁建华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清理整顿,必将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中介机构执业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煤矿安全中介行业的发展环境,建立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和运行体系,为推进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要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举措扎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机构,制定具体措施,扎实有序工作。切实做到教育自查不走过场;清理整顿不走过场;查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走过场;建章立制不走过场;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要注意把握好发挥作用与出现问题的关系、规范与清理的关系、引导与打击的关系、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各有关部门、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要成立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组织机构;抓好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惩戒制度;在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度上要有突破,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淘汰“滥竽充数”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处理“害群之马”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彻底净化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发展环境。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汇报(定稿) 篇10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坚持用全会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10.15”视频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松劲、不懈怠、防事故、防反弹,深入一线、扎实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打好“三项行动”第三战役。要结合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现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对非法违法技改、基建、生产的矿井,开展集中执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深化治理行动,重点抓好对兼并整合矿井和节后恢复生产、建设矿井的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专人督办、明确责任;不失时机地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资源整合相关政策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总结前一段时期开展“三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巩固扩大成果,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大力推进全省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当前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整合主体正陆续进驻被兼并企业,安全生产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各单位、各监察分局、站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局党组“8.23”、“9.17”会议的具体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对过度期间生产矿井的日常监督监察,确保矿井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要严格基本建设矿井“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要坚持“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许可”的原则,严格煤矿安全许可工作,严把煤矿安全准入门槛。

四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现场管理五个环节,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瓦斯治理“双百”示范矿井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监察队伍建设,注重在实践中选拔和培养干部,加大对领导班子、监察人员考核考评力度,形成风清气正、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六个办法”,推进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五是突出工作重心,不断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潜心研究当前制约煤矿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寻求破解之策,为推进全省“三个发展”、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作出积极贡献。要不断创新监察执法手段,提高监察执法效能,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六是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提早谋划明年工作思路。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提早谋划明年工作思路。要坚持以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努力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的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篇11

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重要前提, 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最根本的要求,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发展是第一要务, 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涉及人, 给一些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痛, 安全生产工作搞不好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 安全发展就是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以人为本。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 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针。

当前新形势下,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目前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可靠程度仍然很低, 经济快速发展与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 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能力仍然距离政府和人民的期望有一定差距。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安全保障条件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压力很难一时缓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工作措施、业务能力与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面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 我们既要看到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看到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地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也要从理性的高度来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还要看到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根本好转责任重大, 任务艰巨。因此, 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保持经济快速发展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这一矛盾必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不断出现, 事故多发且难以控制。所有这些矛盾和存在的问题, 要求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 紧密结合实际, 深入研究分析, 来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出现的新问题。

二、10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和提高。

1.煤炭产量增加, 伤亡事故大幅下降。

10年来, 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产量由1999年的6621万吨增加到2009年为6.006亿吨, 增长近10倍。煤炭产量由1999年占全国总产量的6%提高到2009年的20%, 跃居全国前列。全区煤矿的死亡人数, 由1999年的314人减少到2009年的33人, 并连续4年实现了死亡人数控制在百人以内。10年间, 全国煤矿死亡人数下降了62.4%, 而自治区下降达99%。死亡人数由1999年占全国的5.6%下降到2009年只占全国的1.2%。百万吨死亡率由1999年的4.742下降到2009年的0.055。自治区已实现连续6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 比全国平均值低了96%, 仅次于山东省, 列全国第二位。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显著。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始终把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紧抓不放, 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对全区煤矿进行扎实细致的摸底排查, 各部门联合采取措施, 提出了全区500处停产整顿关闭煤矿名单。经过各方努力, 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矿井数量由1999年末的2009处锐减到2009年的606处, 减少1403处, 关闭了近70%小煤矿, 提前3年完成了整顿关闭小煤矿任务。

3.煤矿的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近3年来, 我区煤矿经过整合技改, 不断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装备, 提升了办矿水平, 为科技兴矿夯实了基础。同时, 成建制的引进国有重点煤矿施工、采掘队伍, 大范围、多层次地开展全员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为煤矿的现代化管理以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提供了可靠保证。自治区煤矿的单井年产量由1999年的3.5万吨提高到2009年的100万吨以上, 增加了27倍。煤矿机械化率由当初不足30%提升到90%以上, 全区基本消灭了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

4.煤矿瓦斯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始终把瓦斯防治作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 落实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和“十二字”方针, 制定实施瓦斯治理监察方案, 全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井均建立了地面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 基本实现了先抽后采,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率已基本达标。建成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各类煤矿已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 5个重点产煤盟市已实现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近年来, 全区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明显下降。

5.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立足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定位, 着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各项制度, 层层落实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 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实现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始终把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努力探索“三项监察”新方法, 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在全区煤炭产量连续几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趋向好转, 赢得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支持与信任。

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10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但并未得到群众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理解,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对于地方政府及监察、监管等部门的责难之声充斥新闻媒体, 电视、广播及互联网上的相关报道随处可见。随着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的日益加大,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责任增加, 由于事故被追究责任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不断增加,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处境非常困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道路仿佛也越走越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地位日益下降, 已由最初的煤矿“警察”沦为事故调查当中的“责任者”, 效仿美国的垂直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和工作方式已与成立之初所描绘和设想的美国式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和工作方式相距甚远。

反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所走过的10年历程, 尽管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但根本上还是体制与机制的问题, 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不落实的问题。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地位的不断下降, 我们总结煤矿重特大事故难以控制的原因,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自身执法能力和当前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煤矿安全监察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 监察人员没有受过全面的专业培训, 专业素质不高, 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监察执法能力参差不齐, 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下, 已不能完全胜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煤矿监察执法队伍中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监察队伍后, 只进行过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 以后几乎再没有进行过系统培训, 知识更新严重滞后, 知识老化已经影响到监察工作。二是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不全面, 多数人员专业知识缺失, 学习采煤专业的, 机电专业知识缺乏;机电专业的, 不懂采煤、通风等知识, 煤矿安全监察由于专业限制而造成严重的执法缺失。随着煤矿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机电专业监察人员已明显不足, 专业结构已呈现出不合理现象。三是监察人员流动范围小, 进退机制实行难。由于没有与地方干部交流的渠道, 近几年虽然选派年轻干部到地方和基层挂职锻炼, 但挂职结束后, 又全部回到原单位, 交流范围较窄。四是工作环境特殊, 津 (补) 贴、福利待遇和职工住宅均不如当地政府其他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技术含量高, 体能付出大, 面对的工作环境艰苦、复杂、多变的危险, 工资标准低于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监察矿井数量过多, 装备老化, 不能对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监察工作, “三项监察”难以到位。目前,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力量十分薄弱, 全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有155人行政编制, 其中省局60人, 下属4个监察分局95人。省局2个监察业务处13人, 乌海分局25人, 鄂尔多斯分局25人, 赤峰分局25人, 海拉尔分局20人, 并且各监察分局领导干部基本占总人数的1/3左右, 粗略统计, 真正从事一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只有2/3左右, 约60人。目前, 全区煤矿数量约600多处, 平均每名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为10处。个别分局还由于人员内部调配, 平均每名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达到了15处左右。加之自治区幅员辽阔, 12个盟市有11个产煤, 遍地是煤, 监察区域范围广。因此, 以这样数量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以目前1个科室配备1辆车的装备, 以必须2 人共同执法的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难以按照正常的监察执法计划覆盖辖区内几个盟市旗县 (区) 的众多煤矿, 难以对所有煤矿进行有效地、全面地安全监察, 难以及时和有效地控制每一个煤矿井下的事故隐患。

3.监察执法有待进一步进行规范, 执法的随意性仍然存在, 执法文书约束力小、造成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察执法程序和处罚依据, 仅从大的方面粗略规定了煤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的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具体操作, 这样就给监察工作中留有一定的处理和处罚空间, 造成在监察执法过程中监察人员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对煤矿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置不力。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存在整改情况不及时跟踪监察, 复查不及时的问题。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 也存在处罚不力的现象。

4.矿难多发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所承载的过重的煤炭生产任务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担, 严重影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效能。我国煤炭产量世界第一, 煤的消费占了能源总量的74%, 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 牵动着中国经济发展全局。煤炭开采采用的是高密度、高强度、高危险的采掘作业方式, 不安全因素是所有行业中最大的。近年来, 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对煤炭需求快速增长, 煤矿的生产能力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促使煤炭价格一路上涨, 煤炭行业持续处于卖方市场, 刺激了煤矿的超能力生产。巨大的经济效益和丰厚的利润空间, 促使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用增产增收策略代替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以衡量经济指标的增长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的政绩, 促使产煤地区的地方政府和煤矿主要负责人都非常看重煤矿生产的巨大经济效益和丰厚利润。煤矿企业为了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政府为了完成经济指标, 促使煤矿突击生产, 甚至带着隐患生产, 这就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目前, 我区各类煤矿基本处于满负荷、超能力生产状态, 煤矿安全生产的压力很大。未来的煤炭供求矛盾将会更为尖锐, 高位运行的煤价更是涨势惊人, 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是不会放过难得的发展机遇。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依法监察、执法严格, 则会因为煤矿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能力生产而受到停产整顿的处罚。这样势必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不满意。如果让地方政府满意, 则煤矿安全监察就存在监察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这是目前煤矿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难以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的根本原因。

5.问责制的实施存在着过于简单化, 国家缺少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政治上的保护措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02号令) 颁布实施以来, 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促进煤矿搞好安全生产, 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 随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力度的加大, 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在事故中负有同样的职责, 一出事故就简单化地认为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人员和部门领导都有责任, 凡是事故发生都认为是监察、监管人员工作不到位, 必须处理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人员、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 否则, 就不能给社会和舆论有一个交代。这样做的结果, 既影响到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也不利于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工作有力开展。对监察与监管人员在事故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何进行处理, 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明确的界定失误、错误与犯罪的标准和依据, 仅有一个内容模糊的免责文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事故调查组中的管理组人员由于不了解煤矿开采的特殊性, 往往不能正确区别煤矿监察、监管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与渎职、失职的界线, 加重了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和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的处罚, 严重打击了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造成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不稳定。很多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不愿继续干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陆续出现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辞职和提前退休的情况, 地方政府领导不愿意分管安全或未位领导分管煤矿安全。

6.实行“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 企业负责”制度不平衡, 过于强调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 忽视企业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总想通过监察、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力度,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甚至以监察、监管来代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但是国家监察不是万能的, 地方的日常监管也不是时刻能盯在井下的, 我们不可能代替企业的所有管理工作, 也不可能盯到煤矿的所有生产环节。所以往往事与愿违, 重特大事故仍然难以控制。更多应该强调的是企业自身必须要搞好安全生产, 落实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只是一种补充和督促, 况且在某些方面地方政府还有追求发展经济的要求。因此, 尽管近些年来我们做了很多工作, 但煤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仍然没有调动起来, 始终保持对高利润的追求, 地方政府也始终保持对经济发展的追求, 把生产与发展放到第一位, 安全是第二位, 想得更多的是没有效益煤矿企业的日子如何过、如何发展。

从国内外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 希望煤炭企业、矿主自发地重视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不可能的, 我们必须促使企业有主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 矿井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直至停产整顿或关闭矿井。但目前我们的行政处罚标准太低, 行政处理的级别太低, 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太低。对煤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最高处罚分别是200万元和15万元, 相对于煤矿企业、矿主的巨额暴利来讲非常低。刑事责任追责仅限于直接责任者, 真正草菅人命的煤矿企业老板、实际控制人 (矿主) 、根本没有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如赶超工期、超能力生产和超定员生产等问题的产生, 都不是工人所能决定的事情。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当前面临的困境与风险分析

我国对煤矿安全监察实施垂直管理, 主要工作是监督检查煤矿企业, 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理与行政处罚, 检查和指导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力实际非常有限, 根本就不可能完成对煤矿企业所有生产过程的监察。以有限的人员、装备与权力来完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监察人员感到压力非常大, 这是一个很难完成任务, 也给我们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造成极大风险。对于上述问题, 如果我们没有有效的办法解决, 我们自身将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风险一:事故的发生后, 由于监察不到位, 监察执法人员被调查处理, 受到行政处分的风险。

风险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由于监察不到位, 监察执法人员被以渎职、失职罪起诉,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风险三: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 国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作用有限,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可能被撤并、监察员可能全员下岗的风险。目前,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仅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设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4个司, 在国家的层面上缺少龙头, 在地方层面上没有基础, 游离在政府序列之外, 随时有可能被撤并。目前, 只是因为煤矿群死群伤事故影响力大、社会比较关注的原因, 没有撤销。

五、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当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困境及监察执法长效机制建设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 以真正实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目标, 着力从困扰和制约长效机制建立的体制、法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突破, 努力构建起以共同责任机制为核心、以全员监管、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机制。

1.改革和完善省以下的执法监察体制。从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煤炭生产的高危性出发, 应当进一步完善省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 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充分信任, 并贯彻责权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炭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职能重复、业务交叉、管理混乱的问题, 不利于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的协调工作。因此, 建议国家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统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将目前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队伍合并到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中, 整体加强, 形成合力, 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关系。另一方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虽然实现了名义上垂直监察体系, 但实际开办煤矿的主导权力仍控制在各级人民政府手中。因此, 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 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或改革当前地方政府对GDP追求的政绩考核体系, 促使各级地方政府领导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地方利益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企业赚钱、地方经济发展的代价应由受益者来承担, 而不应由煤监、煤管等部门来被动承担。因此, 建议国家依据《安全生产法》, 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处以高额罚款, 加大对矿主、企业经理等处理力度,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关闭矿井。

3.赋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更大的强制权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在行政执法权上只有对矿井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和建议矿井关闭的权力, 强制执行的权力是依靠地方政府, 到目前为止根本行不通, 没有法院受理过这样的行政诉讼。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刚性, 减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和强势部门的依赖程度, 建议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要强制执行权力, 明确工作职责, 加大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

4.弥补法律、法规缺陷和空白。结合新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改, 尽量弥补法律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缺陷和空白, 建立健全与当前煤矿安全监察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体系,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 不断加快法律、法规完善的进度,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减少煤矿执法的自由裁量和随意性,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制定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煤矿违法处理规定, 对应《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统一处罚标准, 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理范围、程度、数量等。

5.提高自身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 培训技术全面的监察人员。建立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机制, 进入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必须有2年以上的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并经过至少2年的全面安全监察技术培训, 方可进入煤矿安全监察队伍, 提升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综合素质提高的基础上, 实行独立执法, 充分发挥每一个监察人员能动性, 制定责任制, 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监察人员头上, 促使监察人员认真负责, 提高监察人员的责任心。

6.增加一线监察人员, 解决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国家或地方政府增加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人员的数量, 按地区、按煤矿的灾害程度、按矿井能力的大小和煤矿矿井的实际数量等条件, 配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平均每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量为1~2个矿, 灾害严重矿井配备2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保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能够有效地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

7.研究和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是否到位的明确标准和奖惩办法, 调动安全监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稳定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管理, 事故的发生与监察有一定的关系, 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发生都与煤矿安全监察有关系, 更多的事故发生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因此, 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是属于监察到位的标准和办法。美国矿山安全监察体系是世界主要产煤国中最完善的, 他们依据《矿山法》, 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对全国矿山安全实施垂直监察职能, 每年对井工煤矿至少监察4次, 露天煤矿2次。一旦发现问题, 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关闭矿井。我们能否参照国外, 做到每年对井工煤矿至少监察4次, 露天煤矿2次就属于监察到位, 在事故处理中应属于免除渎职或失职的责任。这样的监察必须是全面细致监察, 最后形成监察报告, 真实反映煤矿的实际安全状况, 并依据报告反映的问题下达处理意见, 依法进行处罚直致对矿井实施关闭。同时相应出台监察人员执法工作奖惩办法, 调动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使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保持稳定。

摘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并实施已有10年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突出重点, 严格执法,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按照“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 如何满足人们和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日益关注的需求, 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杜绝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 使我们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尽可能不受到行政和法律的责任追究, 已成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困难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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